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98 3
第3.2.9条 装配计器管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当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器管应作脱脂处理,并宜在试压后进行装配;
二、气体计器管、压力表管、液面计气侧管、分析仪表管等应从测点向上倾斜引出,至倒U形弯处,并应高于测点500mm以上。计器管不应与设备或冷管接触,其外壁间距不应小于100mm;
三、当液面计液侧管阀门高于测点时,计器管应从容器测点向上倾斜5%引至保冷箱壁面,再沿保冷箱壁面水平方向敷设大于1m的管子通向阀内;当阀门低于测点时,应从容器测点向上倾斜5%引至保冷箱壁面,再沿保冷箱壁面水平方向敷设大于1m的管子,而后向上弯成1m高的倒U形,通向阀门;
四、所有计器管应安置在保护架内,并用管卡或带子固定,严禁焊接固定;保护架应固定牢固和防止积水。
第3.2.10条 装配分镏塔外部管路时,管内应无锈蚀、杂物和油污。
第3.2.11条 管路装配完毕后,阀门应开闭灵活,无阻滞现象,并应将阀门关闭。
第三节 吹扫
第3.3.1条 吹扫前后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吹扫系统中,当没有与大气相通的吹扫阀时,可在适当部位开设吹扫孔,待吹扫结束后,应用盲板封堵;
二、膨胀机和液氧泵的进、出口管应断开,其入口管过滤器芯子应拆除;
三、所有的流量计孔板应卸下,待吹扫后应按原样装复;
四、吹扫可逆式换热器时,应将自动阀箱人孔打开,其低压侧自动阀孔应用盲板封堵;吹扫后即应将自动阀装上,并检漏和将人孔封闭。
第3.3.2条 分馏塔的吹扫应先吹塔外系统,后吹塔内系统,防止脏物带入塔内;塔外管道吹扫时,凡与冷箱内相连接的阀门应关闭,以免脏物重新吹入塔内。
第3.3.3条 吹扫塔内系统时,应先吹板翅式换热器及其上的计器管,后吹其他设备和管路。
第3.3.4条 吹扫时的空气压力,中压系统宜为0.25~0.4MPa(表压);低压系统宜为0.04~0.05MPa(表压)。
第3.3.5条 各系统的吹扫应反复多次冲击进行(精馏塔除外)。吹扫时间不应小于4h;采用沾湿的白色滤纸或白布放在吹扫出口处,经5min后观察,在纸或白布上应无机械杂质。
第四节 整体试压
第3.4.1条 分馏塔吹扫洁净后,各压力系统应用盲板分开并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3.4.2条 解体出厂现场组装的分馏塔气密性试验压力、保压时间和残留率的要求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当无规定时,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第3.4.3条 气密性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验的压缩空气应洁净、干燥、无油;升压应缓慢平稳,并无异常现象,并应逐步升压至试验压力;
二、应采用无脂肥皂液或二丁基萘硫酸钠溶液检漏,检漏后,应立即用热水将皂液或溶液擦洗干净;
三、气密性试验应在检漏后进行,并应在试验压力稳定30min后开始记录起点压力和起点温度,并准时记录终点压力和终点温度,其残留率应按本规范公式(3.4.2)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表3.4.2的规定;
四、气密性试验合格后,应将盲板拆除复原,并应按工作压力进行整体通气检查。
第3.4.4条 分馏塔内需切换再生操作的设备(如吸附过滤器、液氧循环吸附器等)应单独作气密性试验,停压4h,其进、出口阀门范围内的残留率不应小于99%。
第3.4.5条 整体安装的分馏塔就位和装完附件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一、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对分馏塔内、外系统进行吹扫,达到畅通无阻和洁净的要求;
二、在安全阀前不应加盲板;
三、应按高压、中压、低压系统分别试压及检漏;
四、分馏塔内、外的各主要设备气密性试验允许压力降应符合表3.4.5的规定;
五、压力降△P应按下式计算:
第五节 整体裸冷试验
第3.5.1条 设备运行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分馏塔的操作人员还应熟悉成套空分设备的工艺流程;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3.5.2条 试验前,应对分馏塔进行全面加温和吹冷;空压机、膨胀机、切换阀和仪表控制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及安全保护装置,应作好运转的准备工作。
第3.5.3条 试验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并依次将精馏塔、冷凝蒸发器等主要设备冷却到尽量低的温度,保持1~2h,而后冷却整个分馏塔,所有的设备、管路外表面上结白霜,再保持3~4h。
第3.5.4条 设备启动后,应密切监视各工况的变化情况,整个操作中各个环节有无异常,并应每隔0.5h作一次有关记录(压力、温度等)。在冷态下,应检查各部位有无变形,并可根据结霜的情况判断有无泄漏,并将泄漏点的位置作出标记。
第3.5.5条 在裸冷试验后和化霜前,应将保冷箱内所有法兰及阀门的连接螺栓再紧固一次。
第3.5.6条 分馏塔恢复到常温后,应以工作压力对整个系统通气检查,当有泄漏时应消除故障。
第3.5.7条 整体冷试后,当有补焊、密封面处理和局部改装时,必要时应再进行裸冷试验。
第六节 装填绝热材料
第3.6.1条 装填绝热材料应在整体裸冷试验合格后进行,并应使分馏塔和基础上表面保持干燥。
第3.6.2条 装填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绝热材料内不应混有可燃物;
二、绝热材料不得受潮,并不得在雨、雪天装填;
三、不应损伤计器管和电缆;
四、装填应密实,并不应有空穴;
五、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3.6.3条 当装填绝热材料时,分馏塔内各设备、管路均应充气,充气压力宜为45~50kPa(表压);并应微开各计器管阀门通气,同时使各铂热电阻通电,观察计器管和电缆有无故障。
第七节 稀有气体提取设备
第3.7.1条 稀有气体提取设备的调平、配管和试压等应按本章相应各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7.2条 除润滑油、冷却水、蒸汽加热系统的管路外,其余管路均应作脱脂处理。
第3.7.3条 安装真空容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当有明显损伤时,应作真空度检查。
第3.7.4条 纯化和分离系统中需抽真空的区段,其气密性试验和真空检查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按工作压力采用氮气进行气密性试验,保压24h后,应无泄漏;
二、真空试验应在停泵后保持24h,其泄漏率不应大于1.33×10-2Pa·L/s;
三、泄漏率Q应按下式计算:
第3.7.5条 吸附器(纯化器)、催化器在装填吸附剂、催化剂前应采用干燥无油的热空气吹干、吹净;热空气的排出温度宜为60~80℃。
第3.7.6条 吸附剂和催化剂在装填前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活化处理。当无规定时,可按本规范附录二常用吸附剂、催化剂的活化条件进行。
第八节 透平膨胀机
第3.8.1条 不得使用膨胀机的蜗壳或箱盖的吊环进行整台吊装。
第3.8.2条 膨胀机的清洗和装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件的装配程序、方法和间隙等,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并应作记录;
二、组装工作轮和风机轮的转子部件应按制造厂的标记进行;工作轮、风机轮和转轴的锁紧装置应可靠;
三、电机、齿轮轴、转子轴连接时,其同轴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四、润滑系统和冷却系统应清洗洁净,并保持畅通。
第3.8.3条 膨胀机的纵、横向安装水平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电机制动的膨胀机应在高速齿轮轴上测量。
第3.8.4条 膨胀机裸冷试验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风机阀门应处于全开位置;
二、加注润滑油的规格、性能和数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三、润滑系统和冷却系统应清洗洁净并畅通;
四、接通密封气体,压力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五、电机的转向应符合膨胀机的转向;
六、安全装置应准确、可靠;
七、运动部件和导流叶片的调节机构应灵活,无阻滞现象;
八、仪表和电气装置的调整应正确。
第3.8.5条 膨胀机裸冷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装填绝热材料前应配合分馏塔进行;
二、每次裸冷试验前应加温吹扫,试验后应加温解冻吹扫;
三、膨胀机轴承的垂直双向振幅值,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四、膨胀机的超速控制宜采用模拟方法试验,经连续三次试验,其动作应正确无误;
五、应进行紧急切断阀的关闭试验;
六、转动导流叶片的调节机构,应灵活,无卡阻现象。
第3.8.6条 膨胀机在成套空分设备试运转中应按下列项目进行检查,并应作记录:
一、润滑油的压力和温度;
二、轴承温度;
三、进、出口压力和温度;
四、喷嘴后压力;
五、流量;
六、电机制动功率。
第九节 活塞式膨胀机
第3.9.1条 活塞式膨胀机安装前,应进行清洗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塞式膨胀机应在出厂的防锈保证期内安装时,除拆卸、检查和清洗气阀外,其余部分可不进行拆卸、清洗和检查;超过防锈保证期安装时,应对活塞、连杆、气阀和填料等进行拆卸、清洗与检查;其中气阀和填料不得用蒸汽清洗。
二、进、排气阀杆与顶杆间的间隙,气缸的余隙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三、润滑系统应清洗洁净,并保持畅通。
第3.9.2条 膨胀机的纵、横向安装水平均不应大于0.1/1000。
第3.9.3条 膨胀机应进行气密性试验,管路和接头应无泄漏;进、排气阀杆和活塞杆的填函处均不宜泄漏。
第3.9.4条 膨胀机裸冷试验前,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8.4二至八款的规定外,应检查进、排气管路,并不应存有压缩空气。
第3.9.5条 膨胀机的空负荷试运转应在装填绝热材料前进行;超速控制试验(防飞车装置试验)宜采用模拟方法试验,经连续三次试验,其动作应正确无误。
第3.9.6条 膨胀机在裸冷试验时,除进、排气阀杆填函处可有微量泄漏外,其余各处均不得有泄漏。排除泄漏应在停机、解冻、卸压后进行。
第3.9.7条 膨胀机在成套空分设备试运转中应检查润滑油,进、排气口的压力和温度以及膨胀机的转速,并应符合规定,同时作记录。
第3.9.8条 试运转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加温吹扫,使各受潮部分安全干燥。
第十节 离心式低温液体泵
第3.10.1条 泵的清洗、装配和试运转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脱脂应按本规范第3.6.1条的规定执行。
第3.10.2条 贮槽到泵的进液管应向泵的吸入口方向下降倾斜,防止泵内产生汽蚀;液体进贮槽的管路应向上倾斜,使气体流入贮槽内。
第3.10.3条 脱开联轴器检查电动机的转向应符合泵的转向;工作条件不具备时,不得随意启动泵。
第3.10.4条 泵在试运转前应充分预冷,预冷后应盘动数转,不应有轻重不匀或卡阻现象,严禁强行盘车。
第3.10.5条 试运转时,应检查泵的进、出口压力、密封气体压力和轴承温度,并作记录。
第十一节 柱塞式低温液体泵
第3.11.1条 泵就位前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进行清洗和脱脂。脱脂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第五章的规定进行。
第3.11.2条 泵的纵、横向安装水平均不应大于0.1/1000。
第3.11.3条 泵的柱塞与气缸顶部的间隙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各运动部件应灵活、无阻滞现象。
第3.11.4条 装设泵的吸入管和排出管应符合本规范第3.10.2条的规定。
第3.11.5条 泵启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加注低温润滑油;
二、电动机的转向应符合泵的转向;
三、吸入液体前,气缸内应进行干燥处理;
四、柱塞和气缸应充分预冷;预冷后,运动部件应灵活、无阻滞现象。
第3.11.6条 泵试运转时,出口压力和润滑油的温升应符合规定,并作记录。
第3.11.7条 泵停止运转后,应及时进行干燥处理。
第十二节 回热式制冷机
第3.12.1条 本节适用于供空气分离或液化设备配套用的回热式制冷机的安装。
第3.12.2条 制冷机外部表面的油封应清洗洁净,其余部分不宜拆卸和清洗;加注润滑油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3.12.3条 制冷机的气封压力低于0.05MPa(表压)时,应及时充入干燥惰性气体。
第3.12.4条 制冷机用的冷却水应为清洁软化水,其压力不应低于0.16MPa(表压)。
第3.12.5条 试运转前应检查电动机转向,应从电动机尾部向制冷机看,其转向应为顺时针方向。
第3.12.6条 制冷机试运转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节 其他设备
第3.13.1条 吸附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封防锈的阀门安装前,应作脱脂处理;
二、应在管路、阀门装配完毕后,吸附剂装填前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应保压1h无泄漏;
三、吸附剂应过筛活化处理后装填密实。活化处理条件在设备技术文件无规定时,吸附剂、催化剂的活化,可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进行;
四、设备在吸附剂装填后和使用前应进行吹扫,并应防止留有粉末和碎粒。
第3.13.2条 安装冷却塔和二氧化碳洗涤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塔体的铅垂度不应大于1/1000;
二、管路、设备装配完毕后应以工作压力和无脂肥皂液进行泄漏检查;连接处和密封处应无气泡。
第3.13.3条 贮气囊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就位前应除去内部滑石粉;
二、以工作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保压24h应无泄漏。
第3.13.4条 灌充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工作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保压1h应无泄漏;
二、氧灌充器经脱脂、试压和干燥处理后,各接头应包封良好。
第3.13.5条 低温液体贮槽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卧式贮槽的安装水平和立式贮槽的铅垂度均不应大于1/1000;
二、粉末真空结构的贮槽,应检查其夹层内的真空度,并应高于1.33Pa;
三、按工作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保压不应少于30min,并应无泄漏和异常变形。
第十四节 试运转
第3.14.1条 参加空分设备试运转的人员,应经培训,并应熟悉成套空分设备的工艺流程,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3.14.2条 成套空分设备试运转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馏塔应经整体裸冷试验合格;
二、空压机应经试运转,其排气量、压力和温度应符合分馏塔的要求;
三、各配套的机组、仪表控制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应符合试运转的要求。
第3.14.3条 成套空分设备的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的介质、状态下进行;
二、无明显的漏气和漏液;
三、各机组运转正常;
四、安装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进行成套空分设备的负荷试运转,直到系统工况稳定后连续测定4h。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4.0.1条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经系统负荷试运转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验收。
第4.0.2条 工程未办理工程验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4.0.3条 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二、基础复检记录;
三、主要材料和用于重要部位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检验记录或试验资料;
四、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五、设备安装重要工序施工记录;
六、管道焊接检验记录;
七、试运转记录;
八、设计修改通知单、竣工图及其他有关资料。
附录一 环境温度对应的水蒸气饱和压力
附录二 常用吸附剂、催化剂的活化条件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部机械安装工程标准定额站
参编单位: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安装工程公司、机械工业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杭州制氧机厂、开封空分设备厂、中国空分公司
主要起草人:罗志伟 晏文华 陈士佼 戴厚忠 钟存铨 王金荣 潘元泉 刘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