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2
6.3.4.4显示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报警、喷放及防火门(帘)、通风空调等设备的状态。
6.3.5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5.1控制泡沫泵及消防水泵的启、停;
6.3.5.2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6.3.6消防控制设备对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6.1控制系统的启、停;
6.3.6.2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6.3.7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7.1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6.3.7.2防火门关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
6.3.8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8.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6.3.8.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
(1)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2)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6.3.8.3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
6.3.8.4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的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6.3.9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9.1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2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3控制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
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1一般规定
7.1.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7.1.1.1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探测器。
7.1.1.2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7.1.1.3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7.1.1.4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探测器。
7.1.1.5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7.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2.1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7.2.1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对不同高度的房间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表7.2.1
房间高度h(m) 感烟探测器 感温探测器 火焰探测器
一级 二级 三级
12<h≤20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适合
8<h≤12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适合
6<h≤8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适合
4<h≤6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适合
h≤4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7.2.2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
7.2.2.1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等;
7.2.2.2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7.2.2.3楼梯、走道、电梯机房等;
7.2.2.4书库、档案库等;
7.2.2.5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7.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离子感烟探测器:
7.2.3.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7.2.3.2气流速度大于5m/s;
7.2.3.3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7.2.3.4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7.2.3.5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7.2.3.6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7.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光电感烟探测器:
7.2.4.1可能产生黑烟;
7.2.4.2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7.2.4.3可能产生蒸汽和油雾;
7.2.4.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7.2.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
7.2.5.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7.2.5.2无烟火灾;
7.2.5.3有大量粉尘;
7.2.5.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气滞留;
7.2.5.5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
7.2.5.6吸烟室等;
7.2.5.7其他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厅堂和公共场所。
7.2.6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感温探测器;温度在0℃以下的场所,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差温探测器。
7.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7.2.7.1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
7.2.7.2液体燃烧火灾等无阴燃阶段的火灾;
7.2.7.3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反应;
7.2.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7.2.8.1可能发生无烟焰火灾;
7.2.8.2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
7.2.8.3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
7.2.8.4探测器的"视线"易被遮挡;
7.2.8.5探测器易受阳光或其他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
7.2.8.6在正常情况下有明火作业以及X射线、弧光等影响。
7.2.9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7.2.9.1使用管道煤气或天燃气的场所;
7.2.9.2煤气站和煤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
7.2.9.3其他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汽的场所;
7.2.9.4有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场所,宜选择一氧化碳气体探测器。
7.2.10装有联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宜采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
7.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3.1无遮挡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7.3.2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
7.3.2.1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等;
7.3.2.2配电装置、开关设备、变压器等;
7.3.2.3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7.3.2.4控制室、计算机室的闷顶内、地板下及重要设施隐蔽处等;
7.3.2.5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危险场所。
7.3.3下列场所宜选择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
7.3.3.1可能产生油类火灾且环境恶劣的场所;
7.3.3.2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
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8.1.1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8.1.2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8.1.2确定。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表8.1.2
火焰探测器的种类 地面面积S(m2) 房间高度(h)(m) 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
房间坡度θ
θ≤15° 15°<θ≤30° θ>30°
A (m2) R (m) A (m2) R (m) A (m2) R (m)
感烟探测器 S≤80 h≤12 80 6.7 80 7.2 80 8.0
S>80 6<h≤12 80 6.7 100 8.0 120 9.9
h≤6 60 5.8 80 7.2 100 9.0
感温探测器 S≤30 h≤8 30 4.4 30 4.9 30 5.5
S>30 h≤8 20 3.6 30 4.9 40 6.3
8.1.3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并不应超过本规范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的范围。
8.1.4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8.1.4)
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面积(m2);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m2);
K--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0.7~0.8,一级保护对象宜取0.8~0.9,二级保护对象宜取0.9~1.0。
8.1.5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8.1.5.2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600mm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附录C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8.1.5.3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
8.1.5.4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8.1.4条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8.1.5.5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8.1.6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8.1.7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8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8.1.9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8.1.10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11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8.1.11的规定。
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 表8.1.11
探测器的安装高度h(m) 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d(mm)
顶棚或屋顶坡度θ
θ≤15° 15°<θ≤ 30° θ>30°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h≤6 30 200 200 300 300 500
6<h≤8 70 250 250 400 400 600
8<h≤10 100 300 300 500 500 700
10<h≤12 150 350 350 600 600 800
8.1.12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150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8.1.11的规定。
8.1.13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0。
8.1.14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8.2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8.2.1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8.2.2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8.2.3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8.2.4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8.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3.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8.3.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9 系统供电
9.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9.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9.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CRT显示器、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装置供电。
9.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10布线
10.1一般规定
10.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10.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10.1.2的规定。
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的线芯最小截面面积 ....表10.1.2
序号 类别 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mm2)
1 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 1.00
2 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 0.75
3 多芯电缆 0.50
10.2屋内布线
10.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10.2.2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10.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10.2.4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10.2.5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10.2.6接线端子箱内的端子宜选择压接或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相应的标号。
10.2.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网络不应与其他系统的传输网络合用。
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
附录B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
附录D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D.1特级保护对象
D.1.1特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D.2一级保护对象
D.2.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2.2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D.2.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D.2.4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D.2.5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D.2.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D.2.7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D.2.8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D.2.9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D.2.10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D.2.11科研楼的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D.2.12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D.2.13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2.14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D.2.15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D.2.16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
D.2.17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
D.2.18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D.2.19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D.2.20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D.2.21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
D.2.22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D.2.23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2.2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2.25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D.2.26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D.2.2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2.28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D.2.29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2.30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D.2.31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D.2.32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D.3二级保护对象
D.3.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3.2广播、电视、电信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3指挥、调度楼的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4图书馆、档案楼的书库,档案室。
D.3.5影剧院的舞台、布景道具房。
D.3.6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3.7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D.3.8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D.3.9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3.10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车道、隧道。
D.3.11商业餐厅,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高级办公室,旅馆的客房。
D.3.12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商业用厨房。
D.3.13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3.1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3.15以可燃气体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其燃气表房。
D.3.16歌舞厅、卡拉OK厅(房)、夜总会。
D.3.1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3.18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重要机房、贵重仪器房和设备房、空调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D.3.19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和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
E.0.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E.0.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E.0.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0.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E.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加单位:北京市消防局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
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
主要起草人:徐宝林 焦兴国 丁宏军 胡世超 周修华 袁乃忠 丁文达
罗崇嵩 骆传武 李 涛 冯修远 沈 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