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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条文说明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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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及建设部(91)建标字第1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化工部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会同化学工业部建设协调司、电力建设研究所、中国石化总公司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建设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二三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建设公司等单位共同对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GBJ 23582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7105以建标[1997]278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我国工业金属管道施工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化工部审查定稿。

在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化工部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地址:石家庄市槐中中路,邮政编码 050021),并抄送化学工业部,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

1.0.1 按规定增加制订规范目的一条。

1.0.2 本条主要变动如下:

(1)由于各行业管道施工具有共性,因此取消了行业限制。

(2)原规定限定设计压力为3mmHg(绝对压力)1000kgf/cm2,设计温度为-200850

现根据工业管道设计规范将压力范围改为不大于42MPa,将温度范围改为"不超过材料允许的使用温度"

当压力超过42MPa时,本规范不适用,设计文件应对焊接、热处理、检验、试验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1.0.3 原规范规定的不适用范围共6条,现增、删如下:

(1)因本规范在名称上已限定为"工业金属管道""非金属管道"不需在条文中再作限定,故删去。

(2)原规范第1.0.2条第四款"核动力管道"概念不清,现改为"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也就是说核能装置的通用管道也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之内。

(3)设备本体管道在原规范的不适用范围内,现对其进行了限制(见第1.0.5)

(4)仪表管道历来按本规范施工,故将其从不适用范围中删除。

(5)本规范在不适用范围中保留了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矿井专用管道、长输管道三项。

1.0.41.0.5 原规范仅指出施工应按设计进行,未明确设计文件和规范及制造厂规定的关系。修订后的规范明确了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制造厂的规定施行。

1.0.6 在原规范第1.0.81.0.9条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和概括,用"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概括了尚应执行的全部内容。

3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检验

3.0.1 原规范第2.1.1条规定制造厂仅需提供合格证明书,现明确规定是质量证明书,而非合格证。

3.0.2 着重明确了两点:一是要求供货方提供的产品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二是由于目前外供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因此规定对产品进行100%的外观检验,这项规定严于美国标准ANSIASMEB31

3.0.4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 22991的编制任务是由建设部直接下达的,该规范是一本综合性的国家级专业标准。

3.0.5 根据美国标准ANSIASMEB31.3,并结合我国的习惯做法,将管道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B类和C类管道,与原规范中的高、中压和剧毒、有毒及甲、乙类火灾危险物质管道的涵义基本相同,D类管道则相当于输送非可燃介质、无毒介质的低压管道,只是在D类管道的温度及压力范围上稍有调整,向美国标准ANSIASME B31靠拢。本条文是根据原规范第2.5.1条和第2.5.2条编写的。各类管道的涵义在本规范第2章中已有规定。

3.0.7 原规范规定当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320kgfcm2时,其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公称压力等于400kgfcm2时为1.4倍,现依据美国标准ANSIASME B3l,统改为1.5倍。

3.0.8 为了防腐蚀增加了排水后需吹干的规定。

3.0.10 安全阀试调系对产品的检验,以后还要进行最终调试,所以在本条中取消了铅封的规定。

3.0.123.0.13 对奥氏体不锈钢、低温用钢,原规范仅规定需要进行补充试验。现明确规定由供贷方负责提供试验结果。

3.0.14 为加强管理,提高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本规范对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妥善保管做出规定,同时为保证不锈钢及有色金属不受污染,又做出"不得与碳素钢接触"的规定。

4 管道加工

4.1 管子切割

4.1.1 本条按原规范第3.1.6条和《钛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HGJ 2175.2.1条改写。

管子加工切断前,必须移植原有标记,以保证正确识别管子的材质。钛材管子易受铁离子污染,故移植标记时,不得使用钢印。

4.1.2 碳素钢管、合金钢管经氧乙炔火焰切割后,对热影响区域内母材的机械性能及金相组织影响很小,故本条只规定"保证尺寸正确和表面平整",而不规定除去热影响区的厚度要求。此条符合美国标准ANSIASME B31的规定。

4.1.3 不锈钢管、钛管用砂轮切割与修磨时,应使用专用砂轮,不得使用切割碳素钢管的砂轮,以免受污染而影响不锈钢管与钛管的质量。

4.2 弯管制作

本节取消了褶皱弯管、焊制弯头等落后技术,本节基本上依据美国标准ANSIASME B31改写。

4.2.1 此条为新增条文。表4.2.1引自美国标准ANSIASMEB31.1(1992)102.4.5。当操作正确时,按表列直管最小厚度制作弯管可以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4.2.3 根据原规范改写。但取消"纵向焊缝布置区域"图,代之以文字表述。

4.2.4 引用美国标准ANSIASME B31冷弯、热弯定义。

4.2.7 本条是根据美国标准ANSI/ASME B31.1改写。

B31中,B31.1B31.3对判定管子弯制后是否需要热处理的依据大不相同,前者主要取决于管子公称直径和壁厚,后者根据弯制后的最大纤维伸长率确定,而规定的伸长率又因拉伸试样的宽度及材质而异,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各种材质允许伸长率及依据公称管径确定试样相应宽度的规定,所以本规范依据美国标准ANSIASME B31.1改写。

修改后的规范主要改动如下:

(1)碳素钢弯管的热处理限制条件严于原规范。原规范规定,在l050750温度区间热弯碳素钢管时,任何壁厚皆不需热处理,现改为在900以下壁厚大于19mm时皆需热处理。

(2)原规范规定碳素钢管冷弯时,如壁厚大于、等于36mm,皆需热处理,现将36mm改为19mm

(3)原规范规定当任意壁厚的铬钼钢管热弯时,应采取正火、完全退火、高温回火、正火加高温回火的方式进行热处理。现改为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或壁厚大于或等于13mm时,应由设计者确定采用完全退火、正火加回火或回火热处理。

(4)原规范规定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的铬钼钢管进行冷弯时,皆需热处理,现改为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或壁厚大于或等于l 3mm时,皆需进行热处理。

(5)原规范规定奥氏体不锈钢管热弯时需进行淬火处理,冷弯可不处理。现改为无论热弯或冷弯,均可不进行热处理。如需处理,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

4.2.8 原规范将弯管的椭圆度作为一项质量要求,而美国标准ANSI/ASME B31不用椭圆度,将弯管的最大外径和最小外径之差与制作弯管前管子外径之比作为衡量指标,后者的规定更符合弯制的特点。本条是依据美国标准ANSIASME B31改写的。

4.2.9 本条按电力部行业标准《电站弯管》中有关内容增写。

4.3 卷管加工

4.3.1 本条按原规范第3.3.1条改写。

在执行原规范时,钢材损耗较大,根据当前的焊接技术水平与质量保证体系,对各种直径的卷管两纵缝间距大于200mm时,可以保证卷管质量,故将纵缝间距由300mm缩小到200mm

4.3.2 本条按原规范第3.3.2条改写。由于不提倡在焊缝附近开孔焊接支管,故删去了"若焊缝用无损探伤检查时,不受此限"的规定。

4.3.3 本条将原规范第3.3.3条中的"纵缝"改为"对接焊缝"更为确切。

4.3.44.3.9 按原规范第3.3.43.3.10条内容改写。

(1)删除了原规范第3.3.7条。由于该条内容纯属焊接方式,不宜在本规范中规定。

(2)增加了"卷管的加工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4 管口翻边

4.4.1 根据原规范第2.4.6条改写。删去原文中"退火"二字,因为"退火"不是消除有色金属管裂纹的唯一办法,如铝管需要退火,而铜管则需要淬火。因此,本条文只规定处理,不规定处理办法。

4.5 夹套管加工

4.5.1 预留的调节裕量50l00mm,既考虑到安装的方便,又可保证安装尺寸的正确性。

4.5.2 本条按原规范第3.6.1条改写。采纳了设计单位的意见,增加了"夹套管的加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内容,使设计与施工更加协调。

4.5.4 本条按原规范第3.6.4条并参考美国标准ANSIASME B31.3有关内容编写。本条文强调夹套管主管的试验压力是以内部或外部设计压力的大者为基准进行压力试验,并规定了停压时间及合格标准。

4.5.5 本条按原规范第3.6.5条并参考美国标准ANSIASME B31.3有关内容改写。将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25倍修改为1.5倍。

4.5.7 本条按原纺织工业部标准《夹套管施工及验收规范》FJJ211中有关条文编写。主要是针对输送熔融介质,相应对管道的内表面提出一些必要的质量要求。其中包括对焊缝以及接头型式的要求。

4.5.84.5.10 按原规范第5.7.95.7.11条内容改写。上述三条的主要工作基本都是夹套管在预制厂(场)加工过程中的工作,放在夹套管加工一节中更为合适,故进行了调整、改写。

5 管道焊接

5.0.2 原规范第5.2.19条规定"直管段两环缝间距不小于100毫米"。现与《电力建设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协调,并经审查会议讨论改为"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50mm时,不应小于150mm;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时,不应小于管子外径"

5.0.4 管子坡口的加工方法有多种,机械方法加工坡口,其表面较为光洁,尺寸精确,本条规定宜采用机械方法。随着技术进步,火焰切割坡口的质量能够满足要求,因此没有必要对用热加工方法加工坡口进行限制。故规定可采用等离子、氧乙炔焰等热加工方法加工坡口,但热切割后,须除去坡口表面的氧化皮、熔渣及影响接头质量的表面层。

5.0.5 5.0.5中增写子对钛材的要求。

5.0.7 原规范依焊缝级别规定不同的错边量,现按《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改写,其中,对钢管的要求定为"不宜超过壁厚的10%,且不大于2mm",相当于原规范对级焊缝的要求且和美国标准ANSIASME D31.1一致。

5.0.8 不等厚管子、管件组对时,要求内壁齐平,当内径不同时应进行加工,当外壁错边量较大时,应加工成缓坡形圆滑过渡。

5.0.10 本条为新增条文,根据美国标准ANSIASME B313提出对螺纹接头密封焊的要求。

5.0.11 对管内清洁要求高的管道焊接作了规定,这些管道包括透平机入口管、锅炉给水管,机组的循环油、控制油、密封油管道等。本条引自原规范第5.2.21条。

6 管道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按原规范第5.1.1条改写。其中删去了"并具备有关的技术证件"一段。在本规范第3"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检验"中已对各种技术证件进行了检验,因此,在这里不必重复作业。

6.1.3 本条按原规范第5.1.6条改写。将"其内外表面是否有油迹污染,如发现有油污斑点时,不得安装,应经重新脱脂处理"一段修改为:"不得有油迹污染",规定了质量标淮,精练了文字。

6.1.4 本条按原规范第5.1.9条改写。将原文中的"管道穿越道路"修改为:"管道穿越道路、墙和构筑物",增加了该文的适用性。

6.2 管道预制

6.2.1 管道系统单线图是管道预制的加工图,根据图纸的材料表,可以核实材料的数量和规格,在管道系统单线图上可以标注好下料尺寸,减少施工差错,并确定好封闭管段,留出加工裕量或待实测的管段。因此,在管道预制工作中,按管道系统单线图施行,是较好的一种施工方法。

6.2.2 管道系统单线图中的管道系统号,是与工艺管道中的管道系统号相对应的,是同一条管线,因此,管道系统号表示该管线在工艺管道中的位置、管内通过的介质、管道的公称直径、管线顺序号以及管道等级分类号等等。在管道预制过程中,不但要严格按单线图上标明的管道系统号进行,而且在预制完毕的管道上也应标明管道系统号,以便安装时"对号入座"。另外,为了管道预制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工作质量,减少工作差错,还应按预制顺序标明各组成件的顺序号。

6.2.4 预制管段加工尺寸的允许偏差,主要是根据实践经验,并结合原规范第3.11.2条中低压预制管段的组合尺寸偏差而写的。

6.2.5 管道预制与现场配管的工作性质相同,只是工作地点不同,因此,工作质量也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 预制完毕的管段,无论在存放期间,或是在运输过程中,外部脏物都容易进入管内,因此,当管段预制完毕后,首先应将管内清理干净,然后再封闭管口,以保证管道的安装质量。

6.3 钢制管道安装

6.3.1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与本章第6.2节的内容协调一致,故增加本条文内容。

6.3.3 本条按原规范第5.2.6条改写。对于大直径的中、低压管道,有时买不到合适的垫片,需要现场制作。本条文规定的斜口搭接,是要求在接口处将两垫片的接触面削薄,使之重叠且平整,以保证垫片接口处的密封性能。

6.3.5 本条按原规范第5.2.8条改写:其中增加"当出厂前未进行退火处理时"一段,以限定安装前进行退火处理的条件。

6.3.6 本条按原规范第5.2.3条和第5.2.4条改写。删去"螺栓孔中心偏差一般不超过孔径的5"一段,如果螺栓能自由穿入螺栓孔,说明法兰与管道是同心的,因此,不必再规定螺栓孔的中心偏差。

6.3.8 本条按原规范第5.2.10条、第5.2.11条及参照美国标准ANSI/ASME B31.3有关内容改写。将"紧固后外露长度不大于2倍螺距"修改为:"紧固后的螺栓与螺母宜齐平"。对螺栓的外露长度,我国有关规范大都规定为23,如《高压钢制管道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规定不少于2扣;《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管道篇)规定23扣;《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业管道工程)规定23扣;《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规定不大于2倍螺距等等。而美国标准ANSIASMEB31.3则规定:"所有螺栓最好全部拧入到螺母厚度内。……未完全啮合的螺纹不多于1扣时,仍可认为合格"。螺栓外露长度存在以下问题:

(1)外露螺纹由于油漆、生锈或碰损等原因。拆卸闲难,检修时经常需要切割,浪费很大。

(2)外露螺纹对螺栓连接的强度并无意义,却增加装卸的工作量。

(3)因螺栓的总长增加,多耗钢材,增加切削加工量。提高了成本。

我们认为美国标准的规定是合理的,因此规定"紧固后的螺栓与螺母宜齐平"

6.3.10 本条按原规范第5.2.12条改写。将热态紧固或冷态紧固的时间由原来的保持工作温度24h后进行。改为2h后进行。管道进入工作状态后,由于管道温度升高或降低而引起胀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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