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矿产资源许可——延续
许可事项名称:开采矿产资源许可——延续
项目编号:XKS-9-2
许可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处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哈尔滨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采矿许可证》
许可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部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251号);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哈国土房管勘[2003]751号)。
收费标准:延续收费100元。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开发处
条件:
1延续申请及《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填写清楚、齐全;
2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情况报告及有资质单位编制、经评审确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具有经有资质单位编写并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或《认定书》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具有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5《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6矿山企业应合法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7具有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8计划、安全、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材料;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
10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延续申请及《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情况报告及有资质单位编制、经评审确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或《认定书》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有效期内的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及采矿权价款(或出让金)缴费证明;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的证明;
8 有效期内的计划、安全、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或批准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 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开发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处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是否符合国家、哈尔滨市当前和近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3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及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开采,按期如实提交年度报告和接受监督检查。
4审查储量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并审查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是否与申请的矿山规模、延续的服务年限相适应;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在有效期内;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且与延续时限相同;
7申办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
8计划、安全、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且与延续时限相同。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
时限:2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经办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流程表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与经办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通知交费;
2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在审定通过后,经办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等有关文书、证件,加盖局章;《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送交受理中心,并将通知和有关备案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区县地矿主管部门。
2不予许可的,由审核人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将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缴费、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缴费凭据和《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向矿区范围所在地区县政府分别挂号寄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