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郭翠、范国林与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纠纷一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58579次
发布时间:2012/2/20
    原告郭翠,女,1952年7月15日生。
    原告范国林,男,1950年9月6日生。
    被告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晶,局长职务。
    第三人洪义明,男,1964年4月17日生。
    原告郭翠、范国林与被告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洪义明房产转移登记一案,原告2007年元月24日起诉来院。同年4月6日,原告变更起诉状,本院向被告及第三人重新送达后,被告重新作出了答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8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范国林及郭翠委托代理人孙建立、被告委托代理人单中强、第三人洪义明及委托代理人马心广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后因故中止诉讼,现已恢复审理并终结。
    被告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于2003年9月1日根据第三人洪义明的申请,为其颁发了驻房字第033103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座落于解放路西段,丘号无大图,产别私产,混合结构,层数2,建筑面积241.01平方米,设计用途住宅等。
    原告起诉称:2001年7月17日,原告在农行解中分社贷款两笔,分别是19000元和31000元,前者以房产证做抵押,后者以三个人的身份证做担保。2003年原告的房产证经被告过户给第三人,被告的行为违法并显失公平。为此请求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第1组,驻房他字第200100078号他项权证,证明驻房字第024382号房产证已被抵押。第2组,郭魁宅基地使用许可证,交费票据;证明第024382号房产证的土地登记人为郭魁,且系农村宅基地。
    被告答辩称:第033103号房产权证办证事实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范国林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第1组,《城市房屋权属管理办法》;证明被告办证的职权依据。第2组,第024382号房屋产权证及其档案资料;证明洪义明的房产证来源于原第024382号郭翠的房产证,系转移登记。第3组,033103号房屋产权证及其登记审查资料,证明被告办证手续齐全,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第4组,法院协助执行手续,证明该协助手续不能生效。
    第三人同意被告答辩意见。第三人递交的证据材料有:第1组,2003年8月9日本人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证明二原告自愿将第024382号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所有。第2组,第三人代二原告偿还贷款的凭据。第3组,对盛永强的调查笔录,证明第三人代原告还款及签订协议书情况。
    经过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第1组职权依据不适用本案争议房屋,该房屋不是城市房屋,因此,被告是越权管辖;对第3组证据认为买卖契约,登记申请表上范国林、郭翠的签名、盖章、按指印均是假的,审核表中的内容不真实,该房产证件在抵押中,办证程序违法。原告对第三人递交的第1组证据认为不是事实,二原告人没有签过这份协议书;对第3组证据认为盛永强没有出庭,其笔录不应作证据使用。对其他证据材料不持异议。被告对原告递交的第1组证据认为来源不合法,该件不应为原告持有,且在办证时已查明房产证未有抵押;第2组证据郭魁与郭翠应是同一人,有郭翠的户口证为证;对第三人递交的证据材料不持异议。第三人同意被告对所有证据材料的质辩意见。
    本院认证意见:被告递交的第1,2,3组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4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原告递交的第1组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第2组材料,仅说明该房产的原来土地登记情况,不能据此否认房产证持有人为郭翠。另,原告递交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证明材料,没有当庭出示,且无合法来源,因此不作证据采信。第三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均能证明本案事实且互相印证,因此予以采信;其庭后递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03年8月9日,二原告与第三人洪义明签订协议书,原告以5万元价格将自己所有的座落在王楼北队上下两层十间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洪义明(以抵偿为其所还贷款,8月19日洪义明将19000元贷款本息全部偿还)。8月12日,洪义明向被告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原告与第三人共同递交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和草契。8月20日,洪义明交纳了转移登记的费用,被告通过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认为事实清楚,于2003年9月1日将郭翠所有的第024382号房产证转移登记为洪义明所有的第033103号房产,并办发了所有权证书。2007年元月,二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撤销该转移登记行为;同年4月6日,二原告变更起诉,放弃对驻马店市飞龙储蓄所的起诉。本案开庭后,本院通过大量的协调工作,促成了原告与第三人间达成了“第三人向原告返还房屋,原告向第三人偿还债务”的协议,同时本院又向市房产管理局协调,以更正登记的方法,将第033103号房产证重新变更登记在郭翠名下,为此,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作为本行政区的房产管理部门,有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原告争议的房产已属城市规划区,属于城市房屋,被告有权管辖。关于原告与洪义明之间的转移登记行为(即第024382号变更为第033103号),因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且又重新作了变更登记,该房产现已经登记在原告人名下,因此,对其转移登记正确与否,本院不再审查。对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诉讼时效也不再审查。现在,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该申请自愿、合法,且不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翠、范国林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办发驻房字第033103号房产证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含其它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郭翠、范国林承担。
                                           审 判  长   赵 华 云
                                           审 判  员   杨 顺 风
                                           人民陪审员  吕 贺 先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方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