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李兴银、梁怀香诉新乡县房产管理局房产证行政纠纷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9551800次
发布时间:2010/4/6

 

李兴银、梁怀香诉新乡县房产管理局房产证行政纠纷案

(2004)郊行初字第5

河南省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兴银,男,1950110生,农民,住本市开发区东台头村。

委托代理人:苗立明,男,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怀香,女,195347生,农民,住本市开发区东台头村(二原告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孙景奇,男,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万明,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福江,男,新乡县房产管理局监理所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韩久龙,男,新乡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兴银、梁怀香诉被告新乡县房产管理局房产证行政纠纷一案,于20031215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元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兴银及其委托代理人苗立明,原告梁怀香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孙景奇,被告新乡县房产管理局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张福江、委托代理人韩久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新乡县房产管理局于200388以新房字(2003)21号文件作出了《关于对王海军等五十六户的房屋权属证书予以注销的决定》。该决定认定原告李兴银及共有人梁怀香的0021665号房屋证申报不实,予以注销。

原告李兴银、梁怀香诉称:经原告申请,洪门乡政府批准,新乡县政府于199271向原告颁发了新乡县集建(92)字第1015378号建设用地使用证。2002年原告经村委会同意,将老房翻建。于2002109经新乡县房产管理局审查后,给原告颁发了新房私字第0021665产权证和0933号共有人权证书。原告对此房依法取得了所有权。200388在原告不知任何情况下,被告却发了(2003)21号注销决定,将原告的房产证号予以注销,原告事后向被告申请复议,被告至今没有作出复议结果。故原告认为被告在办理注销原告的房产证时,没有进行合法审查,也没有人依法向原告送达,其行政行为违法,故要求撤销被告的(2003)21号注销决定,并确认该房产证有效等。

原告李兴银、梁怀香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新乡县集建(92)字第1015037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证明其建房用地合法。新乡县房产管理局新房私字第0021605号房产证书及房共号第0933号共有权证书,以证明其房产登记合法。证人曹广彦证言。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李兴银原土地在东干道拆迁后,村上同意其使用原面积。

被告新乡县房产管理局依法递交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在原房拆除后于2002年新建的房屋,无合法建设用地使用许可手续,且新建房屋占用地超出了原土地使用证南北宽为15.4的范围,属申报不实。因被告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发现问题,才为其登记颁发了房产证和共有权证书。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第14款的规定,其作出的新房字<2003>21号注销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提出被告的注销决定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告92年所办建筑许可证证明现申报的房产证是使用的老建筑许可证。原告的城镇私房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登记的0021665号房产证的建筑用地与原土地使用证南北宽度不符等。

上述证据本院审查质证,本院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具有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①②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缺少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02919,原告李兴银、梁怀香在原房屋拆除翻建新房后到被告处申报房产证,被告受理审查后于2002109为原告颁发了0021665号房权证及房共字第0933号共有权证。200388,被告作出新房字<2003>21号文件《关于对王海军等五十六户的房屋权属证书予以注销的决定》,其中对李兴银的0021665号房权证予以注销,该决定作出后未向原告送达,原告事后得知情况后向被告申请复议,被告未作答复,原告即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新乡县房产管理局作为该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权属登记的职权。被告作出新房字<2003>21号注销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被告辩称公告送达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无证据证明向原告进行送达。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第3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新乡县房产管理局新房字<2003>21号注销决定中关于注销李兴银的0021665号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0元由被告新乡县房产管理局承担。为便于结算,原告已交诉讼费不予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闫希斌

员:任

员:宋国章

○○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员:郭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