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2
4.5.3 立柱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柱内力宜根据支撑条件按空间框架计算;也可按轴心受压构件计算;轴向力设计值可按下列经验公式确定:
2 各层水平支撑间的立柱受压计算长度可按各层水平支撑间距计算;最下层水平支撑下的立柱受压计算长度可按底层高度加5倍立柱直径或边长。
3 立柱基础应满足抗压和抗拔的要求,并应考虑基坑回弹的影响。
4.5.4 支撑预加压力值不宜大于支撑力设计值的0.4-0.6倍。
4.6 构 造
4.6.1 悬臂式排桩结构桩径不宜小于600mm,桩间距应根据排桩受力及桩间土稳定条件确定。
4.6.2 排桩顶部应设钢筋混凝土冠梁连接,冠梁宽度(水平方向)不宜小于桩径,冠梁高度(竖直方向)不宜小于400mm。排桩与桩顶冠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宜大于C20;当冠梁作为连系梁时可按构造配筋。
4.6.3 基坑开挖后,排桩的桩间土防护可采用钢丝网混凝土护面、砖砌等处理方法,当桩间渗水时,应在护面设泄水孔。当基坑面在实际地下水位以上且土质较好,暴露时间较短时,可不对桩间土进行防护处理。
4.6.4 悬臂式现浇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厚度不宜小于600mm,地下连续墙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冠梁,冠梁宽度不宜小于地下连续墙厚度,高度不宜小于400mm。
4.6.5 水下灌注混凝土地下连续墙混凝土强度等级宜大于C20,地下连续墙作为地下室外墙时还应满足抗渗要求。
4.6.6 地下连续墙的受力钢筋应采用Ⅱ级或Ⅲ级钢筋,直径不宜小于ф20。,构造钢筋宜采用Ⅰ级钢筋,直径不宜小于ф16。净保护层不宜小于70mm,构造筋间距宜为200-300mm。
4.6.7 地下连续墙墙段之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在墙段间对整体刚度或防渗有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刚性、半刚性连接接头。
4.6.8 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结构的钢筋连接可采用在地下连续墙内预埋钢筋、接驳器、钢板等,预埋钢筋宜采用Ⅰ级钢筋,连接钢筋直径大于20mm时,宜采用接驳器连接。
4.6.9 锚杆长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杆自由段长度不宜小于5m并应超过潜在滑裂面1.5m;
2 土层锚杆锚固段长度不宜小于4m;
3 锚杆杆体下料长度应为锚杆自由段、锚固段及外露长度之和,外露长度须满足台座、腰梁尺寸及张拉作业要求。
4.6.10 锚杆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锚杆上下排垂直间距不宜小于2.0m,水平间距不宜小于1.5m;
2 锚杆锚固体上覆土层厚度不宜小于4.0m;
3 锚杆倾角宜15 °-25 °,为且不应大于45 °。
4.6.11 沿锚杆轴线方向每隔1.5-2.0m宜设置一个定位支架。
4.6.12 锚杆锚固体宜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10。
4.6.13 钢筋混凝土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支撑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 钢筋混凝土支撑体系在同一平面内应整体浇注,基坑平面转角处的腰梁连接点应按刚节点设计。
4.6.14 钢结构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结构支撑构件的连接可采用焊接或高强螺栓连接;
2 腰梁连接节点宜设置在支撑点的附近,且不应超过支撑间距的1/3;
3 钢腰梁与排桩、地下连续墙之间宜采用不低于C20细石混凝土填充;钢腰梁与钢支撑的连接节点应设加劲板。
4.6.15 支撑拆除前应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或回填夯实。
4.7 施工与检测
4.7.1 排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桩位偏差,轴线和垂直轴线方向均不宜超过50mm。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0.5%;
2 钻孔灌注桩桩桩底沉渣不宜超过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桩底沉渣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要求执行;
3 排桩宜采取隔桩施工,并应在灌注混凝土24h后进行邻桩成孔施工;
4 非均匀配筋排桩的钢筋笼在绑扎、吊装和埋设时,应保证钢筋笼的安放方向与设计方向一致。
5 冠梁施工前,应将支护桩桩顶浮浆凿除清理干净,桩顶以上出露的钢筋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4.7.2 地下连续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连续墙单元槽段长度可根据槽壁稳定性及钢筋笼起吊能力划分,宜为4-8m;
2 施工前宜进行墙槽成槽试验,确定施工工艺流程,选择操作技术参数;
3 槽段的长度、厚度、深度、倾斜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槽段长度(沿轴线方向)允许偏差±50mm;
--槽段厚度允许偏差±10mm;
--槽段倾斜度≤1/150。
4.7.3 锚杆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杆钻孔水平方向孔距在垂直方向误差不宜大于100mm,偏斜度不应大于3%;
2 注浆管宜与锚杆杆体绑扎在一起,一次注浆管距孔底宜为100-200mm,二次注浆管的出浆孔应进行可灌密封处理;
3 浆体应按设计配制,一次灌浆宜选用灰砂比1:1~1:2、水灰比0.38~0.45的水泥砂浆,或水灰比0.45~0.5的水泥浆,二次高压注浆宜使用水灰比1.45~0.55的水泥浆。
4 二次高压注浆压力宜控制在2.5~5.0MPa之间,注浆时间可根据注浆工艺试验确定或一次注浆锚固体强度达到5MPa后进行;
5 锚杆的张拉与施加预应力(锁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锚固段强度大于15MPa并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75%后方可进行张拉;
2)锚杆张拉顺序应考虑对邻近锚杆的影响;
3)锚杆宜张拉至设计荷载的0.9-1.0倍后,再按设计要求锁定;
4)锚杆张拉控制应力不应超过锚杆杆体强度标准值的0.75倍。
4.7.4 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撑结构的安装与拆除顺序,应同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工况相一致。必须严格遵守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
2 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以及支撑结构穿越主体结构地下室外墙的部位,应采用止水构造措施;
3 钢支撑的端头与冠梁或腰梁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支撑端头应设置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板作封头端板,端板与支撑杆件满焊,焊缝厚度及长度能承受全部支撑力或与支撑等强度,必要时,增设加劲肋板;肋板数量,尺寸应满足支撑端头局部稳定要求和传递支撑力的要求;
2)支撑端面与支撑轴线不垂直时,可在冠梁或腰梁上设置预埋铁件或采取其它构造措施以承受支撑与冠梁或腰梁间的剪力。
4 钢支撑预加压力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压力,预压力的施加应在支撑的两端同步对称进行;
2)预压力应分级施加,重复进行,加至设计值时,应再次检查各连接点的情况,必要时应对节点进行加固,待额定压力稳定后锁定。
4.7.5 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测宜按下列规定进行:
1)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5根;
2) 当根据低应变动测法判定的桩身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承载力时,应采用钻芯法补充检测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
4.7.6 地下连续墙宜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墙身结构质量,检测槽段数应不少于总槽段数的20%,且不应少于个3槽段。
4.7.7 当对钢筋混凝土支撑结构或对钢支撑焊缝施工质量有怀疑时,宜采用超声探伤等非破损方法检测检测,数量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5 水泥土墙
5.1 嵌固深度计算
5.1.1 水泥土墙嵌固深度设计值hd宜按本规程附录A圆弧滑动简单条分法确定
5.1.2 当基坑底为碎石土及砂土、基坑内排水且作用有渗透水压力时,水泥土墙嵌固深度设计值除应满足本规程第5.1.1条规定外,尚应按本规程第4.1.3条抗渗透稳定条件验算。
5.1.3 当按上述方法确定的嵌固深度设计值hd小于0.4h时,宜取0.4h。
5.2 墙体厚度计算
5.2.1 水泥土墙厚度设计b值宜根据抗倾覆稳定条件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当水泥土墙底部位于碎石土或砂土时(图5.2.1a)墙体厚度设计值宜按下式确定:
2 当水泥土墙底部位于粘性土或粉土中时(图5.1.2.1b)墙体厚度设计值宜按下列经验公式确定:
3 当按上述规定确定的水泥土墙厚度小于0.4h时宜取0.4h。
5.3 正截面承载力验算
5.3.1 墙体厚度设计值除应符合第5.2节要求外,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正截面承载力验算:
1 压应力验算:
5.4 构 造
5.4.1 水泥土墙采用格栅布置时,水泥土的置换率对于淤泥不宜小于0.8,淤泥质土不宜小于0.7,一般粘性土及砂土不宜小于0.6;格栅长宽比不宜大于2。
5.4.2 水泥土桩与桩之间的搭接宽度应根据挡土及截水要求确定,考虑截水作用时,桩的有效搭接宽度不宜小于150mm;当不考虑截水作用时,搭接宽度不宜小于100mm。
5.4.3 当变形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基坑内侧土体加固或水泥土墙插筋加混凝土面板及加大嵌固深度等措施。
5.5 施工与检测
5.5.1 水泥土墙应采取切割搭接法施工。应在前桩水泥土尚未固化时进行后序搭接桩施工。,施工开始和结束的头尾搭接处应采取加强措施,消除搭接沟缝。
5.5.2 深层搅拌水泥土墙施工前,应进行成桩工艺及水泥掺入量或水泥浆的配合比试验,以确定相应的水泥掺入比或水泥浆水灰比,浆喷深层搅拌的水泥掺入量宜为被加固土重度的15%~18%;粉喷深层搅拌的水泥掺入量宜为被加固土重度的13%~16%。
5.5.3 高压喷射注浆施工前,应通过试喷试验,确定不同土层旋喷固结体的最小直径、高压喷射施工技术参数等。高压喷射水泥水灰比宜为1.0~1.5。
5.5.4 深层搅拌桩和高压喷射桩水泥土墙的桩位偏差不应大于50mm,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0.5%。
5.5.5 当设置插筋时桩身插筋应在桩顶搅拌完成后及时进行。插筋材料、插入长度和出露长度等均应按计算和构造要求确定。
5.5.6 高压喷射注浆应按试喷确定的技术参数施工,切割搭接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旋喷固结体不宜小于150mm;
2 摆喷固结体不宜小于150mm;
3 定喷固结体不宜小于200mm。
5.5.7 水泥土桩应在施工后一周内进行开挖检查或采用钻孔取芯等手段检查成桩质量,若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及时调整施工工艺。
5.5.8 水泥土墙应在设计开挖龄期采用钻芯法检测墙身完整性,钻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应少于5根;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取样进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6 土钉墙
6.1 土钉抗拉承载力计算
6.1.1 单根土钉抗拉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6.1.2 单根土钉受拉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6.1.3 荷载折减系数ξ可按下式计算:
6.1.4 对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土钉抗拉承载力设计值应按试验确定,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三级时可按下式计算(图6.1.4):
6.2 土钉墙整体稳定性验算
6.2.1 土钉墙应根据施工期间不同开挖深度及基坑底面以下可能滑动面采用圆弧滑动简单条分法(图6.2.1)按下式进行整体稳
定性验算:
6.2.2 单根土钉在圆弧滑裂面外锚固体与土体的极限抗拉力可
*
6.3 构 造
6.3.1 土钉墙设计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钉墙墙面坡度不宜大于1:0.1;
2 土钉必须和面层有效连接,应设置承压板或加强钢筋等构造措施,承压板或加强钢筋应与土钉螺栓连接或钢筋焊接连接;
3 土钉的长度宜为开挖深度的0.5~1.2倍,间距宜为1~2m,与水平面夹角宜为5 °~20 °;
4 土钉钢筋宜采用Ⅱ、Ⅲ级钢筋,钢筋直径宜为16~32mm,钻孔直径宜为70~120mm;
5 注浆材料宜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10;
6 喷射混凝土面层宜配置钢筋网,钢筋直径宜为6~10mm,间距宜为150~300mm;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面层 厚度不宜小于80mm;
7 坡面上下段钢筋网搭接长度应大于300mm。
6.3.2 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土钉墙墙顶应采用砂浆或混凝土护面,坡顶和坡脚应设排水措施,坡面上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泄水孔。
6.4 施工与检测
6.4.1 上层土钉注浆体及喷射混凝土面层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及下层土钉施工。
6.4.2 基坑开挖和土钉墙施工应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段分层进行。在机械开挖后,应辅以人工修整坡面,坡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宜为±20mm,在坡面喷射混凝土支护前,应清除坡面虚土。
6.4.3 土钉墙施工可按下列顺序进行:
1 应按设计要求开挖工作面,修整边坡,埋设喷射混凝土厚度控制标志;
2 喷射第一层混凝土;
3 钻孔安设土钉、注浆、安设连接件;
4 绑扎钢筋网,喷射第二层混凝土;
5 设置坡顶、坡面和坡脚的排水系统。
6.4.4 土钉成孔施工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孔深允许偏差 ±50mm;
2 孔径允许偏差 ±5mm;
3 孔距允许偏差 ±100mm;
4 成孔倾角偏差 ±5%。
6.4.5 喷射混凝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射作业应分段进行,同一分段内喷射顺序应自下而上,一次喷射厚度不宜小于40mm;
2 喷射混凝土时,喷头与受喷面应保持垂直,距离宜为0.6-1.0m;
3 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应喷水养护,养护时间根据气温确定,宜为3-7h。
6.4.6 喷射混凝土面层中的钢筋网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网应在喷射一层混凝土后铺设,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20mm;
2 采用双层钢筋网时,第二层钢筋网应在第一层钢筋网被混凝土覆盖后铺设;
3 钢筋网与土钉应连接牢固。
6.4.7 土钉注浆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材料宜选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水泥浆的水灰比宜为0.5,水泥砂浆配合比宜为1;1-1;2(重量比),水灰比宜为0.38-0.45;
2 水泥浆、水泥砂浆应拌合均匀,随拌随用,一次拌合的水泥浆、水泥砂浆应在初凝前用完。
6.4.8 注浆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注浆前应将孔内残留或松动的杂土清除干净;注浆开始或中途停止超过30min时,应用水或稀水泥浆润滑注浆泵及其管路;
2 注浆时,注浆管应插至距孔底250-500mm处,孔口部位宜设置止浆塞及排气管。
3 土钉钢筋应设定位支架。
6.4.9 土钉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检测:
1 土钉采用抗拉试验检测承载力,同一条件下,试验数量不宜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2 墙面喷射混凝土厚度应采用钻孔检测,钻孔数宜每100m2墙面积一组,每组不应少于3点。
7 逆作拱墙
7.1 拱墙计算
7.1.1 逆作拱墙结构型式根据基坑平面形状可采用全封闭拱墙,也可采用局部拱墙,拱墙轴线的矢跨比不宜小于1/8,基坑开挖深度h不宜大于12m,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7.1.2 当基坑底土层为粘性土时,基坑开挖深度应满足下列抗隆起验算条件:
7.1.3 当基坑开挖深度范围或基坑底土层为砂土时,应按抗渗透条件验算土层稳定性。
7.1.4 拱墙结构内力宜按平面闭合结构形式采用杆件有限元方法分道计算,作用于拱墙的初始水平力可按本规程第3.4节确定;当计算点位移指向坑外时,该位移产生的附加水平力可按"m"法确定;土体任一点最大水平压力不应超过按本规程第3.5节确定的水平抗力标准值。
7.1.5 均布荷载作用下,圆形闭合拱墙结构轴向压力设计值Ni应按下式计算:
7.1.6 拱墙结构材料、断面尺寸应根据内力设计值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确定。
7.2 构 造
7.2.1 钢筋混凝土拱墙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
7.2.2 拱墙截面宜为z字型(图7.2.2a),拱壁的上、下端宜加肋梁;当基坑较深且一道z字型拱墙的支护高度不够时,可由数道拱墙叠合组成(图7.2.2b和c),沿拱墙高度应设置数道肋梁,其竖向间距不宜大于2.5m。当基坑边坡地较窄时,可不加肋梁但应加
厚拱壁(图7.2.2d)。
7.2.3 拱墙结构水平方向应通长双面配筋,总配筋率不应小于0.7%。
7.2.4 圆形拱墙壁厚不应小于400mm,其他拱墙壁厚不应小于500mm。
7.2.5 拱墙结构不应作为防水体系使用。
7.3 施工与检测
7.3.1 拱曲线沿曲率半径方向的误差不得超过±40mm。
7.3.2 拱墙水平方向施工的分段长度不应超过12m,通过软弱土层或砂层时分段长度不宜超过8m。
7.3.3 拱墙在垂直方向应分道施工,每道施工的高度视土层的直立高度而定,不宜超过2.5m;上道拱墙合拢且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才可进行下道拱墙施工。
7.3.4 上下两道拱墙的竖向施工缝应错开,错开距离不宜小于2m。
7.3.5 拱墙施工宜连续作业,每道拱墙施工时间不宜超过36h。
7.3.6 当采用外壁支模时,拆除模板后应将拱墙与坑壁之间的空隙填满夯实。
7.3.7 基坑内积水坑的设置应远离坑壁,距离不应小于3m。
7.3.8 当对逆作拱墙施工质量有怀疑时,宜采用钻芯法进行检测检,测数量为100m2墙面为一组,每组不应少于3点。
8 地下水控制
8.1 一般规定
8.1.1 地下水控制的设计和施工应满足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分析确定。
8.1.2 地下水控制方法可分为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型式单独或组合使用,可按表8.1.2选用。
8.1.3 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时,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截水后,基坑中的水量或水压较大时,宜采用基坑内降水。
8.1.4 当基坑底为隔水层且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8.2 集水明排
8.2.1 排水沟和集水井可按下列规定布置:
1 排水沟和集水井宜布置在拟建建筑基础边净距0.4m以外,排水沟边缘离开边坡坡脚不应小于0.3m;在基坑四周或每隔30-40m应设一个集水井;
2 排水沟底面应比挖土面低0.3-0.4m,集水井底面应比沟底面低0.5m以上。
8.2.2 沟、井截面根据排水量确定,排水量V应满足下列要求:
V≥1.5Q (8.2.2)
式中 Q--基坑总涌水量,可按附录F计算。
8.2.3 抽水设备可根据排水量大小及基坑深度确定。
8.2.4 当基坑侧壁出现分层渗水时,可按不同高程设置导水管、导水沟等构成明排系统;当基坑侧壁渗水量较大或不能分层明排时,宜采用导水降水方法。基坑明排尚应重视环境排水,当地表水对基坑侧壁产生冲刷时,宜在基坑外采取截水、封堵、导流等措施。
8.3 降 水
8.3.1 降水井宜在基坑外缘采用封闭式布置,井间距应大于15倍井管直径,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应适当加密;当基坑面积较大、开挖较深时,也可在基坑内设置降水井。
8.3.2 降水井的深度应根据设计降水深度、含水层的埋藏分布和降水井的出水能力确定。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范围内不宜小于基坑底面以下0.5m。
8.3.3 降水井的数量n可按下式计算:
n=1.1(Q/q) (8.3.3)
式中 Q--基坑总涌水量,可按附录F计算;
q--设计单井出水量,可按本规程第8.3.4条计算。
8.3.4 设计单井出水量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井点出水能力可按36-60m3/d确定;
2 真空喷射井点出水量可按表8.3.4确定。
8.3.5 过滤器长度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真空井点和喷射井点的过滤器长度不宜小于含水层厚度的1/3;
2 管井过滤器长度宜与含水层厚度一致。
8.3.6 群井抽水时,各井点单井过滤器进水部分长度,可按下式验算:
yo>l (8.3.6-1)
单井井管进水长度yo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潜水完整井:
当过滤器工作部分长度小于2/3含水层厚度时应采用非完整井公式计算。若不满足上式条件,应调整井点数量和井点间距,再进行验算。当井距足够小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考虑基坑内布井。
8.3.7 基坑中心点水位降深计算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块状基坑降水深度可按下式计算:
1)潜水完整井稳定流:
2)承压完整井稳定流:
2 对非完整井或非稳定流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
3 计算出的降深不能满足降水设计要求,应重新调整井数、布井方式。
8.3.8 在降水漏斗范围内因降水引起的计算沉降量可按分层总和法计算。
8.3.9 真空井点结构和施工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 滤管直径可采用38-110mm的金属管,管壁上渗水孔直径为12-18mm,呈梅花状排列,孔隙率应大于15%;管壁外应设两层滤网,内层滤网宜采用30-80目的金属网或尼龙网,外层滤网宜采用3-10目的金属网或尼龙网;管壁与滤网间应采用金属丝绕成螺旋形隔开,滤网外应再绕一层粗金属丝。
2 当一级井点降水不满足降水深度要求时,亦可采用多级井点降水方法;
3 井点管的设置可采用射水法、钻孔法和冲孔法成孔,井孔直径不宜大于300mm,孔深宜比滤管底深0.5-1.0m。在井管与孔壁间及时用洁净中粗砂填灌密实均匀。投入滤料的数量应大于计算值的85%,在地面以下1m范围内应用粘土封孔;
4 井点使用前,应进行试抽水,当确认无漏水、漏气等异常现象后,应保证连续不断抽水;
5 在抽水过程中应定时观测水量、水位、真空度,并应使真空度保持在55kPa以上。
8.3.10 喷射井点的结构及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点的外管直径宜为73-108mm,内管直径为50-73mm,过滤器直径为89-127mm,井孔直径不宜大于600mm,孔深应比滤管底深1m以上。过滤器的结构与真空井点相同。喷射器混合室直径可取14mm,喷嘴直径可取6.5mm,工作水箱不应小于10m3。
2 工作水泵可采用多级泵,水压宜大于0.75MPa。
3 井孔的施工与井管的设置方法与真空井点相同。
4 井点使用时,水泵的起动泵压不宜大于0.3MPa。正常工作水压力宜为0.25Po(扬水高度);正常工作水流量宜取单井排水量。
8.3.11 管井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井井管直径应根据含水层的富水性及水泵性能选取,且井管外径不宜小于200mm,井管内径宜大于水泵外径50mm。
2 沉砂管长度不宜小于3m。
3 钢制、铸铁和钢筋骨架过滤器的孔隙率分别不宜小于30%、23%和50%。
4 井管外滤料宜选用磨圆度较好的硬质岩石,不宜采用棱角状石渣料、风化料或其它粘质岩石。滤料规格宜满足下列要求:
8.3.12 抽水设备主要为深井泵或深井潜水泵、水泵的出水量应根据地下水位降深和排水量大小选用,并应大于设计值的20%-30%。
8.3.13 管井成孔宜用于孔或清水钻进,若采用泥浆管井,井管下沉后必须充分洗井,保持滤网的畅通。
8.3.14 水泵应置于设计深度,水泵吸水口应始终保持在动水位以下。成井后应进行单井试抽检查降水效果,必要时应调整降水方案。降水过程中,应定期取样测试含砂量,保证含砂量不大于0.5‰。
8.4 截 水
8.4.1 截水帷幕的厚度应满足基坑防渗要求,截水帷幕的渗透系数宜小于1.0×10-6cm/s。
8.4.2 落底式竖向截水帷幕应插入下卧不透水层,其插入深度可按下式计算:
8.4.3 当地下含水层渗透性较强,厚度较大时,可采用悬挂式竖向截水与坑内井点降水相结合或采用悬挂式竖向截水与水平封底相结合的方案。
8.4.4 截水帷幕施工方法,工艺和机具的选择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施工条件等综合确定。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地基处理规范》JGJ79-91的有关规定。
8.5 回 灌
8.5.1 回灌可采用井点、砂井、砂沟等。
8.5.2 回灌井与降水井的距离不宜小于6m。
8.5.3 回灌井的间距应根据降水井的间距和被保护物的平面位置确定。
8.5.4 回灌井宜进入稳定水面下1m,且位于渗透性较好的土层中,过滤器的长度应大于降水井过滤器的长度。
8.5.5 回灌水量可通过水位观测孔中水位变化进行控制和调节,不宜超过原水位标高。回灌水箱高度可根据灌入水量配置。
8.5.6 回灌砂井的灌砂量应取井孔体积的95%,填料宜采用含泥量不大于13%、不均匀系数在3-5之间的纯净中粗砂。
8.5.7 回灌井与降水井应协调控制。回灌水宜采用清水。
附录A 圆弧滑动简单条分法
A.0.1水泥土墙、多层支点排桩及多层支点地下连续墙嵌固深度计算值ho宜按整体稳定条件采用圆弧滑动简单条分法确定(图A.0.1):
当嵌固深度下部存在软弱土层时,尚应继续验算软下卧层整体稳定性。
A.0.2 对于均质粘性土及地下水位以上的粉土或砂类土,嵌固深度ho可按下式确定:
A.0.3 粘聚力系数δ应按下式确定:
A.0.4 嵌固深度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附录B 弹性支点法
B.0.1 基坑外侧水平荷载标准值eaik宜按本规程第3.4.1条规定计算(图B.0.1)。
B.0.2 支护结构的基本挠曲方程应按下式确定(图B.0.1),支点处的边界条件可按本规程第B.0.4条确定:
泥墙可取单位宽度。
B.0.3 排桩结构抗力计算宽度宜按下列规定计算:
B.0.4 第j层支点边界条件宜按下式确定:
B.0.5 支护结构内力计算值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图B.0.5):
附录C 支点水平刚度系数kr及地基土水平抗力比例系数m
C.1 锚杆水平刚度系数
C.1.1 锚杆水平刚度系数kr应按本规程附录E的锚杆基本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
C.2 支撑体系水平刚度系数
C.2.1 支撑体系(含具有一定刚度的冠梁)或其与锚杆混合的支撑体系水平刚度系数kT应按支撑体系与排桩、地下连续墙的空间作用协同分析方法确定:亦可根据空间作用协同分析方法直接确定支撑体系及排桩或地下连续墙的内力与变形。
C.2.2 当基坑周边支护结构荷载相同、支撑体系采用对撑并沿具有较大刚度的腰梁或冠梁等间距布置时,水平刚度系数kT 可按下式计算:
C.3 土的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m
C.3.1 开挖面以下土的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m应以根据单桩水平荷载试验结果按下式计算:
附录D 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
D.0.1 对沿周边均匀配置纵向钢筋的圆形截面和矩形截面的排桩和地下连续墙,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应符合有关构造要求。
D.0.2 沿截面受拉区和受压区周边配置局部均匀纵向钢筋或集中纵向钢筋的圆形截面钢筋混凝土桩(图D.0.2),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配置在圆形截面受拉区的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按全截面面积计算)不宜小于0.2%。在不配置纵向受力钢筋的圆周范围内应设置周边纵向构造钢筋,纵向构造钢筋直径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10mm;纵向构造钢筋的环向间距不应大于圆截面的半径和250mm两者的较小值,且不得少于1根。
附录E 锚杆试验
E.1 一般规定
E.1.1 锚杆锚固段浆体强度达到15MPa或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时75%可进行锚杆试验。
E.1.2 加载装置(千斤顶、油泵)的额定压力必须大于试验压力,且试验前应进行标定。
E.1.3 加荷反力装置的承载力和刚度应满足最大试验荷载要求。
E.1.4 计量仪表(测力计、位移计)等应满足测试要求的精度。
E.1.5 基本试验和蠕变试验锚杆数量不应少于3根,且试验锚杆材料尺寸及施工工艺应与工程锚杆相同。
E.1.6 验收试验锚杆的数量应取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3根。
E.2 基本试验
E.2.1 基本试验最大的试验荷载不宜超过锚杆杆体承载力标准值的0.9倍。
E.2.2 锚杆基本试验应采用循环加、卸荷载法,加荷等级与锚头位移测读间隔时间应按表E.2.2确定。
E.2.3 锚杆破坏标准
1 后一级荷载产生的锚头位移增量达到或超过前一级荷载产生位移增量的2倍时;
2 锚头位移不稳定;
3 锚杆杆体拉断。
E.2.4 试验结果宜按循环荷载与对应的锚头位移读数列表整理,并绘制锚杆荷载-位移(Q-s)曲线,锚杆荷载--弹性位移(Q-se)曲线和锚杆荷载--塑性位移(Q-sp)曲线。
E.2.5 锚杆弹性变形不应小于自由段长度变形计算值的80%,且不应大于自由段长度与1/2锚固段长度之和的弹性变形计算值。
E.2.6 锚杆极限承载力取破坏荷载的前一级荷载,在最大试验荷载下未达到E.2.3规定的破坏标准时,锚杆极限承载力取最大
荷载。
E.3 验收试验
E.3.1 最大试验荷载应取锚杆轴向受拉承载力设计值Nu。
E.3.2 锚杆验收试验加荷等级及锚头位移测读间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始荷载宜取锚杆轴向拉力设计值的0.1倍;
2 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宜按表E.3.2规定进行;
3 在每级加荷等级观测时间内,测读锚头位移不应少于3次;
4 达到最大试验荷载后观测15min,卸荷至0.1Nu并测读锚头位移。
E.3.3 试验结果宜按每级荷载对应的锚头位移列表整理,并绘制锚杆荷载--位移(Q-s)曲线。
E.3.4 锚杆验收标准:
1 在最大试验荷载作用下,锚头位移相对稳定;
2 应符合本规程第E.2.5条规定。
E.4 蠕变试验
E.4.1 锚杆蠕变试验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应满足表E.4.1的规定,在观测时间内荷载应保持恒定。
E.4.2 每级荷载按时间间隔1、2、3、4、5、10、15、20、30、45、60、75、90min记录蠕变量。
E.4.3 试验结果宜按每级荷载在观测时间内不同时段的蠕变量列表整理,并绘制蠕变量-时间对数(s-lgt)曲线,蠕变系数可由下式计算:
附录F 基坑涌水量计算
F.0.1 均质含水层潜水完整井基坑涌水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图F.0.1 ):
F.0.2 均质含水层潜水非完整井基坑涌水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图F.0.2):
3 当基坑位于两个地表水体之间或位于补给区与排泄区之间时,涌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F.0.6 当基坑为圆形时,基坑等效半径应取为圆半径,当基坑为非圆形时,等效半径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附录G 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