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被申诉人赵艳红与被申诉人王广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56526次
发布时间:2012/4/16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1)濮中法民再终字第65号
  • 抗诉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案外人)陆家民,男。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赵艳红,女。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王广先,男。

    被申诉人赵艳红与被申诉人王广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赵艳红于2009年9月21日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范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范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案外人陆家民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濮检民抗[2011]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濮中法民抗字第00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9月21日,一审原告赵艳红诉至范县人民法院称,王广先以中原工程处和第八工程处的名义承建范县福田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公司)楼房工程期间,因发现福田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王广先留置了位于范县新区中原(东)路路南福田公司北大门东侧由西向东第3—4间两间门面房。王广先与福田公司结算时双方对处理留置房屋的事实均认可并折抵了福田公司应付的工程款。2001年,王广先将留置的上述两间房屋售给了赵艳红,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王广先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了赵艳红,由赵艳红占有使用至今,但未给办理房产登记。请求依法确认双方《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房屋归赵艳红所有;判令王广先到房产登记部门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将应由其提交的房屋产权登记所需的所有法定材料原件提交房产登记部门。

    一审被告王广先辩称,同意赵艳红所述房屋归赵艳红所有,同意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范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王广先以中原工程处及第八工程处的名义承建福田公司楼房工程期间,郝本星为王广先督促福田公司拨款和从福田公司领取工程款后交付王广先。2001年5月1日,郝本星以其和王广先的名义与赵艳红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位于范县新区中原(东)路路南福田公司北大门东侧由西向东第3—4两间门面房即影视厅东第一套双间主楼配方(面积145.04平方米)出售给赵艳红。赵艳红于2001年7月8日向郝本星交纳购房款150000元,郝本星将该房屋交付赵艳红。2003年7月21日,福田公司将影视厅东第一套双间主楼配房折价115000元,折算成王广先的工程款。2008年,赵艳红与王广先又补签《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该契约内容与2001年5月1日所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内容一致。

    范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在没有办理房产产权变更登记之前,不具有将房屋买卖合同指向的房产权属变更的效力。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目的,王广先负有履行协助赵艳红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赵艳红与王广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2、王广先协助赵艳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3、驳回赵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王广先负担。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范县人民法院(2009)范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存在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况;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范县人民法院(2009)范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明知本案涉及陆家民的利益,陆家民应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但未通知陆家民参加诉讼。范县人民法院(2006)范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认为范县人民政府在没有严格按照房权证办理程序办理,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为赵艳红办理了房权证,判决撤销范县人民政府为赵艳红颁发的房B字第07250202号房权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濮中法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驳回了范县人民政府和赵艳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范县人民法院(2009)范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又做出了与行政判决相矛盾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九)项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抗诉。

    本院再审过程中陆家民称,1999年8月14日陆家民与福田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于同年8月16日交付了购房款,双方约定2000年5月1日前交付房产,后因房屋质量问题迟迟未交付。在2003年11月7日,陆家民发现其购买的房产被赵艳红进行了房产登记。后陆家民找到福田公司,2005年10月28日福田公司为陆家民出具证明,证明福田公司卖给申请人的楼房,没有再卖给赵艳红。根据上述事实,陆家民向范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范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范县人民政府为赵艳红办法的房权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范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陆家民是该房产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参加诉讼,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请求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09)范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

    赵艳红辩称,房屋是赵艳红合法购买,赵艳红与陆家民没有任何关系。

    王广先辩称,王广先与陆家民没有任何关系,房屋是福田公司折算成工程款给王广先的,王广先想将房屋卖给谁与陆家民无关。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再审庭审中,陆家民提交了其与福田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称福田公司未向其交付房屋。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所审理的是赵艳红与王广先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陆家民并非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该房屋买卖合同不享有权利。福田公司与陆家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并未向陆家民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陆家民亦未实际占有该房屋。故陆家民对该房屋不享有物权权利;陆家民和福田公司之间的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应向福田公司主张,与赵艳红、王广先无关。故,陆家民关于其应当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诉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范县人民法院(2006)范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07)濮中法行终字第011号行政判决,以范县人民政府在没有严格审查产权登记资料,没有严格按照房权证办理程序办理为由,撤销了范房B字第07250202号房权证,但该两份判决并未对本案房屋的归属问题进行确认,不能依此证明房屋应当归陆家民所有。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范县人民法院(2009)范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章臣

                                                      审  判  员    高洪光

                                                      审  判  员    姚文艺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苗  ?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