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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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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4/7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为适应铁路建设的改革和发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依法进行工程承发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现发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供铁路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标准文件,适用于铁道部独资或控股的铁路新建、改(扩)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小型和多种经营等建设项目。其他投资者独资或控股的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组成,实行中要一体使用。

     三、铁路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依据本合同示范文本,按照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施工合同。

     铁路新建、改(扩)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由铁道部建设司统一监制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8年版本。其他建设项目可依据示范文本格式自行印制。

     四、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检查由部建设司归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由项目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五、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签订承发包合同、合同手续不完备及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依据法规追究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名称:________
                        合 同 号:________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由发包方经招标选定___________为中标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_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

     1.3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

     1.4 工程内容:见附表1《承包工程项目及费用一览表》

     1.5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2条 工期

     2.1 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月__日开工。

     2.2 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月__日竣工。

     第3条 合同价款

     依据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确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_______万元。(价款项目见附表1《承包工程项目及费用一览表》)

     第4条 工程质量

     4.1 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4.2 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或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

     4.3 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甲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5条 设计文件

     5.1 甲方须在开工前___日,向乙方提供___套设计文件和图纸。

     5.2 乙方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份数,由甲方提供,费用乙方自负。

     5.3 乙方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___日内组织现场核对。

     5.4 非经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不能作为乙方施工依据。

     5.5 变更设计文件按本合同第16条办理。

     第6条 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6.1 甲方驻工地机构名称:__________

     甲方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

     6.2 甲方委托的驻工地监理单位名称:_____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

     岗位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

     6.3 乙方驻工地机构名称:__________

     乙方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__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

     甲方驻工地代表和乙方项目经理需易人时,经双方协商后,应在新任到达岗位后3天内通知对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 甲方工作

     7.1 负责办理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7.2 按国家或铁道部下达的年度计划,依据合同工期与施工组织设计,及时提供所需建设资金。

     7.3 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履行甲方职责,协调各方工作。

     7.4 在开工前一个月,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5 招标选择或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签订监理合同,将合同副本抄送乙方。

     7.6 按本合同约定,供应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

     7.7 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

     7.8 编制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乙方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过渡工程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7.9 申请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10 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设备和材料。

     7.11 按权限审批变更设计。

     7.12 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拨付和结算工程价款。

     7.13 按规定办理开工前审计、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后竣工决算的审计手续。

     7.14 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8条 乙方工作

     8.1 根据甲方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建设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物等工作。

     8.2 根据甲方委托,负责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所需的租地及补偿工作。

     8.3 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过渡工程的施工方案,报送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4 按施工投标时的承诺,如期上足工程所需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

     8.5 按期向甲方报送年、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年、季、月工程统计报表,质量安全事故报表。于年末__天、季末__天、月末__天内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8.6 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检验、加工和管理。

     8.7 涉及既有线改(扩)建或过渡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关于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有关规定。

     8.8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8.9 坚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8.10 按照规定提出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8.11 及时提报验工计价资料、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

     8.12 对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验交前应负责保管,保证其完好状态。

     8.13 对____________等规定保修期的项目,保修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在接到甲方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一个月内,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并于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进度计划。

     9.2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进度计划__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通知乙方,逾期未批复,可视为同意乙方报告,乙方可据此施工。

     9.3 经甲方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

     9.4 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进度滞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代表备案。

     第10条 延期开工

     10.1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10天,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的报告。

     10.2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答复。如甲方在7天内未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0.3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0.4 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甲方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推迟开工日期,并对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给予适当补偿,必要时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

     11.1 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7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11.2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1.3 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书面复工通知后,继续施工。

     11.4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必要时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负违约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12条 工期延误

     12.1 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

     12.1.1 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责任。

     12.1.2 施工图不能按规定日期提交,属甲方责任。

     12.1.3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属甲方责任。

     12.1.4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属造成事故责任方责任。

     12.1.5 主要材料、设备推迟到货,属采购方责任。

     12.1.6 建设资金不到位,属甲方责任。

     12.1.7 年度计划调整,属甲方责任。

     12.1.8 其它原因,依其性质确定责任方。

     12.2 工期延误后果及处理

     12.2.1 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在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工程内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未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补偿。

     12.2.2 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3 非甲、乙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13条 工期提前

     如提前工期,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改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复,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3.1 提前的时间要求;

     13.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13.3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13.4 甲方应承担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

     第14条 工程质量检查

     14.1 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14.2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监察、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承担返工或修改的费用。

     14.3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15条 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

     15.1 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前,乙方应严格进行自检。

     15.2 乙方自检合格后,按部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及附件,于隐蔽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证上签字,方可继续施工。

     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及附件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不予签证,待乙方改正后重新检查签证。

     15.3 如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现场检查时,应委托乙方检查人员负责检查合格、签证并注明原因,即可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事后应补签检查证,如有疑问,确需再行检查的隐蔽工程,可以提出重新检查,其检查返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既不按时到现场,又未委托者,对危及安全的工点,乙方有权视现场情况予以隐蔽,其后果由监理单位(或甲方)承担。

     15.4 乙方未按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检查,需重做检查及返工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5.5 与设计资料差异较大的隐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

     15.6 乙方应接受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的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第16条 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按《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办理。

     16.1类变更设计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后,甲方应在5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文件。

     16.2类变更设计经甲方审定后,甲方应在3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3类变更设计经甲方审定后,甲方应即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4类变更设计经批准后,据以调整合同价款。类变更设计的合同价款调整,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17条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17.1 甲方按照本合同附表2向乙方提供有关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17.2 甲方在材料设备到货__日前将到货通知送达乙方,乙方应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验收后交乙方。

     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保管责任,发生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17.3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7.3.1 材料设备的发货票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17.3.2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经甲方委托,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串换不成,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应,重新采购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18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18.1 除按本合同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以外,其他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

     18.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要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资料。

     18.3 由于乙方原因需代用材料,要报甲方批准,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8.4 由于甲方原因,引起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费用的增加,由甲方承担。

     第19条 合同价款调整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9.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

     19.2 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19.3 铁道部发文批准调整的有关费用;

     19.4 已正式批准的变更设计;

     19.5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项目、数量增减;

     19.6 按招标议标文件和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20.1 预付工程备料款:甲方预付备料款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建筑工程工作量的30%,安装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安装工程工作量的10%。预付的备料款,从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所占的比重陆续抵扣。

     20.2 预付设备定货款:列入当年计划的设备,由甲方审查乙方到期的定货合同后,按合同将款直接拨到供货单位,如拨到乙方,由乙方代付,待设备安装并办理验工计价后抵扣,但由此产生的纳税应甲方负担。

     20.3 预付征地、拆迁费用: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征地、拆迁手续时,甲方凭审核后的乙方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价款向地方预付。甲方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的0.5%支付手续费,由乙方包干使用。

     20.4 有关购置设备、工器具及征地、补偿、配合辅助工程和电力增容等的财务结算和会计处理按铁道部现行的《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21条 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按照月预支,季度、年度验工计价及末次验工清算分阶段办理。

     21.1 月预支工程款:乙方应按当年投资计划(扣除列入当年计划的设备)及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提出季度用款计划,经甲方认可后,每月按当季建安工程价值的30%预支。

     21.2 季度验工计价:乙方按当季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分章节编制季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认后,于季末后5天内报甲方审批,作为季度结算的依据。

     21.3 年度验工计价:乙方按当年投资计划内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编制年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认后,于次年1月7日前报甲方审批,作为年度结算的依据。

     21.4 末次验工计价:建设项目竣工时,由乙方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证后作为竣工清算的依据。

     21.5 凡需要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货票和规定的综合业务提成、运杂费计价。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器具,根据发货票及固定资产验收或保管记录办理计价。

     21.6 材料(不含国外贷款采购材料)差价按铁道部公布的价差系数计价。

     21.7 其他项目和费用,按工程比例或双方约定计价。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22.1 月预支工程款,于每月15日前拨付。

     22.2 季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下一季度20日前拨付。

     22.3 年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次年元月31日前拨付。

     22.4 末次验工计价工程款。乙方在末次验工计价后5天内,将《工程验工结算清单》报送甲方,甲方在15天内审理办清结算手续,拨清合同价款97%工程款。

     22.5 工程尾工款。在月、季度、年度历次验工时,甲方对乙方100%验工计价并按计价数拨款。末次验工计价后,在拨款时扣留合同价款的3%作为工程尾工款,如末次验工前所剩的工程价款不足3%时,可提前扣留。工程尾工款一般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结清。

     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待保修期满后30天内结清。

     第23条 竣工验收

     23.1 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组织进行。

     23.2 竣工验收交接依据:

     23.2.1 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23.2.2 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文件;

     23.2.3 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

     23.2.4 铁道部规定的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3.3 竣工验收中甲方的工作:

     23.3.1 认真审查乙方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

     23.3.2 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交接程度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请求组织初验。

     23.3.3 受项目主管部门指定主持现场初验,并负责写出初验报告。

     23.3.4 督促检查乙方按期完成初验中提出的未完工程或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治的工程。

     23.3.5 组织乙方及有关单位在正式验收__天前编制好全部竣工文件。

     23.3.6 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正式验收工作。

     23.4 竣工验收中乙方的工作:

     23.4.1 本工程已按设计配套完成,并具备运输条件,在提出验收报告前,乙方应按设计文件及验标进行全面自检。

     23.4.2 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说明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准备情况,以及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具体日期等报甲方。

     23.4.3 本工程正式验收__天前,乙方应编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图、有关规定的图表、已完工程数量报告、已完工程技术资料、地亩资料等的竣工文件一式__份。

     23.4.4 增建二线及既有线改建项目的竣工验收,乙方应在正式验收交接前7天向甲方提供开办运营所需的技术文件。

     23.4.5 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24条 竣工决算

     24.1 竣工决算由甲方统一组织并负责编制。乙方应按要求认真、及时向甲方提供财产交接资料。

     24.2 竣工决算按铁道部现行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财产编制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工程项目正式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并报有关部门。

     第25条 工程分包

     25.1 乙方承包的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分包。确需分包的工程,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列明分包工程理由、范围、内容,并附分包单位资质证书等资料。甲方应在7日内批复,并通知监理单位。

     25.2 乙方在甲方批准后,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方可开工,并将合同副本送交甲方。

     25.3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应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25.4 分包工程由乙方统一向甲方办理验工计价与结算。

     25.5 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26条 环境保护

     在完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

     26.1 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和甲方与当地环保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和要求进行处理。

     如有变更,乙方应先通知甲方。甲方应在7日内答复,甲方逾期未予答复,视为同意,乙方即可进行施工。乙方如未通知甲方变更而自行施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6.2 乙方应在施工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其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27条 文物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尽快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与有关管理部门协商处理意见,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延误工期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补救措施。

     第28条 合理化建议

     乙方对设计或原材料串换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向甲方申报并抄送设计和监理单位,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按批准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节约的投资,按铁道部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29条 安全施工

     29.1 在施工中,乙方应遵循国家和铁道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重视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29.2 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检察机关,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规定向上级安全、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9.3 为了保护工程、保障施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在必要的地点和时间内,乙方应设置照明和防护、警告信号和看守。

     29.4 在施工中,遇有动力设备、高压电线路、地下管道、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体等情况,需要特殊防护时,乙方必须按设计要求,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由甲方按概算计列,并按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

     设计未考虑,在施工中又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时,一般情况下乙方须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防护措施费由甲方承担。遇有危及安全的特殊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相机处置,事后__天内必须向甲方补办批准手续。

     29.5 甲方应对乙方的施工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30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及监理单位通报受害情况,甲方和监理、设计单位应及时赴施工现场进行处理。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乙方在__天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费用。如灾害继续发生,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原则处理:

     30.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30.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0.3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30.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由甲、乙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31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31.1 由于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承担保管费用,并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

     由于工程停建或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编制损失补偿费用计划,报送甲方,由甲方审核后报铁道部批准,按批准金额拨付乙方。

     31.2 如甲方须由乙方继续承担缓建工程的维护,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

     第32条 违约

     32.1 违约责任

     32.1.1 甲方的违约责任

     32.1.1.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32.1.1.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32.1.1.3 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32.1.1.4 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2.1.2 乙方的违约责任

     32.1.2.1 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竣工,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2.1.2.2 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影响工期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2.1.2.3 因乙方责任而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2.2 违约处理

     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4天通知对方。

     当合同中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在__天内保护好施工现场。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工程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如因一方违约而未能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33条 索赔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33.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33.2 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索赔要求;

     33.3 甲方在接到索赔要求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4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成立。

     第34条 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约定按第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35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验交后,甲方按竣工结算将费用支付完毕即告终止。

     第36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双方确认的电报、会议纪要、图表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37条 合同附件目录

     本合同附件目录见附表。

     第38条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邮政编码:
      签字:
      甲方:(印章)    代表:(签字)
                                    
      乙方:(印章)    代表:(签字)
                                    

    

     附表1:承包工程项目及费用一览表

      工程范围:                                        页共    
  ---------------------------------
  |章节号|工程项目及费用名称|单  位|数  量|指标(元)|价值(元)|
  |---|---------|---|---|----|----|
  |---|---------|---|---|----|----|
  |---|---------|---|---|----|----|
  ---------------------------------      制表:        复核:            负责人:                

 

     附表2: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页共  
  ---------------------------------
  |序号|材料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到达地点|备注|
  |--|-------|----|--|--|--|----|----|--|
  |--|-------|----|--|--|--|----|----|--|
  |--|-------|----|--|--|--|----|----|--|
  ---------------------------------
      制表单位:        制表:        复核:   负责人: 年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已将部分合同条件直接列入,未列入条件部分规定如下:

     1 词语解释

     1.1 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本条件指铁路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1.2 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资质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1.3 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代表人。

     1.4 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项目承包责任人。

     1.5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的监理。

     1.6 总监理工程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本工程项目监理总负责人。

     1.7 设计单位:铁道部指定的或者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

     1.8 工程质量监督站:铁道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授权的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

     1.9 工程:协议条款约定的具体的永久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11 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13 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数应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天数。

     1.14 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15 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6 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场地。

     1.17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并加盖有效印鉴或签字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1.18 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1.19 变更设计:自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对原设计的变更。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 协议条款;

     2.2 合同条件;

     2.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纪要、协议;

     2.4 招标承包工程中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5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6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照解决争议的方式加以解决。

     3 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和使用标准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铁道部颁发的标准、规范。铁道部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以使用国家和建工行业标准、规范。

     4 双方一般责任

     4.1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1.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4.1.2 甲方代表的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通知应予执行。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通知或继续执行原通知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再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通知,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通知,乙方应予执行。因通知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1.3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图纸及资料,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可向甲方代表提出迟误的后果。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4.2 乙方项目经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2.1 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经甲方代表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2.2 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5 对《协议条款》中有关条款的其他合同条件为:

     5.1 第1条 工程概况

     5.1.1 建设项目名称系指铁道部批复的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系指乙方承担的建设项目中的某段或一项工程的名称。

     5.1.2 工程地点系指工程所在县(含)以上行政区域。

     5.1.3 承包范围系指承包地段的起止里程、规模或专业分类项目。

     5.1.4 承包方式系指双方约定的,甲方对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总包及单价承包等。

     5.2 第5条 设计文件

     5.2.1 在开工前甲方若不能将设计图纸全部提供,应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写明分期分批,按站前、站后或专业分别列出可提供的设计图纸,以满足乙方施工要求。

     5.2.2 甲方对设计文件和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要求的内容,保密费用由甲方承担。

     5.3 第7条7.9申请项目开工报告按《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办理。

     5.4 第11条11.1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确有必要系指:

     5.4.1 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5.4.2 由于乙方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乙方应对其负责的必要的暂停施工;

     5.4.3 由于施工现场气候条件恶劣导致的必要停工;

     5.4.4 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了本工程及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

     5.4.5 计划调整。

     5.5 第12条 12.1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中:

     5.5.1 不可抗力是指因突发战争、军事征地、动乱、罢工、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特大的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地震、雷击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5.5.2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依据《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建〔1996〕13号)划分的四个等级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6 第14条 工程质量检查中:

     5.6.1 质量保证体系:乙方为了实现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和措施等。

     5.6.2 工程质量:在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5.6.3 不合格工程:既包括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或铁道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工程,也包括低于协议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

     5.7 第15条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中:

     5.7.1 隐蔽工程系指一项工程主体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竣工后无法观察检查的,需被复、掩盖的分部、分项工程。

     5.7.2 本条甲方代表系指甲方监察工程师或甲方派驻工地的技术负责人。

     5.7.3 重点工程系指按(80)铁基字665号《关于试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重点工程,或甲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的重点工程。

     5.8 第17条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5.8.1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可不使用本条款的规定。

     5.8.2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以及铁路通信信号等专业材料设备,甲方须自行采购的,应使用本条款规定。

     5.9 第21条 验工计价

     5.9.1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实际工程量报告,甲方代表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若不通知,甲方计量结果无效。

     5.9.2 乙方应为甲方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甲方自行计量有效。

     5.9.3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10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铁道部和建设银行的规定,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研究,明确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的方法等。

     5.11 第23条 竣工验收

     依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和铁道部(84)铁鉴字第180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12 第24条 竣工决算

     国家组织验收的大中型项目,在工程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在6个月内完成并报铁道部计划、财务、建设司,鉴定中心及使用单位。其他建设项目,在工程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应在3至6个月内完成,并报铁道部财务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

律师事务所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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