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调解组织接待来祖国大陆探亲的台湾同胞涉及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实施时间】1987-12-09【发布单位】(87)司发调字第241号
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组织接待来祖国大陆探亲的台湾同胞涉及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7年12月9日(87)司发调字第241号)
最近,台湾当局采取了放宽台胞来大陆探亲的措施,这是多年来我们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政策的影响和台湾内外形势发展的结果,这有利于海峡两岸人民相互了解,有助于沟通台湾与祖国大陆之间的联系。现对人民调解工作涉及台胞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台胞的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由他们自己协商解决。
二、台胞的家庭、婚姻、财产纠纷当事人主动找到人民调解组织、乡镇法律服务所或者司法助理员要求协助调解时,应视情况如下处理:
1.纠纷事实清楚,难度不大,对处理该类纠纷的有关法律、政策清楚,可予调解;
2.对事实虽然清楚,但涉及面广,情节复杂,调解难度大的纠纷,应耐心说明情况,请其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联合进行调解;
3.对因时间相隔太久,有关当事人已经死亡,事实难以查清的纠纷,如果当事人执意要求调解,应帮助联系到有关部门解决。
三、调解纠纷应按我现行、政策或者道德规范,实事求是、公正地进行。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的要求,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动员其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四、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台胞一方当事人提出无理要求,应向其宣传、解释我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发现纠纷有激化可能时,应及时做好当事人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纠纷激化,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六、台胞要求我们协助调解家庭、婚姻、财产以外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一般不予接受,请其到有关部门解决。
七、台胞要求我就某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时,应给予解答。解答有困难,可介绍他们去县(区)、市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询问。
八、台胞要求我调解纠纷或者提供法律咨询,无论是否给予调解和解答,都应热情接待,做好询问笔录,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九、接待、调解应由二人以上进行。在调解过程中,应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收受台胞或其亲属财物,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调解纠纷、解答询问一律不收费。
十、对可能有台胞探亲的地方,当地司法局应事先组织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进行有关台湾形势及我对台方针、政策的学习。
十一、香港、澳门同胞家庭、婚姻、财产纠纷按上述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