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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2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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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2

4.2.2 采用直立炉制气的煤准备流程、应设破碎和配煤装置。

采用焦炉制气的煤准备宜采取先配煤后粉碎装置。

4.2.3 原料煤的装卸和倒运应采用机械化运输设备。卸煤设备的能力,应按日用煤量、供煤不均衡程度和供煤协议的卸煤时时间确定。

4.2.4 储煤场地的操作容量应按来煤方式不同,宜按10-40d 的用煤量确定。其操作容量系数,宜采取65%70%

4.2.5 配煤槽和粉碎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煤槽总容量,应根据日用煤量和允许的检修时间等因素确定;

2、配煤槽的个数,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配煤比和煤的更换等因素确定;

3、在粉碎装置前,必须设置电磁分离器;

4、粉碎机室必须设置除尘装置和其他防尘措施,室内含尘量应小于10mg/m3

排入室外大气中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标准为150mg/m3;

5、粉碎机应采用隔音、消声、吸声、减振以综合控制噪音等措施,使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的噪音A 声级不得超过90dB

4.2.6 煤准备流程的各胶带运输及其相连的运转设备之间,应设联锁集中控制装置。

4.2.7 每座直立炉顶层的储煤仓总容量,宜按36h 用煤量计算。辅助煤箱的总容量,应按2h 用煤量计算。储焦仓的总容量、宜按一次加满四门炭化室的装焦量计算。

焦炉的储煤塔,宜按两座炉共用一个储煤塔设计,其总容量应按12-16h 用煤量计算。

4.2.8 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可按表4.2.8 采用:

4.2.8 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主要产品名称    直立炉     焦炉   

煤气    350380 m3 /t     320340 m3 /t    

全焦    71%74%     72%76%    

焦油    3.3%3.7%   3.2%3.7%  

硫铵    0.9%   1.0%  

粗苯    0.8%   1.0%  

注:1、直立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6.3MJ/m3

2、焦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7.9MJ/ m3

3、直立炉水分为7%的煤计;

4、焦炉为干煤计。

4.2.9 焦炉的加热煤气系统,宜采用复热式。

4.2.10 煤干馏炉的加热煤气,宜采用发生炉(含两段发生炉)或高炉煤气。

发生炉煤气热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 的规定。

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宜按表4.2.10 选用。

4.2.10 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kJ/kg(煤)]加热煤气种类   焦炉    直立炉     适用范围     

焦炉煤气  2340    -    作为计算 生产消耗用  

发生炉煤气   2640    3010         

焦炉煤气  2570    -    作为计算 加热系统设备用

发生炉煤气   2850    -         

注:1、直立炉的指标系按炭化室长度为2.1m炉型所耗发生炉热煤计算。

焦炉的指标系按炭化室有效容积大于20m3炉型所耗冷煤气计算。

2、水分为7%的煤计。

4.2.11 加热煤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焦炉采用发生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混入回炉煤气装置;当焦炉采用回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煤气予热器;

2、应设置压力自动调节装置和流量计;

3、必须设置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其取压点应设在压力自动调节装置的蝶阀前的总管上。管道末端应设爆破膜;

4、应设置蒸汽清扫和水封放散装置;

5、加热煤气的总管的敷设,宜采用架空方式。

4.2.12 直立炉、焦炉桥管上必须设置低压氨水喷洒装置。直立炉的荒煤气管或焦炉集气管上必须设置煤气放散管,放散管出口应设点火燃烧装置。

焦炉上升管盖及桥管与水封阀承插处应采用水封装置。

4.2.13 炉顶荒煤气管,应设压力自动调节装置。调节阀前必须设置氨水喷洒设施。调节蝶阀与煤气鼓风机室应有联系信号和自控装置。

4.2.14 直立炉炉顶捣炉与炉底放焦之间应有联系信号。焦炉的推焦车、拦焦车、熄焦车的电机车之间宜设置可靠的联锁装置以及熄焦车控制推焦杆的事故刹车装置。

4215 焦炉宜设上升管隔热装置和高压氨水消烟加煤装置。

4216 氨水喷洒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氨水的喷洒压力,不应低于015MPa。氨水的总耗用量指标应按直立炉4m3t()、焦炉68m3t()选用;

2 直立炉的氨水总管,应布置成环形;

3 低压氨水应设事故用水管;

4 焦炉消烟装煤用高压氨水的总耗用量为低压氨水总耗用量的34%~36%,其喷洒压力应按1527MPa设计。

注:1 直立炉水分按7%的煤计;

2 焦炉按干煤计。

4217 直立炉废热锅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座直立炉的废热锅炉,应设置在废气总管附近;

2 废热锅炉的废气进口温度,宜取800900,废气出口温度宜取200

3 废热锅炉宜设置1台备用;

4 废热锅炉应有清灰与检修的空间;

5 废热锅炉的引风机应采取防振措施。

4218 直立炉排焦和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直立炉应采用连续的水熄焦,熄焦水的总管,应布置成环形。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34m3t(水分为7%的煤)计算;

2 排焦传动装置应采用调速电机控制;

3 排焦箱的容量,宜按4h的排焦量计算;

采用弱粘结性煤时,排焦箱上应设排焦控制器;

4 排焦门的启闭,宜采用机械化装置;

5 排出的焦炭运出车间以前,应有大于80s的沥水时间。

4219 焦炉可采用湿法熄焦和干法熄焦两种方式。当采用湿法熄焦时应设自动控制装置,在熄焦塔内应设置捕尘装置。

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2m3t(干煤)计算。熄焦时间宜为90120s

粉焦沉淀池的有效容积应保证熄焦水有足够的沉淀时间。清除粉焦沉淀池内的粉焦应采用机械化措施。

注:大型焦化厂有条件的应采用干法熄焦装置。

4.2.20 当熄焦使用生化尾水时,其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0.5mg/L

CN-≤0.5mg/L

CODCT≈350mg/L

4.2.21 焦炉的焦台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两座焦炉宜设置1 个焦台;

2、焦台的宽度,宜为炭化室高度的2倍;

3、焦台上焦炭的停留时间,不宜小于30min

4、焦台的水平倾角,宜为28°

4.2.22 焦炭处理系统,宜设置筛焦楼及其储焦场地或储焦设施。

筛焦楼内应设有除尘通风设施。

焦炭筛分设施,宜按筛分后的粒度大于40mm4025mm2510mm 和小于10mm,共4 级设计。

注:生产冶金、铸造焦时,焦炭筛分设施宜增大于60mm 80mm 的一级。生产铁合金时,焦炭筛分设施宜增加105mm 和小于5mm 两级。

4.2.23 筛焦楼内储焦仓总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的储焦仓,宜按1012h 产焦量计算;

2、焦炉的储焦仓,宜按68h 产焦量计算。

4.2.24 储焦场的地面,应做人工地坪并应设排水设施。

4.2.25 独立炼焦制气厂储焦场的操作容量应按焦炭销售运输方式不同采用1520d 产焦量。

4.2.26 自产的中、小块气焦,宜用于生产发生炉煤气。自产的大块气焦,宜用于生产水煤气。

4.3 煤的气化制气

4.3.1 本节适用于下列炉型的煤的气化制气;

1 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

2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3 流化床水煤气炉。

注:1 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为连续气化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为循环气化炉。

2 鲁奇高压气化炉暂不包括在本规范内。

432 煤的气化制气宜作为人工煤气气源厂的辅助(加热)和掺混用气源。当作为城市的主气源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煤气组分中一氧化碳含量和煤气热值等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标准。

433 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433的规定。

433 气化用煤主要质量指标指标项目      煤气发生炉   两段煤气 发生炉     水煤气 发生炉     两段水煤 气发生炉 流化床 水煤气炉    

粒度( mm     --   --   --   --   --  

1 无烟煤       61313252550  --   25100    -    013 其中 1 以下 <10% 大于 1315%   

2 烟煤      -   204025503060    -   204025503060     

3 焦炭      61010252540  -    25100    -         

质量指标  --   -- --   --   --  

1 灰分 (干基)     35% (气焦) 25% (烟煤) 33% (气焦) 25% (烟煤)      --  

24 (无烟煤)     --   24% (无烟煤)  --   35% (各煤)

2 热稳定性 (TS)+6 60% 60% 60% 60% 45%

3 抗碎强度 (粒度大于 25mm  60% 60% 60% 60% --  

4 灰熔点 (ST     1200 (冷煤气)    1250  1300  1250 1200 

1250 (热煤气)    --   --   --   --  

5 全硫(干基)  1%  1%  1%  1%  1% 

6 挥发分(干基)   --   20% 9%  20% --  

7 罗加指数(R.I  --   ≤20      --   ≤20      45   

8 自由膨胀序数 (F.S.I --   ≤2  --   ≤2  --  

9 煤的化学 反应性(a    --   --   --   --   30% 1000时)   

注:1 发生炉入炉的无烟煤或焦炭,粒度可放宽选用相邻两级。

2 两段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用煤粒度限使用其中的一级。

4.3.4 煤场的储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和交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宜采用1030d 的用煤量;当作为辅助、调峰气源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 的用焦量。

4.3.5 当气化炉按三班制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应符合表4.3.4 的要求。

4.3.5 储煤斗的有效储量备煤系统工作班制    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一班工作  2022h 气化炉用煤量 

二班工作  1416h 气化炉用煤量 

注:1、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

2、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4.3.6 煤气化后的灰渣宜采用机械化处理措施并进行综合利用。

4.3.7 煤气炉煤气低热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发生炉应不小于5MJ/m3

2 两段发生炉,上段煤气应不小于6.7MJ/ m3

下段煤气应不大于5.44MJ/m3

3 水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10MJ/m3

4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13.5MJ/m3

下段水煤气不应大于10.8MJ/m3

5 流化床水煤气炉宜为9.411.3MJ/m3

4.3.8 气化炉吨煤产气率指标,应根据选用的煤气发生炉炉型、煤种、粒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经用于气化的的煤种,应采用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参照表4.3.8 选用。

4.3.8 气化炉煤气产气率指标原料 产气率( m3 /t )(干基)     灰份含量 

煤气发生炉   两段煤气 发生炉     水煤气发生炉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流水床水煤气炉      

无烟煤     30003400    --   15001700    --   9001000 15%25%    

烟煤    --   19002300    --   8001100      18%25%    

焦炭    31003400    --   15001650    --         13%21%    

气焦    26003000    --   13001500    --         25%35%    

4.3.9 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4 台宜另设一台备用。

4.3.10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3 台宜编为1 组;流化床水煤气炉每2 台宜编为1 组;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和废气处理及动力设备。

4.3.11 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4.9 条的要求;

4.3.12 循环气化炉的煤气缓冲罐宜采用直立式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宜为0.51 倍煤气小时产气量。

4313 循环气化炉的蒸汽系统中应设置蒸汽蓄能器,并宜设有备用的蒸汽系统。

4314 煤气排送机和空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一台备用。

4315 作为加热和掺混用的气化炉冷煤气温度宜小于35,其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应小于20mgm3;气化炉热煤气至用气设备前温度不应小于350,其灰尘含量应小于300mgm3

4316 采用无烟煤或焦炭作原料的气化炉,煤气系统中的电气滤清器应设有冲洗装置或能连续形成水膜的湿式装置。

4317 煤气的冷却宜采用直接冷却。

冷却用水和洗涤用水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

冷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大于28,热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小于55

4318 废热锅炉和生产蒸汽的水夹套,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 1576中关于锅壳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4319 当水夹套中水温小于或等于100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 1576中关于热水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4320 煤气净化设备、废热锅炉及管道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时,可仅在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设备和煤气管道放散管的接管上,应设取样嘴。

4321 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出管道和设备及其走台4m,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0m

2 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4m

4322 煤气系统中应设置可靠的隔断煤气装置,并应设置相应的操作平台。

4.3.23 在电气滤清器上必须装有爆破阀。洗涤塔上应设有爆破阀,其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在设备薄弱处或易受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位置;

2 离操作面的净空高度小于2m 时,应设有防护措施;

3 爆破阀的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或窗。

4.3.24 厂区煤气管道与空气管道应架空敷设。热煤气管道上应设有清灰装置。

4.3.25 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爆破膜。煤气排送机前的低压煤气总管上,应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3.26 煤气设备水封的高度,不应小于表4.3.26 的规定。

4.3.26 煤气设备水封有效高度最大工作压力( pa     水封的有效高度( mm

3000      最大工作压力(以 Pa 表示)×0.1150 但不得小于250  

300010000  最大工作压力(以 Pa 表示)×0.1×1.5   

10000    最大工作压力(以 Pa 表示)×0.1500 

注:发生炉煤气钟罩阀的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力(以Pa表示)乘0.150mm

4.2.27 生产系统的仪表和自动控制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空气、蒸汽、给水和煤气等介质的计量装置;

2、宜设置气化炉进口空气压力检测仪表;

3、宜设置循环气化炉鼓风气的压力、温度测量仪表;

4、宜设置连续气化炉进口饱和空气温度及其自动调节;

5、宜设置气化炉进口蒸汽和出口煤气的温度压力检测仪表;

6、宜设置两段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自动调节;

7、宜设置汽包水位自动调节;

8、应设置循气化炉的缓冲气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别与自动控制机和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9、应设置循环气化炉的高压水罐压力与自动控制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0、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煤气排送机(或热煤气直接用户如直立炉的引风机)与空气总管压力或空气鼓风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1、应设置当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或电气滤清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或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规定值时,能立即切断高压电源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2、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低压煤气总管压力与煤气排送机连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3、应设置气化炉的加煤的自动控制、除灰加煤的相互联锁及报警装置;

14、循环气化系统应设置自动程序控制装置。

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4.1 重油制气用原料油的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碳氢比       C/H)<7.5

残碳          12%

开口闪点      120

密度          900970kg/m3

4.4.2 原料重油的储存量,宜按1520d 的用油量计算,原料重油的储罐数量不应少于2 个。

4.4.3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制气应采用催化裂解工艺,其炉型宜采用三筒炉。

4.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反应器液体空速:宜为0.60.65m3/m3·h

2、反应器内催化剂层高度:宜为0.60.7m

3、燃烧室热强度:宜采用50007000MJ/m3·h

4、加热油用量占总用油比例:宜小于16%

5、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值:宜为1.01.2(质量比);

6、循环时间:8min

7、每吨重油的催化裂解产品产率可按下列指标采用;

燃气:11001200m3(低热值按21 MJ/m3 计);

粗苯:6%8%

焦油:15%左右;

8、选用含镍量为3%7%的镍系催化剂。

4.4.5 重油间歇循环催化裂解装置的烟气系统应设置废热回收和除尘设备。

4.4.6 重油间歇循环催化裂解装置的蒸汽系统应设置蒸汽蓄能器。

4.4.7 2 台重油制气炉应编为1 组,合用1 套冷却系统和动力设备。

冷却系统和动力设备的能力应按1 台炉的瞬时流量计算。

4.4.8 燃气冷却宜采用间接式冷却设备或直接-间接-直接三段冷却流程。冷却后的燃气温度不应大于35,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4.4.9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量应按空气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2、风压应按油制气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口压力之和确定;

3、每12 组炉应设置1 台备用的空气鼓风机;

4、空气鼓风机应有减震和消声措施。

4.4.10 油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流量应按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2、压力应按输油系统的阻力和喷嘴的要求压力之和确定;

3、每13 台油泵应另设1 台备用。

4.4.11 输油系统应设置中间油罐,其容量宜按1d 的用油量确定。

4.4.12 燃气系统应设备缓冲罐,其容量宜按0.51h的产气量确定。缓冲气罐的水槽,应设置集油、排油装置。

4.4.13 在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应采取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并应设防爆装置。

4.4.14 油制气炉宜露天布置。主烟囱和副烟囱高出油制气炉炉顶高度不应小于4m

4.4.15 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室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控制室应布置在油制气区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4.16 油水分离池应布置在油制气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对油水分离池及焦油沟,应采取减少挥发生气体散发的措施。

4.4.17 重油制气厂应设污水处理装置,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的规定。

4.4.18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动手和自动切换操作;

2、能调节循环周期和阶段百分比;

3、设置循环中各阶段比例和阀门动作的指示信号;

4、主要阀门的检查和联锁装置,在发生故障时应有显示和报警信号,并能恢复到安全状态;

4.4.19 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传动系统的型式应根据程序控制器的型式和本地区具体条件确定;

2、应设置储能设备;

3、传动系统的控制阀、自动阀和其它附件的选用或设计,应能适应工艺生产的特点。

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5.1 轻油制气用的原料石脑油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比重(200.650.69

2、初馏点>30;终馏点<130

3、直链烷烃>80%(体积分数);芳香烃<5%(体积分数);烯烃<1%(体积分数);

4、总硫含量1×10-7碳(质量分数),铅含量1×10-7碳(质量分数);

5、碳氢比(质量)55.4

6、高热值47.348.1MJ/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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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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