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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条文说明3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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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条文说明3

6.9.26 关于生物转盘反应槽设计的规定。

1 反应槽的断面形状呈半圆形,可与盘体外形基本吻合。

2 盘体外缘与槽壁净距的要求是为了保证盘体外缘的通风。盘片净距取决于盘片直径和生物膜厚度,一般为 1035mm ,污水浓度高,取上限值,以免生物膜造成堵塞。如采用多级转盘,则前数级的盘片间距为 2535mm ,后数级为 1020mm

3 为确保处理效率,盘片在槽内的浸没深度不应小于盘片直径的35%。水槽容积与盘片总面积的比值,影响着水在槽中的平均停留时间,一般采用 59L/m2

6.9.27 关于生物转盘转速的规定。

生物转盘转速宜为 2.04.0r/min ,转速过高有损于设备的机械强度,同时在盘片上易产生较大的剪切力,易使生物膜过早剥离。一般对于小直径转盘的线速度采用 15m/min ;中大直径转盘采用 19m/min

6.9.28 关于生物转盘转轴强度和挠度的规定。

生物转盘的转轴强度和挠度必须满足盘体自重、生物膜和附着水重量形成的挠度及启动时扭矩的要求。

6.9.29 规定生物转盘的设计负荷。

国内生物转盘大都应用于处理工业废水,国外生物转盘用于处理城镇污水已有成熟的经验。生物转盘的五日生化需氧量表面有机负荷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一般处理城镇污水五日生化需氧量表面有机负荷为 0.005O.020kgBOD5/(m3·d) 。国外资料:要求出水 BOD5 60mg/L 时,表面有机负荷为 0.020O.040kgBOD5/(m2·d) ;要求出水BOD5 30mg/L时,表面有机负荷为 0.0100.020kgBOD5/(m2·d) 。水力负荷一般为 0.040.2m3/m2·d)。生物转盘的典型负荷见表17,此表摘自英国标准。

 

V 生物滤池

6.9.30 关于生物滤池池形的规定。

生物滤池由池体、填料、布水装置和排水系统等四部分组成,可为圆形,也可为矩形。

6.9.31 关于生物滤池填料的规定。

滤池填料应高强度、耐腐蚀、比表面积大、空隙率高和使用寿命长。对碎石、卵石、炉渣等无机滤料可就地取材。聚乙烯、聚苯乙烯、聚酰胺等材料制成的填料如波纹板、多孔筛装板、塑料蜂窝等具有比表面积大和空隙率高的优点,近年来被大量应用。

6.9.32 关于生物滤池通风构造的规定。

滤池通风好坏是影响处理效率的重要因素,前苏联规范规定池底部空间高度不应小于0.6m,沿池壁四周下部应设自然通风孔,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滤池表面积的1%。

6.9.33 关于生物滤池布水设备的规定。

生物滤池布水的原则,应使污水均匀分布在整个滤池表面上,这样有利于提高滤池的处理效果。布水装置可采用间歇喷洒布水系统或旋转式布水器。高负荷生物滤池多采用旋转式布水器,该装置由固定的进水竖管、配水短管和可以转动的布水横管组成。每根横管的断面积由设计流量和流速决定;布水横管的根数取决于滤池和水力负荷的大小,水量大时可采用4根,一般用2根。

6.9.34 关于生物滤池的底板坡度和冲洗底部排水渠的规定。

前苏联规范规定底板坡度为1%,日本指南规定底板坡度为1%~2%。为排除底部可能沉积的污泥,规定应有冲洗底部排水渠的措施,以保持滤池良好的通风条件。

6.9.35 关于低负荷生物滤池设计参数的规定。

低负荷生物滤池的水力负荷和容积负荷,日本指南规定水力负荷为 13m3/(m2·d),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不应大于 0.3kgBOD5/(m3·d),美国污水厂手册规定水力负荷为0.93.7m3/(m2·d),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为0.080.4kgBOD5/(m3·d)

6.9.36 关于高负荷生物滤池的设计参数的规定。

高负荷生物滤池的水力负荷和容积负荷,日本指南规定水力负荷为 1025m3/m2·d),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不应大于1.2kgBOD5/m3·d)。美国污水厂手册规定水力负荷为 1035m3/m2·d),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为0.44.8kgBOD5/m3·d)。国外生物滤池设计标准见表 18 、表 19

采用塑料制品为填料时。滤层厚度、水力负荷和容积负荷可提高,具体设计数据应根据试验资料而定。当生物滤池水力负荷小于规定的数值时,应采取回流;当原水有机物浓度高于或处理水达不到水质排放标准时,应采用回流。

德国、美国生物滤池设计标准见表 18;生物滤池典型负荷见表 19,表 19 摘自英国标准。

 

塔式生物滤池

6.9.37 关于塔式生物滤池池体结构的规定。

塔式生物滤池由塔身、填料、布水系统以及通风、排水装置组成。据国内资料,为达到一定的出水水质,在一定塔高限值内,塔高与进水浓度成线性关系。处理效率随着填料层总厚度的增加而增加,但当填料层总厚度超过某一数值后,处理效率提高极微,因而是不经济的。故本条规定,填料层厚度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一般宜为 812m

6.9.38 关于塔式生物滤池填料选用的规定。

填料一般采用轻质制品,国内常用的有纸蜂窝、玻璃钢蜂窝和聚乙烯斜交错波纹板等,国外推荐使用的填料有波纹塑料板、聚苯乙烯蜂窝等。

6.9.39 关于塔式生物滤池填料分层的规定。

塔式生物滤池填料分层,是使填料荷重分层负担,每层高不宜大于2m ,以免压碎填料。塔顶高出最上层填料表面0.5m 左右,以免风吹影响污水的均匀分布。

6.9.40 关于塔式生物滤池通风方式的规定。

6.9.41 关于塔式生物滤池的进水水质的规定。

塔式生物滤池的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宜控制在500mg/L以下,否则较高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会使生物膜生长迅速,易造成填料堵塞;回流处理水后,高的水力负荷使生物膜受到强烈的冲刷而不断脱落与更新,不易造成填料堵塞。

6.9.42 关于塔式生物滤池设计负荷的规定。

美国污水厂手册介绍塑料填料塔式生物滤池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为 4.8kgBOD5/m3·d),法国手册介绍塑料生物塔式滤池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为 15kg/m3·d)。

 

6.10 回流污泥和剩余污泥

6.10.1 规定回流污泥设备可用的种类。

增补了生物脱氮除磷处理系统中选用回流污泥提升设备时应注意的事项。减少提升过程中的复氧,可使厌氧段和缺氧段的溶解氧值尽可能低,以利脱氮和除磷。

6.10.2 规定确定回流污泥设备工作和备用数量的原则。

6.10.3 规定剩余污泥量的计算公式。

(6.10.3-1) 中,剩余污泥量与泥龄成反比关系。

(6.10.3-2) 中的 Y 值为污泥产率系数。理论上污泥产率系数是指单位五日生化需氧量降解后产生的微生物量。

由于微生物在内源呼吸时要自我分解一部分,其值随内源衰减系数(泥龄、温度等因素的函数)和泥龄变化而变化,不是一个常数。

由于原污水中有相当量的惰性悬浮固体,它们原封不动地沉积到污泥中,在许多不设初次沉淀池的处理工艺中其值更甚。计算剩余污泥量必须考虑原水中惰性悬浮固体的含量,否则计算所得的剩余污泥量往往偏小。由于水质差异很大,因此悬浮固体的污泥转换率相差也很大。德国 ATV 推荐取0.6 。日本指南推荐取0.91.0。《污水处理新工艺与设计计算实例》推荐取0.5

200311月,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和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高碑店污水处理厂为研究对象,进行了污泥处理系统的分析与研究,污水厂的剩余污泥平均产率为1.211.52kgMLSS/kgBOD5。建议设计参数可选择11.5kgMLSS/kgBOD5,经过核算悬浮固体的污泥转换率大于0.7

悬浮固体的污泥转换率,有条件时可根据试验确定.或参照相似水质污水处理厂的实测数据。当无试验条件时可取0.5O.78MLSS/gSS

活性污泥中,自养菌所占比例极小,故可忽略不计。

 

6.11 污水自然处理

I 一般规定

6.11.1 关于选用污水自然处理原则的规定。

污水自然处理主要依靠自然的净化能力,因此必须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污水自然处理对环境的依赖性强,所以从建设规模上考虑,一般仅应用在污水量较小的小城镇。

6.11.2 关于污水自然处理的环境影响和方式的规定。

污水自然处理是利用环境的净化能力进行污水处理的方法,因此,当设计不合理时会破坏环境质量,所以建设污水自然处理设施时吃充分考虑环境因素,不得降低周围环境的质量。污水自然处理的方式较多,必须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条件,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在技术经济可行,满足环境评价、满足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要求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污水自然处理方式。

6.11.3 关于利用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处理或处置污水的规定。

江河海洋等大水体有一定的污水自然净化能力,合理有效的利用,有利于减少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改善环境。但是,如果排放的污染物量超过水体的自净能力,会影响水体的水质,造成水质恶化。要利用水环境的环境容量,必须控制合理的污染物排放量。因此,在确定是否采用污水排海排江等大水体处理或处置污水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免对水体造成不利的影响。

6.11.4 规定土地处理禁止污染地下水的原则。

土地处理是利用土地对污水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土壤的性质、厚度等自然条件是可能影响地下水水质的因素。因此采用土地处理时,必须首先考虑不影响地下水水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

6.11.5 关于污水自然处理在污水深度处理方面应用的规定。

自然处理的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较低。城镇污水二级处理的出水水质一般污染物浓度较低,所以有条件时可考虑采用自然处理方法进行深度处理。这样,不仅可改善水质,还能够恢复水体的生态功能。

6.11.6 关于稳定塘选用原则和建设规模的规定。

在进行污水处理规划设计时,对地理环境合适的城镇,以及中、小城镇和干旱、半干旱地区,可考虑采用荒地、废地、劣质地,以及坑塘、洼地,建设稳定塘污水处理系统。

稳定塘是人工的接近自然的生态系统,它具有管理方便、能耗少等优点,但有占地面积大等缺点。选用稳定塘时,必须考虑当地是否有足够的, 土地可供利用。并应对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做全面的经济比较。国外稳定塘一般用于处理小水量的污水。如日本因稳定塘占地面积大,不推广应用;英国限定稳定塘用于三级处里;美国 5000 座稳定塘的处理污水总量为 898.9×104m3/d,平均1798m3/d, 135 座大于 3785m3/d。我国地少价高,稳定塘占地约为活性污泥法二级处理厂用地面积的 13.366.7 倍,因此,稳定塘的建设规模不宜大于 5000m3/d

6.11.7 关于稳定塘表面有机物负荷和停留时间的规定。

冰封期长的地区,其总停留时间应适当延长;曝气塘的有机负荷和停留时间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温度、光照等气候因素对稳定塘处理效果的影响十分重要,将决定稳定塘的负荷能力、处理效果以及塘内优势细菌、藻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种群。

稳定塘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总平均表面负荷与冬季平均气温有关,气温高时,五日生化需氧量负荷较高,气温低时,五日生化需氧量负荷较低。为保证出水水质,冬季平均气温在0℃以下时,总水力停留时间以不少于塘面封冻期为宜。本条的表面有机负荷和停留时间适用于好氧稳定塘和兼性稳定塘。表 20 为几种稳定塘的典型设计参数。

 

 

6.11.8 关于稳定塘设计的规定。

1 污水进入稳定塘前,宜进行预处理。预处理一般为物理处理,其目的在于尽量去除水中杂质或不利于后续处理的物质,减少塘中的积泥。

污水流量小于1000m3785m3/d的小型稳定塘前一般可不设沉淀池,否则,增加了塘外处理污泥的困难。处理大水量的稳定塘前,可设沉淀池,防止稳定塘塘底沉积大量污泥,减少塘的容积。

2 有关资料表明:对几个稳定塘进行串联模型实验,单塘处理效率 76.8%,两塘处理效率 80.9%,三塘处理效率 83.4%,四塘处理效率 84.6%,因此,本条规定稳定塘串联的级数一般不少于 3 级。

第一级塘的底泥增长较快.约占全塘系统的 30%~50%,一级塘下部需用于储泥。深塘暴露于空气的面积小,保温效果好。因此,本条规定第一级塘的有效水深不宜小于 3m

3 当只设一个进水口和一个出水口并把进水口和出水口设在长度方向中心线上时,则短流严重,容积利用系数可低至0.36 。进水口与出水口离得太近,也会使塘内存在很大死水区。为取得较好的水力条件和运转效果,推流式稳定塘宜采用多个进水口装置,出水口尽可能布置在距进水口远一点的位置上。风能使塘产生环流,为减小这种环流,进出水口轴线布置在与当地主导风向相垂直的方向上,也可以利用导流墙,减小风产生环流的影响。

4 稳定塘的卫生要求。

没有防渗层的稳定塘很可能影响和污染地下水。稳定塘必须采取防渗措施,包括自然防渗和人工防渗。

稳定塘在春初秋末容易散发臭气,对人健康不利。所以.塘址应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与住宅区之间设置卫生防护带,以降低影响。

5 关于稳定塘底泥的规定。

根据资料.各地区的稳定塘的底泥量分别为:武汉 6878L/(年·人)、印度 74156L/(年·人)、美国 3091L/(年·人)、加拿大 91146L/(年·人),一般可按 100L/(年·人)取值,五年后大约稳定在 40L/(年·人)的水平。

第一级塘的底泥增长较快,污泥最多,应考虑排泥或清淤措施。为清除污泥时不影响运行,一级塘可分格并联运行。

6.11.9 规定稳定塘系统中养鱼塘的设置及水质要求。

多级稳定塘处理的最后出水中,一般含有藻类、浮游生物,可作鱼饵,在其后可设置养鱼塘,但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渔业水质标准》 GB 11607 的规定。

土地处理

6.11.10 规定土地处理的采用条件。

水资源不足是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共同面临的问题,应将污水处理与利用相结合。随着污水处理技术的发展,污水处理的途径不是单一的,而是多途径的。土地处理是实现污水资源化的重要途径,具有投资省、管理方便、能耗低、运行费用少和处理效果稳定等优点,但有占地面积大、受气候影响大等缺点。选用土地处理时,必须考虑当地是否有合适的场地,并应对工程的环境影响、投资、运行费用和效益做全面的分析比较。

6.11.11 关于污水土地处理的方法和预处理的规定。

基本的污水土地处理法包括慢速渗滤法 ( 包括污水灌溉 ) 、快速渗滤法、地面漫流法三大主要类型。其中以慢速渗滤法发展历史最长,用途最广。表 21 为几种污水土地处理系统典型的场地条件。

 

早期的污水土地处理 ( 如污水灌溉 ) ,污水未经预处理就直接用于灌溉田,致使农田遭受有机毒物和重金属不同程度的污染,个别灌溉区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为保证污水土地处理的正常运行,保证工程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条规定污水土地处理之前需经过预处理。污水预处理的程度和方式应当综合污水水质、土壤性质、污水土地处理的方法、处理后水质要求以及场地周围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慢速渗滤系统的污水预处理程度对污水负荷的影响极小;快速渗滤系统和地面漫流系统,经过预处理的污水水质越好,其污水负荷越高。

几种常用的污水土地处理系统要求的最低预处理方式见表22

 

6.11.12 规定污水土地处理的水力负荷。

一般污水土地处理的水力负荷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没有资料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结合当地条件确定。本条根据美国 1995 年至 2000 年间的有关设计手册,结合我国研究结果,提出几种基本的土地处理方法的水力负荷。

污水土地处理系统一般都是根据现有的经验进行设计,通过对现有土地处理系统成功运行经验的研究和总结,引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设计参数和计算公式,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系统的设计。

6.11.13 规定不允许进行污水土地处理的地区。

有关污水土地处理地区与给水水源的防护距离,在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中已有规定。

6.11.14 关于地下水最小埋藏深度的规定。

选择污水灌溉地点时,如地下水埋藏深度过浅,易被污水污染。前苏联规范规定地下水埋深不小于 1.5m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斯州污染控制委员会制定的《土壤处理污水条例》中规定,污水灌溉地点的地下水埋藏深度不小于 1.5m ,本规范规定不宜小于 1.5m

6.11.15 关于人工湿地处理污水的有关规定。

人工湿地系统水质净化技术是一种生态工程方法。其基本原理是在一定的填料上种植特定的湿地植物,从而建立起一个人工湿地生态系统,当污水通过系统时,经砂石、土壤过滤,植物根际的多种微生物活动,污水的污染物质和营养物质被系统吸收、转化或分解,从而使水质得到净化。

用人工湿地处理污水的技术已经在全球广泛运用,使得水司以再利用,同时还可以保护天然湿地,减少天然湿地水的损失。马来西亚最早运用人工湿地处理污水。他们在 1999 年建造了650hm2的人工湿地,这是热带最大面积的人工淡水湿地。建造人工湿地的目的就是仿效天然湿地的功能,以满足人的需要。湿地植物和微生物是污水处理的主要因子。

经过人工湿地系统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可以达到地面水水质标准,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深度处理的方法。处理后的水可以直接排入饮用水源或景观用水的湖泊、水库或河流中。因此,特别适合饮用水源或景观用水区附近的生活污水的处理或直接对受污染水体的水进行处理,或者为这些水体提供清洁的水源补充。

人工湿地处理污水是土地处理的一种,一般要进行预处理。处理城镇污水的最低预处理为一级处理,对直接处理受污染水体的可根据水体情况确定,一般应设置格栅。

人工湿地处理污水采用的类型包括地表流湿地、潜流湿地、垂直流湿地及其组合,一般将处理污水与景观相结合。因人工湿地处理污水的目标不同,目前国内人工湿地的实际数据差距较大,因此,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以参照相似条件的经验确定。

6.11.16 规定污水土地处理场地距住宅和公共通道的最小距离。

一般污水土地处理区的臭味较大,蚊蝇较多。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资料,对污水土地处理场地距住宅和公共通道之间规定最小距离,有条件的应尽量加大间距,并用防护林隔开。

6.11.17 规定污水用于灌溉田的水质要求。

污水土地处理主要依靠土壤及植物的生物作用和物理作用净化污水,但实施和管理不善会对环境带来不利的影响,包括污染土壤、作物或植物以及地下水水源等。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 对有害物质允许浓度,以及含有病原体污水的处理要求,均做出规定,必须遵照执行。

 

6.12 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

I 一般规定

6.12.1 关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深度处理工艺选择原则和水质要求的规定。

污水再生利用的目标不同,其水质标准也不同。根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GB/T 18919 的规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类别共分为五类,包括农、林、牧、渔业用水,城镇杂用水,工业用水,环境用水,补充水源水。污水再生利用时,其水质应符合以上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深度处理工艺应根据水质目标进行选择,保证经济和有效。

6.12.2 关于污水深度处理工艺单元形式的规定。

本条列出常规条件下城镇污水深度处理的主要工艺形式,其中,膜过滤包括: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电渗析等,不同膜过滤工艺去除污染物分子量大小和对预处理要求不同。

进行污水深度处理时,可采用其中的 1 个单元或几种单元的组合,也可采用其他的处理技术。

6.12.3 关于再生水输配中的安全规定。

再生水水质是保证污水回用工程安全运行的重要基础,其水质介于饮用水和城镇污水厂出厂水之间,为避免对饮用水和再生水水质的影响,再生水输配管道不得与其他管道相连接,尤其是严禁与城市饮用水管道连接。

深度处理

6.12.4 规定深度处理工艺设计参数确定的原则。

设计参数的采用,目前国内的经验相对较少,所以规定宜通过试验资料确定或参照相似地区的实际设计和运行经验确定。

6.12.5 关于混合设施的规定。

混合是混凝剂被迅速均匀地分布于整个水体的过程。在混合阶段中胶体颗粒间的排斥力被消除或其亲水性被破坏,使颗粒具有相互接触而吸附的性能。根据国外资料.混合时间可采用 30120s

6.12.6 关于深度处理工艺基本处理单元设计参数取值范围的规定。

污水处理出水的水质特点与给水处理的原水水质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实际的设计参数不完全一致。

如美国南太和湖石灰作混凝剂的絮凝(空气搅拌)时间为5min、沉淀(圆形辐流式)表面水力负荷为 1.6m3/(m2·h) ,上升流速为0.44mm/s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橘县给水区深度处理厂的絮凝(机械絮凝)时间为 30min 、沉淀(斜管)表面水力负荷为2.65m3/(m2·h) ,上升流速为0.74mm/s ;科罗拉多泉污水深度处理厂处理二级处理出水,用于灌溉及工业回用,澄清池上升流速为 0.57O.63mm/s;《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3 规定不同形式的絮凝时间为 1030min ;平流沉淀池水平流速为 1025mm/s,沉淀时间为 1.53.0h;斜管沉淀表面负荷为 59m3/(m2·h),机械搅拌澄清池上升流速为0.81.Omm/s ,水力澄清池上升流速为 0.70.9mm/s;《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35 规定絮凝时间为 1015min ,平流沉淀池沉淀时间为 2.04.0h ,水平流速为 4.010.0mm/s ,澄清池上升流速为 0.40.6mm/s

污水的絮凝时间较天然水絮凝时间短,形成的絮体较轻,不易沉淀.宜根据实际运行经验,提出混凝沉淀设计参数。

6.12.7 关于滤池设计参数的规定。

用于污水深度处理的滤池与给水处理的池形没有大的差异,因此,在污水深度处理中可以参照给水处理的滤池设计参数进行选用。

滤池的设计参数,主要根据目前国内外的实际运行情况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35 以及有关资料的内容确定。

6.12.8 关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的规定。

因活性炭吸附处理的投资和运行费用相对较高,所以,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中应慎重采用。在常规的深度处理工艺不能满足再生水水质要求或对水质有特殊要求时.为进一步提高水质,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

6.12.9 规定活性炭吸附池设计参数的取值原则。

活性炭吸附池的设计参数原则上应根据原水和再生水水质要求,根据试验资料或结合实际运行资料确定。本条按有关规范提出了正常情况下可采用的参数。

6.12.10 关于再生水消毒的规定。

根据再生水水质标准,对不同目标的再生水均有余氯和卫生学指标的规定,因此再生水必须进行消毒。

6.12.11 关于再生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设置的规定。

再生水管道和给水管道的铺设原则上无大的差异,因此,再生水输配管道设计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执行。

6.12.12 关于污水深度处理厂设置位置的原则规定。

为减少污水厂出水的输送距离,便于深度处理设施的管理,一般宜与城镇污水厂集中建设;同时,污水深度处理设施应尽量靠近再生水用户,以节省输配水管道的长度。

6.12.13 关于再生水输配管道安全性的原则规定。

再生水输配水管道的数量和布置与用户的用水特点及重要性有密切关系,一般比城镇供水的保证率低,应具体分析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6.12.14 关于再生水输配管道材料选用原则的规定。

 

6.13

I 一般规定

6.13.1 规定污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

2000 5 月,国家发布的《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性疾病传播,城镇污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本条据此规定。

6.13.2  关于污水消毒程度的规定。

6.13.3 关于污水消毒方法的规定。

为避免或减少消毒时产生的二次污染物,消毒宜采用紫外线法和二氧化氯法。 2003 4 5 月,清华大学等对北京市的高碑店等 6 座污水处理厂出水的消毒试验表明:紫外线消毒不产生副产物,二氧化氯消毒产生的副产物不到氯消毒产生的 10%。

6.13.4 关于消毒设施和有关建筑物设计的规定。

线

6.13.5 关于污水的紫外线剂量的规定。

污水的紫外线剂量应为生物体吸收至足量的紫外线剂量(生物验定剂量或有效剂量),以往用理论公式计算。由于污水的成分复杂且变化大,实践表明理论值比实际需要值低很多,为此,美国《紫外线消毒手册》 (EPA2003 年)已推荐用经独立第三方验证的紫外线生物验定剂量作为紫外线剂量。据此,做此规定。

一些病原体进行不同程度灭活时所需紫外线剂量资料见表 23

 

一些城镇污水厂消毒的紫外线剂量见表24

 

6.13.6 关于紫外线照射渠的规定。

为控制合理的水流流态.充分发挥照射效果,做出本规定。

6.13.7 关于超越渠的规定。

根据运行经验,当采用1条照射渠时,宜设置超越渠。以利于检修维护。

二氧化氯和氯

6.13.8 关于污水加氯量的规定。

2002 7 月,国家首次发布了城镇污水厂的生物污染物排放指标,按此要求的加氯量,应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生产运行经验确定。

2003 年北京市高碑店等 6 座污水厂二级出水的氯法消毒实测表明:加氯量为 69mg/L时,出水粪大肠菌群数可在 7300 /L 以下。据此,无试验资料时,本条规定二级处理出水的加氯量为 615mg/L

二氧化氯和氯的加量均按有效氯计。

6.13.9 关于混合接触时间的规定。

在紊流条件下,二氧化氯或氯能在较短的接触时间内对污水达到最大的杀菌率。但考虑到接触池中水流可能发生死角和短流,因此,为了提高和保证消毒效果,规定二氧化氯或氯消毒的接触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7 污泥处理和处置

7.1 一般规定

7.1.1 规定城镇污水污泥的处理和处置的基本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条件、环境条件差异很大,因此采用的污泥处理和处置技术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是一致的。

城镇污水污泥的减量化处理包括使污泥的体积减少和污泥的质量减少.前者可采用污泥浓缩、脱水、干化等技术,后者可采用污泥消化、污泥焚烧等技术。

城镇污水污泥的稳定化处理是指使污泥得到稳定(不易腐败),以利于对污泥做进一步处理和利用。可以达到或部分达到减轻污泥重量,减少污泥体积,产生沼气、回收资源,改善污泥脱水性能,减少致病菌数量,降低污泥臭味等目的。实现污泥稳定可采用厌氧消化、好氧消化、污泥堆肥、加碱稳定、加热干化、焚烧等技术。

城镇污水污泥的无害化处理是指减少污泥中的致病菌数量和寄生虫卵数量,降低污泥臭味,广义的无害化处理还包括污泥稳定。

污泥处置应逐步提高污泥的资源化程度,变废为宝,例如用作肥料、燃料和建材等,做到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可持续发展。

7.1.2 规定城镇污水污泥处理技术的选用。

目前城镇污水污泥的处理技术种类繁多,采用何种技术对城镇污水污泥进行处理应与污泥的最终处置方式相适应,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例如城镇污水污泥用作肥料,应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根据运输条件和施肥操作工艺确定是否进行减量处理,如果是人工施肥则应考虑进行脱水处理,而机械化施肥则可以不经脱水直接施用,需要作较长时间的贮存则宜进行加热干化。

7.1.3 规定农用污泥的要求。

城镇污水污泥中含有重金属、致病菌、寄生虫卵等有害物质,为保证污泥用作农田肥料的安全性,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严格限制工业企业排人城镇下水道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含量,同时还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加强对污泥中有害物质的检测。

7.1.4 规定污泥处理构筑物的最少个数。

考虑到构筑物检修的需要和运转中会出现故障等因素,各种污泥处理构筑物和设备均不宜只设 1 个。据调查,我国大多数污水厂的污泥浓缩池、消化池等至少为 2 个,同时工作;污泥脱水机械台数一般不少于 2 台,其中包括备用。当污泥量很少时,可为 1 台。国外设计规范和设计手册,也有类似规定。

7.1.5 关于污泥水处理的规定。

污泥水含有较多污染物,其浓度一般比原污水还高,若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势必污染水体,形成二次污染。因此,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均应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污泥水一般返回至污水厂进口,与进水混合后一并处理。若条件允许,也可送入初次沉淀池或生物处理构筑物进行处理。必要时,剩余污泥产生的污泥水应进行化学除磷后再返回污水处理构筑物。

7.1.6 规定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臭气的处理原则。

 

7.2 污泥浓缩

7.2.1 关于重力式污泥浓缩池浓缩活性污泥的规定。

1 根据调查,目前我国的污泥浓缩池的固体负荷见表 25 。原规范规定的 3060kg/m2·d)是合理的。

2 根据调查,现有的污泥浓缩池水力停留时间不低于 12 h

3 根据一些污泥浓缩池的实践经验,浓缩后污泥的含水率往往达不到97%。故本条规定:当浓缩前含水率为99.2%~99.6%时,浓缩后含水率为 97%~98%。

4 浓缩池有效水深采用 4m 的规定不变。

5 栅条浓缩机的外缘线速度的大小,以不影响污泥浓缩为准。我国目前运行的部分重力浓缩池,其浓缩机外缘线速度一般为 12m/min 。同时,根据有关污水厂的运行经验,池底坡向泥斗的坡度规定为不小于 0.005

 

7.2.2 关于设置去除浮渣装置的规定。

由于污泥在浓缩池内停留时间较长,有可能会因厌氧分解而产生气体,污泥附着该气体上浮到水面,形成浮渣。如不及时排除浮渣,会产生污泥出流。为此,规定宜设置去除浮渣的装置。

7.2.3 关于在污水生物除磷工艺中采用重力浓缩的规定。

污水生物除磷工艺是靠积磷菌在好氧条件下超量吸磷形成富磷污泥,将富磷污泥从系统中排出,达到生物除磷的目的。重力浓缩池因水力停留时间长,污泥在池内会发生厌氧放磷,如果将污泥水直接回流至污水处理系统,将增加污水处理的磷负荷,降低生物除磷的效果。因此,应将重力浓缩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进行除磷后再返回水处理构筑物进行处理。

7.2.4  关于采用机械浓缩的规定。

调查表明,目前一些城镇污水厂已经采用机械式污泥浓缩设备浓缩污水污泥,例如采用带式浓缩机、螺压式浓缩机、转筒式浓缩机等。鉴于污泥浓缩机械设备种类较多,各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不尽相同。因此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设计参数,无试验资料时,按类似运行经验(污泥性质相似、单台设备处理能力相似)合理选用设计参数。

7.2.5 关于一体化污泥浓缩脱水机械的规定。

目前,污泥浓缩脱水一体化机械已经应用于工程中。对这类一体化机械的规定可分别按照本规范浓缩部分和脱水部分的有关条文执行。

7.2.6 关于排除污泥水的规定。

污泥在间歇式污泥浓缩池为静止沉淀,一般情况下污泥水在上层,浓缩污泥在下层。但经日晒或贮存时间较长后,部分污泥可能腐化上浮,形成浮渣,变为中间是污泥水,上、下层是浓缩污泥。此外,污泥贮存深度也有不同。为此,本条规定应设置可排除深度不同的污泥水的设施。

 

7.3 污泥消化

I 一般规定

7.3.1 规定污泥消化可采用厌氧消化或好氧消化两种方法。

应根据污泥性质、环境要求、工程条件和污泥处置方式,选择经济适用、管理便利的污泥消化工艺。

污泥厌氧消化系统由于投资和运行费用相对较省、工艺条件(污泥温度)稳定、可回收能源(污泥气综合利用)、占地较小等原因,采用比较广泛;但工艺过程的危险性较大。

污泥好氧消化系统由于投资和运行费用相对较高、占地面积较大、工艺条件(污泥温度)随气温变化波动较大、冬季运行效果较差、能耗高等原因,采用较少;但好氧消化工艺具有有机物去除率较高、处理后污泥品质好、处理场地环境状况较好、工艺过程没有危险性等优点。污泥好氧消化后,氮的去除率可达 60%,磷的去除率可达 90%,上清液回流到污水处理系统后,不会增加污水脱氮除磷的负荷。

一般在污泥量较少的小型污水处理厂(国外资料报道当污水厂规模小于1.8 m3/d时,好氧消化的投资可能低于厌氧消化),或由于受工业废水的影响,污泥进行厌氧消化有困难时,可考虑采用好氧消化工艺。

7.3.2 规定污泥消化应达到的挥发性固体去除率。

据有关文献介绍,污泥完全厌氧消化的挥发性固体分解率最高可达到 80%。对于充分搅拌、连续工作、运行良好的厌氧消化池,在有限消化时间(2030d)内,挥发性固体分解率可达到 40%~50%。

据有关文献介绍,污泥完全好氧消化的挥发性固体分解率最高可达到 80%。对于运行良好的好氧消化池,在有限消化时间(1525d) 内,挥发性固体分解率可达到 50%。

据调查资料,我国现有的厌氧或好氧消化池设计有机固体分解率在 40%~50%,实际运行基本达到 4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l8918 规定,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中有机物降解率应大于 40%,本规范也规定挥发性固体去除率应大于 40%。

污泥厌氧消化

7.3.3 规定污泥厌氧消化方法和基本运行条件。

污泥厌氧消化的方法,有高温厌氧消化和中温厌氧消化两种。高温厌氧消化耗能较高,一般情况下不经济。国外采用较少,国内尚无实例,故未列入。

在不延长总消化时间的前提下,两级中温厌氧消化对有机固体的分解率并无提高。一般由于第二级的静置沉降和不加热,一方面提高丁出池污泥的浓度,减少污泥脱水的规模和投资;另一方面提高了产气量,减少运行费用。但近年来随着污泥浓缩脱水技术的发展,污泥的中温厌氧消化多采用一级。因此规定可采用单级或两级中温厌氧消化。设计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厌氧消化池 ( 两级厌氧消化中的第一级 ) 的污泥温度,不但是设计参数,而且是重要的运行参数,故由原规范中的"采用"改为"保持"

有初次沉淀池的系统,剩余污泥的碳氮比大约只有 5 左右或更低,单独进行厌氧消化比较困难,故规定宜与初沉污泥合并进行厌氧消化处理。"类似污泥"指当采用长泥龄的污水处理系统时,即便不设初次沉淀池,由于细菌的内源呼吸消耗,二次沉淀池排出的剩余污泥的碳氮比也很低,厌氧消化也难于进行。

当采用相当于延时曝气工艺的污水处理系统时,剩余污泥的碳氮比更低,污泥已经基本稳定,没有必要再进行厌氧消化处理。

7.3.4 规定厌氧消化池对加热、搅拌、排除上清液的设计要求和两级消化的容积比。

一级厌氧消化池与二级厌氧消化池的容积比多采用 21,与二级厌氧消化池的运行控制方式和后续的污泥浓缩设施有关,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连续或自控排出二级消化池中的上清液,或设有后续污泥浓缩池时,容积比可以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41 ;当非连续或非自控排出二级消化池中的上清液,或不设置后续污泥浓缩池时,容积比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21

对二级消化池,由于可以不搅拌.运行时常有污泥浮渣在表面结壳,影响上清液的排出,所以增加了有关防止浮渣结壳的要求。本条规定的是国内外通常采用的方法。

7.3.5 规定厌氧消化池容积确定的方法和相关参数。

采用浓缩池重力浓缩后的污泥,其含水率在 96%~98%之间。经测算,当消化时间在 2030d 时,相应的厌氧消化池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为 0.51.5ksVSS/(m3·d),沿用原规范推荐值0.61.5kgVSS/(m3·d),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对要求除磷的污水厂,污泥应当采用机械浓缩。采用机械浓缩时,进入厌氧消化池的污泥含水率一般在 94%~96%之间,原污泥容积减少较多。当厌氧消化时间仍采用 2030d 时,厌氧消化池总容积相应减小。经测算,这种情况下厌氧消化池的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为0.92.3ksVSS/(m3·d)。所以规定当采用高浓度原污泥时,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不宜大于 2.3kgVSS/(m3·d)

当进入厌氧消化池的原污泥浓度增加时,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行,厌氧消化池中活性微生物浓度同步增加。即同样容积的厌氧消化池,能够分解的有机物总量相应增加。根据国外相关资料,对于更高含固率的原污泥,高负荷厌氧消化池的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可达 2.46.4kgVSS/(m3·d),说明奉条的规定还是留有余地的。污泥厌氧消化池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测算见表 26

 

7.3.6 规定厌氧消化池污泥加热的方法和保温防腐要求。

随着技术的进步,近年来新设计的污泥厌氧消化池,大多采用污泥池外热交换方式加热,有的扩建项目仍沿用了蒸汽直接加热方式。原规范列举的其他污泥加热方式,实际上均属于蒸汽直接加热,但太具体化,故取消。

规定了热工计算的条件、内容和设备选型的要求。

厌氧消化污泥和污泥气对混凝土或钢结构存在较大的腐蚀破坏作用,为延长使用年限。池内壁应当进行防腐处理。

7.3.7 规定厌氧消化池污泥搅拌的方法和没备配置要求。

由于用于污泥气搅拌的污泥气压缩设备比较昴贵,系统运行管理比较复杂,耗能高,安全性较差,因此本规范推荐采用池内机械搅拌或池外循环搅拌,但并不排除采用污泥气搅拌的可能性。

原规范对连续搅拌的搅拌(循环)次数没有规定,导致设备选型时缺乏依据。本次修编参照间歇搅拌的常规做法(510h 搅拌一次),规定每日搅拌(循环)次数不宜少于 3 次,相当于至少每 8h(每班)完全搅拌一次。

间歇搅拌时,规定每次搅拌的时间不宜大于循环周期的一半(按每日 3 次考虑,相当于每次搅拌的时间 4h 以下),主要是考虑设备配置和操作的合理性。如果规定时间太短.设备投资增加太多;如果规定时间太长,接近循环周期时,间歇搅拌就失去了意义。

7.3.8 关于污泥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的密封及压力控制的规定。

污泥厌氧消化系统在运行时,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是用管道连通的,所以厌氧消化池的工作内压一般与污泥气贮罐的工作压力相同。《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1-90要求厌氧消化池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但未规定气密性试验的压力,实际操作有困难。故增加该项要求,规定气密性试验压力按污泥气工作压力的 1.5 倍确定。

为防止超压或负压造成的破坏,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设置超压或负压检测、报警与释放装置,放空、排泥和排水阀应采用双阀等),规定防止超压或负压的操作程序。如果操作不当,浮动盖式的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也有可能发生超压或负压,故将原规范中的"固定盖式消化池"改为"厌氧消化池"

7.3.9 关于污泥厌氧消化池安全的设计规定。

厌氧消化池溢流或表面排渣管排渣时,均有可能发生污泥气外泄,放在室内(指经常有人活动或值守的房间或设备间内,不包括户外专用于排渣、溢流的井室)可能发生爆炸,危及人身安全。水封的作用是减少污泥气泄漏,并避免空气进入厌氧消化池影响消化条件。

为防止污泥气管道着火而引起厌氧消化池爆炸,规定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应设回火防止器。

7.3.10 关于污泥厌氧消化系统合理布置的规定。

为便于管理和减少通风装置的数量,相关设备宜集中布置,室内应设通风设施。

电气设备引发火灾或爆炸的危险性较大,如全部采用防爆型则投资较高,因此规定电气集中控制室不宜与存在污泥气泄漏可能的设施合建,场地条件许可时,宜建在防爆区外。

7.3.11 关于通风报警和防爆的设计规定。

存放或使用污泥气的贮罐、压缩机房、阀门控制间、管道层等场所,均存在污泥气泄漏的可能,规定这些场所的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若处于室内时,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7.3.12 关于污泥气贮罐容积和安全设计的规定。

污泥气贮罐的容积原则上应根据产气量和用气情况经计算确定,但由于污泥气产量的计算带有估算的性质,用气设备也可能不按预定的时序工作,计算结果的可靠性不够。实际设计大多按610h的平均产气量采用。

污泥气对钢或混凝土结构存在较大的腐蚀破坏作用,为延长使用年限,贮罐的内外壁均应当进行防腐处理。

污泥气贮罐和管道贮存输送介质的性质与城镇燃气相近,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的要求。

7.3.13 关于污泥气燃烧排放和安全的设计规定。

为防止大气污染和火灾,多余的污泥气必须燃烧消耗。由于外燃式燃烧器明火外露,在遇大风时易形成火苗或火星飞落,可能导致火灾,故规定燃烧器应采用内燃式。

为防止用气设备回火或输气管道着火而引起污泥气贮罐爆炸,规定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应设回火防止器。

7.3.14 规定污泥气应当综合利用。

污水厂的污泥气一般多用于污泥气锅炉的燃料,也有用于发电和驱动鼓风机的。

7.3.15 关于设置污泥气脱硫装置的规定。

经调查,有些污水厂由于没有设置污泥气脱硫装置,使污泥气内燃机(用于发电和驱动鼓风机)不能正常运行或影响设备的使用寿命。当污泥气的含硫量高于用气设备的要求时,应当设置污泥气脱硫装置。为减少污泥气中的硫化氢等对污泥气贮罐的腐蚀,规定脱硫装置应设在污泥气进入污泥气贮罐之前,尽量靠近厌氧消化池。

污泥好氧消化

7.3.16 规定好氧消化池容积确定的方法和相关参数。

好氧消化池的设计经验比较缺乏,故规定好氧消化池的总有效容积,宜根据试验资料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据国内外文献资料介绍,污泥好氧消化时间,对二沉污泥(剩余污泥)为1015d ,对混合污泥为 1520d( 个别资料推荐 1525d) ;污泥好氧消化的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一般为 0.382.24kgVSS/(m3·d)

在上述资料中,对于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所推荐的下限值显然是针对未经浓缩的原污泥,含固率和容积负荷偏低,不经济;上限值是针对消化时间 20d 的情况,未包括消化时间 lOd 的情况,因此在时间上不配套。

根据测算,在 1020d 的消化时间内,当处理一般重力浓缩后的原污泥 ( 含水率在 96%~98%之间 ) 时,相应的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为 0.72.8 kgVSS /(m3·d) ;当处理经机械浓缩后的原污泥(含水率在 94%~96%之间)时,相应的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为 1.44.2 kgVSS/(m3·d)。

因此本规范推荐,好氧消化时间宜采用 1020d 。一般重力浓缩后的原污泥。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宜采用0.72.8 kgVSS/(m3·d);机械浓缩后的高浓度原污泥,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不宜大于 4.2kgVSS/(m3·d)。污泥好氧消化池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测算见表 27

 

7.3.17 关于好氧消化池污泥温度的规定。

好氧消化过程为放热反应,池内污泥温度高于投入的原污泥温度,当气温在 15 时,泥温一般在 20 左右。

根据好氧消化时间和温度的关系,当气温 20 时,活性污泥的消化时间约需要 1618d ,当气温低于 15 时,活性污泥的消化时间需要 20d 以上,混合污泥则需要更长的消化时间。

因此规定当气温低于 15 时,宜采取保温、加热措施或适当延长消化时间。

7.3.18 规定好氧消化池中溶解氧浓度。

好氧消化池中溶解氧的浓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运行控制参数。

溶解氧浓度 2mg/L 是维持活性污泥中细菌内源呼吸反应的最低需求,也是通常衡量活性污泥处于好氧/缺氧状态的界限参数。好氧消化应保持污泥始终处于好氧状态下,即应保持好氧消化池中溶解氧浓度不小于 2mg/L

溶解氧浓度,可采用在线仪表测定,并通过控制曝气量进行调节。

7.3.19 规定好氧消化池采用鼓风曝气时,需气量的参数取值范围。

好氧消化池采用鼓风曝气时,应同时满足细胞自身氧化需气量和搅拌混合需气量。宜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工程经验确定。

根据工程经验和文献记载,一般情况下,剩余污泥的细胞自身氧化需气量为0.0150.02 m3空气/(m3池容·min) ,搅拌混合需气量为 0.020.04m3空气/(m3池容·min) ;初沉污泥或混合污泥的细胞自身氧化需气量为0.0250.03m3空气/(m3池容·min) ,搅拌混合需气量为0.040.06m3空气/(m3池容·min)

可见污泥好氧消化采用鼓风曝气时,搅拌混合需气量大于细胞自身氧化需气量,因此以混合搅拌需气量作为好氧消化池供气量设计控制参数。

采用鼓风曝气时,空气扩散装置不必追求很高的氧转移率。微孔曝气器的空气洁净度要求高、易堵塞、气压损失较大、造价较高、维护管理工作量较大、混合搅拌作用较弱,因此好氧消化池宜采用中气泡空气扩散装置,如穿孔管、中气泡曝气盘等。

7.3.20 规定好氧消化池采用机械表面曝气时,需用功率的取值方法。

好氧消化池采用机械表面曝气时,应根据污泥需氧量、曝气机充氧能力、搅拌混合强度等确定需用功率,宜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工程经验确定。

当缺乏资料时,表面曝气机所需功率可根据原污泥含水率选用。原污泥含水率高于 98%时,可采用 1420W/(m3池容);原污泥含水率为 94%~98%时,可采用 2040W/(m3池容)

因好氧消化的原污泥含水率一般在 98%以下,因此表面曝气机功率宜采用 2040W/(m3 池容 ) 。原污泥含水率较低时,宜采用较大的曝气机功率。

7.3.21 关于好氧消化池深度的规定。

好氧消化池的有效深度.应根据曝气方式确定。

当采用鼓风曝气时,应根据鼓风机的输出风压、管路和曝气器的阻力损失来确定,一般鼓风机的出口风压约为 5565kPa ,有效深度宜采用 5.06.0m

当采用机械表面曝气时,应根据设备的能力来确定,即按设备的提升深度设计有效深度,一般为 3.04.Om

采用鼓风曝气时,易形成较高的泡沫层;采用机械表面曝气时,污泥飞溅和液面波动较大。所以好氧消化池的超高不宜小于1.0 m

7.3.22 关于好氧消化池加盖的规定。

好氧消化池一般采用敞口式.但在寒冷地区,污泥温度太低不利于好氧消化反应的进行,甚至可能结冰,因此应加盖并采取保温措施。

大气环境的要求较高时,应根据环境评价的要求确定好氧消化池是否加盖和采取除臭措施。

7.3.23 关于好氧消化池排除上清液的规定。

间歇运行的好氧消化池.一般其后不设泥水分离装置。在停止曝气期间利用静置沉淀实现泥水分离,因此消化池本身应设有排出上清液的措施,如各种可调或浮动堰式的排水装置。

连续运行的好氧消化池,一般其后设有泥水分离装置。正常运行时,消化池本身不具泥水分离功能,可不使用上清液排出装置。但考虑检修等其他因素,宜设排出上清液的措施,如各种分层放水装置。

 

7.4 污泥机械脱水

I 一般规定

7.4.1 关于污泥机械脱水设计的规定。

1 污泥脱水机械,国内较成熟的有压滤机和离心脱水机等,应根据污泥的脱水性质和脱水要求,以及当前产品供应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污泥脱水性质的指标有比阻、粘滞度、粒度等。脱水要求,指对泥饼含水率的要求。

2 进入脱水机的污泥含水率大小,对泥饼产率影响较大。在一定条件下,泥饼产率与污泥含水率成反比关系。根据国内调查资料 ( 见表 28) ,规定污泥进入脱水机的含水率一般不大于 98%。当含水率大于 98%时,应对污泥进行预处理,以降低其含水率。

 

3 据国外资料介绍,消化污泥碱度过高,采用经处理后的废水淘洗,可降低污泥碱度,从而节省某些药剂的投药量,提高脱水效率。前苏联规范规定,消化后的生活污水污泥,真空过滤之前应进行淘洗。日本指南规定,污水污泥在真空过滤和加压过滤之前要进行淘选.淘选后的碱度低于 600mg/L。国内四川某维尼纶厂污水处理站利用二次沉淀池出水进行剩余活性污泥淘洗试验,结果表明:当淘洗水倍数为 12 时,比阻降低率约15%~30%,提高了过滤效率。但淘洗并不能降低所有药剂的使用量。同时,淘洗后的水需要处理(如返回污水处理构筑物)。为此规定:经消化后污泥,可根据污泥性质和经济效益考虑在脱水前淘洗。

4 根据脱水间机组与泵房机组的布置相似的特点,脱水间的布置可按本规范第 5 章泵房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指机组的布置与通道宽度、起重设备和机房高度等。除此以外,还应考虑污泥运输的设施和通道。

5 据调查,国内污水厂一般设有污泥堆场或污泥料仓,也有用车立即运走的,由于目前国内污泥的出路尚未妥善解决,贮存时间等亦无规律性,故堆放容量仅作原则规定。

6 脱水间内一般臭气较大,为改善工作环境,脱水间应有通风设施。脱水间的臭气因污泥性质、混凝剂种类和脱水机的构造不同而异,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对于采用离心脱水机或封闭式压滤机或在压滤机上设有抽气罩的脱水机房可适当减少换气次数。

7.4.2 关于污泥脱水前加药调理的规定。

为了改善污泥的脱水性质,污泥脱水前应加药调理。

1 无机混凝剂不宜单独用于脱水机脱水前的污泥调理,原因是形成的絮体细小,重力脱水难于形成泥饼,压榨脱水时污泥颗粒漏网严重,固体回收率很低。用有机高分子混凝剂(如阳离子聚丙烯酰胺)形成的絮体粗大,适用于污水厂污泥机械脱水。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适用于带负电荷、胶体粒径小于0.1μ的污水污泥。其混凝原理一般认为是电荷中和与吸附架桥双重作用的结果。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还能与带负电的溶解物进行反应。生成不溶性盐,因此它还有除浊脱色作用。经它调理后的污泥滤液均为无色透明。泥水分离效果良好。聚丙烯酰胺与铝盐、铁盐联合使用,可以减少其用于中和电荷的量,从而降低药剂费用。但联合使用却增加了管道、泵、阀门、贮药罐等设备,使一次性投资增加并使管理复杂化。聚丙烯酰胺是否与铝盐铁盐联合使用应通过试验,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污泥加药以后,应立即混合反应,并进入脱水机,这不仅有利于污泥的凝聚,而且会减小构筑物的容积。

7.4.3 关于不同型式的压滤机的泥饼的产率和含水率的规定。

目前,国内用于污水污泥脱水的压滤机有带式压滤机、板框压滤机、箱式压滤机和微孔挤压脱水机。

由于各种污泥的脱水性质不同,泥饼的产率和含水率变化较大,所以应根据试验资料或参照相似污泥的数据确定。本条所列出的含水率,是根据国内调查资料和参照国外规范而制定的。

日本指南从脱水泥饼的处理及泥饼焚烧经济性考虑,规定泥饼含水率宜为 75%;天津某污水厂消化污泥经压滤机脱水后,泥饼含水率为70%~80%,平均为 75%;上海某污水厂混合污泥经压滤机脱水后,泥饼含水率为 73.4%~75.9%。

7.4.4 关于带式压滤机的规定。

1 本规范使用污泥脱水负荷的术语,其含义为每米带宽每小时能处理污泥干物质的公斤数。该负荷因污泥类别、含水率、滤带速度、张力以及混凝剂品种、用量不同而异;应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运行经验确定,也可按表 7.4.4 估计。表中混合原污泥为初沉污泥与二沉污泥的混合污泥,混合消化污泥为初沉污泥与二沉污泥混合消化后的污泥。

日本指南建议对浓缩污泥及消化污泥的污泥脱水负荷采用90150kg/(m·h);杭州某污水厂用 2m 带宽的压滤机对初沉消化污泥脱水,污泥脱水负荷为 300500kg/(m·h);上海某污水厂用 1m 带宽的压滤机对混合原污泥脱水,污泥脱水负荷为150224kg/(m·L);天津某污水厂用3m带宽的压滤机对混合消化污泥脱水,污泥脱水负荷为 207247kg/(m·h)

2 若压滤机滤布的张紧和调正由压缩空气与其控制系统实现,在空气压力低于某一值时,压滤机将停止工作。应按压滤机的要求,配置空气压缩机。为在检查和故障维修时脱水机间能正常运行,至少应有 1 台备用机。

3 上海某污水厂采用压力为0.40.6MPa 的冲洗水冲洗带式压滤机滤布,运行结果表明,压力稍高,结果稍好。

天津某污水厂推荐滤布冲洗水压为 0.50.6MPa

上海某污水厂用带宽为 lm 的带式压滤机进行混合污泥脱水,每米带宽每小时需 711m3冲洗水。天津某污水厂用带宽3m 的带式压滤机对混合消化污泥脱水,每米带宽每小时需 5.57.5m3冲洗水。为降低成本,可用再生水作冲洗水;天津某污水厂用再生水冲洗,取得较好效果。

为在检查和维修故障时脱水间能正常运行,至少应有 1 台备用泵。

7.4.5 规定板框压滤机和箱式压滤机的设计要求。

1 过滤压力,哈尔滨某厂污水站的自动板框压滤机和吉林某厂污水站的箱式压滤机均为 500kPa,辽阳某厂污水站的箱式压滤机为 500600kPa, 北京某厂污水站的自动板框压滤机为 600kPa。日本指南为 400500kPa。据此,本条规定为 400600kPa

2 过滤周期,吉林某厂污水站的箱式压滤机为 34.5h;辽阳某厂污水站的箱式压滤机为 3.5h;北京某厂污水站的自动板框压滤机为 34h。据此,本条规定为不大于 4h

3 污泥压入泵,国内使用离心泵、往复泵或柱塞泵。北京某厂污水站采用柱塞泵,使用效果较好。日本指南规定可用无堵塞构造的离心泵、往复泵或柱塞泵。

4 我国现有配置的压缩空气量,每立方米滤室一般为 1.43.0m3/min 。日本指南为每立方米滤室 2m3/min(按标准工况计)

7.4.6 规定了离心脱水机房噪声应符合的标准。

因为《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 87 规定了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的噪声限制值和厂内声源辐射至厂界的噪声 A 声级的限制值,故规定离心脱水机房噪声应符合此标准。

7.4.7 关于所选用的卧螺离心机分离因数的规定。

目前国内用于污水污泥脱水的离心机多为卧螺离心机。离心脱水是以离心力强化脱水效率,虽然分离因数大脱水效果好,但并不成比例,达到临界值后分离因数再大脱水效果也无多大提高,而动力消耗几乎成比例增加,运行费用大幅度提高,机械磨损、噪声也随之增大。而且随着转速的增加,对污泥絮体的剪切力也增大,大的絮体易被剪碎而破坏,影响污泥干物质的回收率。

国内污水处理厂卧螺离心机进行污泥脱水采用的分离因数如下:

深圳滨河污水厂为 2115g;洛阳涧西污水厂为 2115g;仪征化纤污水厂为 1700g;上海曹杨污水厂为 1224g;云南个旧污水厂为 1450g ;武汉汤逊湖污水厂为 2950g;辽宁葫芦岛市污水厂为 2950g;上海白龙港污水厂(一级强化处理)为 3200g;香港昂船洲污水厂(一级强化处理)为 3200g

由于随污泥性质、离心机大小的不同,其分离因数的取值也有一定的差别。为此,本条规定污水污泥的卧螺离心机脱水的分离因数宜小于 3000g。对于初沉和一级强化处理等有机质含量相对较低的污泥,可适当提高其分离因数。

7.4.8 对离心机进泥粒径的规定。

为避免污泥中的长纤维缠绕离心机螺旋以及纤维裹挟污泥成较大的球状体后堵塞离心机排泥孔,一般认为当纤维长度小于 8 mm时已不具备裹挟污泥成为大的球状体的条件。为此,本条规定离心脱水机前应设置污泥切割机,切割后的污泥粒径不宜大于 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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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污泥输送

7.5.1 关于脱水污泥输送形式的规定。

规定了脱水污泥通常采用的三种输送形式:皮带输送机输送、螺旋输送机输送和管道输送。

7.5.2 关于皮带运输机输送污泥的规定。

皮带运输机倾角超过 20°,泥饼会在皮带上发生滑动。

7.5.3 关于螺旋输送机输送污泥的规定。

如果螺旋输送机倾角过大,会导致污泥下滑而影响污泥脱水间的正常工作。如果采用有轴螺旋输送机,由于轴和螺旋叶片之间形成了相对于无轴螺旋输送机而言较为密闭的空间,在输送污泥过程中对污泥的挤压与搅动更为剧烈,易于使污泥中的表面吸附水、间歇水和毛细结合水外溢,增加污泥的流动性,在污泥的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污泥的滴漏,污染沿途环境。为此,做出本条规定。

7.5.4 关于管道输送污泥的规定。

由于污泥管道输送的局部阻力系数大,为降低污泥输送泵的扬程,同时为避免污泥在管道中发生堵死现象,参照《浆体长距离管道输送工程设计规程》CECS 98 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污水厂污泥的管道输送距离较短,而脱水机房场地有限,不利于管道进行大幅度转角布置,做出本条规定。

 

7.6 污泥干化焚烧

7.6.1 关于污泥干化总体原则的规定。

根据国内外多年的污泥处理和处置实践,污泥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进行干化处理。

污泥自然干化,可以节约能源,降低运行成本,但要求降雨量少、蒸发量大、可使用的土地多、环境要求相对宽松等条件,故受到一定限制。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自然干化是普遍采用的污泥脱水和干化方法, 1988 年占 32%, 1998 年增加到 39%,其中科罗拉多地区超过 80%的污水处理厂采用干化场作为首选工艺。

污泥人工干化,采用最多的是热干化。大连开发区、秦皇岛、徐州等污水厂已经采用热干化工艺烘干污泥,并制造复合肥。深圳的污泥热干化工程,目前已着手开展。

7.6.2 关于污泥干化场固体负荷量的原则规定。

污泥干化场的污泥主要靠渗滤、撇除上层污泥水和蒸发达到干化。渗滤和撇除上层污泥水主要受污泥的含水率、粘滞度等性质的影响,而蒸发则主要视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如平均气温、降雨量和蒸发量等因素而定。由于各地污泥性质和自然条件不同,所以,建议固体负荷量宜充分考虑当地污泥性质和自然条件,参照相似地区的经验确定。在北方地区,应考虑结冰期间干化场储存污泥的能力。

7.6.3 规定干化场块数的划分和围堤尺寸。

干化场划分块数不宜少于 3 块,是考虑进泥、干化和出泥能够轮换进行,从而提高干化场的使用效率。围堤高度是考虑贮泥量和超高的需要,顶宽是考虑人行的需要。

7.6.4 关于人工排水层的规定。

对脱水性能好的污泥而言,设置人工排水层有利于污泥水的渗滤,从而加速污泥干化。我国已建干化场大多设有人工排水层,国外规范也都建议设人工排水层。

7.6.5 关于设不透水层的规定。

为了防止污泥水入渗土壤深层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故规定在干化场的排水层下面应设置不透水层。某些地下水较深、地基岩土渗透性较差的地区,在当地卫生管理部门允许时,才可考虑不设不透水层。本条与原规范相比,加大了设立不透水层的强制力度。

7.6.6 规定了宜设排除上层污泥水的设施。

污泥在干化场脱水干化是一个污泥沉降浓缩、析出污泥水的过程,及时将这部分污泥水排除,可以加速污泥脱水,有利十提高干化场的效率。

7.6.7 规定污泥热干化和焚烧宜集中进行。

单个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量可能较少,集中干化焚烧处理更经济、更利于保证质量、更便于管理。

7.6.8 规定污泥热干化应充分考虑产品出路。

污泥热干化成本较高,故应充分考虑产品的出路,以提高热干化工程的经济效益。

7.6.9 关于污泥热干化和焚烧的污泥负荷量原则的规定。

污泥热干化和焚烧在国内属于新兴的技术,经验不足。污泥含水率等性质,对热干化的污泥负荷量有显著影响。污泥热干化的设备类型很多,性能各异,因此,需要根据污泥性质、设备性能,并参照相似设备的运行参数进行污泥负荷量设计。

7.6.10 规定热干化和焚烧设备的套数。

热干化和焚烧设备宜设置 2 套,是为了保证设备检修期间污水厂的正常运行。由于设备投资较大,可仅设 1 套,但应考虑必要的应急措施,在设备检修时,保证污水厂仍然能够正常运行。

7.6.11 关于热干化设备选型的原则规定。

热干化设备种类很多,如直接加热转鼓式干化器、气体循环、间接加热回转室、流化床等等,目前国内应用经验不足,只能根据热干化的实际需要和国外经验确定。

国内热干化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见表 29

1995 年以前国外应用直接加热转鼓式干化器较多,干化后得到稳定的球形颗粒产品,但尾气量大,处理费用昂贵。

19951999 年间出现了间接加热系统,尾气量要小得多,但干化器内部磨损严重且难以生产出颗粒状产品。气体循环技术使转鼓中的氧气含量保持在 10%以下,提高了安全性。间接加热回转室适用于中小型污水处理厂。此外还出现了机械脱水和热干化一体化的技术,即真空过滤带式干化系统和离心脱水干化系统。

2000 年以后的美国热干化设备,出现了以蒸汽为热源的流化床干化设备,带有产品过筛返混系统,其产品的性状良好,与转鼓式干化器是相似的。蒸汽锅炉 ( 或废热蒸汽 ) 和流化床有逐渐取代热风锅炉和转鼓之势。转鼓式干化器仍将继续扮演重要角色,同时也向设备精、处理量大的方向发展。干料返混系统能够生产出可销售的生物固体产品。

简单的间接加热系统受制于设备本身的大小,较适合于小到中等规模的处理量;带有污泥混合器和气体循环装置的直接加热系统,是中到大规模处理量的较佳选择。

 

7.6.12 规定热干化设备能源的选择。

消化池污泥气是污泥消化的副产品,无需购买,故越来越多的热干化设备以污泥气作为能源,但直接加热系统仍多采用天然气。

7.6.13 关于热干化设备安全的规定。

污水污泥产生的粉尘是St1级的爆炸粉尘,具有潜在的粉尘爆炸的危险,干化设施和贮料仓内的干化产品也可能会自燃。在欧美已经发生了多起干化器爆炸、着火和附属设施着火的事件。因此,应高度重视污泥干化设备的安全性。

7.6.14  规定优先考虑污泥与垃圾或燃料煤同时焚烧。

由于污泥的热值偏低,单独焚烧具有一定难度,故宜考虑与热值较高的垃圾或燃料煤同时焚烧。

7 6.15 关于污泥焚烧工艺的规定。

初沉污泥的有机物含量一般在55%~70 之间,剩余污泥的有机物含量一般在 70%~85 之间,污泥经厌氧消化处理后,其中 40%的有机物已经转化为污泥气,有机物含量降低。

污泥具有一定的热值,但仅为标准煤的 30%~60%,低于木材,与泥煤、煤矸石接近,见表 30

 

由于污泥的热值与煤矸石接近,故污泥焚烧工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煤矸石焚烧工艺。

早期建设的煤矸石电厂基本以鼓泡型流化床锅炉为主,这种锅炉热效率底,不利于消烟脱硫。20世纪90年代以来,循环流化床锅炉逐步取代了鼓泡型流化床锅炉,成为煤矸石电厂的首选锅炉,逐步从35t/h发展到70t/h,合资生产的已达到240t/h,热效率提高5%15%。现在由于采取了防磨措施,循环流化床锅炉连续运行小时普遍超过了2000h"九五"期间,国家通过国债、技改等渠道,对大型煤矸石电厂,尤其是220t/h以上的燃煤矸石循环流化床锅炉,给予了重点倾斜。

1998212日,国家经贸委、煤炭部、财政部、电力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建材局八部委以国经贸资[1998]80号文件印发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四条要求,新建煤矸石电厂应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国内污泥焚烧工程较少,仅收集到上海市石洞口污水厂的情况,也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工艺,见表31

 

7.6.16 关于污泥热干化产品和污泥焚烧灰处置的规定。

部分污泥热干化产品遇水将再次成为含水污泥,污泥焚烧灰含有较多的重金属和放射性物质,处置不当会造成二次污染,所以都必须妥善保存、利用或最终处置。

7.6.17 规定污泥热干化尾气和焚烧烟气必须达标排放。

污泥热干化的尾气,含有臭气和其他污染物质;污泥焚烧的烟气,含有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污染物质。二者如不处理或处理不当,可能对大气产生严重污染,故规定应达标排放。

7.6.18 关于污泥干化场、污泥热干化厂和污泥焚烧厂环境监测的规定。

污泥干化场可能污染地下水,污泥热干化厂和焚烧厂可能污染大气,故规定应设置相应的长期环境监测设施。

 

7.7 污泥综合利用

7.7.1 关于污泥最终处置的规定。

污水污泥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含有丰富的营养成分,为植物生长所需要,同时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可以改良土壤或回收能源。

污泥综合利用既可以充分利用资源,同时又节约了最终处置费用。国外已经把满足土地利用要求的污水污泥改称为"生物固体 (biosolids) "

7.7.2 关于污泥综合利用的规定。

由于污泥中含有丰富的有机质,可以改良土壤。污泥土地利用维持了有机物→土壤→农作物→城镇→污水→污泥→土壤的良性大循环,无疑是污泥处置最合理的方式。以前,国外污泥大量用于填埋,但近年来呈显著下降趋势,污泥综合利用则呈急剧上升趋势。

美国 1998 年污泥处置的主要方法为土地利用占 61.2%,其次是土地填埋占 13.4%,堆肥占 12.6%,焚烧占 6.7%,表面处置占 4.0%,贮存占 1.6%,其他占 0.4%。目前,在美国污泥土地利用已经代替填埋成为最主要的污泥处置方式。

加拿大土地利用的污泥数量,占了将近一半,显著高于其他技术,这与美国的情况类似。

英国 1998 年前 42%的污泥最终处置出路是农用,另有 30%的污泥排海,但目前欧共体己禁止污泥排海。

德国目前污泥处置以脱水污泥填埋为主,部分农用,将来的趋势是污泥干化或焚烧后再利用或填埋。

目前,日本正在进行区域集中的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污泥处理处置的主要途径是减量后堆肥农用或焚烧、熔融成炉渣,制成建材,其余部分委托给民间团体处理处置。日本是国外仅有的污水污泥土地利用程度较小的发达国家。

我国的污泥处置以填埋为主,堆肥、复合肥研究不少,但生产规模很小。国内污泥综合利用实例不多,仅调查到一例,正是土地利用,见表 32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由于化肥的广泛应用,使得土壤有机质逐年下降,迫切需要施用污水污泥这样的有机肥料。但是,污泥中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毒物质是污泥土地利用的最大障碍,一旦不慎造成污染,后果严重且难以挽回,因此,污泥农用不得不慎之又慎。

美国 30 年前的预处理计划保证了城镇污水污泥中的重金属含量达标,为污泥土地利用铺平了道路;10 年前的 503 污泥规则进一步保证了污泥土地利用的安全性,免除了任何后顾之忧。由此可见,中国的污泥农用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污泥直接土地利用是国内外污泥处置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国在污水污泥直接土地利用之前尚有一个过渡时期,这就是污泥干化、堆肥、造粒 ( 包括复合肥 ) 等处理后的污泥产品的推广使用,让使用者有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培育市场,同时逐步健全污泥土地利用的法规和管理制度。

7.7.3 规定污泥的土地利用应严格控制重金属和其他有毒物质含量。

借鉴国外污泥土地利用的成功经验,首先必须对工业废水进行严格的预处理,杜绝重金属和其他有毒物质进入污水污泥,污水污泥利用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同时,必须对施用污泥的土壤中积累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毒物质含量进行监测和控制,严格保证污泥土地利用的安全性。这一过程,必须长期坚持不懈,不能期望一蹴而就。

 

8 检测和控制

8.1 一般规定

8.1.1 规定排水工程应进行检测和控制。

排水工程检测和控制内容很广,原规范无此章节,此次编制主要确定一些设计原则,仪表和控制系统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技术规定和标准。本章中所提到的检测均指在线仪表检测。建设规模在 1 m3/d 以下的工程可视具体情况决定。

8.1.2 规定检测和控制内容的确定原则。

排水工程检测和控制内容应根据原水水质、采用的工艺、处理后的水质,并结合当地生产运行管理要求和投资情况确定。有条件时,可优先采用综合控制管理系统,系统的配置标准可视建设规模、污水处理级别、经济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8.1.3 规定自动化仪表和控制系统的使用原则。

自动化仪表和控制系统的使用应有利于排水工程技术和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自动化仪表和控制设计应以保证出厂水质、节能、经济、实用、保障安全运行、科学管理为原则;自动化仪表和控制方案的确定,应通过调查研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1.4 规定计算机控制系统的选择原则。

根据工程所包含的内容及要求选择系统类型,系统选择要兼顾现有和今后发展。

 

8.2

8.2.1 关于污水厂进、出水检测的规定。

污水厂进水应检测水压(水位)、流量、温度、 pH 值和悬浮固体量(SS),可根据进水水质增加一些必要的检测仪表,BOD5等分析仪表价格较高,应慎重选用。

污水厂出水应检测流量、 pH 值、悬浮固体量 (SS) 及其他相关水质参数。 BOD5、总磷、总氮仪表价格较高,应慎重选用。

8.2.2 关于污水厂操作人员工作安全的监测规定。

排水泵站内必须配置 H2S 监测仪,供监测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并采取防患措施。泵站的格栅井下部,水泵间底部等易积聚 H2S 的地方,可采用移动式 H2S 监测仪监测,也可安装在线式 H2S 监测仪及报警装置。

消化池控制室必须设置污泥气泄漏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并采取相应防患措施。

加氯间必须设置氯气泄漏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并采取相应防患措施。

8.2.3 关于排水泵站和污水厂各个处理单元运行、控制、管理设置检测仪表的规定。

排水泵站:排水泵站应检测集水池或水泵吸水池水位、提升水量及水泵电机工作相关的参数,并纳入该泵站自控系统。为便于管理,大型雨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流量不小于15m3/s),宜设置自记雨量计,其设置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并根据需要确定是否纳入该泵站自控系统。

污水厂:污水处理一般包括一级及二级处理,几种常用污水处理工艺的检测项目可按表 33 设置。

 

3 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应根据深度处理工艺和再生水水质要求检测。出水通常检测流量、压力、余氯、 pH 值、悬浮固体量(SS) 、浊度及其他相关水质参数。, 检测的目的是保证回用水的供水安全,可根据出水水质增加一些必要的检测。 BOD5、兑磷、总氮仪表价格较高,应慎重选用。

4 加药和消毒:加药系统应根据投加方式及控制方式确定所需要的检测项目。消毒应视所采用的消毒方法确定安全生产运行及控制操作所需要的检测项目。

5 污泥处理应视其处理工艺确定检测项目。据调查,运行和管理部门都认为消化池需设置必要的检测仪表,以便及时掌握运行工况,否则会给运行管理带来许多困难,难于保证运行效果,同时,有利于积累原始运行资料。近年来随着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污水污泥测控技术和设备不断完善,提高了污泥厌氧消化的工艺控制自动化水平。采用重力浓缩和污泥厌氧消化时,可按表 34 确定检测项目。

 

8.2.4 关于检测机电设备工况的规定。

机电设备的工作状况与工作时间、故障次数与原因对控制及运行管理非常重要,随着排水工程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应检测机电设备的状态。

 

8.3

8.3.1   关于排水泵站控制原则的规定。

排水泵站的运行管理应在保证运行安全的条件下实现自动控制。为便于生产调度管理,宜建立遥测、遥讯、遥控"三遥"系统。

8.3.2 关于 10m3/d规模以下污水厂控制原则的规定。

10m3/d规模以下的污水厂可采用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与仪表检测系统,对主要工艺单元可采用自动控制。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 (SBR) 处理工艺,用可编程序控制器,按时间控制,并根据污水流量变化进行调整。

氧化沟处理工艺,用时间程序自动控制运行,用溶解氧或氧化还原电位 (ORP) 控制曝气量,有利于满足运行要求,且可最大限度地节约动力。

8.3.3 关于10m3/d及以上规模污水厂控制原则的规定。

10m3/d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生产管理与控制的自动化宜为:计算机控制系统应能够监视主要设备的运行工况与工艺参数,提供实时数据传输、图形显示、控制设定调节、趋势显示、超限报警及制作报表等功能,对主要生产过程实现自动控制。目前,我国污水厂的生产管理与自动化已具有一定水平,且逐步提高。经济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分期建设的原则,分阶段逐步实现自动控制。

8.3.4 关于成套设备控制的规定。

 

8.4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

8.4.1 规定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的功能。

此条是对系统功能的总体要求。

8.4.2 关于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设计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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