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
【实施时间】1996-06-17【发布单位】计建设[1996]1154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
(计建设[1996]115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近几年,由于物价、税费及定额的调整变化,大部分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实际总投资比原批概算增加很多,再加上不少中央与地方合资建设项目的地方资金不落实,给计划安排带来很大困难。另外,为了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近几年国家在计划安排上不再按行业切块分配投资,而采取按项目,区别轻重缓急,先安排投产项目、国家重点续建项目,后安排一般大中型项目的原则统一安排项目投资计划。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合理安排"九五"期间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投资,加强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在1995年对在建项目概算核查的基础上,对1996年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概算进行核定,并对今后新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计委《1996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计综合[1996]22号附件三)的基本建设续建大中型项目,请各部门和各地方计委(计经委)抓紧进行调整概算的审查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间报国家计委核定。
二、凡计划1996年投产的大中型项目,各部门、地方要在今年10月底前将项目的调整概算书和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核定,其余项目在1997年6月底前报国家计委核定。
三、今后新上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凡由中央安排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中央安排部分)的,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地方计委(计经委)进行审查,报国家计委核定;全部由地方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自筹投资的,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由各地计委(计经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调整概算)的编制、审查、批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五、在编制初步设计有及概算(调整概算)时,要将静态投资、动态投资、铺底
流动资金分别列出。
静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的购置费用(含工器具购置费)、关税、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动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设期利息、价差预备费、汇率变动部分。
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动态投资部分的投资价格指数按6%计算。建设期利息、汇率、投资方向调节税一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铺底流动资金按流动资金需要量的30%计算。
今后,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静态投资一律不再进行调整。
六、凡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各部门、地方在审查项目的概算(调整概算)时,必须邀请有关银行参加,充分听取银行的意见。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审计机关对此要加强审计监督。
八、今年各部门发布新的基本建设标准、定额、费率以及取费科目的文件,在发布之前必须会签国家计委;
各地方发布的上述文件,必须经各地计委(计经委)审批或会签,否则,不能作为编制和调整概算的依据,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时,也不予承认。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未按本通知执行的新上项目,国家将不批准开工。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