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2
3.7.3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 的规定。
表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甲 一、二级 30 25 - -
乙 一、二级 75 50 30 -
丙 一、二级 三级 80 60 60 40 40 - 3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60 50 不限 50 - 50 - - 45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100 60 不限 75 - 75 - - 60 - -
3.7.5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 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表3.7.5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厂房层数 一、二层 三层 ≥四层
宽度指标 0.6 0.8 1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 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 节的有关规定。
3.7.7 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 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 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 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 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 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 粮食筒仓、冷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 等的有关规定。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该层作业人数不超过2 人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3.8.6 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7.4.5 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 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它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3.8.9 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 条的规定。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 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 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项 目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室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 液体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 V(m3) 1≤V<50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12 15 20 30
15 20 25 35
20 25 30 40
25 30 40 50
5≤V<250 250≤V<1000 1000≤V<5000 5000≤V<25000 12 15 20 24
丙类液体 15 20 25 28
20 25 30 32
25 30 40 40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 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 丙类液体折算;
2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 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 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类 别 储 罐 形 式
固定顶罐 浮顶储罐 卧式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0.4D 不小于 0.8m
甲、乙类 液体 单罐 容量 V(m3) V≤1000 0.75D 0.5D 0.4D
V>1000 0.6D -
丙类液体 不论容量大小 0.4D 不限 不限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 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 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 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7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 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 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4.2.3 的规定;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4.2.2 条的规定确定。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限量名称 单罐最大储量(m3) 一组罐最大储量(m3)
甲、乙类液体 200 1000
丙类液体<,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pt; mso-font-kerning: 0pt"> 500 3000
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 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 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 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 的规定。
表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 泵 房 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
甲、乙类液体储罐 拱顶罐 15 20
浮顶罐 12 15
丙类液体储罐 10 12
注:1 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3 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3 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 的规定。
表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名 称 建 筑 物的耐 火等 级 厂内 铁 路线 泵房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 14 16 18 20 8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 10 12 14 10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 的规定。
表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 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厂外道路 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乙类液体储罐 35 25 20 15 10
丙类液体储罐 30 20 15 10 5
4.2.10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4.2.11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 的规定;
2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 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 的规定确定;
3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4 容积小于等于20m3 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5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 的规定。
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名称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 V(m3)
V<1000 10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甲类物品仓库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 20 25 30 35
民用建筑 18 20 25 30
其它 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12 15 20 25
三级 15 20 25 30
四级 20 25, 30 35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3.2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 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 的规定;
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5 容积小于等于50m3 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 的规定。
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名称 湿式氧气储罐的总容积 V(m3)
V≤1000 1000<V≤50000 V>50000
甲、乙、丙类液体 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甲类物品仓库 室外变、配电站 20 25 30
民用建筑 18 20 25
其它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 条相应储量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总容积小于等于3m3 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注:1m3 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 气态氧。
4.3.5 液氧储罐周围5.0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 的规定。
表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25 20 15 10 5
4.3.7 液氢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 条相应储量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 的规定。
表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 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总容积 V(m3) 30<V≤50 50<V≤200 200<V≤500 500<V≤1000 1000<V≤2500 2500<V≤5000 V>5000
单罐容量 V(m3) V≤20 V≤50 V≤100 V≤200 V≤400 V≤1000 V>1000
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 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 45 50 70 90 110 130 150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外墙) 27 30 35 40 50 60 75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室外变、配电站 45 50 55 60 70 80 120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 甲乙类仓库,甲乙类厂房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40 45 50 55 65 75 100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 32 35 40 45 55 65 80
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材料堆场 27 30 35 40 50 60 75
其它 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18 20 22 25 30. 40 50
三 级 22 25 27 30 40 50 60
四 级 27 30 35 40 50 60 75
公路 (路边) 高速、Ⅰ、Ⅱ级 20 25 30
Ⅲ、Ⅳ级 15 20 2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应符合本规范第 11.2.1 条的规定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 Ⅰ、Ⅱ级 30 40
Ⅲ、Ⅳ级 1.5 倍杆高
铁路(中心线) 国家线 60 70 80 100
企业专用线 25 30 35 40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并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400m3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 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 人或300 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4 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 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4.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4.4.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执行。
4.4.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小于等于10m3 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
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6 的规定。
表4.4.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 Ⅰ级 Ⅱ级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 V(m3) 6<V≤10 10<V≤20 1<V≤3 3<V≤6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20 25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12 15
民用建筑 10 15 6 8
主要道路路边 10 10 8 8
次要道路路边 5 5 5 5
注:1 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3 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4.4.7 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或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的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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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 的规定。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3 或一个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 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名称 一个堆场的总储量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粮食席穴囤 W(t) 10≤W<5000 15 20 25
5000≤W<20000 20 25 30
粮食土圆仓 W(t) 500≤W<10000 10 15 20
10000≤W<20000 15 20 25
棉、麻、毛、化纤、百货 W(t) 10≤W<500 10 15 20
500≤W<1000 15 20 25
1000≤W<5000 20 25 30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 W(t) 10≤W<5000 15 20 25
5000≤W<10000 20 25 30
W ≥ 10000 25 30 40
木材等 V(m3) 50≤V<1000 10 15 20
1000≤V<10000 15 20 25
V ≥10000 20 25 30
煤和焦炭 W(t) 100≤W<5000 6 8 10
W ≥5000 8 10 12
注: 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25%;
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 中相应储量的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 的规定。
表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 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30 20 15 10 5
注:未列入本表的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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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 的规定。
表5.1.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名称 耐火等级
构件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难燃烧体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燃烧体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 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 的不燃烧体;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 不燃烧体。
5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2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5.1.3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1.00h。
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5.1.5 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6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 的难燃烧体:
1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 3层及3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 1.0.2 条规定 2500 1. 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 3 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三级 5 层 1200 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 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 2 层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 -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按本规范第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 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 章和第4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注: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5.2.2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 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 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它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5.2.3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 条的规定。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
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3 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三级 3 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 旅馆;
3 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
5 超过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的房间。
5.3.9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 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 人时,其超过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 人。
5.3.10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 人。
5.3.11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 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 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 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 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表5.3.11 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m2) 人数
一、二级 3 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三级 3 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平面上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 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使用人数不超过30 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
5 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 层及3 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 条的规定。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 的规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2m;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 处;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 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 25 20 - 20 15 -
医院、疗养院 35 30 ─ 20 15 ─
学校 35 30 - 22 20 -
其它民用建筑 40 35 25 22 20 15
注: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
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5.3.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不超过6 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m。
5.3.1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 条的规定。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5.3.16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 人不小于0.6m 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 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 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 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 时,可增加1 倍,但不得超过50 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1 的规定计算确定;
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2 的规定计算确定;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表5.3.16-1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观众厅座位数(座) ≤2500 ≤1200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疏散部位 门和走道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0.65 0.75 0.85 1.00
楼梯 0.75 1.00
表 5.3.16-2 体育馆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 m )观众厅座位数档次(座) 300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疏散部位 门和走道 平坡地面 0.43 0.37 0.32
阶梯地面 0.50 0.43 0.37
楼梯 0.50 0.43 0.37
注:表5.3.16-2 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
5.3.17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 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 人不小于1m 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 人/m2 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 人/m2 计算确定;
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 确定;
表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 人的净宽度(m)楼层位置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地上一、二层 0.65 0.75 10
地上三层 0.75 10 -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0 1.25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0.75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10 - -
表 5.3.17 -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楼层位置 地下二层 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 地上第三层 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换算系数 0.80 0.85 0.77 0.60
5.3.18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5.4 其它
5.4.1 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 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 的窗槛墙;
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 章的有关规定。
5.4.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 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5.4.4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4 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 节或第4.2 节的有关规定。
5.4.5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5.4.6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 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5.5.1 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5.5.1 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表5.5.1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名称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楼梯间和电梯井墙体 难燃烧体 1.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难燃烧体 1.00
房间隔墙 难燃烧体 0.50
多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 1.00
单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 1.00
梁 难燃烧体 1.00
楼板 难燃烧体 1.00
屋顶承重构件 难燃烧体 1.00
疏散楼梯 难燃烧体0.50
室内吊顶 难燃烧体0.25
注:1 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5.2 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 层。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表5.5.2 的规定。
表5.5.2 木结构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层 数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面积(m2)
1 层 100 1200
2 层 80 900
3 层 60 600
注: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木结构建筑,每层楼最大允许长度、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