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程规范 >> 规划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1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6100933次
发布时间:2010/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1

2005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360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10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五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68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4-2001,自200171日起施行。其中,301302412421422425426429(134)4210501502503504(1)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712713714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80180280380680780880991391491591691791810111012101310211023102410311033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年四月五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四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排了章节顺序;

2.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节的技术内容;

3.补充了新型系统和新型洒水喷头及各类仓库设置该系统的技术要求;

4.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置,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整体性能的重要作用。

本规范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 邮政编码300381)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四川省消防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大连市消防局 深圳市消防局 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化工部第一设计院 天津大学 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韩占先 何以申 王万钢 赵克伟 陈正昌 刘淑金 张兴权 刘跃红 刘国祝 章崇伦 黄建跃 于志成 万雪松 孔祥徵

1 总 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 .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术语和符号

2. 1 术语

2. 2 符号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

3 严重危险级

4 仓库危险级

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选型

41 一般规定

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 系统选型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 严禁系统误喷;

3 替代干式系统。

424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 严重危险级级。

426 符合本规范5. 0. 6条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7 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1 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2 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3 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

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的规定。

428 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湿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 10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8m()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 设计基本参数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5.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A的规定。

502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O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4 干式系统与雨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O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2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 0. 5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1、表5.0.5-2的规定;

2 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3~表5.0.5-5的规定;

3 级、级仓库中混杂储存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5.0.5-6的规定。

4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

5 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

5. 0. 6 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5. 0. 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1~表5.0.5-6、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喷头。宜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设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当喷头流量系数K80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20MPa;当k115时,工作压力小于2m。计算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5.0.7的规定。货架内置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

5. 0. 7A 仓库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5. 0. 8 闭式自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 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 .0. 9 雨淋自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1~表5.0.5-6的规定;

2 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的规定;

3 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 0. 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

5.O.1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5012 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众智软件 http://www.gisroad.com

6 系统组件

61 喷 头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612 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61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I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自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1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615 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 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16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 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 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617 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618 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喷头。

61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This file is decompiled from a .CHM file

by an UNREGISTERED version of Easy CHM.

You can download Easy CHM at : http://www.eTextWizard.com <http://www.etextwizard.com/>

62 报警阀组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2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 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4 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625 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6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