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矿产资源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勘查矿产资源许可
项目编号:XKS-10-1
许可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 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3《哈尔滨市矿产资源管理条理》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许可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3国家物价局、国家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第三条第二款;
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哈国土房管勘[2003]751号)
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勘查登记费:50元。
许可时限:4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 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条件:
1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不得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的勘查,外国人来华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必须设立企业,成为中国的企业法人才能申请探矿权。
2申请探矿权必须有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进行勘查。
3勘查项目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如期开展勘查工作,及时进行勘查投入。
4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可行,勘查范围合理。
5申请登记范围内不得与他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或采矿权重叠。
6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勘查,需经过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出据评估报告,交纳探矿权价款。
7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式两份。申请登记书内容正确、齐全并加盖申请人及勘查单位公章 。
2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一、二、三)各一份。
3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
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计划项目: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勘查计划、地方财政出资勘查下达的勘查计划;
勘查合同:探矿权申请人和勘查单位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
委托勘查:国家出资勘查的项目,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三种资金证明方式的任意一种:
A、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B、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
C、申请人近期的资产负债表(经手人、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6勘查实施方案及其附件。
勘查实施方案应包括:工作目的、工作任务、地质情况、各种工作量,如填图、编录、工程施工、取样、鉴定、化验等。
7勘查项目交通位置图一式两份。
8探矿权评估报告及价款缴纳证明。
本岗位责任人: 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处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
2 是否属我局行政许可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否属许可矿种、地域;
3 审查资金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足够的勘查所需资金;
4 勘查合同是否规范、有效;
5 勘查实施方案是否合理,附件是否齐全;
6 探矿权评估材料及价款是否交纳;
7 排它:受理人先在《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上检查申请人申请的勘查范围是否与已有探矿权范围、已受理的勘查范围重叠,如出现重叠,立即通知申请人,如无重叠,由开发处进行采矿权排它,如重叠,应通知申请人,如无重叠,予以受理。
8 组织现场踏勘:实地核实申请勘查范围、周边环境。现场踏勘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
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经办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流程表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与经办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 告知
工作标准:
a)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b)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c)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及业务受理中心。
岗位责任及权限:
(一)审查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在审定通过后,经办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有关文书、证件,送交受理中心,并将通知和有关备案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区县地矿主管部门。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将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缴费凭据和《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向矿区范围所在地区县政府分别挂号寄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勘查许可证的通知》。
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