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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岩 土 工 程 勘 察规范GB 50021--- 2001 7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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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岩 土 工 程 勘 察规范GB 50021--- 2001      7

7.1.1 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 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2 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3 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4 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 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6 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7.1.2 对缺乏常年地下水位监测资料的地区,在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的初步勘察时,宜设置长期观测孔,对有关层位的地下水进行长期观测。

7.1.3 对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当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7.1.4 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流向、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并查明互相之间的补给关系;

2 查明场地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赋存和渗流状态的影响;必要时应设置观测孔,或在不同深度处埋设孔隙水压力计,量测压力水头随深度的变化;

3 通过现场试验,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7.1.5 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

2 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第12 章的规定;

3 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放置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48小时,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12小时。

7.2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7.2.1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 的规定。

7.2.2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

3 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7.2.3 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可在钻孔、探井或测压管内直接量测,稳定水位的间隔时间按地层的渗透性确定,对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5h,对粉土和粘性土不得少于8h,并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量测读数至厘米,精度不得低于±2cm

7.2.4 测定地下水流向可用几何法,量测点不应少于呈三角形分布的3 个测孔()。测点间距按岩土的渗透性、水力梯度和地形坡度确定,宜为50100m。应同时量测各孔()内水位,确定地下水的流向。

地下水流速的测定可采用指示剂法或充电法。

7.2.5 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水试验方法可按表7.2.5 选用;

2 抽水试验宜三次降深,最大降深应接近工程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降深的标高;

3 水位量测应采用同一方法和仪器,读数对抽水孔为厘米,对观测孔为毫米;

4 当涌水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和动水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而没有持续上升和下降时,可认为已经稳定;

5 抽水结束后应量测恢复水位。

7.2.6 渗水试验和注水试验可在试坑或钻孔中进行。对砂土和粉土,可采用试坑单环法;对粘性土可采用试坑双环法;试验深度较大时可采用钻孔法。

7.2.7 压水试验应根据工程要求,结合工程地质测绘和钻探资料,确定试验孔位,按岩层的渗透特性划分试验段,按需要确定试验的起始压力、最大压力和压力级数,及时绘制压力与压人水量的关系曲线,计算试段的透水率,确定p-Q 曲线的类型。

7.2.8 孔隙水压力的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定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E E.0.2 确定;

2 测试点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分析需要布置;

3 测压计的安装和埋设应符合有关安装技术规定;

4 测试数据应及时分析整理,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7.3 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7.3.1 岩土工程勘察应评价地下水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

7.3.2 地下水力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基础、地下结构物和挡土墙,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上浮作用,原则上应按设计水位计算浮力;对节理不发育的岩石和粘土且有地方经验或实测数据时,可根据经验确定;

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水头和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进行分析评价;

2 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及其动水压力对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

3 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的浮托力;

4 当墙背填土为粉砂、粉土或粘性土,验算支挡结构物的稳定时,应根据不同排水条件评价静水压力、动水压力对支挡结构物的作用;

5 在有水头压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中,应评价产生潜蚀、流砂、涌土、管涌的可能性;

6 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或地下工程时,应根据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7.3.3 地下水的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金属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方法按本规范第12 章执行;

2 对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湿陷性土、膨胀岩土和盐渍岩土,应评价地下水的聚集和散失所产生的软化、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

3 在冻土地区,应评价地下水对土的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7.3.4 对地下水采取降低水位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地下水位应保持在基坑底面以下0.51.5m

2 降水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颗粒的流失;

3 防止深层承压水引起的突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基坑下的承压水头。

7.3.5 当需要进行工程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渗透性和降深要求,选用适当的降低水位方法。当几种方法有互补性时,亦可组合使用。

8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8.0.1 岩石出露或地貌、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场地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对地质条件简单的场地,可用调查代替工程地质测绘。

8.0.2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宜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搜集资料时,宜包括航空相片、卫星相片的解译结果。在详细勘察阶段可对某些专门地质问题作补充调查。

8.0.3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范围,应包括场地及其附近地段。测绘的比例尺和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绘的比例尺,可行性研究勘察可选用1:50001:50000;初步勘察可选用1:20001:10000;详细勘察可选用1:5001:2000;条件复杂时,比例尺可适当放大;

2 对工程有重要影响的地质单元体(滑坡、断层、软弱夹层、洞穴等),可采用扩大比例尺表示;

3 地质界线和地质观测点的测绘精度,在图上不应低于3mm

8.0.4 地质观测点的布置、密度和定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位和每个地质单元体应有地质观测点;

2 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应根据场地的地貌、地质条件、成图比例尺和工程要求等确定,并应具代表性;

3 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已有的人工露头,当露头少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探坑或探槽;

4 地质观测点的定位应根据精度要求选用适当方法;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软弱夹层、地下水露头和不良地质作用等特殊地质观测点,宜用仪器定位。

8.0.5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地形、地貌特征及其与地层、构造、不良地质作用的关系,划分地貌单元;

2 岩土的年代、成因、性质、厚度和分布;对岩层应鉴定其风化程度,对土层应区分新近沉积土、各种特殊性土;

3 查明岩体结构类型,各类结构面(尤其是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和性质,岩、土接触面和软弱夹层的特性等,新构造活动的形迹及其与地震活动的关系;

4 查明地下水的类型、补给来源、排泄条件,井泉位置,含水层的岩性特征、埋藏深度、水位变化、污染情况及其与地表水体的关系;

5 搜集气象、水文、植被、土的标准冻结深度等资料;调查最高洪水位及其发生时间、淹没范围;

6 查明岩溶、土洞、滑坡、崩塌、泥石流、冲沟、地面沉降、断裂、地震震害、地裂缝、岸边冲刷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形成、分布、形态、规模、发育程度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7 调查人类活动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包括人工洞穴、地下采空、大挖大填、抽水排水和水库诱发地震等;

8 建筑物的变形和工程经验。

8.0.6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成果资料宜包括实际材料图、综合工程地质图、工程地质分区图、综合地质柱状图、工程地质剖面图以及各种素描图、照片和文字说明等。

8.0.7 利用遥感影像资料解译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时,现场检验地质观测点数宜为工程地质测绘点数的30%50%。野外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解译标志;

2 检查解译结果;

3 检查外推结果;

4 对室内解译难以获得的资料进行野外补充。

9 勘探和取样

9.1 一般规定

9.1.1 当需查明岩土的性质和分布,采取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时,可采用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的选取应符合勘察目的和岩土的特性。

9.1.2 布置勘探工作时应考虑勘探对工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和自然环境的破坏。钻孔、探井和探槽完工后应妥善回填。

9.1.3 静力触探、动力触探作为勘探手段时,应与钻探等其他勘探方法配合使用。

9.1.4 进行钻探、井探、槽探和洞探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9.2 钻探

9.2.1 钻探方法可根据岩土类别和勘察要求按表9.2.1 选用。

9.2.2 勘探浅部土层可采用下列钻探方法:

1 小口径麻花钻(或提土钻)钻进;

2 小口径勺形钻钻进;

3 洛阳铲钻进。

9.2.3 钻探口径和钻具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成孔口径应满足取样、测试和钻进工艺的要求。

9.2.4 钻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进深度和岩土分层深度的量测精度,不应低于±5cm,

2 应严格控制非连续取芯钻进的回次进尺,使分层精度符合要求;

3 对鉴别地层天然湿度的钻孔,在地下水位以上应进行干钻;当必须加水或使用循环液时,应采用双层岩芯管钻进;

4 岩芯钻探的岩芯采取率,对完整和较完整岩体不应低于80%,较破碎和破碎岩体不应低于65%;对需重点查明的部位(滑动带、软弱夹层等)应采用双层岩芯管连续取芯;

5 当需确定岩石质量指标RQD时,应采用75mm 口径(N )双层岩芯管和金刚石钻头;

6 定向钻进的钻孔应分段进行孔斜测量;倾角和方位的量测精度应分别为±0.1度和3.0度。

9.2.5 钻探操作的具体方法,应按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执行。

9.2.6 钻孔的记录和编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野外记录应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承担;记录应真实及时,按钻进回次逐段填写,严禁事后追记;

2 钻探现场可采用肉眼鉴别和手触方法,有条件或勘察工作有明确要求时,可采用微型贯入仪等定量化、标准化的方法;

3 钻探成果可用钻孔野外柱状图或分层记录表示;岩土芯样可根据工程要求保存一定期限或长期保存,亦可拍摄岩芯、土芯彩照纳入勘察成果资料。

9.3 井探、槽探和洞探

9.3.1 当钻探方法难以准确查明地下情况时,可采用探井、探槽进行勘探。在坝址、地下工程、大型边坡等勘察中,当需详细查明深部岩层性质、构造特征时,可采用竖井或平洞。

9.3.2 探井的深度不宜超过地下水位。竖井和平洞的深度、长度、断面按工程要求确定。

9.3.3 对探井、探槽和探洞除文字描述记录外,尚应以剖面图、展示图等反映井、槽、洞壁和底部的岩性、地层分界、构造特征、取样和原位试验位置、并辅以代表性部位的彩色照片。

9.4 岩土试样的采取

9.4.1 土试样质量应根据试验目的按表9.4.1 分为四个等级。

9.4.2 试样采取的工具和方法可按表9.4.2 选择。

9.4.3 取土器的技术规格应按本规范附录F执行。

9.4.4 在钻孔中采取级砂样时,可采用原状取砂器,并按相应的现行标准执行。

9.4.5 在钻孔中采取III级土试样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软土、砂土中宜采用泥浆护壁;如使用套管,应保持管内水位等于或稍高于地下水位,取样位置应低于套管底三倍孔径的距离;

2 采用冲洗、冲击、振动等方式钻进时,应在预计取样位置1m 以上改用回转钻进;

3 下放取土器前应仔细清孔,清除扰动土,孔底残留浮土厚度不应大于取土器废土段长度(活塞取土器除外)

4 采取土试样宜用快速静力连续压人法;

5 具体操作方法应按现行标准《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执行。

9.4.6 级土试样应妥善密封,防止湿度变化,严防曝晒或冰冻。在运输中应避免振动,保存时间不宜超过三周。对易于振动液化和水分离析的土试样宜就近进行试验。

9.4.7 岩石试样可利用钻探岩芯制作或在探井、探槽、竖井和平洞中刻取。采取的毛样尺寸应满足试块加工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试样形状、尺寸和方向由岩体力学试验设计确定。

9.5 地球物理勘探

9.5.1 岩土工程勘察中可在下列方面采用地球物理勘探:

1 作为钻探的先行手段,了解隐蔽的地质界线、界面或异常点;

2 在钻孔之间增加地球物理勘探点,为钻探成果的内插、外推提供依据;

3 作为原位测试手段,测定岩土体的波速、动弹性模量、动剪切模量、卓越周期、电阻率、放射性辐射参数、土对金属的腐蚀性等。

9.5.2 应用地球物理勘探方法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被探测对象与周围介质之间有明显的物理性质差异;

2 被探测对象具有一定的埋藏深度和规模,且地球物理异常有足够的强度;

3 能抑制干扰,区分有用信号和干扰信号;

4 在有代表性地段进行方法的有效性试验。

9.5.3 地球物理勘探,应根据探测对象的埋深、规模及其与周围介质的物性差异,选择有效的方法。

9.5.4 地球物理勘探成果判释时,应考虑其多解性,区分有用信息与干扰信号。需要时应采用多种方法探测,进行综合判释,并应有已知物探参数或一定数量的钻孔验证。

10 原位测试

10.1 一般规定

10.1.1 原位测试方法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对参数的要求、地区经验和测试方法的适用性等因素选用。

10.1.2 根据原位测试成果,利用地区性经验估算岩土工程特性参数和对岩土工程问题做出评价时,应与室内试验和工程反算参数作对比,检验其可靠性。

10.1.3 原位测试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验和标定。

10.1.4 分析原位测试成果资料时,应注意仪器设备、试验条件、试验方法等对试验的影响,结合地层条件,剔除异常数据。

10.2 载荷试验

10.2.1 载荷试验可用于测定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岩土的承载力和变形特性。浅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浅层地基土;深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埋深等于或大于3m 和地下水位以上的地基土;螺旋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深层地基土或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土。

10.2.2 载荷试验应布置在有代表性的地点,每个场地不宜少于3 个,当场地内岩土体不均时,应适当增加。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应布置在基础底面标高处。

10.2.3 载荷试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浅层平板载荷试验的试坑宽度或直径不应小于承压板宽度或直径的三倍;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的试井直径应等于承压板直径;当试井直径大于承压板直径时,紧靠承压板周围土的高度不应小于承压板直径;

2 试坑或试井底的岩土应避免扰动,保持其原状结构和天然湿度,并在承压板下铺设不超过20mm 的砂垫层找平,尽快安装试验设备;螺旋板头人土时,应按每转一圈下人一个螺距进行操作,减少对土的扰动;

3 载荷试验宜采用圆形刚性承压板,根据土的软硬或岩体裂隙密度选用合适的尺寸;土的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0.25㎡,对软土和粒径较大的填土不应小于0.5㎡;土的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承压板面积宜选用0.5㎡;岩石载荷试验承压板的面积不宜小于0.07㎡;

4 载荷试验加荷方式应采用分级维持荷载沉降相对稳定法(常规慢速法);有地区经验时,可采用分级加荷沉降非稳定法(快速法)或等沉降速率法;加荷等级宜取1012 级,并不应少于8 级,荷载量测精度不应低于最大荷载的±1%

5 承压板的沉降可采用百分表或电测位移计量测,其精度不应低于±0.01mm

6 对慢速法,当试验对象为土体时,每级荷载施加后,间隔5min5min10min10min 15min15min测读一次沉降,以后间隔30min 测读一次沉降,当连读两小时每小时沉降量小于等于0.1mm 时,可认为沉降已达相对稳定标准,施加下一级荷载;当试验对象是岩体时,间隔1min2min2min5min 测读一次沉降,以后每隔10min 测读一次,当连续三次读数差小于等于0.01mm 时,可认为沉降已达相对稳定标准,施加下一级荷载;

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试验:

1) 承压板周边的土出现明显侧向挤出,周边岩土出现明显隆起或径向裂缝持续发展;

2) 本级荷载的沉降量大于前级荷载沉降量的5 倍,荷载与沉降曲线出现明显陡降;

3) 在某级荷载下24 小时沉降速率不能达到相对稳定标准;

4) 总沉降量与承压板直径(或宽度)之比超过0.06

10.2.4 根据载荷试验成果分析要求,应绘制荷载(p)与沉降(s)曲线,必要时绘制各级荷载下沉降(s)与时间(t)或时间对数(lgt)曲线。

应根据p-s 曲线拐点,必要时结合s-lgt 曲线特征,确定比例界限压力和极限压力。当p-s 呈缓变曲线时,可取对应于某一相对沉降值(s/dd 为承压板直径)的压力评定地基土承载力。

10.2.5 土的变形模量应根据p-s 曲线的初始直线段,可按均质各向同性半无限弹性介质的弹性理论计算。

浅层平板载荷试验的变形模量E0(MPa) 可按下式计算:

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和螺旋板载荷试验的变形模量E0(MPa),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I0--刚性承压板的形状系数,圆形承压板取0.785; 方形承压板取0.886

土的泊松比(碎石土取0.27,砂土取0.30,粉土取0.35,粉质粘土取0.38,粘土取0.42)

d--承压板直径或边长(m)

p--p-s 曲线线性段的压力(kPa)

s--p 对应的沉降(mm)

ω--与试验深度和土类有关的系数,可按表10.2.5 选用。

10.2.6 基准基床系数Kv 可根据承压板边长为30cm 的平板载荷试验,按下式计算:

10.3 静力触探试验

10.3.1 静力触探试验适用于软土、一般粘性土、粉土、砂土和含少量碎石的土。静力触探可根据工程需要采用单桥探头、双桥探头或带孔隙水压力量测的单、双桥探头,可测定比贯入阻力(ps)、锥尖阻力(qc)、侧壁摩阻力(fs)和贯入时的孔隙水压力(u)

10.3.2 静力触探试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头圆锥锥底截面积应采用10c㎡ 或15c㎡,单桥探头侧壁高度应分别采用57mm 70mm,双桥探头侧壁面积应采用150~ 300c㎡, 锥尖锥角应为60度;

2 探头应匀速垂直压入土中,贯入速率为1.2m/min

3 探头测力传感器应连同仪器、电缆进行定期标定,室内探头标定测力传感器的非线性误差、重复性误差、滞后误差、温度漂移、归零误差均应小于1%FS,现场试验归零误差应小于3%,绝缘电阻不小于500MΩ

4 深度记录的误差不应大于触探深度的±1%

5 当贯入深度超过30m,或穿过厚层软土后再贯入硬土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孔斜或断杆,也可配置测斜探头,量测触探孔的偏斜角,校正土层界线的深度;

6 孔压探头在贯入前,应在室内保证探头应变腔为已排除气泡的液体所饱和,并在现场采取措施保持探头的饱和状态,直至探头进入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层为止;在孔压静探试验过程中不得上提探头;

7 当在预定深度进行孔压消散试验时,应量测停止贯入后不同时间的孔压值,其计时间隔由密而疏合理控制;试验过程不得松动探杆。

10.3.3 静力触探试验成果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绘制各种贯入曲线:单桥和双桥探头应绘制ps-z曲线、qc-z 曲线、fs-z 曲线、Rf-z 曲线;孔压探头尚应绘制ui-z 曲线、qt-z 曲线、ft-z 曲线、Bq-z 曲线和孔压消散曲线:ut-lgt 曲线;

其中Rf--摩阻比;

ui--孔压探头贯入土中量测的孔隙水压力(即初始孔压)

qt--真锥头阻力(经孔压修正)

ft--真侧壁摩阻力(经孔压修正)

Bq--静探孔压系数,

u0--试验深度处静水压力(kPa)

оvo--试验深度处总上覆压力(kPa)

ut--孔压消散过程时刻t 的孔隙水压力。

2 根据贯入曲线的线型特征,结合相邻钻孔资料和地区经验,划分土层和判定土类;计算各土层静力触探有关试验数据的平均值,或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供静力触探数据的空间变化规律。

10.3.4 根据静力触探资料,利用地区经验,可进行力学分层,估算土的塑性状态或密实度、强度、压缩性、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沉桩阻力、进行液化判别等。根据孔压消散曲线可估算土的固结系数和渗透系数。

10.4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10.4.1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类型可分为轻型、重型和超重型三种,其规格和适用土类应符合表10.4.1 的规定。

10.4.2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动落锤装置;

2 触探杆最大偏斜度不应超过2%,锤击贯入应连续进行;同时防止锤击偏心、探杆倾斜和侧向晃动,保持探杆垂直度;锤击速率每分钟宜为1530 击;

3 每贯入1m,宜将探杆转动一圈半;当贯入深度超过10m,每贯入20cm 宜转动探杆一次;

4 对轻型动力触探,当N10>100 或贯入15cm 锤击数超过50 时,可停止试验;对重型动力触探,当连续三次N63.5>50 时,可停止试验或改用超重型动力触探。

10.4.3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成果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单孔连续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应绘制锤击数与贯入深度关系曲线;

2 计算单孔分层贯入指标平均值时,应剔除临界深度以内的数值、超前和滞后影响范围内的异常值;

3 根据各孔分层的贯入指标平均值,用厚度加权平均法计算场地分层贯入指标平均值和变异系数。

10.4.4 根据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指标和地区经验,可进行力学分层,评定土的均匀性和物理性质(状态、密实度)、土的强度、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查明土洞、滑动面、软硬土层界面,检测地基处理效果等。应用试验成果时是否修正或如何修正,应根据建立统计关系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10.5 标准贯入试验

10.5.1 标准贯入试验适用于砂土、粉土和一般粘性土。

10.5.2 标准贯入试验的设备应符合表10.5.2 的规定。

10.5.3 标准贯入试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贯入试验孔采用回转钻进,并保持孔内水位略高于地下水位。当孔壁不稳定时,可用泥浆护壁,钻至试验标高以上15cm 处,清除孔底残土后再进行试验;

2 采用自动脱钩的自由落锤法进行锤击,并减小导向杆与锤间的摩阻力,避免锤击时的偏心和侧向晃动,保持贯入器、探杆、导向杆联接后的垂直度,锤击速率应小于30 /min

3 贯入器打入土中15cm 后,开始记录每打入10cm 的锤击数,累计打入30cm的锤击数为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当锤击数已达50 击,而贯入深度未达30cm 时,可记录50 击的实际贯入深度,按下式换算成相当于30cm 的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并终止试验。

式中ΔS--50 击时的贯入度(cm)

10.5.4 标准贯入试验成果N 可直接标在工程地质剖面图上,也可绘制单孔标准贯入击数N 与深度关系曲线或直方图。统计分层标贯击数平均值时,应剔除异常值。

10.5.5 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 值,可对砂土、粉土、粘性土的物理状态,土的强度、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砂土和粉土的液化,成桩的可能性等做出评价。应用N 值时是否修正和如何修正,应根据建立统计关系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10.6 十字板剪切试验

10.6.1 十字板剪切试验可用于测定饱和软粘性土(Φ≈0)的不排水抗剪强度和灵敏度。

10.6.2 十字板剪切试验点的布置,对均质土竖向间距可为1m,对非均质或夹薄层粉细砂的软粘性土,宜先作静力触探,结合土层变化,选择软粘土进行试验。

10.6.3 十字板剪切试验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字板板头形状宜为矩形,径高比1:2,板厚宜为2 ~3mm

2  十字板头插入钻孔底的深度不应小于钻孔或套管直径的35 倍;

3 十字板插入至试验深度后,至少应静止23min,方可开始试验;

4 扭转剪切速率宜采用(1度~ 2)/10s,并应在测得峰值强度后继续测记1min

5 在峰值强度或稳定值测试完后,顺扭转方向连续转动6 圈后,测定重塑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

6 对开口钢环十字板剪切仪,应修正轴杆与土间的摩阻力的影响。

10.6.4 十字板剪切试验成果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计算各试验点土的不排水抗剪峰值强度、残余强度、重塑土强度和灵敏度;

2 绘制单孔十字板剪切试验土的不排水抗剪峰值强度、残余强度、重塑土强度和灵敏度随深度的变化曲线,需要时绘制抗剪强度与扭转角度的关系曲线;

3 根据土层条件和地区经验,对实测的十字板不排水抗剪强度进行修正。

律师事务所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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