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岩 土 工 程 勘 察规范GB 50021--- 2001 3
4.4.7 详细勘察应查明沿线的岩土工程条件和水、土对金属管道的腐蚀性,提出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岩土特性参数。穿、跨越地段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地段应查明地层结构、土的颗粒组成和特性;查明河床冲刷和稳定程度;评价岸坡稳定性,提出护坡建议;
2跨越地段的勘探工作应按本节第4.4.15 条和第4.4.16 条的规定执行。
4.4.8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管道线路工程,勘探点间距视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而定,宜为200~1000m,包括地质点及原位测试点,并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程度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宜为管道埋设深度以下1~3m;
2对管道穿越工程,勘探点应布置在穿越管道的中线上,偏离中线不应大于3m,勘探点间距宜为30~100m ,并不应少于3 个;当采用沟埋敷设方式穿越时,勘探孔深度宜钻至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以下3~5m;当采用顶管或定向钻方式穿越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4.4.9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地区的管道工程,勘察工作应满足本规范第5.7节的要求。
4.4.10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选线勘察阶段,应简要说明线路各方案的岩土工程条件,提出各方案的比选推荐建议;
2 初步勘察阶段,应论述各方案的岩土工程条件,并推荐最优线路方案;对穿、跨越工程尚应评价河床及岸坡的稳定性、提出穿、跨越方案的建议;
3详细勘察阶段,应分段评价岩土工程条件,提出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和设计、施工方案的建议;对穿越工程尚应论述河床和岸坡的稳定性,提出护岸措施的建议。
(Ⅱ)架空线路工程
4.4.11 本节适用于大型架空线路工程,包括220kV 及其以上的高压架空送电线路、大型架空索道等的岩土工程勘察。
4.4.12 大型架空线路工程可分初步设计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勘察两阶段;小型架空线路可合并勘察阶段。
4.4.13 初步设计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查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地下水及不良地质作用,并分段进行分析评价;
2 调查沿线矿藏分布、开发计划与开采情况;线路宜避开可采矿层;对已开采区,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3对大跨越地段,应查明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岩土工程评价,推荐最优跨越方案。
4.4.14 初步设计勘察应以搜集和利用航测资料为主。大跨越地段应做详细的调查或工程地质测绘,必要时,辅以少量的勘探、测试工作。
4.4.15 施工图设计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原地区应查明塔基土层的分布、埋藏条件、物理力学性质、水文地质条件及环境水对混凝土和金属材料的腐蚀性;
2丘陵和山区除查明本条第1 款的内容外,尚应查明塔基近处的各种不良地质作用,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3大跨越地段尚应查明跨越河段的地形地貌,塔基范围内地层岩性、风化破碎程度、软弱夹层及其物理力学性质;查明对塔基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4对特殊设计的塔基和大跨越塔基,当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时,勘察工作应满足本规范第5.7 节的要求。
4.4.16 施工图设计勘察阶段,对架空线路工程的转角塔、耐张塔、终端塔、大跨越塔等重要塔基和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逐个进行塔基勘探。直线塔基地段宜每3~4个塔基布置一个勘探点;深度应根据杆塔受力性质和地质条件确定。
4.4.17 架空线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初步设计勘察阶段,应论述沿线岩土工程条件和跨越主要河流地段的岸坡稳定性,选择最优线路方案;
2 施工图设计勘察阶段,应提出塔位明细表,论述塔位的岩土条件和稳定性,并提出设计参数和基础方案以及工程措施等建议。
4.5 废弃物处理工程
( I )一般规定
4.5.1 本节适用于工业废渣堆场、垃圾填埋场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核废料处理场地的勘察尚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4.5.2 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 地形地貌特征和气象水文条件;
2 地质构造、岩土分布和不良地质作用;
3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4 水文地质条件、岩土和废弃物的渗透性;
5场地、地基和边坡的稳定性;
6 污染物的运移,对水源和岩土的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7 筑坝材料和防渗覆盖用粘土的调查;
8 全新活动断裂、场地地基和堆积体的地震效应。
4.5.3 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的范围,应包括堆填场(库区)、初期坝、相关的管线、隧洞等构筑物和建筑物,以及邻近相关地段,并应进行地方建筑材料的勘察。
4.5.4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应配合工程建设分阶段进行。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主要采用踏勘调查,必要时辅以少量勘探工作,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
初步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辅以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对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场地的稳定性、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初步评价,并提出建议。
详细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进行,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获取工程设计所需的参数,提出设计施工和监测工作的建议,并对不稳定地段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治理建议。
4.5.5 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前,应搜集下列技术资料: 1废弃物的成分、粒度、物理和化学性质、废弃物的日处理量、输送和排放方式; 2 堆场或填埋场的总容量、有效容量和使用年限; 3 山谷型堆填场的流域面积、降水量、径流量、多年一遇洪峰流量; 4初期坝的坝长和坝顶标高,加高坝的最终坝顶标高; 5 活动断裂和抗震设防烈度; 6邻近的水源地保护带、水源开采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 4.5.6 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工程地质测绘应包括场地的全部范围及其邻近有关地段,其比例尺,初步勘察宜为1:2000~1:5000,详细勘察的复杂地段不应小于1:1000,除应按本规范第8 章的要求执行外,尚应着重调查下列内容: 1 地貌形态、地形条件和居民区的分布; 2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与场地稳定性有关的不良地质作用; 3有价值的自然景观、文物和矿产的分布,矿产的开采和采空情况; 4 与渗漏有关的水文地质问题; 5 生态环境。 4.5.7 废弃物处理工程应按本规范第7 章的要求,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5.8 在可溶岩分布区,应着重查明岩溶发育条件,溶洞、土洞、塌陷的分布,岩溶水的通道和流向,岩溶造成地下水和渗出液的渗漏,岩溶对工程稳定性的影响。 4.5.9 初期坝的筑坝材料勘察及防渗和覆盖用粘土材料的勘察,应包括材料的产地、储量、性能指标、开采和运输条件。可行性勘察时应确定产地,初步勘察时应基本完成。 ( II )工业废渣堆场 4.5.10 工业废渣堆场详细勘察时,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宜平行于堆填场、坝、隧洞、管线等构筑物的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 2对初期坝,勘探孔的深度应能满足分析稳定、变形和渗漏的要求; 3与稳定、渗漏有关的关键性地段,应加密加深勘探孔或专门布置勘探工作; 4可采用有效的物探方法辅助钻探和井探; 5 隧洞勘察应符合本规范第4.2 节的规定。 4.5.11 废渣材料加高坝的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方法进行,并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 已有堆积体的成分、颗粒组成、密实程度、堆积规律; 2 堆积材料的工程特性和化学性质; 3 堆积体内浸润线位置及其变化规律; 4 已运行坝体的稳定性,继续堆积至设计高度的适宜性和稳定性; 5 废渣堆积坝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和废渣材料的地震液化可能性; 6 加高坝运行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4.5.12 废渣材料加高坝的勘察,可按堆积规模垂直坝轴线布设不少于三条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在堆场内可适当增大;一般勘探孔深度应进入自然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查明可能存在的软弱层。 4.5.13 工业废渣堆场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的影响; 2坝基、坝肩和库岸的稳定性,地震对稳定性的影响; 3 坝址和库区的渗漏及建库对环境的影响; 4 对地方建筑材料的质量、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4.5.14 工业废渣堆场的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按本节第4.5.13 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2 对废渣加高坝的勘察,应分析评价现状和达到最终高度时的稳定性,提出堆积方式和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3 提出边坡稳定、地下水位、库区渗漏等方面监测工作的建议。 (Ⅲ)垃圾填埋场 4.5.15 垃圾填埋场勘察前搜集资料时,除应遵守本节第4.5.5 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垃圾的种类、成分和主要特性以及填埋的卫生要求; 2 填埋方式和填埋程序以及防渗衬层和封盖层的结构,渗出液集排系统的布置; 3 防渗衬层、封盖层和渗出液集排系统对地基和废弃物的容许变形要求; 4 截污坝、污水池、排水井、输液输气管道和其他相关构筑物情况。 4.5.16 垃圾填埋场的勘探测试,除应遵守本节第4.5.10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需进行变形分析的地段,其勘探深度应满足变形分析的要求; 2 岩土和似土废弃物的测试,可按本规范第10 章和第11 章的规定执行,非土废弃物的测试,应根据其种类和特性采用合适的方法,并可根据现场监测资料,用反分析方法获取设计参数; 3测定垃圾渗出液的化学成分,必要时进行专门试验,研究污染物的运移规律。 4.5.17 垃圾填埋场勘察的岩土工程评价除应按本节第4.5.13 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场地的整体稳定性以及废弃物堆积体的变形和稳定性; 2 地基和废弃物变形,导致防渗衬层、封盖层及其他设施失效的可能性; 3坝基、坝肩、库区和其他有关部位的渗漏; 4 预测水位变化及其影响; 5 污染物的运移及其对水源、农业、岩土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4.5.18 垃圾填埋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节第4.5.17 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2 提出保证稳定、减少变形、防止渗漏和保护环境措施的建议; 3 提出筑坝材料、防渗和覆盖用粘土等地方材料的产地及相关事项的建议; 4 提出有关稳定、变形、水位、渗漏、水土和渗出液化学性质监测工作的建议。
4.6 核电厂
4.6.1 本节适用于各种核反应堆型的陆地固定式商用核电厂的岩土工程勘察。核电厂勘察除按本节执行外,尚应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6.2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的安全分类,可分为与核安全有关建筑和常规建筑两类。 4.6.3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可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建造等五个勘察阶段。 4.6.4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搜集资料为主,对各拟选厂址的区域地质、厂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地震动参数区划、历史地震及历史地震的影响烈度以及近期地震活动等方面资料加以研究分析,对厂址的场地稳定性、地基条件、环境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做出初步评价,提出建厂的适宜性意见。 4.6.5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厂址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应选用1:10000~1:25000;范围应包括厂址及其周边地区,面积不宜小于4k㎡。 4.6.6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通过必要的勘探和测试,提出厂址的主要工程地质分层,提供岩土初步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了解预选核岛区附近的岩土分布特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厂址勘探孔不宜少于两个,深度应为预计设计地坪标高以下30~60m; 2应全断面连续取芯,回次岩芯采取率对一般岩石应大于85%,对破碎岩石应大于70%; 3每一主要岩土层应采取3 组以上试样;勘探孔内间隔2 ~3m 应作标准贯入试验一次,直至连续的中等风化以上岩体为止;当钻进至岩石全风化层时,应增加标准贯入试验频次,试验间隔不应大于0.5m; 4岩石试验项目应包括密度、弹性模量、泊松比、抗压强度、软化系数、抗剪强度和压缩波速度等;土的试验项目应包括颗粒分析、天然含水量、密度、比重、塑限、液限、压缩系数、压缩模量和抗剪强度等。 4.6.7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厂址,可选用物探辅助勘察,了解覆盖层的组成、厚度和基岩面的埋藏特征,了解隐伏岩体的构造特征,了解是否存在洞穴和隐伏的软弱带。 在河海岸坡和山丘边坡地区,应对岸坡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调查,并做出初步分析评价。 4.6.8 评价厂址适宜性应考虑下列因素: 1 有无能动断层,是否对厂址稳定性构成影响; 2是否存在影响厂址稳定的全新世火山活动; 3 是否处于地震设防烈度大于8 度的地区,是否存在与地震有关的潜在地质灾害; 4 厂址区及其附近有无可开采矿藏,有无影响地基稳定的人类历史活动、地下工程、采空区、洞穴等; 5 是否存在可造成地面塌陷、沉降、隆起和开裂等永久变形的地下洞穴、特殊地质体、不稳定边坡和岸坡、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 6 有无可供核岛布置的场地和地基,并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7 是否危及供水水源或对环境地质构成严重影响。 4.6.9 可行性研究勘察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厂址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断裂的展布及其特征; 2 查明厂址范围内地层成因、时代、分布和各岩层的风化特征,提供初步的动静物理力学参数;对地基类型、地基处理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建议; 3 查明危害厂址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对河岸、海岸、边坡稳定性做出初步评价,并提出初步的治理方案; 4 判断抗震设计场地类别,划分对建筑物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判断地震液化的可能性; 5 查明水文地质基本条件和环境水文地质的基本特征。 4.6.10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测绘范围应包括厂址及其周边地区,测绘地形图比例尺为1:1000~1:2000,测绘要求按本规范第8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阶段厂址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以钻探和工程物探相结合的方式,查明基岩和覆盖层的组成、厚度和工程特性;基岩埋深、风化特征、风化层厚度等;并应查明工程区存在的隐伏软弱带、洞穴和重要的地质构造;对水域应结合水工建筑物布置方案,查明海(湖)积地层分布、特征和基岩面起伏状况。 4.6.11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探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的勘探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采用网格状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150m。控制性勘探点应结合建筑物和地质条件布置,数量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沿核岛和常规岛中轴线应布置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宜适当加密,并应满足主体工程布置要求,保证每个核岛和常规岛不少于1 个; 2勘探孔深度,对基岩场地宜进入基础底面以下基本质量等级为Ⅰ级、Ⅱ级的岩体不少于10m;对第四纪地层场地宜达到设计地坪标高以下40m,或进入Ⅰ级、Ⅱ级岩体不少于3m;核岛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达到基础底面以下2 倍反应堆厂房直径;常规岛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或进入基础底面以下Ⅰ级、Ⅱ级、Ⅲ级岩体3m;对水工建筑物应结合水下地形布置,并考虑河岸、海岸的类型和最大冲刷深度; 3 岩石钻孔应全断面取芯,每回次岩芯采取率对一般岩石应大于85%,对破碎岩石应大于70%,并统计RQD、节理条数和倾角;每一主要岩层应采取3 组以上的岩样; 4根据岩土条件,选用适当的原位测试方法,测定岩土的特性指标,并可用声波测试方法,评价岩体的完整程度和划分风化等级; 5 在核岛位置,宜选1~2 个勘探孔,采用单孔法或跨孔法,测定岩土的压缩波速和剪切波速,计算岩土的动力参数; 6岩土室内试验项目除应符合本节第4.6.6 条的要求外,增加每个岩体(层)代表试样的动弹性模量、动泊松比和动阻尼比等动态参数测试。 4.6.12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地下水调查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查明厂区地下水类型,含水层特征,含水层数量、埋深、动态变化规律及其与周围水体的水力联系和地下水化学成分; 2 结合工程地质钻探对主要地层分别进行注水、抽水或压水试验测,测求地层的渗透系数和单位吸水率,初步评价岩体的完整性和水文地质条件; 3必要时,布置适当的长期观测孔,定期观测和记录水位,每季度定时取水样一次作水质分析,观测周期不应少于一个水文年。 4.6.13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和工程需要,进行边坡勘察、土石方工程和建筑材料的调查和勘察。具体要求按本规范第4.7节和有关标准执行。 4.6.14 初步设计勘察应分核岛、常规岛、附属建筑和水工建筑四个地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岩土成因、类别、物理性质和力学参数,并提出地基处理方案; 2进一步查明勘察区内断层分布、性质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3 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边坡进行勘察,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提出边坡设计参数和治理方案的建议; 4查明建筑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 5 查明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并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4.6.15 初步设计核岛地段勘察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勘探孔的布置、数量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反应堆厂房周边和中部,当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较复杂时,可沿十字交叉线加密或扩大范围。勘探点间距宜为10~30m; 2 勘探点数量应能控制核岛地段地层岩性分布,并能满足原位测试的要求。每个核岛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10 个,其中反应堆厂房不应少于5 个,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3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达到基础底面以下2 倍反应堆厂房直径,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宜进入基础底面以下Ⅰ、Ⅱ级岩体不少于10m。波速测试孔深度不应小于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4.6.16初步设计常规岛地段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点应沿建筑物轮廓线、轴线或主要柱列线布置,每个常规岛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10 个,其中控制性勘探点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4;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岩质地基应进入基础底面下Ⅰ级、Ⅱ级岩体不少于3m,对土质地基应钻至压缩层以下10~20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岩质地基应进入中等风化层3~5m,土质地基应达到压缩层底部。 4.6.17 初步设计阶段水工建筑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地段钻探工作应结合地层岩性特点和基础埋置深度,每个泵房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2 个,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础底面以下1~2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中等风化岩石1.5~3.0m;土质地基中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压缩层以下5~10m; 2位于土质场地的进水管线,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30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线底标高以下5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中等风化岩石1.5~3.0m; 3 与核安全有关的海堤、防波堤、钻探工作应针对该地段所处的特殊地质环境布置,查明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和不良地质作用;勘探点宜沿堤轴线布置,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堤底设计标高以下10m,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压缩层或进入中等风化岩石1.5~3.0m。 4.6.18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的测试,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1 节、第10 章和第11 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岩土性质和工程需要,选择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包括波速测试、动力触探试验、抽水试验、注水试验、压水试验和岩体静载荷试验等;并对核反应堆厂房地基进行跨孔法波速测试和钻孔弹模测试,测求核反应堆厂房地基波速和岩石的应力应变特性; 2 室内试验除进行常规试验外,尚应测定岩土的动静弹性模量、动静泊松比、动阻尼比、动静剪切模量、动抗剪强度、波速等指标。 4.6.19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完成附属建筑的勘察和主要水工建筑以外其他水工建筑的勘察,并根据需要进行核岛、常规岛和主要水工建筑的补充勘察。勘察内容和要求可按初步设计阶段有关规定执行,每个与核安全有关的附属建筑物不应少于一个控制性勘探孔。 4.6.20 工程建造阶段勘察主要是现场检验和监测,其内容和要求按本规范第13 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4.6.21 核电厂的液化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执行。
4.7 边坡工程
4.7.1 边坡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地貌形态,当存在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 章的要求;
2 岩土的类型、成因、工程特性、覆盖层厚度、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
3岩体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延展情况、闭合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力学属性和组合关系,主要结构面与临空面关系,是否存在外倾结构面;
4 地下水的类型、水位、水压、水量、补给和动态变化,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况;
5地区气象条件(特别是雨期、暴雨强度),汇水面积、坡面植被,地表水对坡面、坡脚的冲刷情况; 6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 4.7.2 大型边坡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各阶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初步勘察应搜集地质资料,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少量的勘探和室内试验,初步评价边坡的稳定性; 2详细勘察应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及相邻地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勘探、试验、观测和分析计算,做出稳定性评价,对人工边坡提出最优开挖坡角;对可能失稳的边坡提出防护处理措施的建议; 3 施工勘察应配合施工开挖进行地质编录,核对、补充前阶段的勘察资料,必要时,进行施工安全预报,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 4.7.3边坡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 章的要求外,尚应着重查明天然边坡的形态和坡角,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和性质。测绘范围应包括可能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段。 4.7.4 勘探线应垂直边坡走向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当遇有软弱夹层或不利结构面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深度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层2~5m。除常规钻探外,可根据需要,采用探洞、探槽、探井和斜孔。 4.7.5 主要岩土层和软弱层应采取试样。每层的试样对土层不应少于6 件,对岩层不应少于9 件,软弱层宜连续取样。 4.7.6 三轴剪切试验的最高围压和直剪试验的最大法向压力的选择,应与试样在坡体中的实际受力情况相近。对控制边坡稳定的软弱结构面,宜进行原位剪切试验。对大型边坡,必要时可进行岩体应力测试、波速测试、动力测试、孔隙水压力测试和模型试验。 抗剪强度指标,应根据实测结果结合当地经验确定,并宜采用反分析方法验证。对永久性边坡,尚应考虑强度可能随时间降低的效应。 4.7.7 边坡的稳定性评价,应在确定边坡破坏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可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图解分析法、极限平衡法、有限单元法进行综合评价。各区段条件不一致时,应分区段分析。 边坡稳定系数Fs 的取值,对新设计的边坡、重要工程宜取1.30~1.50,一般工程宜取1.15~1.30,次要工程宜取1.05~1.15。采用峰值强度时取大值,采取残余强度时取小值。验算已有边坡稳定时,Fs 取1.10~1.25。 4.7.8 大型边坡应进行监测,监测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可包括边坡变形、地下水动态和易风化岩体的风化速度等。 4.7.9 边坡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论述下列内容: 1 边坡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工程计算参数; 2 分析边坡和建在坡顶、坡上建筑物的稳定性,对坡下建筑物的影响; 3 提出最优坡形和坡角的建议; 4 提出不稳定边坡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4.8 基坑工程
4.8.1 本节主要适用于土质基坑的勘察。对岩质基坑,应根据场地的地质构造、岩体特征、风化情况、基坑开挖深度等,按当地标准或当地经验进行勘察。
4.8.2 需进行基坑设计的工程,勘察时应包括基坑工程勘察的内容。在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初步判定开挖可能发生的问题和需要采取的支护措施;在详细勘察阶段,应针对基坑工程设计的要求进行勘察;在施工阶段,必要时尚应进行补充勘察。
4.8.3 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勘察深度宜为开挖深度的2~3 倍,在此深度内遇到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和岩层,可根据岩土类别和支护设计要求减少深度。勘察的平面范围宜超出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2~3 倍。在深厚软土区,勘察深度和范围尚应适当扩大。在开挖边界外,勘察手段以调查研究、搜集已有资料为主,复杂场地和斜坡场地应布置适量的勘探点。
4.8.4 在受基坑开挖影响和可能设置支护结构的范围内,应查明岩土分布,分层提供支护设计所需的抗剪强度指标。土的抗剪强度试验方法,应与基坑工程设计要求一致,符合设计采用的标准,并应在勘察报告中说明。
4.8.5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8.6 当基坑开挖可能产生流砂、流土、管涌等渗透性破坏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勘察,分析评价其产生的可能性及对工程的影响。当基坑开挖过程中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渗流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确定。
4.8.7 基坑工程勘察,应进行环境状况的调查,查明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现状、结构特点以及对开挖变形的承受能力。在城市地下管网密集分布区,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档案资料了解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埋深和规模,必要时应采用有效方法进行地下管线探测。
4.8.8 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进行基坑工程勘察时,可根据本规范第6 章的规定进行勘察,对软土的蠕变和长期强度,软岩和极软岩的失水崩解,膨胀土的膨胀性和裂隙性以及非饱和土增湿软化等对基坑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4.8.9 基坑工程勘察,应根据开挖深度、岩土和地下水条件以及环境要求,对基坑边坡的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4.8.10 基坑工程勘察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提供有关计算参数和建议;
1 边坡的局部稳定性、整体稳定性和坑底抗隆起稳定性;
2 坑底和侧壁的渗透稳定性;
3 挡土结构和边坡可能发生的变形;
4 降水效果和降水对环境的影响;
5 开挖和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4.8.1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与基坑工程有关的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与基坑开挖有关的场地条件、土质条件和工程条件;
2提出处理方式、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3 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计算参数和施工控制的建议;
4提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防治措施的建议;
5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
4.9 桩基础
4.9.1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 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 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 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4.9.2 土质地基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端承桩宜为12 ~24m,相邻勘探孔揭露的持力层层面高差宜控制为1~2m;
2对摩擦桩宜为20~35m;当地层条件复杂,影响成桩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勘探点应适当加密;
3 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宜每柱设置勘探点。
4.9.3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宜采用钻探和触探以及其他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软土、粘性土、粉土和砂土的测试手段,宜采用静力触探和标准贯入试验;对碎石土宜采用重型或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
4.9.4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 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3 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
4 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
5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