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4
9.3. 4 面层组合柱的施工,宜符合本规程第5. 3. 3条的有关要求。
Ⅱ 组合壁柱加固
9. 3.5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或套与原有砖柱(墙垛)形成组合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应在砖墙两面相对位置同时设置,并采用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在砖柱(墙垛)周围设置钢筋混凝土套遇到砖墙时,应设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壁柱或套应设基础,基础的横截面面积不得小于壁柱截面面积的一倍,并应与原基础可靠连接。
2 壁柱或套的纵向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钢筋与砌体表面的净距不应小于5mm;钢筋的上端应与柱顶的垫块或圈梁连接,下端应锚固在基础内。
3 壁柱或套加固后按组合砖柱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但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9. 3.6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柱(墙垛)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和套的混凝土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C20;钢筋宜采用HRB335级或HPB235级热轧钢筋。
2 采用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砖墙(见图9. 3.6a)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柱(墙垛)(见图9. 3.6b)时,其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壁柱和套的厚度宜为60~120mm;
2)纵向钢筋宜对称配置,配筋率不应小于0. 2%;
3)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4mm且不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0%,间距不应大于400mm且不应大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0倍,在距柱顶和柱脚的500mm范围内,其间距应加密;当柱一侧的纵向钢筋多于4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或拉结筋;
4)钢筋混凝土拉结腹杆沿柱高度的间距不宜大于壁柱最小厚度的12倍,配筋量不宜少于两侧壁柱纵向钢筋总面积的25%;
5)壁柱或套的基础埋深宜与原基础相同,当有较厚的刚性地坪时,埋深可浅于原基础,但不宜浅于室外地面下500mm。
3 采用壁柱或套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本规程第9.3.3条的有关规定,钢筋和混凝土的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5;A、B类房屋的材料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采用。
Ⅲ 钢构套加固
9.3.7 增设钢构套加固砖柱(墙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构套的纵向角钢不应小于L56× 5。角钢应紧贴砖砌体,下端应伸入刚性地坪下200mm,上端应与柱顶垫块、圈梁连接。
2 钢构套的横向缀板截面不应小于35mm×5mm,系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缀板或系杆的间距不应大于纵向单肢角钢最小截面回转半径的40倍,在柱上下端和变截面处,间距应加密。
3 对于A类房屋,当为7度时或抗震承载力低于要求在30%以内的轻屋盖房屋,增设钢构套加固后,砖柱(墙垛)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9.3.8 钢构套加固砖柱(墙垛)时,砖柱(墙垛)四角应打磨成圆角且用高强度的砂浆抹平,其施工尚宜符合本规程第6.3. 6条的有关规定。
Ⅳ 其 他
9.3.9 外加圈梁加固单层砖拄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时,其设计及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 3.16-5.3.19条的有关规定。
9.3.10 女儿墙、封檐墙、舞台口大梁上部墙体的加固设计及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8.3.10条的有关规定。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10.1 木结构房屋
10.1. 1 本节适用于中、小型木结构房屋,其构架类型和房屋的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10. 1. 2 木结构房屋的抗震加固,应提高木构架的抗震能力;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轻屋盖重力、加固木构架、加强构件连接、增设柱间支撑、增砌砖抗震墙等措施。增设的柱间支撑或抗震墙在平面内应均匀布置。
10.1.3 木结构房屋抗震加固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0.1.4 木构架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旧式木骨架的构造形式不合理时,应增设防倾倒的杆件。
2 穿斗木骨架的柁柱连接未采用银锭榫和穿枋时,应采用铁件和附木加固;当榫槽截面占柱截面大于l/3时,可采用钢板条、扁钢箍、贴木板或钢丝绑扎等加固。
3 康房底层柱间应采用斜撑或剪刀撑加固,且不宜少于2对。
4 木构架倾斜度超过柱径的l/3且有明显拔榫时,应先打牮拨正,后用铁件加固;亦可在柱间增设抗震墙并加强节点连接。
5 当为9度且明柱的柱脚与柱基础无连接时,宜采用铁件加固。
10.1. 5 木构件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构件截面不符合鉴定标准要求或明显下垂时,应增设构件加固,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有构件可靠连接。
2 木构件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时,应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增设构件的截面尺寸,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且应与原构件可靠连接;木构件裂缝时可采用铁箍加固。
3 当木柱柱脚腐朽时,可采用下列方法加固:
1)腐朽高度大于300mm时,可采用拍巴掌榫墩接(见 图10.1. 5);墩接区段内可用两道8号钢丝捆扎,每道不应少于4匝;当为8、9度时,明柱在墩接接头处应采用铁件或扒钉连接;
2)腐朽高度不大于300mm时,应采用整砖墩接;砖墩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10. 1. 6 砖墙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空臌、酥碱、歪闪或有明显裂缝时,应拆除重砌。当为8度时,砖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当为9度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2 增砌的隔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度不大于3.Om,长度不大于5. Om的隔墙,可采用120mm砖墙,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宜采用M1.0;
2)高度大于3.Om,长度大于5.Om的隔墙,应采用240mm砖墙,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O. 4;
3)当为9度时,沿墙高每隔1.Om应设一道长700mm的2φ6钢筋或8号钢丝与柱拉结;
4)当为8、9度时,墙顶应与柁(梁)连接;
5)增砌的隔墙应有基础。
3 增设的轻质隔墙,上下层宜在同一轴线上,墙底应设置底梁并与柱脚连接,墙顶应与梁或屋架连接,隔墙的龙骨之间宜设置剪刀撑或斜撑。
4 柁、梁上增设的隔墙,应采用轻质隔墙;原有的砖、土坯山花应拆除,更换为轻质墙。
10. 1. 7 无锚固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小烟囱,应拆除、降低高度或采取加固措施。
10.2 土石墙房屋
10. 2.1 本节适用于6、7度时村镇土石墙承重房屋,其墙体的类型和房屋的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10,2.2 土石墙房屋的加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加固墙体、加强墙体连接、减轻屋盖重力等措施。
10.2. 3 土石墙承重房屋抗震加固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0. 2. 4 墙体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严重酥碱、空臌、歪闪,应拆除重砌。
2 前后檐墙外闪或内外墙无咬砌时,宜采用打摞(见图10.2. 4)或增设扶墙垛等方法加固。
3 横墙间距超过规定时,宜增砌横墙并与檐墙拉结,或采取增强整体性的其他措施。
4 防潮碱草已腐烂时,宜更换。
10.2.5 屋盖木构件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构件截面不符合鉴定要求或明显下垂时,应增设构件加固,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有的构件可靠连接。
2 木构件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时,应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新增构件的截面尺寸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要求,且应与原有的构件可靠连接;木构件的裂缝可采用铁箍加固。
3 木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增设支托或夹板、扒钉连接。
4 尽端三花山墙与排山柁无拉结时,宜采用扒墙钉拉结(见图10.2.5)。
10.2.6 屋顶草泥过厚时,宜结合维修减薄。
10.2.7 房屋易损部位的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柁眼(山花)的土坯和砖砌体,应拆除或改用苇箔、秫秸箔墙等材料。
2 当出屋顶烟囱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在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应拆除、降低高度或采取加固措施。
11 烟囱和水塔
11.1 烟 囱
Ⅰ 一般规定
11. 1. 1 本节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其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11. 1.2 砖烟囱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或扁钢构套加固;钢筋混凝土烟囱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可采用现浇或喷射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11. 1.3 烟囱加固时,高度不超过50m的砖烟囱及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高度不超过100m的钢筋混凝土烟囱,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1. 1. 4 地震时有倒塌伤人危险且无加固价值的烟囱应拆除。
Ⅱ 砖烟囱加固设计及施工
11. 1. 5 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砖烟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宜采用M10。
2 面层厚度可为40-60mm,顶部应设钢筋混凝土圈梁。
3 面层的竖向和环向钢筋,对于A类烟囱,应按表11. 1. 5选用,当为6度时可按7度选用,但竖向钢筋直径可减少2mm,环向钢筋间距可采用300mm;对于设防烈度为6-8度的B类烟囱,钢筋直径仍按表11.1.5选用,但竖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环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 竖向钢筋的端部应设弯钩;下端应锚固在基础或深入地面500mm下的圈梁内,上端应锚固在顶部的圈梁内。
5 面层的施工宜符合本规程第5.3.3条的有关规定。
11. 1.6 采用扁钢构套加固砖烟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烟囱实际的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实际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 5。
2 竖向和环向扁钢的用量,A类烟囱可按表11.1. 6选用,当为6度时可按7度选用,但竖向扁钢厚度可减少2mm;对于设防烈度为6~8度的B类烟囱,扁钢的截面面积宜比表1l. l. 6增加15%。
3 竖向扁钢应紧贴砖筒壁,且每隔1.0m应采用钢筋与筒壁锚拉,下端应锚固在基础或深入地面500mm下的圈梁内;环向扁钢应与竖向扁钢焊牢。
4 扁钢构套应采取防腐措施。
Ⅲ 钢筋混凝土烟囱力口固设计及施工
11.1.7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钢筋混凝土烟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高于原烟囱一个等级,且不应低于C20。
2 钢筋混凝土套的厚度,当浇筑施工时不应小于120mm,当喷射施工时不应小于80mm。
3 对于A类烟囱,竖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其下端应锚入基础内;环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其间距不应大于250mm。对于B类烟囱,其竖向钢筋直径宜增加2mm,环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 钢筋混凝土套的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6.3.9条的有关规定。
11.2 水 塔
Ⅰ 一般规定
11. 2. 1 本节适用于砖和钢筋混凝土的筒壁式和支架式独立水塔,其容积和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的有关规定。
11. 2.2 水塔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容积小于50m3的砖石筒壁水塔,当为7度时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可采用扁钢构套加固;容积不小于50m3的A类砖石筒壁水塔,当为7度时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可采用外加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柱或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当为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2 砖支柱水塔,当为A类且7度时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当为B类且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高度不超过12m的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
3 钢筋混凝土支架水塔,当为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可采用钢构套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4 当为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的倒锥壳水塔及9度Ⅲ、Ⅳ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筒壁水塔,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内、外套筒加固,套筒应与基础锚固并应与原筒壁紧密连成一体。
5 水塔基础倾斜,应纠偏复位;对整体式基础尚应加大其面积,对单独基础尚应改为条形基础或增设系梁加强其整体性。
11.2.3 按本节规定加固水塔时,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A类水塔,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抗震验算:
1)当为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采用钢筋混凝土套或钢构套加固的砖石筒壁水塔和钢筋混凝土支架水塔;
2)当为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采用钢筋混凝土套筒加固的倒锥壳水塔;
3)当为9度Ⅲ、Ⅳ类场地采用钢筋混凝土内、外套筒加固的钢筋混凝土筒壁水塔。
2 对于B类水塔,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抗震验算:
1)7度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采用钢筋混凝土套或钢构套加固的砖石筒壁水塔。
2)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采用钢筋混凝土内、外 套筒加固的钢筋混凝土筒壁水塔。
3 水塔加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方法和材料强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应符合本规程第3. 0.4条的规定,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5,钢材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70。
11.2.4 地震时有倒塌伤人危险且无加固价值的水塔应拆除。
Ⅱ 砖筒壁、砖支柱水塔的加固设计及施工
11.2.5 采用扁钢构套加固水塔砖筒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扁钢的厚度不应小5mm。
2 竖向扁钢不应少8根,并应紧贴筒壁,下端应与基础锚固;环向扁钢间距不应大于1.5m,并应与竖向扁钢焊牢。
3 扁钢构套应采取防腐措施。
11.2. 6 采用外加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柱加固水塔筒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加柱不应少于4根,截面不应小于300mm×300mm,并应与基础锚固;外加圈梁可沿筒壁高度每隔4-5m设置一道,截面不应小于300mm×400mm。
2 对A类水塔,外加圈梁和柱的主筋不应少于4φ16,箍筋不应小于φ8,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柱节点附近的箍筋应加密。对B类水塔,主筋、箍筋的直径均应增加2mm。
11.2.7 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水塔的砖筒壁或砖支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面层的厚度可采用40-60mm。
2 加固砖筒壁时,竖向和环向钢筋的直径均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50mm。
3 加固砖柱的面层应四周设置,其竖向钢筋每边不应少于3φ10,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250mm。
4 加固的竖向钢筋应与基础锚固。
11.2. 8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筒壁水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套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并应与基础锚固。
2 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 加固砖筒壁时,竖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应大于250mm;环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
Ⅲ 钢筋混凝土支架水塔的加固设计及施工
11.2.9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钢筋混凝土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套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并应与基础锚固。
2 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高于原支架一个等级,且不应低于C20。
3 A类水塔的混凝土支架加固,其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φ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B类水塔的混凝土支架加固,其纵向钢筋、箍筋的直径均应增加2mm。
11.2.10 采用角钢构套加固钢筋混凝土水塔支架的设计及施工,宜符合本规程第6.3. 4-6.3.6条的有关规定,并应喷或抹水泥砂浆保护层。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4《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6《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7《钢丝镀锌层》GB/T15393
8 《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 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