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条文说明1
1 总则
1.0.1 说明制定本规范的宗旨目的。
1.0.2 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只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关于村庄、集镇和临时性排水工程,由于村庄、集镇排水的条件和要求具有与城镇不同的特点,而临时性排水工程的标准和要求的安全度要比永久性工程低,故不适用本规范。
关于工业废水,由于已逐步制定了各工业废水的设计规范,故本规范不包括工业废水的内容。
1.0.3 规定排水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和基本任务。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镇,都必须制定城镇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城镇总体规划包括各项专业规划,排水工程专业规划是城镇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镇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据此,本条规定了主要依据。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充分体现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原则,编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设计文件。
据此,本条规定了基本任务和应正确处理的有关方面关系。
1.0.4 规定排水制度选择的原则。
分流制指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和输送各种城镇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合流制指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和输送城镇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分流制可根据当地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经济情况,分期建设。污水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厂处理;雨水由雨水系统收集,并就近排入水体,可达到投资低、环境效益高的目的,故推荐新建地区采用分流制。旧建成区由于历史原因,一般已采用合流制,要改造为分流制难度较大,故规定同一城镇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同时规定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以消除污水和初期雨水对水体的污染;初期雨水由于路面污染和管渠中的沉积污染,其污染程度相当严重,对水体保护要求高的地区,可对初期雨水进行截流、调蓄和处理。雨水资源是陆地淡水资源的主要形式和来源,在缺水地区,宜对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
1.0.5 规定了进行排水系统设计时,从较大范围综合考虑的若干因素。
1 根据国内外经验,污水和污泥可作为有用资源,应考虑综合利用,但在考虑综合利用和处置污水污泥时,首先应对其卫生安全性、技术可靠性、经济合理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论证和评价。
2 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和处置系统相协调包括:
一个区域的排水系统可能影响邻近区域,特别是影响下游区域的环境质量,故在确定该区的处理水平和处置方案时,必须在较大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
根据排水专业规划,有几个区域同时或几乎同时建设时,应考虑合并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因为它的经济效益可能更好,但施工时间较长,实现较困难。前苏联和日本都有类似规定。
3 如设计排水区域内尚需考虑给水和防洪问题时,污水排水工程应与给水工程协调,雨水排水工程应与防洪工程协调,以节省总造价。
4 根据国内外经验,工业废水只要符合条件,以集中至城镇排水系统一起处理较为经济合理。
5 在扩建和改建排水工程时,对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利用与否应通过调查做出决定。
1.0.6 规定工业废水接人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要求。
从全局着眼,工业企业有责任根据本企业废水水质进行预处理,使工业废水接人城镇排水系统后,对城镇排水管渠不阻塞,不损坏,不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不传播致病菌和病原体,不危害操作养护人员,不妨碍污水的生物处理,不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排人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 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1.0.7 规定排水工程设计采用新技术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规范应及时地将新技术纳入。凡是在国内普遍推广、行之有效、积有完整的可靠科学数据的新技术,都应积极纳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还会不断涌现。规范不应阻碍或抑制新技术的发展,为此,鼓励积极采用经过鉴定、节地节能、经济高效的新技术。
1.0.8 规定采用排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的主要原则。
由于排水工程操作人员劳动强度较大,同时,有些构筑物,如污水泵站的格栅井、污泥脱水机房和污泥厌氧消化池等会产生硫化氢、污泥气等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气体,为保障操作人员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规定排水工程宜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应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1.0.9 关于排水工程尚应执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有关标准、规范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l8918 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 87 等。
为保障操作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的规定,监控设施等必须采取接地和防雷措施。
由于排水工程的污水中可能含有易燃易爆物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的规定,建筑物应按二级耐火等级考虑。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以及室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的规定。
排水工程可能会散发恶臭气体,污染周围环境,设计时应对散发的臭气进行收集和净化,或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以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l8918 的规定。
鼓风机尤其是罗茨鼓风机会产生超标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同时采用隔声、消声、吸声和隔振等措施,以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 87 的规定。
1.0.10 关于在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尚应同时符合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3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3.1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3.1.1 规定城镇旱流污水设计流量的计算公式。
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Qd和设计工业废水量Qm均以平均日流量计。
城镇旱流污水,由综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组成。综合生活污水由居民生活污水和公共建筑污水组成。居民生活污水指居民日常生活中洗涤、冲厕、洗澡等产生的污水。公共建筑污水指娱乐场所、宾馆、浴室、商业网点、学校和办公楼等产生的污水。
规定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考虑入渗地下水量的原则。
因当地土质、地下水位、管道和接口材料以及施工质量、管道运行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当地下水位高于排水管渠时,排水系统设计应适当考虑入渗地下水量。入渗地下水量宜根据测定资料确定,一般按单位管长和管径的入渗地下水量计,也可按平均日综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总量的 10%~15%计,还可按每天每单位服务面积入渗的地下水量计。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和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测定过管径为 1000~1350mm 的新铺钢筋混凝土管入渗地下水量,结果为:地下水位高于管底 3.2m,入渗量为94m3/(km·d);高于管底4.2m,入渗量为 196m3/(km·d);高于管底 6m,入渗量为 800m3/(km·d);高于管底 6.9m,入渗量为1850m3/(km·d)。上海某泵站冬夏两次测定,冬季为 3800m3/(km2·d),夏季为6300m3/(km2·d);日本《下水道设施设计指南与解说》(日本下水道协会,2001年,以下简称日本指南)规定采用经验数据,按每人每日最大污水量的10%~20%计;英国《污水处理厂》BSEN 12255(以下简称英国标准)建议按观测现有管道的夜间流量进行估算;德国 ATV 标准(德国废水工程协会,2000年,以下简称德国 ATV)规定入渗水量不大于 0.15L/(s·hm2),如大于则应采取措施减少入渗;美国按 0.01~1.Om3/(d·mm-km)(mm为管径,km为管长)计,或按0.2~28m 3/(hm2·d)计。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水力计算时,公式 (3.1.1) 后应加入入渗地下水量 Qu,即Qdr= Qd+Qm+Qu。
3.1.2 规定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的确定原则。
按用水定额确定污水定额时,排水系统完善的地区可按用水定额的90%计,一般地区可按用水定额的80%计。
3.1.3 规定采用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值。
根据全国各地51座污水厂总变化系数取值的资料,34座按原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一87)采用,占66.7%;12座取值小于原设计规范,占23.5%;5座取值大于原设计规范,占 9.8%。总趋势是减小。取值小于原设计规范的12座污水厂中有 8 座厂的取值小于 1.3 ,均出于经济原因。但据国外资料,一般应在 1.5 以上,因此本规范暂不调整,最小值仍为 1.3 。
3.1.4 规定工业区内生活污水量、沐浴污水量的确定原则。
3.1.5 规定工业废水量及变化系数的确定原则。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国家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十分重视,有关部门制定了各工业的用水量规定,排水工程设计时,应与之相协调。
3.2 雨 水 量
3.2.1 规定雨水设计流量的计算公式。
本条所列雨水设计流量的计算公式为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计算公式。
3.2.2 规定径流系数的选用范围。
表 3.2.2-1 列出按地面种类分列的综合径流系数ψ值。表3.2.2-2 列出按区域情况分列的综合径流系数ψ值。国内一些地区采用的综合径流系数ψ值,见表 1 。近年来,新城区由于绿化面积增加,综合径流系数有减小的趋势。 日本指南推荐的综合径流系数见表 2 。
3.2.3 规定设计暴雨强度的计算公式。
目前我国各地已积累了完整的自动雨量记录资料,可采用数理统计法计算确定暴雨强度公式。本条所列的计算公式为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计算公式。
在没有自动雨量记录资料或自动雨量记录资料少于十年的地区,可参照附近气候条件相似地区的暴雨强度公式采用。
3.2.4 规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选用范围。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选用范围是根据我国各地目前实际采用的数据,经归纳综合规定。鉴于我国幅员广大,各地气候状况、地形条件、重要程度和排水设施各异,故规定一般地区的重现期为0.5~3 年;重要地区为3~5年。国内一些城市采用的设计重现期见表 3 。
3.2.5 规定雨水管渠降雨历时的计算公式。
降雨历时计算公式中的折减系数值,是根据我国对雨水空隙容量的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的数据。根据国内外资料,地面集水时间采用的数据,大多不经计算,按经验确定。在地面平坦、地面覆盖接近、降雨强度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地面集水距离是决定集水时间长短的主要因素;地面集水距离的合理范围是 50~150m ,采用的集水时间为 5~15min 。国外采用的地面集水时间见表 4 。
3.2.6 关于可设雨水调蓄池的规定。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雨水径流量增大,排水管渠的输送能力可能不能满足需要。为提高排水安全性,一种经济的做法是结合城镇绿地、运动场等公共设施,设雨水调蓄池。
3.3 合流水量
3.3.1 规定合流管渠设计流量的计算公式。
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 Qd 和设计工业废水量 Qm 均以平均日流量计。
3.3.2 规定截流井以后管渠流量的计算公式。
3.3.3 规定截流倍数的选用原则。
截流倍数小,会造成受纳水体污染;截流倍数大,虽水体污染程度较小,但管渠系统投资大,同时把大量雨水输送至污水厂,影响处理效果。据调查分析,当截流倍数增大时,其投资的增长倍数与环境效益的改善程度相比较,从经济效益上分析并不合理。当合流制排水系统具有排水能力较大的合流管渠,可采用较小的截流倍数,或设置一定容量的雨水调蓄设施。国外有资料报道,采用雨水调蓄设施时,在环境效益相同时,经济效益较好。英国截流倍数为 5 ,德国为 4 ,美国为1.5~5,甚至到30,日本为最大时污水量的3倍以上。
3.3.4 确定合流管道雨水设计重现期的原则。
合流管道的短期积水会污染环境,散发臭味,引起较严重的后果,故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
3.4 设计水质
3.4.1 关于设计水质的有关规定。
根据 1990 年以来全国 37 座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资料,每人每日五日生化需氧量的范围为 20~67.5g/(人·d),集中在 25~50g/(人·d),占总数的76%;每人每日悬浮固体的范围为28.6~114g/(人·d),集中在 40~65g/(人·d),占总数的 73%;每人每日总氮的范围为 4.5~14.7g/(人·d),集中在 5~11g/(人·d),占总数的 88%;每人每日总磷的范围为 0.6~1.9g/(人·d),集中在 0.7~1.4g/(人·d),占总数的 8l%。《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1997 年版 ) 规定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悬浮固体的范围分别为 25~30g/(人·d)和 35~50 g/(人·d),由于污水浓度随生活水平提高而增大,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故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 14-87(1997年版)相比,数值相对提高,范围扩大。本规范规定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固体、总氮和总磷的范围分别为 25~50g/(人·d)、 40~65g/(人·d)、 5~11g/(人·d)和 0.7~1.4g/( 人·d) 。一些国家的水质指标比较见表 5 。
我国有些地方,如深圳,为解决水体富营养问题,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使得污水中总磷浓度大为降低,在设计时应考虑这个因素。
3.4.2 关于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水质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运行数据,提出如下要求:
1 规定进水水温为 10~37℃ 。微生物在生物处理过程中最适宜温度为20~35℃ ,当水温高至37℃或低至10℃时,还有一定的处理效果,超出此范围时,处理效率即显著下降。
2 规定进水的 pH 值宜为 6.5~9.5 。在处理构筑物内污水的最适宜 pH 值为 7~8 ,当 pH 值低于 6.5 或高于 9.5 时,微生物的活动能力下降。
3 规定营养组合比 ( 五日生化需氧量:氮:磷 ) 为 100:5:1 。一般而言,生活污水中氮、磷能满足生物处理的需要;当城镇污水中某些工业废水占较大比例时,微生物营养可能不足,为保证生物处理的效果,需人工添加至足量。为保证处理效果,有害物质不宜超过表 6 规定的允许浓度。
4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4.1 一般规定
4.1.1 规定排水管渠的布置和设计原则。
排水管渠(包括输送污水和雨水的管道、明渠、盖板渠、暗渠)的系统设计,应按城镇总体规划和分期建设情况,全面考虑,统一布置,逐步实施。
管渠一般使用年限较长,改建困难,如仅根据当前需要设计,不考虑规划,在发展过程中会造成被动和浪费;但是如按规划一次建成设计,不考虑分期建设,也会不适当地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拆迁和其他方面的困难。为减少扩建时废弃管渠的数量,排水管渠的断面尺寸应根据排水规划,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需要确定;同时应按近期水量复核最小流速,防止流速过小造成淤积。规划期限应与城镇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
本条对排水管渠的设计期限作了重要规定,即需要考虑"远景"水量。
4.1.2 规定管渠具体设计时在平面布置和高程确定上应考虑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管渠布置应与其他地下设施综合考虑。污水管渠通常布置在道路人行道、绿化带或慢车道下,尽量避开快车道,如不可避免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对交通和路面的影响。敷设的管道应是可巡视的,要有巡视养护通道。排水管渠在城镇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 的规定。
4.1.3 规定管渠材质、管渠构造、管渠基础、管道接口的选定原则。
管渠采用的材料一般有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陶土、石棉水泥、塑料、球墨铸铁、钢以及土明渠等。管渠基础有砂石基础、混凝土基础、土弧基础等。管道接口有柔性接口和刚性接口等,应根据影响因素进行选择。
4.1.4 关于管渠防腐蚀措施的规定。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检查井和接口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以保证管渠系统的使用寿命。
4.1.5 关于管渠考虑维护检修方便的规定。
某些污水易造成管渠内沉析,或因结垢、微生物和纤维类粘结而堵塞管道,因而管渠形式和附属构筑物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方便,必要时要考虑更换的可能。
4.1.6 关于工业区内雨水的规定。
工业区内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露天场地,下雨时,地面径流水夹带有害物质,若直接泄入水体,势必造成水体的污染,故应经过预处理后,达到排人城镇下水道标准,才能排人排水管渠。
4.1.7 关于重力流和压力流的规定。
提出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的要求,当排水管道翻越高地或长距离输水等情况时,可采用压力流。
4.1.8 关于雨水调蓄的规定。
目前城镇的公园湖泊、景观河道等有作为雨水调蓄水体和设施的可能性,雨水管渠的设计,可考虑利用这些条件,以节省工程投资。
本条增加了"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施"的内容。
4.1.9 规定污水管道和附属构筑物设计应保证其密实性的要求。
污水管道设计应保证其密实性,防止地下水通过管道、接口和附属构筑物入渗,并防止污水外泄污染环境。其对后续的污水处理和环境保护十分重要。
4.1.10 关于管渠出水口的规定。
管渠出水口的设计水位应高于或等于排放水体的设计洪水位。当低于时,应采取适当工程措施。
4.1.11 关于连通管的规定。
由于雨水管道或合流管道系统的汇水面积、集水时间均不相同,高峰流量不会同时发生,在各系统的排水能力不相同时,如在两个系统间的适当地点设置连通管,可互相调剂水量,改善地区排水情况。为了便于控制和防止管道检修时污水和雨水从连通管倒流,可设置闸槽或闸门并应考虑检修和养护的方便。
4.1.12 关于事故排出口的规定。
考虑事故、停电或检修时,排水要有出路。
4.2 水力计算
4.2.1 规定排水管渠流量的计算公式。
补充了流量计算公式。
4.2.2 规定排水管渠流速的计算公式。
4.2.3 规定排水管渠的粗糙系数。
根据《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29 和《玻璃纤维缠绕增强固性树脂夹砂压力管》JC/T 838,UPVC管和玻璃钢管的粗糙系数n均为 0.009 。根据调查,HDPE 管的粗糙系数n为 0.009 。因此,本条规定 UPVC 管、 PE 管和玻璃钢管的粗糙系数n=0.009~0.01。具体设计时,可根据管道加工方法和管道使用条件等确定。
4.2.4 关于管渠最大设计充满度的规定。
4.2.5 规定排水管道的最大设计流速。
4.2.6 规定排水明渠的最大设计流速。
4.2.7 规定排水管渠的最小设计流速。
含有金属、矿物固体或重油杂质等的污水管道,其最小设计流速宜适当加大。
当起点污水管段中的流速不能满足条文中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表 4.2.10 的规定取值。
设计流速不满足最小设计流速时,应增设清淤措施。
4.2.8 规定压力输泥管的最小设计流速。
4.2.9 规定压力管道的设计流速。
压力管道在排水工程泵站输水中较为适用。使用压力管道,可以减少埋深、缩小管径、便于施工。但应综合考虑管材强度,压力管道长度,水流条件等因素,确定经济流速。
4.2.10 规定在不同条件下管道的最小管径和相应的最小设计坡度。
随着城镇建设发展,街道楼房增多,排水量增大,应适当增大最小管径,并调整最小设计坡度。
常用管径的最小设计坡度,可按设计充满度下不淤流速控制,当管道坡度不能满足不淤流速要求时,应有防淤、清淤措施。通常管径的最小设计坡度见表 7 。
4.2.11 规定管道在坡度变陡处管径变化的处理原则。
4.3 管 道
4.3.1 规定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方式。
采用管顶平接,可便利施工,但可能增加管道埋深;采用管道内按设计水面平接,可减少埋深,但施工不便,易发生误差。设计时应因地制宜选用不同的连接方式。
4.3.2 规定管道在转弯和交接处水流转角的条件。
目的是使水在管内平稳地流动,水流转弯时减少水头损失。对于大管道转弯时,尤其要保证本条规定的水流转角。对于管径小于 300mm 、跌水水头大于 0.3m 的管道,其水头损失对整个系统影响极微,可适当放宽要求。
4.3.3 关于管道基础的规定。
为了防止污水外泄污染环境,防止地下水入渗,以及保证污水管道使用年限,管道基础的处理非常重要,对排水管道的基础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对于各种化学制品管材,也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处理好管道基础。
4.3.4 关于管道接口的规定。
4.3.5 关于防止接户管发生倒灌溢水的规定。
明确指出设计排水管道时,应防止在压力流情况下使接户管发生倒灌溢水。
4.3.6 关于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设通风设施的规定。
为防止发生人员中毒、爆炸起火等事故,应排除管道内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为此,根据管道内产生气体情况、水力条件、周围环境,在下列地点可考虑设通风设施:
在管道充满度较高的管段内;
设有沉泥槽处;
管道转弯处;
倒虹管进、出水处;
管道高程有突变处。
4.3.7 规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
一般情况下,宜执行最小覆土深度的规定:人行道下 0.6m ,车行道下 0.7m 。不能执行上述规定时,需对管道采取加固措施。
4.3.8 关于管道浅埋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排水管道埋设在冰冻线以下,有利于安全运行。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这样,可节省投资,但增加了运行风险,应综合比较确定。
4.3.9 关于城镇干道两侧布置排水管道的规定。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 50m 的城镇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减少横穿管,降低管道埋深。
4.3.10 关于压力管道应设防止水锤、排气和排空装置的规定。
当压力管道内流速较大或管路很长时必须有消除水锤的措施。
为保证压力管道内水流稳定,防止污水中产生的气体逸出后在高点堵塞管道,需在管线高点设排气装置。
为考虑检修,故需在管线低点设排空装置。
4.3.11 关于压力管道设置支墩的规定。
对流速较大的压力管道,应保证管道在交叉或转弯处的稳定。由于液体流动方向突变所产生的冲力或离心力,可能造成管道本身在垂直或水平方向发生位移,为避免影响输水,需经过计算确定是否设置支墩及其位置和大小。
4.3.12 关于设置消能设施的规定。
4.3.13 关于管道施工方法的规定。
4.4 检 查 井
4.4.1 规定设置检查井的位置。
检查井的位置,除应按常规的因素设置外,还应结合规划,在规划建筑物附近宜预留检查井,增设预留支管。在小区规划时,对公共建筑尤应考虑。因这些单位排水量大,如不预留,将会增加管道投资并破坏建成路面。
4.4.2 关于检查井最大间距的规定。
根据国内排水设计、管理部门意见以及调查资料,考虑管渠养护工具的发展,重新规定了检查井的最大间距。
根据有关部门意见,为适应养护技术发展的新形势,将检查井的最大间距普遍加大一档,但以 120m 为限。此项变动具有很大的工程意义。随着城镇范围的扩大,排水设施标准的提高,有些城镇出现口径大于 2000mm 的排水管渠。此类管渠内的净高度可允许养护工人或机械进入管渠内检查养护。为此,在不影响用户接管的前提下,其检查井最大间距可不受表4.4.2规定的限制。大城市干道上的大直径直线管段,检查井最大间距可按养护机械的要求确定。检查井最大间距大于表4.4.2数据的管段应设置冲洗设施。
4.4.3 规定检查井设计的具体要求。
据管理单位反映,在设计检查井时尚应注意以下问题:
在我国北方及中部地区,在冬季检修时,因工人操作时多穿棉衣,井口、井筒小于 700mm 时,出入不便,对需要经常检修的井,井口、井筒大于 800mm 为宜;
以往爬梯发生事故较多,爬梯设计应牢固、防腐蚀,便于上下操作。砖砌检查井内不宜设钢筋爬梯;井内检修室高度,是根据一般工人可直立操作而规定的。
4.4.4 关于检查井流槽的规定。
总结各地经验,为创造良好的水流条件,宜在检查井内设置流槽。流槽顶部宽度应便于在井内养护操作,一般为 0.15~0.20m ,随管径、井深增加,宽度还需加大。
4.4.5 规定流槽转弯的弯曲半径。
为创造良好的水力条件,流槽转弯的弯曲半径不宜太小。
4.4.6 关于检查井安全性的规定。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必须在任何车辆荷重下,包括在道路碾压机荷重下,确保井盖井座牢固安全,同时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防止车速过快造成井盖振动。
4.4.7 关于检查井防盗等方面的规定。
井盖应有防盗功能,保证井盖不被盗窃丢失,避免发生伤亡事故。
在道路以外的检查井,尤其在绿化带时,为防止地面径流水从井盖流人井内,井盖可高出地面,但不能妨碍观瞻。
4.4.8 关于检查井内设置闸槽的规定。
根据北京、上海等地经验,在污水干管中,当流量和流速都较大,检修管道需放空时,采用草袋等措施断流,困难较多,为了方便检修,故规定可设置闸槽。
4.4.9 规定接人检查井的支管数。
支管是指接户管等小管径管道。检查井接入管径大于 300mm 以上的支管过多,维护管理工人会操作不便,故予以规定。管径小于 300mm 的支管对维护管理影响不大,在符合结构安全条件下适当将支管集中,有利于减少检查井数量和维护工作量。
4.4.10 规定检查井与管渠接口处的处置措施。
在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检查井与管渠接口处常发生断裂。处理办法:做好检查井与管渠的地基和基础处理,防止两者产生不均匀沉降;在检查井与管渠接口处,采用柔性连接,消除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影响。
4.4.11 关于检查井设沉泥槽的规定。
沉泥槽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将养护时从管道内清除的污泥,从检查井中用工具清除。应根据各地情况,在每隔一定距离的检查井和泵站前一检查井设沉泥槽,对管径小于 600mm 的管道,距离可适当缩短。
4.4.12 关于压力检查井的规定。
4.5 跌 水 井
4.5.1 规定采用跌水井的条件。
据各地调查,支管接入跌水井水头为 1.Om 左右时,一般不设跌水井。化工部某设计院一般在跌水水头大于 2.Om 时才设跌水井;沈阳某设计院亦有类似意见。上海某设计院反映,上海未用过跌水井。据此,本条作了较灵活的规定。
4.5.2 规定跌水井的跌水水头高度和跌水方式。
4.6 水 封 井
4.6.1 规定设置水封井的条件。
水封井是一旦废水中产生的气体发生爆炸或火灾时,防止通过管道蔓延的重要安全装置。国内石油化工厂、油品库和油品转运站等含有易燃易爆的工业废水管渠系统中均设置水封井。
当其他管道必须与输送易燃易爆废水的管道连接时,其连接处也应设置水封井。
4.6.2 规定水封井内水封深度等。
水封深度与管径、流量和废水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浓度有关,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0.25m 。
水封井设置通风管可将井内有害气体及时排出,其直径不得小于 100mm 。设置时应注意:
1 避开锅炉房或其他明火装置。
2 不得靠近操作台或通风机进口。
3 通风管有足够的高度,使有害气体在大气中充分扩散。
4 通风管处设立标志,避免工作人员靠近。
水封井底设置沉泥槽,是为了养护方便,其深度一般采用 0.3~0.5m。
4.6.3 规定水封井的位置。
水封井位置应考虑一旦管道内发生爆炸时造成的影响最小,故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
4.7 雨 水 口
4.7.1 规定雨水口设计应考虑的因素。
雨水口的形式,主要有平篦式和立篦式两类。平篦式水流通畅,但暴雨时易被树枝等杂物堵塞,影响收水能力。立篦式不易堵塞,边沟需保持一定水深,但有的城镇因逐年维修道路,由于路面加高,使立篦断面减小,影响收水能力。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经验确定。
雨水口布置应根据地形及汇水面积确定,有的地区不经计算,完全按道路长度均匀布置,不仅浪费投资,且不能收到预期的效益。
4.7.2 规定雨水口间距和连接管长度等。
根据各地设计、管理的经验和建议,确定雨水口间距、连接管横向雨水口串联的个数和雨水口连接管的长度。
为保证路面雨水宣泄通畅,又便于维护,雨水口只宜横向串联,不应横、纵向一起串联。
对于低洼和易积水地段,雨水径流面积大,径流量较一般为多,如有植物落叶,容易造成雨水口的堵塞。为提高收水速度,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雨水口,或采用带侧边进水的联合式雨水口和道路横沟。
4.7.3 关于道路纵坡较大时的雨水口设计的规定。
根据各地经验,对丘陵地区、立交道路引道等,当道路纵坡大于 0.02 时,因纵坡大于横坡,雨水流人雨水口少,故沿途可少设或不设雨水口。坡段较短 ( 一般在 300m 以内 ) 时,往往在道路低点处集中收水,较为经济合理。
4.7.4 规定雨水口的深度。
雨水口不宜过深,若埋设较深会给养护带来困难,并增加投资。故规定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 。
雨水口深度指雨水口井盖至连接管管底的距离,不包括沉泥槽深度。
在交通繁忙行人稠密的地区,根据各地养护经验,可设置沉泥槽。
4.8 截 流 井
4.8.1 关于截流井位置的规定。
截流井一般设在合流管渠的人河口前,也有的设在城区内,将旧有合流支线接人新建分流制系统。溢流管出口的下游水位包括受纳水体的水位或受纳管渠的水位。
4.8.2 关于截流井形式选择的规定。
国内常用的截流井形式是槽式和堰式。据调查,北京市的槽式和堰式截流井占截流井总数的80.4%。槽堰式截流井兼有槽式和堰式的优点,也可选用。
槽式截流井的截流效果好,不影响合流管渠排水能力,当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
4.8.3 关于截流井溢流水位的规定。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接口下游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以防止下游水倒灌,否则溢流管道上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
4.8.4 关于截流井流量控制的规定。
4.9 出 水 口
4.9.1 规定管渠出水口设计应考虑的因素。
排水出水口的设计要求是:
1 对航运、给水等水体原有的各种用途无不良影响。
2 能使排水迅速与水体混合,不妨碍景观和影响环境。
3 岸滩稳定,河床变化不大,结构安全,施工方便。
出水口的设计包括位置、形式、出口流速等,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情况不同,差异很大,很难做出具体规定。本条仅根据上述要求,提出应综合考虑的各种因素。由于它牵涉面比较广,设计应取得规划、卫生、环保、航运等有关部门同意,如原有水体系鱼类通道,或重要水产资源基地,还应取得相关部门同意。
4.9.2 关于出水口结构处理的规定。
据北京、上海等地经验,一般仅设翼墙的出口,在较大流量和无断流的河道上,易受水流冲刷,致底部掏空,甚至底板折断损坏,并危及岸坡,为此规定应采取防冲、加固措施。一般在出水口底部打桩,或加深齿墙。当出水口跌水水头较大时,尚应考虑消能。
4.9.3 关于在冻胀地区的出水口设计的规定。
在有冻胀影响的地区,凡采用砖砌的出水口,一般 3~5 年即损坏。北京地区采用浆砌块石,未因冻胀而损坏,故设计时应采取块石等耐冻胀材料砌筑。
据东北地区调查,凡基础在冰冻线上的,大多冻胀损坏;在冰冻线下的,一般完好,如长春市伊通河出水口等。
4.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4.10.1 规定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的设计原则及任务。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主要任务是解决降雨的地面径流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的排除,一般不考虑降雪的影响。对个别雪量大的地区应进行融雪流量校核。
总结各地立交排水设计经验,立交排水形式必须结合当地规划、立交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和立交形式等因素确定。
4.10.2 规定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设计选用的基本参数。
对同一立交工程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重现期,立交道路选用的重现期应与道路设计协调。
合理确定立交排水的汇水面积,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并采取有效的防止高水进入低水系统的拦截措施,是排除立交(尤其是地道)地面径流的关键问题。例如某立交地道排水,由于对高水拦截无效,造成高于设计径流量的径流水进入地道,超过泵站排水能力,造成积水。
4.10.3 规定立体交叉地道排水的出水口必须可靠。
立交地道排水的可靠程度取决于排水系统出水口的畅通无阻,故立交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系统,尽量不要利用其他排水管渠排出。例如,某立交地道泵站出水管与城市雨水管连通,由于城镇雨水管宣泄不畅,致使每逢雨季,不能及时排除立交地道径流,形成地道积水,不得不进行改建。
4.10.4 关于治理立体交叉地道地下水的规定。
据天津、上海等地设计经验,应全面详细调查工程所在地的水文、地质、气候资料,以便确定排出或控制地下水的设施,一般推荐盲沟收集排除地下水,或设泵站排除地下水;也可采取控制地下水进入措施。
4.10.5 关于高架道路雨水口的规定。
4.11 倒 虹 管
4.11.1 规定倒虹管设置的条数。
倒虹管宜设置两条以上,以便一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可继续使用。平时也能逐条清通。通过谷地、旱沟或小河时,因维修难度不大,可以采用一条。
通过铁路、航运河道、公路等障碍物时,应符合与该障碍物相交的有关规定。
4.11.2 规定倒虹管的设计参数及有关注意事项。
我国以往设计,都采用倒虹管内流速应大于 0.9m/s ,并大于进水管内流速,如达不到时,定期冲洗的水流流速不应小于 1.2m/s 。此次调查中未发现问题。日本指南规定:倒虹管内的流速,应比进水管渠增加 20%~30%,与本规范规定基本一致。
倒虹管在穿过航运河道时,必须与当地航运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河道规划的有关情况,对冲刷河道还应考虑抛石等防冲措施。
为考虑倒虹管道检修时排水,倒虹管进水端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4.11.3 关于合流制倒虹管设计的规定。
鉴于合流制中旱流污水量与设计合流污水量数值差异极大,根据天津、北京等地设计经验,合流管道的倒虹管应对旱流污水量进行流速校核,当不能达到最小流速 0.9m/s 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为保证合流制倒虹管在旱流和合流情况下均能正常运行,设计中对合流制倒虹管可设两条,分别使用于旱季旱流和雨季合流两种情况。
4.11.4 关于倒虹管检查井的规定。
4.11.5 规定倒虹管进出水井内应设闸槽或闸门。
设计闸槽或闸门时必须确保在事故发生或维修时,能顺利发挥其作用。
4.11.6 规定在倒虹管进水井前一检查井内设置沉泥槽。
其作用是沉淀泥土、杂物,保证管道内水流通畅。
4.12 渠 道
4.12.1 规定渠道的应用条件。
4.12.2 规定渠道的设计参数。
4.12.3 规定渠道和涵洞连接时的要求。
4.12.4 规定渠道和管道连接处的衔接措施。
4.12.5 规定渠道的弯曲半径。
本条规定是为保证渠道内水流有良好的水力条件。
4.13 管道综合
4.13.1 规定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等相互间位置的要求。
当地下管道多时,不仅应考虑到排水管道不应与其他管道互相影响,而且要考虑经常维护方便。
4.13.2 规定排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的要求。
目的是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
4.13.3 规定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 ( 或构筑物 ) 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由城镇规划部门或工业企业内部管道综合部门根据其管线类型、数量、高程、可敷设管线的地位大小等因素制定管道综合设计确定。附录 B 的规定是指一般情况下的最小间距,供管道综合时参考。
4.13.4 规定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的要求。
为避免污染生活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当不能满足时,必须有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的措施。为避免污染再生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5 泵 站
5.1 一般规定
5.1.1 关于排水泵站远近期设计原则的规定。
排水泵站应根据排水工程专业规划所确定的远近期规模设计。考虑到排水泵站多为地下构筑物,土建部分如按近期设计,则远期扩建较为困难。因此,规定泵站主要构筑物的土建部分宜按远期规模一次设计建成,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根据需要,随时添装机组。
5.1.2 关于排水泵站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的规定。
由于排水泵站抽送污水时会产生臭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故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
5.1.3 关于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建筑物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为:
1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2 采用防火防爆的照明、电机和电气设备。
3 有毒气体监测和报警设施。
4 与其他建筑物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5.1.4 关于排水泵站防腐蚀的规定。
排水泵站的特征是潮湿和散发各种气体,极易腐蚀周围物体,因此其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其措施一般为设备和配件采用耐腐蚀材料或涂防腐涂料,栏杆和扶梯等采用玻璃钢等耐腐蚀材料。
5.1.5 关于排水泵站防护距离和建筑物造型的规定。
排水泵站的卫生防护距离涉及周围居民的居住质量,在当前广大居民环保意识增强的情况下,尤其显得必要,故作此规定。
泵站地面建筑物的建筑造型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和谐、统一。上海、广州、青岛等地的某些泵站,因地制宜的建筑造型深受周围居民欢迎。
5.1.6 关于泵站地面标高的规定。
主要为防止泵站淹水。易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应保证洪水期间水泵能正常运转,一般采取的防洪措施为:
1 泵站地面标高填高。这需要大量土方,并可能造成与周围地面高差较大,影响交通运输。
2 泵房室内地坪标高抬高。可减少填土土方量,但可能造成泵房地坪与泵站地面高差较大,影响日常管理维修工作。
3 泵站或泵房人口处筑高或设闸槽等。仅在人口处筑高可适当降低泵房的室内地坪标高,但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和日常管理维修工作。通常采用在人口处设闸槽、在防洪期间加闸板等,作为临时防洪措施。
5.1.7 关于泵站类型的规定。
由于雨水泵的特征是流量大、扬程低、吸水能力小,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应采用自灌式泵站。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宜采用自灌式,若采用非自灌式,保养较困难。
5.1.8 关于泵房出入口的规定。
泵房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和部件进出,且应与车行道连通,目的是方便设备吊装和运输。
5.1.9 关于排水泵站供电负荷的规定。
供电负荷是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来划分的。若突然中断供电,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给城镇生活带来较大影响者应采用二级负荷设计。若突然中断供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城镇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者应采用一级负荷设计。二级负荷宜由二回路供电,二路互为备用或一路常用一路备用。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的规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对小型负荷或供电确有困难地区,也容许一回路专线供电,但应从严掌握。一级负荷应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上海合流污水治理一期和二期工程中,大型输水泵站 35kV 变电站都按一级负荷设计。
5.1.10 关于除臭的规定。
污水、合流污水泵站的格栅井及污水敞开部分,有臭气逸出,影响周围环境。对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段的泵站,应设置除臭装置。目前我国应用的臭气处理装置有生物除臭装置、活性炭除臭装置、化学除臭装置等。
5.1.11 关于水泵间设机械通风的规定。
地下式泵房在水泵间有顶板结构时,其自然通风条件差,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排除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以及泵房内的余热、余湿,以保障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通风换气次数一般为 5~10 次/h ,通风换气体积以地面为界。当地下式泵房的水泵间为无顶板结构,或为地面层泵房时,则可视通风条件和要求,确定通风方式。送排风口应合理布置,防止气流短路。
自然通风条件较好的地下式水泵间或地面层泵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方式进行通风。
自然通风条件一般的地下式泵房或潜水泵房的集水池,可不设通风装置。但在检修时,应设临时送排风设施。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5 次/h 。
5.1.12 关于管理人员辅助设施的规定。
隔声值班室是指在泵房内单独隔开一间,供值班人员工作、休息等用,备有通讯设施,便于与外界的联络。对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适当设置管理人员的生活设施,一般可在泵站内设置供居住用的建筑。
5.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5.2.1 关于污水泵站设计流量的规定。
由于泵站需不停地提升、输送流入污水管渠内的污水,应采用最高日最高时流量作为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
5.2.2 关于雨水泵站设计流量的规定。
5.2.3 关于合流污水泵站设计流量的规定。
5.2.4 关于雨水泵设计扬程的规定。
受纳水体水位以及集水池水位的不同组合,可组成不同的扬程。受纳水体水位的常水位或平均潮位与设计流量下集水池设计水位之差加上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为设计扬程。受纳水体水位的低水位或平均低潮位与集水池设计最高水位之差加上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为最低工作扬程。受纳水体水位的高水位或防汛潮位与集水池设计最低水位之差加上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为最高工作扬程。
5.2.5 关于污水泵、合流污水泵设计扬程的规定。
出水管渠水位以及集水池水位的不同组合,可组成不同的扬程。设计平均流量时出水管渠水位与集水池设计水位之差加上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和安全水头为设计扬程。设计最小流量时出水管渠水位与集水池设计最高水位之差加上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和安全水头为最低工作扬程。设计最大流量时出水管渠水位与集水池设计最低水位之差加上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和安全水头
5.3 集 水 池
5.3.1 关于集水池有效容积的规定。
为了泵站正常运行,集水池的贮水部分必须有适当的有效容积。集水池的设计最高水位与设计最低水位之间的容积为有效容积。集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范围,除集水池本身外,可以向上游推算到格栅部位。如容积过小,则水泵开停频繁;容积过大,则增加工程造价。对污水泵站应控制单台泵开停次数不大于 6 次/ h 。对污水中途泵站,其下游泵站集水池容积,应与上游泵站工作相匹配,防止集水池壅水和开空车。雨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集水池容积,由于雨水进水管部分可作为贮水容积考虑,仅规定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 30s 的出水量。间隙使用的泵房集水池,应按一次排入的水、泥量和水泵抽送能力计算。
5.3.2 关于集水池面积的规定。
大型合流污水泵站,尤其是多级串联泵站,当水泵突然停运或失负时,系统中的水流由动能转为势能,下游集水池会产生壅水现象,上壅高度与集水池面积有关,应复核水流不壅出地面。
5.3.3 关于设置格栅的规定。
集水池前设置格栅是用以截留大块的悬浮或漂浮的污物,以保护水泵叶轮和管配件,避免堵塞或磨损,保证水泵正常运行。
5.3.4 关于雨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集水池设计最高水位的规定。
我国的雨水泵站运行时,部分受压情况较多,其进水水位高于管顶,设计时,考虑此因素,故最高水位可高于进水管管顶,但应复核,控制最高水位不得使管道上游的地面冒水。
5.3.5 关于污水泵站集水池设计最高水位的规定。
5.3.6 关于集水池设计最低水位的规定。
水泵吸水管或潜水泵的淹没深度,如达不到该产品的要求,则会将空气吸人,或出现冷却不够等,造成汽蚀或过热等问题,影响泵站正常运行。
5.3.7 关于泵房进水方式和集水池布置的规定。
泵房正向进水,是使水流顺畅,流速均匀的主要条件。侧向进水易形成集水池下游端的水泵吸水管处水流不稳,流量不均,对水泵运行不利,故应避免。由于进水条件对泵房运行极为重要,必要时, 15m3/s 以上泵站宜通过水力模型试验确定进水布置方式; 5~15m3/s 的泵站宜通过数学模型计算确定进水布置方式。
集水池的布置会直接影响水泵吸水的水流条件。水流条件差,会出现滞流或涡流,不利水泵运行;会引起汽蚀作用,水泵特性改变,效率下降,出水量减少,电动机超载运行;会造成运行不稳定,产生噪声和振动,增加能耗。
集水池的设计一般应注意下列几点:
1 水泵吸水管或叶轮应有足够的淹没深度,防止空气吸入,或形成涡流时吸入空气。
2 泵的吸人喇叭口与池底保持所要求的距离。
3 水流应均匀顺畅无旋涡地流进泵吸水管,每台水泵的进水水流条件基本相同,水流不要突然扩大或改变方向。
4 集水池进口流速和水泵吸入口处的流速尽可能缓慢。
5.3.8 关于设置闸门或闸槽和事故排出口的规定。
为了便于清洗集水池或检修水泵,泵站集水池前应设闸门或闸槽。泵站前宜设置事故排出口,供泵站检修时使用。为防止水污染和保护环境,规定设置事故排出口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5.3.9 关于沉砂设施的规定。
有些地区雨水管道内常有大量砂粒流入,为保护水泵,减少对水泵叶轮的磨损,在雨水进水管砂粒量较多的地区宜在集水池前设置沉砂设施和清砂设备。上海某一泵站设有沉砂池,长期运行良好。上海另一泵站,由于无沉砂设施,曾发生水泵被淤埋或进水管渠断面减小、流量减少的情况。青岛市的雨水泵站大多设有沉砂设施。
5.3.10 关于集水坑的规定。
5.3.11 关于集水池设冲洗装置的规定。
5.4 泵房设计
I 水泵配置
5.4.1 关于水泵选用和台数的规定。
1 一座泵房内的水泵,如型号规格相同,则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均较方便。其工作泵的配置宜为 2~8 台。台数少于 2 台,如遇故障,影响太大;台数大于 8 台,则进出水条件可能不良,影响运行管理。当流量变化大时,可配置不同规格的水泵,大小搭配,但不宜超过两种;也可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或叶片可调式水泵。
2 污水泵房和合流污水泵房的备用泵台数,应根据下列情况考虑:
1) 地区的重要性:不允许间断排水的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和重要的工业企业等地区的泵房,应有较高的水泵备用率。
2) 泵房的特殊性:是指泵房在排水系统中的特殊地位。如多级串联排水的泵房,其中一座泵房因故不能工作时,会影响整个排水区域的排水,故应适当提高备用率。
3) 工作泵的型号:当采用橡胶轴承的轴流泵抽送污水时,因橡胶轴承等容易磨损,造成检修工作繁重,也需要适当提高水泵备用率。
4) 台数较多的泵房,相应的损坏次数也较多,故备用台数应有所增加。
5) 水泵制造质量的提高,检修率下降,可减少备用率。
但是备用泵增多,会增加投资和维护工作,综合考虑后作此规定。由于潜水泵调换方便,当备用泵为 2 台时,可现场备用 1 台,库存备用1台,以减小土建规模。
雨水泵的年利用小时数很低,故雨水泵一般可不设备用泵,但应在非雨季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立交道路雨水泵站可视泵站重要性设备用泵,但必须保证道路不积水,以免影响交通。
5.4.2 关于按设计扬程配泵的规定。
根据对已建泵站的调查,水泵扬程普遍按集水池最低水位与排出水体最高水位之差,再计入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确定。由于出水最高水位出现几率甚少,导致水泵大部分工作时段的工况较差。本条规定了选用的水泵宜满足设计扬程时在高效区运行。此外,最高工作扬程与最低工作扬程,应在所选水泵的安全、稳定的运行范围内。由于各类水泵的特性不一,按上列扬程配泵如超出稳定运行范围,则以最高工作扬程时能安全稳定运行为控制工况。
5.4.3 关于多级串联泵站考虑级间调整的规定。
多级串联的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受多级串联后的工作制度、流量搭配等的影响较大,故应考虑级间调整的影响。
5.4.4 规定了吸水管和出水管的流速。
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流速不宜过大,以减少水头损失和保证水泵正常运行。如水泵的进出口管管径较小,则应配置渐扩管进行过渡,使流速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
5.4.5 关于非自灌式水泵设引水设备的规定。
当水泵为非自灌式工作时,应设引水设备。引水设备有真空泵或水射器抽气引水,也可采用密闭水箱注水。当采用真空泵引水时,在真空泵与水泵之间应设置气水分离箱。
Ⅱ 泵 房
5.4.6 关于水泵布置的规定。
水泵的布置是泵站的关键。水泵一般宜采用单行排列,这样对运行、维护有利,且进出水方便。
5.4.7 关于机组布置的规定。
主要机组的间距和通道的宽度应满足安全防护和便于操作、检修的需要,应保证水泵轴或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够拆卸。
5.4.8 关于泵房层高的规定。
5.4.9 关于泵房起重设备的规定。
5.4.10 关于水泵机组基座的规定。
基座尺寸随水泵形式和规格而不同,应按水泵的要求配置。基座高出地坪0.1m 以上是为了在机房少量淹水时,不影响机组正常工作。
5.4.11 关于操作平台的规定。
当泵房较深,选用立式泵时,水泵间地坪与电动机间地坪的高差超过水泵允许的最大轴长值时,一种方法是将电动机间建成半地下式;另一种方法是设置中间轴承和轴承支架以及人工操作平台等辅助设施。从电动机及水泵运转稳定性出发,轴长不宜太长,采用前一种方法较好,但从电动机散热方面考虑,后一种方法较好。本条对后一种方法做出了规定。
5.4.12 关于泵房排除积水的规定。
水泵间地坪应设集水沟排除地面积水,其地坪宜以1%坡向集水沟,并在集水沟内设抽吸积水的水泵。
5.4.13 关于泵房内敷设管道的有关规定。
泵房内管道敷设在地面上时,为方便操作人员巡回工作,可采用活动踏梯或活络平台作为跨越设施。
当泵房内管道为架空敷设时,为不妨碍电气设备的检修和阻碍通道,规定不得跨越电气设备,通行处的管底距地面不小于2.0m。
5.4.14 关于泵房内设吊物孔的有关规定。
5.4.15 关于潜水泵的环境保护和改善操作环境的规定。
5.4.16 关于水泵冷却水的有关规定。
冷却水是相对洁净的水,应考虑循环利用。
5.5 出水设施
5.5.1 关于出水管的有关规定。
污水管出水管上应设置止回阀和闸阀。雨水泵出水管末端设置防倒流装置的目的是在水泵突然停运时,防止出水管的水流倒灌,或水泵发生故障时检修方便,我国目前使用的防倒流装置有拍门、堰门、柔性止回阀等。
雨水泵出水管的防倒流装置上方,应按防倒流装置的重量考虑是否设置起吊装置,以方便拆装和维修。一种做法是设工字钢, 在使用时安装起吊装置,以防锈蚀。
5.5.2 关于出水压力井的有关规定。
出水压力井的井压,按水泵的流量和扬程计算确定。出水压力井上设透气筒、可释放水锤能量,防止水锤损坏管道和压力井。透气筒高度和断面根据计算确定,且透气筒不宜高在室内。压力井的井座、井盖及螺栓应采用防锈材料,以利装拆。
5.5.3 关于敞开式出水井的有关规定。
敞开式出水井的井口高度,应根据河道最高水位加上开泵时的水流壅高,或停泵时壅高水位确定。
5.5.4 关于试车水回流管的有关规定。
合流污水泵站试车时,关闭出水井内通向河道一侧的出水闸门或临时封堵出水井,可把泵出的水通过管道回至集水池。回流管管径宜按最大一台水泵的流量确定。
5.5.5 关于泵站出水口的有关规定。
雨水泵站出水口流量较大,应避让桥梁等水中构筑物,出水口和护坡结构不得影响航行,出水口流速宜控制在0.5m/s以下。出水口的位置、流速控制、消能设施、警示标志等,应事先征求当地航运、水利、港务和市政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按要求设置有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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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污水处理
6.1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6.1.1 规定厂址选择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污水厂位置的选择必须在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以保证总体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1 污水厂在城镇水体的位置应选在城镇水体下游的某一区段,污水厂处理后出水排人该河段,对该水体上、下游水源的影响最小。污水厂位置由于某些因素,不能设在城镇水体的下游时,出水口应设在城镇水体的下游。
2 根据目前发展需要新增条文。
3 根据污泥处理和处置的需要新增条文。
4 污水厂在城镇的方位,应选在对周围居民点的环境质量影响最小的方位,一般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5 厂址的良好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土质、地基承载力和地下水位等因素,可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节省造价提供有利条件。
6 根据我国耕田少、人口多的实际情况,选厂址时应尽量少拆迁、少占农田,使污水厂工程易于上马。同时新增条文规定"根据环境评价要求"应与附近居民点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并予绿化。
7 有扩建的可能是指厂址的区域面积不仅应考虑规划期的需要,尚应考虑满足不可预见的将来扩建的可能。
8 厂址的防洪和排水问题必须重视,一般不应在淹水区建污水厂,当必须在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建厂时,应采取防洪措施。另外,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可节省建造费用。新增条文规定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
9 为缩短污水厂建造周期和有利于污水厂的日常管理,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