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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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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

7.6.7.6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7.1条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8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7.6.8.1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7.6.8.2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7.6.8.3 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7.6.8.4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7.6.8.5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7.6.9 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2 自然排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3 机械防烟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8.3.6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7.1 防烟楼梯间为40Pa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30Pa

8.3.8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8.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8.4 机械排烟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8.4.1.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1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8.4.2.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8.4.2.3 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8.4.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的规定。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4.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4.6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8.4.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8.4.8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8.4.9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4.10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8.4.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4.12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8.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8.5.4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8.5.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8.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5.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8.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OO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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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灯具

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OO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4 应急广播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9.4.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9.5.2.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9.5.2.2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9.5.2.3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9.5.2.4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参加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蒋永琨 吴礼龙 李贵文 孙东远 姜文源 潘渊清 房家声 贺新年 黄天德 马玉杰 饶文德 纪祥安 黄德祥 李春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消防局会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科研所共同修订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有九章和两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部消防局(邮编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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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1条的部分修改。本条主要是讲制定、修订本规范的目的。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其它各项事业的兴旺发达,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因而促进了高层建筑的发展。根据调查,截至1991年底止,全国已经建成的高层建筑共有13000余幢,其中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近70幢,可以预料,在今后将会建造更多的高层建筑。

原规范从1982年颁布以来,对各种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在10年多的时间中,我国高层建筑发展十分迅速,防火设计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国外也有不少新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同时有不少教训值得认真吸取。国内外许多高层建筑火灾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如果在高层建筑设计中,对防火设计缺乏考虑或考虑不周密,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有的还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影响。1980年,美国27层的米高饭店火灾,烧死84人,烧伤679人。1988年元旦,泰国曼谷第一酒店发生火灾,大火延烧了3h,熊熊烈火吞噬了整个大楼内的可燃装修、家具、陈设等物,经济损失十分惨重,烧死13人,烧伤81人。

我国有不少城市建造的高层建筑,由于防火设计考虑不周,存在许多潜在隐患,大火时有发生。1985419,哈尔滨市天鹅饭店第十一层楼发生火灾,烧毁6间客房,烧坏12间,走道吊灯大部分被烧毁,家具、陈设也被大火吞噬,死亡10人,受伤7人,经济损失25万余元;1990110,新疆奎屯市商贸大厦发生火灾,大火延烧了6h,全大楼的百货商品化为灰烬,经济损失达700万元;1991528,大连市的大连饭店,因其走廊聚氨泡沫板被灯泡表面高温烤着起火,烧死5人(其中1名为外宾),烧伤19人(其中外宾3人),烧毁建筑面积为2200m2,经济损失62万余元;1992321,沈阳市21层(高80m)的金三角大厦起火,烧毁各种灯具和装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约43万余元。

由此可见,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设汁的多年实践,以及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适时修改完善原规范内容,并在高层建筑设计中贯彻这些防火要求,对于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及时的。

1.0.2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2条部分内容的修改。本条主要是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针对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一、火势蔓延快。高层建筑的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风道、电缆井、排气道等竖向井道,如果防火分隔或防火处理不好,发生火灾时好像一座座高耸的烟囱,成为火势迅速蔓延的途径。尤其是高级旅馆、综合楼以及重要的图书楼、档案楼、办公楼、科研楼等高层建筑,一般室内可燃物较多,有的高层建筑还有可燃物品库房,一旦起火,燃烧猛烈,容易蔓延。据测定,在火灾初起阶段,因空气对流,在水平方向造成的烟气扩散速度为0.3m/s,在火灾燃烧猛烈阶段,由于高温状态下的热对流而造成的水平方向烟气扩散速度为0.53m/s;烟气沿楼梯间或其它竖向管井扩散速度为34m/s。如一座高度为100m的高层建筑,在无阻挡的情况下,半分钟左右,烟气就能顺竖向管井扩散到顶层。例如,韩国汉城22层的"大然阁"旅馆,二楼咖啡间的液化石油气瓶爆炸起火,烟火很快蔓延到整个咖啡间和休息厅,并相继通过楼梯和其它竖向管井迅速向上蔓延,顷刻之间全楼变成-"火塔"。大火烧了约9h,烧死163人,烧伤60人,烧毁大楼内全部家具、装修等,造成了严重损失。助长火势蔓延的因素较多,其中风对高层建筑火灾就有较大的影响。因为风速是随着建筑物的高度增加而相应加大的。据测定,在建筑物10m高的风速为5m/s时,在30m高处的风速为8.7m/s,在60m高处的风速为12.3m/s,在90m高处的风速为15.0m/s。由于风速增大,势必会加速火势的蔓延扩大。

二、疏散困难。高层建筑的特点:一是层数多,垂直距离长,疏散到地面或其它安全场所的时间也会长些;二是人员集中;三是发生火灾时由于各种竖井拔气力大,火势和烟雾向上蔓延快,增加了疏散的困难。有些城市从国外购置了为数很有限的登高消防车,而大多数建有高层建筑的城市尚无登高消防车;即使有,高度也不高,不能满足高层建筑安全疏散和扑救的需要。普通电梯在火灾时由于切断电源等原因往往停止运转,因此,多数高层建筑安全疏散主要是靠楼梯,而楼梯间内一旦窜入烟气,就会严重影响疏散。这些,都是高层建筑的不利条件。

三、扑救难度大。高层建筑高达几十米,甚至超过二三百米,发生火灾时从室外进行扑救相当困难,一般要立足于自救,即主要靠室内消防设施。但由于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条件所限,高层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还不可能很完善,尤其是二类高层建筑仍以消火栓系统扑救为主,因此,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往往遇到较大困难。例如:热辐射强,烟雾浓,火势向上蔓延的速度快和途径多,消防人员难以堵截火势蔓延;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缺乏实战经验,指挥水平不同;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技术经济水平,按一般的火灾规模考虑的,当形成大面积火灾时,其消防用水量显然不足,需要利用消防车向高楼供水,建筑物内如果没有安装消防电梯,消防队员因攀登高楼体力不够,不能及时到达起火层进行扑救,消防器材也不能随时补充,均会影响扑救。

四、火险隐患多。一些高层综合性的建筑,功能复杂,可燃物多,消防安全管理不严,火险隐患多。如有的建筑设有商业营业厅,可燃物仓库,人员密集的礼堂、餐厅等;有的办公建筑,出租给十几家或几十家单位使用,安全管理不统一,潜在火险隐患多,一旦起火,容易造成大面积火灾。火灾实例证明,这类建筑发生火灾,火势蔓延更快,扑救疏散更为困难,容易造成更大的损失。

1.0.3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3条部分内容的修改。

一、本条规定删除了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规定。原规范自1982年公布之前,国内建造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为数甚少(一幢是广州的白云宾馆,另一幢是正在施工中的南京金陵饭店),缺乏这方面的实际防火设计经验。从1985年以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逐渐增多,截至1991年底止,全国已经建成和正在施工的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已在70幢以上。现举例如表1

二、本条删除了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限制,其依据是:

1.国内已经建成或正在施工的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包括国外设计的工程),在防火设计上,除了符合新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外,没有更高的措施。

2.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实际防火设计经验,如表1中列出的高层建筑都分别作了较深入的了解,将其合理部分、行之有效的内容吸收到本规范中来。

3.日本、美国、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防火规范没有封顶,我们认为是符合实际需要,是合理的。

4.吸收了国外有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美国的希尔顿大厦,高443m109层;世界贸易中心,高442.8m110层;日本的阳光大厦高240m60层;香港的中银大厦高370m75层)防火设计的合理内容。

三、将电信、广播、邮政、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和科研楼等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理由是:

1.据调查,电信、广播、邮政、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和科研楼等这一类高层建筑,虽然其内部设备与其它民用建筑有所不同,但在防火设计要求方面相同的比较多,如总图布置、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通风空气调节以及防、排烟和消防用电等防火设计要求上大体相同,对某些要求不同的部分。在本规范中则区别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2.上述高层建筑内虽然不少设备比较精密,价值高,但大多属于一般火灾危险性,与其它民用建筑基本相同。为确保重点部位和设备的安全,在防火设计要求上要严一些,在本规范中则区别对待。

四、本条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的起始高度或层数是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的:

1.登高消防器材。我国目前不少城市尚无登高消防车,只有部分城市配备了登高消防车。从火灾扑救实践来看,登高消防车扑救24m左右高度以下的建筑火灾最为有效,再高一些的建筑就不能满足需要了。

2.消防车供水能力。目前一些大城市的消防装备虽然有所改善,从国外购进了登高消防车,但为数有限,而大多数城市消防装备特别是扑救高层建筑的消防装备没有多大改善。大多数的通用消防车在最不利情况下直接吸水扑救火灾的最大高度约为24m左右。

3.住宅建筑定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原因,除了考虑上述因素以外,还考虑它占的数量,约占全部高层建筑的40%50%,不论是塔式或板式高层住宅,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离,火灾发生时蔓延扩大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做了区别对待。

4.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

5.参考了国外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

国外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不尽相同,这主要是根据本国的经济条件和消防装备等情况来确定的。

中、美、日等几个国家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如表2

1.0.4 本规范不适用范围的说明:

1.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这是因为这类建筑空间大,容纳人数多,防火要求不同,故本规范未包括在内。

2.附建和单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的设计及其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设计规范》(GBJ 8879)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 98-87)进行设计,本规范未包括在内是适当的。

3.高层工业建筑(指高层厂房和库房),新修订的《建筑设汁防火规范》已补充了高层工业建筑防火设计的内容,在设计中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执行。

1.0.5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高层建筑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目前,我国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数量还不多,在防火措施方面缺乏实践经验。尽管本规范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设计防火经验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对高层建筑防火应采取的措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经验,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需要对消防给水、安全疏散和消防的装备水平等进行专题研究,提出适当的防火措施。因此,为了保证高层建筑设计的防火安全,加强宏观控制,本条规定,凡是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在建筑设计中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要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本条所称"特殊的防火措施"是指设计中采取了本规范未作规定的或突破了本规范规定的防火措施。

2 术语

2.0.1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附属建筑,一律按高层建筑对待,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系指高层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2.0.3 耐火极限。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系指对一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以小时计。

一、标准升温。试验时炉内温度的上升随时间而变化,如图1及表3

"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图"中,表示时间、温度相互关系的代表数值列于"随时间而变化的升温表"

试验中实测的时间一平均温度曲线下的面积与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下的面积的允许误差:

1.在开始试验的10min10min以内为±15%

2.开始试验10min以上至30min范围内为±10%;试验进行到30min以后为±5%

3.当试验进行到10min以后的任何时间内,任何一个测温点的炉内温度与相应时间的标准温度之差不应大于±100

二、压力条件。试验开始10min以后,炉内应保持正压,即按规定的布点(测试点),测得炉内压力应高于室内气压1.0±0.5mm水柱。

三、判定构件耐火条件。在通常情况下,试验的持续时间从试件受到火作用时起,直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等任一条件出现,即到了耐火极限。具体判定条件如下:

1.失去支持能力--非承重构件失去支持能力的表现为自身解体或垮塌;梁、楼板等受弯承重构件,挠曲率发生突变,为失去支持能力的情况,当简支钢筋混凝土梁、楼板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跨度总挠度值分别达到试件计算长度的2%3.5%5%时,则表明试件失去支持能力。

2.完整性--楼板、隔墙等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在试验中,当出现穿透裂缝或穿火的孔隙时,表明试件的完整性被破坏。

3.隔火作用--具有防火分隔作用的构件,试验中背火面测点测得的平均温度升到140(不包括背火面的起始温度);或背火面测温点任一测点的温度到达220时,则表明试件失去隔火作用。

2.0.42.0.6

一、本规范一直沿用《建规》对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叫法,即非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一词。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一致,将"非燃烧体"改为"不燃烧体"

二、只要按照GB 5464GB 8625GB 8626规定标准试验材料燃烧性能,均分别适用于本规范中的不燃、难燃和燃烧材料(亦可称可燃材料)及其制作的建筑构件。

三、塑料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可按GB 8624-88的规定原则,确定其燃烧性能级别。

2.0.7 综合楼。

一、民用综合楼种类较多,形式各异,使用功能均在两种及两种以上。

二、综合楼组合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为:若干层作商场,若干层作写字楼层(办公用),若干层作高级公寓;若干层作办公室、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车间、仓库;若干层作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办公室,等等。

2.0.8 商住楼。商住楼目前发展较快,如广东深圳特区在临街的高层建筑中,有不少为商住楼;其它沿海、内地城市也较多。

商住楼的形式,一般是下面若干层为商业营业厅,其上面为塔式普通或高级住宅。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网局级电力调度楼,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工作楼,如中南电力调度楼、华北电力调度楼、东北电力调度楼等。

2.0.102.0.11

一、高级旅馆,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火灾危险性较大和没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具有星级条件的旅馆。

二、高级住宅,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如何掌握这些原则呢?一是看装修复杂程度,二是看是否有满铺地毯,三是看家具、陈设高档与否,四是设有空调系统。四者均具备,应视为高级住宅,如北京京广大厦中的公寓、广州的中国大酒店公寓楼等。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对于评定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总的原则是性质重要(有关国防、国计民生的重要科研楼等)、建筑装修标准高(与普通建筑相比,造价相差悬殊),设备、资料贵重(主要指高、精、尖的设备,重要资料主要是指机密性大、价值高的资料)。

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一般来说,可燃物多,火源或电源多,发生火灾后也容易造成损失大、影响大的后果,因此,必须作为重点保护。

2.0.16 挡烟垂壁。

一、此条亦是沿用原规范名词解释内容,实践表明,该解释较正确,是可行的,故保留了此项内容。

二、挡烟垂壁目前国内有厂家在试制,但尚未批量生产和推广应用。

三、国内合资工程或独资工程有采用的,如北京市的长富宫饭店,采用铝丝玻璃作挡烟垂壁。国外,日本的东京、大阪、横滨的高层公共建筑中,有些采用铝丝玻璃、不锈钢薄板等作挡烟垂壁。

四、挡烟垂壁的自动控制,主要指平时固定在吊顶平面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发生火灾时,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就自动下垂,起阻挡烟气作用,为安全疏散创造有利条件。

2 0.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是根据各种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将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两类,其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针对不同高层建筑类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防烟排烟等方面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以达到既保障各种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又能节约投资的目的。

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从消防的角度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高层民用建筑定为一类。这类高层建筑有的同时具备上述几方面的因素,有的则具有较为突出的一二个方面的因素。例如医院病房楼不计高度皆划为一类,这是根据病人行动不便、疏散困难的特点来决定的。

在实践过程中,普遍感到原规范不分面积大小,一律将高度大于24m的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等划分成一类,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城市建造这些高层民用建筑,其建筑高度虽超过24m,但每层建筑面积却不大,加上经济条件所限,就难以行得通。因此,在这次修改中,作了适当的调整。

在原规范中,有些高层民用建筑未予明确,例如:电力调度楼、综合楼、商住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有的高层民用建筑已经制定了行业等级标准,在这次修改中作了补充。已有行业标准的(如广播电视建筑等),参照其标准进行了协调纳入分类中来,以利本规范的统一要求。例如中央级、省级、计划单列市级广播电视楼,网局级、省级、计划单列市级电力调度楼等划为一类,余下的为二类等。

本条使用了"高级旅馆""高级住宅""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楼",中央级、省级、计划单列市级"邮政楼""广播电视楼""防灾指挥调度楼",以及"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名词,主要是与有关规范协调,以利贯彻执行。对本条未列出的高层建筑,可参照本条划分类别的基本标准确定其相应类别。

原条文规定的"每层建筑面积"在执行过程中不明确,为便于理解和执行,将"每层建筑面积"改为"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相应规定值时,该建筑即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3.0.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补充。

对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和各主要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规定。

这次修改仍将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两级。主要是根据原规范十几年的实践和执行情况,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需要和高层民用建筑结构的现实情况,并参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建规》和当前以及将来国内外发展的现实状况确定的。

一、据对北京、上海、大连、广州、南京、成都、福州、厦门、武汉、深圳等市的调查研究,目前已建成和正在设计、施工的高层民用建筑,1980年以前,其主体结构均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或称为三大常规结构体系。高层住宅采用剪力墙结构居多;高层公共建筑则采用框架和剪力墙结构居多;而旅馆(包括宾馆、饭店、酒店等)采用剪力墙结构、框架结构,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三者兼而有之。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建筑功能、高度和层数等要求均在不断提高以及抗震设计的要求,三大常规结构体系难以满足高层建筑发展的更高要求,从而以结构整体性更好、空间受力为特征的简体结构体系为主体结构的高层建筑应运而生,如圆筒体、矩形简体、筒中筒结构,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其特点是比三大常规结构体系性更好,可建高度更高、受力性能更好。

上述几种结构类型,绝大多数仍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主要承重构件均能满足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故将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划分为一、二级,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

二、要求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是抵抗火灾的需要。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案例说明,只要高层建筑主体承重构件耐火能力高,即使着火后其室内装修、物品、陈设、家具等被烧毁,其建筑主体也不致垮塌。表4为高层建筑火灾案例。

从表4所列举的高层建筑火灾案例和其它高层建筑火灾实例都可以说明:只要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的耐火性高,即使其室内装修、物品、陈设、家具等,乃至局部构件被烧损,高层建筑并未倒塌。同时还说明:被烧高层建筑在修复过程中,只要对火烧符严重的承重柱、梁、楼板等承重构件进行修复补强,即可全部修复使用。

三、本条所规定的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结合原规范十多年的实践以及目前已建和在建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是可行的。高层民用建筑目前常用的柱、梁、墙、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均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有的大大的超过了本条所规定的要求,见表5

从表5可以看出,墙、柱、梁的耐火极限均能达到一、二级高层民用建筑的要求,非预应力梁、板尚能满足或接近本规范的要求。预应力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规定的要求,而且差距较大,但这种构件由于省材料,经济效益很大,目前在高层住宅和一些公共高层建筑中广泛采用,考虑到防火安全的需要,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等构件如达不到本规范表3.0.2规定的耐火极限时,必须采取增加主筋(受力筋)的保护层厚度、采取喷涂防火材料或其它防火措施,提高其耐火能力,使其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的耐火极限。事实证明,只要建筑、材料部门和施工部门重视这个问题,加强耐火实验研究工作,使这种构件的耐火极限达到规定要求是不难做到的,甚至可以超过本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范表3.0.2中规定的某些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比原规范的耐火极限有所降低,防火墙降低了1h,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的耐火极限均相应降低了0.5h,其依据如下:

1.经分析,24起高层建筑火灾中,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连续延烧为12h的占起火总数的91%;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连续延烧23h的占5%

2.楼房建筑从耐火要求来说,因为该构件是承重人或物的,是建筑构件最基本的耐火构件,其耐火极限没有降低,能够基本保证安全的条件,故根据高层建筑结构种类的发展,降低些要求是可行的。

3.在既保障消防安全,又满足高层钢结构建筑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对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相应调整。

五、吊顶与其它承重构件有所区别。因为它不是火灾发生时直接危及建筑物的主要构件,所以对吊顶耐火极限要求,主要是考虑在火灾发生时能保证一定的疏散时间。从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看,其吊顶应当比单层或多层建筑的吊顶要求要严些。目前我国已能够生产作吊顶的、耐火性能好的不燃烧材料,如:石膏板、石棉板、岩棉板、硅酸铝板、硅酸钠板、陶瓷复合棉板等。这些不燃烧材料板材配以轻钢龙骨就是不燃烧材料吊顶,在目前兴建的高层民用建筑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是非常可喜的,在今后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施工中应予以大力推广应用。

目前,我国各地仍有一部分已建、新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尤其在公共高层民用建筑)采用木吊顶搁栅、木板吊顶等可燃装修材料,这是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的,-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伤亡事故,应尽量避免采用可燃装修材料作吊顶。由于有些高层建筑近期内难以做到全部使用不燃材料,如必须采用可燃材料时,为了改善和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损失,对木、竹等可燃装修材料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处理的一般方法是在木材等表面涂刷防火涂料或在加工时浸渍防火浸剂,提高其防火耐火能力,以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六、目前我国已研制了许多种防火涂料、浸剂等,有的已经用于工程实际,经历了火灾的考验,证明了其良好的防火效果。

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按照房间隔墙确定的误解,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同等对待。

3.0.3 本条是原规范中的注释,这次改为正式条文。

3.0.4 本条是在原条文基础上修改补充的。

本条对不同类别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其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应采用的耐火等级作了具体规定。

一、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例如:医院病房楼,大型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楼、中央级和省广播电视楼、省级邮政楼和防灾指挥调度楼、高级旅馆、大型的藏书楼等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不仅规模大,而且性质重要、设备贵重、功能复杂,还有风道、空调等竖向管井多,有的还要使用大量的可燃装修材料。防火分隔处理不好,往往成为火灾蔓延的途径;有的住有行动不便的老人、小孩和病人等,紧急疏散十分困难。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容易造成重大损失或伤亡事故。因此,对此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比二类建筑物高一些,故仍规定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考虑到高层主体建筑及与其相连的裙房,在重要性和扑救、疏散难度等方面有所差别,对其耐火要求不应一刀切。但是与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耐火能力也不能太低,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原规范十多年的实践,以及目前的常规做法,故仍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主体相连的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地下室空气流通不像在地上那样可以直接排到室外,发生火灾时,热量不易散失,温度高,烟雾大,疏散和扑救都非常困难。为了有利于防止火灾向地面以上部分和其它部位蔓延,本规范仍规定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是符合我国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发展建设实际情况的,是可行的。

3.0.53.0.6 此两条是原规范的注释,这次改为正式条文。

3.0.7 本条保留了原条文。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内存放可燃物,如:图书馆的书库,棉花、麻、化学纤维及其织物,毛、丝及其织物,如房间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则其梁、楼板、隔墙等组成构件的耐火极限应提高要求。这是因为:

一、根据调查,有些高层民用建筑,例如:商业楼除了营业大厅外,附设有周转用仓库,存放大量的可燃物品,如衣服、棉、毛、麻、丝及其织物,纸张,布匹以及其它日用百货物品。且所存放的可燃物重量一般在200500kg/m2;一些藏书楼、档案楼等,可燃物品重量一般在400600kg/m2。火灾实例说明,这类建筑物或房间发生火灾时,抢救物资和扑救火灾非常困难,而且楼板、梁是直接承受可燃物品和被烧的构件,被烧垮的可能性较大些,同样,其四周隔墙、柱等也是受火烧构件,也容易被火烧坏,从而导致火灾很快蔓延到相邻房间和部位,甚至整个建筑物被烧毁,扩大灾情,所以要求其耐火极限提高0.50h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根据每平方米地板面积的可燃物愈多(即火灾荷载愈多),则燃烧时间就愈长的道理,也需要适当的提高其构件的耐火极限,以满足实际的需要。可燃物多少与时间的关系见表6

从表6可以看出,根据不同可燃物数量的多少,对建筑结构构件分别提出不同耐火极限要求是合理的。但是考虑到这些建筑物房间内的可燃物的数量不是固定的;目前国内又缺乏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故本规范中规定可燃物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隔墙等构件的耐火极限应在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甚础上相应提高0.50h。安装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房间,消防保护能力有提高,对扑灭初起火灾有明显的效果,不容易酿成大火,所以对其组成构件的耐火极限可以不提高。

3.0.8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应采取的相应防火措施作了规定。

玻璃幕墙当受到火烧或受热时,易破碎,甚至造成大面积的破碎事故,造成火势迅速蔓延,酿成大火灾,危害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出现所谓的"引火风道",这是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故本规范对采用玻璃幕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是必要的。表7是国内外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实例。

针对目前国内外高层民用建筑玻璃幕墙的实际做法和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本规范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硅酸铝棉等不燃烧材料,是合理的。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体(如轻质混凝土墙面)时,填充材料也可采用阻燃泡沫塑料等难燃材料。

为了防止火灾在垂直方向上迅速蔓延,故本规范规定:对不设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必须在每层楼板外沿玻璃幕墙内侧设置高度不低于0.80m实体裙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应为不燃烧材料制成,这样做有利于阻止和限制火灾垂直方向蔓延。

我国广州、福州、厦门、重庆、昆明等市的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既无窗间墙也无窗槛墙。这些高层民用建筑的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房间隔墙(水平方向上)之间的缝隙相当大,有的甚至大到1520cm,一旦火灾发生就会成了"引火风道"。为此本规范规定玻璃幕墙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必须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买,阻止火势蔓延。

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因素,对于窗槛墙高度小于0.8m的建筑幕墙的要求不明确,不燃烧体裙墙的表述不准确,故修改。此处防火玻璃裙墙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按墙体构件耐火极限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3.0.9 本条是新增条文。本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公用房间或部位的室内装修材料,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条文。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作出了原则规定,这是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容易蔓延和疏散、扑灭难度大,往往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伤亡事故及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发生火灾时对高层建筑的威胁等因素确定的。如某化肥厂因液化石油气槽车连接管被拉破,大量液化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死伤数十人,在爆炸贮罐70m范围内的一座三层楼房全部震塌,200m外的房屋也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坏,3km外的百货公司的窗玻璃被破坏;又如某市煤气厂液化石油气罐爆炸,大火持续20多个小时,燃烧面积达420000m2(附近苗圃被烧坏,高压线被烧断,造成48个工厂停电26h),经济损失近500万元;北京某化工厂苯酚丙酮车间反应罐爆炸,厂房和设备被炸坏,数千平方米内烈火熊熊,死27人,伤8人。青岛市黄岛油库火灾波及范围数百米,死伤数十人,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等等。为了保障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吸取上述火灾教训,并考虑目前各地高层建筑设置的实际情况,本条提出必须注意合理布置总平面,选择安全地点,特别要避免在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高层民用建筑,以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危害。

4.1.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本条对布置在高层建筑及其裙房中的锅炉及锅炉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对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留了原条文的规定。

一、我国目前生产的快装锅炉,其工作压力一般为0.101.30MPa,其蒸发量为130t/h。如果产品质量差、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爆炸事故,故不宜在高层建筑内安装使用,但考虑目前建筑用地日趋紧张,尤其旧城区改造,脱开高层建筑单独设置锅炉房困难较大,目前国产锅炉本体材料、生产质量与国外不相上下,有差距之处是控制设备,根据《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定》的要求,并参考了国外的一些做法,本条对锅炉房的设置部位作了规定。即如受条件限制,锅炉房不能与高层建筑脱开布置时,允许将其布置在高层建筑内,但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对于常压类型热水锅炉设置问题,通过大量的调查,热水锅炉的危险性远比蒸汽锅炉低。目前作为一些双回程的热水锅炉(即锅炉为常压高温水,热交换器为承压设备),可以适当放宽该机房的设置位置,即设在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同时,对所用燃料及机房的防火要求作了规定。

对于负压类型的锅炉--如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有别于蒸汽锅炉,它在制冷、供热以及提供卫生热水三种工况运行时,机组本身处于真空负压状态,所以是相对安全可靠的,可设于建筑物内。但考虑到溴化锂直燃机组用油用气,机房一旦失火,扑救难度较大等问题,对溴化锂直燃机组在高层建筑内的位置和机房的防火要求作出了规定。

对于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屋顶问题,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对常(负)压燃气锅炉房实际运行情况的考察,在燃料供给等有相应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可设置在屋顶,但锅炉房的门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大于6.0m

另外,锅炉房的设置还须符合本条相应条款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二、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裂后,高温的变压器油流到哪里就会烧到哪里,致使火势蔓延。如某水电站的变压器爆炸,将厂房炸坏,油火顺过道、管沟、电缆架蔓延,从一楼烧到地下室,又从地下室烧到二楼主控制室,将控制室全部烧毁,造成重大损失。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也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故规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对干式或不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本条未作限制。

三、由于受到规划要求、用地紧张、基建投资等条件的限制,如必须将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等布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采取符合本条要求的防火措施。

4.1.3 本条文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据调查,柴油发电机房与常(负)压锅炉房在燃料防火安全方面有类似之处,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但不应低于地下二层,且应满足本条的有关规定。

卤代烷对环境有较大影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动灭火系统的选用作了适当修改。

由于城市用地日趋紧张,自备柴油发电机房离开高层建筑单独修建比较困难,同时考虑柴油燃点较低,发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在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时,也可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装置。

4.1.4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火灾的扑救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烧的部位。故本条对消防控制室位置、防火分离和安全出口作了规定。

我国目前已建成的高层建筑中,不少建筑都没有消防控制室,但也有的把消防控制室设于地下层交通极不方便的部位,这样一旦发生大的火灾,在消防控制室坚持工作的人员就很难撤出大楼。故本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保留原条文。据调查,有些已建成的高层民用建筑内附设有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有的设在接近首层或低层部位,有的设在顶层(如上海某百货公司顶层就设有一个能容纳千人的礼堂兼电影厅,广州某大厦顶层设有能容纳二三百人的餐厅等)。一旦建筑物内发生火灾,将给安全疏散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规定上述人员密集的厅、室最好设在首层或二、三层,这样就能比较经济、方便地在局部增设疏散楼梯,使大量人流能在短时间内安全疏散。如果设在其它层,必须采取本条规定的4条防火措施。

4.1.5A 本条是新增条文。

一、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相应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三、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安全疏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了这些场所的人数计算指标。美国NFPA101《生命安全规范》对这类场所人员密度指标的规定:无固定座位及较少集中使用的集会场所,如礼堂、礼拜堂、舞池、舞厅等1.54/m2,会议室、餐厅、宴会厅、展览室、健身房或休息室为0.71/m2,人员密度指标是按该场所净面积计算确定的。

四、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厅、室的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五、"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对此类场所没有规定采用防火墙,而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场所隔开,是考虑到这类场所一般是后改建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难度,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又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故做本条规定。这类场所内的各房间之间隔墙的防火要求在本规范中已有相应规定,本条不再做规定。

六、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烟气而窒息死亡的。因此,对这类场所做出了防排烟要求。

七、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为此,特做本条规定。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这些疏散指示标志适用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大空间场所,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4.1.5B 本条是新增条文。

一、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甲、乙类物品的商品不应布置(包括经营和储存)在半地下或地下各层的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二、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三、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20000m2,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

四、关于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见4.1.5A条的说明。

4.1.6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据调查,一些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在高层建筑的四层以上,由于儿童缺乏逃生自救能力,火灾时无法迅速疏散,容易造成伤亡事故。为此,做出相应规定。

4.1.7 对原条文的部分修改。

一、据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的实践经验,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要迅速靠近起火建筑,消防人员要尽快到达着火层(火场),一般是通过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起火层,开展对该层及其上、下层的扑救作业。

登高消防车功能试验证明,高度在5m、进深在4m的附属建筑,不会影响扑救作业,故本条对其未加限制。

二、国内外不少火灾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了本条规定的必要性。1991528,大连饭店(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云梯车救出无法逃生的人员;1993513,南昌万寿宫商城(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云梯车发挥了很大作用,在这座建筑倒塌之前6min,云梯车把楼内所有人员疏散完毕;1979729,肯尼亚内罗毕市市中心一座17层的办公楼发生火灾,由于该大楼平面布置较为合理,为使用登高消防车创造了条件,减少了火灾损失;1970723,美国新奥尔良市路易斯安纳旅馆发生火灾,19731128,日本熊本县太洋百货商店大火,1985419,我国哈尔滨市天鹅饭店火灾,都是由于平面布置比较合理,登高消防车能够靠近高层主体建筑,而救出了不少火场被困人员。反之,198414,韩国釜山市一家旅馆发生火灾,由于大楼总平面不合理,周围都有裙房,街道又狭窄,交通拥挤,尽管消防队出动数十辆各种消防车,也无法靠近火场,只能进入狭窄的街道和旅馆大楼背面,进行人员抢救和灭火行动。云梯车虽说能伸至楼顶,但没有适当位置供它停靠,消防队员只得从楼顶放下救生绳和绳梯,让直升飞机发挥营救人员的作用。

三、由1/3周边改为1/4周边的理由是:

目前有些高层建筑、特别是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平面布置为方形,还有些高层办公楼、旅馆等也是这样的平面布置,因此,根据基本满足扑救需要,也照顾到这些实际情况,故改为1/4周边不应布置相连的大裙房。

无论是建筑物底部留一长边或1/4周边长度,其目的要使登高消防车能展开工作,所以在布置时要考虑这一基本要求。

4.1.8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不少建筑物在地下室或其它层设有汽车停车库,如深圳国贸中心、北京长城饭店、西苑饭店等,均在地下层设有汽车库。为了节约用地和方便管理使用,与高层民用建筑结合在一起修建的停车库将会逐渐增加。

根据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对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作了防火规定:

一、为了使停车库火灾限制在一定范围,一旦发生火灾,不致威胁到高层其它部位的安全,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二、汽车库的出口应与建筑物的其它出口分开布置,以避免发生火灾时造成混乱,影响疏散和扑救。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库,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已作修改,修改为现名称,故改其一致。

4.1.9 液化石油气是一种容易燃烧爆炸的可燃气体,其爆炸下限约2%以下,比重为空气的1.52倍,火灾危险性大。它通常以液态方式贮存在受压容器内,当容器、管道、阀门等设备破损而泄漏时,将迅速气化,遇到明火就会燃烧爆炸。如某厂家属宿舍一住户的液化石油气灶具阀门未关,液化气外漏,点火时发生爆炸,数人伤亡,建筑起火;某住户的液化石油气瓶角阀破坏,发生火灾,烧毁了一个单元房屋,并烧伤一人;上海某住宅火灾,抢出来的液化气瓶因未注意及时关闭阀门,跑出的液化气遇明火发生爆炸,死伤几十人。

在国外,高层建筑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也有不少惨痛的教训。如韩国的大然阁饭店因二楼咖啡馆液化石油气瓶爆炸,将21层的大楼全部烧毁,死亡164人、伤60人;巴西圣保罗市31层的安得拉斯大楼火灾,由于液化石油气助长火势,火焰窜出窗口十几米,楼内装修全部烧毁,死伤340多人。

鉴于液化石油气火灾的危险性大和高层建筑运输不便,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液化气漏入电梯井,容易发生严重爆炸事故等因素,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故本条规定凡使用可燃气体的高层民用建筑,在设计时,必须考虑设置管道煤气或管道液化石油气。其具体设计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灶、开水器等燃气或其它一些可燃气体用具,当设备管道损坏或操作有误时,往往漏出大量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浓度时,遇到明火就会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开水器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如某饭店15楼和某办公楼煤气开水器,因管理人员操作不慎,点火时产生燃爆,把本大楼的一些窗户玻璃震碎。故作本条规定。

4.1.10 在没有管道煤气的高层宾馆、饭店等,若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其储罐设置的位置又无法满足本规范4.2.5条所规定的防火间距,在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后,也可直埋于高层主体建筑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附近。其防火间距可以减少或不限。本条中所说的"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4.00m范围是指储罐两端和上、下部各4.00m范围,见图2

4.1.11 本条为新增条文。据调查,目前全国470余个城市,约有1/3左右的城市使用可燃气体作为燃料,其中有一些是瓶装液化石油气。当其使用于高层建筑时,必须采用集中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而后利用管道将燃气送至楼内。

一、我国近几年来,有不少城市如广东省的广州、深圳、佛山、中山等市,浙江省的杭州、宁波、温州等市,江苏省的无锡、常州、南通、苏州等市,有不少宾馆、饭店、综合建筑等,设有液化石油气气化间,其容量少则10瓶以上,多则三四十瓶(50kg/瓶)。

二、过去几年,国家虽没有对液化石油气气化间在防火要求上作出规定,但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参考了国外有关规定或安全资料,作了大量工作,在防火上积累了一些有益的安全做法,值得借鉴。

三、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资料、规定的基础上,本条作了以下规定:

1.为了安全,并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取得一致,规定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可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的裙房贴邻建造,但不能与高层建筑主体贴邻建造。

2.总储量超过1.00m3且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一定要独立建造,且与高层主体建筑和直接相连的裙房保持10m以上的防火间距。

3.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这与高层主体建筑和高层主体建筑直接相连的裙房的耐火等级相吻合。

4.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应在总进、出气管上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为了迅速而有效地扑灭液化石油气火灾,在气化间内必须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如12111301C02等灭火系统。

6.液化石油气如接头、阀门密封不严,容易漏气,达到爆炸浓度,遇火源或高温作用,容易发生爆炸起火,因此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7.为了防止因电气火花而引起的液化石油气火灾爆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安装在气化间的灯具、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爆型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采用耐火电线。

8.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一旦漏气,容易积聚达到爆炸浓度,发生爆炸,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故作此规定。

9.为了稀散可燃气体,使之不能达到爆炸浓度,气化间应根据条件,采取人工或自然通风措施。

4.1.12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防止储油间内油箱火灾,有效切断燃料供给,控制油品流散和油气扩散,本条对燃料供给管道及储油间内油箱的防火措施作出了规定。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在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已有明确要求,应按其规定执行。

4.2 防火间距

4.2.1 基本保留了原条文。本条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是综合考虑满足消防扑救需要和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以及节约用地等几个因素,并参照已建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现状确定的。

一、满足消防扑救需要。扑救高层建筑火灾需要使用消防水罐车、曲臂车、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消防车辆停靠、通行、操作,结合火灾实践经验,满足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本条规定高层主体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与其它三、四级的低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火势蔓延威胁大,故防火间距较一、二级建筑相应提高为11m14m

二、防止火势蔓延。造成火势蔓延,主要有"飞火"(与风力有关)、"热辐射""热对流"等几个因素。火灾实例证明,在大风的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数百米,甚至更远些。显然,如按这个因素确定防火间距,势必与节约用地精神不符。至于"热对流",对相邻建筑蔓延威胁比"热辐射"要小些,因为热气流喷出门窗洞口后就向上升腾,对相邻建筑的影响比"热辐射"小,所以考虑这个因素的实际意义不大。由此可见,考虑防火间距的因素主要是"热辐射"强度。

影响热辐射强度的因素较多。诸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时间的长短、建筑的长度和高度、气象条件等。但国内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科学试验数据,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都没有把影响"热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早晚、火灾持续时间)考虑进去,因而计算出来的数据往往偏大,在实际中难于行得通。因此,对热辐射也只能是结合一些火灾实例,视其对传播火灾的作用予以粗略考虑。

三、节约用地。从某种意义上讲,修建高层建筑是要达到多占空间少占地的目的,解决城市用地紧张问题。据调查,北京、上海、广州等-些城市兴建高层建筑是结合城市改造进行的,一般都是拆迁旧房原地建起新高层建筑,用地比较紧张,本条规定的防火间距考虑了这个因素。

据调查,有不少高层民用建筑底层周围,常常布置一些附属建筑,如附设商店、邮电、营业厅、餐厅、休息厅以及办公、修理服务用房等。这些附属建筑和高层主体建筑不区别对待,一律要求13m防火间距不利于节约用地,也是不现实的,故引用了《建规》的规定,其防火间距分别是679m

四、防火间距现状。据调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呼和浩特、乌鲁木齐、长沙、南京、沈阳、哈尔滨、厦门、福州等市兴建的各种高层建筑,其实际间距,长边方向一般为2030m,最大的达4050m;短边方向一般在1215m之间。上海、广州一些老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距离一般为1012m左右,个别的也有35m的。可见本条规定与现状大体相符。

现举一个火灾案例,供设计者参考。1972224,巴西圣保罗市安德拉斯大楼发生火灾。下午4时,发现起火,426分,消防队员到达时火焰正席卷大楼正面,向屋顶延伸。火焰达40m宽、100m高,伸向街道至少有15m远。强烈的热辐射和外伸的火舌,使街对面30m远处的两幢公寓楼被卷入,受到严重损害。

4.2.24.2.4 这三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这三条明确了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要求。

4.2.5 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对储量在本条规定范围内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作了规定。

据调查,有些高层建筑的锅炉房,使用燃油(原油、柴油等)锅炉,并根据锅炉燃料每日的用量、来源的远近和运输条件等情况,设置燃料储罐,一般容量为几十至几百立方米。如广州某宾馆的燃料储罐总储量为200m3,距高层主体建筑在100m以上。

另外,有些科研楼、医院、通讯楼和多功能的高层建筑,需用一些化学易燃物品、可燃气体等。

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本条借鉴火灾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参照《建规》有关规定,并根据高层建筑应比低层建筑要求严一些的精神,作了本条防火间距的规定。

4.2.6 液氧储罐如若操作使用不当,极易发生强烈燃烧,危害很大,所以本条对高层医院液氧储罐库房的总容量作了限制,并对设置部位、采取的防火措施也作了规定。

4.2.7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表4.2.7规定的防火间距也是依据第4.2.1条说明中阐明的几个因素和下述情况确定的。

一、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房附近,如丙、丁、戊类的厂房、库房等必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对丙、丁、戊类的厂房、库房,目前设在大、中城市市区的还比较多,需要规定其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本条参照《建规》的有关规定和消防实践以及高层民用建筑的重要性等在表4.2.7中作了具体规定。

二、煤气调压站的防火间距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提出的,但考虑到二类高层建筑与一类高层建筑要有所区别,故前者比后者相应地减少。

三、液化石油气的气化站、混气站的总储量和防火间距是根据多次液化石油气火灾的经验教训提出的。火灾实例说明,液化石油气储罐一旦发生爆炸起火,燃烧快,火势猛烈,危及范围广(一般为4050m,有的达100200m)。本着既保障安全,又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定为3550m,液化石油气瓶库为1525m

从火灾实例看,单罐容积的大小,将直接影响火灾燃烧范围的大小。根据液化石油气的爆炸极限和一般情况下的扩散范围等因素,在规范4.2.7条中规定了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

鉴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后易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在防火间距上要求比二类建筑大些,故在表4.2.7规定中予以区别对待。

煤气调压站(箱)的进口压力,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而修改的,亦可参照上述规范的规定执行。

将原表中高层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柜)、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纳入新增的4.2.8条。

4.2.8 本条为新增条文。由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对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经协调,高层建筑与上述部位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消防车道

4.3.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高层建筑的平面布置和使用功能往往复杂多样,给消防扑救带来一些不利因素。有的底部附建有相连的各种附属建筑,如在设计中对消防车道考虑不周,火灾时消防车无法靠近建筑物,往往延误灭火战机,造成重大损失。如某厂大楼,由于其背面没有设置消防车道,发生火灾时延误了战机,致使大火燃烧了3个多小时,扩大了灾情。为了给消防扑救工作创造方便条件,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并根据各地消防部门的经验,对高层建筑作了在其周围设置环形车道的规定。但不论建筑物规模大小,一律要求环形消防车道会有困难,为此作了放宽。

据调查,高层建筑的长度一般为80150m,但也有少数高层建筑由于使用功能广、面积大,其长度超过200m。这种建筑也会给扑救带来不便。为了便于扑救,故规定了总长度超过220m的建筑,要设置穿越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原条文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和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都要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本次修订对原条文作了调整:对于设有环形车道的高层建筑,可以不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对于无法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仅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要求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如没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发生火灾时不仅影响人员疏散,还会妨碍消防扑救工作,参照《建规》的有关规定,故在本条中作了相应的规定。人行通道也可利用前后穿通的楼梯间。

4.3.2 有些高层建筑由于通风采光或庭院布置、绿化等需要,常常设有面积较大的内院或天井,这种内院或天井一旦发生火灾,如果消防车进不去就难于扑救。

为了便于消防车迅速进入内院或天井,及时控制火势和车辆在天井或内院内有回旋余地,故规定了短边长度超过24m的内院或天井宜加设消防车道的要求。短边24m以上的要求,主要考虑消防车进得去,且易掉头出来。

, g=EN-US style="FONT-SIZE: 14pt; mso-font-kerning: 0pt">8.4.12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8.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8.5.4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8.5.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8.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5.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8.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OO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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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灯具

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OO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4 应急广播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9.4.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9.5.2.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9.5.2.2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9.5.2.3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9.5.2.4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参加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蒋永琨 吴礼龙 李贵文 孙东远 姜文源 潘渊清 房家声 贺新年 黄天德 马玉杰 饶文德 纪祥安 黄德祥 李春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消防局会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科研所共同修订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有九章和两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部消防局(邮编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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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1条的部分修改。本条主要是讲制定、修订本规范的目的。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其它各项事业的兴旺发达,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因而促进了高层建筑的发展。根据调查,截至1991年底止,全国已经建成的高层建筑共有13000余幢,其中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近70幢,可以预料,在今后将会建造更多的高层建筑。

原规范从1982年颁布以来,对各种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在10年多的时间中,我国高层建筑发展十分迅速,防火设计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国外也有不少新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同时有不少教训值得认真吸取。国内外许多高层建筑火灾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如果在高层建筑设计中,对防火设计缺乏考虑或考虑不周密,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有的还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影响。1980年,美国27层的米高饭店火灾,烧死84人,烧伤679人。1988年元旦,泰国曼谷第一酒店发生火灾,大火延烧了3h,熊熊烈火吞噬了整个大楼内的可燃装修、家具、陈设等物,经济损失十分惨重,烧死13人,烧伤81人。

我国有不少城市建造的高层建筑,由于防火设计考虑不周,存在许多潜在隐患,大火时有发生。1985419,哈尔滨市天鹅饭店第十一层楼发生火灾,烧毁6间客房,烧坏12间,走道吊灯大部分被烧毁,家具、陈设也被大火吞噬,死亡10人,受伤7人,经济损失25万余元;1990110,新疆奎屯市商贸大厦发生火灾,大火延烧了6h,全大楼的百货商品化为灰烬,经济损失达700万元;1991528,大连市的大连饭店,因其走廊聚氨泡沫板被灯泡表面高温烤着起火,烧死5人(其中1名为外宾),烧伤19人(其中外宾3人),烧毁建筑面积为2200m2,经济损失62万余元;1992321,沈阳市21层(高80m)的金三角大厦起火,烧毁各种灯具和装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约43万余元。

由此可见,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设汁的多年实践,以及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适时修改完善原规范内容,并在高层建筑设计中贯彻这些防火要求,对于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及时的。

1.0.2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2条部分内容的修改。本条主要是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针对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一、火势蔓延快。高层建筑的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风道、电缆井、排气道等竖向井道,如果防火分隔或防火处理不好,发生火灾时好像一座座高耸的烟囱,成为火势迅速蔓延的途径。尤其是高级旅馆、综合楼以及重要的图书楼、档案楼、办公楼、科研楼等高层建筑,一般室内可燃物较多,有的高层建筑还有可燃物品库房,一旦起火,燃烧猛烈,容易蔓延。据测定,在火灾初起阶段,因空气对流,在水平方向造成的烟气扩散速度为0.3m/s,在火灾燃烧猛烈阶段,由于高温状态下的热对流而造成的水平方向烟气扩散速度为0.53m/s;烟气沿楼梯间或其它竖向管井扩散速度为34m/s。如一座高度为100m的高层建筑,在无阻挡的情况下,半分钟左右,烟气就能顺竖向管井扩散到顶层。例如,韩国汉城22层的"大然阁"旅馆,二楼咖啡间的液化石油气瓶爆炸起火,烟火很快蔓延到整个咖啡间和休息厅,并相继通过楼梯和其它竖向管井迅速向上蔓延,顷刻之间全楼变成-"火塔"。大火烧了约9h,烧死163人,烧伤60人,烧毁大楼内全部家具、装修等,造成了严重损失。助长火势蔓延的因素较多,其中风对高层建筑火灾就有较大的影响。因为风速是随着建筑物的高度增加而相应加大的。据测定,在建筑物10m高的风速为5m/s时,在30m高处的风速为8.7m/s,在60m高处的风速为12.3m/s,在90m高处的风速为15.0m/s。由于风速增大,势必会加速火势的蔓延扩大。

二、疏散困难。高层建筑的特点:一是层数多,垂直距离长,疏散到地面或其它安全场所的时间也会长些;二是人员集中;三是发生火灾时由于各种竖井拔气力大,火势和烟雾向上蔓延快,增加了疏散的困难。有些城市从国外购置了为数很有限的登高消防车,而大多数建有高层建筑的城市尚无登高消防车;即使有,高度也不高,不能满足高层建筑安全疏散和扑救的需要。普通电梯在火灾时由于切断电源等原因往往停止运转,因此,多数高层建筑安全疏散主要是靠楼梯,而楼梯间内一旦窜入烟气,就会严重影响疏散。这些,都是高层建筑的不利条件。

三、扑救难度大。高层建筑高达几十米,甚至超过二三百米,发生火灾时从室外进行扑救相当困难,一般要立足于自救,即主要靠室内消防设施。但由于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条件所限,高层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还不可能很完善,尤其是二类高层建筑仍以消火栓系统扑救为主,因此,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往往遇到较大困难。例如:热辐射强,烟雾浓,火势向上蔓延的速度快和途径多,消防人员难以堵截火势蔓延;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缺乏实战经验,指挥水平不同;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技术经济水平,按一般的火灾规模考虑的,当形成大面积火灾时,其消防用水量显然不足,需要利用消防车向高楼供水,建筑物内如果没有安装消防电梯,消防队员因攀登高楼体力不够,不能及时到达起火层进行扑救,消防器材也不能随时补充,均会影响扑救。

四、火险隐患多。一些高层综合性的建筑,功能复杂,可燃物多,消防安全管理不严,火险隐患多。如有的建筑设有商业营业厅,可燃物仓库,人员密集的礼堂、餐厅等;有的办公建筑,出租给十几家或几十家单位使用,安全管理不统一,潜在火险隐患多,一旦起火,容易造成大面积火灾。火灾实例证明,这类建筑发生火灾,火势蔓延更快,扑救疏散更为困难,容易造成更大的损失。

1.0.3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3条部分内容的修改。

一、本条规定删除了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规定。原规范自1982年公布之前,国内建造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为数甚少(一幢是广州的白云宾馆,另一幢是正在施工中的南京金陵饭店),缺乏这方面的实际防火设计经验。从1985年以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逐渐增多,截至1991年底止,全国已经建成和正在施工的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已在70幢以上。现举例如表1

二、本条删除了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限制,其依据是:

1.国内已经建成或正在施工的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包括国外设计的工程),在防火设计上,除了符合新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外,没有更高的措施。

2.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实际防火设计经验,如表1中列出的高层建筑都分别作了较深入的了解,将其合理部分、行之有效的内容吸收到本规范中来。

3.日本、美国、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防火规范没有封顶,我们认为是符合实际需要,是合理的。

4.吸收了国外有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美国的希尔顿大厦,高443m109层;世界贸易中心,高442.8m110层;日本的阳光大厦高240m60层;香港的中银大厦高370m75层)防火设计的合理内容。

三、将电信、广播、邮政、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和科研楼等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理由是:

1.据调查,电信、广播、邮政、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和科研楼等这一类高层建筑,虽然其内部设备与其它民用建筑有所不同,但在防火设计要求方面相同的比较多,如总图布置、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通风空气调节以及防、排烟和消防用电等防火设计要求上大体相同,对某些要求不同的部分。在本规范中则区别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2.上述高层建筑内虽然不少设备比较精密,价值高,但大多属于一般火灾危险性,与其它民用建筑基本相同。为确保重点部位和设备的安全,在防火设计要求上要严一些,在本规范中则区别对待。

四、本条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的起始高度或层数是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的:

1.登高消防器材。我国目前不少城市尚无登高消防车,只有部分城市配备了登高消防车。从火灾扑救实践来看,登高消防车扑救24m左右高度以下的建筑火灾最为有效,再高一些的建筑就不能满足需要了。

2.消防车供水能力。目前一些大城市的消防装备虽然有所改善,从国外购进了登高消防车,但为数有限,而大多数城市消防装备特别是扑救高层建筑的消防装备没有多大改善。大多数的通用消防车在最不利情况下直接吸水扑救火灾的最大高度约为24m左右。

3.住宅建筑定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原因,除了考虑上述因素以外,还考虑它占的数量,约占全部高层建筑的40%50%,不论是塔式或板式高层住宅,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离,火灾发生时蔓延扩大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做了区别对待。

4.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

5.参考了国外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

国外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不尽相同,这主要是根据本国的经济条件和消防装备等情况来确定的。

中、美、日等几个国家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如表2

1.0.4 本规范不适用范围的说明:

1.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这是因为这类建筑空间大,容纳人数多,防火要求不同,故本规范未包括在内。

2.附建和单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的设计及其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设计规范》(GBJ 8879)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 98-87)进行设计,本规范未包括在内是适当的。

3.高层工业建筑(指高层厂房和库房),新修订的《建筑设汁防火规范》已补充了高层工业建筑防火设计的内容,在设计中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执行。

1.0.5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高层建筑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目前,我国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数量还不多,在防火措施方面缺乏实践经验。尽管本规范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设计防火经验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对高层建筑防火应采取的措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经验,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需要对消防给水、安全疏散和消防的装备水平等进行专题研究,提出适当的防火措施。因此,为了保证高层建筑设计的防火安全,加强宏观控制,本条规定,凡是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在建筑设计中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要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本条所称"特殊的防火措施"是指设计中采取了本规范未作规定的或突破了本规范规定的防火措施。

2 术语

2.0.1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附属建筑,一律按高层建筑对待,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系指高层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2.0.3 耐火极限。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系指对一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以小时计。

一、标准升温。试验时炉内温度的上升随时间而变化,如图1及表3

"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图"中,表示时间、温度相互关系的代表数值列于"随时间而变化的升温表"

试验中实测的时间一平均温度曲线下的面积与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下的面积的允许误差:

1.在开始试验的10min10min以内为±15%

2.开始试验10min以上至30min范围内为±10%;试验进行到30min以后为±5%

3.当试验进行到10min以后的任何时间内,任何一个测温点的炉内温度与相应时间的标准温度之差不应大于±100

二、压力条件。试验开始10min以后,炉内应保持正压,即按规定的布点(测试点),测得炉内压力应高于室内气压1.0±0.5mm水柱。

三、判定构件耐火条件。在通常情况下,试验的持续时间从试件受到火作用时起,直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等任一条件出现,即到了耐火极限。具体判定条件如下:

1.失去支持能力--非承重构件失去支持能力的表现为自身解体或垮塌;梁、楼板等受弯承重构件,挠曲率发生突变,为失去支持能力的情况,当简支钢筋混凝土梁、楼板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跨度总挠度值分别达到试件计算长度的2%3.5%5%时,则表明试件失去支持能力。

2.完整性--楼板、隔墙等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在试验中,当出现穿透裂缝或穿火的孔隙时,表明试件的完整性被破坏。

3.隔火作用--具有防火分隔作用的构件,试验中背火面测点测得的平均温度升到140(不包括背火面的起始温度);或背火面测温点任一测点的温度到达220时,则表明试件失去隔火作用。

2.0.42.0.6

一、本规范一直沿用《建规》对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叫法,即非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一词。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一致,将"非燃烧体"改为"不燃烧体"

二、只要按照GB 5464GB 8625GB 8626规定标准试验材料燃烧性能,均分别适用于本规范中的不燃、难燃和燃烧材料(亦可称可燃材料)及其制作的建筑构件。

三、塑料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可按GB 8624-88的规定原则,确定其燃烧性能级别。

2.0.7 综合楼。

一、民用综合楼种类较多,形式各异,使用功能均在两种及两种以上。

二、综合楼组合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为:若干层作商场,若干层作写字楼层(办公用),若干层作高级公寓;若干层作办公室、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车间、仓库;若干层作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办公室,等等。

2.0.8 商住楼。商住楼目前发展较快,如广东深圳特区在临街的高层建筑中,有不少为商住楼;其它沿海、内地城市也较多。

商住楼的形式,一般是下面若干层为商业营业厅,其上面为塔式普通或高级住宅。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网局级电力调度楼,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工作楼,如中南电力调度楼、华北电力调度楼、东北电力调度楼等。

2.0.102.0.11

一、高级旅馆,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火灾危险性较大和没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具有星级条件的旅馆。

二、高级住宅,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如何掌握这些原则呢?一是看装修复杂程度,二是看是否有满铺地毯,三是看家具、陈设高档与否,四是设有空调系统。四者均具备,应视为高级住宅,如北京京广大厦中的公寓、广州的中国大酒店公寓楼等。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对于评定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总的原则是性质重要(有关国防、国计民生的重要科研楼等)、建筑装修标准高(与普通建筑相比,造价相差悬殊),设备、资料贵重(主要指高、精、尖的设备,重要资料主要是指机密性大、价值高的资料)。

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一般来说,可燃物多,火源或电源多,发生火灾后也容易造成损失大、影响大的后果,因此,必须作为重点保护。

2.0.16 挡烟垂壁。

一、此条亦是沿用原规范名词解释内容,实践表明,该解释较正确,是可行的,故保留了此项内容。

二、挡烟垂壁目前国内有厂家在试制,但尚未批量生产和推广应用。

三、国内合资工程或独资工程有采用的,如北京市的长富宫饭店,采用铝丝玻璃作挡烟垂壁。国外,日本的东京、大阪、横滨的高层公共建筑中,有些采用铝丝玻璃、不锈钢薄板等作挡烟垂壁。

四、挡烟垂壁的自动控制,主要指平时固定在吊顶平面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发生火灾时,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就自动下垂,起阻挡烟气作用,为安全疏散创造有利条件。

2 0.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是根据各种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将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两类,其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针对不同高层建筑类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防烟排烟等方面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以达到既保障各种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又能节约投资的目的。

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从消防的角度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高层民用建筑定为一类。这类高层建筑有的同时具备上述几方面的因素,有的则具有较为突出的一二个方面的因素。例如医院病房楼不计高度皆划为一类,这是根据病人行动不便、疏散困难的特点来决定的。

在实践过程中,普遍感到原规范不分面积大小,一律将高度大于24m的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等划分成一类,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城市建造这些高层民用建筑,其建筑高度虽超过24m,但每层建筑面积却不大,加上经济条件所限,就难以行得通。因此,在这次修改中,作了适当的调整。

在原规范中,有些高层民用建筑未予明确,例如:电力调度楼、综合楼、商住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有的高层民用建筑已经制定了行业等级标准,在这次修改中作了补充。已有行业标准的(如广播电视建筑等),参照其标准进行了协调纳入分类中来,以利本规范的统一要求。例如中央级、省级、计划单列市级广播电视楼,网局级、省级、计划单列市级电力调度楼等划为一类,余下的为二类等。

本条使用了"高级旅馆""高级住宅""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楼",中央级、省级、计划单列市级"邮政楼""广播电视楼""防灾指挥调度楼",以及"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名词,主要是与有关规范协调,以利贯彻执行。对本条未列出的高层建筑,可参照本条划分类别的基本标准确定其相应类别。

原条文规定的"每层建筑面积"在执行过程中不明确,为便于理解和执行,将"每层建筑面积"改为"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相应规定值时,该建筑即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3.0.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补充。

对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和各主要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规定。

这次修改仍将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两级。主要是根据原规范十几年的实践和执行情况,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需要和高层民用建筑结构的现实情况,并参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建规》和当前以及将来国内外发展的现实状况确定的。

一、据对北京、上海、大连、广州、南京、成都、福州、厦门、武汉、深圳等市的调查研究,目前已建成和正在设计、施工的高层民用建筑,1980年以前,其主体结构均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或称为三大常规结构体系。高层住宅采用剪力墙结构居多;高层公共建筑则采用框架和剪力墙结构居多;而旅馆(包括宾馆、饭店、酒店等)采用剪力墙结构、框架结构,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三者兼而有之。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建筑功能、高度和层数等要求均在不断提高以及抗震设计的要求,三大常规结构体系难以满足高层建筑发展的更高要求,从而以结构整体性更好、空间受力为特征的简体结构体系为主体结构的高层建筑应运而生,如圆筒体、矩形简体、筒中筒结构,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其特点是比三大常规结构体系性更好,可建高度更高、受力性能更好。

上述几种结构类型,绝大多数仍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主要承重构件均能满足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故将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划分为一、二级,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

二、要求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是抵抗火灾的需要。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案例说明,只要高层建筑主体承重构件耐火能力高,即使着火后其室内装修、物品、陈设、家具等被烧毁,其建筑主体也不致垮塌。表4为高层建筑火灾案例。

从表4所列举的高层建筑火灾案例和其它高层建筑火灾实例都可以说明:只要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的耐火性高,即使其室内装修、物品、陈设、家具等,乃至局部构件被烧损,高层建筑并未倒塌。同时还说明:被烧高层建筑在修复过程中,只要对火烧符严重的承重柱、梁、楼板等承重构件进行修复补强,即可全部修复使用。

三、本条所规定的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结合原规范十多年的实践以及目前已建和在建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是可行的。高层民用建筑目前常用的柱、梁、墙、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均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有的大大的超过了本条所规定的要求,见表5

从表5可以看出,墙、柱、梁的耐火极限均能达到一、二级高层民用建筑的要求,非预应力梁、板尚能满足或接近本规范的要求。预应力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规定的要求,而且差距较大,但这种构件由于省材料,经济效益很大,目前在高层住宅和一些公共高层建筑中广泛采用,考虑到防火安全的需要,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等构件如达不到本规范表3.0.2规定的耐火极限时,必须采取增加主筋(受力筋)的保护层厚度、采取喷涂防火材料或其它防火措施,提高其耐火能力,使其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的耐火极限。事实证明,只要建筑、材料部门和施工部门重视这个问题,加强耐火实验研究工作,使这种构件的耐火极限达到规定要求是不难做到的,甚至可以超过本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范表3.0.2中规定的某些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比原规范的耐火极限有所降低,防火墙降低了1h,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的耐火极限均相应降低了0.5h,其依据如下:

1.经分析,24起高层建筑火灾中,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连续延烧为12h的占起火总数的91%;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连续延烧23h的占5%

2.楼房建筑从耐火要求来说,因为该构件是承重人或物的,是建筑构件最基本的耐火构件,其耐火极限没有降低,能够基本保证安全的条件,故根据高层建筑结构种类的发展,降低些要求是可行的。

3.在既保障消防安全,又满足高层钢结构建筑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对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相应调整。

五、吊顶与其它承重构件有所区别。因为它不是火灾发生时直接危及建筑物的主要构件,所以对吊顶耐火极限要求,主要是考虑在火灾发生时能保证一定的疏散时间。从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看,其吊顶应当比单层或多层建筑的吊顶要求要严些。目前我国已能够生产作吊顶的、耐火性能好的不燃烧材料,如:石膏板、石棉板、岩棉板、硅酸铝板、硅酸钠板、陶瓷复合棉板等。这些不燃烧材料板材配以轻钢龙骨就是不燃烧材料吊顶,在目前兴建的高层民用建筑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是非常可喜的,在今后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施工中应予以大力推广应用。

目前,我国各地仍有一部分已建、新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尤其在公共高层民用建筑)采用木吊顶搁栅、木板吊顶等可燃装修材料,这是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的,-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伤亡事故,应尽量避免采用可燃装修材料作吊顶。由于有些高层建筑近期内难以做到全部使用不燃材料,如必须采用可燃材料时,为了改善和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损失,对木、竹等可燃装修材料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处理的一般方法是在木材等表面涂刷防火涂料或在加工时浸渍防火浸剂,提高其防火耐火能力,以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六、目前我国已研制了许多种防火涂料、浸剂等,有的已经用于工程实际,经历了火灾的考验,证明了其良好的防火效果。

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按照房间隔墙确定的误解,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同等对待。

3.0.3 本条是原规范中的注释,这次改为正式条文。

3.0.4 本条是在原条文基础上修改补充的。

本条对不同类别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其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应采用的耐火等级作了具体规定。

一、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例如:医院病房楼,大型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楼、中央级和省广播电视楼、省级邮政楼和防灾指挥调度楼、高级旅馆、大型的藏书楼等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不仅规模大,而且性质重要、设备贵重、功能复杂,还有风道、空调等竖向管井多,有的还要使用大量的可燃装修材料。防火分隔处理不好,往往成为火灾蔓延的途径;有的住有行动不便的老人、小孩和病人等,紧急疏散十分困难。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容易造成重大损失或伤亡事故。因此,对此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比二类建筑物高一些,故仍规定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考虑到高层主体建筑及与其相连的裙房,在重要性和扑救、疏散难度等方面有所差别,对其耐火要求不应一刀切。但是与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耐火能力也不能太低,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原规范十多年的实践,以及目前的常规做法,故仍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主体相连的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地下室空气流通不像在地上那样可以直接排到室外,发生火灾时,热量不易散失,温度高,烟雾大,疏散和扑救都非常困难。为了有利于防止火灾向地面以上部分和其它部位蔓延,本规范仍规定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是符合我国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发展建设实际情况的,是可行的。

3.0.53.0.6 此两条是原规范的注释,这次改为正式条文。

3.0.7 本条保留了原条文。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内存放可燃物,如:图书馆的书库,棉花、麻、化学纤维及其织物,毛、丝及其织物,如房间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则其梁、楼板、隔墙等组成构件的耐火极限应提高要求。这是因为:

一、根据调查,有些高层民用建筑,例如:商业楼除了营业大厅外,附设有周转用仓库,存放大量的可燃物品,如衣服、棉、毛、麻、丝及其织物,纸张,布匹以及其它日用百货物品。且所存放的可燃物重量一般在200500kg/m2;一些藏书楼、档案楼等,可燃物品重量一般在400600kg/m2。火灾实例说明,这类建筑物或房间发生火灾时,抢救物资和扑救火灾非常困难,而且楼板、梁是直接承受可燃物品和被烧的构件,被烧垮的可能性较大些,同样,其四周隔墙、柱等也是受火烧构件,也容易被火烧坏,从而导致火灾很快蔓延到相邻房间和部位,甚至整个建筑物被烧毁,扩大灾情,所以要求其耐火极限提高0.50h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根据每平方米地板面积的可燃物愈多(即火灾荷载愈多),则燃烧时间就愈长的道理,也需要适当的提高其构件的耐火极限,以满足实际的需要。可燃物多少与时间的关系见表6

从表6可以看出,根据不同可燃物数量的多少,对建筑结构构件分别提出不同耐火极限要求是合理的。但是考虑到这些建筑物房间内的可燃物的数量不是固定的;目前国内又缺乏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故本规范中规定可燃物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隔墙等构件的耐火极限应在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甚础上相应提高0.50h。安装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房间,消防保护能力有提高,对扑灭初起火灾有明显的效果,不容易酿成大火,所以对其组成构件的耐火极限可以不提高。

3.0.8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应采取的相应防火措施作了规定。

玻璃幕墙当受到火烧或受热时,易破碎,甚至造成大面积的破碎事故,造成火势迅速蔓延,酿成大火灾,危害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出现所谓的"引火风道",这是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故本规范对采用玻璃幕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是必要的。表7是国内外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实例。

针对目前国内外高层民用建筑玻璃幕墙的实际做法和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本规范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硅酸铝棉等不燃烧材料,是合理的。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体(如轻质混凝土墙面)时,填充材料也可采用阻燃泡沫塑料等难燃材料。

为了防止火灾在垂直方向上迅速蔓延,故本规范规定:对不设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必须在每层楼板外沿玻璃幕墙内侧设置高度不低于0.80m实体裙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应为不燃烧材料制成,这样做有利于阻止和限制火灾垂直方向蔓延。

我国广州、福州、厦门、重庆、昆明等市的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既无窗间墙也无窗槛墙。这些高层民用建筑的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房间隔墙(水平方向上)之间的缝隙相当大,有的甚至大到1520cm,一旦火灾发生就会成了"引火风道"。为此本规范规定玻璃幕墙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必须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买,阻止火势蔓延。

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因素,对于窗槛墙高度小于0.8m的建筑幕墙的要求不明确,不燃烧体裙墙的表述不准确,故修改。此处防火玻璃裙墙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按墙体构件耐火极限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3.0.9 本条是新增条文。本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公用房间或部位的室内装修材料,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条文。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作出了原则规定,这是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容易蔓延和疏散、扑灭难度大,往往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伤亡事故及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发生火灾时对高层建筑的威胁等因素确定的。如某化肥厂因液化石油气槽车连接管被拉破,大量液化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死伤数十人,在爆炸贮罐70m范围内的一座三层楼房全部震塌,200m外的房屋也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坏,3km外的百货公司的窗玻璃被破坏;又如某市煤气厂液化石油气罐爆炸,大火持续20多个小时,燃烧面积达420000m2(附近苗圃被烧坏,高压线被烧断,造成48个工厂停电26h),经济损失近500万元;北京某化工厂苯酚丙酮车间反应罐爆炸,厂房和设备被炸坏,数千平方米内烈火熊熊,死27人,伤8人。青岛市黄岛油库火灾波及范围数百米,死伤数十人,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等等。为了保障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吸取上述火灾教训,并考虑目前各地高层建筑设置的实际情况,本条提出必须注意合理布置总平面,选择安全地点,特别要避免在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高层民用建筑,以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危害。

4.1.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本条对布置在高层建筑及其裙房中的锅炉及锅炉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对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留了原条文的规定。

一、我国目前生产的快装锅炉,其工作压力一般为0.101.30MPa,其蒸发量为130t/h。如果产品质量差、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爆炸事故,故不宜在高层建筑内安装使用,但考虑目前建筑用地日趋紧张,尤其旧城区改造,脱开高层建筑单独设置锅炉房困难较大,目前国产锅炉本体材料、生产质量与国外不相上下,有差距之处是控制设备,根据《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定》的要求,并参考了国外的一些做法,本条对锅炉房的设置部位作了规定。即如受条件限制,锅炉房不能与高层建筑脱开布置时,允许将其布置在高层建筑内,但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对于常压类型热水锅炉设置问题,通过大量的调查,热水锅炉的危险性远比蒸汽锅炉低。目前作为一些双回程的热水锅炉(即锅炉为常压高温水,热交换器为承压设备),可以适当放宽该机房的设置位置,即设在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同时,对所用燃料及机房的防火要求作了规定。

对于负压类型的锅炉--如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有别于蒸汽锅炉,它在制冷、供热以及提供卫生热水三种工况运行时,机组本身处于真空负压状态,所以是相对安全可靠的,可设于建筑物内。但考虑到溴化锂直燃机组用油用气,机房一旦失火,扑救难度较大等问题,对溴化锂直燃机组在高层建筑内的位置和机房的防火要求作出了规定。

对于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屋顶问题,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对常(负)压燃气锅炉房实际运行情况的考察,在燃料供给等有相应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可设置在屋顶,但锅炉房的门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大于6.0m

另外,锅炉房的设置还须符合本条相应条款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二、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裂后,高温的变压器油流到哪里就会烧到哪里,致使火势蔓延。如某水电站的变压器爆炸,将厂房炸坏,油火顺过道、管沟、电缆架蔓延,从一楼烧到地下室,又从地下室烧到二楼主控制室,将控制室全部烧毁,造成重大损失。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也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故规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对干式或不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本条未作限制。

三、由于受到规划要求、用地紧张、基建投资等条件的限制,如必须将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等布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采取符合本条要求的防火措施。

4.1.3 本条文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据调查,柴油发电机房与常(负)压锅炉房在燃料防火安全方面有类似之处,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但不应低于地下二层,且应满足本条的有关规定。

卤代烷对环境有较大影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动灭火系统的选用作了适当修改。

由于城市用地日趋紧张,自备柴油发电机房离开高层建筑单独修建比较困难,同时考虑柴油燃点较低,发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在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时,也可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装置。

4.1.4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火灾的扑救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烧的部位。故本条对消防控制室位置、防火分离和安全出口作了规定。

我国目前已建成的高层建筑中,不少建筑都没有消防控制室,但也有的把消防控制室设于地下层交通极不方便的部位,这样一旦发生大的火灾,在消防控制室坚持工作的人员就很难撤出大楼。故本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保留原条文。据调查,有些已建成的高层民用建筑内附设有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有的设在接近首层或低层部位,有的设在顶层(如上海某百货公司顶层就设有一个能容纳千人的礼堂兼电影厅,广州某大厦顶层设有能容纳二三百人的餐厅等)。一旦建筑物内发生火灾,将给安全疏散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规定上述人员密集的厅、室最好设在首层或二、三层,这样就能比较经济、方便地在局部增设疏散楼梯,使大量人流能在短时间内安全疏散。如果设在其它层,必须采取本条规定的4条防火措施。

4.1.5A 本条是新增条文。

一、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相应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三、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安全疏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了这些场所的人数计算指标。美国NFPA101《生命安全规范》对这类场所人员密度指标的规定:无固定座位及较少集中使用的集会场所,如礼堂、礼拜堂、舞池、舞厅等1.54/m2,会议室、餐厅、宴会厅、展览室、健身房或休息室为0.71/m2,人员密度指标是按该场所净面积计算确定的。

四、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厅、室的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五、"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对此类场所没有规定采用防火墙,而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场所隔开,是考虑到这类场所一般是后改建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难度,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又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故做本条规定。这类场所内的各房间之间隔墙的防火要求在本规范中已有相应规定,本条不再做规定。

六、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烟气而窒息死亡的。因此,对这类场所做出了防排烟要求。

七、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为此,特做本条规定。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这些疏散指示标志适用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大空间场所,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4.1.5B 本条是新增条文。

一、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甲、乙类物品的商品不应布置(包括经营和储存)在半地下或地下各层的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二、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三、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20000m2,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

四、关于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见4.1.5A条的说明。

4.1.6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据调查,一些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在高层建筑的四层以上,由于儿童缺乏逃生自救能力,火灾时无法迅速疏散,容易造成伤亡事故。为此,做出相应规定。

4.1.7 对原条文的部分修改。

一、据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的实践经验,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要迅速靠近起火建筑,消防人员要尽快到达着火层(火场),一般是通过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起火层,开展对该层及其上、下层的扑救作业。

登高消防车功能试验证明,高度在5m、进深在4m的附属建筑,不会影响扑救作业,故本条对其未加限制。

二、国内外不少火灾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了本条规定的必要性。1991528,大连饭店(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云梯车救出无法逃生的人员;1993513,南昌万寿宫商城(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云梯车发挥了很大作用,在这座建筑倒塌之前6min,云梯车把楼内所有人员疏散完毕;1979729,肯尼亚内罗毕市市中心一座17层的办公楼发生火灾,由于该大楼平面布置较为合理,为使用登高消防车创造了条件,减少了火灾损失;1970723,美国新奥尔良市路易斯安纳旅馆发生火灾,19731128,日本熊本县太洋百货商店大火,1985419,我国哈尔滨市天鹅饭店火灾,都是由于平面布置比较合理,登高消防车能够靠近高层主体建筑,而救出了不少火场被困人员。反之,198414,韩国釜山市一家旅馆发生火灾,由于大楼总平面不合理,周围都有裙房,街道又狭窄,交通拥挤,尽管消防队出动数十辆各种消防车,也无法靠近火场,只能进入狭窄的街道和旅馆大楼背面,进行人员抢救和灭火行动。云梯车虽说能伸至楼顶,但没有适当位置供它停靠,消防队员只得从楼顶放下救生绳和绳梯,让直升飞机发挥营救人员的作用。

三、由1/3周边改为1/4周边的理由是:

目前有些高层建筑、特别是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平面布置为方形,还有些高层办公楼、旅馆等也是这样的平面布置,因此,根据基本满足扑救需要,也照顾到这些实际情况,故改为1/4周边不应布置相连的大裙房。

无论是建筑物底部留一长边或1/4周边长度,其目的要使登高消防车能展开工作,所以在布置时要考虑这一基本要求。

4.1.8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不少建筑物在地下室或其它层设有汽车停车库,如深圳国贸中心、北京长城饭店、西苑饭店等,均在地下层设有汽车库。为了节约用地和方便管理使用,与高层民用建筑结合在一起修建的停车库将会逐渐增加。

根据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对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作了防火规定:

一、为了使停车库火灾限制在一定范围,一旦发生火灾,不致威胁到高层其它部位的安全,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二、汽车库的出口应与建筑物的其它出口分开布置,以避免发生火灾时造成混乱,影响疏散和扑救。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库,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已作修改,修改为现名称,故改其一致。

4.1.9 液化石油气是一种容易燃烧爆炸的可燃气体,其爆炸下限约2%以下,比重为空气的1.52倍,火灾危险性大。它通常以液态方式贮存在受压容器内,当容器、管道、阀门等设备破损而泄漏时,将迅速气化,遇到明火就会燃烧爆炸。如某厂家属宿舍一住户的液化石油气灶具阀门未关,液化气外漏,点火时发生爆炸,数人伤亡,建筑起火;某住户的液化石油气瓶角阀破坏,发生火灾,烧毁了一个单元房屋,并烧伤一人;上海某住宅火灾,抢出来的液化气瓶因未注意及时关闭阀门,跑出的液化气遇明火发生爆炸,死伤几十人。

在国外,高层建筑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也有不少惨痛的教训。如韩国的大然阁饭店因二楼咖啡馆液化石油气瓶爆炸,将21层的大楼全部烧毁,死亡164人、伤60人;巴西圣保罗市31层的安得拉斯大楼火灾,由于液化石油气助长火势,火焰窜出窗口十几米,楼内装修全部烧毁,死伤340多人。

鉴于液化石油气火灾的危险性大和高层建筑运输不便,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液化气漏入电梯井,容易发生严重爆炸事故等因素,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故本条规定凡使用可燃气体的高层民用建筑,在设计时,必须考虑设置管道煤气或管道液化石油气。其具体设计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灶、开水器等燃气或其它一些可燃气体用具,当设备管道损坏或操作有误时,往往漏出大量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浓度时,遇到明火就会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开水器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如某饭店15楼和某办公楼煤气开水器,因管理人员操作不慎,点火时产生燃爆,把本大楼的一些窗户玻璃震碎。故作本条规定。

4.1.10 在没有管道煤气的高层宾馆、饭店等,若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其储罐设置的位置又无法满足本规范4.2.5条所规定的防火间距,在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后,也可直埋于高层主体建筑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附近。其防火间距可以减少或不限。本条中所说的"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4.00m范围是指储罐两端和上、下部各4.00m范围,见图2

4.1.11 本条为新增条文。据调查,目前全国470余个城市,约有1/3左右的城市使用可燃气体作为燃料,其中有一些是瓶装液化石油气。当其使用于高层建筑时,必须采用集中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而后利用管道将燃气送至楼内。

一、我国近几年来,有不少城市如广东省的广州、深圳、佛山、中山等市,浙江省的杭州、宁波、温州等市,江苏省的无锡、常州、南通、苏州等市,有不少宾馆、饭店、综合建筑等,设有液化石油气气化间,其容量少则10瓶以上,多则三四十瓶(50kg/瓶)。

二、过去几年,国家虽没有对液化石油气气化间在防火要求上作出规定,但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参考了国外有关规定或安全资料,作了大量工作,在防火上积累了一些有益的安全做法,值得借鉴。

三、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资料、规定的基础上,本条作了以下规定:

1.为了安全,并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取得一致,规定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可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的裙房贴邻建造,但不能与高层建筑主体贴邻建造。

2.总储量超过1.00m3且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一定要独立建造,且与高层主体建筑和直接相连的裙房保持10m以上的防火间距。

3.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这与高层主体建筑和高层主体建筑直接相连的裙房的耐火等级相吻合。

4.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应在总进、出气管上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为了迅速而有效地扑灭液化石油气火灾,在气化间内必须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如12111301C02等灭火系统。

6.液化石油气如接头、阀门密封不严,容易漏气,达到爆炸浓度,遇火源或高温作用,容易发生爆炸起火,因此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7.为了防止因电气火花而引起的液化石油气火灾爆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安装在气化间的灯具、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爆型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采用耐火电线。

8.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一旦漏气,容易积聚达到爆炸浓度,发生爆炸,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故作此规定。

9.为了稀散可燃气体,使之不能达到爆炸浓度,气化间应根据条件,采取人工或自然通风措施。

4.1.12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防止储油间内油箱火灾,有效切断燃料供给,控制油品流散和油气扩散,本条对燃料供给管道及储油间内油箱的防火措施作出了规定。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在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已有明确要求,应按其规定执行。

4.2 防火间距

4.2.1 基本保留了原条文。本条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是综合考虑满足消防扑救需要和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以及节约用地等几个因素,并参照已建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现状确定的。

一、满足消防扑救需要。扑救高层建筑火灾需要使用消防水罐车、曲臂车、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消防车辆停靠、通行、操作,结合火灾实践经验,满足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本条规定高层主体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与其它三、四级的低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火势蔓延威胁大,故防火间距较一、二级建筑相应提高为11m14m

二、防止火势蔓延。造成火势蔓延,主要有"飞火"(与风力有关)、"热辐射""热对流"等几个因素。火灾实例证明,在大风的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数百米,甚至更远些。显然,如按这个因素确定防火间距,势必与节约用地精神不符。至于"热对流",对相邻建筑蔓延威胁比"热辐射"要小些,因为热气流喷出门窗洞口后就向上升腾,对相邻建筑的影响比"热辐射"小,所以考虑这个因素的实际意义不大。由此可见,考虑防火间距的因素主要是"热辐射"强度。

影响热辐射强度的因素较多。诸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时间的长短、建筑的长度和高度、气象条件等。但国内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科学试验数据,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都没有把影响"热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早晚、火灾持续时间)考虑进去,因而计算出来的数据往往偏大,在实际中难于行得通。因此,对热辐射也只能是结合一些火灾实例,视其对传播火灾的作用予以粗略考虑。

三、节约用地。从某种意义上讲,修建高层建筑是要达到多占空间少占地的目的,解决城市用地紧张问题。据调查,北京、上海、广州等-些城市兴建高层建筑是结合城市改造进行的,一般都是拆迁旧房原地建起新高层建筑,用地比较紧张,本条规定的防火间距考虑了这个因素。

据调查,有不少高层民用建筑底层周围,常常布置一些附属建筑,如附设商店、邮电、营业厅、餐厅、休息厅以及办公、修理服务用房等。这些附属建筑和高层主体建筑不区别对待,一律要求13m防火间距不利于节约用地,也是不现实的,故引用了《建规》的规定,其防火间距分别是679m

四、防火间距现状。据调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呼和浩特、乌鲁木齐、长沙、南京、沈阳、哈尔滨、厦门、福州等市兴建的各种高层建筑,其实际间距,长边方向一般为2030m,最大的达4050m;短边方向一般在1215m之间。上海、广州一些老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距离一般为1012m左右,个别的也有35m的。可见本条规定与现状大体相符。

现举一个火灾案例,供设计者参考。1972224,巴西圣保罗市安德拉斯大楼发生火灾。下午4时,发现起火,426分,消防队员到达时火焰正席卷大楼正面,向屋顶延伸。火焰达40m宽、100m高,伸向街道至少有15m远。强烈的热辐射和外伸的火舌,使街对面30m远处的两幢公寓楼被卷入,受到严重损害。

4.2.24.2.4 这三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这三条明确了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要求。

4.2.5 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对储量在本条规定范围内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作了规定。

据调查,有些高层建筑的锅炉房,使用燃油(原油、柴油等)锅炉,并根据锅炉燃料每日的用量、来源的远近和运输条件等情况,设置燃料储罐,一般容量为几十至几百立方米。如广州某宾馆的燃料储罐总储量为200m3,距高层主体建筑在100m以上。

另外,有些科研楼、医院、通讯楼和多功能的高层建筑,需用一些化学易燃物品、可燃气体等。

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本条借鉴火灾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参照《建规》有关规定,并根据高层建筑应比低层建筑要求严一些的精神,作了本条防火间距的规定。

4.2.6 液氧储罐如若操作使用不当,极易发生强烈燃烧,危害很大,所以本条对高层医院液氧储罐库房的总容量作了限制,并对设置部位、采取的防火措施也作了规定。

4.2.7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表4.2.7规定的防火间距也是依据第4.2.1条说明中阐明的几个因素和下述情况确定的。

一、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房附近,如丙、丁、戊类的厂房、库房等必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对丙、丁、戊类的厂房、库房,目前设在大、中城市市区的还比较多,需要规定其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本条参照《建规》的有关规定和消防实践以及高层民用建筑的重要性等在表4.2.7中作了具体规定。

二、煤气调压站的防火间距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提出的,但考虑到二类高层建筑与一类高层建筑要有所区别,故前者比后者相应地减少。

三、液化石油气的气化站、混气站的总储量和防火间距是根据多次液化石油气火灾的经验教训提出的。火灾实例说明,液化石油气储罐一旦发生爆炸起火,燃烧快,火势猛烈,危及范围广(一般为4050m,有的达100200m)。本着既保障安全,又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定为3550m,液化石油气瓶库为1525m

从火灾实例看,单罐容积的大小,将直接影响火灾燃烧范围的大小。根据液化石油气的爆炸极限和一般情况下的扩散范围等因素,在规范4.2.7条中规定了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

鉴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后易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在防火间距上要求比二类建筑大些,故在表4.2.7规定中予以区别对待。

煤气调压站(箱)的进口压力,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而修改的,亦可参照上述规范的规定执行。

将原表中高层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柜)、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纳入新增的4.2.8条。

4.2.8 本条为新增条文。由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对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经协调,高层建筑与上述部位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消防车道

4.3.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高层建筑的平面布置和使用功能往往复杂多样,给消防扑救带来一些不利因素。有的底部附建有相连的各种附属建筑,如在设计中对消防车道考虑不周,火灾时消防车无法靠近建筑物,往往延误灭火战机,造成重大损失。如某厂大楼,由于其背面没有设置消防车道,发生火灾时延误了战机,致使大火燃烧了3个多小时,扩大了灾情。为了给消防扑救工作创造方便条件,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并根据各地消防部门的经验,对高层建筑作了在其周围设置环形车道的规定。但不论建筑物规模大小,一律要求环形消防车道会有困难,为此作了放宽。

据调查,高层建筑的长度一般为80150m,但也有少数高层建筑由于使用功能广、面积大,其长度超过200m。这种建筑也会给扑救带来不便。为了便于扑救,故规定了总长度超过220m的建筑,要设置穿越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原条文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和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都要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本次修订对原条文作了调整:对于设有环形车道的高层建筑,可以不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对于无法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仅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要求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如没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发生火灾时不仅影响人员疏散,还会妨碍消防扑救工作,参照《建规》的有关规定,故在本条中作了相应的规定。人行通道也可利用前后穿通的楼梯间。

4.3.2 有些高层建筑由于通风采光或庭院布置、绿化等需要,常常设有面积较大的内院或天井,这种内院或天井一旦发生火灾,如果消防车进不去就难于扑救。

为了便于消防车迅速进入内院或天井,及时控制火势和车辆在天井或内院内有回旋余地,故规定了短边长度超过24m的内院或天井宜加设消防车道的要求。短边24m以上的要求,主要考虑消防车进得去,且易掉头出来。

, g=EN-US style="FONT-SIZE: 14pt; mso-font-kerning: 0pt">8.4.12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8.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8.5.4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8.5.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8.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5.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8.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OO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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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灯具

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OO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4 应急广播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9.4.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9.5.2.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9.5.2.2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9.5.2.3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9.5.2.4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参加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蒋永琨 吴礼龙 李贵文 孙东远 姜文源 潘渊清 房家声 贺新年 黄天德 马玉杰 饶文德 纪祥安 黄德祥 李春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消防局会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科研所共同修订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有九章和两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部消防局(邮编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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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1条的部分修改。本条主要是讲制定、修订本规范的目的。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其它各项事业的兴旺发达,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因而促进了高层建筑的发展。根据调查,截至1991年底止,全国已经建成的高层建筑共有13000余幢,其中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近70幢,可以预料,在今后将会建造更多的高层建筑。

原规范从1982年颁布以来,对各种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在10年多的时间中,我国高层建筑发展十分迅速,防火设计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国外也有不少新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同时有不少教训值得认真吸取。国内外许多高层建筑火灾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如果在高层建筑设计中,对防火设计缺乏考虑或考虑不周密,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有的还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影响。1980年,美国27层的米高饭店火灾,烧死84人,烧伤679人。1988年元旦,泰国曼谷第一酒店发生火灾,大火延烧了3h,熊熊烈火吞噬了整个大楼内的可燃装修、家具、陈设等物,经济损失十分惨重,烧死13人,烧伤81人。

我国有不少城市建造的高层建筑,由于防火设计考虑不周,存在许多潜在隐患,大火时有发生。1985419,哈尔滨市天鹅饭店第十一层楼发生火灾,烧毁6间客房,烧坏12间,走道吊灯大部分被烧毁,家具、陈设也被大火吞噬,死亡10人,受伤7人,经济损失25万余元;1990110,新疆奎屯市商贸大厦发生火灾,大火延烧了6h,全大楼的百货商品化为灰烬,经济损失达700万元;1991528,大连市的大连饭店,因其走廊聚氨泡沫板被灯泡表面高温烤着起火,烧死5人(其中1名为外宾),烧伤19人(其中外宾3人),烧毁建筑面积为2200m2,经济损失62万余元;1992321,沈阳市21层(高80m)的金三角大厦起火,烧毁各种灯具和装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约43万余元。

由此可见,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设汁的多年实践,以及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适时修改完善原规范内容,并在高层建筑设计中贯彻这些防火要求,对于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及时的。

1.0.2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2条部分内容的修改。本条主要是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针对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一、火势蔓延快。高层建筑的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风道、电缆井、排气道等竖向井道,如果防火分隔或防火处理不好,发生火灾时好像一座座高耸的烟囱,成为火势迅速蔓延的途径。尤其是高级旅馆、综合楼以及重要的图书楼、档案楼、办公楼、科研楼等高层建筑,一般室内可燃物较多,有的高层建筑还有可燃物品库房,一旦起火,燃烧猛烈,容易蔓延。据测定,在火灾初起阶段,因空气对流,在水平方向造成的烟气扩散速度为0.3m/s,在火灾燃烧猛烈阶段,由于高温状态下的热对流而造成的水平方向烟气扩散速度为0.53m/s;烟气沿楼梯间或其它竖向管井扩散速度为34m/s。如一座高度为100m的高层建筑,在无阻挡的情况下,半分钟左右,烟气就能顺竖向管井扩散到顶层。例如,韩国汉城22层的"大然阁"旅馆,二楼咖啡间的液化石油气瓶爆炸起火,烟火很快蔓延到整个咖啡间和休息厅,并相继通过楼梯和其它竖向管井迅速向上蔓延,顷刻之间全楼变成-"火塔"。大火烧了约9h,烧死163人,烧伤60人,烧毁大楼内全部家具、装修等,造成了严重损失。助长火势蔓延的因素较多,其中风对高层建筑火灾就有较大的影响。因为风速是随着建筑物的高度增加而相应加大的。据测定,在建筑物10m高的风速为5m/s时,在30m高处的风速为8.7m/s,在60m高处的风速为12.3m/s,在90m高处的风速为15.0m/s。由于风速增大,势必会加速火势的蔓延扩大。

二、疏散困难。高层建筑的特点:一是层数多,垂直距离长,疏散到地面或其它安全场所的时间也会长些;二是人员集中;三是发生火灾时由于各种竖井拔气力大,火势和烟雾向上蔓延快,增加了疏散的困难。有些城市从国外购置了为数很有限的登高消防车,而大多数建有高层建筑的城市尚无登高消防车;即使有,高度也不高,不能满足高层建筑安全疏散和扑救的需要。普通电梯在火灾时由于切断电源等原因往往停止运转,因此,多数高层建筑安全疏散主要是靠楼梯,而楼梯间内一旦窜入烟气,就会严重影响疏散。这些,都是高层建筑的不利条件。

三、扑救难度大。高层建筑高达几十米,甚至超过二三百米,发生火灾时从室外进行扑救相当困难,一般要立足于自救,即主要靠室内消防设施。但由于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条件所限,高层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还不可能很完善,尤其是二类高层建筑仍以消火栓系统扑救为主,因此,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往往遇到较大困难。例如:热辐射强,烟雾浓,火势向上蔓延的速度快和途径多,消防人员难以堵截火势蔓延;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缺乏实战经验,指挥水平不同;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技术经济水平,按一般的火灾规模考虑的,当形成大面积火灾时,其消防用水量显然不足,需要利用消防车向高楼供水,建筑物内如果没有安装消防电梯,消防队员因攀登高楼体力不够,不能及时到达起火层进行扑救,消防器材也不能随时补充,均会影响扑救。

四、火险隐患多。一些高层综合性的建筑,功能复杂,可燃物多,消防安全管理不严,火险隐患多。如有的建筑设有商业营业厅,可燃物仓库,人员密集的礼堂、餐厅等;有的办公建筑,出租给十几家或几十家单位使用,安全管理不统一,潜在火险隐患多,一旦起火,容易造成大面积火灾。火灾实例证明,这类建筑发生火灾,火势蔓延更快,扑救疏散更为困难,容易造成更大的损失。

1.0.3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3条部分内容的修改。

一、本条规定删除了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规定。原规范自1982年公布之前,国内建造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为数甚少(一幢是广州的白云宾馆,另一幢是正在施工中的南京金陵饭店),缺乏这方面的实际防火设计经验。从1985年以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逐渐增多,截至1991年底止,全国已经建成和正在施工的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已在70幢以上。现举例如表1

二、本条删除了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限制,其依据是:

1.国内已经建成或正在施工的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包括国外设计的工程),在防火设计上,除了符合新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外,没有更高的措施。

2.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实际防火设计经验,如表1中列出的高层建筑都分别作了较深入的了解,将其合理部分、行之有效的内容吸收到本规范中来。

3.日本、美国、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防火规范没有封顶,我们认为是符合实际需要,是合理的。

4.吸收了国外有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美国的希尔顿大厦,高443m109层;世界贸易中心,高442.8m110层;日本的阳光大厦高240m60层;香港的中银大厦高370m75层)防火设计的合理内容。

三、将电信、广播、邮政、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和科研楼等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理由是:

1.据调查,电信、广播、邮政、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和科研楼等这一类高层建筑,虽然其内部设备与其它民用建筑有所不同,但在防火设计要求方面相同的比较多,如总图布置、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通风空气调节以及防、排烟和消防用电等防火设计要求上大体相同,对某些要求不同的部分。在本规范中则区别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2.上述高层建筑内虽然不少设备比较精密,价值高,但大多属于一般火灾危险性,与其它民用建筑基本相同。为确保重点部位和设备的安全,在防火设计要求上要严一些,在本规范中则区别对待。

四、本条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的起始高度或层数是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的:

1.登高消防器材。我国目前不少城市尚无登高消防车,只有部分城市配备了登高消防车。从火灾扑救实践来看,登高消防车扑救24m左右高度以下的建筑火灾最为有效,再高一些的建筑就不能满足需要了。

2.消防车供水能力。目前一些大城市的消防装备虽然有所改善,从国外购进了登高消防车,但为数有限,而大多数城市消防装备特别是扑救高层建筑的消防装备没有多大改善。大多数的通用消防车在最不利情况下直接吸水扑救火灾的最大高度约为24m左右。

3.住宅建筑定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原因,除了考虑上述因素以外,还考虑它占的数量,约占全部高层建筑的40%50%,不论是塔式或板式高层住宅,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离,火灾发生时蔓延扩大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做了区别对待。

4.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

5.参考了国外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

国外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不尽相同,这主要是根据本国的经济条件和消防装备等情况来确定的。

中、美、日等几个国家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如表2

1.0.4 本规范不适用范围的说明:

1.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这是因为这类建筑空间大,容纳人数多,防火要求不同,故本规范未包括在内。

2.附建和单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的设计及其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设计规范》(GBJ 8879)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 98-87)进行设计,本规范未包括在内是适当的。

3.高层工业建筑(指高层厂房和库房),新修订的《建筑设汁防火规范》已补充了高层工业建筑防火设计的内容,在设计中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执行。

1.0.5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高层建筑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目前,我国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数量还不多,在防火措施方面缺乏实践经验。尽管本规范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设计防火经验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对高层建筑防火应采取的措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经验,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需要对消防给水、安全疏散和消防的装备水平等进行专题研究,提出适当的防火措施。因此,为了保证高层建筑设计的防火安全,加强宏观控制,本条规定,凡是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在建筑设计中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要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本条所称"特殊的防火措施"是指设计中采取了本规范未作规定的或突破了本规范规定的防火措施。

2 术语

2.0.1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附属建筑,一律按高层建筑对待,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系指高层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2.0.3 耐火极限。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系指对一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以小时计。

一、标准升温。试验时炉内温度的上升随时间而变化,如图1及表3

"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图"中,表示时间、温度相互关系的代表数值列于"随时间而变化的升温表"

试验中实测的时间一平均温度曲线下的面积与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下的面积的允许误差:

1.在开始试验的10min10min以内为±15%

2.开始试验10min以上至30min范围内为±10%;试验进行到30min以后为±5%

3.当试验进行到10min以后的任何时间内,任何一个测温点的炉内温度与相应时间的标准温度之差不应大于±100

二、压力条件。试验开始10min以后,炉内应保持正压,即按规定的布点(测试点),测得炉内压力应高于室内气压1.0±0.5mm水柱。

三、判定构件耐火条件。在通常情况下,试验的持续时间从试件受到火作用时起,直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等任一条件出现,即到了耐火极限。具体判定条件如下:

1.失去支持能力--非承重构件失去支持能力的表现为自身解体或垮塌;梁、楼板等受弯承重构件,挠曲率发生突变,为失去支持能力的情况,当简支钢筋混凝土梁、楼板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跨度总挠度值分别达到试件计算长度的2%3.5%5%时,则表明试件失去支持能力。

2.完整性--楼板、隔墙等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在试验中,当出现穿透裂缝或穿火的孔隙时,表明试件的完整性被破坏。

3.隔火作用--具有防火分隔作用的构件,试验中背火面测点测得的平均温度升到140(不包括背火面的起始温度);或背火面测温点任一测点的温度到达220时,则表明试件失去隔火作用。

2.0.42.0.6

一、本规范一直沿用《建规》对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叫法,即非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一词。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一致,将"非燃烧体"改为"不燃烧体"

二、只要按照GB 5464GB 8625GB 8626规定标准试验材料燃烧性能,均分别适用于本规范中的不燃、难燃和燃烧材料(亦可称可燃材料)及其制作的建筑构件。

三、塑料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可按GB 8624-88的规定原则,确定其燃烧性能级别。

2.0.7 综合楼。

一、民用综合楼种类较多,形式各异,使用功能均在两种及两种以上。

二、综合楼组合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为:若干层作商场,若干层作写字楼层(办公用),若干层作高级公寓;若干层作办公室、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车间、仓库;若干层作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办公室,等等。

2.0.8 商住楼。商住楼目前发展较快,如广东深圳特区在临街的高层建筑中,有不少为商住楼;其它沿海、内地城市也较多。

商住楼的形式,一般是下面若干层为商业营业厅,其上面为塔式普通或高级住宅。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网局级电力调度楼,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工作楼,如中南电力调度楼、华北电力调度楼、东北电力调度楼等。

2.0.102.0.11

一、高级旅馆,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火灾危险性较大和没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具有星级条件的旅馆。

二、高级住宅,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如何掌握这些原则呢?一是看装修复杂程度,二是看是否有满铺地毯,三是看家具、陈设高档与否,四是设有空调系统。四者均具备,应视为高级住宅,如北京京广大厦中的公寓、广州的中国大酒店公寓楼等。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对于评定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总的原则是性质重要(有关国防、国计民生的重要科研楼等)、建筑装修标准高(与普通建筑相比,造价相差悬殊),设备、资料贵重(主要指高、精、尖的设备,重要资料主要是指机密性大、价值高的资料)。

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一般来说,可燃物多,火源或电源多,发生火灾后也容易造成损失大、影响大的后果,因此,必须作为重点保护。

2.0.16 挡烟垂壁。

一、此条亦是沿用原规范名词解释内容,实践表明,该解释较正确,是可行的,故保留了此项内容。

二、挡烟垂壁目前国内有厂家在试制,但尚未批量生产和推广应用。

三、国内合资工程或独资工程有采用的,如北京市的长富宫饭店,采用铝丝玻璃作挡烟垂壁。国外,日本的东京、大阪、横滨的高层公共建筑中,有些采用铝丝玻璃、不锈钢薄板等作挡烟垂壁。

四、挡烟垂壁的自动控制,主要指平时固定在吊顶平面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发生火灾时,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就自动下垂,起阻挡烟气作用,为安全疏散创造有利条件。

2 0.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是根据各种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将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两类,其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针对不同高层建筑类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防烟排烟等方面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以达到既保障各种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又能节约投资的目的。

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从消防的角度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高层民用建筑定为一类。这类高层建筑有的同时具备上述几方面的因素,有的则具有较为突出的一二个方面的因素。例如医院病房楼不计高度皆划为一类,这是根据病人行动不便、疏散困难的特点来决定的。

在实践过程中,普遍感到原规范不分面积大小,一律将高度大于24m的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等划分成一类,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城市建造这些高层民用建筑,其建筑高度虽超过24m,但每层建筑面积却不大,加上经济条件所限,就难以行得通。因此,在这次修改中,作了适当的调整。

在原规范中,有些高层民用建筑未予明确,例如:电力调度楼、综合楼、商住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有的高层民用建筑已经制定了行业等级标准,在这次修改中作了补充。已有行业标准的(如广播电视建筑等),参照其标准进行了协调纳入分类中来,以利本规范的统一要求。例如中央级、省级、计划单列市级广播电视楼,网局级、省级、计划单列市级电力调度楼等划为一类,余下的为二类等。

本条使用了"高级旅馆""高级住宅""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楼",中央级、省级、计划单列市级"邮政楼""广播电视楼""防灾指挥调度楼",以及"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名词,主要是与有关规范协调,以利贯彻执行。对本条未列出的高层建筑,可参照本条划分类别的基本标准确定其相应类别。

原条文规定的"每层建筑面积"在执行过程中不明确,为便于理解和执行,将"每层建筑面积"改为"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相应规定值时,该建筑即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3.0.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补充。

对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和各主要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规定。

这次修改仍将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两级。主要是根据原规范十几年的实践和执行情况,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需要和高层民用建筑结构的现实情况,并参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建规》和当前以及将来国内外发展的现实状况确定的。

一、据对北京、上海、大连、广州、南京、成都、福州、厦门、武汉、深圳等市的调查研究,目前已建成和正在设计、施工的高层民用建筑,1980年以前,其主体结构均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或称为三大常规结构体系。高层住宅采用剪力墙结构居多;高层公共建筑则采用框架和剪力墙结构居多;而旅馆(包括宾馆、饭店、酒店等)采用剪力墙结构、框架结构,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三者兼而有之。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建筑功能、高度和层数等要求均在不断提高以及抗震设计的要求,三大常规结构体系难以满足高层建筑发展的更高要求,从而以结构整体性更好、空间受力为特征的简体结构体系为主体结构的高层建筑应运而生,如圆筒体、矩形简体、筒中筒结构,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其特点是比三大常规结构体系性更好,可建高度更高、受力性能更好。

上述几种结构类型,绝大多数仍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主要承重构件均能满足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故将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划分为一、二级,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

二、要求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是抵抗火灾的需要。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案例说明,只要高层建筑主体承重构件耐火能力高,即使着火后其室内装修、物品、陈设、家具等被烧毁,其建筑主体也不致垮塌。表4为高层建筑火灾案例。

从表4所列举的高层建筑火灾案例和其它高层建筑火灾实例都可以说明:只要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的耐火性高,即使其室内装修、物品、陈设、家具等,乃至局部构件被烧损,高层建筑并未倒塌。同时还说明:被烧高层建筑在修复过程中,只要对火烧符严重的承重柱、梁、楼板等承重构件进行修复补强,即可全部修复使用。

三、本条所规定的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结合原规范十多年的实践以及目前已建和在建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是可行的。高层民用建筑目前常用的柱、梁、墙、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均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有的大大的超过了本条所规定的要求,见表5

从表5可以看出,墙、柱、梁的耐火极限均能达到一、二级高层民用建筑的要求,非预应力梁、板尚能满足或接近本规范的要求。预应力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规定的要求,而且差距较大,但这种构件由于省材料,经济效益很大,目前在高层住宅和一些公共高层建筑中广泛采用,考虑到防火安全的需要,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等构件如达不到本规范表3.0.2规定的耐火极限时,必须采取增加主筋(受力筋)的保护层厚度、采取喷涂防火材料或其它防火措施,提高其耐火能力,使其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的耐火极限。事实证明,只要建筑、材料部门和施工部门重视这个问题,加强耐火实验研究工作,使这种构件的耐火极限达到规定要求是不难做到的,甚至可以超过本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范表3.0.2中规定的某些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比原规范的耐火极限有所降低,防火墙降低了1h,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的耐火极限均相应降低了0.5h,其依据如下:

1.经分析,24起高层建筑火灾中,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连续延烧为12h的占起火总数的91%;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连续延烧23h的占5%

2.楼房建筑从耐火要求来说,因为该构件是承重人或物的,是建筑构件最基本的耐火构件,其耐火极限没有降低,能够基本保证安全的条件,故根据高层建筑结构种类的发展,降低些要求是可行的。

3.在既保障消防安全,又满足高层钢结构建筑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对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相应调整。

五、吊顶与其它承重构件有所区别。因为它不是火灾发生时直接危及建筑物的主要构件,所以对吊顶耐火极限要求,主要是考虑在火灾发生时能保证一定的疏散时间。从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看,其吊顶应当比单层或多层建筑的吊顶要求要严些。目前我国已能够生产作吊顶的、耐火性能好的不燃烧材料,如:石膏板、石棉板、岩棉板、硅酸铝板、硅酸钠板、陶瓷复合棉板等。这些不燃烧材料板材配以轻钢龙骨就是不燃烧材料吊顶,在目前兴建的高层民用建筑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是非常可喜的,在今后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施工中应予以大力推广应用。

目前,我国各地仍有一部分已建、新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尤其在公共高层民用建筑)采用木吊顶搁栅、木板吊顶等可燃装修材料,这是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的,-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伤亡事故,应尽量避免采用可燃装修材料作吊顶。由于有些高层建筑近期内难以做到全部使用不燃材料,如必须采用可燃材料时,为了改善和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损失,对木、竹等可燃装修材料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处理的一般方法是在木材等表面涂刷防火涂料或在加工时浸渍防火浸剂,提高其防火耐火能力,以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六、目前我国已研制了许多种防火涂料、浸剂等,有的已经用于工程实际,经历了火灾的考验,证明了其良好的防火效果。

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按照房间隔墙确定的误解,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同等对待。

3.0.3 本条是原规范中的注释,这次改为正式条文。

3.0.4 本条是在原条文基础上修改补充的。

本条对不同类别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其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应采用的耐火等级作了具体规定。

一、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例如:医院病房楼,大型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楼、中央级和省广播电视楼、省级邮政楼和防灾指挥调度楼、高级旅馆、大型的藏书楼等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不仅规模大,而且性质重要、设备贵重、功能复杂,还有风道、空调等竖向管井多,有的还要使用大量的可燃装修材料。防火分隔处理不好,往往成为火灾蔓延的途径;有的住有行动不便的老人、小孩和病人等,紧急疏散十分困难。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容易造成重大损失或伤亡事故。因此,对此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比二类建筑物高一些,故仍规定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考虑到高层主体建筑及与其相连的裙房,在重要性和扑救、疏散难度等方面有所差别,对其耐火要求不应一刀切。但是与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耐火能力也不能太低,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原规范十多年的实践,以及目前的常规做法,故仍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主体相连的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地下室空气流通不像在地上那样可以直接排到室外,发生火灾时,热量不易散失,温度高,烟雾大,疏散和扑救都非常困难。为了有利于防止火灾向地面以上部分和其它部位蔓延,本规范仍规定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是符合我国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发展建设实际情况的,是可行的。

3.0.53.0.6 此两条是原规范的注释,这次改为正式条文。

3.0.7 本条保留了原条文。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内存放可燃物,如:图书馆的书库,棉花、麻、化学纤维及其织物,毛、丝及其织物,如房间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则其梁、楼板、隔墙等组成构件的耐火极限应提高要求。这是因为:

一、根据调查,有些高层民用建筑,例如:商业楼除了营业大厅外,附设有周转用仓库,存放大量的可燃物品,如衣服、棉、毛、麻、丝及其织物,纸张,布匹以及其它日用百货物品。且所存放的可燃物重量一般在200500kg/m2;一些藏书楼、档案楼等,可燃物品重量一般在400600kg/m2。火灾实例说明,这类建筑物或房间发生火灾时,抢救物资和扑救火灾非常困难,而且楼板、梁是直接承受可燃物品和被烧的构件,被烧垮的可能性较大些,同样,其四周隔墙、柱等也是受火烧构件,也容易被火烧坏,从而导致火灾很快蔓延到相邻房间和部位,甚至整个建筑物被烧毁,扩大灾情,所以要求其耐火极限提高0.50h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根据每平方米地板面积的可燃物愈多(即火灾荷载愈多),则燃烧时间就愈长的道理,也需要适当的提高其构件的耐火极限,以满足实际的需要。可燃物多少与时间的关系见表6

从表6可以看出,根据不同可燃物数量的多少,对建筑结构构件分别提出不同耐火极限要求是合理的。但是考虑到这些建筑物房间内的可燃物的数量不是固定的;目前国内又缺乏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故本规范中规定可燃物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隔墙等构件的耐火极限应在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甚础上相应提高0.50h。安装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房间,消防保护能力有提高,对扑灭初起火灾有明显的效果,不容易酿成大火,所以对其组成构件的耐火极限可以不提高。

3.0.8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应采取的相应防火措施作了规定。

玻璃幕墙当受到火烧或受热时,易破碎,甚至造成大面积的破碎事故,造成火势迅速蔓延,酿成大火灾,危害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出现所谓的"引火风道",这是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故本规范对采用玻璃幕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是必要的。表7是国内外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实例。

针对目前国内外高层民用建筑玻璃幕墙的实际做法和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本规范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硅酸铝棉等不燃烧材料,是合理的。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体(如轻质混凝土墙面)时,填充材料也可采用阻燃泡沫塑料等难燃材料。

为了防止火灾在垂直方向上迅速蔓延,故本规范规定:对不设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必须在每层楼板外沿玻璃幕墙内侧设置高度不低于0.80m实体裙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应为不燃烧材料制成,这样做有利于阻止和限制火灾垂直方向蔓延。

我国广州、福州、厦门、重庆、昆明等市的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既无窗间墙也无窗槛墙。这些高层民用建筑的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房间隔墙(水平方向上)之间的缝隙相当大,有的甚至大到1520cm,一旦火灾发生就会成了"引火风道"。为此本规范规定玻璃幕墙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必须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买,阻止火势蔓延。

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因素,对于窗槛墙高度小于0.8m的建筑幕墙的要求不明确,不燃烧体裙墙的表述不准确,故修改。此处防火玻璃裙墙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按墙体构件耐火极限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3.0.9 本条是新增条文。本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公用房间或部位的室内装修材料,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条文。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作出了原则规定,这是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容易蔓延和疏散、扑灭难度大,往往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伤亡事故及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发生火灾时对高层建筑的威胁等因素确定的。如某化肥厂因液化石油气槽车连接管被拉破,大量液化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死伤数十人,在爆炸贮罐70m范围内的一座三层楼房全部震塌,200m外的房屋也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坏,3km外的百货公司的窗玻璃被破坏;又如某市煤气厂液化石油气罐爆炸,大火持续20多个小时,燃烧面积达420000m2(附近苗圃被烧坏,高压线被烧断,造成48个工厂停电26h),经济损失近500万元;北京某化工厂苯酚丙酮车间反应罐爆炸,厂房和设备被炸坏,数千平方米内烈火熊熊,死27人,伤8人。青岛市黄岛油库火灾波及范围数百米,死伤数十人,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等等。为了保障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吸取上述火灾教训,并考虑目前各地高层建筑设置的实际情况,本条提出必须注意合理布置总平面,选择安全地点,特别要避免在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高层民用建筑,以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危害。

4.1.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本条对布置在高层建筑及其裙房中的锅炉及锅炉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对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留了原条文的规定。

一、我国目前生产的快装锅炉,其工作压力一般为0.101.30MPa,其蒸发量为130t/h。如果产品质量差、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爆炸事故,故不宜在高层建筑内安装使用,但考虑目前建筑用地日趋紧张,尤其旧城区改造,脱开高层建筑单独设置锅炉房困难较大,目前国产锅炉本体材料、生产质量与国外不相上下,有差距之处是控制设备,根据《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定》的要求,并参考了国外的一些做法,本条对锅炉房的设置部位作了规定。即如受条件限制,锅炉房不能与高层建筑脱开布置时,允许将其布置在高层建筑内,但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对于常压类型热水锅炉设置问题,通过大量的调查,热水锅炉的危险性远比蒸汽锅炉低。目前作为一些双回程的热水锅炉(即锅炉为常压高温水,热交换器为承压设备),可以适当放宽该机房的设置位置,即设在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同时,对所用燃料及机房的防火要求作了规定。

对于负压类型的锅炉--如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有别于蒸汽锅炉,它在制冷、供热以及提供卫生热水三种工况运行时,机组本身处于真空负压状态,所以是相对安全可靠的,可设于建筑物内。但考虑到溴化锂直燃机组用油用气,机房一旦失火,扑救难度较大等问题,对溴化锂直燃机组在高层建筑内的位置和机房的防火要求作出了规定。

对于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屋顶问题,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对常(负)压燃气锅炉房实际运行情况的考察,在燃料供给等有相应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可设置在屋顶,但锅炉房的门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大于6.0m

另外,锅炉房的设置还须符合本条相应条款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二、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裂后,高温的变压器油流到哪里就会烧到哪里,致使火势蔓延。如某水电站的变压器爆炸,将厂房炸坏,油火顺过道、管沟、电缆架蔓延,从一楼烧到地下室,又从地下室烧到二楼主控制室,将控制室全部烧毁,造成重大损失。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也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故规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对干式或不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本条未作限制。

三、由于受到规划要求、用地紧张、基建投资等条件的限制,如必须将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等布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采取符合本条要求的防火措施。

4.1.3 本条文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据调查,柴油发电机房与常(负)压锅炉房在燃料防火安全方面有类似之处,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但不应低于地下二层,且应满足本条的有关规定。

卤代烷对环境有较大影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动灭火系统的选用作了适当修改。

由于城市用地日趋紧张,自备柴油发电机房离开高层建筑单独修建比较困难,同时考虑柴油燃点较低,发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在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时,也可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装置。

4.1.4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火灾的扑救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烧的部位。故本条对消防控制室位置、防火分离和安全出口作了规定。

我国目前已建成的高层建筑中,不少建筑都没有消防控制室,但也有的把消防控制室设于地下层交通极不方便的部位,这样一旦发生大的火灾,在消防控制室坚持工作的人员就很难撤出大楼。故本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保留原条文。据调查,有些已建成的高层民用建筑内附设有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有的设在接近首层或低层部位,有的设在顶层(如上海某百货公司顶层就设有一个能容纳千人的礼堂兼电影厅,广州某大厦顶层设有能容纳二三百人的餐厅等)。一旦建筑物内发生火灾,将给安全疏散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规定上述人员密集的厅、室最好设在首层或二、三层,这样就能比较经济、方便地在局部增设疏散楼梯,使大量人流能在短时间内安全疏散。如果设在其它层,必须采取本条规定的4条防火措施。

4.1.5A 本条是新增条文。

一、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相应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三、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安全疏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了这些场所的人数计算指标。美国NFPA101《生命安全规范》对这类场所人员密度指标的规定:无固定座位及较少集中使用的集会场所,如礼堂、礼拜堂、舞池、舞厅等1.54/m2,会议室、餐厅、宴会厅、展览室、健身房或休息室为0.71/m2,人员密度指标是按该场所净面积计算确定的。

四、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厅、室的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五、"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对此类场所没有规定采用防火墙,而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场所隔开,是考虑到这类场所一般是后改建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难度,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又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故做本条规定。这类场所内的各房间之间隔墙的防火要求在本规范中已有相应规定,本条不再做规定。

六、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烟气而窒息死亡的。因此,对这类场所做出了防排烟要求。

七、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为此,特做本条规定。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这些疏散指示标志适用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大空间场所,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4.1.5B 本条是新增条文。

一、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甲、乙类物品的商品不应布置(包括经营和储存)在半地下或地下各层的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二、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三、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20000m2,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

四、关于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见4.1.5A条的说明。

4.1.6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据调查,一些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在高层建筑的四层以上,由于儿童缺乏逃生自救能力,火灾时无法迅速疏散,容易造成伤亡事故。为此,做出相应规定。

4.1.7 对原条文的部分修改。

一、据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的实践经验,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要迅速靠近起火建筑,消防人员要尽快到达着火层(火场),一般是通过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起火层,开展对该层及其上、下层的扑救作业。

登高消防车功能试验证明,高度在5m、进深在4m的附属建筑,不会影响扑救作业,故本条对其未加限制。

二、国内外不少火灾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了本条规定的必要性。1991528,大连饭店(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云梯车救出无法逃生的人员;1993513,南昌万寿宫商城(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云梯车发挥了很大作用,在这座建筑倒塌之前6min,云梯车把楼内所有人员疏散完毕;1979729,肯尼亚内罗毕市市中心一座17层的办公楼发生火灾,由于该大楼平面布置较为合理,为使用登高消防车创造了条件,减少了火灾损失;1970723,美国新奥尔良市路易斯安纳旅馆发生火灾,19731128,日本熊本县太洋百货商店大火,1985419,我国哈尔滨市天鹅饭店火灾,都是由于平面布置比较合理,登高消防车能够靠近高层主体建筑,而救出了不少火场被困人员。反之,198414,韩国釜山市一家旅馆发生火灾,由于大楼总平面不合理,周围都有裙房,街道又狭窄,交通拥挤,尽管消防队出动数十辆各种消防车,也无法靠近火场,只能进入狭窄的街道和旅馆大楼背面,进行人员抢救和灭火行动。云梯车虽说能伸至楼顶,但没有适当位置供它停靠,消防队员只得从楼顶放下救生绳和绳梯,让直升飞机发挥营救人员的作用。

三、由1/3周边改为1/4周边的理由是:

目前有些高层建筑、特别是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平面布置为方形,还有些高层办公楼、旅馆等也是这样的平面布置,因此,根据基本满足扑救需要,也照顾到这些实际情况,故改为1/4周边不应布置相连的大裙房。

无论是建筑物底部留一长边或1/4周边长度,其目的要使登高消防车能展开工作,所以在布置时要考虑这一基本要求。

4.1.8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不少建筑物在地下室或其它层设有汽车停车库,如深圳国贸中心、北京长城饭店、西苑饭店等,均在地下层设有汽车库。为了节约用地和方便管理使用,与高层民用建筑结合在一起修建的停车库将会逐渐增加。

根据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对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作了防火规定:

一、为了使停车库火灾限制在一定范围,一旦发生火灾,不致威胁到高层其它部位的安全,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二、汽车库的出口应与建筑物的其它出口分开布置,以避免发生火灾时造成混乱,影响疏散和扑救。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库,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已作修改,修改为现名称,故改其一致。

4.1.9 液化石油气是一种容易燃烧爆炸的可燃气体,其爆炸下限约2%以下,比重为空气的1.52倍,火灾危险性大。它通常以液态方式贮存在受压容器内,当容器、管道、阀门等设备破损而泄漏时,将迅速气化,遇到明火就会燃烧爆炸。如某厂家属宿舍一住户的液化石油气灶具阀门未关,液化气外漏,点火时发生爆炸,数人伤亡,建筑起火;某住户的液化石油气瓶角阀破坏,发生火灾,烧毁了一个单元房屋,并烧伤一人;上海某住宅火灾,抢出来的液化气瓶因未注意及时关闭阀门,跑出的液化气遇明火发生爆炸,死伤几十人。

在国外,高层建筑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也有不少惨痛的教训。如韩国的大然阁饭店因二楼咖啡馆液化石油气瓶爆炸,将21层的大楼全部烧毁,死亡164人、伤60人;巴西圣保罗市31层的安得拉斯大楼火灾,由于液化石油气助长火势,火焰窜出窗口十几米,楼内装修全部烧毁,死伤340多人。

鉴于液化石油气火灾的危险性大和高层建筑运输不便,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液化气漏入电梯井,容易发生严重爆炸事故等因素,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故本条规定凡使用可燃气体的高层民用建筑,在设计时,必须考虑设置管道煤气或管道液化石油气。其具体设计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灶、开水器等燃气或其它一些可燃气体用具,当设备管道损坏或操作有误时,往往漏出大量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浓度时,遇到明火就会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开水器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如某饭店15楼和某办公楼煤气开水器,因管理人员操作不慎,点火时产生燃爆,把本大楼的一些窗户玻璃震碎。故作本条规定。

4.1.10 在没有管道煤气的高层宾馆、饭店等,若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其储罐设置的位置又无法满足本规范4.2.5条所规定的防火间距,在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后,也可直埋于高层主体建筑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附近。其防火间距可以减少或不限。本条中所说的"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4.00m范围是指储罐两端和上、下部各4.00m范围,见图2

4.1.11 本条为新增条文。据调查,目前全国470余个城市,约有1/3左右的城市使用可燃气体作为燃料,其中有一些是瓶装液化石油气。当其使用于高层建筑时,必须采用集中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而后利用管道将燃气送至楼内。

一、我国近几年来,有不少城市如广东省的广州、深圳、佛山、中山等市,浙江省的杭州、宁波、温州等市,江苏省的无锡、常州、南通、苏州等市,有不少宾馆、饭店、综合建筑等,设有液化石油气气化间,其容量少则10瓶以上,多则三四十瓶(50kg/瓶)。

二、过去几年,国家虽没有对液化石油气气化间在防火要求上作出规定,但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参考了国外有关规定或安全资料,作了大量工作,在防火上积累了一些有益的安全做法,值得借鉴。

三、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资料、规定的基础上,本条作了以下规定:

1.为了安全,并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取得一致,规定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可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的裙房贴邻建造,但不能与高层建筑主体贴邻建造。

2.总储量超过1.00m3且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一定要独立建造,且与高层主体建筑和直接相连的裙房保持10m以上的防火间距。

3.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这与高层主体建筑和高层主体建筑直接相连的裙房的耐火等级相吻合。

4.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应在总进、出气管上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为了迅速而有效地扑灭液化石油气火灾,在气化间内必须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如12111301C02等灭火系统。

6.液化石油气如接头、阀门密封不严,容易漏气,达到爆炸浓度,遇火源或高温作用,容易发生爆炸起火,因此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7.为了防止因电气火花而引起的液化石油气火灾爆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安装在气化间的灯具、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爆型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采用耐火电线。

8.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一旦漏气,容易积聚达到爆炸浓度,发生爆炸,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故作此规定。

9.为了稀散可燃气体,使之不能达到爆炸浓度,气化间应根据条件,采取人工或自然通风措施。

4.1.12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防止储油间内油箱火灾,有效切断燃料供给,控制油品流散和油气扩散,本条对燃料供给管道及储油间内油箱的防火措施作出了规定。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在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已有明确要求,应按其规定执行。

4.2 防火间距

4.2.1 基本保留了原条文。本条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是综合考虑满足消防扑救需要和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以及节约用地等几个因素,并参照已建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现状确定的。

一、满足消防扑救需要。扑救高层建筑火灾需要使用消防水罐车、曲臂车、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消防车辆停靠、通行、操作,结合火灾实践经验,满足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本条规定高层主体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与其它三、四级的低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火势蔓延威胁大,故防火间距较一、二级建筑相应提高为11m14m

二、防止火势蔓延。造成火势蔓延,主要有"飞火"(与风力有关)、"热辐射""热对流"等几个因素。火灾实例证明,在大风的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数百米,甚至更远些。显然,如按这个因素确定防火间距,势必与节约用地精神不符。至于"热对流",对相邻建筑蔓延威胁比"热辐射"要小些,因为热气流喷出门窗洞口后就向上升腾,对相邻建筑的影响比"热辐射"小,所以考虑这个因素的实际意义不大。由此可见,考虑防火间距的因素主要是"热辐射"强度。

影响热辐射强度的因素较多。诸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时间的长短、建筑的长度和高度、气象条件等。但国内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科学试验数据,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都没有把影响"热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早晚、火灾持续时间)考虑进去,因而计算出来的数据往往偏大,在实际中难于行得通。因此,对热辐射也只能是结合一些火灾实例,视其对传播火灾的作用予以粗略考虑。

三、节约用地。从某种意义上讲,修建高层建筑是要达到多占空间少占地的目的,解决城市用地紧张问题。据调查,北京、上海、广州等-些城市兴建高层建筑是结合城市改造进行的,一般都是拆迁旧房原地建起新高层建筑,用地比较紧张,本条规定的防火间距考虑了这个因素。

据调查,有不少高层民用建筑底层周围,常常布置一些附属建筑,如附设商店、邮电、营业厅、餐厅、休息厅以及办公、修理服务用房等。这些附属建筑和高层主体建筑不区别对待,一律要求13m防火间距不利于节约用地,也是不现实的,故引用了《建规》的规定,其防火间距分别是679m

四、防火间距现状。据调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呼和浩特、乌鲁木齐、长沙、南京、沈阳、哈尔滨、厦门、福州等市兴建的各种高层建筑,其实际间距,长边方向一般为2030m,最大的达4050m;短边方向一般在1215m之间。上海、广州一些老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距离一般为1012m左右,个别的也有35m的。可见本条规定与现状大体相符。

现举一个火灾案例,供设计者参考。1972224,巴西圣保罗市安德拉斯大楼发生火灾。下午4时,发现起火,426分,消防队员到达时火焰正席卷大楼正面,向屋顶延伸。火焰达40m宽、100m高,伸向街道至少有15m远。强烈的热辐射和外伸的火舌,使街对面30m远处的两幢公寓楼被卷入,受到严重损害。

4.2.24.2.4 这三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这三条明确了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要求。

4.2.5 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对储量在本条规定范围内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作了规定。

据调查,有些高层建筑的锅炉房,使用燃油(原油、柴油等)锅炉,并根据锅炉燃料每日的用量、来源的远近和运输条件等情况,设置燃料储罐,一般容量为几十至几百立方米。如广州某宾馆的燃料储罐总储量为200m3,距高层主体建筑在100m以上。

另外,有些科研楼、医院、通讯楼和多功能的高层建筑,需用一些化学易燃物品、可燃气体等。

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本条借鉴火灾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参照《建规》有关规定,并根据高层建筑应比低层建筑要求严一些的精神,作了本条防火间距的规定。

4.2.6 液氧储罐如若操作使用不当,极易发生强烈燃烧,危害很大,所以本条对高层医院液氧储罐库房的总容量作了限制,并对设置部位、采取的防火措施也作了规定。

4.2.7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表4.2.7规定的防火间距也是依据第4.2.1条说明中阐明的几个因素和下述情况确定的。

一、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房附近,如丙、丁、戊类的厂房、库房等必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对丙、丁、戊类的厂房、库房,目前设在大、中城市市区的还比较多,需要规定其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本条参照《建规》的有关规定和消防实践以及高层民用建筑的重要性等在表4.2.7中作了具体规定。

二、煤气调压站的防火间距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提出的,但考虑到二类高层建筑与一类高层建筑要有所区别,故前者比后者相应地减少。

三、液化石油气的气化站、混气站的总储量和防火间距是根据多次液化石油气火灾的经验教训提出的。火灾实例说明,液化石油气储罐一旦发生爆炸起火,燃烧快,火势猛烈,危及范围广(一般为4050m,有的达100200m)。本着既保障安全,又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定为3550m,液化石油气瓶库为1525m

从火灾实例看,单罐容积的大小,将直接影响火灾燃烧范围的大小。根据液化石油气的爆炸极限和一般情况下的扩散范围等因素,在规范4.2.7条中规定了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

鉴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后易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在防火间距上要求比二类建筑大些,故在表4.2.7规定中予以区别对待。

煤气调压站(箱)的进口压力,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而修改的,亦可参照上述规范的规定执行。

将原表中高层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柜)、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纳入新增的4.2.8条。

4.2.8 本条为新增条文。由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对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经协调,高层建筑与上述部位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消防车道

4.3.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高层建筑的平面布置和使用功能往往复杂多样,给消防扑救带来一些不利因素。有的底部附建有相连的各种附属建筑,如在设计中对消防车道考虑不周,火灾时消防车无法靠近建筑物,往往延误灭火战机,造成重大损失。如某厂大楼,由于其背面没有设置消防车道,发生火灾时延误了战机,致使大火燃烧了3个多小时,扩大了灾情。为了给消防扑救工作创造方便条件,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并根据各地消防部门的经验,对高层建筑作了在其周围设置环形车道的规定。但不论建筑物规模大小,一律要求环形消防车道会有困难,为此作了放宽。

据调查,高层建筑的长度一般为80150m,但也有少数高层建筑由于使用功能广、面积大,其长度超过200m。这种建筑也会给扑救带来不便。为了便于扑救,故规定了总长度超过220m的建筑,要设置穿越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原条文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和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都要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本次修订对原条文作了调整:对于设有环形车道的高层建筑,可以不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对于无法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仅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要求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如没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发生火灾时不仅影响人员疏散,还会妨碍消防扑救工作,参照《建规》的有关规定,故在本条中作了相应的规定。人行通道也可利用前后穿通的楼梯间。

4.3.2 有些高层建筑由于通风采光或庭院布置、绿化等需要,常常设有面积较大的内院或天井,这种内院或天井一旦发生火灾,如果消防车进不去就难于扑救。

为了便于消防车迅速进入内院或天井,及时控制火势和车辆在天井或内院内有回旋余地,故规定了短边长度超过24m的内院或天井宜加设消防车道的要求。短边24m以上的要求,主要考虑消防车进得去,且易掉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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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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