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条文说明 1
修订说明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ll6-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6月18日以第34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程是在《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9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机械设计研究总院、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同济大学、冶金部建筑科学研究总院、清华大学、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所、西安冶金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员是李德虎、李毅弘、魏琏、王骏孙、杨玉成、戴国莹、徐建、刘惠珊、张良铎、谢玉玮、朱伯龙、吴明舜、宋绍先、柏傲冬、高云学、霍自正、楼永林、徐善藩、那向谦、刘昌茂、王清敏。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l 与新修订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相配套,可适用于后续使用年限30年、40年和50年的不同建筑,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中的A、B、C类建筑。
2 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防目标。即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不低于其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对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C类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A、B类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50年加固的建筑。
3 明确了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建筑抗震加固分析与构件承载力验算方法。在保持原规程"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加固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按设计规范方法进行加固设计的承载力计算方法,引入"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体现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抗震加固要求。
4 加强了对重点设防类设防要求建筑的抗震加固要求。对重点设防类设防的砌体房屋,当层数超过规定时,明确要求减少层数或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改变结构体系,当层数不超而高度超过时,应降低高度或提高加固要求;对重点设防类设防的钢筋混凝土房屋,当为单跨框架结构时应增设抗震墙改变结构体系或加固为多跨框架。
5 总结了近年来工程抗震加固经验,对原规程中的加固设计与施工技术进行了补充完善,并新增了粘贴钢板、粘贴碳纤维布、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及增设消能支撑减震加固方法。
6 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增加了楼梯构件、框架填充墙等的抗震加固要求。
7 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进行了协调,一些共性条款采用了引用标准的方法,一些条款按GB 50367进行了调整。
本规程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原规程颁布实施以来建筑抗震加固的工程经验,吸收了近年来建筑抗震加固的最新研究成果,进行了必要的补充试验。
为便于广大设计、科研、教学、鉴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地震中建筑物的破坏是造成地震灾害的主要原因。1977年以来建筑抗震鉴定、加固的实践和震害经验表明,对现有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并对不满足鉴定要求的建筑采取适当的抗震对策,是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途径。经过抗震加固的工程,在1981年邢台M6级地震、1981年道孚M6.9级地震、1985年自贡M4.8级地震、1989年澜沧耿马M7.6级地震、1996年丽江M7级地震,以及2008年汶川地震中,有的已经受了地震的考验,证明了抗震加固与不加固大不一样,抗震加固的确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生产发展的积极而有效的措施。
多年来我国在加固方面开展了大量的试验研究,取得了系统的研究成果,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当前的抗震加固工作面临的任务及所具备的条件来看,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并充分反映当前技术水平的抗震加固技术规程,可使建筑的抗震加固做到抗震安全、经济、合理、有效、实用。
经济,就是要在我国的经济条件下,根据国家有关抗震加固方面的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严格掌握加固标准。
合理,就是要在加固设计过程中,根据现有建筑的实际情况,从提高结构整体抗震能力出发,综合提出加固方案。
有效,就是要达到预期的加固目标,加固方法要根据具体条件选择,施工要严格按要求进行,一定要保证质量,特别要采取措施减少对原结构的损伤,以及加强对新旧构件连接效果的检查。
实用,就是抗震加固可结合建筑的维修、改造,包括节能环保改造,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改善使用功能,并注意美观。
抗震安全,指现有建筑经过抗震加固后达到的设防目标,依据其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分别与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总则中规定的目标相同或略高。到目前为止,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后续使用年限分为30年、40年、50年三个档次,分别称为A、B、C类,符合我国的国情,并符合现有建筑的特点。这一目标也与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总原则》ISO 2394对于现有建筑可靠性要求的原则规定--"当可靠程度不足时,鉴定的结论可包括:出于经济理由保持现状、减少荷载、修补加固或拆除等"相协调。
1. 0. 2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相协调,即在抗震设防区中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及施工。本规程称为抗震加固技术规程,指的是使现有房屋建筑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安全要求所进行的设计和施工。
由于新建建筑工程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古建筑及属于文物的建筑,有专门的要求;危险房屋不能正常使用。因此,本规程的现有建筑,只是既有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包括古建筑、新建的建筑工程(含烂尾楼)和危险房屋;而且,一般情况,在不遭受地震影响时,仍在正常使用,不需要进行加固,但其抗震鉴定结果认为:,在遭遇到预期的地震影响时,其综合抗震能力不足,需要进行抗震加固。
1. 0. 3 建筑的抗震加固之前,一定要依据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指的是:
1 抗震鉴定是抗震加固的前提,鉴定与加固应前后连续,才能确保抗震加固取得最佳的效果。不进行抗震鉴定,则加固设计缺乏基本的依据,成为盲目加固。
2 现有建筑不符合抗震鉴定的要求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3.0.7条的规定,可采取"维修、加固、改变用途和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本规程是其中需要进行加固(包括全面加固、配合维修的局部修复加固和配合改造的适当加固)的专门规定。
3 本规程各章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各章有密切的联系,从后续使用年限的选择、不同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结构构造的影响系数到综合抗震能力的验算方法,凡有对应关系可直接引用的内容,按技术标准编写的规定,本规程的条文均不再重复,需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的对应章节配套使用。
4 衡量抗震加固是否达到规定的设防目标,也应以《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对应章节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即以综合抗震能力是否提高为目标对加固的效果进行检查、验算和评定。
1.0.4 现有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其设防标准分为四类,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相一致。但加固设计的要求与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要求保持一致。因此,本条直接引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l. 0.3条而不重复。
进行抗震加固设计时,必须明确所属的抗震设防类别,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
1.0.5 本规程仅对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及施工的重点问题和特殊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对未给出具体规定而涉及其他设计规范的应用时,尚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新增的材料性能和施工质量尚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3 基本规定
3.0.1、3. 0.2 抗震鉴定结果是抗震加固设计的主要依据,但在加固设计之前,仍应对建筑的现状进行深入的调查,特别查明是否存在局部损伤。对已存在的损伤要进行专门分析,在抗震加固时一并处理,以便达到最佳效果。当建筑面临维修、节能环保改造、或使用布局在近期需要调整、或建筑外观需要改变等,抗震加固时要一并处理,避免加固后再维修改造,损伤加固后的现有建筑。
1 抗震加固不仅设计技术难度较大,而且施工条件较差。
表现为:要使抗震加固能确实提高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需针对现有建筑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加固方案,例如:
1)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一般采用提高承载力、提高变形能力或既提高承载力又提高变形能力的方法,需针对房屋存在的缺陷,对可选择的加固方法逐一进行分析,以提高结构综合抗震能力为目标予以确定。
2)需要提高承载力同时提高结构刚度,则以扩大原构件截面、新增部分构件为基本方法;需要提高承载力而不提高刚度,则以外包钢构套、粘钢或碳纤维加固为基本方法:需要提高结构变形能力,则以增加连接构件、外包钢构套等为基本方法。
3)当原结构的结构体系明显不合理时,若条件许可,应采用增设构件的方法予以改善;否则,需要采取同时提高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方法,以使其综合抗震能力能满足抗震鉴定的要求。
4)当结构的整体性连接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提高变形能力的方法。
5)当局部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不使薄弱部位转移的局部处理方法;或通过结构体系的改变,使地震作用由增设的构件承担,从而保护局部构件。
2 为减少加固施工对生活、工作在现有房屋内的人们的环境影响,还需采取专门对策。例如,在房屋内部加固和外部加固的效果相当时,应采用外部加固;干作业与湿作业相比,造价高、施工进度快且影响面小,有条件时尽量采用;需要在房屋内部湿作业加固时,选择集中加固的方案,也可减少对内部环境的影响。
3 随着技术的进步,加固的手段和方法不断发展,当现有建筑的具体条件合适时,应尽可能采用新的成熟的技术,包括采用隔震、减震技术进行加固设计。
4 震害和理论分析都表明,建筑的结构体型、场地情况及构件受力状况,对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有显著的影响。与新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相同,现有房屋建筑的抗震加固也应考虑概念设计。抗震加固的概念设计,主要包括:加固结构体系、新旧构件连接、抗震分析十的内力和承载力调整、加固材料和加固施工的特殊要求等方面。
抗震加固的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的概念设计,直接关系到加固后建筑的整体综合抗震能力是否能得到应有的提高。抗震加固设计时,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好下列关系,是改善结构整体抗震性能、使加固达到有效合理的重要途径:
1 减少扭转效应。增设构件或加强原有构件,均要考虑对整个结构产生扭转效应的可能,尽可能使加固后结构的重量和刚度分布比较均匀对称。虽然现有建筑的体型难以改变,但结合加固、维修和改造,减少不利于抗震的因素,仍然是有可能的。
2 改善受力状态。加固设计要防止结构构件的脆性破坏;要避免局部加强导致刚度和承载力发生突变,加固设计要复核原结构的薄弱部位,采取适当的加强措施,并防止薄弱部位的转移;1976年唐山地震后,天津第二毛纺厂框架结构的主厂房因不合理的加固,导致在同年的宁河地震中倒塌,就是薄弱层转移的后果,为此,要求防止承载力突变。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2008年版)第3. 4.2条中概念设计的有关规定,指本层受剪承载力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0%。因此,当加固后使本层受剪承载力超过相邻下一楼层的20%时,则出现新的薄弱层,需要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框架结构加固后要防止或消除不利于抗震的强梁弱柱等受力状态。
3 加强薄弱部位的抗震构造。对不同结构类型的连接处,房屋平、立面局部突出部位等,地震反应加大。对这些薄弱部位,加固时要采取相应的加强构造。
4 考虑场地影响。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应按规定乘以增大系数1.1~1.6。针对建筑和场地条件的具体情况,加固后的结构要选择地震反应较小的结构体系,避免加固后地震作用的增大超过结构抗震能力的提高。
5 加强新旧构件的连接。连接的可靠性是使加固后结构整体工作的关键,设计时要予以足够的重视。本规程对一些主要构件的连接作了具体规定;对某些部位的连接仅有一般要求,其具体方法由设计者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规定设计。
6 新增设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不仅要传递竖向荷载,而且是直接抵抗水平地震作用的主要构件,因此,这类构件应自上至下连续并落到基础上,不允许直接支承在楼层梁板上。对于新增构件基础的埋深和宽度,除本规程有具体规定外,应根据计算确定,板墙和构架的基础埋深,一般宜与原构件相同。
7 女儿墙、门脸、出屋面烟囱等非结构构件的处理,应以加强与主体结可靠连接、防止倒塌伤人为目的。对不符合要求时,优先考虑拆除、降低高度或改用轻质材料,然后再考虑加固。
8 加固所用砂浆强度和混凝土强度一般比原结构材料强度提高一级,但强度过高并不能发挥预期效果。
本次修订,将抗震加固的方案设计和概念设计要求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两部分,分别在不同的条文中予以规定,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1 加固方案的结构布置,应针对原结构存在的缺陷,弄清使结构达到规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关键,尽可能消除原结构不规则、不合理、局部薄弱层等不利因素。
2 防止局部加固增加结构的不规则性,应从整体结构综合抗震能力的提高入手。
3 新旧构件连接的细部构造,不能损伤原有构件且应能确保连接的可靠性。
4 当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时,至少对可能倒塌伤人的部位进行处理。
5 加固方法要考虑施工的可能性及其对周围正常生活、社会活动工作等的影响,可局部、区段加固的,就不需要所有构件均加固。
3. 0.3、3.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计算,与新建建筑的设计计算不完全相同,有目身的某些特点,主要内容是:
1 抗震加固设计,一般情况应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抗震验算;在下列情况下,加固的抗震验算要求有所放宽: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现有高层建筑除外),同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第5章的规定一样,可不进行构件截面抗震验算;对局部抗震加固的结构,当加固后结构刚度不超过加固前的10%或者重力荷载的变化不超过5%时,可不再进行整个结构的抗震分析。
2 应采用符合加固后结构实际情况的计算简图与计算参数,包括实际截面构件尺寸、钢筋有效截面、实际荷载偏心和构件实际挠度产生的附加内力等,对新增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需考虑应变滞后的二次受力影响。
3 A类结构的抗震验算,优先采用与抗震鉴定相同的简化方法,如要求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1.0,但应按加固后的实际情况取相应的计算参数和构造影响系数。这些方法不仅便捷、有足够精度,而且能较好地解释现有建筑的震害。
4 本次修订,明确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抗震验算方法,增加了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加固的构件验算方法。当计入构造影响时,构件承载力的验算表达式为:
此时,应注意:
1)对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A类房屋建筑,应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改用本条中的"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γRs"。这个系数是在抗震承载力验算中体现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标准的重要系数,其取值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中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γRa相协调,除加固专有的情况外,取值完全相同。
2)对于B类建筑,规定"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宜仍按设计规范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采用,标准的执行用语"宜"意味着,参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关于au、bu,级构件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当加固技术上确有困难,构件抗震承载力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计算时,墙、柱、支撑等主要抗侧力构件可降低5%以内,其他次要抗侧力构件可降低10%以内。
3)构件承载力要根据加固后的情况按本规程各章规定的方法计算。例如,砌体结构的墙体,加固后的承载力可乘以相应的增强系数:一般的砂浆面层加固见本规程第5.3.2条,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见本规程第5.3.5条,板墙加固见本规程第5.3.8条,新增砌体墙加固见本规程第5.3.10条,新增混凝土墙加固见本规程第5.3. 12条,外加构造柱加固见本规程第5.3.14条。
4)对于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结构构件地震内力调整、承载力计算公式和材料性能设计指标是不同的,应与鉴定时所采用的参数一致,不能相混。
3.0.5、3.0.6 为使抗震加固达到有效的要求,加固材料的质量与施工监理及安全,便成为直接关系抗震加固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要害所在。针对加固的特殊性,本规程在材料和施工方面所提出的要求是:
1 对于加固所用的特殊材料应明确材料性能及其耐久性,对特殊的加固工法应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伤原构件,并加强对新旧构件连接效果的检查。
3 原图纸的尺寸只是名义尺寸,加固施工前要复核实际尺寸;作相应调整。
4 注意发现原结构存在的隐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 努力减少施工对生产、生活的影响,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的安全事故。
4 地基和基础
4.0. 1 本章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4章有密切的联系。现有地基基础的处理需十分慎重,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问题的严重性采取因地制宜的对策。地基基础的加固可简单概括为:提高承载力、减少土层压缩性、改善透水性、消除液化沉降,以及改善土层的动力特性等方面。
提高承载力--即通过增加土层的抗压强度来提高地基承载力和稳定性;
减少压缩性--即减少土层的弹性变形、压密变形和上部土层的侧向位移所引起的地基沉陷;
改善透水性--即采取措施使地基不透水或减少动水压力,避免流砂、边坡滑移;
消除液化沉降--即改变土层的组成或含水率等,避免液化沉降;
改善动力特性--即采取措施提高松散土质的密实度。
对于抗震危险地段上的地基基础,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4章已经明确,其加固需由专门研究确定。
对处于隐伏断裂上的建筑物,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需要避开主断裂带的范围内,现有建筑也宜迁离或改为次要建筑使用。
本章仅规定了存在软弱土、液化土、明显不均匀土层的抗震不利地段上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现有地基和基础的抗震处理和加固。
4.0. 2 抗震加固时,天然地基承载力的验算方法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相同,与新建工程不同的是,可根据具体岩土形状、已经使用的年限和实际的基底压力的大小计入地基的长期压密提高效应,提高系数由1.05~1.20不等,有关的公式不再重复;其中,考虑地基的长期压密效应时,需要区分加固前、后基础底面的实际平均压力,只有加固前的压力才可计入长期压密效应。
4.0. 3 本条规定地基竖向承载力不足时的加固和处理方法。
考虑到地基基础的加固难度较大,而且其损坏往往不能直接看到,只能通过观察上部结构的损坏并加以分析才能发现。因此,可以首先考虑通过加强上部结构的刚度和整体性,以弥补地基基础承载力的某些不足和缺陷。本规程根据工程实践,将是否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作为不同的地基处理方法的分界,尽可能减少现有地基的加固工作量。
需注意,对于天然地基基础,其承载力指计入地基长期压密效应后的承载力。当加固使基础增加的重力荷载占原有基础荷载的比例小于长期压密提高系数时,则不需要经过验算就可判断为不超过地基承载力。
加固原有地基,包括地基土的置换、挤密、固化和桩基托换等,其设计和施工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2的规定执行。
4. 0.4 本条规定地基、桩基水平承载力的加固和处理方法,主要针对设置柱间支撑的柱基、拱脚等需要进行抗滑验算的情况。
天然地基的抗滑阻力,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4.2节的规定,除了一般只考虑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面、侧面土层的水平抗力(被动土压力的1/3)外,还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震害和试验表明,刚性地坪可很好地抵抗上部结构传来的地震剪力,抗震加固时可充分利用,只需设置不小于墙、柱横截面尺寸3倍宽度的刚性地坪(地坪抗力取墙、柱与地坪接触面积的轴心抗压强度计算),还需注意,刚性地坪受压的抗力不可与土层水平抗力叠加,只能取二者的较大值。
增设基础梁分散水平地震力时,一般按柱承受的竖向荷载的 l/10作为基础梁的轴向拉力或压力进行设计计算。
4.0.5 现有地基基础抗震加固时,液化地基的抗液化措施,也要经过液化判别,根据地基的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以及抗震设防类别区别对待。通常选择抗液化处理的原则要求低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新建工程的要求,对于A类建筑,仅对液化等级为严重的现有地基采取抗液化措施;对于乙类设防的B类建筑,液化等级为中等时也需采取抗液化措施,见表l。
4.0.6 本条规定,除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的能力外,还列举了现有地基消除液化沉降的常用处理措施,包括:
桩基托换,采用树根桩、静压桩托换,轻型建筑也可采用悬臂式牛腿桩支托,当液化土层在浅层且厚度不大时,可通过加深基础穿过液化土层,将基础置于非液化的土层上;条形基础托换需分段进行,每段的长度一般不超过2m;当液化土层埋深较大或厚度较大时,需新增桩基;桩端伸入非液化土层的深度,需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的要求--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黏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0.5m,对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1.5m;托换法不适用于地下水位高于托换基础标高的情况。
压重法,利用加大液化土层的压力来减轻液化影响,压重范围和压力需经过计算确定,施工时,堆载要分级均匀对称,防止不均匀沉降。
覆盖法,也是利用加大液化土层的压力来减轻液化影响,震害调查和室内模型试验均表明,即使下部土层液化,如果不发生 喷冒,则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和平均沉降均明显减小,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液化危害;抗喷冒用的刚性地坪应厚度均匀,与基础紧密接触;还需要嵌入基础,以防止地坪上浮。
排水桩法,其原理是:直接位于基础下的区域比自由场地不容易液化,而紧邻基础边有一个高的孔压区比自由场地更容易液化,因此,当地震震动的强度不足以使基础下的土层液化时,只需降低基础边的孔压就可能保持基础的稳定。此法在室内地坪不留缝隙,在基础边1.5m以外利用碎石的空隙作为土层的排水通道,将地震时土中的孔隙水压控制在容许范围内,以防止液化;排水桩的深度,最好达到液化土层的底部,排水桩的间距要经计算确定,排水桩的渗透性要比固结土大200倍以上,且不被淤塞。
旋喷法,适用于黏性土、砂土等,既可用来防止基础继续下沉,也可减少液化指数、降低液化等级或消除液化的可能。此法在基础内或紧贴基础侧面钻孔制作水泥旋喷桩:先用岩心钻钻到所需的深度,插入旋喷管,再用高压喷射水泥浆,边旋转注浆边提升,提到预定的深度后停止注浆并拔出旋喷管。在旋喷过程中利用水泥浆的冲击力扰动土体,使土体与水泥浆混合,凝固成圆柱状固体,达到加固地基土的目的。此法的优点如下:
①可在不同深度、不同范围内喷射水泥浆,可形成间隔的桩柱体或连成整体的连续桩;
②可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软弱黏性土;
③桩柱体的强度,可通过硬化剂的用量控制;
④可形成竖直桩或斜桩。
4.0. 7 本条规定了可用来抵抗结构不均匀沉降的一些构造措施。
5 多层砌体房屋
5. 1 一般规定
5.1. 1 本章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5章进行抗震鉴定后需要加固的多层砖房等多层砌体房屋,故其适用的房屋层数和总高度不再重复,可直接引用的计算公式和系数也不再重复。
5.1.2 在砖砌体和砌块砌体房屋的加固中,正确选择加固体系和计算综合抗震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
根据震害调查,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房屋,抗震加固应从提高房屋的整体抗震能力出发,并注意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同相邻建筑相协调,对于砌体房屋,往往采用加固墙体来提高房屋的整体抗震能力,但需注意防止在抗震加固中出现局部的抗震承载力突变而形成薄弱层,纵向非承重或自承重墙体加固后也不要超过同一层楼层中未加固的横向承重墙体的抗震承载力。
鉴于楼梯间在抗震救灾中的重要性,特别要求注意加强。
5.1.3 本条明确了超高、超层砌体房屋的加固、加强原则。考虑到现有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已经存在,可优先选择给出路的抗震对策。
改变结构体系,指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不能由原有的仅设置构造柱的砌体墙来承担。例如,约束砌体墙、配筋砌体墙、组合砌体墙、足够数量的钢筋混凝土墙等,均可采用。当采用混凝土面层组合墙体时,原有的抗震砖墙体均需加固为组合墙体,净使用面积有所减少;采用足够数量的钢筋混凝土墙时,钢筋混凝土墙的间距可类似框-剪结构布置,净使用面积的减少量相对少些。按本规程第5. 3.8条,双面设置板墙且合计厚度不小于140mm时,可视为增设钢筋混凝土墙。
横墙较少的砌体房屋不降低高度和减少层数的有关要求,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2008年版)第7. 3.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