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程规范 >> 规划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01 3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6099600次
发布时间:2010/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01  3

6.5.4 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种管道的挠度不应大于1/400

2 低压管道直线段超过100m,高压管道直线段超过50m时,应采用补偿装置,例如伸缩弯等;

3 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墙及楼板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4 排液桶、集油器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等的降压管应接在气液分离装置的回气入口以前,不应直接接在压缩机的吸气管上;

5 融霜用热氨管应连接在除油装置以后,其起端应装设截止阀和压力表;

6 氨压缩机的吸气管、排气管应从上面与总管连接,这样可避免润滑油和氨液积聚在不工作的管道中;

7 在管道系统中,应考虑能从任何一个设备(容器)中将氨抽走;

8 连接氨压缩机的管道不应与建筑物结构刚性连接;

9 连接氨压缩机和设备的管道应有足够补偿变形的弯头;

10 供液管应避免气囊,吸气管应避免液囊;

11 系统管道的坡度宜按表6.5.4的规定采用。

6.5.5 制冷系统的严密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密性试验:高压侧应进行1.8MPa(表压)、中低压侧应进行1.2Mpa(表压)的气密性试验。应采用干燥空气或氮气进行,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有关规定执行;

2 抽真空试验:当系统内剩余压力小于5.333kPa(40mmHg)时,保持24h,系统内压力无变化为合格;

3 充氨试验:充氨试验压力为0.2MPa(表压),系统应无泄漏。

6.6 管道和设备的保冷、保温与刷漆

6.6.1 凡管道和设备导致冷损失的部位,将产生凝结水滴的部位和形成冷桥的部位,均应进行保冷。

6.6.2 管道和设备保冷的设计、选材、结构及安全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 11790及《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执行。

6.6.3 穿过墙体或楼板等处的保冷管道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不使保冷结构中断。

6.6.4 融霜用热氨管应保温。

6.6.5 制冷系统管道和设备经排污、严密性试验合格后,均应涂防锈底漆二道,色漆二道(有保冷层或保温层的在其保护面层的外表面涂色漆二道)。光滑排管可仅刷防锈漆二道。

6.6.6 色漆的颜色宜按表6.6.6采用。

6.6.7 油漆、粘结剂、保冷层材料的选用,其特性应相互匹配,并不得有物理、化学反应,并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

6.7 盐水制冰和储冰

6.7.1 制冰池的制冰生产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6.7.2 结冰时间可按下式确定:

6.7.3 冰块重量、尺寸和冰桶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造冰》GB 4600和《制冰桶》GB 4601的要求。

6.7.4 制冰池内冷却设备的传热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6.7.5 当制冰池的冷却设备采用V型或螺旋管型蒸发器时,应采用重力式氨液循环装置;其氨液分离器体积不应小于该蒸发器体积的20%25%,分离器内的气体流速不应大于0.5m/s

6.7.6 制冰池的四壁和底部应做好保冷层、防潮层和隔汽层。四壁顶部必须设防止生产用水渗入保冷层内的措施,池底保冷层下应采取防止地面冻胀的措施。

制冰池保冷层的总热阻应大于或等于2.84m2·/W

6.7.7 冰库冷却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冰库的建筑净高在6m以下的可不设墙排管,但顶排管必须分散满铺;

2 冰库的建筑净高在6m或高于6m时,应设墙排管和顶排管。墙排管的安装高度宜在堆冰高度以上;

3 顶排管或墙排管不得采用翅片管。

7 电气

7.1 变配电室

7.1.1 冷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采用一回路专用线供电。对公称体积在2500m3以下的小型冷库,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7.1.2 当供电电源不能满足要求且条件许可时,可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电源,自备电源的容量应能满足冷库保温运行的需要。

7.1.3 冷库的电力负荷宜按需要系数法计算,全库总电力负荷需要系数可采用0.550.70

7.1.4 当冷库电力负荷大于315kVA且淡旺季负荷相差较大时,在保证氨压缩机可靠启动的条件下,宜选用2台变压器。变压器的负荷率可采用0.80.9

7.1.5 冷库宜设变配电室,并应尽量靠近氨压缩机房布置。

7.1.6 冷库应采用集中补偿或集中与分散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无功功率,提高功率因数。冷库自然功率因数可采用0.78

7.1.7 高低压配电室宜布置应急照明。当变配电室布置有直流电源屏时,应急照明电源可取自电源屏,否则应选用自带蓄电池组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7.2 氨压缩机房

7.2.1 氨压缩机房宜安装氨气浓度自动测量装置,当氨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10%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7.2.2 氨压缩机房宜设控制室,控制室应位于机房一侧。在正常运行中会产生火花的氨压缩机启动控制设备、氨泵及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等动力的启动控制设备不应布置在氨压缩机房中,库房温度遥测、记录仪表等不宜布置在氨压缩机房中。

7.2.3 每台氨压缩机或氨泵的电动机均应装设电流表。同一台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块电流表,共用一组控制电器及短路保护电器,但每台电动机应单独设置过载保护。

7.2.4 每台氨压缩机应在机组控制台上装设紧急停车按钮。

7.2.5 氨压缩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当制冷系统发生意外事故而被切断供电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机的可靠供电。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宜作用于信号报警系统而不直接停排风机。事故排风机的控制按钮箱应在氨压缩机房门外侧的墙内暗装。

7.2.6 氨压缩机房的动力设备宜由低压配电室按放射式配电。动力配线宜采用铜芯绝缘电线穿钢管埋地暗敷或采用无铠装铜芯电缆在电缆沟内敷设。

7.2.7 氨压缩机房的照明方式宜为一般照明,照度设计宜为5075lx,应选用防爆类型的荧光灯具,在设备间操作平台部分也可选用防爆类型的白炽灯具。照明线路宜采用截面不小于1.5mm2的铜芯绝缘电线穿钢管明敷。

7.2.8 氨压缩机房宜设置应急照明,可选用自带蓄电池组的防爆类型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7.3 库房

7.3.1 冷库库房属低温、潮湿场所,电气设计和设备选型应充分考虑到该场所的特点和要求。

7.3.2 库房部分的动力及照明配电设备应集中布置在常温穿堂或月台群房等干燥场所。

7.3.3 冷间内照明灯具宜选用外壳防护等级为IP54级并带有保护罩的防潮型白炽灯具。

7.3.4 冷却间、冻结间、冷藏间、冰库和穿堂等处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20lx;加工间、包装间等处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50lx

7.3.5 冷间内照明灯具的布置应避开吊顶式空气冷却器(冷风机)和顶排管,在库内走道处应重点布灯,在货位内可均匀布置。

7.3.6 冷间内照明开关应采用防潮型开关或气密式开关,每间库房的照明开关应集中装于该间库房的门外,并应远离门口布置。

7.3.7 为提高库内照明的可靠性,每间建筑面积较大的库房内的照明灯具宜分成数路单独控制,按放射式配电。

7.3.8 冷库宜采用AC220V/380VTN-STN-C-S配电系统。冷间照明支路宜采用AC220V单相供电,当灯具安装高度等于或小于2.2m时,应采用AC24V安全电压供电。灯具金属外壳均应接保护线(PE线)。

7.3.9 低于0的冷间内动力及照明线路均应采用铜芯耐低温橡皮绝缘电缆,并宜明敷。0及以上的冷间内可采用铜芯全塑电缆,并宜明敷,也可采用铜芯橡皮绝缘电线穿管暗敷,穿线管两端应采取密封措施。

7.3.10 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宜集中敷设,旦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及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7.3.11 冷藏门防冻可采用自限温电热带作为加热元件,加热电压不宜超过AC24V,加热元件严禁穿过库房隔热层。

7.3.12 库房阁楼层内不得装置电气设备及敷设电气线路。

7.3.13 根据需要冷间内可设呼唤信号装置,此时库内门上方墙上应装设常明灯。

7.3.14 冷库电梯应由低压配电室以专用回路配电。

7.3.15 冷库消防水泵应由低压配电室以专用回路配电。当冷库采用双电源供电时,消防水泵应双路供电,末端自投。

7.3.16 当冷库设有消火栓箱时,在控制室应设消火栓信号报警装置。

7.3.17 凡采用机械通风作为地下土壤防冻的冷库,通风机应能根据地下加热层的温度自动运行。

7.3.18 冷库宜按三类防雷建筑物设防雷设施。

7.4 制冷工艺自动控制

7.4.1 配合制冷工艺设计,冷库应设有安全保护装置及局部自控线路。

7.4.2 对具有投资能力和一定技术水平的冷库,制冷工艺自控系统的设计,除实现本规范第7.4.1条内容的要求外,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成制冷工艺系统半自动运行或全自动运行。

7.4.3 对有条件地区的冷库,应采用冷库微机管理及微机控制新技术。

8 给水和排水

8.1 给水

8.1.1 冷库用水的水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凝器的冷却水进出口平均温度应比冷凝温度低57(蒸发式冷凝器除外);

2 冲霜水的水温不应低于+10

3 冷凝器进水温度最高允许值:立式壳管式为32;卧式壳管式为29;淋浇式为32

8.1.2 冷却水宜采用淡水,其水质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8.1.3 制冰原料水和水产品冻结过程中加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8.1.4 冷凝器采用直流水冷却时,其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8.1.5 冷凝器采用混合循环水冷却时,其补充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8.1.6 冷却水宜采用循环供水,选用机械通风冷却塔为冷却构筑物。

8.1.7 机械通风冷却塔的选用条件:

1 冷却塔热力性能应满足设计对水温、水量及当地气象条件的要求;

2 风机设备应是效率高、噪声小、运转安全可靠、耐腐蚀、符合标准的产品;

3 冷却塔体、填料的制作、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8.1.8 计算冷却塔的最高冷却水温的气象条件,宜采用按湿球温度频率统计方法计算的频率为10%的日平均气象条件。气象资料应采用近期连续不少于5年,每年最热时期3个月的日平均值。

8.1.9 循环给水宜采取水质稳定处理措施。

8.1.10 冷却塔循环给水的补充水量,宜按冷却塔循环水量的2%3%计算。

8.1.11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循环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1 在冷却塔的进水干管上宜设旁路水管,应能通过全部循环水量;

2 冷却塔的进水管道应设泄空水管或采取其他保温措施。

8.1.12 氨压缩机水套冷却水量应按产品样本规定。

8.1.13 制冰用水量应按每吨冰用水1.11.5m3计算。

8.1.14 空气冷却器(冷风机)冲霜水量应按产品样本规定。冲霜淋水延续时间按每次1520min计算。冲霜水宜回收利用。

8.1.15 空气冷却器(冷风机)冲霜配水装置前的自由水头不应小于5m

8.1.16 冲霜给水管应设坡度,坡向空气冷却器(冷风机)或泄空装置并采取防结露措施。

8.1.17 多层冷库穿堂或楼梯间应设室内消火栓,当温度低于0时,应采取防冻措施。如需启动水泵才能满足消防水压要求时,消火栓箱内应设消防水泵启动按钮。库区及氨压缩机房门外应设消火栓。

8.2 排水

8.2.1 冷却间、常温穿堂和氨压缩机房的楼面、地面应设地漏。电梯井、地磅坑等易于集水处应有排水及防止水流倒灌设施。

8.2.2 冲霜排水管道的坡度和充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1997年版)的规定。管道明露部分应采取保温和防止结露措施。

8.2.3 冷却物冷藏间设在地下室时,其冲霜排水的集水井(池)应采取防止冻结和防止水流倒灌的措施。

8.2.4 冲霜排水管道出水口应设置水封(井)。寒冷地区的水封(井)应采取防冻措施。

附录A 冷间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

附录B 冷间围护结构总热阻Ro的确定方法

B.0.1 冷间外墙屋面或顶棚总热阻,可根据夏季空气调节日平均温度与室内温度的温差乘以表B.0.1-1中修正系数a值进行修正,再按表B.0.1-2选用。

B.0.2 冷间隔墙总热阻可根据隔墙两侧室名及设计室温按表B.0.2选用。

B.0.3 冷间楼面总热阻可根据楼板上下冷间设计温度差按表B.0.3选用。

B.0.4 冷间直接铺设在土壤上的地面总热阻可根据冷间设计温度按表B.0.4选用。

B.0.5 冷间铺设在架空层上的地面总热阻可根据冷间设计温度按表B.0.5选用。

B.0.6 冷间外墙、屋面、隔墙当采用价格高的隔热材料时,一般可采用单位面积热流量较大的总热阻;当采用价格低的隔热材料时,可采用单位面积热流量较小的总热阻。

附录C 墙排管、顶排管的传热系数和换算系数

C.0.1 氨单排光滑蛇形墙排管在特定条件下的传热系数(见表C.0.1

C.0.2 氨单层光滑蛇形顶排管在特定条件下的传热系数(见表C.0.2)。

C.0.3 氨双层光滑蛇形顶排管和氨光滑U形顶排管在特定条件下的传热系数(见表C.0.3)。

C.0.4 各型排管换算系数(见表C.0.4)

附录D 主要城市地面下3.2m深处历年最低两个月的土壤平均温度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