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参考 >> 审判参考
门面转让费的性质认定
摘自:龙房川
点击: 9536370次
发布时间:2012/2/24
门面转让费的性质认定
——江苏徐州鼓楼法院判决刘潇骏诉孙洪侠租赁合同纠纷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

  门面转让费是对优先续租权的一种购买。如原承租方(或业主)协助后承租方订立合同成功,且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一般应认定有效,一方要求返还转让费的不予支持。

  案情

  被告孙洪侠自2007年承租涉案房屋用于经营服装。2007年1月14日,孙洪侠与业主张兴华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孙洪侠承租张兴华门面房一间,租赁期限为一年;协议期满后,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2008年2月1日,双方续签上述租赁协议,期限一年。2009年2月1日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租赁协议。2011年6月,原告刘潇骏与孙洪侠协商涉案门面房转让事宜,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转让费为2.7万元。同年6月17日,刘潇骏向孙洪侠支付了定金1000元,后分两次支付了剩余的2.6万元。6月25日,孙洪侠协助刘潇骏与翟建军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年租金15360元,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他人使用。2011年9月,因效益不好,刘潇骏停止经营。张兴华与翟建军系夫妻关系。

  刘潇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返还转让费2.7万元。

  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门面转让费是对优先续租权的一种购买,是市场经济中一个正常的经济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转让费可以看做是这一领域或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该予以遵守。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在当事人之间自愿产生的转让费应该予以认可,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一方要求返还转让费的不予支持。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本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有效,因此,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11年12月5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关于门面(商铺)转让费,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门面转让费是指承租人(或者业主)将承租(或自己所有)的门面房转租(或出租)给他人、在租金之外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继承租者收取,也有房东向承租者收取的。费用的高低及有无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对门面房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市场供求关系。

  门面转让费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门面转让费是对优先续租权的一种购买。物以稀为贵,门面是有限的,当前承租人的承租期限届满时,如果他有优先续租权,后来者支付给他一笔门面转让费,将他的优先续租权购买下来,这样在同等条件下,后来者就能在众多的竞争者中承租到自己想要的门面。因此,门面转让费其实就是购买租赁优先权。

  2.门面转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承租方对自己的合同权利的概括转让。在初期拥有门面的人有机遇拥有门面,而门面的不可再生性产生垄断,后来者如果想要承租不得不支付转让费。因此,转让费实际上就是机遇加垄断产生的利润。

  3.前承租人租赁某个门面后,在这个门面上进行长期经营,对该店面进行了装修投入,经营时又打下了良好的人脉基础,该门面产生了一种无形的商业价值,能给经营者带来可观的利润。因此,转让费实际也包含了一定的品牌价值在里面。

  4.从另一角度思考,商铺的承租人在转让的过程中,其实是充当了中介的角色,转让费就类似于中介费。

  可见,转让费是包含多种不同性质费用的复杂集合,但每一组成部分均有其相关的法律依据或合理性。

  门面转让费在我国是一个新生的事物,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法原则,转让费可以看做是市场经济一个正常的经济现象。《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据此,转让费可以看做是这一领域或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该予以遵守。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在当事人之间自愿产生的转让费应该予以认可,不能否定转让费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案案号:(2011)鼓民初字第2291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韩正元 魏立华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