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王义珍诉王珍珠、王锦广房屋侵权纠纷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23033次
发布时间:2010/4/2

 

王义珍诉王珍珠、王锦广房屋侵权纠纷案

2002)江民初字第27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义珍,女,19551210出生,汉族,杭州针织厂下岗职工,住杭州市濮家新村东茂苑71单元502室。

委托代理人王新儿(系王义珍丈夫),男,1950109出生,汉族,无业,住杭州市濮家新村东茂苑71单元502室。

委托代理人陈新民,杭州市四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王珍珠,女,1953910出生,汉族,义乌丝毯厂退休职工,住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东村11204室。

被告王锦广,男,19451010出生,汉族,农民,住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东村11204室。

原告王义珍诉被告王珍珠、王锦广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义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儿、陈新民,被告王珍珠、王锦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王义珍诉称,与被告王珍珠系同胞姐妹,两被告系夫妻。位于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东村11204室房屋原由父亲王克夫承租,因原告对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王克夫倡议将该房屋的承租权转至原告名下,当时其他兄弟姐妹均无异议。19958月房管部门确定原告为承租人。19983月王克夫病故,5月两被告要求借住,原告同意借住一、二年,两被告搬进该房居住至今。19994月原告购买了该房屋的产权。两被告长期占据房屋,经多次交涉,拒不搬离,侵犯了原告产权人的合法权利,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搬离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东村11204室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此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拆迁用房调查分配表一份(复印件)、住户互换住房申请表一份(复印件)、杭州市直管公房变更户名、补证审批表一份(复印件),欲证明房屋的来源,

1995830,经过王克夫同意,使用权人变更为原告的事实;2、房屋所有权证一份、土地使用权证一份、契证一份(均系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欲证明原告是位于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东村11204室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

被告王珍珠、王锦广辩称,王家共有兄弟姐妹7人,父母晚年和患病期间请保姆、生活等费用均系大家平摊,不存在原告多尽赡养义务的问题;房屋承租人改为原告,大部分姐妹不知情,事实是原告背着姐妹办理了房产手续,现在姐妹们意见纷纷。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子不是原告一个人的,被告也可以承租。

为此两被告提供以下证据:

1"申领房产证程序"的抄写一份;

2、答辩人王珍珠和王锦广的说明一份;

3、证人王建军的证词一份;

4、王水娣、王水珍、王银珠的证词一份。

上述4项证据,欲证明原告非法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中的变更户名、补正审批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变更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变更的程序不合法。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形式合法,其所反映的内容对争议的事实具有证明力,应予确认。

原告对两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本院认为,被告方提交的四项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所确认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

被告王珍珠与王锦广系夫妻关系,原告王义珍与王珍珠系同胞姐妹。位于本市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东村11204室的房屋原系原告父亲王克夫承租,19958月,承租人变更为原告。19996月原告以98房改价购买了该房屋(建筑面积28.02平方米),取得了房屋所有权。19985月起,两被告在该房屋内居住使用至今。原、被告双方因该房屋的使用权问题发生争执,原告于200112月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东村11204室合法的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人,主张使用权,要求两被告搬离该房屋,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王珍珠、王锦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搬离位于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东村11204室的住房,交还王义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王珍珠、王锦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OO二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