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实施日期 】2007/08/01【 颁发文号 】财行[2007]212号【 失效日期 】
2007年8月1日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侨办:
为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现将《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实施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切实解决华侨农场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推进改革。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资金的分配,应有利于尽快解决华侨农场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华侨农场"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改革的实施。
(二)奖补结合。为推动各地早日解决华侨农场土地权属不清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中央财政从今年开始,对各地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给予补助。同时为保护各地改革的积极性,防止"鞭打快牛",中央财政对已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的华侨农场给予一定奖励。
(三)明确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等法律法规,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费用应由土地使用者承担,考虑到农场目前的困难和今后的改革发展,中央和省(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原则上省(区)财政补助额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华侨农场要以中央和省(区)财政安排奖补资金为契机,积极依靠地方政府,大力推进农场体制改革。
(四)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资金。中央财政根据有关省(区)资金落实(以省级财政下发补助资金文件为准)和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进展(以向农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情况,下拨奖补资金。
二、资金安排及标准
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费用主要由农场负担,中央和省(区)财政适当补助。有关省(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情况,及时落实补助资金,督促农场抓紧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明确工作进程。
对于有关省(区)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积极办理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中央财政将根据土地面积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标准为5元/亩。
对于有关省(区)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完成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的,为保护改革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将根据已完成确权登记办证的土地面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标准为4元/亩。部分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办证任务的农场,奖励资金应用于未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的有关开支;全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办证任务的农场,奖励资金应用于农场的生产发展项目。
三、组织实施
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容易产生纠纷。各地要加强对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的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要注意华侨群体的特殊性,维护华侨农场职工的合法权益;要适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对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的进展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况扣减奖补资金。
四、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