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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条文说明 4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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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条文说明   4

6.1.11 雨期、冬期选择土(或灰土)垫层法、强夯法或挤密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不利因素较多,尤其垫层法,挖、填土方量大,施工期长,基坑和填料(土及灰土)容易受雨水浸湿或冻结,施工质量不易保证。施工期间应合理安排地基处理的施工程序,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地基处理及基坑(槽)的暴露时间。对面积大的场地,可分段进行处理,采取防雨措施确有困难时,应做好场地周围排水,防止地面水流人已处理和未处理的场地(或基坑)内。在雨天和负温度下,并应防止土料、灰土和土源受雨水浸泡或冻结,施工中土呈软塑状态或出现"橡皮土"时,说明土的含水量偏大,应采取措施减小其含水量,将"橡皮土"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1.12 条文内对做好场地平整、修通道路和接通水、电等工作进行了规定。上述工作是为完成地基处理施工必须具备的条件,以确保机械设备和材料进入现场。

6.1.13 目前从事地基处理施工的队伍较多、较杂,技术素质高低不一。为确保地基处理的质量,在地基处理施工进程中,应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进行监理,地基处理施工结束后,应对其质量进行检验和验收。

6.1.14 土(或灰土)垫层、强夯和挤密等方法处理地基的承载力,在现场采用静载荷试验进行检验比较准确可靠。为了统一试验方法和试验要求,在本规范附录J中增加静载荷试验要点,将有章可循。

6.2 垫层法

6.2.1 本规范所指的垫层是素土或灰土垫层。

垫层法是一种浅层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的传统方法,在湿陷性黄土地区使用较广泛,具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和施工简便等特点,处理厚度一般为13m,通过处理基底下部分湿陷性黄土层,可以减小地基的湿陷量。处理厚度超过3m,挖、填土方量大,施工期长,施工质量不易保证,选用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

6.2.3 垫层的施工质量,对其承载力和变形有直接影响。为确保垫层的施工质量,本条规定采用压实系数λc控制。

压实系数λc是控制(或设计要求)干密度ρd与室内击实试验求得土(或灰土)最大干密度ρdmax的比值(即λcρd/ρdmax)。

目前我国使用的击实设备分为轻型和重型两种。前者击锤质量为2.50kg,落距为305mm,单位体积的击实功为591.60kJ/m3,后者击锤质量为4.50kg,落距为457mm,单位体积的击实功为2682.70kJ/m3,前者的击实功是后者的4.53倍。

采用上述两种击实设备对同一场地的3:7灰土进行击实试验,轻型击实设备得出的最大干密度为1.56g/m3,最优含水量为20.90%;重型击实设备得出的最大干密度为1.71g/m3,最优含水量为18.60%。击实试验结果表明,3:7灰土的最大干密度,后者是前者的1.10倍。

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将该场地3:7灰土垫层的干密度与按上述两种击实设备得出的最大干密度的比值(即压实系数)汇总于表6.2.2

上表中的压实系数是按现场检测的干密度与室内采用轻型和重型两种击实设备得出的最大干密度的比值,二者相差近9%,前者大,后者小。由此可见,采用单位体积击实功不同的两种击实设备进行击实试验,以相同数值的压实系数作为控制垫层质量标准是不合适的,而应分别规定。

"CBJ 25-90规范"在第四章第二节第4.2.4条中,对控制垫层质量的压实系数,按垫层厚度不大于3m和大于3m,分别统一规定为0.930.95,未区分轻型和重型两种击实设备单位体积击实功不同,得出的最大干密度也不同等因素。本次修订将压实系数按轻型标准击实试验进行了规定,而对重型标准击实试验未作规定。

基底下13m的土(或灰土)垫层是地基的主要持力层,附加应力大,且容易受生产及生活用水浸湿,本条规定的压实系数,现场通过精心施工是可以达到的。

当土(或灰土)垫层厚度大于3m时,其压实系数:3m以内不应小于0.95,大于3m,超过3m部分不应小于0.97

6.2.4 设置土(或灰土)垫层主要在于消除拟处理土层的湿陷性,其承载力有较大提高,并可通过现场静载荷试验或动、静触探等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按本条规定取值可满足工程要求,并有一定的安全储备。总之,消除部分湿陷量的地基,其承载力不宜用得太高,否则,对减小湿陷不利。

6.2.56.2.6 垫层质量的好坏与施工因素有关,诸如土料或灰土的含水量、灰与土的配合比、灰土拌合的均匀程度、虚铺土(或灰土)的厚度、夯(或压)实次数等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为了确保垫层的施工质量,施工中将土料过筛,在最优或接近最优含水量下,将土(或灰土)分层夯实至关重要。

在施工进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检验点位置应每层错开,即:中间、边缘、四角等部位均应设置检验点。防止只集中检验中间,而不检验或少检验边缘及四角,并以每层表面下2/3厚度处的干密度换算的压实系数,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为合格。

6.3 强夯法

6.3.1 采用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在现场选点进行试夯,可以确定在不同夯击能下消除湿陷性黄土层的有效深度,为设计、施工提供有关参数,并可验证强夯方案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6.3.2 夯点的夯击次数以达到最佳次数为宜,超过最佳次数再夯击,容易将表层土夯松,消除湿陷性黄土层的有效深度并不增大。在强夯施工中,夯击次数既不是越少越好,也不是越多越好。最佳或合适的夯击次数可按试夯记录绘制的夯击次数与夯击下沉量(以下简称夯沉量)的关系曲线确定。

单击夯击能量不同,最后2击平均夯沉量也不同。单击夯击能量大,最后2击的平均夯沉量也大;反之,则小。最后2击平均夯沉量符合规定,表示夯击次数达到要求,可通过试夯确定。

6.3.36.3.4 本条表6.3.3中的数值,总结了黄土地区有关强夯试夯资料及工程实践经验,对选择强夯方案,预估消除湿陷性黄土层的有效深度有一定作用。

强夯法的单位夯击能,通常根据消除湿陷性黄土层的有效深度确定。单位夯击能大,消除湿陷性黄土层的深度也相应大,但设备的起吊能力增加太大往往不易解决。在工程实践中常用的单位夯击能多为10004000kN·m,消除湿陷性黄土层的有效深度一般为37m

6.3.5 采用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土的含水量至关重要。天然含水量低于10%的土,呈坚硬状态,夯击时表层土容易松动,夯击能量消耗在表层土上,深部土层不易夯实,消除湿陷性黄土层的有效深度小;天然含水量大于塑限含水量3%以上的土,夯击时呈软塑状态,容易出现"橡皮土";天然含水量相当于或接近最优含水量的土,夯击时土粒间阻力较小,颗粒易于互相挤密,夯击能量向纵深方向传递,在相应的夯击次数下,总夯沉量和消除湿陷性黄土层的有效深度均大。为方便施工,在工地可采用塑限含水量wp-(1%3%)或0.6wL(液限含水量)作为最优含水量。

当天然土的平均含水量低于最优含水量5%以上时,宜对拟夯实的土层加水增湿,并可按下式计算:

6.3.6 湿陷性黄土处于或略低于最优含水量,孔隙内一般不出现自由水,每夯完一遍不必等孔隙水压力消散,采取连续夯击,可减少吊车移位,提高强夯施工效率,对降低工程造价有一定意义。

夯点布置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按正三角形布置,夯点之间的土夯实较均匀。第一遍夯点夯击完毕后,用推土机将高出夯坑周围的土推至夯坑内填平,再在第一遍夯点之间布置第二遍夯点,第二遍夯击是将第二遍夯点及第一遍填平的夯坑同时进行夯击,完毕后,用推土机平整场地;第三遍夯点通常满堂布置,夯击完毕后,用推土机再平整一次场地;最后一遍用轻锤、低落距(45m)连续满拍23击,将表层土夯实拍平,完毕后,经检验合格,在夯面以上宜及时铺设一定厚度的灰土垫层或混凝土垫层,并进行基础施工,防止强夯表层土晒裂或受雨水浸泡。

第一遍和第二遍夯击主要是将夯坑底面以下的土层进行夯实,第三遍和最后一遍拍夯主要是将夯坑底面以上的填土及表层松土夯实拍平。

6.3.7 为确保采用强夯法处理地基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在强夯施工进程中和施工结束后,对强夯施工及其地基土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至关重要。强夯施工过程中主要检查强夯施工记录,基础内各夯点的累计夯沉量应达到试夯或设计规定的数值。

强夯施工结束后,主要是在已夯实的场地内挖探井取土样进行室内试验,测定土的干密度、压缩系数和湿陷系数等指标。当需要在现场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强夯土的承载力时,宜于强夯施工结束一个月左右进行。否则,由于时效因素,土的结构和强度尚未恢复,测试结果可能偏小。

6.4 挤密法

6.4.1 本条增加了挤密法适用范围的部分内容,对一般地区的建筑,特别是有一些经验的地区,只要掌握了建筑物的使用情况、要求和建筑物场地的岩土工程地质情况以及某些必要的土性参数(包括击实试验资料等),就可以按照本节的条文规定进行挤密地基的设计计算。工程实践及检验测试结果表明,设计计算的准确性能够满足一般地区和建筑的使用要求,这也是从原规范开始比过去显示出来的一种进步。对这类工程,只要求地基挤密结束后进行检验测试就可以了,它是对设计效果和施工质量的检验。

对某些比较重要的建筑和缺乏工程经验的地区,为慎重起见,可在地基处理施工前,在工程现场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试验或试验性施工,必要时应按实际的试验测试结果,对设计参数和施工要求进行调整。

当地基土的含水量略低于最优含水量(指击实试验结果)时,挤密的效果最好;当含水量过大或者过小时,挤密效果不好。

当地基土的含水量w≥24%、饱和度Sr65%时,一般不宜直接选用挤密法。但当工程需要时,在采取了必要的有效措施后,如对孔周围的土采取有效"吸湿"和加强孔填料强度,也可采用挤密法处理地基。

对含水量w10%的地基土,特别是在整个处理深度范围内的含水量普遍很低,一般宜采取增湿措施,以达到提高挤密法的处理效果。

相比之下,爆扩挤密比其他方法挤密,对地基土含水量的要求要严格一些。

6.4.2 此条规定了挤密地基的布孔原则和孔心距的确定方法,原规范第4.4.2条和第4.4.3条的条文说明仍适合于本条规定。

本条的孔心距计算式与原规范计算式基本相同,仅在式中增加了"预钻孔直径"项。对无预钻孔的挤密法,计算式中的预钻孔直径为"0",此时的计算式与原规范完全一样。

此条与原规范比较,除包括原规范的内容外,还增加了预钻孔的选用条件和有关的孔径规定。

6.4.3 当挤密法处理深度较大时,才能够充分体现出预钻孔的优势。当处理深度不太大的情况下,采用不预钻孔的挤密法,将比采用预钻孔的挤密法更加优越,因为此时在处理效果相同的条件下,前者的孔心距将大于后者(指与挤密填料孔直径的相对比值),后者需要增加孔内的取土量和填料量,而前者没有取土量,孔内填料量比后者少。在孔心距相同的情况下,预钻孔挤密比不预钻孔挤密,多预钻孔体积的取土量和相当于预钻孔体积的夯填量。为此,在本条中作了挤密法处理深度小于12m时,不宜预钻孔,当处理深度大于12m时可预钻孔的规定。

6.4.4 此条与原规范的第4.4.3条相同,仅将原规范的"成孔后"改为"挤密填孔后",以适合包括"预钻孔挤密"在内的各种挤密法。

6.4.5 此条包括了原规范第4.4.4条的全部内容,为帮助人们正确、合理、经济的选用孔内填料,增加了如何选用孔内填料的条文规定。

根据大量的试验研究和工程实践,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夯实灰土,其防水、隔水性明显不如素土(指符合一般施工质量要求的素填土),孔内夯填灰土及其他强度高的材料,有提高复合地基承载力或减小地基处理宽度的作用。

6.4.6 原规范条文中提出了挤密法的几种具体方法,如沉管、爆扩、冲击等。虽说冲击法挤密中涵盖了"夯扩法"的内容,但鉴于近10年在西安、兰州等地工程中,采用了比较多的挤密,其中包括一些"土法""洋法"预钻孔后的夯扩挤密,特别在处理深度比较大或挤密机械不便进入的情况下,比较多的选用了夯扩挤密或采用了一些特制的挤密机械(如小型挤密机等)。

为此,在本条中将"夯扩"法单独列出,以区别以往冲击法中包含的不够明确的内容。

6.4.7 为提高地基的挤密效果,要求成孔挤密应间隔分批、及时夯填,这样可以使挤密地基达到有效、均匀、处理效果好。在局部处理时,必须强调由外向里施工,否则挤密不好,影响到地基处理效果。而在整片处理时,应首先从边缘开始、分行、分点、分批,在整个处理场地平面范围内均匀分布,逐步加密进行施工,不宜像局部处理时那样,过份强调由外向里的施工原则,整片处理应强调"从边缘开始、均匀分布、逐步加密、及时夯填"的施工顺序和施工要求。

6.4.8 规定了不同挤密方法的预留松动层厚度,与原规范规定基本相同,仅对个别数字进行了调整,以更加适合工程实际。

6.4.11 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设计、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增加了这一条规定。

对重要或大型工程,除应按6.4.11条检测外,还应进行下列测试工作,综合判定实际的地基处理效果。

1 在处理深度内应分层取样,测定孔间挤密土和孔内填料的湿陷性、压缩性、渗透性等;

2 对挤密地基进行现场载荷试验、局部浸水与大面积浸水试验、其他原位测试等。

通过上述试验测试,所取得的结果和试验中所揭示的现象,将是进一步验证设计内容和施工要求是否合理、全面,也是调整补充设计内容和施工要求的重要依据,以保证这些重要或大型工程的安全可靠及经济合理。

6.5 预浸水法

6.5.1 本条规定了预浸水法的适用范围。工程实践表明,采用预浸水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于10m和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大于500mm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消除地面下6m以下土层的全部湿陷性,地面下6m以上土层的湿陷性也可大幅度减小。

6.5.2 采用预浸水法处理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为防止在浸水过程中影响周边邻近建筑物或其他工程的安全使用以及场地边坡的稳定性,要求浸水坑边缘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其理由如下:

1 青海省地质局物探队的拟建工程,位于西宁市西郊西川河南岸级阶地,该场地的湿陷性黄土层厚度为1317m。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院于1977年在该场地进行勘察,为确定场地的湿陷类型,曾在现场采用15m×15m的试坑进行浸水试验。

2 为消除拟建住宅楼地基土的湿陷性,该院于1979年又在同一场地采用预浸法进行处理,浸水坑的尺寸为53m×33m

试坑浸水试验和预浸水法的实测结果以及地表开裂范围等,详见表6.5.2

青海省物探队拟建场地

从表6.5.2的实测结果可以看出,试坑浸水试验和预浸水法,二者除试坑尺寸(或面积)及浸水时间有所不同外,其他条件基本相同,但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与地表开裂范围相差较大。说明浸水影响范围与浸水试坑面积的大小有关。为此,本条规定采用预浸水法处理地基,其试坑边缘至周边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6.5.3 采用预浸水法处理地基,土的湿陷性及其他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有很大变化和改善,本条规定浸水结束后,在基础施工前应进行补充勘察,重新评定场地或地基土的湿陷性,并应采用垫层法或其他方法对上部湿陷性黄土层进行处理。

7 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和纠倾

7.1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加固法

7.1.1 碱液加固法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使用较少,为防止采用碱液加固法加固既有建筑物地基产生附加沉降,本条规定加固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应通过试验确定其可行性,取得必要的试验数据,再扩大其应用范围。

7.1.2 当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或地基受水浸湿产生湿陷时,采用单液硅化法或碱液加固法对其地基进行加固,可阻止其沉降和裂缝继续发展。

采用上述方法加固拟建的构筑物或设备基础的地基,由于上部荷载还未施加,在灌注溶液过程中,地基不致产生附加下沉,经加固的地基,土的湿陷性消除,比天然土的承载力可提高1倍以上。

7.1.3 地基加固施工前,在拟加固地基的建筑物附近进行单孔或多孔灌注溶液试验,主要目的为确定设计施工所需的有关参数,并可查明单液硅化法或碱液加固法加固地基的质量及效果。

7.1.47.1.5 地基加固完毕后,通过一定时间的沉降观测,可取得建筑物或设备基础的沉降有无稳定或发展的信息,用以评定加固效果。

)单液硅化法

7.1.6 单液硅化加固湿陷性黄土地基的灌注工艺,分为压力灌注和溶液自渗两种。

压力灌注溶液的速度快,渗透范围大。试验研究资料表明,在灌注溶液过程中,溶液与土接触初期,尚未产生化学反应,被浸湿的土体强度不但未提高,并有所降低,在自重湿陷严重的场地,采用此法加固既有建筑物地基时,其附加沉降可达300mm以上,既有建筑物显然是不允许的。故本条规定,压力单液硅化宜用于加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拟建工程的地基,也可用于加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既有建筑物地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值较大,当基底压力不大于湿陷起始压力时,不致出现附加沉降,并已为工程实践和试验研究资料所证明。

压力灌注需要加压设备(如空压机)和金属灌注管等,加固费用较高,其优点是水平向的加固范围较大,基础底面以下的部分土层也能得到加固。

溶液自渗的速度慢,扩散范围小,溶液与土接触初期,被浸湿的土体小,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基础的附加沉降很小(一般约1Omm),对建筑物无不良影响。

溶液自渗的灌注孔可用钻机或洛阳铲完成,不要用灌注管和加压等设备,加固费用比压力灌注的费用低,饱和度不大于60%的湿陷性黄土,采用溶液自渗,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7.1.7 湿陷性黄土的天然含水量较小,孔隙中不出现自由水,采用低浓度(10%15%)的硅酸钠溶液注入土中,不致被孔隙中的水稀释。

此外,低浓度的硅酸钠溶液,粘滞度小,类似水一样,溶液自渗较畅通。

水玻璃(即硅酸钠)的模数值是二氧化硅与氧化钠(百分率)之比,水玻璃的模数值越大,表明Si02的成分越多。因为硅化加固主要是由Si02对土的胶结作用,水玻璃模数值的大小对加固土的强度有明显关系。试验研究资料表明,模数值为Si02%/Na2O%1的纯偏硅酸钠溶液,加固土的强度很小,完全不适合加固土的要求,模数值在2.503.30范围内的水玻璃溶液,加固土的强度可达最大值。当模数值超过3.30以上时,随着模数值的增大,加固土的强度反而降低。说明Si02过多,对加固土的强度有不良影响,因此,本条规定采用单液硅化加固湿陷性黄土地基,水玻璃的模数值宜为2.503.30

7.1.8 加固湿陷性黄土的溶液用量与土的孔隙率(或渗透性)、土颗粒表面等因素有关,计算溶液量可作为采购材料(水玻璃)和控制工程总预算的主要参数。注人土中的溶液量与计算溶液量相同,说明加固土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7.1.9 为使加固土体联成整体,按现场灌注溶液试验确定的间距布置灌注孔较合适。

加固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基础的地基,只能在基础侧向(或周边)布置灌注孔,以加固基础侧向土层,防止地基产生侧向挤出。但对宽度大的基础,仅加固基础侧向土层,有时难以满足工程要求。此时,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在基础侧向布置斜向基础底面中心以下的灌注孔,或在其台阶布置穿透基础的灌注孔,使基础底面下的土层获得加固。

7.1.10 采用压力灌注,溶液有可能冒出地面。为防止在灌注溶液过程中,溶液出现上冒,灌注管打人土中后,在连接胶皮管时,不得摇动灌注管,以免灌注管外壁与土脱离产生缝隙,灌注溶液前,并应将灌注管周围的表层土夯实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灌注压力由小逐渐增大,剩余溶液不多时,可适当提高其压力,但最大压力不宜超过200kPa

7.1.11 溶液自渗,不需要分层打灌注管和分层灌注溶液。设计布置的灌注孔,可用钻机或洛阳铲一次钻(或打)至设计深度。孔成后,将配好的溶液注满灌注孔,溶液面宜高出基础底面标高0.50m,借助孔内水头高度使溶液自行渗入土中。

灌注孔数量不多时,钻(或打)孔和灌溶液,可全部一次施工,否则,可采取分批施工。

7.1.12 灌注溶液前,对拟加固地基的建筑物进行沉降和裂缝观测,并可同加固结束后的观测情况进行比较。

在灌注溶液过程中,自始至终进行沉降观测,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1.13 加固地基的施工记录和检验结果,是验收和评定地基加固质量好坏的重要依据。通过精心施工,才能确保地基的加固质量。

硅化加固土的承载力较高,检验时,采用静力触探或开挖取样有一定难度,以检查施工记录为主,抽样检验为辅。

)碱液加固法

7.1.14 碱液加固法分为单液和双液两种。当土中可溶性和交换性的钙、镁离子含量大于本条规定值时,以氢氧化钠一种溶液注入土中可获得较好加固效果。如土中的钙、镁离子含量较低,采用氢氧化钠和氯化钙两种溶液先后分别注入土中,也可获得较好的加固效果。

7.1.15 在非自重湿性黄土场地,碱液加固地基的深度可为基础宽度的23倍,或根据基底压力和湿陷性黄土层深度等因素确定。已有工程采用碱液加固地基的深度大都为25m

7.1.16 将碱液加热至80100再注入土中,可提高碱液加固地基的早期强度,并对减小拟加固建筑物的附加沉降有利。

7.2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

7.2.1 既有建筑物的沉降未稳定或还在发展,但尚未丧失使用价值,采用坑式静压桩托换法对其基础地基进行加固补强,可阻止该建筑物的沉降、裂缝或倾斜继续发展,以恢复使用功能。托换法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基础或基础内设有地(或圈)梁的多层及单层建筑。

7.2.2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与硅化、碱液或其他加固方法有所不同,它主要是通过托换桩将原有基础的部分荷载传给较好的下部土层中。

桩位通常沿纵、横墙的基础交接处、承重墙基础的中间、独立基础的四角等部位布置,以减小基底压力,阻止建筑物沉降不再继续发展为主要目的。

7.2.3 坑式静压桩主要是在基础底面以下进行施工,预制桩或金属管桩的尺寸都要按本条规定制作或加工。尺寸过大,搬运及操作都很困难。

7.2.4 静压桩的边长较小,将其压人土中对桩周的土挤密作用较小,在湿陷性黄土地基中,采用坑式静压桩,可不考虑消除土的湿陷性,桩尖应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支承在压缩性低或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桩身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层中,尚应考虑扣去桩侧的负摩擦力。

7.2.5 托换管的两端,应分别与基础底面及桩顶面牢固连接,当有缝隙时,应用铁片塞严实,基础的上部荷载通过托换管传给桩及桩端下部土层。为防止托换管腐蚀生锈,在托换管外壁宜涂刷防锈油漆,托换管安放结束后,其周围宜浇注C20混凝土,混凝土内并可加适量膨胀剂,也可采用膨胀水泥,使混凝土与原基础接触紧密,连成整体。

7.2.6 坑式静压桩属于隐蔽工程,将其压入土中后,不便进行检验,桩的质量与砂、石、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以及施工因素有关。施工验收,应侧重检验制桩的原材料化验结果以及钢材、水泥出厂合格证、混凝土试块的试验报告和压桩记录等内容。

7.3 纠倾法

7.3.1 某些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甚至某些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由于场地地基土的湿陷性及压缩性较高,雨水、场地水、管网水、施工用水、环境水管理不好,使地基土发生湿陷变形及压缩变形,造成建筑物倾斜和其他形式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裂缝和构件断裂等,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和安全。在这种情况下,解决工程事故的方法之一,就是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使地基过大的不均匀变形减小到符合建筑物的允许值,满足建筑物的使用要求,本规范称此法为纠倾法。

湿陷性黄土浸水湿陷,这是湿陷性黄土地区有别于其他地区的一个特点。由此出发,本条将纠倾法分为湿法和干法两种。

浸水湿陷是一种有害的因素,但可以变有害为有利,利用湿陷性黄土浸水湿陷这一特性,对建筑物地基相对下沉较小的部位进行浸水,强迫其下沉,使既有建筑物的倾斜得以纠正,本法称为湿法纠倾。兰化有机厂生产楼地基下沉停产事故、窑街水泥厂烟囱倾斜事故等工程中,采用了湿法纠倾,使生产楼恢复生产、烟囱扶正,并恢复了它们的使用功能,节省了大量资金。

对某些建、构筑物,由于邻近范围内有建、构筑物或有大量的地下构筑物等,采用湿法纠倾,将会威胁到邻近地上或地下建、构筑物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对地基应选择不浸水或少浸水的方法,对不浸水的方法,称为干法纠倾,如掏土法、加压法、顶升法等。早在20世纪70年代,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用加压法处理了当时影响很大的天水军民两用机场跑道下沉全工程停工的特大事故,使整个工程复工,经过近30年的使用考验,证明处理效果很好。

又如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兰化烟囱的纠倾,采用了小切口竖向调整和局部横向扇形掏土法;西北铁科院对兰州白塔山的纠倾,采用了横向掏土和竖向顶升法,都取得了明显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

7.3.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纠倾时,必须全面掌握原设计与施工的情况、场地的岩土工程地质情况、事故的现状、产生事故的原因及影响因素、地基的变形性质与规律、下沉的数量与特点、建筑物本身的重要性和使用上的要求、邻近建筑物及地下构筑物的情况、周围环境等各方面的资料,当某些重要资料缺少时,应先进行必要的补充工作,精心做好纠倾前的准备。纠倾方案,应充分考虑到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做到有对策、留余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7.3.37.3.6 规定了纠倾法的适用范围和有关要求。

采用浸水法时,一定要注意控制浸水范围、浸水量和浸水速率。地基下沉的速率以51Omm/d为宜,当达到预估的浸水滞后沉降量时,应及时停水,防止产生相反方向的新的不均匀变形,并防止建筑物产生新的损坏。

采用浸水法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纠倾,必须考虑到对邻近建筑物的不利影响,应有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一般情况下,浸水点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倍湿陷性黄土层深度的下限,并不宜小于20m;当土层中有碎石类土和砂土夹层时,还应考虑到这些夹层的水平向串水的不利影响,此时防护距离宜取大

值;在土体水平向渗透性小于垂直向和湿陷性黄土层深度较小(如小于10m)的情况下,防护距离也可适当减小。

当采用浸水法纠倾难于达到目的时,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因地、因工程制宜地结合使用,或将几种干法纠倾结合使用,也可以将干、湿两种方法合用。

7.3.7 本条从安全角度出发,规定了不得采用浸水法的有关情况。

靠近边坡地段,如果采用浸水法,可能会使本来稳定的边坡成为不稳定的边坡,或使原来不太稳定的边坡进一步恶化。

靠近滑坡地段,如果采用浸水法,可能会使土体含水量增大,滑坡体的重量加大,土的抗剪强度减小,滑动面的阻滑作用减小,滑坡体的滑动作用增大,甚至会触发滑坡体的滑动。

所以在这些地段,不得采用浸水法纠倾。

附近有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网时,采用浸水法,可能顾此失彼,不但会损害附近地面、地下的建、构筑物及管网,还可能由于管道断裂,建筑物本身有可能产生新的次生灾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用浸水法。

7.3.8 在纠倾过程中,必须对拟纠倾的建筑物和周围情况进行监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这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关键。一旦出现异常,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时间。

纠倾过程中,监测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物沉降、倾斜和裂缝的观测;

2 地面沉降和裂缝的观测;

3 地下水位的观测;

4 附近建筑物、道路和管道的监测。

7.3.9 建筑物纠倾后,如果在使用过程中还可能出现新的事故,经分析认为确实存在潜在的不利因素时,应对该建筑物进行地基加固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对纠倾后的建筑物,开始宜缩短观测的间隔时间,沉降趋于稳定后,间隔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旦发现沉降异常,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增加观测次数。

8 施工

8.1 一般规定

8.1.18.1.2 合理安排施工程序,关系着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及顺利完成湿陷性黄土地区建设任务的关键。以往在建设中,有些单位不是针对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安排施工,而是违反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如只图早开工,忽视施工准备,只顾房屋建筑,不重视附属工程;只抓主体工程,不重视收尾竣工……因而往往造成施工质量低劣、返工浪费、拖延进度以及地基浸水湿陷等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施工程序的主要内容是:

1 强调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和修通道路、排水设施及必要的护坡、挡土墙等工程,可为施工主体工程创造条件;

2 强调"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程序,可使施工人员重视并抓紧地下工程的施工,避免场地积水浸入地基引起湿陷,并防止由于施工程序不当,导致建筑物产生局部倾斜或裂缝;

3 强调先修通排水管道,并先完成其下游,可使排水畅通,消除不良后果。

8.1.3 本条规定的地下坑穴,包括古墓、古井和砂井、砂巷。这些地下坑穴都埋藏在地表下不同深度内,是危害建筑物安全使用的隐患,在地基处理或基础施工前,必须将地下坑穴探查清楚与处理妥善,并应绘图、记录。

目前对地下坑穴的探查和处理,没有统一规定。如:有的由建设部门或施工单位负责,也有的由文物部门负责。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故本条仅规定应探查和处理的范围,而未规定完成这项任务的具体部门或单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1.4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雨季和冬季约占全年时间的1/3以上,对保证施工质量,加快施工进度的不利因素较多,采取防雨、防冻措施需要增加一定的工程造价,但绝不能因此而不采取有效的防雨、防冻措施。

基坑(或槽)暴露时间过长,基坑(槽)内容易积水,基坑(槽)壁容易崩塌,在开挖基坑(槽)或大型土方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组织分段、分批流水作业,快速施工,各工序之间紧密配合,尽快完成地基基础和地下管道等的施工与回填,只有这样,才能缩短基坑(槽)的暴露时间。

8.1.5 近些年来,城市建设和高层建筑发展较迅速,地下管网及其他地下工程日益增多,房屋越来越密集,在既有建筑物的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不仅要保证地下工程自身的安全,而且还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8.2 现场防护

8.2.1 湿陷性黄土地区气候比较干燥,年降雨量较少,一般为300500mm,而且多集中在79三个月,因此暴雨较多,危害性较大,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不但应提前施工,并应在雨季到来之前完成,防止洪水淹没现场引起灾害。

8.2.2 施工期间用的临时防洪沟、水池、洗料场、淋灰池等,其设施都很简易,渗漏水的可能性大,应尽可能将这些临时设施布置在施工现场的地形较低处或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使其远离主要建筑物,以防止或减少上述临时设施的渗漏水渗入建筑物地基。

据调查,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水渠漏水的横向浸湿范围约为1012m,淋灰池漏水的横向浸湿范围与上述数值基本相同,而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水渠漏水的横向浸湿范围一般为20m左右。为此,本条对上述设施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按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和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分别规定为不宜小于12m25m

8.2.3 临时给水管是为施工用水而装设的临时管道,施工结束后务必及时拆除,避免将临时给水管道,长期埋在地下腐蚀漏水。例如,兰州某办公楼的墙体严重裂缝,就是由于竣工后未及时拆除临时给水管道而被埋在地下腐蚀漏水所造成的湿陷事故。总结已有经验教训,本条规定,对所有临时给水管道,均应在施工期间将其绘在施工总平图上,以便检查和发现,施工完毕,不再使用时,应立即拆除。

8.2.4 已有经验说明,不少取土坑成为积水坑,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为此本条规定,在建筑物周围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取土坑。当确有必要设置时,应设在现场的地形较低处,取土完毕后,应用其他土将取土坑回填夯实。

8.3 基坑或基槽的施工

8.3.3 随着建设的发展,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基坑开挖深度越来越大,有的已超过10m,原来认为湿陷性黄土地区基坑开挖不需要采取支护措施,现在已经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而黄土地区基坑事故却屡有发生。因而有必要在本规范内新增有关湿陷性黄土地区深基坑开挖与支护的内容。

除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外,湿陷性黄土地区的深基坑开挖与支护还有其特殊的要求,其中最为突出的有:

1 要对基坑周边外宽度为12倍开挖深度的范围内进行土体裂隙调查,并分析其对坑壁稳定性的影响。一些工程实例表明,黄土坑壁的失稳或破坏,常常呈现坍落或坍滑的形式,滑动面或破坏面的后壁常呈现直立或近似直立,与土体中的垂直节理或裂隙有关。

2 湿陷性黄土遇水增湿后,其强度将显著降低导致坑壁失稳。不少工程实例都表明,黄土地区的基坑事故大都与黄土坑壁浸水增湿软化有关。所以对黄土基坑来说,严格的防水措施是至关重要的。当基坑壁有可能受水浸湿时,宜采用饱和状态下黄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进行设计与验算。

3 在需要对基坑进行降低地下水位时,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特别是渗透系数,宜根据现场试验确定,而不应根据室内渗透试验确定。实践经验表明,现场测定的渗透系数将比室内测定结果要大得多。

8.4 建筑物的施工

8.4.1 各种施工缝和管道接口质量不好,是造成管沟和管道渗漏水的隐患,对建筑物危害极大。为此,本条规定,各种管沟应整体穿过建筑物基础。对穿过外墙的管沟要求一次做到室外的第一个检查井或距基础3m以外,防止在基础内或基础附近接头,以保证接头质量。

8.5 管道和水池的施工

8.5.1 管材质量的优、劣,不仅影响其使用寿命,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是否漏水渗入地基。近些年,由于市场管理不规范,产品鉴定不严格,一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产品流人施工现场,给工程带来危害。为把好质量关,本条规定,对各种管材及其配件进场时,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5.2 根据工程实践经验,从管道基槽开挖至回填结束,施工时间越长,问题越多。本条规定,施工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基与基础时,应采取分段、流水作业,或分段进行基槽开挖、检验和回填。即:完成一段,再施工另一段,以便缩短管道和沟槽的暴露时间,防止雨水和其他水流人基槽内。

8.5.6 对埋地压力管道试压次数的规定:

1 据调查,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如西安地区),大量埋地压力管道安装后,仅进行1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在沟槽回填过程中,对管道基础和管道接口的质量影响不大。进行1次试压,基本上能反映出管道的施工质量。所以,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仍按原规范规定应进行1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如兰州地区),普遍反映,非金属管道进行2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是必要的。因为非金属管道各品种的加工、制作工艺不稳定,施工过程中易损易坏。从工程实例分析,管道接口处的事故发生率较高,接口处易产生环向裂缝,尤其在管基垫层质量较差的情况下,回填土时易造成隐患。管口在回填土后一旦产生裂缝,稍有渗漏,自重湿陷性黄土的湿陷很敏感,极易影响前、后管基下沉,管口拉裂,扩大破坏程度,甚至造成返工。所以,本规范要求做2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而且是在沟槽回填前、后分别进行。

金属管道,因其管材质量相对稳定;大口径管道接口已普遍采用橡胶止水环的柔性材料;小口径管道接口施工质量有所提高;直埋管中管,管材材质好,接口质量严密……从金属管道整体而言,均有一定的抗不均匀沉陷的能力。调查中,普遍认为没有必要做2次试压。所以,本次修订明确指出,金属管道进行1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8.5.7 从压力管道的功能而言,有两种状况:在建筑物基础内外,基本是防护距离以内,为其建筑物的生产、生活直接服务的附属配水管道。这些管道的管径较小,但数量较多,很繁杂,可归为建筑物内的压力管道;还有的是穿越城镇或建筑群区域内(远离建筑物)的主体输水管道。此类管道虽然不在建筑物防护距离之内,但从管道自身的重要性和管道直接埋地的敷设环境看,对建筑群区域的安全存在不可忽视的威协。这些压力管道在本规范中基本属於构筑物的范畴,是建筑物的室外压力管道。

原规范中规定:埋地压力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严密性试验的压力值为工作压力加100kPa。这种写法没有区分室内和室外压力管道,较为笼统。在工程实践中,一些单位反映,目前室内、室外压力管道的试压标准较混乱无统一标准遵循。

1998年建设部颁发实施的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管道规范")解决了室外压力管道试压问题。该"管道规范"明确规定适用于城镇和工业区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在严密性试验中,"管道规范"的要求明显高于原规范,其试验方法与质量检测标准也较高。考虑到湿陷性黄土对防水有特殊要求,所以,室外压力管道的试压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道规范"的要求。

在本次修订中,明确规定了室外埋地压力管道的试验压力值,并强调强度和严密性的试验方法、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8.5.8 本条对室内管道,包括防护范围内的埋地压力管道进行水压试验,基本上仍按原规范规定,高于一般地区的要求。其中规定室内管道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值,在严密性试验时,沿用原规范规定的工作压力加0.10MPa。测试时间:金属管道仍为2h,非金属管道为4h,并尽量使试验工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建筑物内的工业埋地压力给水管道,因随工艺要求不同,有其不同的要求,所以本条另写,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塑料管品种繁多,又不断更新,国家标准正陆续制定,尚未系列化,所以,本规范对塑料管的试压要求未作规定。在塑料管道工程中,对塑料管的试压要求,只有参照非金属管的要求试压或者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8.5.9 据调查,雨水管道漏水引起的湿陷事故率仅次於污水管。雨水汇集在管道内的时间虽短暂,但量大,来得猛、管道又易受外界因素影响。如:小区内雨水管距建筑物基础近;有的屋面水落管入地后直埋於柱基附近,再与地下雨水管相接,本身就处于不均匀沉降敏感部位;小区和市政雨水管防渗漏效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交通和环境……所以,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提高了对雨水管的施工和试验检验的标准,与污水管同等对待,当作埋地无压管道进行水压试验,同时明确要求采用闭水法试验。

8.5.10 本条将室外埋地无压管道单独规定,采用闭水试验方法,具体实施应按"管道规范"规定,比原规范规定的试验标准有所提高。

8.5.11 本条与8.5.10条相对应,将室内埋地无压管道的水压试验单独规定。至于采用闭水法试验,注水水头,室内雨水管道闭水试验水头的取值都与原规范一致。因合理、适用,则未作修订。

8.5.12 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构筑物施工验收规范》,对水池满水试验的充水水位观测,蒸发量测定,渗水量计算等都有详细规定和严格要求。本次修订,本规范仅将原规范条文改写为对水池应按设计水位进行满水试验。其方法与质量标准应符合《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8.5.13 工程实例说明,埋地管道沟槽回填质量不规范,有的甚至凹陷有隐患。为此,本次修订,明确在0.50m范围内,压实系数按0.90控制,其他部位按0.95控制。基本等同于池(沟)壁与基槽间的标准,保护管道,也便于定量检验。

9 使用与维护

9.1 一般规定

9.1.19.1.2 设计、施工所采取的防水措施,在使用期间能否发挥有效作用,关键在于是否经常坚持维护和检修。工程实践和调查资料表明,凡是对建筑物和管道重视维护和检修的使用单位,由于建筑物周围场地积水、管道漏水引起的湿陷事故就少,否则,湿陷事故就多。

为了防止和减少湿陷事故的发生,保证建筑物和管道的安全使用,总结已有的经验教训,本章规定,在使用期间,应对建筑物和管道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以确保设计、施工所采取的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

用户部门应根据本章规定,结合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实际,安排或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组织制订使用与维护管理细则,督促检查维护管理工作,使其落到实处,并成为制度化、经常化,避免维护管理流于形式。

9.1.4 据调查,在建筑物使用期间,有些单位为了改建或扩建,在原有建筑物的防护范围内随意增加或改变用水设备,如增设开水房、淋浴室等,但没有按规范规定和原设计意图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和排水设施,以至造成许多湿陷事故。本条规定,有利于引起使用部门的重视,防止有章不循。

9.2 维护和检修

9.2.19.2.6 本节各条都是维护和检修的一些要求和做法,其规定比较具体,故未作逐条说明,使用单位只要认真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建筑物的湿陷事故有可能杜绝或减到最少。

埋地管道未设检漏设施,其渗漏水无法检查和发现。尽管埋地管道大都是设在防护范围外,但如果长期漏水,不仅使大量水浪费,而且还可能引起场地地下水位上升,甚至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为此,9.2.1条规定,每隔35年,对埋地压力管道进行工作压力下的泄漏检查,以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检修。

9.3 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

9.3.39.3.4 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的目的是:

1 通过沉降观测可及时发现建筑物地基的湿陷变形。因为地基浸水湿陷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只要按规范规定坚持经常对建筑物和地下水位进行观测,即可为发现建筑物的不正常沉降情况提供信息,从而可以采取措施,切断水源,制止湿陷变形的发展。

2 根据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的资料,可以分析判断地基变形的原因和发展趋势,为是否需要加固地基提供依据。

A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略图

附录A说明为新增内容。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发展,岩土工程勘探的深度也在不断加深,人们对黄土的认识进一步深入,因此,本次修订过程中,除了对原版面的清晰度进行改观,主要收集和整理了山西、陕西、甘肃、内蒙和新疆等地区有关单位近年来的勘察资料。对原图中的湿陷性黄土层厚度、湿陷系数等数据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补充,共计27个城镇点,涉及到陕西、甘肃、山西等省、区。在边缘地区区新增内蒙古中部一辽西区和新疆一甘西一青海区;同时根据最新收集的张家口地区的勘察资料,据其湿陷类型和湿陷等级将该区划分在山西一冀北地区即汾河流域一冀北区。本次修订共新增代表性城镇点19个,受资料所限,略图中未涉及的地区还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陷性黄土在我国分布很广,主要分布在山西、陕西、甘肃大部分地区以及河南的西部。此外,新疆、山东、辽宁、宁夏、青海、河北以及内蒙古的部分地区也有分布,但不连续。本图为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略图,它使人们对全国范围内的湿陷性黄土性质和分布有一个概括的认识和了解,图中所标明的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和高、低价地湿陷系数平均值,大多数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源于建筑物集中的城镇区,而对于该区的台塬、大的冲积扇、河漫滩等地貌单元的资料或湿陷性黄土层厚度与湿陷系数值,则应查阅当地的工程地质资料或分区详图。

附录C 判别新近堆积黄土的规定

C.0.1 新近堆积黄土的鉴别方法,可分为现场鉴别和按室内试验的指标鉴别。现场鉴别是根据场地所处地貌部位、土的外观特征进行。通过现场鉴别可以知道哪些地段和地层,有可能属于新近堆积黄土,在现场鉴别把握性不大时,可以根据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作出判别分析,也可按两者综合分析判定。

新近堆积黄土的主要特点是,土的固结成岩作用差,在小压力下变形较大,其所反映的压缩曲线与晚更新世(Q3)黄土有明显差别。新近堆积黄土是在小压力下(0100kPa50150kPa)呈现高压缩性,而晚更新世(Q3)黄土是在100200kPa压力段压缩性的变化增大,在小压力下变形不大。

C.O.2 为对新近堆积黄土进行定量判别,并利用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进行了判别函数计算分析,将新近堆积黄土和晚更新世(Q3)黄土的两组样品作判别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四组判别式:

附录D 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的操作要点

D.0.1D.0.2 为了使土样不受扰动,要注意掌握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有钻进方法,取样方法和取样器三个环节。

采用合理的钻进方法和清孔器是保证取得不扰动土样的第一个前提,即钻进方法与清孔器的选用,首先着眼于防止或减少孔底拟取土样的扰动,这对结构敏感的黄土显得更为重要。选择合理的取样器,是保证采取不扰动土样的关键。经过多年来的工程实践,以及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院等,通过对探井与钻孔取样的直接对比,其结果(见附表D-2)证明:按附录D中的操作要点,使用回转钻进、薄壁清孔器清孔、压入法取样,能够保证取得不扰动土样。

目前使用的黄土薄壁取样器中,内衬大多使用镀锌薄钢板。由于薄钢板重复使用容易变形,内外壁易粘附残留的蜡和土等弊病,影响土样的质量,因此将逐步予以淘汰,并以塑料或酚醛层压纸管代替。

D.0.3 近年来,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勘察中,使用的黄土薄壁取样器的类型有:无内衬和有内衬两种。为了说明按操作要点以及使用两种取样器的取样效果,在同一勘探点处,对探井与两种类型三种不同规格、尺寸的取样器(见附表D-1)的取土质量进行直接对比,其结果(见附表D-2)说明:应根据土质结构、当地经验、选择合适的取样器。

当采用有内衬的黄土薄壁取样器取样时,内衬必须是完好、干净、无变形,且与取样器的内壁紧贴。当采用无内衬的取样器取样时,内壁必须均匀涂抹润滑油,取土样时,应使用专门的工具将取样器中的土样缓缓推出。但在结构松散的黄土层中,不宜使用无内衬的取样器。以免土样从取样器另装入盛土筒过程中,受到扰动。

钻孔内取样所使用的几种黄土薄壁取样器的规格,见附表D-1

同一勘探点处,在探井内与钻孔内的取样质量对比结果,见附表D-2

西安咸阳机场试验点,在探井内与钻孔内的取样质量对比,见附表D-3

附录G 湿陷性黄土场地地下水位上升时建筑物的设计措施

湿陷性黄土地基土增湿和减湿,对其工程特性均有显著影响。本措施主要适用于建筑物在使用期内,由于环境条件恶化导致地下水位上升影响地基主要持力层的情况。

G.0.1 未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是本附录的前提条件。

G.0.2G.0.7 基本保持原规范条文的内容,仅在个别处作了文字修改,主要是为防止不均匀沉降采取的措施。

G.0.8 设计时应考虑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因环境条件变化导致地下水位上升的可能,从而对地下室和地下管沟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G.0.9 本条是根据山西省引黄工程太原呼延水厂的工程实例编写的。该厂距汾河二库的直线距离仅7.8km,水头差高达50m。厂址内的工程地质条件很复杂,有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与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且有碎石地层露头。水厂设计地面分为三个台地,有填方,也有挖方。在方案论证时,与会专家均指出,设计应考虑原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转化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可能性。这里,填方与地下水位上升是导致场地湿陷类型转化的外因。

附录H 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要点

H.0.1H.0.2 对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其理由如下:

湿陷性黄土的天然含水量较小,其强度较高,但它遇水浸湿时,其强度显著降低。由于湿陷性黄土与其他黏性土的性质有所不同,所以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进行单桩承载力静载荷试验时,要求加载前和加载至单桩竖向承载力的预估值后向试坑内昼夜浸水,以使桩身周围和桩底端持力层内的土均达到饱和状态,否则,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测得的承载力偏大,不安全。

附录J 垫层、强夯和挤密等地基的静载荷试验要点

J.0.1 荷载的影响深度和荷载的作用面积密切相关。压板的直径越大,影响深度越深。所以本条对垫层地基和强夯地基上的载荷试验压板的最小尺寸作了规定,但当地基处理厚度大或较大时,可分层进行试验。

挤密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宜采用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如因故不能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可在桩顶和桩间土上分别进行试验。

J.0.5 处理后的地基土密实度较高,水不易下渗,可预先在试坑底部打适量的浸水孔,再进行浸水载荷试验。

J.0.6 对本条规定的试验终止条件说明如下:

1 为地基处理设计(或方案)提供参数,宜加至极限荷载终止;

2 为检验处理地基的承载力,宜加至设计荷载值的2倍终止。

J.0.8 本条提供了三种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判定方法。大量资料表明,垫层的压力-沉降曲线一般呈直线或平滑的曲线,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压力-沉降曲线大多是一条平滑的曲线,均不易找到明显的拐点。因此承载力按控制相对变形的原则确定较为适宜。本条首次对土(或灰土)垫层的相对变形值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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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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