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05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本条规定了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和要求,这里应说明的是,本规范作为混凝土结构加固通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是针对为保障安全、质量、卫生、环保和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达到的最低指标和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定。至于以更高质量要求和更能满足社会生产、生活需求的标准,则应由其他层次的标准规范,如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标准、以新技术应用为主的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充实和提高。然而,在前一段时间里,这一最基本的标准化关系,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得到遵循,出现了有些标准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反而低于国家标准的不正常情况。为此,在实施本规范过程中,若遇到上述情况,一定要从国家标准是保证加固结构安全的最低标准这一基点出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法和建设部第25号部令的规定来实施本规范,做好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工作,以避免在加固工程中留下安全隐患。
1.0.2 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相对应,以便于配套使用。
1.0.3~1.0.4 这两条主要是对本规范在实施中与其他相关标准配套使用的关系作出规定。但应指出的是,由于结构加固是一个新领域,其标准规范体系中还有不少缺口,一时还很难完成配套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当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向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管理委员会反映,以取得该委员会具体帮助。
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2.1.14 本规范采用的术语及其涵义,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的:
1 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已作规定的,一律加以引用,不再另行给出定义;
2 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尚未规定的,由本规范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给出其定义;
3 当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虽已有该术语,但定义不准确或概括的内容不全时,由本规范完善其定义。
.2 符 号
.2.1~2.2.4 本规范采用的符号及其意义,尽可能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及《钢结构设计规范》相一致,以便于在加固设计、计算中引用其公式,只有在遇到公式中必需给出加固设计专用的符号时,才另行制定,即使这样,在制定过程中仍然遵循了下列原则:
1 对主体符号及其上、下标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GB 132的符号用字及其构成规则;
2 当必须采用通用符号,但又必须与新建工程使用的该符号有所区别时,可在符号的释义中加上定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混凝土结构是否需要加固,应经结构可靠性鉴定确认。我国已发布的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旧编号 GBJ 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是通过实测、验算并辅以专家评估才作出可靠性鉴定的结论,因而可以作为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的基本依据;但须指出的是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远比新建工程多而复杂,况且还要考虑业主的种种要求;因而本条作出了:"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规范的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的规定。
此外,众多的工程实践经验表明,承重结构的加固效果,除了与其所采用的方法有关外,还与该建筑物现状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结构经局部加固后,虽然能提高被加固构件的安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承重结构的整体承载便一定是安全的。因为就整个结构而言,其安全性还取决于原结构方案及其布置是否合理,构件之间的连接是否可靠,其原有的构造措施是否得当与有效等等:而这些就是结构整体性(integrity)或结构整体牢固性(robustness)的内涵;其所起到的综合作用就是使结构具有足够的延性和冗余度。因此,本规范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承担结构加固设计时,应对该承重结构的整体性进行检查与评估,以确定是否需作相应的加强。
3.1.2 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加固前的服役时间各不相同,其加固后的结构功能又有所改变,因此不能直接沿用其新建时的安全等级作为加固后的安全等级,而应根据业主对该结构下一目标使用期的要求,以及该房屋加固后的用途和重要性重新进行定位,故有必要由业主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3.1.3 本条为保留条文。此次修订增加了"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的规定。因为在当前的结构加固设计领域中,经验不足的设计人员占较大比重,致使加固工程出现"顾此失彼"的失误案例时有发生,故有必要加以提示。
3.1.4 由高温、高湿、冻融、冷脆、腐蚀、振动、温度应力、收缩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原因造成的结构损坏,在加固时,应采取有效的治理对策,从源头上消除或限制共有害的作用。与此同时,尚应正确把握处理的时机,使之不致对加固后的结构重新造成损坏。就一般概念而言,通常应先治理后加固,但也有一些防治措施可能需在加固后采取。因此,在加固设计时,应合理地安排好治理与加固的工作顺序,以使这些有害因索不致于复萌。这样才能保证加固后结构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1.7 结构加固工作反馈的信息表明,业主和设计单位普遍要求本规范给出结构加固后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这个要求无可厚非,也很必要,但问题在于大多数加固技术在实际工程中已经使用的年数都不长,很难据以判断一种加固方法,其使用年限是否能与新建的工程一样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规范修订组对国内外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其主要结果如下;
1 国外有关结构加固的指南普遍认为:基于现有房屋结构的修复经验,以30年作为正常使刚与维护条件下结构加固的设计使用年限是相当适宜的。倘若能引进桥梁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则不仅更能保证安全,而且在到达设计年限时,继续延长其使用期的可能性将明显增大。这一点对使用聚合物材料的加固方法尤为重要。
2 国外保险业对房屋结构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的最高保用年限也定为30年。因为其所做的评估认为:这个年数较能为有关各方共同接受。
3 我国档案材料的统计数据表明,一般公用建筑投入使用后,其前30年的检查、维护周期一般为6~12年;其30年后的检查、修缮时间的间隔显著缩短,甚至很快便进入大修期。
由上述可见,对正常使用、正常维护的房屋结构而言,30年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标志性年限.为此,规范修订组在调查基础上,又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其主要结论如下:
1 以30年为加固设计的使用年限,较为符合当前加固技术发展的水平和近15年来所积累的经验;况且到了30年也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结构寿命的终结,而只是需要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以作出是否可以继续安全使用的结论。这对己使用30年的房屋而言,也确有此必要。
2 对使用胶粘剂或其他聚合物的加固方法,不论厂商如何标榜其产品的优良性能,但使用者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这些人工合成的材料,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老化问题,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况且在工程施工的现场,还很容易因错用劣质材料或所使用的工艺不当,而过早地发生破坏。为了防范这类隐患,即使在发达的国家也同样要求加强检查(如房屋)或监测(如桥梁),但检查时间的间隔可由设计单位作出规定,不过第一次检查时间宜定为投入使用后的6~8年,且至迟不应晚于10年。
此外,专家也指出,对房屋建筑的修复,还应首先听取业主的意见。若业主认为其房屋极具保存价值,而加固费用也不成问题。则可商定…个较长的设计使用年限;譬如,可参照文物建筑的修复,定一个较长的使用年限,这在技术上都是能够做到的,但毕竟很赀财力,不应在业主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误导他们这么做。
基于以上所做的工作,制订了本条的三项处理原则。
3.1.8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系以委托方提供的结构用途、使用条件和使用环境为依据进行的。倘若加固后任意改变其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将显著影响结构加固部分的安全性及耐久性。因此,改变前必须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否则后果的严重性将很难预料。
3.2 设计计算原则
3.2.1 本条为新增的内容,弥补了原规范对加固结构分析方法未作规定的不足。由于线弹性分析方法是最成熟的结构加固分析方法,迄今为国外结构加固设计规范和指南所广泛采用。因此,本规范作出了"在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线弹性分析方法计算被加固结构作用效应"的规定。至于塑性内力重分布分析方法,由于到目前为止仪见在增人截面加固法中有所应用,故未作具体规定。若设计人员认为其所采用的加固法需按塑性内力重分布分析方法进行计算时,应有可靠的实验依据,以确保被加固结构的安全。另外,还应指出的是,即使是增大截面加固法,在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时,也应遵守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对这种分析方法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3.2.2 本规定对混凝土结构的加固验算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这里仅指出一点,即:其中大部分计算参数己在该结构加固前可靠性鉴定中通过实测或验算予以确定。因此,在进行结构加固设计时,宜尽可能加以引用,这样不仅节约时间和费用,而且在被加固结构口后万一出现问题时,也便于分清责任。
4 材 料
4.1 水 泥
4.1.1~4.1.2 本条的规定是根拥国内外混凝土结构加固工程使用水泥的经验制订的。其中需说明的是,对火山灰质和矿渣质硅酸盐水泥的使用,之所以强调应有工程实践经验,是因为其所配制的混凝土,容易出现泌水现象,且早期强度偏低,需要的养护时间较长:兼之加固现场条件较差,容易受到意外因素的干扰:但若有使用经验,则可通过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予以防备。
4.1.3 本条涉及被加固结构的安全,本应列为强制性条文,但因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已有类似规定的强制性条文,故不再重复。
4.2 混凝土
4.2.1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之所以要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C20,主要是为了保证新旧混凝上界面以及它与新加钢筋或其他加固材料之间能有足够的粘结强度。因为局部新增的混凝土,其体积一般较小,浇筑空间有限,施工条件远不及全构件新浇的混凝土。调查和试验表明,在小空间模板内浇筑的混凝上均匀性较差,其现场取芯确定的混凝上强度可能要比正常浇注的混凝土低10%以上,故有必要适当提高其强度等级。
4.2.4 随着商品混凝土和高强混凝土的大量进入建设工程市场,原规范关于"加固用的混凝上中不应掺入粉煤灰"的规定经常受到质询,纷纷要求规范采取积极的措施予以解决。为此,修订组对制订原规范第2.2.7条的背景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从中了解到主要是由于上世纪80年代工程上所使用的粉煤灰,其质量较差,烧失量过大,致使掺有粉煤灰的混凝土,其收缩率可能达到难以与原构件混凝土相适应的程度,从而影响了结构加固的质量。因此作出了禁用的规定。此次修订规范,对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如何掺加粉煤灰作了专题的分析研究,其结论表明:只要他用Ⅰ级灰,且限制其烧火量在5%范围内,便不致对加固后的结构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据此,用本条文取代原规范第2.2.7条的规定。
4.2.5 微膨胀混凝土之所以不能用铝粉作膨胀剂进行配制,主要是因为铝粉遇水立即开始发泡,气温高时发泡还更快,从而在浇筑混凝土前,其膨胀作用便已发挥完毕。况且,直接掺入铝粉也很难拌匀,故早已被世界各国所弃用。
为了使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具有微膨胀的性能,应寻求膨胀作用发生在水泥水化过程的膨胀剂,才能抵消混凝土在固化过程中产生的收缩而起到预压应力的作用。为此,当购买微膨胀水泥或微膨胀剂产品时,应要求厂商提供该产品在水泥水化过程中的膨胀率及其与水泥的配合比;与此同时,还应要求厂商说明其使用的后期是否会发生回缩问题,并提供不回缩或回缩率极小的书面保证,因为膨胀剂能否起到长期的施压作用,直接涉及加固结构的安全。
4.3 钢材及焊接材料
4.3.1~4.3.5 本规范对结构加固用钢材的选择,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的考虑:
1 在二次受力条件下,具有较高的强度利用率,能较充分地发挥被加固构件新增部分的材料潜力;
2 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在钢筋、钢板和型钢之间焊接的可靠性能得到保证;
3 高强钢材仪推荐用于预应力加固及锚栓连接。
4.3.6 几年来有关焊接信息的反馈情况表明,在混凝土结构加固工程中,一般对钢筋焊接较为熟悉,需要解释的问题很少;而对钢板、扁钢、型钢等的焊接,仍有很多设计人员对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理解不深,以致在施工图中,对焊缝质量所提出的要求,往往与施工人员有争执。最近修订的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已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在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中,当涉及型钢和钢板焊接问题时,应先熟悉该规范第7.1.1条的规定以及该条的条文说明,将有助于做好钢材焊缝的设计。
4.4 纤维和纤维复合材
4.4.1 对本条的规定需说明以下三点:
1 碳纤维按其主原料分为三类,即聚丙烯腈(PAN)基碳纤维、沥青(PITCH)基碳纤维和粘胶(RAYON)基碳纤维。从结构加固性能要求来考量,只有PAN 基碳纤维最符合承重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粘胶基碳纤维的性能和质量差,不能用于承重结构的加固;沥青基碳纤维只有中、高模量的长丝,可用于需要高刚性材料的加固场合,但在通常的建筑结构加固中很少遇到这类用途,况且在国内尚无实际使用经验,因此,本规范规定:必须选用聚丙烯腈基(PAN基)碳纤维守另外,应指出的是最近市场新推出的玄武岩纤维和石英纤维,由于其强度和弹性模量很低,不能用于结构加固。因此,在选材时,切勿听信不实的宣传。
2 当采用聚丙烯腈基碳纤维时,还必须采用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严禁使用大丝束纤维:其所以作出这样严格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小丝束的抗拉强度十分稳定,离散性很小,其变异系数均在5%以下,容易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其性能和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而大丝束则不然,其变异系数高达15%~8%,且在试验和试用中所表现出的可靠性较差,故不能作为承重结构加固材料使用。
另外,应指出的是,K数大于12,但不大于18的碳纤维,虽仍属小丝束的范围,但由于我国工程结构使用碳纤维的时间还很短,所积累的成功经验均是从12K碳纤维的试验和工程中取得的;对大于12K的小丝束碳纤维所积累的试验数据和工程使用经验均嫌不足。因此,在此次制订的国家标准中,仅允许使用12K及12K以下的碳纤维。这一点应提请加固设计单位注意。
3 对玻璃纤维在结构加固工程中的应用,必须选用高强度的S玻璃纤维或含碱量低于0.8%的E玻璃纤维。至于A玻璃纤维和C玻璃纤维,由于其含碱量(K、Na)高,强度低,尤其是在湿态环境中强度下降更为严重,因而应严禁在结构加固中使用。
4.4.2 对本强制性条文的制定,需说明以下三点:
1 纤维复合材虽然是工程结构加固的好材料,但在工程上使用时,除了应对纤维和胶粘剂的品种、型号、规格、性能和质量作出严格规定外,尚须对纤维与胶粘剂的"配伍"问题进行安全性与适配性的检验与合格评定。否则容易因材料"配伍"失误,而导致结构加固工程失败。
2 随着碳纤维生产技术的日益发展,高强度级碳纤维的基本性能和质量也越来越得到改善。为了更好地利用这类材料,国外有关规程和指南几乎都增加了"超高强"一级。本规范根据目前国内市场供应的不同型号碳纤维的性能和质量的差异情况,也将结构加固使用的碳纤维分为"高强度Ⅰ级"和"高强度Ⅱ级"两档,并分别给出了其主要性能的合格指标。之所以不用"超高强"作为分级的冠名,
主要是因为这个定语过于夸张,无助于技术的不断向前发展。
3 表4.4.2-1和表4.4.2-2的安全性及适配性检验合格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管理委员会几年来对进入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各种品牌和型号碳纤维的抽检结果,并参照国外有关规程和指南制定的。工程试用结果表明,按该表规定的指标接收产品较能保证结构安全所要求的质量。
4.4.3 本条的规定必须得到强制执行。因为一种纤维与一种胶粘剂的配伍通过了安全性及适配性的检验,并不等于它与其他胶粘剂的配伍,也具有同等的安全性及适配性.故必须重新做检验,但检验项目可以适当减少。
4.4.6 对本强制性条文需说明两点:
1 目前国内外生产的供工程结构粘贴纤维复合材用的胶粘剂,是以常温固化和现场施工为主要前提,因此,其浸润性、渗透性和垂流度均仅适用于单位面积质量在300g/m2及其以-卜的碳纤维织物。若大于300g/m2,胶粘剂将很难浸透;即使能设法浸透,但对仰贴和侧贴的部位仍然保证不了施工质量。因为胶粘剂将会大量流淌,致使碳纤维的层内和层间因缺胶而达不到设计所要求的粘结强度。故作出了严禁使用的规定,以确保承重结构加固后的安全。
2 预没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由于存贮期短,且要求低温冷藏,在现场加固施工条件下很难做到,常常因此而导致预浸料提前固化。若勉强加以利用,将严重影响结构加固的安全和质量,故作出严禁使用这种材料的规定。
3 应提请设计和监理单位注意的是:以上禁用的材料,只能在工厂条件下采用中、高温(125℃~180℃)固化工艺,以低粘度的专用胶粘剂制作纤维复合材。但一些不法厂商为了赚取高利润,有意隐瞒这些事实,大量地将这类材料推销给建设工程使用,而一些业主和施工单位也为了能减少胶粘剂用量且又价格低廉,甚至还有回扣,而不顾被加固结构的安全,以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予以滥用。考虑到一旦发生事故很难分清设计、施工、监理、业主和材料供应商的责任。故提请设计、监理和检验单位必须严加提防。
4.5 结构加固用胶粘剂
4.5.1 一种胶粘剂能否用于承重结构,主要由其基本性能的综合评价决定;但同属承重结构胶粘剂,仍可按其主要性能的显著差别,划分为若干等级。本规范根据力口固工程的实际需要,将承重结构胶粘剂划分为A、B两级,并按结构的重要性和受力的特点明确其适用范围。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等级的主要区别在于其韧性和耐湿热老化性能的合格指标不, 同。因此,在实际工程中,业主和设计单位对参与竞争的不同品牌胶粘剂所进行的考核,也应侧重于这方面,而不宜单纯做简单的强度检验以决高低。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往往选中的是短期强度虽高,但却是十分脆性的劣质胶粘剂,而这正是推销商误导使用单位的常用手法。
4.5.2 为了确保使用粘接技术加固的结构安全,必须要求胶粘剂的粘接抗剪强度标准值应具有足够高的强度保证率和实现概率(即置信水平)。本规范采用的95%保证率,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确定的;其90%的置信水平是参照国外同类标准和我国标准化工作应用数理统计方法的经验确定的。
4.5.3~4.5.4 经过数十年的实践,目前国际上已公认专门研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为碳纤维加固混凝土结构首选的胶粘剂;尤其是对粘接纤维复合材而言,不论从抗剥离性能、耐环境作用、耐应力长期作用等各个方面来考察,都是迄今其他胶粘剂所无法比拟的;但应提请使用单位注意的是:这些良好的胶粘性能均是通过使用优质树脂、高性能固化剂以及各种添加剂进行改性和筛选后才获得的,从而也才消除了纯环氧树脂胶固有的脆性缺陷。因此,在使用前必须按本规范表4.5.3及表4.5.4-1和表4.5.4-2的要求进行检验,确认其改性效果后才能保证被加固结构承载的安全可靠性。至于不饱和聚酯树脂以及进口产品所谓的醇酸树脂,由于其耐潮湿和耐老化性能差,因而不允许用作承重结构加固的胶粘剂。
这里还需指出的是:与纤维材料配套的胶粘剂,按其工艺划分虽有两种类型,且可根据习惯任意选用,但免底涂型的胶粘剂,虽有不少优点而受到用户青睐,但在使用前必须对其技术特性进行检验并得到确认。因为目前有些不法厂商和施工单位为了谋利,竟将普通胶粘剂谎称为免底涂型胶粘剂,擅自去掉涂刷底胶的工序,致使工程质量受到严重影响。为此,建议设计和监理单位应加强检查其产品证书,以杜绝隐患。
4.5.5 粘贴钢板和外粘型钢的胶粘剂,其安全性检验指标,是根据我国近二十年来不断改进粘钢胶粘剂性能与质量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必须在加固工程中严格执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粘贴钢板和外粘型钢用的胶粘剂,虽属可用相同性能指标进行安全性检验的两种胶粘剂,但它们的胶粘工艺却不相同。前者常用的是涂刷粘接型胶粘剂:而后者常用的是灌注粘接型胶粘剂。两者在工艺性能的要求上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一点应在使用时加以注意。它们的工艺性能检验指标,将由正在制定的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给出。
4.4.6 植筋或锚栓用的胶粘剂,其安全性的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与前述几种胶粘剂有很大不同。这是因为这类胶粘剂属富填料型的,很难用一般的试验方法进行试件的制备与试验。为此,修订组作为专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对国内外20余个品牌锚固型胶粘剂所进行的检验以及所做的对比分析才确定了表4.5.6的主要性能合格指标及其检验方法。试用情况表明,能够用以判定这类胶粘剂性能与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5.7 对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而言,其耐老化性能极为重要,一是因为建筑物对胶粘剂的使用年限要求长达30年以上,其后期粘结强度必须得到保证;二是因为本规范采用的湿热老化检验法,其检出不良固化剂的能力很强,而固化剂的性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胶粘剂长期使用的可靠性。最近一段时间,由于恶性的价格竞争愈演愈烈,导致了不少厂商纷纷变更胶粘剂原配方中的固化剂成分。尽管固化剂的改变,虽有可能做到不影响胶粘剂的短期粘结强度,但却无法制止胶粘剂抗环境老化能力的急剧下降。因此,这些劣质的的固化剂很容易在湿热老化试验中被检出。结构加固设计人员和业主必须对这一点给予高度重视,特别是重要的结构加固工程,均应对不熟悉的胶粘剂以及质量有怀疑的胶粘剂(例如用劣质固化剂配制的,但挂靠著名科研单位并有偿使用其资质证书的胶粘剂等),坚持进行见证抽样的湿热老化检验,且不得以其他人工老化试验替代这项湿热老化试验。
这里还应指出的是,有些技术人员因不了解结构胶粘剂耐环境老化性能快速检验之所以选用湿热老化方法的原因,往往受劣质胶生产商的误导,而强调我国属亚热带地区,湿热老化问题较小,可不做湿热老化试验。其实本规范之所以推荐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结构胶粘剂老化试验方法》EN 2243-5关于以湿热环境进行老化试验的规定,系基于以下认识,即:胶粘剂在紫外光作用下虽能起化学反应,使聚合物中的大分子链破坏:但对大多数胶粘剂而言,由于受到被粘物屏蔽保护,光老化并非其老化主因,很难判明其老化性能,而迄今只有在湿热的综合作用下才能检验其老化性能。因为:其一,湿气总能侵入胶层,而在一定温度促进下,还会加快其渗入胶层的速度,使之更迅速地起到破坏胶层易水解化学键的作用,使胶粘剂分子链更易降解;其二,水分子渗入胶粘剂与被粘物的界面,会促使其分离;其三,水份还起着物理增塑作用,降低了胶层抗剪和抗拉性能:其四,热的作用还可使键能小的高聚物发生裂解和分解;等等。所有这些由于湿气的作用使得胶粘剂性能降低或变坏的过程,即使在自然环境中也会随着时间的向前推移而逐渐地发生,并形成累积性损伤,只是老化的时间和过程较长而已。因此,显然可以利用胶粘剂对湿热老化作用的敏感性设计成一种快速而有效的检验方法。试验表明,有不少品牌胶粘剂可以很容易通过3000h~5000h的各种人工气候老化检验,但却在720h的湿热老化试验过程中几乎完全丧失强度。其关键问题就在于这些品牌胶粘剂使用的是劣质固化剂以及有害的外加剂,不具备结构胶粘剂所要求的耐长期环境作用的能力。
4.5.8 关于结构胶粘剂毒性检验规定,很多国家均纳入其有关法规。因为它与人体健康和环境卫生密切相关,必须保证使用的安全。为此,本规范也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进行制定,并列为强制性条文,要求严格遵守和执行。这里应指出的是,就优质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而言,在完全固化后要达到"实际无毒"的卫生等级,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还需对毒性检验进行强制,是为了防止新开发的其他胶种忽视这个问题,也为了防范劣质的确·毒胶粘剂混入市场。
4.5.9 乙二胺是一种毒性大而又脆性的固化剂,早就被很多国家严禁在结构胶中使用。但由于它能使环氧树脂胶的短期强度提高,且价格低廉,因而在我国不少地区(如上海、江苏、河北、辽宁、四川等省)仍被少数不法厂家用以谋取高利润,致使不少结构加固工程埋下了安全隐患。为此,在规范中必须作出严禁使用的规定,以便于追查并追究责任。另外,在胶粘剂中掺加挥发性有害溶剂和非反应性稀释剂也是目前市场上制造劣质胶的手段之一,对人体健康、环境卫生和胶粘剂的安全性与耐久性等都有不良的影响。因此,也必须禁止使用。
4.5.10 从规范修订组掌握的著名型号结构胶粘剂的技术数据来看,一般在其研制和开发过程中均进行过冻融循环试验,并且都能符合耐冻融性能的要求。但对寒冷地区而言,这个问题十分重要,为此,仍须在规范中作出统一的规定,以确保使用安全。
4.6 裂缝修补材料
4.6.1 裂缝修补胶的应用效果,取决于其工艺性能和低粘度胶液的可灌注性以及其完全固化后所能达到的粘结强度。若裂缝的修补目的,只是为了封闭,可仅做外观质量检验;但若裂缝的修补有补强、恢复构件整体性或防渗的要求,则应按现行检验标准取芯样做劈裂抗拉强度试验,并要求其破坏面不在粘合裂缝的界面上。
4.6.2 注浆修补裂缝,主要是为了恢复构件的整体性,并消除其渗漏的隐患。因此,应通过各种探测手段对混凝土灌浆前的内部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本条的规定只是供接收注浆料时检验其性能和质量使用。
4.7 阻锈剂
4.7.1 已有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防锈,是一种事后补救的措施。因此,只能使用具有渗透性、密封性和滤除有害物质功能的喷涂型阻锈剂。这类阻锈剂的品牌、型号很多,但按其作用方式归纳起来只有两类:烷氧基类和氨基类。这两类阻锈剂各有特点,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选用。
4.7.2~4.7.3 表4.7.2及表4.7.3规定的阻锈剂质量和性能合格指标,是参照目前市场上较为著名、且有很多工程实例可证明其阻锈效果的产品使用指南,并根据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管理委员会统一抽检结果制定的,可供加固设计选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