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 1
主编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4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给水撵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2-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4.4、3.4.5、3.6.2、3.6.3、4.1.1、 4,1.4、 4.2.2、 4.2.5、 5.1.2、 5.1. 4、 5.1.10、5.1.11、 5.4.1、 5.4.2、 5.5.1、 5.5.3、 5.5.4、 6.1.2、6.1.5、7.2.8、9.1.5、10.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32-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4月25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都要求,由主编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组织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和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共同对《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 32-78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专家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改名为《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
随着地震工程学科的发展和新的震害反映的积累,TJ32-78在内容上和技术水准上已明显呈现不足,为此需加以修订。此外,在工程结构设计标准体系上,亦已由单一安全系数转向以概率统计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据此抗震设计亦需与之相协调匹配,对原规范进行必要的修订。
本规范共有10章及3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主要符号、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场地、地基和基础、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盛水构筑物、贮气构筑物、泵房、水塔、管道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乙二号;邮编:100045)。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沈世杰 刘雨生 雷宜泰 钟歇承 王乃震 舒亚俐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施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特制订本规范。
1.0.2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构筑物及管网,当遭遇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遇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构筑物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后仍能继续使用;管网震害可控制在局部范围内,避免造成次生灾害。当遭遇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构筑物不致严重损坏,危及生命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管网震害不致引发严重次生灾害,并便于抢修和迅速恢复使用。
1.0.3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5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的抗震设计。
对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或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工程抗震设计,应按专门研究的规定设计。
注:本规范以下条文中,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表叙宇样,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1.0.6 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现行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或厂站,可按经批准的抗震设防区划确认的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1.0.7 对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系统中的下列建、构筑物(修复困难或导致严重次生灾害的建、构筑物),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不作提高一度抗震计算),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可适当加强抗震措施。
1 给水工程中的取水构筑物和输水管道、水质净化处理厂内的主要水处理构筑物和变电站、配水井、送水泵房、氯库等;
2 排水工程中的道路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污水处理厂内的主要水处理构筑物和变电站、进水泵房、沼气发电站等;
3 燃气工程厂站中的贮气罐、变配电室、泵房、贮瓶库、压缩间、超高压至高压调压间等;
4 热力工程主干线中继泵站内的主厂房、变配电室等。
1.0.8 对位于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可不作抗震计算;当本规范无特别规定时,抗震措施应按7度设防的有关要求采用。
1.0. 9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的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执行;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 10执行;本规范中未列入的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的《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执行。
2 主要术语、符号
2. 1 术 语
2.1.1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2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 1.3 设计地震动参数 design parameter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
2.1.4 设计基本加速度 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1.5 设计特征周期 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点对应的周期值。
2.1. 6 场地 site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同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m2的平面面积。
2.1.7 抗震概念设计 seismic conceptual design
根据地震震害和工程经验所获得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抗震措施的过程。
2.1.8 抗震措施 seismic fortification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震计算以外的抗震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2 符 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FEK、FEvK--结构上的水平、竖向地震作用的标准值;
GE、Geq--地震时结构(构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p--基础底面压力;
s--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sE--地震作用效应(弯矩、轴向力、剪力、应力和变形);
sk--作用、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 pl,k--地震引起半个视波长范围内管道沿管轴向的位移量标准值。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f 、fk 、fE--各种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标准值和抗震设计值;
K--结构(构件)的刚度;
R--结构构件承载力;
[ua]--管道接头的允许位移量。
2.2.3 几何参数
A--构件截面面积;
d--土层深度或厚度;
H--结构高度、池壁高度;
H w--池内水深;
L--剪切波的波长;
l--构件长度;
lp--每根管子的长度。
2.2.4 计算参数
fw--动水压力系数;
α--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αmax、αVmax--水平地震、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η--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
φ--拉杆影响系数;
φλ--结构杆件长细比影响系数;
ζt--沿管道方向的位移传递系数。
3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3.1 规划与布局
3.1.1 位于地震区的大、中城市中的给水水源,燃气气源、集中供热热源和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源、气源和热源的设置不宜少于两个,并应在规划中确认布局在城市的不同方位;
2 对取地表水作为主要水源的城市,在有条件时宜配置适量的取地下水备用水源井;
3 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用水较大的工业企业宜自建水源供水;
4 排水系统宜分区布局,就近处理和分散出口。
3. 1.2 地震区的大、中城市中给水、燃气和热力的管网和厂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燃气干线应敷设成环状;
2 热源的主干线之间应尽量连通;
3 净水厂、具有调节水池的加压泵房、水塔和燃气贮配站、门站等,应分散布置。
3.2 场地影响和地基、基础
3. 2.1 对工程建设的场地,应根据工程地质、地震地质资料及地震影响按下列规定判别出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
I 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地段,可判为有利建设场地;
2 软弱土、液化土、非岩质的陡坡、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河岸边缘、断层破碎地带、故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谷地段,应判为不利建设场地;
3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地段,应判为危险建设场地。
3.2.2 建设场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选择有利地段;
2 应尽量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3 不应在危险地段建设。
3.2.3 位于I类场地上的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O.15g和0.30g地区不降;计算地震作用时不降;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降。
3.2.4 对地基和基础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存在液化土或软弱土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承载力失效、震陷和不均匀沉降导致构筑物或管网结构损坏。
2 同一结构单元的构筑物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上,并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等人工地基。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震陷导致损坏结构,例如设置变形缝分离,加设垫褥等方法。
3 同一结构单元的构筑物,其基础宜设置在同一标高上;当不可避免存在高差时,基础应缓坡相接,缓坡坡度不宜大于1:2。
4 当构筑物基底受力层内存在液化土、软弱黏性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虽经地基处理,仍应采取措施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
众智软3.3 地震影响
3.3.1 工程设施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或本规范第1.0.5条规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作为表征。
3.3.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3. 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O.30g地区的工程设施,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3.3.3 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工程设施所在地区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
3.3.4 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3.4 抗震结构体系
3.4.1 抗震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网的使用功能、材质、建设场地、地基地质、施工条件和抗震设防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3.4.2 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厂站中建筑物的建筑设计中有关规则性的抗震概念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执行。
3.4.3 构筑物的平面、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筑物的平面、竖向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变化宜均匀;相邻各部分间刚度不宜突变。
2 对体型复杂的构筑物,宜设置防震缝将结构分成规则的结构单元;当设置防震缝有困难时,应对结构进行整体抗震计算,针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3 防震缝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及材质、结构单元间的高差留有足够宽度,其两侧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基础可不分;当防震缝兼作变形缝(伸缩、沉降)时,基础亦应分开。变形缝的缝宽,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3.4.4 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筒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
2 应避免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截能力;
3 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对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的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描施。
3.4.5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及配筋,避免剪切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压溃先于钢筋屈服,钢筋锚固先于构件破坏;
2 钢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防止局部或整体失稳;
3 构件节点的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构件的承载力;
4 装配式结构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5 管道与构筑物、设备的连接处(含一定距离内),应配置柔性构造措施;
6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应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
3.5 非结构构件
3.5.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各种设备,这类构件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抗震设计。
3.5.2 围护墙、隔墙等非承重受力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当位于出入口、通道及重要设备附近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3.5.3 幕墙、贴面等装饰物,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不宜设置贴镶或悬吊较重的装饰物,当必要时应加强连接措施或防护措施,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
3.5.4 各种设备的支座、支架和连接,应满足相应烈度的抗震要求。
3. 6 结构材料与施工
3.6.1 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厂站中建筑物的结构材料与施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3.6.2 钢筋混凝土盛水构筑物和地下管道管体的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C25。
3.6.3 砌体结构的砖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l0,块石砌体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3.6.4 在施工过程中,不宜以屈服强度更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的受力钢筋;当不能避免时,应按钢筋强度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要求的构造措施规定。
3.6.5 毗连构筑物及与构筑物连接的管道,当坐落在回填土上时,回填土应严格分层压实,其压实密度应达到该回填土料最大压实密度的95%-97%。
3.6,6 混凝土构筑物和现浇混凝土管道的施工缝处,应严格剔除浮浆、冲洗干净,先铺水泥浆后再进行二次浇筑,不得在施工缝处铺设任何非胶结材料。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 地
4.1.1 建(构)筑物、管道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综合影响作为判别依据。
4.1.2 在场地勘察时,对测定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初勘阶段,对大面积同一地质单元,应为控制性钻孔数量的1/3-1/5;对山间河谷地区可适量减少,但不宜少于3个孔。
1 在详勘阶段,对每个建(构)筑物不宜少于2个孔,当处于同一地质单元,且建(, SPAN>构)筑物密集时,虽测孔数可适量减少,但不得少于1个。对地下管道不应少于控制性钻孔的1/2。
4. 1.3 对厂站内的小型附属建(构)筑物或埋地管道,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或实测数量不足时,可根据各层岩土名称及性状,按表4.1.3划分土的类型,并依据当地经验或巳测得的少量剪切波速数据,参照表4.1.3内给出的波速范围内判定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4.1. 4 工程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土层琐面的距离确定;
2 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的2.5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土层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Om/s时,可取地面至读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 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 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1.5 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1. 6 建(构)筑物和管道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的划分确定。
4.1.7 当厂站或埋地管道工程的场地遭遇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影响做出评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考虑发震断裂错动对建(构)建筑物和埋地管道的影响。
1 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
2 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地区,前第四纪基岩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90m。
当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首先应考虑避开主断裂带,其避开距离不宜少于表4.1.7的规定。如管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或控制震害的应急措施。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抗震不利地段建造建(构)筑物时,除应确保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考虑该场地的震动放大作用。相应各种条件下地震影响系数的放大系数(λ),可按表4.1.8采用。
4.1.9 对场地岩土工程勘察。除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尚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并提供建设场地类别及岩土的地震稳定性(滑坡、崩塌、液化及震陷特性等)评价。
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4.2.1 天然地基上的埋地管道和下列建(构)筑物,可不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验算:
1 本规范规定可不进行抗震验算的建(构)筑物;
2 设防烈度为7度、8度或9度时,水塔及地基的静力承载力标准值分别大于80、100、120kPa且高度不超过25m的建(构)筑物。
4.2.2 对天然地基进行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相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察数确定。
4.2.3 地基土的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4. 2. 4 对天然地基验算地震作用下的竖向承载力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对高宽比大于4的建(构)筑物,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压应力区;其他建(构)筑物允许出现零压应力区,但其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积的15%。
4.2.5 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当建(构)筑物的地基土持力层为软弱粘性土(fak小于100kPa、120kPa)时,对下列建(构)筑物应进行抗震滑动验算:
1 矩形敞口地面式水池,底板为分离式的独立基础挡水墙。
2 地面式泵房等厂站构筑物,未设基础梁的柱间支撑部位的柱基等。
验算时,抗滑阻力可取基础底面上的摩擦力与基础正侧面上的水平土抗力之和。水平土抗力的计算取值不应大于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10。
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4.3.1 饱和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及相应的地基处理,对位于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的建(构)筑物和管道工程可不考虑。
4.3.2 在地面以下15m或20m范围内的饱和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为不液化或不考虑液化影响:
1 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设防烈度为7度、8度时;
2 粉土的黏粒(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
注:黏粒含量判别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他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
3 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4.3.3 饱和砂土或粉土经初步液化判别后,确认需要进一步做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法。当标准贯入锤击数实测值(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4.3.4 当地基中15m或20m深度内存在液化土层时,应探明各液化土层的深度和厚度,并按下式计算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
注:对第1.0.7条规定的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计算液化指数。
4.3.5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其钻孔的液化指数按表4.3.5确定液化等级。
4.3.6 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一般不宜作为天然地基的持力层。对地基的抗液化处理措施,应根据建(构)筑物和管道工程的使用功能、地基的液化等级,按表4.3.6的规定选择采用。
4.3.7 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桩基时,应符合本章第4节有关条款的要求;
2 采用深基础时,基础底面应埋入液化深度以下的稳定土层中,其埋入深度不应小于500mm;
3 采用加密法(如振冲、振动加密、碎石桩挤密,强夯等)加固时,处理深度应达到液化深度下界;处理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实测值不宜小于相应的液化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Ncr)。
4 采用换土法时,应挖除全部液化土层;
5 采用加密法或换土法时,其处理宽度从基础底面外边缘算起,不应小于基底处理深度的1/2,且不应小于2m。
4.3. 8 部分清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处理深度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不大于4(判别深度为15m时)或5(判别深度为20m时);对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尚不应小于基底液化土层特征深度值(d0)和基础宽度的较大值。
2 土层当采用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时,加固后的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应符合4.3.7条3款的要求。
3 基底平面的处理宽度,应符合4.3.7条5款的要求。
4.3.9 减轻液化沉陷影响,对建(构)筑物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处理,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用下列各项措施:
1 选择合适的基础埋置深度;
2 调整基础底面积,减少基础偏心;
3 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如采用整体底板(筏基)等;
4 减轻荷载,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性、刚度和均匀对称性,合理设置沉降缝,对敞口式构筑物的壁顶加设圈梁等。
4.3.10 提高管道适应液化沉陷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埋地的输水、气、热力管道,宜采用钢管;
2 对埋地的承插式接口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口;
3 对埋地的矩形管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整体结构,并沿线设置具有抗剪能力的变形缝,缝宽不宜小于20mm,缝距一般不宜大于15m;
4 当埋地圆形钢筋混凝土管道采用预制平口接头管时,应对该段管道做钢筋混凝土满包,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宜小于0.3%;并应沿线加密设置变形缝(构造同3款要求),缝距一般不宜大于l0m;
5 架空管道应采用钢管,并应设置适量的活动、可挠性连接构造。
4.3.11 设防烈度为8度、9度地区,当建(构)筑物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存在淤泥、淤泥质土等软弱黏性土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软弱黏性土层上覆盖有非软土层,其厚度不小于5m(8度)或8m(9度)时,可不考虑采取消除软土震陷的措施。
2 当不满足要求时,消除震陷可采用桩基或其他地基加固措施。
4.3.12 厂站建(构)筑物或地下管道傍故河道、现代河滨、海滨、自然或人工坡边建造,当地基内存在液化等级为中等或严重的液化土层时,宜避让至距常时水线150m以外;否则应对地基做有效的抗滑加固处理,并应通过抗滑动验算。
4.4 桩 基
4.4.1 设防烈度为7度或8度地区,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地基无液化土层时,可不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4.4.2 当地基无液化土层时,低承台桩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桩的竖向和水平向抗震承载力设计值,可比静载时提高25%;
2 当承台四周侧面的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低于90%时,可考虑承台正面填土抗力与桩共同承担水平地震作用,但不应计入承台底面与地基土间的摩擦力。
承台正面填土的土抗力,可按朗金被动土压力的1/3计算。
4.4.3 当地基内存在液化土层时,低承台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般浅基础不宜计入承台正面填土的土抗力作用;
2 当桩承台底面上、下分别有厚度不小于1.5m、1.0m的非液化土层时,可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桩的抗震验算,并按不利情况设计:
(1)桩承受全部地震作用,桩承载力按本节第4.4.2条规定采用,但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及桩水平抗力均应乘以表4.4.3所列的折减系数;
(2)地震作用按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10%采用,桩承载力按本节第4.4.2条规定采用,但应扣除液化土层的全部摩阻力及桩承台下2m深度范围内非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
4.4.4 厂站内的各类盛水构筑物,其基础为整体式筏基,当采用预制桩或其他挤土桩,且桩距不大于4倍桩径时,打桩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达到不液化要求时,其单桩承载力可不折减,但对桩尖持力层做强度校核时,桩群外侧的应力扩散角应取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