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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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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4/12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实施时间】1999-03-11【发布单位】财政部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1999年3月11日财政部发布) 

为规范、指导财政部门审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结)算等。 

第二章 项目前期审查 

第四条 参与项目前期论证。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五条 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预算价格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审查项目设计概算是否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 

第六条 审查项目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或缺项漏项;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第七条 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第八条 审查项目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 

第九条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第十条 审查依据包括:工程施工图;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材料价格、价格调整指数等相关取费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等。 

第十一条 审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审定项目工程预算造价。 

第十二条 审查步骤包括:收集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项目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审查方案;组织初审;根据审查重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复审并出具审查结论。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审查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等结算方式,结合工程进度及预付款项和工程监理情况,审查经建设单位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及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结)算。 

第十五条 审查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图;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工程建设合同;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核定单;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现场签证;主要材料、设备发票;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 

第十六条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项目是否按批准概算执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等;主要材料取价、设备购置价格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核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等;核实项目结余资金,属于应上交财政部分应及时督促上交;清算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属于应上交财政部分应及时督促上交;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性等;审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审定项目结算造价。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对应核减的基本建设投资,属于应上交财政部分,财政部门应及时督促上交;对应核增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及时提出调整项目概算的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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