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0]282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8-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12月21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件《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经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以建标[200]282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排水规划范围和排水体制、排水量和规模、排水系统布局、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与利用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邮编71003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韩文斌 张明生 李小林 潘伯堂 赵 萍 曹世法 付文清 张 华 刘绍治 李美英
1 总 则
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
2.1 排 水 范 围
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