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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2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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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3/24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2

中、美、日等几个国家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如表2

1.0.4 本规范不适用范围的说明:

1.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这是因为这类建筑空间大,容纳人数多,防火要求不同,故本规范未包括在内。

2.附建和单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的设计及其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设计规范》(GBJ 8879)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 98-87)进行设计,本规范未包括在内是适当的。

3.高层工业建筑(指高层厂房和库房),新修订的《建筑设汁防火规范》已补充了高层工业建筑防火设计的内容,在设计中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执行。

1.0.5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高层建筑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目前,我国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数量还不多,在防火措施方面缺乏实践经验。尽管本规范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设计防火经验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对高层建筑防火应采取的措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经验,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需要对消防给水、安全疏散和消防的装备水平等进行专题研究,提出适当的防火措施。因此,为了保证高层建筑设计的防火安全,加强宏观控制,本条规定,凡是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在建筑设计中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要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本条所称"特殊的防火措施"是指设计中采取了本规范未作规定的或突破了本规范规定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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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附属建筑,一律按高层建筑对待,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系指高层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2.0.3 耐火极限。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系指对一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以小时计。

一、标准升温。试验时炉内温度的上升随时间而变化,如图1及表3

"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图"中,表示时间、温度相互关系的代表数值列于"随时间而变化的升温表"

试验中实测的时间一平均温度曲线下的面积与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下的面积的允许误差:

1.在开始试验的10min10min以内为±15%

2.开始试验10min以上至30min范围内为±10%;试验进行到30min以后为±5%

3.当试验进行到10min以后的任何时间内,任何一个测温点的炉内温度与相应时间的标准温度之差不应大于±100

二、压力条件。试验开始10min以后,炉内应保持正压,即按规定的布点(测试点),测得炉内压力应高于室内气压1.0±0.5mm水柱。

三、判定构件耐火条件。在通常情况下,试验的持续时间从试件受到火作用时起,直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等任一条件出现,即到了耐火极限。具体判定条件如下:

1.失去支持能力--非承重构件失去支持能力的表现为自身解体或垮塌;梁、楼板等受弯承重构件,挠曲率发生突变,为失去支持能力的情况,当简支钢筋混凝土梁、楼板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跨度总挠度值分别达到试件计算长度的2%3.5%5%时,则表明试件失去支持能力。

2.完整性--楼板、隔墙等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在试验中,当出现穿透裂缝或穿火的孔隙时,表明试件的完整性被破坏。

3.隔火作用--具有防火分隔作用的构件,试验中背火面测点测得的平均温度升到140(不包括背火面的起始温度);或背火面测温点任一测点的温度到达220时,则表明试件失去隔火作用。

2.0.42.0.6

一、本规范一直沿用《建规》对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叫法,即非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一词。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一致,将"非燃烧体"改为"不燃烧体"

二、只要按照GB 5464GB 8625GB 8626规定标准试验材料燃烧性能,均分别适用于本规范中的不燃、难燃和燃烧材料(亦可称可燃材料)及其制作的建筑构件。

三、塑料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可按GB 8624-88的规定原则,确定其燃烧性能级别。

2.0.7 综合楼。

一、民用综合楼种类较多,形式各异,使用功能均在两种及两种以上。

二、综合楼组合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为:若干层作商场,若干层作写字楼层(办公用),若干层作高级公寓;若干层作办公室、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车

2.0.8 商住楼。商住楼目前发展较快,如广东深圳特区在临街的高层建筑中,有不少为商住楼;其它沿海、内地城市也较多。

商住楼的形式,一般是下面若干层为商业营业厅,其上面为塔式普通或高级住宅。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网局级电力调度楼,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工作楼,如中南电力调度楼、华北电力调度楼、东北电力调度楼等。

2.0.102.0.11

一、高级旅馆,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火灾危险性较大和没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具有星级条件的旅馆。

二、高级住宅,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如何掌握这些原则呢?一是看装修复杂程度,二是看是否有满铺地毯,三是看家具、陈设高档与否,四是设有空调系统。四者均具备,应视为高级住宅,如北京京广大厦中的公寓、广州的中国大酒店公寓楼等。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对于评定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总的原则是性质重要(有关国防、国计民生的重要科研楼等)、建筑装修标准高(与普通建筑相比,造价相差悬殊),设备、资料贵重(主要指高、精、尖的设备,重要资料主要是指机密性大、价值高的资料)。

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一般来说,可燃物多,火源或电源多,发生火灾后也容易造成损失大、影响大的后果,因此,必须作为重点保护。

2.0.16 挡烟垂壁。

一、此条亦是沿用原规范名词解释内容,实践表明,该解释较正确,是可行的,故保留了此项内容。

二、挡烟垂壁目前国内有厂家在试制,但尚未批量生产和推广应用。

三、国内合资工程或独资工程有采用的,如北京市的长富宫饭店,采用铝丝玻璃作挡烟垂壁。国外,日本的东京、大阪、横滨的高层公共建筑中,有些采用铝丝玻璃、不锈钢薄板等作挡烟垂壁。

四、挡烟垂壁的自动控制,主要指平时固定在吊顶平面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发生火灾时,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就自动下垂,起阻挡烟气作用,为安全疏散创造有利条件。

2 0.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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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是根据各种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将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两类,其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针对不同高层建筑类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防烟排烟等方面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以达到既保障各种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又能节约投资的目的。

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从消防的角度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高层民用建筑定为一类。这类高层建筑有的同时具备上述几方面的因素,有的则具有较为突出的一二个方面的因素。例如医院病房楼不计高度皆划为一类,这是根据病人行动不便、疏散困难的特点来决定的。

在实践过程中,普遍感到原规范不分面积大小,一律将高度大于24m的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等划分成一类,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城市建造这些高层民用建筑,其建筑高度虽超过24m,但每层建筑面积却不大,加上经济条件所限,就难以行得通。因此,在这次修改中,作了适当的调整。

在原规范中,有些高层民用建筑未予明确,例如:电力调度楼、综合楼、商住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有的高层民用建筑已经制定了行业等级标准,在这次修改中作了补充。已有行业标准的(如广播电视建筑等),参照其标准进行了协调纳入分类中来,以利本规范的统一要求。例如中央级、省级、计划单列市级广播电视楼,网局级、省级、计划单列市级电力调度楼等划为一类,余下的为二类等。

本条使用了"高级旅馆""高级住宅""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楼",中央级、省级、计划单列市级"邮政楼""广播电视楼""防灾指挥调度楼",以及"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名词,主要是与有关规范协调,以利贯彻执行。对本条未列出的高层建筑,可参照本条划分类别的基本标准确定其相应类别。

原条文规定的"每层建筑面积"在执行过程中不明确,为便于理解和执行,将"每层建筑面积"改为"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相应规定值时,该建筑即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3.0.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补充。

对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和各主要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规定。

这次修改仍将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两级。主要是根据原规范十几年的实践和执行情况,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需要和高层民用建筑结构的现实情况,并参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建规》和当前以及将来国内外发展的现实状况确定的。

一、据对北京、上海、大连、广州、南京、成都、福州、厦门、武汉、深圳等市的调查研究,目前已建成和正在设计、施工的高层民用建筑,1980年以前,其主体结构均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或称为三大常规结构体系。高层住宅采用剪力墙结构居多;高层公共建筑则采用框架和剪力墙结构居多;而旅馆(包括宾馆、饭店、酒店等)采用剪力墙结构、框架结构,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三者兼而有之。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建筑功能、高度和层数等要求均在不断提高以及抗震设计的要求,三大常规结构体系难以满足高层建筑发展的更高要求,从而以结构整体性更好、空间受力为特征的简体结构体系为主体结构的高层建筑应运而生,如圆筒体、矩形简体、筒中筒结构,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其特点是比三大常规结构体系性更好,可建高度更高、受力性能更好。

上述几种结构类型,绝大多数仍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主要承重构件均能满足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故将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划分为一、二级,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

二、要求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是抵抗火灾的需要。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案例说明,只要高层建筑主体承重构件耐火能力高,即使着火后其室内装修、物品、陈设、家具等被烧毁,其建筑主体也不致垮塌。表4为高层建筑火灾案例。

从表4所列举的高层建筑火灾案例和其它高层建筑火灾实例都可以说明:只要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的耐火性高,即使其室内装修、物品、陈设、家具等,乃至局部构件被烧损,高层建筑并未倒塌。同时还说明:被烧高层建筑在修复过程中,只要对火烧符严重的承重柱、梁、楼板等承重构件进行修复补强,即可全部修复使用。

三、本条所规定的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结合原规范十多年的实践以及目前已建和在建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是可行的。高层民用建筑目前常用的柱、梁、墙、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均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有的大大的超过了本条所规定的要求,见表5

从表5可以看出,墙、柱、梁的耐火极限均能达到一、二级高层民用建筑的要求,非预应力梁、板尚能满足或接近本规范的要求。预应力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规定的要求,而且差距较大,但这种构件由于省材料,经济效益很大,目前在高层住宅和一些公共高层建筑中广泛采用,考虑到防火安全的需要,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等构件如达不到本规范表3.0.2规定的耐火极限时,必须采取增加主筋(受力筋)的保护层厚度、采取喷涂防火材料或其它防火措施,提高其耐火能力,使其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的耐火极限。事实证明,只要建筑、材料部门和施工部门重视这个问题,加强耐火实验研究工作,使这种构件的耐火极限达到规定要求是不难做到的,甚至可以超过本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范表3.0.2中规定的某些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比原规范的耐火极限有所降低,防火墙降低了1h,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的耐火极限均相应降低了0.5h,其依据如下:

1.经分析,24起高层建筑火灾中,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连续延烧为12h的占起火总数的91%;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连续延烧23h的占5%

2.楼房建筑从耐火要求来说,因为该构件是承重人或物的,是建筑构件最基本的耐火构件,其耐火极限没有降低,能够基本保证安全的条件,故根据高层建筑结构种类的发展,降低些要求是可行的。

3.在既保障消防安全,又满足高层钢结构建筑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对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相应调整。

五、吊顶与其它承重构件有所区别。因为它不是火灾发生时直接危及建筑物的主要构件,所以对吊顶耐火极限要求,主要是考虑在火灾发生时能保证一定的疏散时间。从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看,其吊顶应当比单层或多层建筑的吊顶要求要严些。目前我国已能够生产作吊顶的、耐火性能好的不燃烧材料,如:石膏板、石棉板、岩棉板、硅酸铝板、硅酸钠板、陶瓷复合棉板等。这些不燃烧材料板材配以轻钢龙骨就是不燃烧材料吊顶,在目前兴建的高层民用建筑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是非常可喜的,在今后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施工中应予以大力推广应用。

目前,我国各地仍有一部分已建、新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尤其在公共高层民用建筑)采用木吊顶搁栅、木板吊顶等可燃装修材料,这是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的,-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伤亡事故,应尽量避免采用可燃装修材料作吊顶。由于有些高层建筑近期内难以做到全部使用不燃材料,如必须采用可燃材料时,为了改善和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损失,对木、竹等可燃装修材料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处理的一般方法是在木材等表面涂刷防火涂料或在加工时浸渍防火浸剂,提高其防火耐火能力,以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六、目前我国已研制了许多种防火涂料、浸剂等,有的已经用于工程实际,经历了火灾的考验,证明了其良好的防火效果。

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按照房间隔墙确定的误解,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同等对待。

3.0.3 本条是原规范中的注释,这次改为正式条文。

3.0.4 本条是在原条文基础上修改补充的。

本条对不同类别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其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应采用的耐火等级作了具体规定。

一、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例如:医院病房楼,大型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楼、中央级和省广播电视楼、省级邮政楼和防灾指挥调度楼、高级旅馆、大型的藏书楼等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不仅规模大,而且性质重要、设备贵重、功能复杂,还有风道、空调等竖向管井多,有的还要使用大量的可燃装修材料。防火分隔处理不好,往往成为火灾蔓延的途径;有的住有行动不便的老人、小孩和病人等,紧急疏散十分困难。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容易造成重大损失或伤亡事故。因此,对此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比二类建筑物高一些,故仍规定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考虑到高层主体建筑及与其相连的裙房,在重要性和扑救、疏散难度等方面有所差别,对其耐火要求不应一刀切。但是与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耐火能力也不能太低,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原规范十多年的实践,以及目前的常规做法,故仍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主体相连的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地下室空气流通不像在地上那样可以直接排到室外,发生火灾时,热量不易散失,温度高,烟雾大,疏散和扑救都非常困难。为了有利于防止火灾向地面以上部分和其它部位蔓延,本规范仍规定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是符合我国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发展建设实际情况的,是可行的。

3.0.53.0.6 此两条是原规范的注释,这次改为正式条文。

3.0.7 本条保留了原条文。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内存放可燃物,如:图书馆的书库,棉花、麻、化学纤维及其织物,毛、丝及其织物,如房间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则其梁、楼板、隔墙等组成构件的耐火极限应提高要求。这是因为:

一、根据调查,有些高层民用建筑,例如:商业楼除了营业大厅外,附设有周转用仓库,存放大量的可燃物品,如衣服、棉、毛、麻、丝及其织物,纸张,布匹以及其它日用百货物品。且所存放的可燃物重量一般在200500kg/m2;一些藏书楼、档案楼等,可燃物品重量一般在400600kg/m2。火灾实例说明,这类建筑物或房间发生火灾时,抢救物资和扑救火灾非常困难,而且楼板、梁是直接承受可燃物品和被烧的构件,被烧垮的可能性较大些,同样,其四周隔墙、柱等也是受火烧构件,也容易被火烧坏,从而导致火灾很快蔓延到相邻房间和部位,甚至整个建筑物被烧毁,扩大灾情,所以要求其耐火极限提高0.50h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根据每平方米地板面积的可燃物愈多(即火灾荷载愈多),则燃烧时间就愈长的道理,也需要适当的提高其构件的耐火极限,以满足实际的需要。可燃物多少与时间的关系见表6

从表6可以看出,根据不同可燃物数量的多少,对建筑结构构件分别提出不同耐火极限要求是合理的。但是考虑到这些建筑物房间内的可燃物的数量不是固定的;目前国内又缺乏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故本规范中规定可燃物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隔墙等构件的耐火极限应在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甚础上相应提高0.50h。安装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房间,消防保护能力有提高,对扑灭初起火灾有明显的效果,不容易酿成大火,所以对其组成构件的耐火极限可以不提高。

3.0.8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应采取的相应防火措施作了规定。

玻璃幕墙当受到火烧或受热时,易破碎,甚至造成大面积的破碎事故,造成火势迅速蔓延,酿成大火灾,危害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出现所谓的"引火风道",这是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故本规范对采用玻璃幕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是必要的。表7是国内外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实例。

针对目前国内外高层民用建筑玻璃幕墙的实际做法和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本规范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硅酸铝棉等不燃烧材料,是合理的。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体(如轻质混凝土墙面)时,填充材料也可采用阻燃泡沫塑料等难燃材料。

为了防止火灾在垂直方向上迅速蔓延,故本规范规定:对不设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必须在每层楼板外沿玻璃幕墙内侧设置高度不低于0.80m实体裙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应为不燃烧材料制成,这样做有利于阻止和限制火灾垂直方向蔓延。

我国广州、福州、厦门、重庆、昆明等市的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既无窗间墙也无窗槛墙。这些高层民用建筑的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房间隔墙(水平方向上)之间的缝隙相当大,有的甚至大到1520cm,一旦火灾发生就会成了"引火风道"。为此本规范规定玻璃幕墙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必须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买,阻止火势蔓延。

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因素,对于窗槛墙高度小于0.8m的建筑幕墙的要求不明确,不燃烧体裙墙的表述不准确,故修改。此处防火玻璃裙墙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按墙体构件耐火极限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3.0.9 本条是新增条文。本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公用房间或部位的室内装修材料,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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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条文。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作出了原则规定,这是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容易蔓延和疏散、扑灭难度大,往往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伤亡事故及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发生火灾时对高层建筑的威胁等因素确定的。如某化肥厂因液化石油气槽车连接管被拉破,大量液化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死伤数十人,在爆炸贮罐70m范围内的一座三层楼房全部震塌,200m外的房屋也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坏,3km外的百货公司的窗玻璃被破坏;又如某市煤气厂液化石油气罐爆炸,大火持续20多个小时,燃烧面积达420000m2(附近苗圃被烧坏,高压线被烧断,造成48个工厂停电26h),经济损失近500万元;北京某化工厂苯酚丙酮车间反应罐爆炸,厂房和设备被炸坏,数千平方米内烈火熊熊,死27人,伤8人。青岛市黄岛油库火灾波及范围数百米,死伤数十人,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等等。为了保障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吸取上述火灾教训,并考虑目前各地高层建筑设置的实际情况,本条提出必须注意合理布置总平面,选择安全地点,特别要避免在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高层民用建筑,以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危害。

4.1.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本条对布置在高层建筑及其裙房中的锅炉及锅炉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对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留了原条文的规定。

一、我国目前生产的快装锅炉,其工作压力一般为0.101.30MPa,其蒸发量为130t/h。如果产品质量差、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爆炸事故,故不宜在高层建筑内安装使用,但考虑目前建筑用地日趋紧张,尤其旧城区改造,脱开高层建筑单独设置锅炉房困难较大,目前国产锅炉本体材料、生产质量与国外不相上下,有差距之处是控制设备,根据《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定》的要求,并参考了国外的一些做法,本条对锅炉房的设置部位作了规定。即如受条件限制,锅炉房不能与高层建筑脱开布置时,允许将其布置在高层建筑内,但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对于常压类型热水锅炉设置问题,通过大量的调查,热水锅炉的危险性远比蒸汽锅炉低。目前作为一些双回程的热水锅炉(即锅炉为常压高温水,热交换器为承压设备),可以适当放宽该机房的设置位置,即设在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同时,对所用燃料及机房的防火要求作了规定。

对于负压类型的锅炉--如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有别于蒸汽锅炉,它在制冷、供热以及提供卫生热水三种工况运行时,机组本身处于真空负压状态,所以是相对安全可靠的,可设于建筑物内。但考虑到溴化锂直燃机组用油用气,机房一旦失火,扑救难度较大等问题,对溴化锂直燃机组在高层建筑内的位置和机房的防火要求作出了规定。

对于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屋顶问题,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对常(负)压燃气锅炉房实际运行情况的考察,在燃料供给等有相应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可设置在屋顶,但锅炉房的门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大于6.0m

另外,锅炉房的设置还须符合本条相应条款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二、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裂后,高温的变压器油流到哪里就会烧到哪里,致使火势蔓延。如某水电站的变压器爆炸,将厂房炸坏,油火顺过道、管沟、电缆架蔓延,从一楼烧到地下室,又从地下室烧到二楼主控制室,将控制室全部烧毁,造成重大损失。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也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故规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对干式或不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本条未作限制。

三、由于受到规划要求、用地紧张、基建投资等条件的限制,如必须将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等布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采取符合本条要求的防火措施。

4.1.3 本条文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据调查,柴油发电机房与常(负)压锅炉房在燃料防火安全方面有类似之处,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但不应低于地下二层,且应满足本条的有关规定。

卤代烷对环境有较大影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动灭火系统的选用作了适当修改。

由于城市用地日趋紧张,自备柴油发电机房离开高层建筑单独修建比较困难,同时考虑柴油燃点较低,发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在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时,也可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装置。

4.1.4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火灾的扑救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烧的部位。故本条对消防控制室位置、防火分离和安全出口作了规定。

我国目前已建成的高层建筑中,不少建筑都没有消防控制室,但也有的把消防控制室设于地下层交通极不方便的部位,这样一旦发生大的火灾,在消防控制室坚持工作的人员就很难撤出大楼。故本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保留原条文。据调查,有些已建成的高层民用建筑内附设有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有的设在接近首层或低层部位,有的设在顶层(如上海某百货公司顶层就设有一个能容纳千人的礼堂兼电影厅,广州某大厦顶层设有能容纳二三百人的餐厅等)。一旦建筑物内发生火灾,将给安全疏散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规定上述人员密集的厅、室最好设在首层或二、三层,这样就能比较经济、方便地在局部增设疏散楼梯,使大量人流能在短时间内安全疏散。如果设在其它层,必须采取本条规定的4条防火措施。

4.1.5A 本条是新增条文。

一、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相应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三、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安全疏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了这些场所的人数计算指标。美国NFPA101《生命安全规范》对这类场所人员密度指标的规定:无固定座位及较少集中使用的集会场所,如礼堂、礼拜堂、舞池、舞厅等1.54/m2,会议室、餐厅、宴会厅、展览室、健身房或休息室为0.71/m2,人员密度指标是按该场所净面积计算确定的。

四、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厅、室的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五、"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对此类场所没有规定采用防火墙,而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场所隔开,是考虑到这类场所一般是后改建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难度,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又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故做本条规定。这类场所内的各房间之间隔墙的防火要求在本规范中已有相应规定,本条不再做规定。

六、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烟气而窒息死亡的。因此,对这类场所做出了防排烟要求。

七、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为此,特做本条规定。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这些疏散指示标志适用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大空间场所,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4.1.5B 本条是新增条文。

一、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甲、乙类物品的商品不应布置(包括经营和储存)在半地下或地下各层的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二、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三、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20000m2,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

四、关于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见4.1.5A条的说明。

4.1.6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据调查,一些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在高层建筑的四层以上,由于儿童缺乏逃生自救能力,火灾时无法迅速疏散,容易造成伤亡事故。为此,做出相应规定。

4.1.7 对原条文的部分修改。

一、据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的实践经验,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要迅速靠近起火建筑,消防人员要尽快到达着火层(火场),一般是通过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起火层,开展对该层及其上、下层的扑救作业。

登高消防车功能试验证明,高度在5m、进深在4m的附属建筑,不会影响扑救作业,故本条对其未加限制。

二、国内外不少火灾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了本条规定的必要性。1991528,大连饭店(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云梯车救出无法逃生的人员;1993513,南昌万寿宫商城(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云梯车发挥了很大作用,在这座建筑倒塌之前6min,云梯车把楼内所有人员疏散完毕;1979729,肯尼亚内罗毕市市中心一座17层的办公楼发生火灾,由于该大楼平面布置较为合理,为使用登高消防车创造了条件,减少了火灾损失;1970723,美国新奥尔良市路易斯安纳旅馆发生火灾,19731128,日本熊本县太洋百货商店大火,1985419,我国哈尔滨市天鹅饭店火灾,都是由于平面布置比较合理,登高消防车能够靠近高层主体建筑,而救出了不少火场被困人员。反之,198414,韩国釜山市一家旅馆发生火灾,由于大楼总平面不合理,周围都有裙房,街道又狭窄,交通拥挤,尽管消防队出动数十辆各种消防车,也无法靠近火场,只能进入狭窄的街道和旅馆大楼背面,进行人员抢救和灭火行动。云梯车虽说能伸至楼顶,但没有适当位置供它停靠,消防队员只得从楼顶放下救生绳和绳梯,让直升飞机发挥营救人员的作用。

三、由1/3周边改为1/4周边的理由是:

目前有些高层建筑、特别是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平面布置为方形,还有些高层办公楼、旅馆等也是这样的平面布置,因此,根据基本满足扑救需要,也照顾到这些实际情况,故改为1/4周边不应布置相连的大裙房。

无论是建筑物底部留一长边或1/4周边长度,其目的要使登高消防车能展开工作,所以在布置时要考虑这一基本要求。

4.1.8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不少建筑物在地下室或其它层设有汽车停车库,如深圳国贸中心、北京长城饭店、西苑饭店等,均在地下层设有汽车库。为了节约用地和方便管理使用,与高层民用建筑结合在一起修建的停车库将会逐渐增加。

根据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对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作了防火规定:

一、为了使停车库火灾限制在一定范围,一旦发生火灾,不致威胁到高层其它部位的安全,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二、汽车库的出口应与建筑物的其它出口分开布置,以避免发生火灾时造成混乱,影响疏散和扑救。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库,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已作修改,修改为现名称,故改其一致。

4.1.9 液化石油气是一种容易燃烧爆炸的可燃气体,其爆炸下限约2%以下,比重为空气的1.52倍,火灾危险性大。它通常以液态方式贮存在受压容器内,当容器、管道、阀门等设备破损而泄漏时,将迅速气化,遇到明火就会燃烧爆炸。如某厂家属宿舍一住户的液化石油气灶具阀门未关,液化气外漏,点火时发生爆炸,数人伤亡,建筑起火;某住户的液化石油气瓶角阀破坏,发生火灾,烧毁了一个单元房屋,并烧伤一人;上海某住宅火灾,抢出来的液化气瓶因未注意及时关闭阀门,跑出的液化气遇明火发生爆炸,死伤几十人。

在国外,高层建筑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也有不少惨痛的教训。如韩国的大然阁饭店因二楼咖啡馆液化石油气瓶爆炸,将21层的大楼全部烧毁,死亡164人、伤60人;巴西圣保罗市31层的安得拉斯大楼火灾,由于液化石油气助长火势,火焰窜出窗口十几米,楼内装修全部烧毁,死伤340多人。

鉴于液化石油气火灾的危险性大和高层建筑运输不便,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液化气漏入电梯井,容易发生严重爆炸事故等因素,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故本条规定凡使用可燃气体的高层民用建筑,在设计时,必须考虑设置管道煤气或管道液化石油气。其具体设计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灶、开水器等燃气或其它一些可燃气体用具,当设备管道损坏或操作有误时,往往漏出大量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浓度时,遇到明火就会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开水器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如某饭店15楼和某办公楼煤气开水器,因管理人员操作不慎,点火时产生燃爆,把本大楼的一些窗户玻璃震碎。故作本条规定。

4.1.10 在没有管道煤气的高层宾馆、饭店等,若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其储罐设置的位置又无法满足本规范4.2.5条所规定的防火间距,在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后,也可直埋于高层主体建筑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附近。其防火间距可以减少或不限。本条中所说的"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4.00m范围是指储罐两端和上、下部各4.00m范围,见图2

4.1.11 本条为新增条文。据调查,目前全国470余个城市,约有1/3左右的城市使用可燃气体作为燃料,其中有一些是瓶装液化石油气。当其使用于高层建筑时,必须采用集中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而后利用管道将燃气送至楼内。

一、我国近几年来,有不少城市如广东省的广州、深圳、佛山、中山等市,浙江省的杭州、宁波、温州等市,江苏省的无锡、常州、南通、苏州等市,有不少宾馆、饭店、综合建筑等,设有液化石油气气化间,其容量少则10瓶以上,多则三四十瓶(50kg/瓶)。

二、过去几年,国家虽没有对液化石油气气化间在防火要求上作出规定,但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参考了国外有关规定或安全资料,作了大量工作,在防火上积累了一些有益的安全做法,值得借鉴。

三、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资料、规定的基础上,本条作了以下规定:

1.为了安全,并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取得一致,规定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可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的裙房贴邻建造,但不能与高层建筑主体贴邻建造。

2.总储量超过1.00m3且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一定要独立建造,且与高层主体建筑和直接相连的裙房保持10m以上的防火间距。

3.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这与高层主体建筑和高层主体建筑直接相连的裙房的耐火等级相吻合。

4.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应在总进、出气管上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为了迅速而有效地扑灭液化石油气火灾,在气化间内必须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如12111301C02等灭火系统。

6.液化石油气如接头、阀门密封不严,容易漏气,达到爆炸浓度,遇火源或高温作用,容易发生爆炸起火,因此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7.为了防止因电气火花而引起的液化石油气火灾爆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安装在气化间的灯具、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爆型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采用耐火电线。

8.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一旦漏气,容易积聚达到爆炸浓度,发生爆炸,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故作此规定。

9.为了稀散可燃气体,使之不能达到爆炸浓度,气化间应根据条件,采取人工或自然通风措施。

4.1.12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防止储油间内油箱火灾,有效切断燃料供给,控制油品流散和油气扩散,本条对燃料供给管道及储油间内油箱的防火措施作出了规定。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在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已有明确要求,应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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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防火间距

4.2.1 基本保留了原条文。本条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是综合考虑满足消防扑救需要和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以及节约用地等几个因素,并参照已建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现状确定的。

一、满足消防扑救需要。扑救高层建筑火灾需要使用消防水罐车、曲臂车、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消防车辆停靠、通行、操作,结合火灾实践经验,满足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本条规定高层主体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与其它三、四级的低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火势蔓延威胁大,故防火间距较一、二级建筑相应提高为11m14m

二、防止火势蔓延。造成火势蔓延,主要有"飞火"(与风力有关)、"热辐射""热对流"等几个因素。火灾实例证明,在大风的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数百米,甚至更远些。显然,如按这个因素确定防火间距,势必与节约用地精神不符。至于"热对流",对相邻建筑蔓延威胁比"热辐射"要小些,因为热气流喷出门窗洞口后就向上升腾,对相邻建筑的影响比"热辐射"小,所以考虑这个因素的实际意义不大。由此可见,考虑防火间距的因素主要是"热辐射"强度。

影响热辐射强度的因素较多。诸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时间的长短、建筑的长度和高度、气象条件等。但国内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科学试验数据,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都没有把影响"热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早晚、火灾持续时间)考虑进去,因而计算出来的数据往往偏大,在实际中难于行得通。因此,对热辐射也只能是结合一些火灾实例,视其对传播火灾的作用予以粗略考虑。

三、节约用地。从某种意义上讲,修建高层建筑是要达到多占空间少占地的目的,解决城市用地紧张问题。据调查,北京、上海、广州等-些城市兴建高层建筑是结合城市改造进行的,一般都是拆迁旧房原地建起新高层建筑,用地比较紧张,本条规定的防火间距考虑了这个因素。

据调查,有不少高层民用建筑底层周围,常常布置一些附属建筑,如附设商店、邮电、营业厅、餐厅、休息厅以及办公、修理服务用房等。这些附属建筑和高层主体建筑不区别对待,一律要求13m防火间距不利于节约用地,也是不现实的,故引用了《建规》的规定,其防火间距分别是679m

四、防火间距现状。据调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呼和浩特、乌鲁木齐、长沙、南京、沈阳、哈尔滨、厦门、福州等市兴建的各种高层建筑,其实际间距,长边方向一般为2030m,最大的达4050m;短边方向一般在1215m之间。上海、广州一些老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距离一般为1012m左右,个别的也有35m的。可见本条规定与现状大体相符。

现举一个火灾案例,供设计者参考。1972224,巴西圣保罗市安德拉斯大楼发生火灾。下午4时,发现起火,426分,消防队员到达时火焰正席卷大楼正面,向屋顶延伸。火焰达40m宽、100m高,伸向街道至少有15m远。强烈的热辐射和外伸的火舌,使街对面30m远处的两幢公寓楼被卷入,受到严重损害。

4.2.24.2.4 这三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这三条明确了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要求。

4.2.5 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对储量在本条规定范围内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作了规定。

据调查,有些高层建筑的锅炉房,使用燃油(原油、柴油等)锅炉,并根据锅炉燃料每日的用量、来源的远近和运输条件等情况,设置燃料储罐,一般容量为几十至几百立方米。如广州某宾馆的燃料储罐总储量为200m3,距高层主体建筑在100m以上。

另外,有些科研楼、医院、通讯楼和多功能的高层建筑,需用一些化学易燃物品、可燃气体等。

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本条借鉴火灾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参照《建规》有关规定,并根据高层建筑应比低层建筑要求严一些的精神,作了本条防火间距的规定。

4.2.6 液氧储罐如若操作使用不当,极易发生强烈燃烧,危害很大,所以本条对高层医院液氧储罐库房的总容量作了限制,并对设置部位、采取的防火措施也作了规定。

4.2.7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表4.2.7规定的防火间距也是依据第4.2.1条说明中阐明的几个因素和下述情况确定的。

一、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房附近,如丙、丁、戊类的厂房、库房等必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对丙、丁、戊类的厂房、库房,目前设在大、中城市市区的还比较多,需要规定其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本条参照《建规》的有关规定和消防实践以及高层民用建筑的重要性等在表4.2.7中作了具体规定。

二、煤气调压站的防火间距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提出的,但考虑到二类高层建筑与一类高层建筑要有所区别,故前者比后者相应地减少。

三、液化石油气的气化站、混气站的总储量和防火间距是根据多次液化石油气火灾的经验教训提出的。火灾实例说明,液化石油气储罐一旦发生爆炸起火,燃烧快,火势猛烈,危及范围广(一般为4050m,有的达100200m)。本着既保障安全,又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定为3550m,液化石油气瓶库为1525m

从火灾实例看,单罐容积的大小,将直接影响火灾燃烧范围的大小。根据液化石油气的爆炸极限和一般情况下的扩散范围等因素,在规范4.2.7条中规定了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

鉴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后易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在防火间距上要求比二类建筑大些,故在表4.2.7规定中予以区别对待。

煤气调压站(箱)的进口压力,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而修改的,亦可参照上述规范的规定执行。

将原表中高层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柜)、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纳入新增的4.2.8条。

4.2.8 本条为新增条文。由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对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经协调,高层建筑与上述部位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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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消防车道

4.3.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高层建筑的平面布置和使用功能往往复杂多样,给消防扑救带来一些不利因素。有的底部附建有相连的各种附属建筑,如在设计中对消防车道考虑不周,火灾时消防车无法靠近建筑物,往往延误灭火战机,造成重大损失。如某厂大楼,由于其背面没有设置消防车道,发生火灾时延误了战机,致使大火燃烧了3个多小时,扩大了灾情。为了给消防扑救工作创造方便条件,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并根据各地消防部门的经验,对高层建筑作了在其周围设置环形车道的规定。但不论建筑物规模大小,一律要求环形消防车道会有困难,为此作了放宽。

据调查,高层建筑的长度一般为80150m,但也有少数高层建筑由于使用功能广、面积大,其长度超过200m。这种建筑也会给扑救带来不便。为了便于扑救,故规定了总长度超过220m的建筑,要设置穿越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原条文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和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都要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本次修订对原条文作了调整:对于设有环形车道的高层建筑,可以不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对于无法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仅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要求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如没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发生火灾时不仅影响人员疏散,还会妨碍消防扑救工作,参照《建规》的有关规定,故在本条中作了相应的规定。人行通道也可利用前后穿通的楼梯间。

4.3.2 有些高层建筑由于通风采光或庭院布置、绿化等需要,常常设有面积较大的内院或天井,这种内院或天井一旦发生火灾,如果消防车进不去就难于扑救。

为了便于消防车迅速进入内院或天井,及时控制火势和车辆在天井或内院内有回旋余地,故规定了短边长度超过24m的内院或天井宜加设消防车道的要求。短边24m以上的要求,主要考虑消防车进得去,且易掉头出来。

4.3.3 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消防车迅速开到天然水源(如江、河、湖、海、水库、沟渠等)和消防水池取水灭火,故本条规定凡是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均应设有消防车道。

4.3.4 本条规定的消防车道宽度是按单行线考虑的。消防车道距地面上部障碍物之间的净空是参照《建规》的要求拟定的,一般能满足目前通用的消防车辆尺寸的要求,如有特殊大型消防车辆通过,应与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4.3.5 规定回车场面积一般不小于15m×15m(如图3所示),主要是根据目前使用较广泛的几种大型消防车而提出的。如曲臂登高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为12mCFP2/2型干粉泡沫联合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为11.5m。个别大型车辆,如进口的"火鸟"曲臂登高消防车,车身全长达15.7m15m×15m的回车场还不够用,遇有这种情况其回车场应按当地实际配置的大型消防车确定。

根据地形,回车场也可作成YT形的回车道。

据调查,有的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沟渠的侧墙和盖板由于承载能力过小,不能满足大型消防车行驶的需要,故本条作出了原则规定。

4.3.6 本条规定的尺寸是根据目前我国各城市使用的消防车外形尺寸(如图4所示),并参照《建规》要求制定的。所规定的尺寸基本与《建规》尺寸一致,其目的在于发生火灾时便于消防车无阻挡地通过,迅速到达火场,顺利开展扑救工作。

4.3.7 本条规定是针对有些高层建筑,常常在消防车道靠近建筑物一侧有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这些障碍物有可能阻碍消防车的通行和扑救工作。故要求在设计总平面时,应充分考虑这个问题,合理布置上述设施,以确保消防车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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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1.15.1.4 这几条基本上保留了原规范该条的内容。

一、在高层建筑设计时,防火和防烟分区的划分是极其重要的。有的高层建筑规模大、空间大,尤其是商业楼、展览楼、综合大楼,用途广,可燃物量大,一旦起火,火势蔓延迅速、温度高,烟气也会迅速扩散,必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因此,除应减少建筑物内部可燃物数量,对装修陈设尽量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以及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之外,最有效的办法是划分防火和防烟分区。

例如某医院大楼,每层建筑面积2700m2,没有设防火墙分隔,也无其它防火安全措施。三楼着火,将该楼层全部烧毁,由于楼板是钢筋混凝土板,火才未向下蔓延。而某学校一座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学生宿舍楼,占地面积为1312m2,由于设了三道防火墙,起火时,防火墙阻止了火势蔓延,使2/3的房间未被烧掉。又如美国二十六层的米高梅饭店,内部设有2076套客房、4600m2的赌场、1200个座位的剧场,可供11000人就餐的8个餐厅以及百货商场等。该饭店设备豪华、装修精致,是一个富丽堂皇的现代旅馆。但是,设计时忽略了建筑物的防火安全,致使建筑物内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主要问题是:采用了大量的可燃建筑装修材料,家具和陈设大多数是木质等可燃材料,致使室内火灾荷载大;大楼又缺少必需的防火分隔,甚至4600m2的赌场内,没有采取任何防火分隔和防烟措施。防火墙上开的一些大洞孔,穿过楼板的各种管道缝隙没有堵塞。因此,当19801121一楼餐厅发生火灾时,由于发现较晚,扑救不奏效,火势迅速蔓延(餐厅内有大量的可燃物),顿时,餐厅变成了一片火海。由于没有设防火分隔门,火很快通过门洞扩大到邻接的赌场。这场火灾导致84人死亡和679人受伤的惨重恶果。

巴西圣保罗三十一层的安得拉斯大楼和二十五层的焦马大楼,前者室内为大统间,没有采用不燃烧材料作隔断,加之窗间墙(多数为落地窗);而后者结构是耐火的,但其内部没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而且只有一座敞开式楼梯间。在起火后,烟气迅速扩散,火势迅猛异常,由于不能及时使大量人员撤离大楼,造成了179人死亡、300人受伤的惨痛火灾事故。

二、防火分区的划分,既要从限制火势蔓延、减少损失方面考虑,又要顾及到便于平时使用管理,以节省投资。目前我国高层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由于用途、性能的不同,分区面积大小亦不同。如北京中医医院标准层面积为1662m2,按东西区病房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为831m2;又如北京饭店新楼,标准层面积为2080m2,用防火墙划分为三个面积不等的防火分区,如图5

三、比较可靠的防火分区应包括楼板的水平防火分区和垂直防火分区两部分,所谓水平防火分区,就是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为两个或几个防火分区;所谓垂直防火分区,就是将具有1.5h1.0h耐火极限的楼板和窗间墙(两上、下窗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2m)将上下层隔开。当上下层设有走廊、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将相连通的各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考虑。

防火分区的作用在于发生火灾时,可将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有利于消防扑救、减少火灾损失。

以美国芝加哥的John Hancock大厦为例,在这幢高300m的塔式建筑物中,在上部楼层套间内,至少发生过20次火灾。但没有一次火灾蔓延到套间以外,其主要原因,就是防火分隔设计得当,又有较好的防火安全设备。

国外有关标准、规范中,也规定了高层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例如法国的规范规定,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2500m2;德国规定高层住宅每隔30m设一道防火墙,一般高层建筑每隔40m设一道防火墙;日本规定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10层以下部分1500m211层以上部分,根据其吊顶、墙体材料的燃烧性能及防火门情况,分别规定为100200500m2;美国规定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为1400m2;原苏联规定非单元式住宅的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为500m2(地下室与此相同)。虽然各国划定防火分区面积各异,但其目的都是要求在设计中将建筑物的平面和空间以防火墙和防火门、窗等以及楼板分成若干防火分区,以便一旦发生火灾时,将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阻止火势蔓延扩大,减少损失。

规范5.1.1条根据我国一些高层建筑对防火分区划分的实际做法,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规范资料,将防火分区的面积规定为表5.1.1中所列的三种数字。对一类高层建筑,如高级旅馆、商业楼、展览楼、图书情报楼等以及高度超过50m的普通旅馆、办公楼等,其内部装修、陈设等可燃物多,且有贵重设备,并且设有空调系统等,一旦失火,容易蔓延,危险性比二类建筑大。因此,将一类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规定为1000m2。二类高层建筑,如普通旅馆、住宅和办公楼等建筑,内部装修、陈设等相对少些,火灾危险性也会比一类建筑相对少些。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规定为1500m2。这样规定是根据我国目前经济水平以及消防扑救能力提出的。地下室规定建筑面积500m2为一个防火分区。因为地下室一般是无窗房间,其出口的楼梯既是疏散口,又是排烟口,同时又是消防扑救口。火灾时,人员交叉混乱,不仅造成疏散扑救困难,而且威胁地上建筑物的安全。因此,对地下室防火分区的面积要求严是必要的、合理的。表5.1.1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能及时控制和扑灭初起火灾,能有效地控制火势蔓延,使建筑物的安全程度大为提高。例如某市第一百货商店,8楼的静电植绒车间失火,由于相邻部位都设有自动喷水头,对阻止火势蔓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保证了相邻部位的安全。因此,对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当局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则该局部面积可增加1倍。

四、与高层建筑相连的裙房建筑高度较低,火灾时疏散较快,且扑救难度也比较小,易于控制火势蔓延。当高层主体建筑与裙房之间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分开时,其裙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规》的规定执行。

目前有些商业营业厅、展览厅附设在高层建筑下部,面积往往超过规范较多,还有些商业高层建筑每层面积较大,经过对20多个建筑的调查,4000m2能满足使用要求,故调整为4000m2,以利执行。

五、据调查,有些高层公共建筑,在门厅等处设有贯通23层或更多的各种开口,如走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为了既照顾实际需要,又能保障防火安全,应把连通部位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其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如果总面积超过规定,应在开口部位采取防火分隔设施,使其满足表5.1.1的要求。已有一些高层建筑是这样做的,例如北京国际贸易中心,北京长富宫饭店和北京亮马河大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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