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1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6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79-2002,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5、3.0.6、4.4.2、5.4.2、6.1.2、6.3.5、6.4.3、7.4.4、8.4.4、9.4.2、10.4.2、11.1.2、11.3.15、11.4.3、12.4.5、13.3.9、13.4.3、14.4.3、15.4.3、16.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9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71号文的要求,规范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全面修订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91。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3.基本规定;4.换填垫层法;5.预压法;6.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7.振冲法;8.砂石桩法;9.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10.夯实水泥土桩法;11.水泥土搅拌法;12.高压喷射注浆法;13.石灰桩法;14.灰土挤密桩法和土挤密桩法;15.柱锤冲扩桩法;16.单液硅化法和碱液法;17.其他地基处理方法等。
本规范主要修订内容是:
1.增加了强夯置换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土搅拌法(干法)、石灰桩法和柱锤冲扩桩法等地基处理方法的设计和施工规定。
2.对原规范中总则、主要符号、基本规定、换填法、预压法、强夯法、振冲法、土或灰土挤密桩法、砂石桩法、深层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要点等内容均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3.取消了托换法一章,对其内容作了调整:将单液硅化法和碱液法内容作了补充独立成章;将其他方法列入第17章。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范参加单位:
冶金建筑研究总院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浙江大学
同济大学
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上海)
河北工业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张永钧(以下按姓名笔画为序)
王仁兴 王吉望 王恩远 平涌潮 叶观宝 刘 毅 刘惠珊 张 峰 杨灿文 罗宇生 周国钧 侯伟生 袁 勋 袁内镇 涂光祉 阎明礼 康景俊 滕延京 潘秋元
1 总则
1.0.1 为了在地基处理的设计和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地基处理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
1.0.3 地基处理除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外,尚应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
1.0.4 建筑工程地基处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经处理后的地基计算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0.1 在选择地基处理方案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搜集详细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上部结构及基础设计资料等;
2 根据工程的要求和采用天然地基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地基处理的目的、处理范围和处理后要求达到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等;
3 结合工程情况,了解当地地基处理经验和施工条件,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尚应了解其他地区相似场地上同类工程的地基处理经验和使用情况等;
4 调查邻近建筑、地下工程和有关管线等情况;
5 了解建筑场地的环境情况。
3.0.2 在选择地基处理方案时,应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选用处理地基或加强上部结构和处理地基相结合的方案。
3.0.3 地基处理方法的确定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根据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及使用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土质条件、地下水特征、环境情况和对邻近建筑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几种可供考虑的地基处理方案,包括选择两种或多种地基处理措施组成的综合处理方案;
2 对初步选出的各种地基处理方案,分别从加固原理、适用范围、预期处理效果、耗用材料、施工机械、工期要求和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对比,选择最佳的地基处理方法;
3 对已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宜按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在有代表性的场地上进行相应的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并进行必要的测试,以检验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如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查明原因,修改设计参数或调整地基处理方法。
3.0.4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而需要对本规范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零;
2 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1.0。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尚应验算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
对水泥土类桩复合地基尚应根据修正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桩身强度验算。
3.0.5 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0.6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3.0.7 施工技术人员应掌握所承担工程的地基处理目的、加固原理、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施工中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和监测,并做好施工记录。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施工过程中应进行质量监理。施工结束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
3.0.8 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9 对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需要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经地基处理后,应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4 换填垫层法
4.1 一般规定
4.1.1 换填垫层法适用于浅层软弱地基及不均匀地基的处理。
4.1.2 应根据建筑体型、结构特点、荷载性质、岩土工程条件、施工机械设备及填料性质和来源等进行综合分析,进行换填垫层的设计和选择施工方法。
4.2 设计
4.2.1 垫层的厚度z应根据需置换软弱土的深度或下卧土层的承载力确定,并符合下式要求:
4.2.2 垫层底面的宽度应满足基础底面应力扩散的要求,可按下式确定:
整片垫层底面的宽度可根据施工的要求适当加宽。
垫层顶面宽度可从垫层底面两侧向上,按基坑开挖期间保持边坡稳定的当地经验放坡确定。垫层顶面每边超出基础底边不宜小于300mm。
4.2.3 垫层的承载力宜通过现场载荷试验确定,并应进行下卧层承载力的验算。
4.2.4 对于垫层下存在软弱下卧层的建筑,在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应考虑邻近基础对软弱下卧层顶面应力叠加的影响。当超出原地面标高的垫层或换填材料的重度高于天然土层重度时,宜早换填,并应考虑其附加的荷载对建筑及邻近建筑的影响。
垫层地基的变形由垫层自身变形和下卧层变形组成。换填垫层在满足本规范第4.2.1条、第4.2.2条和第4.2.6条的条件下,垫层地基的变形可仅考虑其下卧层的变形。对沉降要求严的或垫层厚的建筑,应计算垫层自身的变形。
垫层下卧层的变形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计算。
4.2.5 垫层可选用下列材料:
1 砂石。宜选用碎石、卵石、角砾、圆砾、砾砂、粗砂、中砂或石屑(粒径小于2mm的部分不应超过总重的45%),应级配良好,不含植物残体、垃圾等杂质。当使用粉细砂或石粉(粒径小于0.075mm的部分不超过总重的9%)时,应掺人不少于总重30%的碎石或卵石。砂石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50mm。对湿陷性黄土地基,不得选用砂石等透水材料。
2 粉质粘土。土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5%,亦不得含有冻土或膨胀土。当含有碎石时,其粒径不宜大于50mm。用于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地基的粉质粘土垫层,土料中不得夹有砖、瓦和石块。
3 灰土。体积配合比宜为2:8或3:7。土料宜用粉质粘土,不宜使用块状粘土和砂质粉土,不得含有松软杂质,并应过筛,其颗粒不得大于15mm。石灰宜用新鲜的消石灰,其颗粒不得大于5mm。
4 粉煤灰。可用于道路、堆场和小型建筑、构筑物等的换填垫层。粉煤灰垫层上宜覆土0.3~0.5m。粉煤灰垫层中采用掺加剂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性能及适用条件。作为建筑物垫层的粉煤灰应符合有关放射性安全标准的要求。粉煤灰垫层中的金属构件、管网宜采取适当防腐措施。大量填筑粉煤灰时应考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环境影响。
5 矿渣。垫层使用的矿渣是指高炉重矿渣,可分为分级矿渣、混合矿渣及原状矿渣。矿渣垫层主要用于堆场、道路和地坪,也可用于小型建筑、构筑物地基。选用矿渣的松散重度不小于11kN/m3,有机质及含泥总量不超过5%。设计、施工前必须对选用的矿渣进行试验,在确认其性能稳定并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使用。作为建筑物垫层的矿渣应符合对放射性安全标准的要求。易受酸、碱影响的基础或地下管网不得采用矿渣垫层。大量填筑矿渣时,应考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环境影响。
6 其他工业废渣。在有可靠试验结果或成功工程经验时,对质地坚硬、性能稳定、无腐蚀性和放射性危害的工业废渣等均可用于填筑换填垫层。被选用工业废渣的粒径、级配和施工工艺等应通过试验确定。
7 土工合成材料。由分层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与地基土构成加筋垫层。所用土工合成材料的品种与性能及填料的土类应根据工程特性和地基土条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的要求,通过设计并进行现场试验后确定。
作为加筋的土工合成材料应采用抗拉强度较高、受力时伸长率不大于4%~5%、耐久性好、抗腐蚀的土工格栅、土工格室、土工垫或土工织物等土工合成材料;垫层填料宜用碎石、角砾、砾砂、粗砂、中砂或粉质粘土等材料。当工程要求垫层具有排水功能时,垫层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透水性。
在软土地基上使用加筋垫层时,应保证建筑稳定并满足允许变形的要求。
4.2.6 垫层的压实标准可按表4.2.6选用:
4.2.7 对于工程量较大的换填垫层,应按所选用的施工机械、换填材料及场地的土质条件进行现场试验,以确定压实效果。
4.3 施工
4.3.1 垫层施工应根据不同的换填材料选择施工机械。粉质粘土、灰土宜采用平碾、振动碾或羊足碾,中小型工程也可采用蛙式夯、柴油夯。砂石等宜用振动碾。粉煤灰宜采用平碾、振动碾、平板振动器、蛙式夯。矿渣宜采用平板振动器或平碾,也可采用振动碾。
4.3.2 垫层的施工方法、分层铺填厚度、每层压实遍数等宜通过试验确定。除接触下卧软土层的垫层底部应根据施工机械设备及下卧层土质条件确定厚度外,一般情况下,垫层的分层铺填厚度可取200~300mm。
为保证分层压实质量,应控制机械碾压速度。
4.3.3 粉质粘土和灰土垫层土料的施工含水量宜控制在最优含水量ωop±2%的范围内,粉煤灰垫层的施工含水量宜控制在ωop±4%的范围内。最优含水量可通过击实试验确定,也可按当地经验取用。
4.3.4 当垫层底部存在古井、古墓、洞穴、旧基础、暗塘等软硬不均的部位时,应根据建筑对不均匀沉降的要求予以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铺填垫层。
4.3.5 基坑开挖时应避免坑底土层受扰动,可保留约200mm厚的土层暂不挖去,待铺填垫层前再挖至设计标高。严禁扰动垫层下的软弱土层,防止其被践踏、受冻或受水浸泡。在碎石或卵石垫层底部宜设置150~300mm厚的砂垫层或铺一层土工织物,以防止软弱土层表面的局部破坏,同时必须防止基坑边坡坍土混入垫层。
4.3.6 换填垫层施工应注意基坑排水,除采用水撼法施工砂垫层外,不得在浸水条件下施工,必要时应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
4.3.7 垫层底面宜设在同一标高上,如深度不同,基坑底土面应挖成阶梯或斜坡搭接,并按先深后浅的顺序进行垫层施工,搭接处应夯压密实。
粉质粘土及灰土垫层分段施工时,不得在柱基、墙角及承重窗间墙下接缝。上下两层的缝距不得小于500mm。接缝处应夯压密实。灰土应拌合均匀并应当日铺填夯压。灰土夯压密实后3d内不得受水浸泡。粉煤灰垫层铺填后宜当天压实,每层验收后应及时铺填上层或封层,防止干燥后松散起尘污染,同时应禁止车辆碾压通行。
垫层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与基坑回填。
4.3.8 铺设土工合成材料时,下铺地基土层顶面应平整,防止土工合成材料被刺穿、顶破。铺设时应把土工合成材料张拉平直、绷紧,严禁有折皱;端头应固定或回折锚固;切忌曝晒或裸露;连结宜用搭接法、缝接法和胶结法,并均应保证主要受力方向的连结强度不低于所采用材料的抗拉强度。
4.4 质量检验
4.4.1 对粉质粘土、灰土、粉煤灰和砂石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司用环刀法、贯人仪、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或标准贯人试验俭验;对砂石、矿渣垫层可用重型动力触探检验。并均应通过现场试验以设计压实系数所对应的贯人度为标准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压实系数也可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或其他方法检验。
4.4.2 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4.4.3 采用环刀法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取样点应位于每层厚度的2/3深度处。检验点数量,对大基坑每50~100m2不应少于1个检验点;对基槽每10~20m不应少于1个点;每个独立柱基不应少于1个点。采用贯人仪或动力触探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每分层检验点的间距应小于4m。
4.4.4 竣工验收采用载荷试验检验垫层承载力时,每个单体工程不宜少于3点;对于大型工程则应按单体工程的数量或工程的面积确定检验点数。
5 预压法
5.1 一般规定
5.1.1 预压法包括堆载预压法和真空预压法。预压法适用于处理淤泥质土、淤泥和冲填土等饱和粘性土地基。
5.1.2 预压法处理地基应预先通过勘察查明土层在水平和竖直方向的分布、层理变化,查明透水层的位置、地下水类型及水源补给情况等。并应通过土工试验确定土层的先期固结压力、孔隙比与固结压力的关系、渗透系数、固结系数、三轴试验抗剪强度指标以及原位十字板抗剪强度等。
5.1.3 对重要工程,应在现场选择试验区进行预压试验,在预压过程中应进行地基竖向变形、侧向位移、孔隙水压力、地下水位等项目的监测并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根据试验区获得的监测资料确定加载速率控制指标、推算土的固结系数、固结度及最终竖向变形等,分析地基处理效果,对原设计进行修正,并指导全场的设计与施工。
5.1.4 对堆载预压工程,预压荷载应分级逐渐施加,确保每级荷载下地基的稳定性,而对真空预压工程,可一次连续抽真空至最大压力。
5.1.5 对主要以变形控制的建筑,当塑料排水带或砂井等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变形量和平均固结度符合设计要求时,方可卸载。
对主要以地基承载力或抗滑稳定性控制的建筑,当地基土经预压而增长的强度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或稳定性要求时,方可卸载。
5.2 设计
(Ⅰ)堆载预压法
5.2.1 对深厚软粘土地基,应设置塑料排水带或砂井等排水竖井。当软土层厚度不大或软土层含较多薄粉砂夹层,且固结速率能满足工期要求时,可不设置排水竖井。
5.2.2 堆载预压法处理地基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选择塑料排水带或砂井,确定其断面尺寸、间距、排列方式和深度;
2 确定预压区范围、预压荷载大小、荷载分级、加载速率和预压时间;
3 计算地基土的固结度、强度增长、抗滑稳定性和变形。
5.2.3 排水竖井分普通砂井、袋装砂井和塑料排水带。普通砂井直径可取300~500mm,袋装砂井直径可取70~120mm。塑料排水带的当量换算直径可按下式计算:
5.2.4 排水竖井的平面布置可采用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排列。竖井的有效排水直径de与间距l的关系为:
等边三角形排列 de=1.05l
正方形排列 de=1.13l
5.2.5 排水竖井的间距可根据地基土的固结特性和预定时间内所要求达到的固结度确定。设计时,竖井的间距可按井径比n选用(n=de/dw,dw为竖井直径,对塑料排水带可取dw=dp)。塑料排水带或袋装砂井的间距可按n=15~22选用,普通砂井的间距可按n=6~8选用。
5.2.6 排水竖井的深度应根据建筑物对地基的稳定性、变形要求和工期确定。
对以地基抗滑稳定性控制的工程,竖井深度至少应超过最危险滑动面2.Om。
对以变形控制的建筑,竖井深度应根据在限定的预压时间内需完成的变形量确定。竖井宜穿透受压土层。
5.2.7 一级或多级等速加载条件下,当固结时间为t时,对应总荷载的地基平均固结度可按下式计算:
5.2.8 当排水竖井采用挤土方式施工时,应考虑涂抹对土体固结的影响。当竖井的纵向通水量qw与天然土层水平向渗透系数kh的比值较小,且长度又较长时,尚应考虑井阻影响。瞬时加载条件下,考虑涂抹和井阻影响时,竖井地基径向排水平均固结度可按下式计算:
5.2.9 对排水竖井未穿透受压土层之地基,应分别计算竖井范围土层的平均固结度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的平均固结度,通过预压使该两部分固结度和所完成的变形量满足设计要求。
5.2.10 预压荷载大小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对于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应采用超载预压法处理,超载量大小应根据预压时间内要求完成的变形量通过计算确定,并宜使预压荷载下受压土层各点的有效竖向应力大于建筑物荷载引起的相应点的附加应力。
预压荷载顶面的范围应等于或大于建筑物基础外缘所包围的范围。
加载速率应根据地基土的强度确定。当天然地基土的强度满足预压荷载下地基的稳定性要求时,可一次性加载,否则应分级逐渐加载,待前期预压荷载下地基土的强度增长满足下一级荷载下地基的稳定性要求时方可加载。
5.2.11 计算预压荷载下饱和粘性土地基中某点的抗剪强度时,应考虑土体原来的固结状态。对正常固结饱和粘性土地基,某点某一时间的抗剪强度可按下式计算:
5.2.12 预压荷载下地基的最终竖向变形量可按下式计算:
变形计算时,可取附加应力与土自重应力的比值为0.1的深度作为受压层的计算深度。
5.2.13 预压法处理地基必须在地表铺设与排水竖井相连的砂垫层,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500mm。
砂垫层砂料宜用中粗砂,粘粒含量不宜大于3%,砂料中可混有少量粒径小于50mm的砾石。砂垫层的干密度应大于1.5g/cm3,其渗透系数宜大于1×10-2cm/s。
在预压区边缘应设置排水沟,在预压区内宜设置与砂垫层相连的排水盲沟。
5.2.14 砂井的砂料应选用中粗砂,其粘粒含量不应大于3%。
(Ⅱ)真空预压法
5.2.15 真空预压法处理地基必须设置排水竖井。设计内容包括:竖井断面尺寸、间距、排列方式和深度的选择;预压区面积和分块大小;真空预压工艺;要求达到的真空度和土层的固结度;真空预压和建筑物荷载下地基的变形计算;真空预压后地基土的强度增长计算等。
5.2.16 排水竖井的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5条选用。
砂井的砂料应选用中粗砂,其渗透系数应大于1×10-2cm/s。
5.2.17 真空预压区边缘应大于建筑物基础轮廓线,每边增加量不得小于3.Om。每块预压面积宜尽可能大且呈方形。
5.2.18 真空预压的膜下真空度应稳定地保持在650mmHg以上,且应均匀分布,竖井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平均固结度应大于90%。
5.2.19 当建筑物的荷载超过真空预压的压力,且建筑物对地基变形有严格要求时,可采用真空-堆载联合预压法,其总压力宜超过建筑物的荷载。
5.2.20 对于表层存在良好的透气层或在处理范围内有充足水源补给的透水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隔断透气层或透水层。
5.2.21 真空预压地基最终竖向变形可按本规范第5.2.12条计算,其中ξ可取0.8~0.9。真空-堆载联合预压法以真空预压为主时,ξ可取0.9。
5.2.22 真空预压所需抽真空设备的数量,可按加固面积的大小和形状、土层结构特点,以一套设备可抽真空的面积为1000~1500m2确定。
5.3 施工
(Ⅰ)堆载预压法
5.3.1 塑料排水带的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塑料排水带在现场应妥加保护,防止阳光照射、破损或污染,破损或污染的塑料排水带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5.3.2 砂井的灌砂量,应按井孔的体积和砂在中密状态时的干密度计算,其实际灌砂量不得小于计算值的95%。
灌人砂袋中的砂宜用干砂,并应灌制密实。
5.3.3 塑糊冰带和袋装砂井施工时,宜配置能检测其深度的设备。
5.3.4 塑料排水带施工所用套管应保证插入地基中的带子不扭曲。塑料排水带需接长时,应采用滤膜内芯带平搭接的连接方法,搭接长度宜大于200mm。
袋装砂井施工所用套管内径宜略大于砂井直径。
塑料排水带和袋装砂井施工时,平面井距偏差不应大于井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5%,深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塑料排水带和袋装砂井砂袋埋人砂垫层中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
5.3.5 对堆载预压工程,在加载过程中应进行竖向变形、边桩水平位移及孔隙水压力等项目的监测,且根据监测资料控制加载速率。对竖井地基,最大竖向变形量每天不应超过15mm,对天然地基,最大竖向变形量每天不应超过1Omm;边桩水平位移每天不应超过5mm,并且应根据上述观察资料综合分析、判断地基的稳定性。
(Ⅱ)真空预压法
5.3.6 真空预压的抽气设备宜采用射流真空泵,空抽时必须达到95kPa以上的真空吸力,真空泵的设置应根据预压面积大小和形状、真空泵效率和工程经验确定,但每块预压区至少应设置两台真空泵。
5.3.7 真空管路的连接应严格密封,在真空管路中应设置止回阀和截门。
水平向分布滤水管可采用条状、梳齿状及羽毛状等形式,滤水管布置宜形成回路。滤水管应设在砂垫层中,其上覆盖厚度100~200mm的砂层。滤水管可采用钢管或塑料管,外包尼龙纱或土工织物等滤水材料。
5.3.8 密封膜应采用抗老化性能好、韧性好、抗穿刺性能强的不透气材料。密封膜热合时宜采用双热合缝的平搭接,搭接宽度应大于15mm。
密封膜宜铺设三层,膜周边可采用挖沟埋膜、平铺并用粘土覆盖压边、围埝沟内及膜上覆水等方法进行密封。
5.3.9 采用真空一堆载联合预压时,先进行抽真空,当真空压力达到设计要求并稳定后,再进行堆载,并继续抽气,堆载时需在膜上铺设土工编织布等保护材料。
5.4 质量检验
5.4.1 施工过程质量检验和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塑料排水带必须在现场随机抽样送往实验室进行性能指标的测试,其性能指标包括纵向通水量、复合体抗拉强度、滤膜抗拉强度、滤膜渗透系数和等效孔径等。
2 对不同来源的砂井和砂垫层砂料,必须取样进行颗粒分析和渗透性试验。
3 对于以抗滑稳定控制的重要工程,应在预压区内选择代表性地点预留孔位,在加载不同阶段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取土进行室内土工试验。
4 对预压工程,应进行地基竖向变形、侧向位移和孔隙水压力等项目的监测。
5 真空预压工程除应进行地基变形、孔隙水压力的监测外,尚应进行膜下真空度和地下水位的量测。
5.4.2 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必要时,尚应进行现场载荷试验,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