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程规范 >> 建筑工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98 1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51638次
发布时间:2010/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98    1

主编部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121

关于发布《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等十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8]9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等十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下列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 231及《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66-84同时废止。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98

《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0-98

《金属切削机床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1-98

《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2-98

《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98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98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98

《破碎、粉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6-98

《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7-98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98

上述规范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安装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4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电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标准定额站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分四章和两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增加了组合冷库,淘汰了蒸汽喷射式制冷设备和蓄冷器等,扩大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2.按近期制冷设备和空气分离设备制造行业制订的国际或国外先进技术等效的制造标准,修订了相应的安装施工验收规范;

3.充实了相关内容,如制冷设备的系统试运转的吹扫、气密性、抽真空试验和充氨检漏等,空分设备的裸冷试验和系统试运转等均有较大的修改;

4. 采用了行之有效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淘汰了较落后的方法和工艺。如输送制冷剂管道的焊接,推广氩弧焊封底、电弧焊盖面的方法;以压力降检查泄漏的方法;混有溴化锂以后的冷剂水比重指标等;

5. 计量单位、名词术语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和制冷设备及空分设备制造行业标准作了较大的修改。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安装工程标准定额站和《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277号,邮政编码:1007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原机械工业部

19988

第一章 总则

1.0.1条 为确保制冷设备和空气分离设备的安装质量和安全运行,促进安装技术的进步,制订本规范。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制冷设备和空气分离设备的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

1.0.3条 制冷设备和空气分离设备的安装应按工程设计进行施工。

1.0.4条 制冷设备和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制冷设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1条 本章适用于活塞式、螺杆式、离心式压缩机为主机的压缩式制冷设备(制冷剂为R717R22R502R12R11),及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组和组合冷库的安装。

2.1.2条 整体出厂的制冷机组或压缩机组在规定的防锈保证期内安装时,油封、气封应良好且无锈蚀,其内部可不拆洗;当超过防锈保证期或有明显缺陷时,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对机组内部进行拆卸、清洗。

2.1.3条 整体出厂的制冷机组安装时,应在底座的基准面上找正和调平;有减振要求的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1.4条 制冷设备安装时,配制与制冷剂氨(R717)接触的零件,不得采用铜和铜合金材料;与制冷剂接触的铝密封垫片应使用纯度高的铝材。

2.1.5条 制冷设备安装时,所采用的阀门和仪表应符合相应介质的要求;法兰、螺纹等处的密封材料,应选用耐油橡胶石棉板、聚四氟乙烯膜带、氯丁橡胶密封液等。

2.1.6条 输送制冷剂管道的焊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宜采用氩弧焊封底、电弧焊盖面的焊接工艺。

2.1.7条 制冷设备试运转过程中,应避免向周围环境排放氟利昂制冷剂,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节 活塞式制冷压缩机和压缩机组

2.2.1条 本节适用于整体出厂的单台制冷压缩机和带有公共底座的压缩机组的安装。解体出厂的活塞式制冷压缩机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2.2条 压缩机和压缩机组的纵向和横向安装水平偏差均不应大于1/1000,并应在曲轴的外露部位、底座或与底座平行的加工面上测量。

2.2.3条 压缩机与电动机的连接,对无公共底座的应以压缩机为准,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调整联轴器或皮带轮,找正电动机;对有公共底座的,其联轴器的找正应进行复检。

2.2.4条 开启式压缩机出厂试验记录中的无空负荷试运转、空气负荷试运转和抽真空试验,均应在试运转时进行。

2.2.5条 压缩机和压缩机组试运转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气缸盖、吸排气阀及曲轴箱盖等应拆下检查,其内部的清洁及固定情况应良好;气缸内壁面应加少量冷冻机油,再装上气缸盖等;盘动压缩机数转,各运动部件应转动灵活,无过紧及卡阻现象;

二、加入曲轴箱冷冻机油的规格及油面高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三、冷却水系统供水应畅通;

四、安全阀应经校验、整定,其动作应灵敏可靠;

五、压力、温度、压差等继电器的整定值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六、点动电动机的检查,其转向应正确,但半封闭压缩机可不检查此项。

2.2.6条 压缩机和压缩机组的空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先拆去气缸盖和吸、排气阀组并固定气缸套;

二、启动压缩机并应运转10min,停车后检查各部位的润滑和温升,应无异常。而后应再继续运转1h

三、运转应平稳,无异常声响和剧烈振动;

四、主轴承外侧面和轴封外侧面的温度应正常;

五、油泵供油应正常;

六、油封处不应有油的滴漏现象;

七、停车后,检查气缸内壁面应无异常的磨损。

2.2.7条 压缩机的空气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吸、排气阀组安装固定后,应调整活塞的止点间隙,并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二、压缩机的吸气口应加装空气滤清器;

三、启动压缩机,当吸气压力为大气压力时,其排气压力,对于有水冷却的应为0.3MPa(绝对压力),对于无水冷却的应为0.2MPa(绝对压力),并应连续运转且不得少于1h

四、油压调节阀的操作应灵活,调节的油压宜比吸气压力高0.150.3MPa

五、能量调节装置的操作应灵活、正确;

六、压缩机各部位的允许温升应符合表2.2.7的规定;

七、气缸套的冷却水进口水温不应大于35,出口温度不应大于45

八、运转应平稳,无异常声响和振动;

九、吸、排气阀的阀片跳动声响应正常;

十、各连接部位、轴封、填料、气缸盖和阀件应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

十一、空气负荷试运转后,应拆洗空气滤清器和油过滤器,并更换润滑油。

2.2.8条 压缩机和压缩机组的抽真空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关闭吸、排气截止阀,并开启放气通孔,开动压缩机进行抽真空;

二、曲轴箱压力应迅速抽至0.015MPa(绝对压力);

三、油压不应低于0.1MPa(绝对压力)。

2.2.9条 压缩机和压缩机组的负荷试运转应在系统充灌制冷剂后进行。试运转中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2.7条中第四至第十款的规定外(油温除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使用氟利昂制冷剂的压缩机,启动前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将热曲轴箱中的润滑油加热;

二、运转中润滑油的油温,开启式机组不应大于70,半封闭机组不应大于80

三、最高排气温度应符合表2.2.9的规定;

四、开启式压缩机轴封处的渗油量不应大于0.5mL/h

第三节 螺杆式制冷压缩机组

2.3.1条 本节适用于压缩机、电动机、油分离器及油冷却器等部件在同一底座上的螺杆式制冷压缩机组的安装。

2.3.2条 压缩机组的纵向和横向安装水平偏差均不应大于1/1000,并应在底座或与底座平行的加工面上测量。

2.3.3条 压缩机组试运转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脱开联轴器,单独检查电动机的转向应符合压缩机要求;连接联轴器,其找正允许偏差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二、盘动压缩机应无阻滞、卡阻等现象;

三、应向油分离器、贮油器或油冷却器中加注冷冻机油,油的规格及油面高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四、油泵的转向应正确;油压宜调节至0.150.3MPa(表压);调节四通阀至增、减负荷位置;滑阀的移动应正确、灵敏,并应将滑阀调至最小负荷位置;

五、各保护继电器、安全装置的整定值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其动作应灵敏、可靠。

2.3.4条 压缩机组的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按要求供给冷却水;

二、制冷剂为R12R22的机组,启动前应接通电加热器,其油温不应低于25

三、启动运转的程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四、调节油压宜大于排气压力0.150.3MPa;精滤油器前后压差不应高于0.1MPa

五、冷却水温度不应大于32,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和冷却后的油温应符合表2.3.4的规定;

六、吸气压力不宜低于0.05MPa(表压);排气压力不应高于1.6MPa(表压);

七、运转中应无异常声响和振动,并检查压缩机轴承体处的温升应正常;

八、轴封处的渗油量不应大于3mL/h

第四节 离心式制冷机组

2.4.1条 本节适用于整体出厂的离心式制冷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安装。

解体出厂的离心式制冷压缩机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4.2条 离心式制冷机组的纵向和横向安装水平偏差均不应大于1/1000,并应在底座或与底座平行的加工面上测量。

2.4.3条 机组试运转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冲洗润滑系统;

二、加入油箱的冷冻机油的规格及油面高度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

三、抽气回收装置中压缩机的油位应正常,转向应正确,运转应无异常现象;

四、各保护继电器的整定值应整定正确;

五、导叶实际开度和仪表指示值,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调整一致。

2.4.4条 机组的空气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关闭压缩机吸气口的导向叶片,拆除浮球室盖板和蒸发器上的视孔法兰,吸排气口应与大气相通;

二、应按要求供给冷却水;

三、启动油泵及调节润滑系统,其供油应正常;

四、点动电动机的检查,转向应正确,其转动应无阻滞现象;

五、启动压缩机,当机组的电机为通水冷却时,其连续运转时间不应小于0.5h;当机组的电机为通氟冷却时,其连续运转时间不应大于10min;同时检查油温、油压,轴承部位的温升,机器的声响和振动均应正常;

六、导向叶片的开度应进行调节试验;导叶的启闭应灵活、可靠;当导叶开度大于40%时,试验运转时间宜缩短。

2.4.5条 应按本规范第2.6.2条的规定充灌制冷剂。

2.4.6条 机组的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通油箱电加热器,将油加热至5055

二、按要求供给冷却水和载冷剂;

三、启动油泵、调节润滑系统,其供油应正常;

四、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启动抽气回收装置,排除系统中的空气;

五、启动压缩机应逐步开启导向叶片,并应快速通过喘振区,使压缩机正常工作;

六、检查机组的声响、振动,轴承部位的温升应正常;当机器发生喘振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故障或停机;

七、油箱的油温宜为5065,油冷却器出口的油温宜为3555。滤油器和油箱内的油压差,制冷剂为R11的机组应大于0.1MPaR12机组应大于0.2MPa

八、能量调节机构的工作应正常;

九、机组载冷剂出口处的温度及流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五节 附属设备及管道

2.5.1条 本节适用于以活塞式、螺杆式离心式压缩机为主机的压缩式制冷系统中附属设备及管道的安装。

2.5.2条 制冷系统的附属设备如冷凝器、贮液器、油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空气分离器、蒸发器和制冷剂泵等就位前,应检查管口的方向与位置、地脚螺栓孔与基础的位置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5.3条 附属设备的安装除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附属设备的安装,应进行气密性试验及单体吹扫;气密性试验压力,当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无规定时,应符合表2.5.3的规定;

二、卧式设备的安装水平偏差和立式设备的铅垂度偏差均不宜大于1/1000

三、当安装带有集油器的设备时,集油器的一端应稍低;

四、洗涤式油分离器的进液口的标高宜比冷凝器的出液口标高低;

五、当安装低温设备时,设备的支撑和与其他设备接触处应增设垫木,垫木应预先进行防腐处理,垫木的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的厚度;

六、与设备连接的管道,其进、出口方向及位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设计的要求。

2.5.4条 制冷剂泵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泵的轴线标高应低于循环贮液桶的最低液面标高,其间距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二、泵的进、出口连接管管径不得小于泵的进出口直径;两台及两台以上泵的进液管应单独敷设,不应并联安装;

三、泵不得空运转或在有气蚀的情况下运转。

2.5.5条 制冷系统管道安装之前,应将管子内的氧化皮、污染物和锈蚀除去,使内壁出现金属光泽面后,管子的两端方可封闭。

2.5.6条 管道的法兰、焊缝和管路附件等不应埋于墙内或不便检修的地方;排气管穿过墙壁处,应加保护套管,其间宜留10mm的间隙,间隙内不应填充材料。有绝热层的管道在管道与支架之间应衬垫木,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的厚度。

2.5.7条 在液体管上接支管,应从主管的底部或侧部接出;在气体管上接支管,应从主管的上部或侧部接出。供液管不应出现上凸的弯曲。吸气管除氟系统中专门设置的回油弯外,不应出现下凹的弯曲。

2.5.8条 吸、排气管道敷设时,其管道外壁之间的间距应大于200mm;在同一支架敷设时,吸气管宜装在排气管下方。

2.5.9条 设备之间制冷剂管道连接的坡向及坡度,当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无规定时,应符合表2.5.9的规定。

2.5.10条 设备和管道绝热保温的材料、保温范围及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2.5.11条 润滑系统和制冷剂管道上的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进、出口封闭性能良好、具有合格证并在保证期限内安装的阀门,可只清洗密封面;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阀门,应拆卸、清洗,并应按阀门的要求更换填料和垫片;

二、每个阀门均应进行单体气密性试验,其试验压力,当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无规定时,应按本规范表2.5.3的规定执行。

2.5.12条 阀门及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向阀门应按制冷剂流动的方向装设;

二、带手柄的阀门,手柄不得向下;电磁阀、热力膨胀阀、升降式止回阀等的阀头均应向上竖直安装;

三、热力膨胀阀的安装位置宜靠近蒸发器,以便于调整和检修;感温包的安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第六节 压缩式制冷系统试运转

2.6.1条 制冷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组装完毕后,应按下列程序充灌制冷剂:

一、系统的吹扫排污;

二、气密性试验;

三、抽真空试验;

四、氨系统保温前的充氨检漏;

五、系统保温后充灌制冷剂。

2.6.2条 出厂未充灌制冷剂的制冷机组,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充灌制冷剂。当无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2.6.1条第二、三、五款规定的顺序充灌制冷剂。

2.6.3条 制冷系统的吹扫排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压力为0.50.6MPa(表压)的干燥压缩空气或氮气按系统顺序反复多次吹扫,并应在排污口处设靶检查,直至无污物为止;

二、系统吹扫洁净后,应拆卸可能积存污物的阀门,并应清洗洁净,重新组装。

2.6.4条 制冷系统的气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气密性试验应采用干燥压缩空气或氮气进行;试验压力,当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无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表2.5.3的规定。

二、当高、低压系统区分有困难时,在检漏阶段,高压部分应按高压系统的试验压力进行;保压时,可按低压系统的试验压力进行。

三、系统检漏时,应在规定的试验压力下,用肥皂水或其他发泡剂刷抹在焊缝、法兰等连接处检查,并应无泄漏;系统保压时,应充气至规定的试验压力,在6h以后开始记录压力表读数,经24h以后再检查压力表读数,其压力降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试验压力的1%;当压力降超过以上规定时,应查明原因消除泄漏,并应重新试验,直至合格。

2.6.5条 制冷系统的抽真空试验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2.6.6条 氨系统的充氨检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抽真空试验后,对氨制冷系统,应利用系统的真空度向系统充灌少量的氨;当系统内的压力升至0.10.2MPa(表压)时,应停止充氨,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无泄漏。

二、当发现有泄漏需要补焊修复时,必须将修复段的氨气放净,通大气后方可进行。

2.6.7条 充灌制冷剂,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冷剂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二、应先将系统抽真空,其真空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然后将装制冷剂的钢瓶与系统的注液阀接通,氟利昂系统的注液阀接通前应加干燥过滤器,使制冷剂注入系统,在充灌过程中按规定向冷凝器供冷却水或蒸发器供载冷剂;

三、当系统内的压力升至0.10.2MPa(表压)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无异常情况后,再继续充制冷剂,R11制冷剂除外;

四、当系统压力与钢瓶压力相同时,方可开动压缩机,加快制冷剂充入速度;

五、制冷剂充入的总量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2.6.8条 制冷系统负荷试运转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中各安全保护继电器、安全装置应经整定,其整定值应符合设备技术, 文件的规定,其动作应灵敏、可靠;

二、油箱的油面高度应符合规定;

三、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开启或关闭系统中相应的阀门;

四、冷却水供给应正常;

五、蒸发器中载冷剂液体的供给应正常;

六、压缩机能量调节装置应调到最小负荷位置或打开旁通阀。

2.6.9条 制冷系统的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冷压缩机的启动和运转,应符合本规范第2.2.9条、第2.3.4条和第2.4.5条规定;

二、对双级制冷系统应先启动高压级的制冷压缩机;

三、压缩机启动后应缓缓开启吸气截止阀,调节系统的节流装置,其系统工作应正常;

四、系统经过试运转,系统温度应能够在最小的外加热负荷下,降低至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温度;

五、运转中应按要求检查下列项目,并做记录:

1.油箱的油面高度和各部位供油情况;

2.润滑油的压力和温度;

3.吸、排气压力的温度;

4.进、排水温度和冷却水供给情况;

5.载冷剂的温度;

6.贮液器、中间冷却器等附属设备的液位;

7.各运动部件有无异常声响,各连接和密封部位有无松动、漏气、漏油、漏水等现象;

8.电动机的电流、电压和温升;

9.能量调节装置的动作应灵敏,浮球阀及其他液位计的工作应稳定;

10.各安全保护继电器的动作应灵敏、准确;

11.机器的噪声和振动。

六、停止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顺序停止压缩机的运转;

2.压缩机停机后,应关闭水泵或风机以及系统中相应的阀门,并应放空积水。

2.6.10条 试运转结束后,应拆洗系统中的过滤器并应更换或再生干燥过滤器的干燥剂。

第七节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组

2.7.1条 本节适用于以蒸汽或热水为热源的单、双效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组的安装。

2.7.2条 机组就位后,其安装水平应在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基准面上测量,其纵向和横向安装水平偏差不应大于1/1000

2.7.3条 真空泵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抽气连接管应采用真空胶管,并宜缩短设备与真空泵间的管长;

二、真空泵运转前,采用真空泵油的规格及加油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三、应进行真空泵抽气性能的检验;在泵的吸入管上应装真空度测量仪,并关闭真空泵与制冷系统连接的阀门,启动真空泵,并应将压力抽至0.0133kPa以下;然后,停泵观察真空度测量仪,应无泄漏。当有泄漏时,应消除故障。

2.7.4条 管道的连接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机组内部管道连接前,应将所有接管及阀门的铁锈、油脂及污物清除洁净,并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连接时,宜在管内加衬圈或在管外加套管焊接,并应防止焊渣及其他污物掉入设备内部。

2.7.5条 系统的气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氮气或干燥压缩空气进行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0.2MPa(表压);检查设备及管道有无泄漏时,应保持压力24h;按本规范公式(2.6.4)计算,压力降不应大于0.0665kPa

二、采用氟利昂进行试验时,应先将系统抽真空至0.265kPa,并充入氟利昂气体至0.05MPa(表压)。然后,再充入氮气或干燥压缩空气至0.15MPa(表压),并用电子卤素检漏仪进行检查,其泄漏率不应大于2.03PamL/s

2.7.6条 系统抽真空试验应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时,应将系统内绝对压力抽至0.0665kPa,关闭真空泵上的抽气阀门,保持压力24h;按本规范公式(2.6.4)计算,压力的上升不应大于0.0266kPa

2.7.7条 系统气密性试验和抽真空试验后,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进行系统内部的冲洗。

2.7.8条 机组和管道绝热保温的材料、保温范围及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2.7.9条 制冷系统的加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配制溴化锂溶液;配制后,溶液应在容器中进行沉淀,并应保持洁净,不得有油类物质或其他杂物混入;

二、开动真空泵,应将系统抽真空至0.0665kPa以下绝对压力;当系统内部冲洗后有残留水份时,可将系统抽至环境温度相对应的水的饱和蒸汽压力,其压力可采用本规范附录一;

三、加液连接管应采用真空胶管,连接管的一端应与规定的阀门连接,接头密封应良好;管的另一端插入加液桶与桶底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应浸没在溶液中;

四、开启加液阀门,应将溶液注入系统;溴化锂溶液的加入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加液过程中,应防止将空气带入系统。

2.7.10条 制冷系统的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启动运转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应向冷却水系统和冷水系统供水,当冷却水低于20时,应调节阀门减少冷却水供水量;

2.启动发生器泵、吸收器泵,应使溶液循环;

3.应慢慢开启蒸汽或热水阀门,向发生器供水,对以蒸汽为热源的机组,应使机组先在较低的蒸汽压力状态下运转,无异常现象后,再逐渐提高蒸汽压力至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值;

4.当蒸发器冷剂水液囊具有足够的积水后,应启动蒸发器泵,并调节制冷机,应使其正常运转;

5.启动运转过程中,应启动真空泵,抽除系统内的残余空气或初期运转产生的不凝性气体。

二、运转中检查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稀溶液、浓溶液和混合溶液的浓度、温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2.冷却水、冷媒水的水量和进、出口温度差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3.加热蒸汽的压力、温度和凝结水的温度、流量或热水的温度及流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4.混有溴化锂的冷剂水比重不应超过1.04

5.系统应保持规定的真空度;

6.屏蔽泵的工作应稳定,并无阻塞、过热、异常声响等现象;

7.各安全保护继电器的动作应灵敏、正确,仪表的指示应准确。

第八节 组合冷库

2.8.1条 本节适用于以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和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为隔热层,金属材料为面板的组合冷库的安装。

2.8.2条 冷库的制冷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2.8.3条 组合冷库的库体安装前,应对库板进行检查。库板的表面应平整,并应无翘曲、无明显的划伤碰伤和凹凸不平。库板板芯泡沫塑料的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2.8.3的规定。

2.8.4条 组合冷库的库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装后的库板接缝错位不得大于1.5mm,接缝应均匀、严密、表面平整;

二、库板接缝处应采用规定的密封材料;现场配制的发泡剂,其配合比应符合规定;

三、总装后,库体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库门开闭应灵活,并不得有变形,密封性能应良好。

2.8.5条 气调冷库的气调系统设备安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及阀门的接头和密封处,不得有漏气、滴水等现象;管道上不应设置下垂的U形弯管;管道应坡向气调间内;管道与气调机的连接处应采用软管连接;

二、气调设备的断水报警装置应灵敏、可靠。

2.8.6条 气调冷库在库体安装后,应进行库体气密性试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将库门打开,库内外空气应充分交换,其时间不应小于24h

二、应堵塞所有与库外相通的孔洞,并应用密封胶密封;

三、关闭气密门,其密封应良好;

四、应启动鼓风机,当库内压力达到100Pa(表压)后停机,并应开始计时;

五、库内压力值应每隔1min记录一次,读数应准确到5Pa

六、当试验至10min时,库内剩余压力应大于50Pa(表压);

七、应绘制库内压力随时间变化的曲线。

2.8.7条 气调冷库的气调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气调系统的管线及阀门应畅通,非气调间阀门应关严;

二、启动气调设备,并应开始计时;

三、试验开始后,库内O2CO2的含量应每隔1h记录一次,测试精度应为0.1/100

四、当库内O2含量达到3%CO2含量达到5%后,应关闭气调设备,并记录试验结束的时间,其气调试验时间应符合表2.8.7的规定;

五、应绘制库内气体含量值随时间变化的曲线。

2.8.8条 组合冷库的空库降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坪表层为混凝土的大、中型组合冷库空库降温时,宜先将库温缓慢地降至13;高温库、气调库可直接降至设计温度,并应保持24h。当地坪与库板结合处、地坪面等处无异常变化后,方可将库温降至设计温度;

二、地坪表层为非混凝土的小型组合冷库,空库降温时,可将库温直接降至设计温度;

三、库温降至设计温度后,应检查库体外表面,并应无结露、结霜等现象;

四、规定要求考核空库降温时间的组合冷库,其空库降温时间应符合表2.8.8-1的规定;组合冷库库温分类可按表2.8.8-2划分;

五、组合冷库空库降温试验的方法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库体周围应无各种人为热流的影响;

2.应关闭库体,熄灭库内照明灯,用电加热器预热;当库内温度达到32、并稳定1h后方可进行测试;

3.应保持库内温度为32±1,测定1h内加热器的输入热量,并应保持这个输入热量;

4.测试时间内,输入热量的波动值不应大于1%

5.应启动制冷机对冷库进行降温,同时记录降温起始时间;

6.空库降温开始后,应记录库内初始温度,并应每隔10min记录一次;

7.测试过程中环境温度发生变化时,向库内输入热量应每隔30min修正一次;单位时间的热量修正值应按下式计算:

8.当库温达到设计温度时,应记录降温结束时间,并计算降温时间;

9.应绘制库温随时间而变化的降温试验曲线。

第三章 空气分离设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条 本章适用于以深度冷冻方法制取气态的氧、氮和稀有气体的空气分离设备(以下简称空分设备)的安装。

3.1.2条 空分设备在开箱检查时,应按发送清册和装箱清单进行设备、材料及资料的清点、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详细记录。随设备带来的材料规格、材质和数量,当与设备技术文件不符时,应有制造厂的代用许可证明方可使用。

3.1.3条 分馏塔的抗冻基础应具有检验合格记录;当采用膨胀珍珠岩(珠光砂)混凝土时,其抗压强度不应小于7.5MPa,导热系数不应大于0.23W/m·K),并不应有裂纹。

3.1.4条 吸附剂、绝热材料的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无规定时,吸附剂和绝热材料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选用。

3.1.5条 空分设备的黄铜制件不得接触氨气,铝制件不得接触碱液;充氮气密封的部分,在保管期间高压腔压力宜保持1020kPa,低压腔压力(装平盖板一方)应保持1kPa

3.1.6条 空分设备的脱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馏塔内部各设备、管路、阀门,分馏塔外部凡与氧或富氧介质接触的设备、管路、阀门和各忌油设备均应进行脱脂。脱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及国家现行标准《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当制造厂已作过脱脂处理,且未被油脂污染时,可不再脱脂;当被油脂污染时,应再作脱脂处理;

三、压力容器、阀门、管路中铝制件的脱脂应采用全氯乙烯或三氯乙烯溶剂,不得使用四氯化碳溶剂;压力容器、阀门、管路中非铝制件及各忌油设备均应采用四氯化碳及其他脱脂剂进行脱脂。

四、不得使用已经变质的脱脂剂。

3.1.7条 受压设备就位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一、制造厂已作过强度试验并有合格证的可不作强度试验,但必须作气密性试验,当发现设备有损伤或在现场作过局部改装时,仍应作强度试验;

二、强度试验应采用水为介质进行;对不宜用水作介质或结构复杂的设备(精馏塔、板翅式换热器、吸附过滤器等)宜采用洁净、干燥、无油的气体进行,但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压力与保压时间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当无规定时,应符合表3.1.7的规定,且试验压力不得小于0.1MPa

四、液压试验应采用洁净的水或液体。当受压设备内充满液体后,应排出滞留在其内的气体,待内外壁温接近时,方可缓慢升至设计压力;当无泄漏后应继续升至试验压力,并根据受压设备大小保压1030min;而后,降至设计压力,其保压时间不应少于30min,经检查应无泄漏、异常现象。液压试验后,应采用干燥、无油的压缩空气将其内部吹干、吹净。对奥氏体不锈钢压力容器以水为介质进行液压试验时,宜控制水中氯离子含量,并不应超过百万分之二十五(25ppm)。

五、气压试验应采用洁净、干燥、无油的空气或惰性气体;对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造的压力容器,其试验气体温度不得小于15;其他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试验气体的温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当进行气压试验时,应先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的10%,保压510min;当无泄漏后,应继续升至试验压力的50%;当无异常现象后,应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并按受压设备大小保压1030min;而后应降至设计压力,保压时间不少于30min,经检查应无泄漏和异常现象。

3.1.8条 阀门应按系统压力作气密性试验,其泄漏量不应超过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自动阀的密封面可采用煤油作渗漏检查,并应保持5min后,无渗漏现象。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