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6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7.1 本条规定了厂房安全出口布置的原则要求。
建筑物内的任一楼层上或任一防火分区中发生火灾时,其中一个或几个安全出口被烟火阻挡,仍要保证有其他出口可供安全疏散和救援使用。在有的国家还要求出口布置的位置应能使同一防火分区或同一房间内最远点与相邻2个出口中心点连线的夹角不应小于45°,以确保相邻出口用于疏散时安全可靠。本条规定了5m这一最小水平间距,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保证人员有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这一原则,从人员安全疏散和救援需要出发进行布置。
3.7.2 本条规定了厂房地上部分安全出口设置数量的一般要求。所规定的安全出口数目既是对一座厂房而言,也是对厂房内任一个防火分区或某一使用房间的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对保证人和物资的安全疏散极为重要。火灾案例中常有因出口设计不当或在实际使用中部分出口被封堵,造成人员无法疏散而伤亡惨重的事故。要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2个安全出口,可提高火灾时人员疏散通道和出口的可靠性。但所有的建筑不论面积大小、人数多少一概要求2个出口有一定的困难,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对面积小、人员少的厂房分别按类分档,规定了允许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对危险性大的厂房因火势蔓延快,要求严格些,对火灾危险性小的可要求低些。
在执行时,还可根据各行业生产的具体情况,按本规范的原则蛹定更具体的要求。
3.7.3 本条规定了独立建造的地下厂房及附建在建筑地下的厂房的一般安全疏散设计要求。
地下、半地下厂房因为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排烟有很大困难,而疏散只能通过楼梯间;为保证安全,避免万一出口被堵住就无法疏散的情况,故要求至少具备2个安全出口。但考虑到如果每个防火分区均要求2个直通室外的出口有一定困难,所以规定至少要有1个直通室外,另一个可通向相邻防火分区。
3.7.4 本条针对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厂房,规定了其内部的最大疏散距离。
通常,人员疏散时能安全到达安全出口即可认为到达安全地带。考虑单层、多层、高层厂房设计的实际情况,对甲、乙、丙、丁、戊类厂房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将甲类厂房的最大疏散距离定为30m、25m是以人流的疏散速度为1m/s,或允许疏散时间为30s、25s确定的。而乙、丙类厂房较甲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小,蔓延速度也慢些,故乙类厂房的最大疏散距离参照国外规范定为75m。丙类厂房中工作人员较多,疏散时间按人员荷载2人/m2,疏散速度办公室按60m/min,学校按22m/min,如取其两者的中间速度作为丙类生产车间的平均疏散速度则为(60m/min+22m/min)÷2=41m/min。80m的距离疏散时间需要2min。对于纺织厂房、烟草厂房、联合造纸厂房和某些洁净厂房,一般具有占地面积大的特点,经协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单层和多层厂房的疏散距离分别为80m和60m。丁;戊类厂房一般面积大、空间大,火灾危险性小,人员的允许安全疏散时间较长。根据我国的消防水平、消防站布局标准规定,一般城市消防站要求在5min内到达火灾现场。
丁、戊类厂房如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在人员不很集中的情况下,疏散速度按60m/min确定时在5min内可走300m。一般厂房布置出入口时,疏散距离不大可能超过300m。因此,此条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未作规定,三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厂房,因建筑耐火等级低,安全疏散距离限在1OOm。四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厂房耐火等级更低,可和丙、丁类生产的三级耐火等级厂房相同,将其安全疏散距离定在60m。
实际上火灾时的环境比较复杂,厂房内物品和设备布置以及人员的心理和生理因素都对疏散有直接影响,设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和环境,充分考虑人员的疏散需要来确定其疏散距离以及厂房的布置与选型,尽量均匀布置安全出口,缩短人员的疏散距离。
3.7.5 本条规定了厂房的百人疏散宽度计算指标和疏散总宽度及最小净宽度的设计要求。
厂房的疏散走道、楼梯、门的总宽度计算是参照国外规范规定的,在多年的执行过程中能符合目前国内的条件,故未作修改。
考虑门洞尺寸应符合门窗的模数,将门洞最小宽度定为1m,则门的净宽则在o.9m左右,故规定门最小净宽度不小于O.9m。
走道最小净宽度与公共场所的门的最小净宽度相同,取不小于1.4m。
3.7.6 本条规定了厂房疏散楼梯的设计要求。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厂房火灾危险性较大,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由于普通客(货)用电梯无防烟、防火等措施,火灾时必须停止使用;云梯车等也只能作为消防队员扑救时专用,在高层部分的人员不可能靠普通电梯或云梯车等作为主要疏散手段,这时唯有依靠楼梯作为主要的人员疏散通道,因此楼梯间的防火必须安全可靠。高层建筑中的敞开楼梯(间),火灾时具有拔火抽烟作用,会使烟气很快通过敞开楼梯(间)向上扩散并蔓延至整幢建筑物,给安全疏散造成威胁。同时,随着高温烟气的流动也大大加快了火势蔓延。因此,根据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建筑高度规定了高层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要求。
厂房与民用建筑相比,一般层高较高,四、五层的厂房,其建筑高度即可达24m,而楼梯的习惯做法是敞开式。同时考虑到有的厂房虽高,但人员不多,厂房建筑可燃装修少,故对设置防烟楼梯间的条件作了调整,即如果高度低于32m的厂房,人数不足10人或只有10人时可以采用封闭楼梯间。另外,当厂房为开敞式时也可以不采用封闭楼梯间。但如厂房内人员较多,为保证人员疏散,宜采用封闭楼梯间。
有关防烟楼梯前室面积和防排烟要求在本规范第7章和第9章中均有规定,设计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7.7 本条规定了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1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队员若靠攀登楼梯进入高层部分扑救,一是体力消耗大,队员会因体力不及而造成运送器材和抢救伤员的困难,影响战斗力。二是耗费时间长,影响火灾的早期扑救。1980年6月曾在北京对15名消防队员利用住宅楼进行了登高能力测试。测试结果:队员上到8层楼以后有67.5%的人员体能处于正常范围,登上9层后只有50%的人有战斗力,攀登到11层后,心率和呼吸属正常者已无一人。而火场条件更为恶劣,目前尚无更好的对比资料可参考,根据正常情况的测试数值进行分析、比较,确定消防队员从楼梯攀登的登高高度为23m左右。
普通电梯在火灾时往往因切断电源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因此在进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时,要为消防队员登高创造有利条件,尽可能设置消防电梯。考虑厂房的实际情况,按设置防烟楼梯间的标准将高度定在32m,即规定高度超过32m、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设1台消防电梯。
2 对于贴邻设置在建、构筑物旁的独立消防电梯,当能直通室外并具有良好的通风排烟条件时,可以不设置电梯前室。
3 高层塔架设有检修用的电梯,每层塔架的同时生产人数只有1~2人,不设消防电梯亦可满足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的人员疏散。如洗衣粉生产厂中的喷粉厂房(丙类生产除外)属丁类生产的喷粉工段,局部每层建筑面积不大,升起高度多在20m以下,建筑总高度在50m以下,这种情况就可以不设置消防电梯。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3.8.1 有关说明见第3.7.1条。
3.8.2 本条规定了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数目。
由于仓库的使用人数相对较少,因而在条文中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
火灾案例多次证明,有些火灾就发生在出口附近,出口常被烟火封住,使得人们无法利用其进行疏散。如果有了2个或2个以上的安全出口,一个被烟火封住,其他的出口还可供人们紧急疏散。故原则上一座仓库或其内部每个防火分区的出口数目不宜少于2个。
考虑到仓库平时工作人员少,对面积较小(如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的多层仓库)和面积不超过1OOm2的防火隔间,可设置1个楼梯或1个门。
3.8.3 有关说明见3.7.3条。
3.8.4~3.8.6 粮食钢板筒仓、冷库、金库等场所由于平时库内无人,需要进入时人员也很少,且均为熟悉环境的工作人员,金库还-有严格的保安管理需要,因此,这些建筑的安全疏散可以按照相应国家标准或规定的要求设置安全出口。其他形式的粮食筒仓当其上部操作层面积小于1000m2且人员不超过2人时,也可以设置1个疏散楼梯。
3.8.7 高层仓库内虽经常停留人数不多,但垂直疏散距离较长,如采用敞开式楼梯间不利于疏散和扑救,也不利于控制烟火向上蔓延,因此,要求高层仓库采用封闭楼梯间。
3.8.8 本条规定了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的设计要求,以阻止火势向上蔓延,扩大灾情。
除戊类仓库外,其他类别仓库内的火灾荷载相对较大,物品存放较集中,火灾延续时间也可能较长,为避免因门的破坏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井筒防火分隔处采用乙级防火门。
1 实践中不少多层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包括货梯)多设在仓库外,如北京某储运公司仓库、北京百货大楼仓库、北京五金交电公司仓库、上海服装进出口公司仓库等均紧贴仓库外墙设置电梯或升降机等。这样设置既利于平时使用,又有利于安全疏散。
2 据调查,有少数多层仓库,将升降机(货梯)设在仓库内,又不设在升降机竖井内,是敞开的。这样设置很容易在起火后,火焰通过升降机的楼板孑L洞向上蔓延,是不安全的做法,在设计中应予避免。但戊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小,升降机可以设在仓库内。
3.8.9 本条规定了仓库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设置消防电梯(可与货梯合用)在于火灾时供消防人员输送器材和人员用。消防电梯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对消防电梯的要求。
设在仓库连廊内和冷库穿堂内的消防电梯,其连廊和穿堂通风排烟条件较好,可不设电梯前室。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的平面布局要求,以有利于保障城市、居住区的安全。
本规范中的可燃材料露天堆场,一般包括稻草、麦秸、芦苇、烟叶、草药、麻、甘蔗渣、木材、纸浆原料、煤炭等的堆场。
1 上述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危害巨大。根据我国城市的发展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原条文作了修订补充。
2 据调查,上述有的场所在布置时由于较好地选择了安全地点和注意了风向,效果良好。在实际选址时,应尽量将上述场所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确有困难时,也应尽量选择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这对于防止飞火殃及其他, 建筑物或可燃物堆垛等,十分有利。
3 由于本条规定的这些场所起火后燃烧速度快、辐射热强、难以扑救,容易造成很大损失且火灾延续时间往往较长,扑救和冷却用水量较大。因而,应在选址时充分考虑消防水源的来源和保障程度,使消防水源充足。消防水源的确定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4 许多城市的煤气罐,一般都布置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带,如沈阳、鞍山、大连、上海等市的煤气储罐,大都分散在城市用户集中的安全地带,每个煤气储罐还设有煤气放散管(ф50~250mm),一旦煤气发生事故,可进行紧急放散,有的还设有中心煤气压缩机站用以调节各储气罐均衡性。
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发生火灾时,易导致储罐破裂或发生突沸,使液体外溢发生连续性火灾爆炸,危及范围较大。
有的可使原油流散达100~200m,有的油品燃烧时还会发生突沸现象,危及范围和经济损失都很大。因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应尽量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
但考虑到某些单位的具体情况,有时执行起来有较大困难,故在采取加强防火堤或另外增设防护墙等可靠的防护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6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设置位置宜远离居住区、工业企业和建有影剧院、体育馆、学校、医院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地区,并选择在通风良好的地区单独布置。
4.1.2 汽油、苯、甲醇、乙醇、乙醚、丙酮等桶装、瓶装甲类液体的闪点较低,为防止夏季高温炎热气候条件下,因露天存放而发生超压爆炸起火事故,本条规定不应露天存放。
4.1.3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罐防护墙的设置要求。
液化石油气泄漏时气化体积大、扩散范围大,并易积聚引发较严重的灾害。本条规定主要为保障公共安全,避免和减少储罐事故对周围建筑物,特别是民用建筑的危害。
关于罐区是否设置防护墙,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设防护墙,以防储罐发生漏气时,使液化石油气窝存而引发爆炸事故。另一种意见是设防护墙,但其高度为1m。后一种做法通风较好,不会窝气,而且当储罐漏液时,不会导致外流而危及其他建筑物。目前国内除炼油厂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做防护墙外,其余大部分均设防护墙。美国、前苏联有关规范均要求设置防护墙。日本各液化石油气罐区以及每个储罐也均设置防火堤。本规范组认为液化石油气罐区设置1m高的防护墙是合适的。但储罐距防护墙的距离,卧式储罐按其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按其直径的一半考虑为宜。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1.4 目前国内有些单位的装卸设施设置在储罐区内,或距离储罐区较近,当储罐发生泄漏、有汽车出入或进行装卸作业时,十分危险。故本条明确规定这些场所应首先考虑按功能进行分区,储罐与其装卸设施及辅助管理设施分开布置。有关防火间距按本规范及国家相应现行专业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5 本条主要规定甲、乙、丙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的布置,应考虑周边的架空电力线的影响;同时,设置架空电力线时也应考虑与周围储罐、堆场的间距。详细说明见本规范第11.2.1条条文说明。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本节主要对工业企业内以及独立建设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作了具体规定。为便于规范执行和相互间的协调,本规范4.2.11条明确了有关专业石油库的储罐布置以及储罐与库内外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4.2.1 本条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的最大总储量,是根据工厂企业附属油库和其他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仓库等的储量确定的。
对个别企业附属油库的储量按照本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论证解决,以适应大型工业生产的需要。
2 规范表4.2.1中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是指根据火灾实例、基本满足灭火扑救要求和现行的一些实际做法提出的。火灾时,一般只考虑单罐的影响。不同单罐储量的火灾影响差异较大,目前还不能完全从理论上准确推导出燃烧辐射热等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
从实际火灾案例看,一个1500m3的地下原油储槽,燃烧10h左右可烤着距着火部位30m的一幢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屋檐部分,且大部分碳化,但距40m的砖木结构厂房未碳化。一个120m3的苯罐爆炸起火,可引燃一相距19.5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檐。一个30m3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起火,能震碎相距15m范围的门窗玻璃,辐射热可引燃相距12m的可燃物。
根据扑救油罐火灾实践经验,油罐(池)着火时燃烧猛烈、辐射热强,小罐着火至少应有12~15m的距离,较大罐着火至少应有15~20m的距离,才能满足灭火需要。
3 本条明确一个储罐区可能同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时,应经过折算(可折算成甲、乙类液体,也可折算成丙类液体)后,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确定其防火间距。,甲、乙类液体与丙类液体按1:5进行折算的方法,是最早沿用国外规范的规定,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4 将有关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变压器、变压站之间防火间距的规定纳入本表,便于使用。
5 关于表4.2.1注的说明:
1)注3:因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发生火灾时,相互影响和威胁较大。故它们相互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上述储罐、堆场发生突沸或破裂使油品外泄时,遇到点火源会引发火灾。故规定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大些,即应在本表对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5%。
2)注4:浮顶储罐的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危险性相对较小,故规定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3)注5: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罐区与罐区应视为2座不同的建、构筑物,其防火间距原则,上应按2个不同库区对待。但为了节约土地资源,同时考虑到扑救火灾需要以及同一库区的管理等因素,规定按不小于表4.2.1中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考虑。
4)注6:因直埋式地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较地上式储罐安全些,故规定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但为保证安全,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总容积不应大于200m3。
4.2.2 本条规定了储罐区内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除考虑安装、检修的间距外,主要考虑火灾时避免相互危及和便于扑救火灾的需要。
1 目前国内大多数专业油库和工业企业内油库的地上储罐之间的距离多为相邻储罐的一个D(D--储罐的直径)或大于一个D,也有些小于一个D(0.7~0.9D)的。当其中一个储罐着火时,该距离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相邻储罐的威胁。
2 扑救火灾有两种情况:一是消防人员采用水枪冷却油罐,其水枪喷水的仰角通常为45°~60°,0.60~0.75D的距离是可行的;二是当油罐上的固定或半固定泡沫管线被破坏时,消防队员向着火罐上挂泡沫钩管的操作距离也是足够的。根据我国有关油罐火灾扑救经验,地上储罐之间的距离规定0.60~0.75D基本可以满足扑救火灾的需要。
3 与国内有关规范基本协调一致。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中对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之间距离的规定也类同。
4 关于表4.2.2注的说明:
1)注2:主要明确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液体(甲类、乙类、丙类)、不同形式的储罐(立式罐、卧式罐;地上罐、半地下罐、地下罐等)布置在一起时,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以利安全。对于矩形储罐,其当量直径为长边L与短边l之和的一半。设当量直径为D,则:
2)注3:主要考虑一排卧式储罐中的某个罐起火,不会导致很快蔓延到另一排卧式储罐,并为灭火操作创造条件。
3)注4:是调整要求。考虑到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比较安全,故其间距可按浮顶储罐间距确定。
4)注5:是调整要求。单罐容积小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油罐,罐容相对较小,采用固定冷却水设备后,可有效地降低其燃烧辐射热对相邻罐的影响;同时,消防人员还在火场采用水枪进行冷却,故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些。
5)注6:基于下列三点考虑:一是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不需用泡沫钩管(枪);二是设有固定消防冷却水设备时,一般情况下不需用水枪进行冷却,三是在防火堤内如设有泡沫灭火设备(如固定泡沫产生器等),能及时扑灭流散液体火灾,故其储罐间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O.4D。
6)注7: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其引燃温度较高,相对较安全,故适当减少了储罐之间的距离。
4.2.3 本条是对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的规定。
其目的在于在保证一定安全的前提下,更好地节约用地、节约输油管线,方便操作管理。
1 据调查,有的专业油库和企业内的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库,将容量较小油罐成组布置。实践证明,小容量的储罐发生火灾时,在一般情况下易于控制和扑救,也不像大罐那样需要较大的操作场地。
2 为防止火灾时火势蔓延扩大,有利扑救、减少损失,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多于两排。组内储罐之间的距离主要考虑安装、检修的需要。储罐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可按储罐的形式(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等)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如:一组甲、乙类液体储量为950m3,其中100m3单罐2个,150m3单罐5个,则组与组的防火间距按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单罐0.75D确定。
3 当储量超过本条规定时,则应按照本规范的其他条款规定执行。
4.2.4 本条规定了防火堤内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布置要求。
1 把火灾危险性相同或接近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半地下储罐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既有利于统一考虑消防设计,储罐之间也能互相调配管线布置,又可节省输送管线和消防管线,并便于管理。
2 沸溢性液体与非沸溢性液体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这样可比较有效地防止沸溢性液体储罐起火时,因突沸现象导致的火灾蔓延而危及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增加扑灭难度,造成更大损失。
3 地上液体储罐与地下、半地下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也是防止一旦地下储罐发生火灾时,其火焰会直接威胁地上、半地下储罐,使灾情扩大。
4.2.5 本条是对防火堤的设置和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要求。
实践证明,防火堤能使燃烧的流散液体限制在防火堤内,给扑救火灾创造有利条件。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设置防火堤是火灾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溢流散而使火灾蔓延扩大,减少损失的有效措施。前苏联、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有关规范都明确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并对防火堤内储罐布置、总储量和具体做法作了相应规定。本条规定既总结了国内的成功经验,也参考了国外的类似规定与做法。
1 防火堤内储罐布置不宜超过两排,主要考虑储罐失火时便于扑救,如其布置超过两排,当中间一排储罐发生事故时,将对两边储罐造成威胁,必然会给扑救带来较大困难。
对于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其储罐体形较小、高度较低,若中间一行储罐发生事故是可以进行扑救的,同时还可节省用地,故规定可不超过4排。
2 防火堤内的储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储罐内的油品通常不会全部流出,规定防火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较大储罐的容积是合适的。浮顶储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几率较低,故取其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 本条第3、4款规定主要考虑储罐爆炸起火后,油品因罐体破裂而大量外流时,能防止流散到防火堤外,并要能避免液体静压力冲击防火堤。
4 沸溢性液体储罐要求每个储罐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以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因液体沸溢,四处流散而威胁相邻储罐。
5 含油污水管道应设置水封装置以防止油品流至污水管道而造成事故隐患。雨水管道应设置阀门等隔离装置,主要为防止储罐破裂时液体流向防火堤之外。
4.2.6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或储罐区以及桶装、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有盖无墙的棚房),由于液体储罐爆裂可能性小或桶装液体爆裂外溢的量也较少,因此,当采取了有效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置防火堤。实际中,一般采用设置粘土、砖石等不燃材料的简易围堤和事故油池等方法来防止液体流散。
4.2.7 本条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作了具体规定。
据调查,目前国内一些甲、乙类液体储罐与泵房的距离一般在14~20m之间,与铁路装卸栈桥一般在18~23m之间。
发生火灾时,储罐对泵房等的影响与罐容有关,而泵房等对储罐的影响相对较小。但从引发火灾情况看,是两者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根据各地反映,从保障安全、便于扑救火灾出发,储罐与泵房和铁路、汽车装卸设备要求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前者宜为10~15m。考虑到装卸鹤管无论是铁路还是汽车的,其火灾危险性基本一致,故将有关防火间距统一,将后者定为12~20m。
4.2.8 本条规定主要为减小火灾发生时装卸鹤管与建筑物、铁路线之间的相互影响,防止再次引发火灾。
1 根据对国内一些储罐区的调查,装卸鹤管与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为13~18m。对丙类液体鹤管与建筑物的距离,则据其危险性作了一定调整。
2 装卸设施与厂内其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分别为20m和10m是防止装卸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危及厂内其他铁路线。
3 规定泵房与装卸设施的最小距离应保持8m,主要考虑两者其一发生事故时的相互影响。
4.2.9 本条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走行线的距离,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储罐的威胁。其最小间距控制在20m,对甲、乙类储罐与厂外铁路走行线的间距规定大一些。
2 与道路的距离是据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对储罐的威胁确定的。据调查,机动车辆的飞火影响范围远者为8~1Om,近者为3~4m,故与厂内次要道路定为5m和10m,与主要道路和厂外道路的间距则需适当增大些。
4.2.10 本条规定了零位储罐与所属铁路作业线之间的距离。
零位储罐罐容较小,是铁路槽车向储罐卸油作业时的缓冲罐。零位罐置于低处,铁路槽车内的油晶借助液位高程自流进零位罐,然后利用油泵送入储罐。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1 本条规定了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1 可燃气体储罐指盛装氢气、甲烷、乙烷、乙烯、氨气、天然气、油田伴生气、水煤气、半水煤气、发生炉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伍德炉煤气、矿井煤气等可燃气体的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分低压和高压两种。
低压可燃气体储罐的几何容积是可变的,分湿式和干式两种。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又称水槽式储气罐,主要由水槽、塔节、钟罩和水封等组成。储气罐的设计压力通常小于4kPa。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主要由筒形罐体、筒内可移动的活塞,导架装置和电梯等组成。储气罐的设计压力通常小于8kPa。
高压可燃气体储罐的几何容积是固定的,其外形有卧式圆筒形和球形两种。卧式储气罐容积较小,通常不超过120m3。球形储气罐容积较大,最大容积可达10000m3。这类储罐的设计压力通常为1.0~1.6MPa。
2 为适应我国国民经济高速持续发展和储气罐单罐容积趋向大型化的需要,此次修订对规范中表4.3.1内储罐总容积的分档作了调整。目前国内湿式可燃气储罐单罐容积档次有:小于1000m3、1000m3、5000m3、10000m3、20000m3、30000m3、50000m3、100000m3、150000m3、200000m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单罐容积档次有:小于1000m3、1000m3、5000m3、10000m3、20000m3、30000m,50000m3、80000m3、170000m3、300000m3。
本表将原表第四档改为50000~100000m3,对其防火间距也进行了适当调整。表中储罐总容积小于等于1000m3者,一般为小氮肥厂、小化工厂和其他小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储罐总容积为1000~10000m3者,多是小城市的煤气储配站、中型氮肥厂、化工厂和其他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储罐总容积大于等于10000m3至小于50000m3者,为中小城市的煤气储配站、大型氮肥厂、化工厂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储罐总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至小于100000m3者,为大中城市的煤气储配站、焦化厂、钢铁厂和其他大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
3 确定有关间距的主要依据。
1)湿式储气罐内可燃气体的密度大都比空气轻,泄漏时易向上扩散,万一发生事故也易扑救。同时,近年来我国储气罐制造和运行后的管理水平都有很大提高。如东北某煤气公司14300m3湿式储气罐罐壁穿孔,带气补焊而引起着火,厂内员工和消防人员利用湿棉被就将火扑灭,没有酿成火灾。
2)湿式储气罐或堆场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相互危及范围一般在20~40m,近者1Om多,远者100~200m。
根据有关事故分析,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在工作时一般不会发生爆炸事故,只有在检修时因处理不当或违章焊接才引起爆炸。但这种储罐爆炸一般不会发生二次火灾或连续爆炸事故,因而也不大可能引起很大的伤亡和损失,只是碎片飞出可能伤人或砸坏建筑物。从危及范围来看,表4.3.1规定的防火间距可行。
3)考虑施工安装的需要,大、中型可燃气体储罐施工安装所需的距离一般为20~25m。根据储气罐火灾扑救实践,人员与罐体之间至少要保持15~20m的间距。
4)国内外有关规范规定的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见表16。从表中可以看出,规范中表4.3.1的规定与国内有关规范的规定相近,与德国规范相差稍大。
表16 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m)规范名称 项目 气田设计 防火规定 炼油设计防火规定 (炼油篇) 炼油设计防火规定石油化工篇 原西德规范DVGW G430 1964
明火或散发 火花的地点 40 35 25 非本企业建筑、住宅为25
易燃、可燃 液体储罐 容积小于等于1000m3时,为20;容积1001~5000m3时为25 顶距为15;固定顶距为20 顶距为15;固定顶距为20 距木材仓库和其他可能突然发生火灾的易燃晶仓库为50
液化石油气储罐 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为30;容积201~500m3时为35 相邻较大 罐的半径 40
压缩机室 4 35 30
全厂性重要设施 40 35 30
备注 当储罐容积小于等于10000m3时,减25%;当储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加25% 当储罐容积小于等于10000m3时,减25%;当储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加25% 与本企业建筑物的距离应考虑施工运行的需要自行确定
5)干式储气罐的活塞和罐体间靠油或橡胶夹布密封,当密封部分漏气时,其可燃气体泄漏到活塞上部空间,经排气孔排至大气。当可燃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时,不易向罐顶外部扩散,比空气小时,则易扩散,故前者防火间距应按表4.3.1增加25%,后者可按表4.3.1的规定执行。
6)小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储量和危险性小,与其使用燃气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不限。
7)因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燃气进出口阀门室、水封井和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阀门室、水封井、密封油循环泵和电梯间均是储罐不宜分割的附属设施,为节省用地,便于运行管理,可按工艺要求布置,其防火间距不受限制。
4 表4.3.1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设计压力较高,易漏气,危险性较大,其防火间距要先按其实际几何容积(m3)与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5Pa)乘积折算出总容积,再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4.3.2 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发生事故时减少相互间的干扰和便于扑救火灾和施工、安装、检修所需的距离。
1 鉴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危险性基本相同,故其储罐之间的距离均规定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一半。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设计压力较高、危险性较湿式和干式可燃气体储罐大,卧式和球形储罐虽形式不同,但其危险性基本相同。故修订时均改为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主要考虑在一般情况下后者的直径大于前者,故此规定可以满足消防扑救和施工安装、检修需要。
4 本规范1987年版"一组卧式或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m3"的规定,目前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燃气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我国天然气"西气东输"的战略决策,我国已建成一批大型天然气球形储罐,当设计压力为1.0~1.6MPa时,其容积相当于50000~80000m3、100000~160000m3。据此,通过与燃气管理和燃气规范归口单位的专家共同调研,并对其实际火灾危险性进行研究后,将储罐分组布置的规定调整为"一组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大于等于200000m3(相当于设计压力为1.0MPa时的10000m3球形储罐2台)时,应分组布置"。由于本规范只涉及储罐平面布置的规定,未对其整体消防安全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在设计时不能片面考虑储罐区的总储量与间距的关系,而应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
4.3.3 本条规定了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1 本条表4.3.3中储量小于或等于1000m3的湿式氧气储罐,一般为小型企业和一些使用氧气的事业单位的氧气储罐;储量为1000~50000m3者,主要为大型机械工厂和中、小型钢铁企业的氧气储罐;储量大于50000m3者,为大型钢铁企业的氧气储罐。
2 氧气储罐或储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考虑了以下因素:
1)氧气为助燃气体,其火灾危险性属乙类,储存于钢罐内。确定防火间距时,可将氧气罐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原则按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考虑。
2)与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火灾时相互影响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3 氧气储罐与制氧厂房之间的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根据工艺要求确定。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半径,则是火灾时扑救和施工、检修的需要。
4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主要考虑可燃气体储罐发生爆炸事故时危及氧气储罐和消防扑救的需要。这一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进行了协调。
4.3.4 有关液氧储罐的防火设计要求。
1 确定液氧间距时,应将储罐容积按1m3液氧折合成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后进行。其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执行。如某厂有个100m3液氧储罐,折合成气氧为800×100=80000(m3),按本规范第4.3.3条第三档(V>50000m3)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其余类推。
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隔不宜小于3m。这与国外有关规范规定和国内有关工程的实际做法一致。
3 总容积小于等于3m3的液氧储罐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独立建筑物内时,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Om,与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一致。考虑医院等使用氧气单位的实际情况,本条还对设置足够防火间距有困难时作了规定。
对于低温储存的液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相对具有较好的安全性,故在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后,对其有关间距作了一定调整。如在《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 6898-1997中规定:当液氧容器与其他建筑物、储罐、堆场之间建有高于容器及防火物0.5m的防火隔墙时,可将距离减小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值的一半。但液氧是强助燃剂,在液氧储罐周围5m内要禁止明火、杜绝一切火源,并要求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4.3.5 当液氧储罐泄漏的液氧气化后,与稻草、木材、刨花、纸屑等可燃物以及溶化的沥青接触时,遇到火源容易引起更猛烈的燃烧,致使火势扩大,故规定其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应存在可燃物。
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发生火灾事故时,对铁路、道路威胁较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小,故其防火间距的规定较本规范表4.2.9小些。
4.3.7 液氢的闪点为-50℃,爆炸极限范围为4.0%~75.0%,密度比水轻(沸点时0.07)。当液氢发生泄漏后,由于其密度比空气重(在-25℃时,相对密度1.04),而使汽化的气体能沉积在地面上,当温度升高后才扩散,并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产生火球。氢气是最轻的气体,燃烧速度最快(D=25.4mm,着火温度400℃,速度为4.85m/s,在化学反应浓度下着火能量为1.5×1O-5J)。
氢气在石油化工、冶金、电子等行业用途广泛,液氢和氧或氟在一起作为火箭燃料和核动力火箭推进剂,核加速器高能粒子研究等。液氢属甲类火灾危险,燃烧爆炸的速度猛烈程度和破坏威力等较气态氢大,所以防火间距也比气态氢大些。参考国外规范,本条规定与建筑物、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堆场等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4.1条规定的防火间距减小25%。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1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内的储罐与基地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1 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丙烯、丁烷、丁烯等低碳氢化合物为主要成分的混合物。闪点低于-45℃,爆炸极限范围为2%~9%,其火灾危险性属甲类。液化石油气通常以液态形式常温储存,其饱和蒸气压随环境温度变化而变化,一般在0.2~1.2MPa。
1m3液态液化石油气可汽化成250~300m3的气态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形成3000~15000m3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液化石油气着火能量很低(3×10-4~4×10-4J),电话、步话机、手电筒开关时产生的火花即可成为爆炸、燃烧的点火源,其火焰扑灭后很易复燃。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密度为水的一半(O.5~O.6t/m3),发生火灾后用水难以扑灭;气态液化石油气的比重比空气重一倍(2.0~2.5kg/m3),泄漏后易在低洼或通风不良处窝存而酿成爆炸事故隐患。此外,液化石油气储罐破裂时,其内部压力急剧下降,罐内液态液化石油气顿时汽化生成大量气体,并向上空喷出形成蘑菇云,继而降至地面向四周扩散,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到点火源发生空间爆炸,并引起着火。大火以火球形式返回罐区形成一片火海,致使储罐发生连续性大爆炸,因此一旦漏气十分危险,危害极大。
2 本条表4.4.1将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分为7档,按单罐和罐区不同容积提出的防火间距要求。该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进行了充分协调,相关规定一致。
第一档主要为工业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住小区内的气化站、混气站和小型灌装站的储量规模。第二档为中小城市调峰气源厂和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气化站和混气站的储量规模。第三、四、五档为一般是大中型灌瓶站,大、中城市调峰气源厂的储量规模。第六、七档主要为特大型灌瓶站,大、中型储配站、储存站和石油化工厂的储罐区。
3 有关防火间距规定的主要依据:
1)根据国内外液化石油气火灾爆炸事故实例,当储罐破裂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后与空气混合,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和火灾后,其危及范围与单罐和罐区总容积、破坏程度、泄漏量大小、地理位置、气象、风速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和扑救等诸因素有关。
当储罐和罐区容积较小,泄漏量不大时,其爆炸和火灾事故危及范围近者20~30m,远者50~60m。当储罐和罐区容积较大,泄漏量很大时,其爆炸和火灾事故危及范围通常在100~300m(根据资料记载最远可达1500m。)
2)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规定。
①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协调一致。
②参考国外有关规范的确定。
美国国家消防协会《国家燃气规范》NFPA 59-1998规定的非冷冻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参见表17。
表17 非冷冻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储罐充水容积美加仑(m3) 储罐距重要建筑物,或不与液化气体装置相连的建筑,或可供建筑的相邻地界ft(m)
2001~30000(7.6~114) 50(15)
30001~70000(114~265) 75(23)
70001~90000(265~341) 100(30)
90001~120000(341~454) 125(38)
120001~200000(454~767) 200(61)
200001~1OOOOOO (747~3785) 300(91)
≥1000001 (≥3785) 400(122)
注:储罐与用气厂房的间距可按上表减少50%,但不得低于50ft(15m),表中数字后括号内的数值为按公制单位换算值。
1美加仑=3.79×10-3m3。
日本液化石油气设备协会《液化石油气一般标准》LPA 001(1992)规定:第一种居住用地范围内不允许设置液化石油气储罐,其他用地区域设置储罐容量也作了严格限制,参见表18。
表18 日本不同区域储罐容量的限制用地区域 一般居住区 商业区 准工业区 工业区或工业专用区
储存量(t) 3.5 7.0 35 不限
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地上储罐与第一种保护对象(学校、医院、托幼院、文物古迹、博物馆、车站候车室、百货大楼、酒店、旅馆等)的距离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 L--储罐与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m);
X--液化石油气总储量(kg)。
在日本,液化石油气站储罐容量平均很小,当按上式计算超过30m时,可取不小于30m。当采用地下储罐或采取水喷淋、防火墙等安全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以按该规范的有关规定减小距离。
就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而言,日本的规定也很小:与明火、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非明火建筑、站内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3m。
英国石油学会《液化石油气安全规范》规定的炼油厂及大型企业的压力储罐,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参见表19。
表19 炼油厂和大型企业压力储罐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名称英加仑(m3) 间距ft(m) 备注
至其他企业的厂界或固定火源,当储罐水容积<30000(136.2) >30000~125000(136.2~567.50) >125000(>567.5) 有危险性的建筑物,如灌装间、仓库等 50(15.24) 75(22.86) lOO(30.48) 50(15.24)
甲、乙级储罐 50(15.24) 自甲、乙类油品的储罐的围堤顶部算起
至低温冷冻液化石油气储罐 最大低温罐直径,但不小于100(30.48)
压力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 相邻储罐 直径之和的1/4
注:1英加仑=0.0045m3。表中括号内的数值为按公制单位换算值。
3)自本规范颁布10多年来,我国液化石油气的气站设计、运行的实践,证明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可行。据此,本次规范修订根据液化石油气危险性、火灾爆炸事故、参考国外有关规范和本规范执行情况并考虑近年来我国液化石油气行业设备制造安装水平、安全设施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等均有较大提高等现实,对其防火间距作了适当调整。但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和总容积超过5000m3时,属特大型储存站,万一发生事故危及范围也大,故有必要加大其防火间距要求。
4 对注2的说明: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运行压力较低,且压力稳定,通常不超过0.6MPa,比地上储罐安全,故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其防火间距减一半。为了安全起见,对单罐容积和总容积作了限制。
4.4.2 本条对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具体规定。
确定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组之间防火间距的因素:
1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当一个储罐发生火灾时应减少其对相邻储罐的威胁,同时该间距应便于施工安装、检修和运行管理。本规定符合国内多年来的实际做法,与其他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协调一致。从火灾爆炸事故危及范围看,十分必要。
2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这样可减少发生火灾时的相互作用,并便于消防扑救,保证至少有一只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能达到任一储罐的任何部位。罐组之间的距离应保证消防车畅通,便于进行消防扑救。
4.4.3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设计要求。
1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主要考虑储罐爆炸起火危及泵房,也是安全进行消防扑救所需的最小距离。
2 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6m是一种间距不足的调整措施,同时也是为满足液化石油气泵房正常运行的需要。
3 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时,对防火是有利的,为更好地满足工艺需要,对其与储罐的距离可不限。
4.4.4、4.4.5 目前国内已建造了一批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为保证安全和防火审核需要,经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管理组协商,增加了本规定。有关防火间距在该规范中有详细要求。
关于位于居民区和工业企业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经过充分协商,确定在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作具体规定,本规范不再规定。设计时,可按该规范执行。
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物内时,通常设置2个。单罐容积小,又设置在建筑物内,危险性较小。
故规定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以按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
4.4.6、4.4.7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
1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不但有利于安全,并且可减少和防止瓶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对周围区域的危害。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通常设置在居民区内,考虑与居住区环境协调和美化,面向出入口(居民区道路)一侧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如装饰型花格围墙等,但面向该侧的瓶装供应站建筑外墙不宜用于泄压面积。
2 表4.4.6对液化石油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按总存储容积分四档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
目前,我国各城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供应规模大都在5000~7000户,少数在10000户左右,个别站也有超过10000户的。根据各地运行经验,考虑方便用户、维修服务等因素,供气规模以5000~10000户为主。该供气规模日售瓶量按15kg钢瓶计,为170~350瓶左右。瓶库通常应按1.5~2天的售瓶量存瓶,才能保证正常供应,需储存250~700瓶,相当于容积为4~20m3的液化石油气。
表4.4.6规定的与站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考虑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单瓶容量较小,总存瓶量也严格限制最多不超过20m3,火灾危险性较液化石油气储罐小等因素。
3 注中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具体计算可按下式进行:
V=N·V·10-3
式中 V--总存瓶容积(m3);
N--实瓶个数;
V--单瓶几何容积,15kg钢瓶为35.5L,50kg钢瓶为112L。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5.1 本条规定了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1 据调查,粮食囤垛堆场目前仍在使用,其总储量较大,且多利用稻草、竹竿等可燃物材料建造,容易引燃。本条根据过去粮食囤垛的火灾情况,对粮食囤垛的防火间距作了规定,并将粮食囤垛堆场的最大储量定为20000t。
2 尽管国家近几年正在大量建设棉花储备库,但我国不少地区对棉花、百货等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堆放的方式储存仍有要求,且其堆放储量较大。以棉花为例,每个棉花堆场储量大都在5000t左右。麻、毛、化纤和百货等火灾危险性类同,故将每个堆场最大储量限制在5000t以内。
棉、麻、毛、百货等露天或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火灾案例和现有堆场管理实际情况,并考虑发生火灾时避免和减少损失确定。
3 稻草、麦秸、芦苇、亚麻等的总储量较大,且在一些行业,如造纸厂或纸浆厂,其储量更大。这些材料堆场一旦发生火灾,火灾延续时间长、扑救难度较大且辐射热也大。因此,在实际设计时,一个堆场的最大储量限制不宜超过10000t。
根据以上情况,为了有效地防止火灾蔓延扩大,有利于火灾的扑救,将可燃材料堆场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定为15~, 40m。
对于木材堆场,采用统堆方式较多,乱堆现象严重,堆垛过高、储量过大,故有必要对其每个堆垛储量和防火间距加以限制。但为节约土地资源,规定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如大于25000m3或一个稻草、麦秸等可燃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且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按不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建筑的间距确定。
4 关于表4.5.1的注的说明:
1)甲类厂房、甲类仓库较一般建筑发生火灾时,对可燃材料堆场威胁大,故规定其防火间距按表4.5.1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O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对堆场威胁也较大,故其防火间距规定不应小于50m。
2)为防止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飞火飞到可燃材料堆场而发生火灾,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5.2 本条规定了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威胁较大、辐射强度大,故其防火间距规定不小于本表和表4.2.1中相应储量与四级建筑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 本条规定了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设计要求。
1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堆场的影响。从火灾情况看,可燃材料堆场着火时影响范围较大,一般在20~40m之间。
2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以及堆场的火灾危险性。据调查,汽车和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一般为8~1Om,近者为3~4m。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1.1 本条规定了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类,将民用建筑的有关规定与工业建筑中的厂房(仓库)的规定加以区分,以利在执行中更加明确。
1 表5.1.1中防火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等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定性与定量要求,根据实际情况作了适当调整。
2 根据火灾统计,我国住宅火灾所占比例较高,且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住宅内的火灾荷载及致火因素也随之增加。为将火灾控制在住宅户内,减少火灾损失,并为适当降低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提供条件,在表内明确了住宅分户墙的耐火性能要求。
3 单一建筑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十分重要,但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是保证建筑结构在火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的根本。建筑物非承重外墙的耐火极限对于建筑物之间火灾的相互蔓延起到一定作用,但不是主要的,考虑到一般建筑火灾时的外部扑救和重要建筑内的消防设施与外部扑救要求,规定了该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
4 表中的有关规定是一般原则要求,建筑的形式多样、功能不一、火灾荷载密度及其分布与类型等在不同的建筑中均有较大差异,尽管在本章有关条款作了一定调整,但仍不一定能满足某些特殊建筑的设计要求。对此,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详细、科学、公正的技术论证后,确定其具体的耐火性能设计要求和采取相适应的防火措施。
由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在本规范批准发布前已将三、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较大调整,为保持国家标准间的协调一致,本规范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增加了规范条文表5.1.1中的注5。根据注5的规定,按照本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进行防火设计均可,但如要在采用三级或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同时增加建筑的层数,则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有关规定。
5.1.2 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建筑构件能得到推广应用,同时能较好地保证建筑达到整体防火性能不降低,保障人员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灾蔓延,本条规定当降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时,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且应注意这些材料的发烟性能及其毒性,但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仍应严格控制。
5.1.3~5.1.5 上人平屋顶、屋面材料及住宅楼板的有关防火要求。
上人屋面的耐火极限除应考虑其整体性外,还应考虑应急避难人员在其上停留时的实际需要。
目前,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主要用于住宅建筑中,如要求达到1.50h有很大困难,且住宅户内空间较小,有条件将楼板的耐火极限作适当降低。为此,明确了住宅楼板的耐火极限可降低到O.75h,比原规定O.50h有所提高;不允许降低公共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有关说明还可参见本条文说明第3.2节。
5.1.6 有关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疗养院等建筑及门厅、走道等部位的吊顶的耐火极限要求。
在医院、疗养院中,病人行动困难,有的卧床不起,需要人协助才能离开火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需要有成年人照顾等一些特殊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为病人、儿童创造安全疏散的条件。门厅和走道等是疏散出路的要害部位,如果不采用耐火极限较高的吊顶,一旦发生火灾很可能塌下来把这些部位封堵,造成人员伤亡。
5.1.7 本条规定了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设计要求。
1 规范表5.1.7"最多允许层数"一栏,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为了使本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1能相互衔接,明确本章的民用建筑只适用于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包括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1)表中所指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每层的水平防火分隔的建筑面积,但每层防火分区的分隔体严格地说需要在同一轴线位置贯通上下各层。
2)本规范表5,1.7中规定"商店、学校、菜市场等建筑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其层数不得超过2层"。这类建筑均系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人员组成较复杂,发生火灾容易造成较大的伤亡,故层数不宜过多,以利于人员疏散与安全。
2 据调查,新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没有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从实际情况看,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发生事故后,婴幼儿、少儿缺乏逃生自救能力,人员疏散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但考虑到我国地域广大,部分边远地区或山区采用一、二级或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尚有困难,允许这类建筑如为单层时可以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严格控制其建筑面积和使用人员数量。本条文中的医院、疗养院均指其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或疗养楼等,不包括其办公、宿舍、食堂等建筑。
目前,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商业服务设施中将儿童游艺场所设置在建筑上部楼层的现象较多,这种做法危险性很大。另外,地下、半地下室的采光、疏散均较地上恶劣,为保障幼儿和儿童的生命安全,根据我国目前情况,这类场所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内。
3 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等由于使用需要,往往要求较大面积和较高的空间,建筑也多以单层或2层为主,其防火分区面积可适当扩大。但这涉及建筑的综合防火设计问题,不能单纯考虑防火分区,而各地在具体执行时情况差别也较大,为确保这类建筑的防火安全,减少重大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在扩大时需要进行充分论证。
4 本条文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即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发生火灾时,不易疏散,扑救困难。因此,参照国外相关规范规定,本条作出了地下、半地下室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m2规定。
5 表注:
1)本条内容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有关规范中均有相同或相似的规定。
2)本条所指"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应为建筑内某一局部位置与其他部位有防火分隔又需要增加面积时,可通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方式提高其防火安全水平来实现,但该部位包括所增加面积,均应同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1.8 本条规定了地下、半地下建筑(室)、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
1 由于重要公共建筑均是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生活保障的重要建筑,或者文化、体育建筑或人员高度集中的大型建筑,这些建筑发生火灾后如不能尽快恢复或为火灾扑救提供足够的安全时间,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故本条规定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此外,商业建筑、学校、食堂等均属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在设计时应尽可能采用较高耐火等级的建筑。
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发生火灾后,扑救难度大,火灾延续时间长,故对其耐火等级要求高。
5.1.9、5.1.10 为了控制和减小火灾蔓延的区域,本条规定了多层建筑的上下相连通的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开口部位的防火设计要求。
1 从建筑设计看,中庭一四季厅一共享空间,都是贯通数个楼层,甚至从首层直通到顶层,四周与建筑物楼层的廊道或窗口相连接;自动扶梯、敞开楼梯也是上下两层或数层相连通。这些部位开口大,与周围空间相互连通,是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通道。烟和热气流的竖向上升速度为3~4m/s,火灾时很快会从开口部位侵入上层建筑物内,对上层人员的疏散、火灾扑救带来一系列的困难。因此,这些相连通的空间实际上是处于同一个防火分区内。考虑到实际设计中各种情况千差万别,故在采取了能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后,防火分区可以灵活处理,主要是要将中庭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
2 应注意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如设置防火门时,其门扇应在平时保持开启状态,火灾时通过自动释放装置自行关闭,以利兼容分隔与疏散的双重功能。
3 有关中庭部分的排烟设施与设计,在本规范第9章有详细规定。
5.1.11 当前,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500m2的日益增多,防火分区之间在防火分隔措施上应采用防火墙。当分隔某一部位采用防火墙有困难时,也可在防火墙上必须开设较大面积开口的部位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进行分隔。对于该开口面积,加拿大的建筑规范规定不应超过20m2;我国由于缺乏相关的试验研究,因此,条文中未能给出具体的数值要求。但目前在民用建筑中大量采用大面积、大跨度的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进行水平防火分隔的做法缺乏充分的依据,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