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 3
6.5 离壁式衬砌
6.5.1 围岩稳定和防潮要求高的工程可设置离壁式衬砌,衬砌与岩壁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拱顶上部宜为600~800mm;
2 侧墙处不应小于500mm。
6. 5.2 衬砌拱部宜作卷材、塑料防水板、水泥砂浆等防水层。拱肩应设置排水沟,沟底预埋排水管或设排水孔,直径宜为50~100mm,间距不宜大于6m。在侧墙和拱肩处应设检查孔,见图6.5.2。
6.5.3 侧墙外排水沟应做明沟,其纵向坡度不应小于0.5%。
6.6 衬 套
6.6.1 衬套应采用防火、隔热性能好的材料,接缝宜采用嵌填、粘结、焊接等方法密封。
6.6.2 衬套外形应有利于排水,底板宜架空。
6.6.3 离壁衬套与衬砌或围岩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m,在衬套外侧应设置明沟。半离壁衬套应在拱肩处设置排水沟。
7 注浆防水
7.1 一般规定
7.1.1 注浆包括预注浆(含高压喷射注浆)、后注浆(衬砌前围岩注浆、回填注浆、衬砌内注浆、衬砌后围岩注浆等),应根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按下列要求选择注浆方案:
1 在工程开挖前,预计涌水量大的地段、软弱地层,宜采用预注浆;
2 开挖后有大股涌水或大面积渗漏水时,应采用衬砌前围岩注浆;
3 衬砌后渗漏水严重的地段或充填壁后的空隙地段,宜进行回填注浆;
4 衬砌后或回填注浆后仍有渗漏水时,宜采用衬砌内注浆或衬砌后围岩注浆。
7.1.2 注浆施工前应进行调查,搜集下列有关资料:
1 工程地质纵横剖面图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如围岩孔隙率、渗透系数、节理裂隙发育情况、涌水量、水压和软土地层颗粒级配、土壤标准贯人试验值及其物理力学指标等;
2 工程开挖中工作面的岩性、岩层产状、节理裂隙发育程度及超、欠挖值等;
3 工程衬砌类型、防水等级等;
4 工程渗漏水的地点、位置、渗漏形式、水量大小、水质、水压等。
7. 1. 3 注浆实施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注浆前先做止浆墙(垫),其在注浆时应达到设计强度;
2 回填注浆应在衬砌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进行;
3 衬砌后围岩注浆应在回填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70%后进行。
7.1.4 在岩溶发育地区,注浆防水应从勘测、选料、布孔、注浆施工等方面作出专业设计。
7.1.5 在注浆施工期间及工程结束后,应对水源取样检查,如有污染,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7.2 设 计
7.2.1 预注浆钻孔,应根据岩层裂隙状态、地下水情况、设备能力、浆液有效扩散半径、钻孔偏斜率和对注浆效果的要求等,综合分析后确定注浆孔数、布孔方式及钻孔角度。
7.2.2 预注浆的段长,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钻孔设备及工期要求确定,宜为10~50m,但掘进时必须保留止水岩垫(墙)的厚度。注浆孔底距开挖轮廓的边缘,宜为毛洞高度(直径)的0.5~1倍,特殊工程可按计算和试验确定。
7.2.3 高压喷射注浆孔间距应根据地质情况及施工工艺确定,宜为0.4~2.Om。
7.2.4 高压喷射注浆帷幕宜插入不透水层,其深度应按下式计算:
7.2.5 衬砌前围岩注浆的布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软弱地层或水量较大处布孔;
2 大面积渗漏,布孔宜密,钻孔宜浅;
3 裂隙渗漏,布孔宜疏,钻孔宜深;
4 大股涌水,布孔应在水流上游,且从涌水点四周由远到近布设。
7.2.6 回填注浆孔的孔径,不宜小于40mm,间距宜为2~5m,可按梅花形排列。检查注浆孔宜深入岩壁100~200mm。
7.2.7 衬砌后围岩注浆钻孔深入围岩不应小于1m,孔径不宜小于40mm,孔距可根据渗漏水的情况确定。
7.2.8 岩石地层预注浆或衬砌后围岩注浆的压力,应比静水压力大0.5~1.5MPa,回填注浆及衬砌内注浆的压力应小于0.5MPa。
7.2.9 衬砌内注浆钻孔应根据衬砌渗漏水情况布置,孔深宜为衬砌厚度的1/3~2/3。
7.3 材 料
7. 3.1 注浆材料选择原则:
1 原料来源旗开广,价格适宜;
2 具有良好的可灌性;
3 凝胶时间可根据需要调节;
4 固化时收缩小,与围岩、混凝土、砂土等有一定的粘结力;
5 固结体具有微膨胀性,强度能满足开挖或堵水要求;
6 稳定性好,耐久性强;
7 具有耐侵蚀性;
8 无毒、低污染;
9 注浆工艺简单,操作方便、安全。
7. 3.2 注浆材料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注浆目的、注浆工艺、设备和成本等因素,按下列规定选用:
1 预注浆和衬砌前围岩注浆,宜采用水泥浆液、水泥-水玻璃浆液,超细水泥浆液、超细水泥-水玻璃浆液等,必要时可
采用化学浆液;
2 衬砌后围岩注浆,宜用水泥浆液、超细水泥浆液、自流平水泥浆液等;
3 回填注浆宜选用水泥浆液、水泥砂浆或掺有石灰、粘土、膨润土、粉煤灰的水泥浆液;
4 衬砌内注浆宜选用水泥浆液、超细水泥浆液、自流平水泥浆液、化学浆液。
7.3.3 水泥类浆液宜选用强度等级不低于32.5MPa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其他浆液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浆液的配合比,必须经现场试验后确定。
7.4 施 工
7.4.1 预注浆钻孔误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注浆孔深小于10m时,孔位最大允许偏差为1OOmm,钻孔偏斜率最大允许偏差为1%;
2 注浆孔深大于10m时,孔位最大允许偏差为50mm,钻孔偏斜率最大允许偏差为0.5%。
7.4.2 岩石地层或衬砌内注浆前应将钻孔冲洗干净。
7.4.3 注浆前,应进行压水试验,测定注浆孔吸水率和地层吸浆速度。
7.4.4 回填注浆时,对岩石破碎、渗漏水量较大的地段,宜在衬砌与围岩间采用定量、重复注浆法分段设置隔水墙。
7.4.5 回填注浆、衬砌后围岩注浆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沿工程轴线由低到高,由下往上,从少水处到多水处;
2 在多水地段,应先两头,后中间;
3 对竖井应由上往下分段注浆,在本段内应从下往上注浆。
7.4.6 注浆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当发生围岩或衬砌变形、堵塞排水系统、串浆、危及地面建筑物等异常情况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降低注浆压力或采用间歇注浆,直到停止注浆;
2 改变注浆材料或缩短浆液凝胶时间;
3 调整注浆实施方案。
7.4.7 高压喷射注浆的工艺参数应根据试验确定,也可按表7.4.7选用,并在施工中进行修正。
7.4.8 单孔注浆结束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注浆各孔段均达到设计终压并稳定lOmin,且进浆速度为开始进浆速度的1/4或注浆量达到设计注浆量的80%;
2 衬砌后回填注浆及围岩注浆达到设计终压;
3 其他各类注浆,满足设计要求。
7.4.9 预注浆和衬砌后围岩注浆结束前,应在分析资料的基础上,采取钻孔取芯法对注浆效果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压(抽)水试验。当检查孔的吸水量大于1.OL/min·m时,必须进行补充注浆。
7.4.10 注浆结束后,应将注浆孔及检查孔封填密实。
8 特殊施工法的结构防水
8.1 盾构法隧道
8.1.1 盾构法施工的隧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管片、复合管片、砌块等装配式衬砌或现浇混凝土衬砌。装配式衬砌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制作。当隧道处于侵蚀性介质的地层时,应采用相应的耐侵蚀混凝土或耐侵蚀的防水涂层。
8.1.2 不同防水等级盾构隧道衬砌防水措施应符合表8.1. 2的要求。
8.1.3 钢筋混凝土管片应采用高精度钢模制作,其钢模宽度及弧弦长允许偏差均为±0.4mm。
钢筋混凝土管片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为±1mm;
2 弧、弦长为±1mm;
3 厚度为+3~-1mm。
8.1.4 管片、砌块的抗渗等级应等于隧道埋深水压力的3倍,且不得小于S8。管片、砌块必须按设计要求经抗渗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 1. 5 管片至少应设置一道密封垫沟槽。接缝密封垫宜选择具有合理构造形式、良好回弹性或遇水膨胀性、耐久性、耐水性的橡胶类材料,其外形应与沟槽相匹配。弹性密封橡胶垫与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的性能应符合表8.1.5-1、 8.1.5-2的规定。
8.1.6 管片接缝密封垫应满足在设计水压和接缝最大张开值下不渗漏的要求。密封垫沟槽的截面积应大于等于密封垫的截面积,当环缝张开量为0mm时,密封垫可完全压入储于密封沟槽内。其关系符合下式规定:
8.1.7 螺孔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片肋腔的螺孔口应设置锥形倒角的螺孔密封圈沟槽;
2 螺孔密封圈的外形应与沟槽相匹配,并有利于压密止水或膨胀止水。在满足止水的要求下,其断面宜小。
螺孔密封圈应是合成橡胶、遇水膨胀橡胶制品。其技术指标要求应符合表8.1.5-1、 8.1.5-2的规定。
8.1.8 嵌缝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管片内侧环纵向边沿设置嵌缝槽,其深宽比大于2.5,槽深宜为25~55mm,单面槽宽宜为3~1Omm。嵌缝槽断面构造
形状宜从图8.1.8中选定;
2 不定形嵌缝材料应有良好的不透水性、潮湿面粘结性、耐久性、弹性和抗下坠性;定形嵌缝材料应有与嵌缝槽能紧贴密封的特殊构造,有良好的可卸换性、耐久性;
3 嵌缝作业区的范围与嵌填嵌缝槽的部位,除了根据防水等级要求设计外,还应视工程的特点与要求而定;
4 嵌缝防水施工必须在盾构千斤顶顶力影响范围外进行。同时,应根据盾构施工方法、隧道的稳定性确定嵌缝作业开始的时间;
5 嵌缝作业应在接缝堵漏和无明显渗水后进行,嵌缝槽表面混凝土如有缺损,应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或特种水泥修补牢固。嵌缝材料嵌填时,应先涂刷基层处理剂,嵌填应密实、平整。
8. 1. 9 双层衬砌的内层衬砌混凝土浇筑前,应将外层衬砌的渗漏水引排或封堵。采用复合式衬砌时,应根据隧道排水情况选用相应的缓冲层和防水板材料,并按本规范4.5和6.4的有关规定执行。
8. 1. 10 管片外防水涂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化学腐蚀性、抗微生物侵蚀性、耐水性、耐磨性良好,且无毒或低毒;
2 在管片外弧面混凝土裂缝宽度达到0.3mm时,仍能抗最大埋深处水压,不渗漏;
3 具有防杂散电流的功能,体积电阻率高;
4 施工简便,且能在冬季操作。
8. 1. 11 竖井与隧道结合处,可用刚性接头,但接缝宜采用柔性材料密封处理,并宜加固竖井洞圈周围土体。在软土地层距竖井结合处一定范围内的衬砌段,宜增设变形缝。变形缝环面应贴设垫片,同时采用适应变形量大的弹性密封垫。
8.2 沉 井
8.2.1 沉井主体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浇筑,分节制作时,施工缝的防水措施应根据其防水等级按本规范表3.3.1-1选用。
8.2.2 沉井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4.1.22条的有关规定。
固定模板的螺栓穿过混凝土井壁时,螺栓部位的防水处理应符合本规范4.1.24条的有关规定。
8.2.3 沉井的干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应降至底板底高程500mm以下,降水作业应在底板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且沉井内部结构完成并满足抗浮要求
后,方可停止;
2 封底前井壁与底板连接部位应凿毛并清洗干净;
3 待垫层混凝土达到50%设计强度后,浇筑混凝土底板,应一次浇筑,分格连续对称进行;
4 降水用的集水井应用微膨胀混凝土填筑密实。
8.2.4 沉井水下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底混凝土水泥用量宜为350~400kg/m3,砂率为45%~50%,砂宜采用中、粗砂,水灰比不宜大于0.6,骨料粒径以5~40mm为宜。水下封底也可采用水下不分散混凝土;
2 封底混凝土应在沉井全部底面积上连续均匀浇筑,浇筑时导管插入混凝土深度不宜小于1.5m;
3 封底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井内抽水,并检查封底质量,对渗漏水部位进行堵漏处理;
4 防水混凝土底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施工缝,底板与井壁接缝处的防水措施按本规范表3.3.1-1选用,施工要求应符合本规范4.1.22条中的有关规定。
8.2.5 当沉井与位于不透水层内的地下工程连接时,应先封住井壁外侧含水层的渗水通道。
8.3 地下连续墙
8. 3. 1 地下连续墙应根据工程要求和施工条件划分单元槽段,应尽量减少槽段数量。墙体幅间接缝应避开拐角部位。
8. 3. 2 地下连续墙用作结构主体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用作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地下工程墙体;
2 墙的厚度宜大于600mm;
3 选择合适的泥浆配合比或降低地下水位等措施,以防止塌方。挖槽期间,泥浆面必须高于地下水位500mm以上,遇有地下水含盐或受化学污染时应采取措施不得影响泥浆性能指标;
4 墙面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小于墙深的1/250;墙面局部突出不应大于1OOmm;
5 浇筑混凝土前必须清槽、置换泥浆和清除沉渣,沉渣厚度不应大于1OOmm,并将接缝面的泥土、杂物用专用刷壁器清刷干净;
6 钢筋笼浸泡泥浆时间不应超过1Oh。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
7 幅间接缝方式应优先选用工字钢或十字钢板接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的锁口管应能承受混凝土灌注时的侧压力,灌注凝土时不得位移和发生混凝土绕管现象;
8 混凝土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32.5MPa,水泥用量不应少于370kg/m3,采用碎石时不应小于400kg/m3,水灰比应小于0.6,坍落度应为200±20mm,石子粒径不宜大于导管直径的1/8。浇筑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1.5~6m,在槽段端部的浇筑导管与端部的距离宜为1~1.5m,混凝土浇筑必须连续进行。冬季施工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墙顶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50%时,有得受冻;
9 支撑的预埋件应设置止水片或遇水膨胀腻子条,支撑部位及墙体的裂缝、孔洞等缺陷应采用防水砂浆及时修补。墙体幅间接缝如有渗漏,应采用注浆、嵌填弹性密封材料等进行防水处理,并做引排措施;
10 顶板、底板的防水措施应按本规范表3.3.1-1选用。底板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停止降水,并应将降水井封堵密实;
11 墙体与工程顶板、底板、中楼板的连接处均应凿毛,清洗干净,并宜设置1~2道遇水膨胀止水条,其接驳器处宜喷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或涂抹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8.3.3 做地下连续墙与内衬构成的复合式衬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作防水等级为一、二级的工程;
2 墙体施工应符合本规范8.3.2条3~10款的规定,并按设计规定对墙面凿毛与清洗,必要时施作水泥砂浆防水层或涂料防水层后,再浇筑内衬混凝土;
3 当地下连续墙与内衬间夹有塑料防水板的复合式衬砌时,应根据排水情况选用相应的缓冲层和塑料防水板,并按本规范4.5和6.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内衬墙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浇筑,其缝应与地下连续墙墙缝互相错开。施工缝、变形缝、诱导缝的防水措施应按本规范表
3.3.1-1选用,其施工要求应符合本规范4.1.22条及5.1中的有关规定。
8.4 逆筑结构
8.4.1 直接用地下连续墙作墙体的逆筑结构应符合本规范8.3.1、 8.3.2条的有关规定。
8.4.2 采用地下连续墙和防水混凝土内衬的复合式逆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作防水等级为一、二级的工程;
2 地下连续墙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8.3.2条3~8款和10款的有关规定;
3 顶板、楼板及下部500mm的墙体应同时浇筑,墙体的下部应做成斜坡形;斜坡形下部应预留300~500mm空间,待下部
先浇混凝土施工14d后再行浇筑;浇筑前所有缝面应凿毛,清除干净,并设置遇水膨胀止水条,上部施工缝设置遇水膨胀止水条时,应使用胶粘剂和射钉(或水泥钉)固定牢靠。浇筑混凝土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防水处理见图8.4.2;
4 底板应连续浇筑,不宜留施工缝,底板与桩头相交处的防水处理应符合本规范5.6中的有关规定。
8.4.3 采用桩基支护逆筑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于各防水等级的工程;
2 侧墙水平、垂直施工缝,应有二道防水措施;宜用遇水膨胀止水条和防水涂料;
3 逆筑施工缝、底板、底板与桩头的做法应符合本规范8.4.2条3、4款的规定。
8.5 锚喷支护
8.5.1 喷射混凝土施工前,应视围岩裂隙及渗漏水的情况,预先采用引排或注浆堵水。
采用引排措施时,应采用耐侵蚀、耐久性好的塑料盲沟、弹塑性软式导水管等柔性导水材料。
8.5.2 锚喷支护用作工程内衬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三、四级的工程;
2 喷射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不应小于S6。喷射混凝土宜掺入速凝剂、减水剂、膨胀剂或复合外加剂等材料,其品种及掺量应过试验确定;
3 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应大于80mm,对地下工程变截面及轴线转折点的阳角部位,应增加50mm以上厚度的喷射混凝土;
4 喷射混凝土设置预埋件时,应做好防水处理;
5 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应喷水养护,养护的时间不得少于14d。
8.5.3 锚喷支护作为复合式衬砌一部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一、二级工程的初期支护;
2 锚喷支护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8.5.2条2~5款的规定。
8.5.4 根据工程情况可选用锚喷支护、塑料防水板、防水混凝土内衬的复合式衬砌,也可把锚喷支护和离壁式衬砌、锚喷支护和衬套结合使用。
9 其 他
9.0.1 地下工程与城市给水排水管道的水平距离宜大于2.5m,限于条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地下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9.0.2 地下工程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周围的地表水,应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挡水和防洪措施,防止地面水流人工程或基坑内。
9.0.3 地下工程雨季进行防水混凝土和其他防水层施工时应有防雨措施。
9.0.4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结构自重应大于静水压头造成的浮力,在自重不足时必须采用锚桩或其他措施。抗浮力安全系数应大于1.05~1.1。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的抗浮力措施。
9.0.5 明挖法地下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应降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降水作业应持续至回填完毕;
2 工程底板范围内的集水井,在施工排水结束后应用微膨胀混凝土填筑密实;
3 工程顶板、侧墙留设大型孔洞,如出人口通道、电梯井口、天棚口等,应采取临时封闭、遮盖措施。
9.0.6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混凝土和防水层的保护层在满足设计要求、检查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基坑内杂物应清理干净,无积水;
2 工程周围800mm以内宜用灰土、粘土或亚粘土回填,其中不得含有石块、碎砖、灰渣及有机杂物,也不得有冻土。
回填施工应均匀对称进行,并分层夯实。人工夯实每层厚度不大于250mm,机械夯实每层厚度不大于300mm,并应防止损伤
防水层;
3 工程顶部回填土厚度超过500mm时,才允许采用机械回填碾压。
9.0.7 地下工程上的地面建筑物四周应作散水,宽度不宜小于800mm,散水坡度宜为5%。
9.0.8 地下工程建成后,其地面应进行整修,地质勘察和施工留下的探坑等应回填密实,不得积水。不宜在工程顶部设置蓄水池或修建水渠。
9.0.9 地面新建工程破坏已建地下工程的防水层时,地面工程承建单位必须将其修缮完整。
10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应遵循"堵排结合、因地制宜、刚柔相济、综合治理"的原则。
10.1.2 渗漏水治理前应掌握工程原防、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资料。
10.1.3 渗漏水治理施工时应按先顶(拱)后墙而后底板的顺序进行,应尽量少破坏原有完好的防水层。
10.1.4 有降水和排水条件的地下工程,治理前应做好降水和排水工作。
10.1.5 治理过程中应选用无毒、低污染的材料。
10.1.6 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劳动保护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规定。
10.1.7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必须由防水专业设计人员和有防水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完成。
10.2 治理顺序
10.2.1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前,应调查以下内容:
1 渗漏水的现状、水源及影响范围;
2 渗漏水的变化规律;
3 衬砌结构的损害程度;
4 结构稳定情况及监测资料。
10.2.2 渗漏水的原因分析应从设计、施工、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
1 掌握工程原设计、施工资料,包括防水设计等级、防排水系统及使用的防水材料性能、试验数据;
2 工程所在位置周围环境的变化;
3 运营条件、季节变化、自然灾害对工程的影响。
10.2.3 渗漏水治理过程中,应严格每道工序的操作,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0.2.4 随时检查治理效果,做好隐蔽施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2.5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 施工资料齐全,包括施工技术总结报告、所用材料的技术资料、施工图纸等。
10.3 材料选用
10.3.1 衬砌后注浆宜选用特种水泥浆、掺有膨润土、粉煤灰等掺合料的水泥浆、水泥砂浆。
10.3.2 衬砌内注浆宜选用超细水泥浆液,环氧树脂、聚氨酯等化学浆液。
10.3.3 防水抹面材料宜选用掺各种外加剂、防水剂、聚合物乳液的水泥净浆、水泥砂浆、特种水泥砂浆等。
10.3.4 防水涂料宜选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类、聚氨酯类、硅橡胶类、水泥基类、聚合物水泥类、改性环氧树脂类、丙烯酸酯类、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类(EVA)等涂料。
10.3.5 导水、排水材料宜选用塑料排水板,铝合金、不锈钢金属排水槽,土工织物与塑料复合排水板、渗水盲管等。
10.3.6 嵌缝材料宜选用聚硫橡胶类、聚氨酯类等柔性密封材料或遇水膨胀止水条。
10.4 治理措施
10.4.1 大面积严重渗漏水可采用下列处理措施:
1 衬砌后和衬砌内注浆止水或引水,待基面干燥后,用掺外加剂防水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挂网水泥砂浆或防水涂层等加强处理;
2 引水孔最后封闭;
3 必要时采用贴壁混凝土衬砌加强。
10.4.2 大面积一般渗漏水和漏水点,可先用速凝材料堵水,再做防水砂浆抹面或防水涂层加强处理。
10.4.3 渗漏水较大的裂缝,可用速凝浆液进行衬砌内注浆堵水,渗水量不大时,可进行嵌缝或衬砌内注浆处理,表面用防水砂浆抹面或防水涂层加强。
10.4.4 结构仍在变形、未稳定的裂缝,应待结构稳定后再进行处理,处理方法按本规范10.4.3条执行。
10.4.5 有自流排水条件的工程,除应做好防水措施外,还应采用排水措施。
10.4.6 需要补强的渗漏水部位,应选用强度较高的注浆材料,如水泥浆、超细水泥浆、环氧树脂、聚氨酯等浆液处理,必要时可在止水后再做混凝土衬砌。
10.4.7 锚喷支护工程渗漏水部位,可采用引水带、导管排水,喷涂快凝材料及化学注浆堵水。
10.4.8 细部构造部位渗漏水处理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变形缝和新旧结构接头,应先注浆堵水,再采用嵌填遇水膨胀止水条、密封材料或设置可卸式止水带等方法处理;
2 穿墙管和预埋件可先用快速堵漏材料止水后,再采用嵌填密封材料、涂抹防水涂料、水泥砂浆等措施处理;
3 施工缝可根据渗水情况采用注浆、嵌填密封防水材料及设置排水暗槽等方法处理,表面增设水泥砂浆、涂料防水层等加强措施。
附录A 劳动保护
A.0.1 使用有毒材料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享受劳保福利和营养补助,并应定期体检。
A.0.2 配制和使用有毒材料时,必须着防护服、戴口罩、手套和防护眼镜,严禁毒性材料与皮肤接触和入口。
A.0.3 有毒材料和挥发性材料应密封贮存,妥善保管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A.0.4 使用易燃材料时,应严禁烟火。
A.0.5 使用有毒材料时,施工现场应加强通风。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1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原规范1.0.1,修改条文)
地下工程由于埋在地下,时刻受地下水的渗透作用,如地下工程防水性能不好,致使地下水渗漏到工程内部,将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人员在工程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使工程内部装修和设备加快锈蚀;使用机械排除工程内部渗漏水,需要耗费大量能源和经费,而且大量的排水还可能引起地面和地面建筑物不均匀沉降和破坏;另外,据有关资料记载,美国有20%左右的地下室存在氡污染,而氡是通过地下水渗漏渗入地下工程内部聚积在地下工程内表面。我国地下工程内部氡污染的情况如何,尚未见到相关报道,但如地下工程存在渗漏水则会使氡污染的可能性增加。为适应我国地下工程建设的需要,使新建、续建、改建的地下工程能合理正常地使用,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战备效益,因此对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施工内容作出相应规定是极为必要的。在设计和施工中,要贯彻质量第一的思想,把确保质量放在首位。
1.0.2 (原规范1.0.2,修改条文)
根据1998年3月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召开的规范修订协调会的精神,本规范不再涉及验收规范的内容,故删去原条文中验收的
内容。
目前,城市市政隧道修建越来越多,为适应这一情况,在本条中增加市政隧道这一内容。
关于水底隧道,根据施工方法可分为矿山法、盾构法、沉管法等,由于目前国内沉管法施工的水底隧道数量太少,所以这次修编时未将沉管法的有关内容纳入。
1.0.3 (原规范1.0.3,修改条文)
防水原则既要考虑如何适应地下工程种类的多样性问题,也要考虑如何适应地下工程所处地域的复杂性的问题,同时还要使每个工程的防水设计者在符合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可根据各自工程的特点有适当选择的自由。原《规范》提出的防水原则基本符合上述要求,从修编过程中征求的意见来看,使用单位对这一原则也是基本满意的。
根据征求的意见,这次对原提出的原则增加了"刚柔相济"这一内容。原来的原则只规定了各种防水方法相结合,这次加的内容是从材性角度要求在地下工程中刚性防水材料和柔性防水材料结合使用。实际上目前地下工程不仅大量使用刚性防水材料,如结构主体采用防水混凝土,也大量使用柔性防水材料,如细部构造处的一些部位、主体结构需要采取柔性防水的部位,因此增加的内容是符合目前工程实际的。
1.0.4 (增加条文)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考虑到地下工程防水施工中的噪音、材料、施工废弃物等会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地下工程防水设计、施工时必须从选择施工方法、材料等方面事先考虑其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减至最小。
1.0.5 (原规范1.0.4,修改条文)
由于材料使用是否合适是保证地下工程防水质量的关键一环,因此这次修订时对推广新材料持更加积极和慎重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