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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 129-90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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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 129-90

主编部门: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01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177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和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通知,修订《砖石结构设计规范》,后经国家计委原标准定额局安排,将该规范中的力学性能试验方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单独列为一项标准,为《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 12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1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1990419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和国家计委计综字[1984305号文的通知,修订《砖石结构设计规范》,后经国家计委原标准定额局安排,将该规范中的力学性能试验方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单独列为一项标准,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在砌体工程施工、设计和生产使用方面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试件砌筑和试验的基本规定,砌体抗压试验方法,砌体抗剪试验方法和砌体弯曲抗拉试验方法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成都市梁家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19904

第一章 总则

1.0.1条 为了统一砌体基本力学性能的试验方法,使其试验数据准确可靠,具有可比性,保证检验砌体工程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砌体力学性能试验与检验。

1.0.3条 本标准砌体试件所用的块体材料为砖、砌块、料石和毛石。有关块体材料的力学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1.0.4条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的试验,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试件砌筑和试验的基本规定

2.0.1条 砌体试验,按照试验用途可分为研究性试验和检验性试验两类。

研究性试验的试件组数及每组试件的数量,应按专门的试验设计确定。

检验性试验的试件组数及每组试件的数量,应由检测单位规定。但在同等条件下,每组试件的数量,对于抗压试验,不应少于3件;对于抗剪和抗弯试验,不应少于6件。

2.0.2条 砌体试件的砌筑,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同等级砂浆或同一对比组的试件,应由一名中等技术水平的瓦工,采用分层流水作业法砌筑,并应使每盘砂浆均匀地用于各个试件;对于检验施工质量的砌体试件,尚应在现场砌筑。

二、抗剪或抗弯试件砌筑完毕,应立即在其顶部平压四皮砖或一皮砌块,平压时间不应少于14d

三、每盘砂浆应制作一组砂浆试件,每组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6件。但对同等级同类别砂浆的砌体试件,砂浆试件组数不应少于两组。如果需用砂浆试件强度控制砌体试件的养护时间,组数宜增加12组。

四、砌体试件和砂浆试件,应在室内自然条件下养护28d后,同时进行试验。当日平均气温低于16时,尚应适当延长养护时间。

五、砌体试件的砌筑过程中,应随时检查砂浆饱满度。当试验后检查时,对于抗压试件,每组应选3件,每件检查3个块体;对于抗剪或抗弯试件,应对每个破坏截面进行检查。

2.0.3条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的各项试验结果,当需要采用统计指标表示时,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当试件数量较少时,仅计算均值。

2.0.4条 试验采用的加荷架、荷载分配梁等设备,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其测量仪表的示值相对误差,应为2%

2.0.5条 试件的砌筑和试验,应采取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仪表损坏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砌体抗压强度试验方法

第一节 试件

3.1.1条 对外形尺寸为240mm×115mm×53mm的普通砖,其砌体抗压试件尺寸(厚度×宽度×高度),应采用240mm×370mm×720mm。非普通砖的砌体抗压试件,其截面尺寸可稍作调整。但高度应按高厚比β等于3确定。试件厚度和宽度的制作允许误差,应为±5mm

中、小型砌块的砌体抗压试件,其厚度应为砌块厚度;宽度应为主规格砌块的长度;高度应为三皮砌块高加灰缝厚度。中间一皮砌块应有一条竖向灰缝(图3.1.1)。

料石砌体抗压试件的厚度应为200250mm,宽度应为350400mm;毛石砌体抗压试件的厚度应为400mm,宽度应为700800mm;两类试件的高度均应按高厚比β等于3确定。料石砌体试件的中间一皮石块,应有一条竖向灰缝。

3.1.2条 各类砌体抗压试件应砌筑在带吊钩的刚性垫板或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垫板上。垫板应找平;试件顶部宜采用厚度为10mm13水泥砂浆找平,并应采用水平尺检查其平整度。

第二节 试验步骤

3.2.1条 砌体抗压试验之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试件应作外观检查,当有碰撞或其他损伤痕迹时,应作记录;当试件破损严重时,应舍去该试件。

二、在试件四个侧面上,应画出竖向中线。

三、在试件高度的1/41/23/4处,应分别测量试件的宽度与厚度,测量精度应为1mm。测量结果应采用平均值。试件的高度,应以垫板顶面为基准,量至找平层顶面确定。

四、试件的安装,应先将试件吊起,消除粘在垫板下的杂物,然后置于试验机的下压板上。当试验机的上、下压板小于试件截面尺寸时,应加设刚性垫板;当试件承压面与试验机压板的接触不均匀紧密时,尚应垫平。试件就位时,应使试件四个侧面的竖向中线对准试验机的轴线。

五、仪表的安装,当测量试件的轴向变形值时,应在试件两个宽侧面的竖向中线上,通过粘附于试件表面的表座,安装千分表或其他测量变形的仪表。测点间的距离,宜为试件高度的1/3,且为一个块体厚加一条灰缝厚的倍数。当测量试件的横向变形时,应在宽侧面的水平中线上安装仪表,测点与试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六、对试件施加预估破坏荷载5%时,应检查仪表的灵敏性和安装的牢固性。

3.2.2条 对不需测量变形值的试件,可采用几何对中、分级施加荷载方法。每级的荷载,应为预估破坏荷载值的10%,并应在11.5min内均匀加完;恒荷12min后施加下一级荷载。施加荷载时,不得冲击试件。加荷至预估破坏荷载值的80%后,应按原定加荷速度连续加荷,直至试件破坏。当试件裂缝急剧扩展和增多,试验机的测力计指针明显回退时,应定为该试件丧失承载能力而达到破坏状态。其最大荷载读数应为该试件的破坏荷载值。

3.2.3条 对需要测量变形值、确定砌体弹性模量的试件,宜采用物理对中、分级施加荷载方法。在预估破坏荷载值的5%20%区间内,应反复预压35次。两个宽侧面轴向变形值的相对误差,不应超过10%。当超过时,应重新调整试件位置或垫平试件。预压后,应卸荷并将千分表指针调拨至零点,按本标准第3.2.2条规定的施加荷载方法逐级加荷,并应同时测记变形值。当加荷至预估破坏荷载值的80%时,应拆除仪表,然后将试件连续加荷至破坏。

注:预估破坏荷载值,可按试探性试验确定,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式计算。

3.2.4条 试验过程中,应观察和捕捉第一条受力的发丝裂缝,并应记录初裂荷载值。对安装有变形测量仪表的试件,应观察变形值突然增大时可能出现的裂缝。荷载逐级增加时,应观察和描绘裂缝发展情况。试件破坏后,应立即绘制裂缝图和记录破坏特征。

第三节 结果计算

3.3.1条 单个试件的抗压强度fc,m,应按下式计算,其计算结果取值应精确至0.1N/m㎡:

式中 fc,m--试件的抗压强度(N/m㎡);

N--试件的抗压破坏荷载值(N);

A--试件的截面面积(m㎡),按本标准第3.2.1条测得的试件平均宽度和平均厚度计算。

3.3.2条 单个试件的弹性模量E值、泊松比ν的实测值,应按下列步骤计算:

一、逐级荷载下的轴向应变ε和横向应变εtr,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ε--逐级荷载下的轴向应变值;

εtr--逐级荷载下的横向应变值;

lltr--分别为逐级荷载下的轴向和横向变形值(mm);

lltr--分别为轴向和横向测点间的间距(mm)。

二、逐级荷载下的应力σ,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σ--逐级荷载下的应力值(N/m㎡);

Ni--试件承受的逐级荷载值(N)。

三、应力与轴向应变的关系曲线应以σ为纵座标、ε为横座标绘制。根据曲线,应取应力σ等于0.4fc,m时的割线模量为该试件的弹性模量,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E--试件的弹性模量(N/m㎡);

ε0.4--对应于0.4fc,m时的轴向应变值。

四、与逐级应力对应的泊松比,应按下式计算:

应力与泊松比的关系曲线应以应力σ为纵座标、泊松比ν为横座标绘制。根据曲线,应取应力σ等于0.4fc,m时的泊松比ν0.4值为该试件的泊松比。

3.3.3条 当砖砌体的截面尺寸不符合本标准第3.1.1条时,抗压强度fc,m值应按试验结果乘以修正系数。其修正系数ψ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ψ--修正系数;

s--试件的截面周长(mm)。

3.3.4条 中型砌块砌体试件的高厚比β大于3时,应计入稳定性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其抗压强度fc,m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φo--稳定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附录五的公式附5-5计算。

第四章 砌体沿通缝截面抗剪强度试验方法

4.0.1条 普通砖的砌体沿通缝截面的抗剪试验,应采用由9块砖组成的双剪试件(图4.0.11)。其他规格砖块的砌体抗剪试验,宜采用此种双剪试件型式,但试件尺寸可作相应的调整。

中、小型砌块的砌体抗剪试验,可使用加荷架沿水平方向对试件施加荷载(图4.0.12)。对于较高的中型砌块砌体试件,试验时应加设侧向支撑;试件与台座之间宜采用湿砂垫平,不宜加设滚轴。

4.0.2条 砖砌体抗剪试件的砂浆强度达到70%以后,可将试件立放,按本标准第4.0.1条的要求,先后对承压面和加荷面采用13水泥砂浆找平,找平层厚度宜为10mm。上、下找平层应相互平行并垂直于受剪面的灰缝。其平整度可采用水平尺和直角尺检查。水平加荷的中、小型砌块砌体抗剪试件,其三个受力面也应找平,并应垂直于水平灰缝。

4.0.3条 砌体抗剪试验,应按下列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测量受剪面尺寸,测量精度应为1mm

二、将砖砌体抗剪试件立放在试验机下压板上,试件的中心线应与试验机轴线重合。试验机上下压板与试件的接触应密合。

对于中、小型砌块的砌体抗剪试验,尚应采用由加荷架、千斤顶和测力计组成的水平加荷系统。

三、抗剪试验应采用匀速连续加荷方法,并应避免冲击。加荷速度应按试件在13min内破坏进行控制。当有一个受剪面被剪坏即认为试件破坏,应记录破坏荷载值和试件破坏特征。

4.0.4条 单个试件沿通缝截面的抗剪强度fv,m,应按下式计算,其计算结果取值应精确至0.01N/m㎡:

式中 fv,m--试件沿通缝截面的抗剪强度(N/m㎡);

Nv--试件的抗剪破坏荷载值(N);

A--试件的一个受剪面的面积(m㎡)。

第五章 砖砌体弯曲抗拉强度试验方法

5.0.1条 砖砌体沿通缝截面和沿齿缝截面的弯曲抗拉强度试验,应采用简支梁三分点集中加荷的方法。

5.0.2条 普通砖的砌体抗弯试件尺寸(图5.0.2-1和图5.0.2-2),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截面高度和宽度,均应为240mm

二、试件跨度,对于沿通缝抗弯试件,不应小于720mm;对于沿齿缝抗弯试件,不应小于1000mm,且不应小于截面高度的3倍。

三、试件的总长度宜为试件跨度加60mm

其他规格砖的砌体抗弯试件尺寸,可按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5.0.3条 沿通缝截面抗弯的砌体试件,应立砌;试验时应将试件放平,再装到试验机或试验台座上。沿齿缝截面抗弯的砌体试件,应平砌,根据试验要求可采用一顺一丁、三顺一丁或其他砌筑形式;试验时应以长边为轴旋转90°,平移至试验机或试验台座上。试件的支座处和荷载作用处,应预先采用13水泥砂浆找平,找平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宽度不应小于50mm

5.0.4条 加荷的设备,宜采用电动油压试验机。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由试验台座、加荷架、千斤顶和测力计等组成的加荷系统。

5.0.5条 砖砌体试件的抗弯试验,应按下列步骤与要求进行:

一、在试件上应标出支座与荷载作用线的准确位置,并应在纯弯区段,测量截面尺寸,测量精度应为1mm

选择三件尺寸相同的试件,测其自重并计算平均值,精确至10N

二、在试验机或试验台座上,按简支梁三分点集中加荷的要求,使试件准确就位。

三、抗弯试验应采用匀速连续加荷方法,加荷速度应按试件在35min内破坏进行控制。试件破坏时,应记录破坏荷载值和试件破坏特征。

四、整理与分析砖砌体抗弯试验结果时,应注明是沿通缝截面还是沿齿缝截面,不得混淆。

若试件破坏处在跨中三分之一长度之外,应视为不正常破坏,该项试验数据应予舍去。

5.0.6条 单个试件沿通缝截面或沿齿缝截面的弯曲抗拉强度ftm,m,应按下式计算,其计算结果取值应精确至0.01N/m㎡:

式中 ftm,m--试件的弯曲抗拉强度(N/m㎡);

Ntm--试件的抗弯破坏荷载值,包括荷载分配梁等附件的自重(N);

G--试件的自重(N);

l--试件的计算跨度(mm);

b--试件的截面宽度(mm);

h--试件的截面高度(mm)。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所

湖南大学

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侯汝欣、曹居易、汪权信、施楚贤、王增泽、陈安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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