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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01 2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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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01  2

1 冷间内不得使用火山灰质水泥和掺有火山灰质材料的矿渣水泥;

2 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同一构件不得使用两种水泥;

3 冻结间、冻结物冷藏间、冰库、负温穿堂等应优先使用高于4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亦可使用高于425号的矿渣水泥;冷却间、冷却物冷藏间应使用高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水泥;

4 冷间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配制混凝土时,水灰比不得大于0.60,每立方米混凝土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75kg;冻结间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30,水灰比不得大于0.60,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

5.3.2 冷间用的混凝土抗冻标号应不低于D50。可掺入适量混凝土外加剂,以提高混凝土抗冻融破坏能力。

注:抗冻标号D5028d龄期的试件经冻融循环50次,同时满足其强度损失率应不超过25%,重量损失率不超过5%

5.3.3 冷间内砖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U10的粘土砖,并应用水泥砂浆砌筑和抹面。砌筑用水泥砂浆强度等级应不低于M7.5

5.3.4 在冷间内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中不得使用对钢筋有腐蚀作用的外加剂。外加剂中含碱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5.3.5 冷间内钢筋混凝土受力钢筋宜采用级热轧钢筋。

冷间钢结构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中的规定选用钢材。

6 制冷

6.1 冷却设备负荷和机械负荷的计算

6.1.1 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应按下式计算:

6.1.2 冷却间、冻结间和货物不经冷却而进入冷却物冷藏间的货物热流量系数P应取1.3,其他冷间取1

6.1.3 冷间机械负荷应分别根据不同蒸发温度按下式计算:

6.1.4 货物热流量折减系数n2,应根据冷间的性质确定。冷却物冷藏间宜取0.30.6(按本规范表3.0.3冷藏间的公称体积为大值时取小值);冻结物冷藏间宜取0.50.8(按本规范表3.0.3冷藏间的公称体积为大值时取大值);冷加工间和其他冷间应取1

6.1.5 冷间用的电动机同期运转系数n4和冷间的同期操作系数n5,应按表6.1.5规定采用。

6.1.6 围护结构热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6.1.7 围护结构的传热面积Aw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地面和外墙的长、宽度应自外墙外表面至外墙外表面或外墙外表面至内墙中或内墙中至内墙中计算(如图6.1.7-1中的l1l2l3l4 )。

2 楼板和内墙长、宽度应自外墙内表面至外墙内表面或外墙内表面至内墙中或内墙中至内墙中计算(如图6.1.7-1中的l5l6l7l8)

3 外墙的高度:地下室或底层,应自地坪的隔热层下表面至上层楼面计算(如图6.1.7-2中的h1h2h3);中间层应自该层楼面至上层楼面计算(如图6.1.7-2h4h5);顶层应自该层楼面至顶部隔热层上表面计算(如图6.1.7-2中的h6h7)。

4 内墙的高度:地下室、底层和中间层,应自该层地面、楼面至上层楼面计算(如图6.1.7-2中的h8h9) ;顶层应自该层楼面至顶部隔热层下表面计算(如图6.1.7-2中的h10h11)。

6.1.8 围护结构外侧的计算温度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计算外墙、屋面和顶棚时,围护结构外侧的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3.0.6条规定采用。

2 计算内墙和楼面时,围护结构外侧的计算温度应取其邻室的室温。当邻室为冷却间或冻结间时,应取该类冷间空库保温温度。空库保温温度,冷却间应按10,冻结间应按-10计算。

3 冷间地面隔热层下设有加热装置时,其外侧温度按12计算;如地面下部无加热装置或地面隔热层下为自然通风架空层时,其外侧的计算温度应采用夏季空气调节日平均温度。

6.1.9 货物热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6.1.10 冷间的每日进货质量m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l 冷却间或冻结间应按设计冷加工能力计算;

2 存放果蔬的冷却物冷藏间,不应大于该间计算吨位的8%计算;

3 存放鲜蛋的冷却物冷藏间,不应大于该间计算吨位的5%计算;

4 有从外库调入货物的冷库,其冻结物冷藏间每间每日进货质量应按该间计算吨位的5%计算;

5 无外库调入货物的冷库,其冻结物冷藏间每间每日进货质量一般宜按该库每日冻结质量计算;如该进货的热流量大于按该冷藏间计算吨位5%计算的进货热流量时,则可按本条4款的进货质量计算;

6 冻结质量大的水产冷库,其冻结物冷藏间的每日进货质量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6.1.11 货物包装材料和运载工具质量系数应按表6.1.11规定取值。

6.1.12 包装材料或运载工具进入冷间时的温度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在本库进行包装的货物,其包装材料或运载工具温度的取值应按夏季空气调节日平均温度乘以生产旺月的温度修正系数,该系数按表6.1.12取值;

2 自外库调入已包装的货物,其包装材料温度应为该货物进入冷间时的温度,其运载工具温度按本条1"运载工具温度"计算。

6.1.13 货物进入冷间时的温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未经冷却的鲜肉温度应按35计算,已经冷却的鲜肉温度按4计算;

2 从外库调入的冻结货物温度按-8-10计算;

3 无外库调入的冷库,进入冻结物冷藏间的货物温度按该冷库冻结间终止降温时或包冰衣后或包装后的货物温度计算;

4 冰鲜鱼虾整理后的温度按15计算;

5 鲜鱼虾整理后进入冷加工间的温度,按整理鱼虾用水的水温计算;

6 鲜蛋、水果、蔬菜的进货温度,按当地食品进入冷间生产旺月的月平均温度计算。

6.1.14 通风换气热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6.1.15 电动机运转热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6.1.16 操作热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6.2 库房

6.2.1 设有吊轨的冷却间和冻结间的冷加工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6.2.2 吊轨单位长度净载货质量m'd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6.2.3 吊轨的轨距及轨面高度,应按吊挂食品和运载工具的实际尺寸、通风间距及必要的操作空间确定,可按表6.2.3选用。

6.2.4 设有搁架式冻结设备的冻结间,其冷加工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6.2.5 成套设备的冷加工能力,可根据制造厂所提供的数据确定。

6.2.6 冷却设备的选型应根据食品冷加工或冷藏的要求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选用的冷却设备的使用条件和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的氨制冷装置用冷却设备标准的要求。

2 冷却间、冻结间和冷却物冷藏间的冷却设备应采用空气冷却器。

3 可根据不同食品的冻结工艺要求,选用合适的冻结设备,例如冻结隧道、平板冻结设备、螺旋式冻结设备、流态式冻结设备等。

4 冻结物冷藏间的冷却设备,宜选用空气冷却器。当食品无良好的包装时,也可采用顶排管、墙排管。

5 包装间的冷却设备当室温低于-5时应选用排管;当室温高于-5时宜采用空气冷却器。

6 包装间、分割肉间等人员较多的冷间,当采用氨直接蒸发式冷却设备时,必须确保人身安全。

6.2.7 冷间中冷却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提高库房体积利用系数,以及便于安装、检修、操作和除霜。排管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与平顶或梁底的净距离一般不宜大于250mm。落地式空气冷却器水盘底应与地面保持一定的架空距离。

6.2.8 冷却设备的传热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6.2.9 光滑顶排管和光滑墙排管的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6.2.10 氨搁架式冻结设备的传热系数应按表6.2.10的规定采用。

6.2.11 冷间温度与冷却设备蒸发温度的计算温度差,应根据减少食品干耗、提高制冷机效率、节省能源、降低投资等方面,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顶排管、墙排管和搁架式冻结设备的计算温度差,宜按算术平均温度差采用,并不宜大于10

2 空气冷却器的计算温度差,应按对数平均温度差确定。可取710 ,冷却物冷藏间也可采用更小的温度差。

6.2.12 冷却设备每一通路的压力降应控制在饱和温度降低1的范围内。

6.2.13 根据冷间的用途、尺寸、空气冷却器性能、贮存货物的种类和规定的温湿度条件,空气冷却系统可采用无风道的或有风道的空气分配系统。

6.2.14 无风道空气分配系统,宜用于装有分区作用的吊顶式空气冷却器或装有集中落地式空气冷却器的冷藏间,应保证有足够的气流射程,并应在货堆上部有0.61m的气流扩展空间。

在无风道系统中,吊顶式空气冷却器宜设空气导流板;落地式空气冷却器宜设喷嘴,用于库房空气分配。

6.2.15 风道空气分配系统,宜用于空气强制循环的冻结间和冷却间,以及设有集中落地式空气冷却器而货堆上部又缺乏足够的气流扩展空间的冷藏间。

风道空气分配系统,应设置送风风道,可利用货物之间的空间作为回风风道。

6.2.16 冷却间、冻结间的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挂白条肉的冷却间,气流应均匀下吹,肉片间平均风速应为0.51.0m/s(采用二阶段冷却工艺的,第一阶段风速应为1.52m/s)

2 吊挂白条肉的冻结间,气流应均匀下吹,肉片间平均风速应为1.52.0m/s

3 盘装食品冻结间的气流应均匀横吹,盘间平均风速应为13m/s

6.2.17 冷却物冷藏间内,货垛间平均风速应为0.30.5m/s;冻结物冷藏间内,货垛间平均风速不宜大于0.25m/s

6.2.18 冷却物冷藏间的通风换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却物冷藏间宜按所贮货物的品种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换气次数每日不宜少于2次;

2 面积大于150m2或虽小于150m2但不经常开门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冷却物冷藏间,宜采用机械通风换气装置。进入冷间的新鲜空气应先经冷却(或加热处理);

3 新鲜空气的进风口,应设置便于操作的保温启闭装置;

4 冷间内废气应直接排至库外,出风口应设置便于操作的保温启闭装置;

5 新鲜空气入口和废气排出口不宜在同侧开设。若在同侧开设时,排出口应在新鲜空气入口的下侧,两者垂直距离不宜小于2m,水平距离不宜小于4m

6.2.19 冷间内的通风换气管道、通风管道穿越围护结构处及其外侧1.52.0m长的管段、常温穿堂内排气管均须保温。

排气管道应坡向库外;进气管道冷间内的管段应坡向空气冷却器;风管最低点应有放水措施。

6.3 氨压缩机和辅助设备

6.3.1 所选用的氨压缩机和辅助设备的使用条件和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6.3.2 氨压缩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氨压缩机应根据各蒸发温度机械负荷的计算值分别选定,不另设备用机。

2 选用的活塞式氨压缩机,挡冷凝压力与蒸发压力之比大于8时,应采用双级压缩;挡冷凝压力与蒸发压力之比小于或等于8时,应采用单级压缩。

3 选配氨压缩机时,其制冷量宜大小搭配。

4 氨压缩机房内压缩机的系列不宜超过两种。如仅有两台机器时,应选用同一系列。

5 选用压缩机时,应根据实际使用工况,对压缩机所需功率进行计算,由制造厂选配适宜的电机。

6.3.3 制冷装置中的中间冷却器、油分离器、冷凝器和贮液器等辅助设备的选择,均应与设置的氨压缩机制冷量相适应。

6.3.4 制冷设备的设计灌氨量宜按表6.3.4规定选用。

6.3.5 中间冷却器的选择应根据其直径和蛇形管冷却面积的计算确定。

6.3.6 中间冷却器的直径按下式计算:

6.3.7 中间冷却器蛇形管冷却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6.3.8 中间冷却器蛇形管的对数平均温度差应按下式计算:

6.3.9 油分离器的直径应按下式计算:

6.3.10 洗涤式油分离器的进液口应低于冷凝器出液总管250300mm

6.3.11 冷凝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水冷式和蒸发式冷凝器,其冷凝温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中规定的冷凝温度取值,但均不应超过40

2 冷却水进出口的温度差对立式壳管式冷凝器应取1.53;对卧式壳管式冷凝器应取46

3 冷凝器的传热系数和热流密度应按产品规定和参考投产后产生水垢和油污等的影响确定;

4 冷凝器的传热面积按下式计算:

6.3.12 贮液器的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6.3.13 贮液器的体积系数ψ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冷库公称体积小于或等于2000m3时,应为1.2

2 当冷库公称体积为200110000m3时,应为1

3 当冷库公称体积为1000120000m3时,应为0.8

4 当冷库公称体积大于20000m3时,应为0.5

5 如冷库有部分蒸发器因生产淡季或检修而需抽空时,体积系数可酌情增大。

6.3.14 排液桶的体积应按各冷间中排液量最大的一间确定,排液桶的充满度宜取70%

6.3.15 低压循环贮液器的选择应根据其直径和体积的计算确定。

6.3.16 低压循环贮液器直径应按下式计算:

6.3.17 低压循环贮液器体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6.3.18 氨泵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氨泵的体积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2 氨泵的排出压力必须克服氨泵出口至蒸发器进液口的沿程及局部阻力损失、氨泵中心至最高的蒸发器进液口上升管段静压阻力损失、加速度阻力损失。蒸发器节流阀前应维持足够的压力,以克服蒸发器及回气管的沿程、局部、上升管段静压、加速度阻力损失,并有一定裕量使多余氨液顺利流回低压循环贮液器;

3 氨泵进液处压力应有不小于0.5m液柱的裕度。

6.3.19 重力供液方式的回气系统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氨压缩机房内增设氨液分离器:

1 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库房;

2 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制冰池;

3 库房的氨液分离器与氨压缩机房的水平距离大于50m时。

6.3.20 制冷装置中的辅助设备,其润滑油的排放应通过集油器。

6.3.21 制冷装置中不凝性气体的排放应通过不凝性气体分离器。

6.3.22 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安全规程以及操作方便的要求,并需要有适当的空间,以便设备部件的拆卸和检修。同时亦应考虑到尽可能布置紧凑,充分利用机房的空间,以节省建筑面积。

2 机器间内主要操作通道的宽度应为1.52.5m,压缩机突出部分到其他设备或分配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两台压缩机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并能有抽出曲轴的可能。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0.8m

3 设备间内的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4 水泵和油处理设备不宜布置在机器间或设备间内。

6.4 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

6.4.1 氨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应由氨压缩机制造厂成套配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排气压力过高、吸气压力过低、油压差不足和电动机负荷超载,螺杆式压缩机应增设精滤油器前后压差过大等停机保护装置;

2 吸气、排气、润滑油系统和曲轴箱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3 排气管出口处应设止逆阀,螺杆式压缩机吸气管处应增设止逆阀;

4 出水管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5 吸、排气口及润滑油系统应设温度计及排气温度过高停机保护装置,螺杆式压缩机应增设油温过高停机保护装置;

6 排气侧和吸气侧之间应有安全阀;

7 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6.4.2 冷凝器应设断水及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压力表和安全阀;冷却水出口、给水主管应设温度计,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风机故障报答装置。

6.4.3 氨泵应设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1 应设断液自动停泵装置;

2 排液管上应设止逆阀;

3 排液总管上应设旁通泄压阀;

4 排液管应设压力表。

6.4.4 所有设备、容器、加氨站集管及有管道与冷却设备相连的(液体的、气体的、融霜的)氨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6.4.5 氨压力表和真空压力表应采用氨专用的,其精度要求高压侧不应低于1.5级,低压侧不应低于2.5级,并宜带饱和温度刻度,其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3倍。距观察地面2m时,其直径不宜小于100mm,距观察地面23m时,某直径不宜小于160mm。压力表的安装高度距观察地面不应超过3m

6.4.6 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低压贮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6.4.7 贮液器、中间冷却器、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贮液器、排液桶、集油器等均应设氨用液位指示器或防霜液位计(0以下的容器用防霜液位计),其设计压力不应低于2.5MPa(表压)。玻璃板(管)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采用玻璃管应有防护设施。

6.4.8 各种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

6.4.9 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进入泄压管。

6.4.10 气体、液体、热氨分配站的集管、中间冷却器盘管进出口均应设温度计以测气体、液体的温度。

6.4.11 设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有遮阳棚。

6.4.12 冻结间、冷却间、冷藏间等冷间内不宜设氨阀。

6.4.13 库房应设温度自动记录仪或温度湿度计。根据需要可设温度湿度自控装置。

6.4.14 空气冷却器宜设人工指令自动除霜装置及风机故障报答装置。

6.4.15 冻结间宜设自动保冷装置,保证在不进行冻结时,库温处于-8±2范围,以免库体产生冻融循环。

6.4.16 宜采用自动型不凝性气体分离器,以便制冷系统中的不凝性气体及时放出。

6.4.17 不应采用任何一只仪表同时进行控制和保护。

6.4.18 氨压缩机房宜设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

6.4.19 制冷系统宜装设紧急泄氨器,在紧急情况下,可将系统中的氨液溶于水中(每1kg/min的氨至少应提供17L/min的水)排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贮罐、水池。

6.5 管道

6.5.1 制冷系统的管子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 8163的要求,应根据管内的最低工作温度选用钢号;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采用2.5MPa(表压)。

6.5.2 制冷管道系统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2.5MPa(表压),并不得有铜质和镀锌、镀锡的零配件。

6.5.3 制冷管道管径的选择,其允许压力降和允许速度宜按表6.5.3-1和表6.5.3-2 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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