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4
6.2.11 高层建筑的旅馆、办公楼等与走道相连的外墙上设阳台、凹廊较常见。遇有火灾,烟雾弥漫,在走道内摸不准楼梯位置的情况下,阳台、凹廊是让人有安全感的地方。在1985年哈尔滨天鹅饭店的十一层火灾中,一日本客人跑到走道西尽端阳台避难,经过阳台相连的垂直墙缝,冒着生命危险下到第十层阳台上,脱离了着火层,这说明了阳台上设应急疏散口的必要性。
本条要求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是600mm×600mm的折叠式人孔梯箱,安装后箱体高出阳台地面3~5cm。使用时打开箱盖梯子自动落下。在阳台、凹廊上的人员,由此设施可很方便地到达安全地点,摆脱火灾的威胁。天鹅饭店火灾后在上述阳台上装了这样的梯子,当地消防部门反映很好。北京燕京饭店西阳台在十九、二十层装了这样的梯子,当时就受到外籍客人的欢迎。
6.3 消防电梯
6.3.1 普通电梯的平面布置,一般都敞开在走道或电梯厅。火灾时因电源切断而停止使用。因此,普通电梯无法供消防队员扑救火灾。若消防队员攀登楼梯扑救火灾,对其实际登高能力,又没有资料可参考。为此《高规》编制组和北京市消防总队,于1980年6月28日,在北京市长椿街203号楼进行实地消防队员攀登楼梯的能力测试。测试情况如下:
203号住宅楼共十二层,每层高2.90m,总高度为34.80m。当天气温32℃。
参加登高测试消防队员的体质为中等水平,共15人分为3组。身着战斗服装,脚穿战斗靴,手提两盘水带及19mm水枪一支。从首层楼梯口起跑,到规定楼层后铺设65mm水带两盘,并接上水枪成射水姿势(不出水)。
测试楼层为八层、九层、十一层,相应高分别为20.39m、23.20m、29m。每个组登一个层/次。这次测试的15人登高前后的实际心率、呼吸次数,与一般短跑运动员允许的正常心率(180次/min)、呼吸次数(40次/min)数值相比,简要情况如下:
攀登上八层的一组,其中有两名战土心率超过180次/min,一名战士的呼吸数超过40次/min。心率和呼吸次数分别有40%和20%超过允许值。两项平均则有30%的战士超过允许值,不能坚持正常的灭火战斗。
攀登上九层的一组,其中有两名战士心率超过180次/min,有3名战士的呼吸次数超过40次/min。心率和呼吸次数分别有40%和60%超过允许值。两项平均则有50%的战士超过允许值,不能坚持正常的灭火战斗。
攀登上十一层的一组,其中有4名战土心率超过180次/min,5名战士的呼吸次数全部超过40次/min,心率和呼吸次数分别有80%和100%超过允许值。徒步登上十一层的消防队员,都不能坚持正常的灭火战斗。
以上采用的是运动场竞技方式测试。实际火场的环境要恶劣得多,条件也会更复杂,消防队员的心理状态也会大不相同。即使被测试数据在允许数值以下的消防队员,如在高层建筑火灾现场,难以想象都能顺利地投入紧张的灭火战斗。目前还没有更科学的资料或测试方法比较参考。现场观察消防队员登上测试楼层的情况看,个个大汗淋漓、气喘嘘嘘,紧张地攀登,有的几乎是站立不住。
从实际测试来看,消防队员徒步登高能力有限。有50%的消防队员带着水带、水枪攀八层、九层还可以,对扑灭高层建筑火灾,这很不够。因此,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具体规定是,高度超过24m的一类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其它类型住宅、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都必须设置消防电梯。
6.3.2 基本保留原条文。设置消防电梯的台数,国内没有实际经验。本条主要参考日本有关规定编写。为满足火灾扑救需要,又节约投资,根据不同楼层的建筑面积,规定了应设置的消防电梯台数。
6.3.3 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作了修改补充。对设置消防电梯的具体要求,作如下说明。
一、设置过程中,要避免将两台或两台以上的消防电梯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这样在同一高层建筑,其它防火分区发生火灾,会给扑救带来不便和困难。因此,消防电梯要分别设在不同防火分区里。
二、发生火灾,为使消防队员在起火楼层有一个较为安全的地方,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能顺利地进行火灾扑救,因此,规定消防电梯应该设置前室。这个前室和防烟楼梯间的前室一样,具有相同的防烟功能。
为使平面布置紧凑,方便日常使用和管理,消防电梯和防烟楼梯可合用一个前室。为满足消防电梯的需要,规定了前室或合用前室必须有足够的面积。
对住宅建筑,在不影响使用的前提下,为节省投资和面积,对高层住宅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面积,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作了适当地调整。
三、消防电梯的前室靠外墙设置,可利用直通室外的窗户进行自然排烟。火灾时,为使消防队员尽快由室外进入消防电梯前室,因此,强调它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入口。若受平面布置的限制,外墙出入口不能靠近消防电梯前室时,要设置不穿越其它任何房间的走道,以保证路线畅通。这段走道长度不应大于30m,是参考了日本有关的规定。
四、为保证消防电梯前室(也可能是日常使用的候梯厅)的安全可靠性,前室的门必须是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但合用前室的门不能采用防火卷帘。
五、高层建筑的火灾扑救,常常是以一个战斗班为一组,计有7~8名消防队员,携带灭火器具同时到达起火层。若消防电梯载重过小,会影响初期火灾扑救。因此,规定了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轿厢内净面积不小于1.4m2,其作用在于满足必要时搬运大型消防器具和抢救伤员的需要。
六、实际工程中,为便于维修管理,几台电梯的梯井往往连通或设开口相连通,电梯机房也合并使用,在发生火灾时,对消防电梯的安全使用不利。因此,要求它的梯井、机房与其它电梯的梯井、机房之间,应该用具有一定耐火等级的墙体分隔开,必须连通的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
七、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要尽快地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这就能大大减少火灾对人员安全的威胁,使火灾造成的损失大大减小。为此对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作了必要的规定。
八、消防电梯轿厢装修材料不燃化,有利于提高自身的安全性,相应的不燃材料用于轿厢内装修的规定是必要的。
九、起火层在灭火过程中,会有大量的水流入消防电梯井道,同时还会有水蒸气进入。为保证消防电梯在灭火过程中正常运行,对井道内的动力、控制线路有必要采取防水措施,如在电梯门口设高4~5cm的漫坡。
1977年11月,国内某高层公寓火灾,1989年3月,国内某宾馆火灾的扑救过程中,都碰到过同样的问题。因此作了规定。
十、专用操纵按钮是消防电梯特有的装置。它设在首层靠近电梯轿厢门的开锁装置内。火灾时,消防队员使用此钮的同时,常用的控制按钮失去效用。专用操纵按钮使电梯降到首层,以保证消防队员的使用。
十一、灭火过程中有大量的水流出。以一支水枪流量5L/s计算,1Omin就有3t水流出。-般灭火过程,大多要用两支水枪同时出水。随着灭火时间增加,水流量不断地增大。在起火楼层要控制水的流量和流向,使梯井不进水是不可能的。这么多的水,使之不进入前室或是由前室内部全部排掉,在技术上也不容易实现。
但是,在消防电梯井底设排水口非常必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将流入梯井底部的水直接排向室外,有两种方法:
消防电梯不到地下层,有条件的可将井底的水直接排向室外。为防雨季的倒灌,排水管在外墙位置可设单流阀。
不能直接将井底的水排出室外时,参考国外做法,井底下部或旁边设容量不小于2.00m3的水池,排水量不小于10L/s的水泵,将流入水池的水抽向室外。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灭火设备作了原则规定。从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条件为出发点,强调以设置消火栓系统作为高层民用建筑最基本的灭火设备,就是说,不论何种类型的高层民用建筑,不论何种情况(不能用水扑救的部位除外)都必须设置室内和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条文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况:
一、高层民用建筑由于火势蔓延迅速、扑救难度大、火灾隐患多、事故后果严重等原因,因而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必须设置有效的灭火系统。
二、在用于灭火的灭火剂中,水和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等比较,具有使用方便、灭火效果好、价格便宜、器材简单等优点,目前水仍是国内外使用的主要灭火剂。
三、以水为灭火剂的消防系统,主要用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两类。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尽管具有良好的灭火、控火效果,扑灭火灾迅速及时,但同消火栓灭火系统相比,工程造价高。因此从节省投资考虑,主要灭火系统采用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 基本保留了原条文内容。本条对消防给水的水源作出规定。为了节约投资,因地制宜,对消防用水规定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均可。消防给水系统的完善程度和能否确保消防给水水源,直接影响火灾扑救效果。而扑救失利的火灾案例中,根据上海、抚顺、武汉、株州等市火灾统计,有81.5%是由于缺乏消防用水而造成大火。
由于消防给水系统是目前国内外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主要灭火设备,因此,周密地考虑消防给水设计,保证高层建筑灭火的需要,尤其是确保消防给水水源十分重要。
我国地域辽阔,许多地区有天然水源,而且与建筑距离较近,当条件许可时天然水源可作为消防用水的水源。天然水源包括存在于地壳表面暴露于大气的地表水(江、河、湖、泊、池、塘水等),也包括存在于地壳岩石裂缝或土壤空隙中的地下水(阴河、泉水等)。天然水源用作消防给水要保证水量和水质以及取水的方便。
一、水量。天然水源水量较大,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用水时,应考虑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具有以下特点:(1)在计算时,无最高日和平均日,最大时和平均时的区分;(2)消防用水量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必须保证;(3)天然水源水量不足时,可以采取设置消防水池等措施来确保消防用水所需。因此本条对枯水流量的保证率未提要求,这与用地表水作为生活、生产用水水源时需考虑枯水流量保证率是不同的。
二、水质。消防用水对水质无特殊要求,当高层民用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考虑水中的悬浮物杂质不致堵塞喷头出口,被油污染或含有其它易燃、可燃液体的天然水源也不能作消防用水使用。
三、取水。天然水源水位变化较大,为确保取水可靠性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在天然水源地修建消防取水码头和回车场,使消防车能靠近水源取水,且在最低水位时能吸上水,即保证消防车水泵的吸水高度不大于6m。
在寒冷地区(采暖地区),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用水时,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保证在冰期内仍能供应消防用水。
在城市改建、扩建过程中,用于消防的天然水源及其取水设施应有相应的保护设施。
7.1.3 本条基本保留了原条文。高层建筑的火灾扑救应立足于自救,且以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为主,应保证室内消防给水管网有满足消防需要的流量和水压,并应始终处于临战状态。为此,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以便及时和有效地供应灭火用水。
一、消防给水系统按压力分类有:
1.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指管网内经常保持满足灭火时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扑救火灾时,不需启动消防水泵加压而直接使用灭火设备进行灭火。
2.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指管网内最不利点周围平时水压和流量不满足灭火的需要,在水泵房(站)内设有消防水泵,在火灾时启动消防水泵,使管网内的压力和流量达到灭火时的要求。
3.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指管网内平时水压较低(但不小于0.10MPa),灭火时要求的水压由消防车或其它方式加压达到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还有一种情况,目前较广泛应用于消防给水系统,即管网内经常保持足够的压力,压力由稳压泵或气压给水设备等增压设施来保证。在水泵房(站)内设有消防水泵,在火灾时启动消防水泵,使管网的压力满足消防水压的要求,此情况也叫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二、消防给水系统按范围分类有:
1.独立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每幢高层建筑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2.区域或集中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即两幢或两幢以上高层建筑共用一个泵房的消防给水系统。例如,上海市漕溪北路高层建筑群中,有6幢十三层的住宅共用一个泵房,另外3幢十六层的住宅共用另一个泵房;又如,北京前三门几十幢高层建筑采用同一泵房的消防给水系统等。
过去建造的高层建筑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较多,近年来建造的成组、成排的高层建筑,采用区域或集中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较多,这种系统具有管理方便、投资省等优点。
为保证高层建筑的灭火效果,特别是控制和扑灭初期火灾的需要,高层建筑设置的消防水箱,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喷头、水幕喷头等)的水压和水量要求,如不能满足,应设气压给水、稳压泵等增压设施。
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的室外低压给水管管道,当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达到最大流量时(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应仍能保证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按最大秒流量计算),且此时给水管道的水压不应低于0.10MPa,以满足消防车利用水带从消火栓取水的要求。
消防车从低压给水管网消火栓取水,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将消防车水泵的吸水管直接接在消火栓上吸水;另一种方式是将消火栓接上水带往消防车水罐内放水,消防车水泵从罐内吸水,供应火场用水。后一种取水方式,从水力条件来看最为不利,但由于消防队的取水习惯,常采用这种方式,也有由于某种情况下,消防车不能接近消火栓,需要采用此种方式供水。为及时扑灭火灾,在消防给水设计时应满足这种取水方式的水压要求。在火场上一辆消防车占用一个消火栓,一辆消防车平均两支水枪,每支水枪的平均流量为5L/s,两支水枪的出水量约为10L/s。当流量为10L/s、直径65mm麻制水带长度为20m时的水头损失为0.086MPa,消火栓与消防车水罐入口的标高差约为1.5m。两者合计约为0.10MPa。因此,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压力不应小于0.10MPa。
7.2 消防用水量
7.2.1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条文的内容。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作了规定。要求消防用水总量按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包括消火栓给水系统和与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同时开放的其它灭火设备)的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当建筑物内设有数种消防用水灭火设备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计算,一般可根据建筑物内可能同时开启的下列数种灭火设备的情况确定:
一、消火栓系统加上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按第7.2.3条的规定计算)。
二、消火栓给水系统加上水幕消防设备或泡沫灭火设备。
三、消火栓给水系统加上水幕消防设备、泡沫灭火设备。
四、消火栓给水系统加上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水幕消防设备或泡沫灭火设备。
五、消火栓给水系统加上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水幕消防设备、泡沫灭火设备。
如果遇到上述三、四、五三种组合情况时,而几种灭火设备又确实需要同时开启进行灭火时,则应按其用水量之和计算。例如:高层建筑的剧院舞台口设有水幕设备和营业厅内的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再加上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需要同时开启进行灭火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按其三者之和计算;如不需同时开启时,可按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或水幕设备的用水量较大者计算。又如某高级旅馆,其楼内设有消火栓给水系统,在敞开电梯厅的开口部位设有水幕设备,在自备发电机房的贮油间内设有泡沫灭火设备,如只需同时开启两种灭火设备进行灭火,则按其中两者较大的计算,等等。
7.2.2 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内容。
高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是根据火场用水量统计资料、消防的供水能力和保证高层建筑的基本安全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
一、不同用途的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与燃烧物数量及其基本特性、建筑物的可燃烧面积、空间大小、火灾蔓延的可能性、室内人员情况以及管理水平等有密切关系。高层住宅,一般有单元式、塔式和通廊式建筑等。单元式住宅的每个单元之间有耐火性能较好的分隔墙进行分隔,火灾在单元之间不易蔓延。每个单元的每层面积较小,一般为200~300m2,可燃物也较少。住户对建筑物内情况比较熟悉,且火源容易控制。因此,单元式住宅较少造成严重火灾,消防用水量可以小些。
塔式住宅每层住户约8~9户,每层面积一般为500~650m2,燃烧面积虽比单元住宅要大,但总的每层面积还是较小的。普通塔式住宅具有单元住宅同样的有利条件,因此,两者消防用水量要求相同。
通廊式住宅发生火灾时,火势蔓延危及面要大一些,因为通廊式住宅火灾的高温烟雾可能通过通廊扩大到其它房间。但考虑到一般住宅可燃装修少,走道没有可燃吊顶,有利于控制火势蔓延。因此,其水量与单元式、塔式住宅采用同一数值。而高级住宅常设有空调系统,可燃装修材料、家具、陈设也较多,火灾容易扩大蔓延。因此,应比普通住宅用水量要大。
医院、教学楼、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图书馆,省级以下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其使用功能、室内设备、火灾危险虽然不同,但消防用水量则大体相同,故将这些建筑列为一栏。而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图书馆,中央级和省级的广播电视楼、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楼、商住楼等一类高层建筑,其使用功能、室内设备价值、重要性、火灾危险等较前者复杂些、高档些,消防用水量大些等,故另列-档。
二、高层建筑的高度不同对消防用水量有不同的要求。建筑高度越高火势垂直蔓延的可能性也越大,消防扑救工作也就越困难。目前消防登高车最大工作高度一般为30~48m,国产0023型曲臂登高消防车的最大工作高度为23m。我国消防队较广泛使用解放牌消防车和麻质水带,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时,可以利用解放牌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管网供水,仍可加强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能力。解放牌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的供水高度为:
从计算可知,建筑高度不超过50m时,可获得解放牌消防车(解放牌消防车以及与解放牌消防车供水能力相当的其它消防车,约占我国目前消防供水车辆总数的一半以上)的协助。若建筑高度超过50m时,采用大功率消防车和高强度水带,仍能协助室内管网供水,例如黄河牌、交通牌消防车和耐压强度大的尼纶、绵纶水带,协助室内管网供水可达70~80m。由于大功率消防车目前生产不多,城市消防队配备不普遍,因此,以解放牌消防车作为计算标准,以50m为界限是合适的。
建筑高度超过50m时,由于解放牌消防车已难以协助供水,云梯车也难以从室外供水。高层建筑消防给水试验证明:建筑高度不超过50m时,解放牌消防车还可以协助扑救高层建筑火灾;超过50m的建筑,必须进一步加强内部消防设施。因此,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比不超过50m的供水能力要大。
可见,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消防用水量对不同高度的建筑物区别对待,并以50m作为不同用水量的分界线,是合理的。
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日本对超过45m、法国对超过50m、原苏联对超过十五层的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高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的确定。
1.高层建筑消防用水上限值的确定。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指扑救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火灾蔓延快(例如设有空调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火灾所需要的用水量。根据我国各大中城市最大火灾平均用水量的统计为89L/s,以及我国目前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装备情况,本规范以70L/s作为高层建筑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考虑到以自救为主,有些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需比室外消防用水量适当大些。
2.消防用水量下限值的确定。消防用水量的下限值,系指扑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建筑高度较低(例如虽超过24m但不超过50m)的建筑物火灾所需要的用水量。根据上海、无锡、天津、沈阳、武汉、广州、深圳、南宁、西安等城市火场用水量统计,有成效地扑救较大火灾平均用水量为39.15L/s,扑救较大公共建筑火灾平均用水量为38.7L/s。《建规》对容积在10000~25000m3的建筑物规定为25~35L/s(其中室外为20~25L/s,室内为5~10L/s)。对低标准的高层建筑消防用水量,参照低层民用建筑的下限消防用水量,采用25L/s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下限值。
3.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的分配。高层建筑火灾立足于自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理应满足扑救建筑物火灾的实际需水量。但鉴于目前满足这一要求,尚有一定困难,因此将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分成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既可基本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又有利节约投资。
室外消防用水量,一方面,供消防车从室外管网取水,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管网供水,增补室内的用水量不足。另一方面,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池)取水,供应消防车、曲臂车等的带架水枪用水,控制和扑救建筑物火灾;或用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铺水带接水枪,直接扑救或控制高层建筑较低部分或邻近建筑物的火灾。
室内消防用水量供室内消火栓扑救火灾使用。由于目前缺乏高层建筑系统消防用水量统计资料,下面介绍几起高层火灾消防用水量:上海某百货店顶层(第八层)起火,建筑高度40余米,燃烧面积约200m2,火场使用8支口径19mm的水枪(水压较低),在自动喷水灭火设备(自动喷头开放4个)的配合下,控制和扑灭了火灾,消防用水量约45L/s。北京某饭店老楼第五层发生火灾,燃烧面积约100m2,火场使用6支口径19mm的水枪,扑灭了火灾,用水量约50L/s。北京某公寓(塔式建筑,地上十六层)第六层发生火灾,燃烧面积约60m2,火场使用4支口径13mm的水枪,扑灭了火灾,用水量约12L/s。这几次火灾扑救基本成功,未造成大面积的火灾,其消防用水量约在12~45L/s之间。本规范规定室内消防用水量为10~40L/s,发生大火时,这样的水量可能是不够的。因此,在条件许可时,应采用较大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本条规定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是扑救高层建筑物初中期火灾的用水量,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所必要的最低用水量。
四、消防竖管流量的确定。高层建筑内任何一部位发生火灾,需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同时出水扑救,以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当相邻两根竖管有一根在检修时,另一根应仍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因此,每根竖管应供给一定的消防用水量,本规范表7.2.2作了具体规定: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或等于20L/s的建筑物内,每根竖管的流量不小于两支水枪的用水量(即不小于10L/s);室内消防用水量等于或大于30L/s的建筑物内,不小于3支水枪的用水量(即不小于15L/s)。
五、每支水枪的流量。每支水枪的流量是根据火场实际用水量统计和水力试验资料确定的。消防水力试验得出,口径19mm的水枪,当充实水柱长度为10~13m时,每支水枪的流量为4.6~5.7L/s,每支水枪的平均用水量约为5L/s左右。因此,本规范表7.2.2规定每支水枪的流量不小于5L/s。
在留有余地方面,主要考虑建筑用途有可能变动,如办公楼可能改为仓库,服装工厂、旅馆有可能改为办公楼、科研楼,因此用水量方面应适当留有余地。
7.2.3 对原条文的修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在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85中已有具体规定。
我国对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危险等级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三级。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当设置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系统和雨淋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工作压力和系统设计秒流量等见表12。
水幕系统的用水量为:
1.当水幕仅起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L/s·m。
2.舞台口和孔洞面积超过3m2的开口部位以及防火水幕带的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L/s·m。
按照自动喷水系统的流量和与此相当的喷头开放数,其火灾总控制率分别达到82.79%(轻危险级)、91.89%(中危险级)、97.75%(严重危险级的储存建筑物),见表13。
7.2.4 本条是新增加的。消防卷盘叫法不一,有小口径自救式消火栓、自救水枪、消防水喉、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转轮、急救消火枪等叫法,本条称之为消防卷盘。
消防卷盘由小口径室内消火栓(口径为25mm或32mm)、输水胶管(内径19mm)、小口径开关水枪(喷嘴口径为6.8mm或9mm)和转盘配套组成,长度20~40mm的胶管卷绕在由摇臂支撑并可旋转的转盘上,胶管一头与小口径消火栓连接,另一头连接小口径水枪,整套消防卷盘与普通消火栓共放在组合型消防箱内或单独放置在专用消防箱内。
消防卷盘属于室内消防装置,适用于扑救碳水化合物引起的初起火灾。它构造简单、价格便宜、操作方便,未经专门训练的非专业消防人员也能使用,是消火栓给水系统中一种重要的辅助灭火设备,在近年来兴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已有应用,并受到欢迎。本规范推荐在有服务人员的高层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商业楼、展览楼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采用。
消防卷盘与消防给水系统连接,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连接。由于用水量较少,消防队不使用这种设备进行灭火,只供本单位职工使用,因此在计算消防用水量时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对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说明如下: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有环状和枝状两种。环状管网,管道纵横相互连通,局部管段检修或发生故障,仍能保证供水,可靠性好。枝状管网管道布置成树枝状,局部管段检修或发生故障,影响下游管道范围的供水。为保证火场供水要求,高层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如图12所示。
为确保环状给水管道的水源,规范规定从市政给水管网接至高层建筑室外给水管道的进水管数量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以提高供水安全度,其选择顺序如下:
1.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分别由两个水厂供水。
2.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在高层建筑的对向两侧,均由一个水厂供水。
3.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在高层建筑的同向两侧,均由一个水厂供水。
4.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在高层建筑的同向一侧,均由一个水厂供水。
5.一条市政给水管道,允许设两条或两条以上进水管。
6.一条市政给水管道,只允许设一条进水管。
二、当进水管数量不少于两条,而其中一条检修或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即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的用水总量。保证措施为:
1.合理确定进水管管径。进水管管径应按下式计算:
2.在环网的相应管段上设置必要的阀门,以控制水源和保证管网中某一管级维修或发生故障时,其余管段仍能通水并正常工作。
规范条文中的环状,首先应考虑室外消防给水管道与市政给水管道共同构成环状,环状平面形状不拘,矩形、方形、三角形、多边形均可。
7.3.2 本条是原条文的改写。高层民用建筑设置消防水池的条件,说明如下:
消防水池是用以贮存和供给消防用水的构筑物,在其它措施不能保证供给用量的情况时,都需设置消防水池来确保消防用水量。
一、市政给水管道(不论其为环状或枝状)、进水管(不论其数量为多条或一条)或天然水源(不论其为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时,如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管径偏小,水压偏低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天然水源水量偏少,水位偏低或在枯水期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管网或只有-条进水管,由于管道检修或发生故障,引起火场供水中断,影响扑救,这已为火场供水实际所证明,但考虑到条件所限,对二类建筑的住宅放宽了要求。
7.3.3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消防水池的功能有储水和吸水两个方面,储水指储存消防用水供扑救火灾用,吸水指便于消防水泵从池中取水,其中贮水是主功能。
消防水池的储水功能靠水池容积来保证,容积分总容积、有效容积和无效容积。有效容积指该部分储存的消防用水能被消防水泵取用并用于扑灭火灾,它不包括水池在溢流管以上被空气占有的容积,也不包括水池下部无法被取用的那部分容积,更不包括被柱、隔墙所占用的容积。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消防流量与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计算,而与消防水池位置无关。
火灾延续时间,指消防车到火场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基本被扑灭止的时间。一般是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统计资料,并考虑国民经济水平、消防能力、可燃物多少及建筑物的性质用途等综合因素确定的。我国还没有高层民用建筑火灾延续时间的统计资料。从已发生的高层建筑火灾来看,有的时间不长,有的延续时间较长,如东北某大厦火灾延续时间为2h,某旅社火灾延续时间达7h,某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为9h等。北京市对1950~1957年8年中2353次一般火灾的延续时间作过统计,见表14。
参考一般火灾延续时间,从既能基本满足高层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需要,又利于节约投资出发,本条规定高级旅馆,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一、二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的火灾延续时间采用3.00h;其它高层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按2.00h计算。当上述建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火灾延续时间可按1.00h计算,因为1.00h后未能将火扑灭,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将被大火烧坏,不能再用或者灭火效果大减。
二、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根据室外给水管网能否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来确定。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只需保证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除所存室内消防用水量外,还需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不足部分;当室外给水管网完全不能供室外消防用水量,则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为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总量除去连续补充的水量。
三、消防水池内的水一经动用,应尽快补充,以供在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第二次火灾时使用,本条参考《建规》的要求,规定补水时间不超过48h。
为保证在清洗或检修消防水池时仍能供应消防用水,故要求总有效容积超过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以便一个水池检修时,另一个水池仍能供应消防用水。
每个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为总有效容积的1/2,水池为两个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以保证正常供水。
1.水池间设连通管,连通管上设置控制阀门。
2.消防水泵分别向水池设吸水管。
3.设公用吸水井,消防水泵从公用吸水井取水。
消防水池除设专用水池外,在条件许可时,也可利用游泳池、喷泉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池,但必须满足作消防水池用的全部功能要求;寒冷地区,在冬季不能因防冻而泄空。
7.3.4 新增条文。消防水池储水或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车水泵取用。本条对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作了规定,说明如下:
一、为便于消防车取水灭火,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应满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
二、为使消防车水泵能吸上水,消防水池的水深应保证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三、为便于扑救,也为了消防水池不受建筑物火灾的威胁,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的位置距建筑物,一般不宜小于5m,最好也不大于40m。但考虑到在区域或集中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设计上这样做有一定困难。因此,本条规定消防水池取水口与被保护建筑物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当消防水池位于建筑物内时,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的距离仍须按规范要求保证,而消防水池与取水口或取水井间用连通管连接,管径应能保证消防流量,取水井有效容积不得小于最大一台(组)水泵3min的出水量。
四、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如在水池上覆土保温,人孔和取水口设双层保温井盖等。
消防水池有独立设置或与其它共用水池,当共用时为保证消防时的消防用水,消防水池内的消防用水在平时不应作为他用,因此,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应采取措施,防止消防用水作为他用。一般可采取下列办法:
1.其它用水的出水管置于共用水池的消防最高水位上。
2.消防用水和其它用水在共用水池隔开,分别设置出水管。
3.其它用水出水管采用虹吸管形式,在消防最高水位处留进气孔。
7.3.5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为节约用地、节省投资,同一时间内只考虑1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均可共用。共用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按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计算确定工程实践证明,高层建筑群可以共用高位消防水箱。当共用高位消防水箱时,要进行水力计算,除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外,而且还要设置在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并采取措施保证其他建筑初期火灾的消防供水。
7.3.6 本条是对原文的修改。对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提出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其中包括室外、室内两部分,室外部分需保证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用水量,以每台解放牌消防车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每台消防车用水量在10~15L/s之间。一台消防车需占用一个消火栓。因此,每个消火栓的供水量按10~15L/s计算。例如,室外消防用水量为30L/s,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按其平均数13L/s计算,则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数量为30÷13=2.3个。即需采用3个消火栓(一般情况下,应设备用消火栓)。
室内部分即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通过消防车水泵接至水泵接合器,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计算,每个水泵接合器占用一台消防车和一个室外消火栓,需供水的水泵接合器数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为便于消防车使用,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均匀布置。如能布置在路边靠高层民用建筑-侧,可避免灭火时消防车碾压水带引起水带爆裂的弊病。
为便于消防车直接从消火栓取水,故消火栓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
消火栓周围应留有消防队员的操作场地,故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00m。同时,为便于使用,规定了消火栓距被保护建筑物,不宜超过40m。
为节约投资,同时也不影响灭火战斗,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以计入建筑物室外需要设置消火栓的总数内。
7.3.7 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室外消火栓种类有地上式、地下式和墙壁式。
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外露于地面之上,结构紧凑、标志明显、便于寻找,使用维修方便,但不利于防冻也影响美观。
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可根据冻土层要求埋设于地下,进行防冻,不影响美观,但不便寻找。
墙壁式室外消火栓安装在外墙。
本规范推荐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在防冻或建筑美观要求时,可采用地下式。墙壁式由于不能保证消火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使用时会影响消防人员的安全和操作,因此在高层民用建筑中使用时,其上方应有防坠落物的措施。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 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于水压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有较大差别,消防给水系统中水体滞留变质对生活、生产给水系统也有不利影响,因此要求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设置。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更直接与消防供水的安全可靠性密切相关,因此要求布置成供水安全可靠性高的环状管网(如图13),以便在管网某段维修或发生故障时,仍能保证火场用水。室内环网有水平环网、垂直环网和立体环网,可根据建筑体型、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布置确定,但必须保证供水干管和每条消防竖管都能做到双向供水。
引入管是从室外给水管网接至建筑物,向建筑供水的管段。向室内环状消防给管道供水的引入管,其数量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引入管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4.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本条对消防竖管的布置、竖管的口径和数量作出了规定。确定消防竖管的直径首先应根据每根竖管最小流量值通过计算确定。
一、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除了着火层的消火栓出水扑救外,其相邻上下两层均应出水堵截,以防火势扩大。因此,一根消防竖管上的上下相邻的消火栓,应能同时接出数支水枪灭火。为保证水枪的用水量,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流量计算。
竖管最小管径的规定是基于利用水泵接合器补充室内消防用水的需要,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波兰规定不小于80mm,日本规定消防队专用竖管不小于150mm,我国规定消防竖管的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
二、考虑到高度在50m以下,每层住户不多和建筑面积不太大的普通塔式住宅,消防竖管往往布置在唯一的公用面积--电梯和楼梯间的小厅处,此时设置两条消防竖管确有困难,容许只设-条竖管。但由于消火栓室内消防用水量和每根消防竖管最小流量仍需保证10L/s,因此只能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来解决。禁止采用难以保证两支水枪同时有效使用的单阀双口消火栓。
三、单元式住宅的每个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且各单元之间的墙采用了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其火灾危险性与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基本一样。因此设置两条消防竖管确有困难,同样允许只设一条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且应保证消火栓的充实水柱到达最远点。
7.4.3 基本保留原条文的内容。
一、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分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两类,两类系统可以有以下几种组合形式:
1.安全独立设置,这种作法较多,可靠性好。
2.消防泵合用,在报警阀后管网分开,实际作法较少。
3.系统(包括消防泵、管网)完全合并。不太好,不宜采用。
二、由于两种消防给水系统的作用时间不同(室内消火栓使用延续时间为3h,自动喷水灭火装置为1h);压力要求不同(室内消火栓压力一般在200kPa,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处工作压力一般为100kPa、最不利点处允许降至50kPa);水质要求不同(消火栓系统对水质要求不甚严格,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于喷头孔较小,容易堵塞,要求水质较好),因此推荐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独立设置。独立设置还可防止消火栓用水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或因消火栓漏水而引起的误报警。如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消防泵房和消防泵时,为防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用水相互影响,需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和消火栓给水系统管网分开设置。若分开设置有困难时,至少应将自动喷水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的管网与消火栓给水管网分闸设置,即报警阀前不得设置消火栓。
7.4.4 为使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在任何情况下都保证火场用水,应用阀门将室内环状管网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要求高层主体建筑检修管道或检修阀门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条(当竖管为4条及4条以上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条),如图14所示。
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性质和多层建筑相似,阀门的布置按《建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室内消防管道上的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当管段或阀门检修时,可以关闭相应的阀门。为防止检修后忘开阀门,要求阀门设有明显的启闭标志(例如采用明杆阀门),以便检查,及时开启阀门,保证管网水流畅通。
7.4.5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本条对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数量、布置、型式等作出了规定。
一、水泵接合器的主要用途,是当室内消防水泵发生故障或遇大火室内消防用水不足时,供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通过水泵接合器将水送到室内消防给水管网,供灭火使用。因此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应分别设水泵接合器。
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根据本规范第7.2.1条、第7.2.2条和第7.2.4条规定的室内消防用水量确定。因为一个水泵接合器由一台消防车供水,则消防车的流量即为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故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为10~15L/s。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给水一般采用竖向分区给水方式,分区时各分区消防给水管网各自独立,因此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每个分区均需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只有采用串联给水方式时,上区用水从下区水箱抽水供给,可仅在下区设水泵接合器,供全楼使用。水泵接合器应与室内环网连接,连接应尽量远离固定消防水泵出水管与室内管网的接点。
三、水泵接合器由消防水泵从室外消火栓通过它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送水,其设置位置应考虑,连接消防车水泵的方便,即设置水泵接合器的地点:
1.设在室外。
2.便于消防车使用。
3.不妨碍交通。
4.与建筑物外墙应有一定距离,目前规定离水源(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不宜过远。
5.水泵接合器间距要考虑停放消防车的位置和消防车转弯半径的需要。
四、水泵接合器的种类有地上式、地下式和墙壁式三种,地上式栓身与接口高出地面,目标显著,使用方便,规范推荐采用。地下式安装在路面下,不占地方,特别适用于寒冷地区和有美观要求的地点。墙壁式安装在建筑物墙根处,墙面上只露两个接口的装饰标牌。各种类型的水泵接合器,其外型不应与消火栓相同,以免误用,而影响火灾的及时扑救。地下式水泵接合器的井盖与消火栓井盖亦应有所区别。特别要注意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不致由于建筑物上部掉东西而影响供水和人员安全。
水泵接合器的附件有止回阀、安全阀、闸阀的泄水阀等。止回阀用于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压力过高,保障系统的安全。水泵接合器在工作时与室内消防给水管网沟通,因此,其工作压力应能满足室内消防给水管网的分区压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