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规 范GB 50021--- 2001 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7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 2001,自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 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1月10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的要求,对1994 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现分为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适用范围增加了"核电厂"的勘察;2.增加了"术语和符号"章;3.增加了岩石坚硬程度分类、完整程度分类和岩体基本质量分级;4.修订了"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及"桩基础"勘察的要求;5.修订了"地下洞室"、"岸边工程"、"基坑工程"和"地基处理"勘察的规定;6.将"尾矿坝和贮灰坝"节改为"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7.将"场地稳定性"章名改为"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8.将"强震区的场地和地基"、"地震液化"合为一节,取名"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9.对特殊性土中的"湿陷性土"和"红粘土"作了修订;10.加强了对"地下水"勘察的要求;11.增加了"深层载荷试验"和"扁铲侧胀试验"等。同时压缩了篇幅,突出勘察工作必须遵守的技术规则,以利作为工程质量检查的执法依据。
本规范将来可能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北京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编10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参加本次修订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如下:
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南勘察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机械工业部勘察研究院
中国兵器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顾宝和、高大钊(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
朱小林、李受祉、李耀刚、项勃、张在明、张苏民、周红、莫群欢、戴联筠
参与审阅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有:林在贯(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铠、王顺富、王惠昌、卞昭庆、李荣强、邓安福、苏贻冰、张旷成、周亮臣、周炳源、周锡元、林颂恩、钟亮、高岱、翁鹿年、黄志仑、傅世法、樊颂华、魏章和
建设部
2001 年10 月
1 总 则
1.0.1 为了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除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
1.0.3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4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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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和 符 号
2.1 术 语
2.1.1 岩土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1.2 工程地质测绘 engineering geological mapping
采用搜集资料、调查访问、地质测量、遥感解译等方法,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要素,并绘制相应的工程地质图件。
2.1.3 岩土工程勘探 geotechnical exploration
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槽探、坑探、洞探以及物探、触探等。
2.1.4 原位测试 in-situ tests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2.1.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纳、分析、评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
2.1.6现场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在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果进行核查。
2.1.7 现场监测 in-situ monitoring
在现场对岩土性状和地下水的变化,岩土体和结构物的应力、位移进行系统监视和观测。
2.1.8岩石质量指标(RQD) rock quality designation
用直径为75mm 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在岩石中钻进,连续取芯,回次钻进所取岩芯中,长度大于10cm 的岩芯段长度之和与该回次进尺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2.1.9 土试样质量等级 quality classification of soil samples
按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不同划分的等级。
2.1.10 不良地质作用adverse geologic actions
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
2.1.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disaster
由不良地质作用引发的,危及人身、财产、工程或环境安全的事件。
2.1.12 地面沉降 ground subsidence, land subsidence
大面积区域性的地面下沉,一般由地下水过量抽吸产生区域性降落漏斗引起。大面积地下采空和黄土自重湿陷也可引起地面沉降。
2.1.13 岩土参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a geotechnical parameter
岩土参数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概率分布的0.05 分位数。
2.2 符 号
2.2.1 岩土物理性质和颗粒组成
3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3.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3.1.1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1 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2 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3 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3.1.2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 地形地貌复杂;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 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注:1 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第3.1.3 条亦按本方法确定地基等级;
2 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
3.1.3 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地基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特殊处理;
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
2)除本条第1 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无特殊性岩土。
3.1.4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甲级 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乙级 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丙级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注: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3.2 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3.2.1 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并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
3.2.2 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应分别按表3.2.2-1~表3.2.2-3 执行。
注:1 当无法取得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数据时,可用点荷载试验强度换算,换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执行;
2当岩体完整程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坚硬程度分类。
3.2.3 当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1 和表A.0.2 划分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完整程度。岩石风化程度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3 执行。 3.2.4 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 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盐渍化岩石等。 3.2.5 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风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RQD。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 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可分为好的(RQD>90)、较好的(RQD=75~ 90)、较差的(RQD=50~ 75)、差的(RQD=25 ~50)和极差的(RQD<25)。 3.2.6 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性质等; 2 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的受力情况等; 3 岩层厚度分类应按表3.2.6 执行。
3.2.7 对地下洞室和边坡工程,尚应确定岩体的结构类型。岩体结构类型的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4 执行。
3.2.8 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级和V级的岩体,鉴定和描述除按本规范第3.2.5条~第3.2.7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2 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
3 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
3.3 土的分类和鉴定
3.3.1 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土,应定为新近沉积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和风积土等。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5 执行。
3.3.2 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碎石土,并按表3.3.2 进一步分类。
3.3.3 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并按表3.3.3 进一步分类。
3.3.4 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10 的土,应定名为粉土。
3.3.5 塑性指数大于10 的土应定名为粘性土。
粘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粘土和粘土。塑性指数大于10,且小于或等于17 的土,应定名为粉质粘土;塑性指数大于17 的土应定名为粘土。
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 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 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3.3.6 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
2 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
3 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
4 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 时,宜定为"互层";厚度比为1/10~1/3 时,宜定为"夹层";厚度比小于1/10 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薄层";
5 当土层厚度大于0.5m 时,宜单独分层。
3.3.7 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碎石土应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 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粘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 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震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韧性等;
4 粘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摇震反应、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
5 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需描述嗅味,对填土尚需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厚度的均匀程度等;
6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3.3.8 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按表3.3.8-1 或表3.3.8-2 确定,表中的N63.5 和N120 应按本规范附录B 修正。定性描述可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6 的规定执行。
3.3.9 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N划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符合表3.3.9 的规定。当用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划分砂土密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3.3.10 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e 划分为密实、中密和稍密;其湿度应根据含水量W(%)划分为稍湿、湿、很湿。密实度和湿度的划分应分别符合表3.3.10-1 和表3.3.10-2 的规定。
4 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4.1.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 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4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SPAN>6 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