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王跃东与周春霞、王根锋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纠纷一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63454次
发布时间:2012/2/14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跃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春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根锋。 
    申请再审人王跃东与被申请人周春霞、王根锋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2006)新密民一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王跃东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郑民二终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跃东向本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0168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查明,2005年5月8日,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王根锋将原告位于新密市的房产卖给被告王跃东。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人为周春霞,证号为:密房权字第004038号。原告为此请求确认二被告所签的协议无效,并由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一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上述房产属原告所有。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原告的房产进行了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合同。被告王跃东因此取得了所有的房产应予以返还。故该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王根锋与被告王跃东于2005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1410元,其他诉讼费用846元,由被告王根锋负担1128元,被告王跃东负担1128元。
    原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外,另查明,经双方确认,争议房屋的产权证号为004088号。
    原二审认为,房屋所有权系以房产证为形式要件的,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代表政府部门对房屋产权的确认,在没有经过程序撤销或变更以前,其因为合法的产权证明,具有稳定性、排他性、真实性,能够作为当事人取得产权的合法依据。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根锋在借住周春霞房屋期间,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周春霞的同意将该房屋出卖给上诉人王跃东,并获得35000元的房款,属侵权行为。上诉人王跃东在购买该房屋时,没有充分了解该房屋的实际现状,偏听偏信一面之词,与王根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也有一定的过错。关于上诉人王跃东在二审中提供的录音资料,该二份录音资料的内容不一致,存在疑点,且上诉人王跃东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与视听资料相佐证。故该二份视听资料不能证明上诉人王跃东上诉理由成立的证据。关于原审程序是否合法,庭审中,因找不到上诉人王跃东,原审法院将相关材料及开庭传票,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贴在上诉人王跃东的住处,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的。关于产权证号,原审查明,双方争执的房屋的房产证号是004038号有误,二审中,双方认可房产证号是004088,应予确认。综合本案案情,原审法院审理此案,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王跃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诉理由成立,对此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上诉人王跃东承担。
申请再审人王跃东再审诉称:1、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二审没有认真审查,要求依法撤销一、二审的判决;2、申请人是善意的取得,应受法律的保护,法院应驳回周春霞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周春霞辩称:1、原一审程序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王跃东联系不上,原审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2、二审期间已给王跃东充分的时间进行答辩;3、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申请人王根锋辩称:1、申请再审人王跃东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房屋属于周春霞所有。其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应受法律保护,理由不能成立;2、我同意本案调解解决,我把购房款退还王跃东,王跃东将房屋退还周春霞。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产管理部门为房屋所有权人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在未被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的情况下,系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合法依据。申请再审人王跃东在购买本案争议的房屋时,已知悉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周春霞,但其主观、片面认为王根锋对该房屋拥有处分权,与非该房屋所有权人的王根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自身存在过错,其称系善意取得该房屋的申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中王跃东所提交的录音资料,前后有不一致的地方,录音时未经周春霞同意,其亦无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对该录音资料,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周春霞是否知晓王跃东与王根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是否得到周春霞同意,双方并无证据能够证明。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判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7)郑民二终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胡  涛
                                                  审  判  员  付大文
                                                  二〇〇九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焦 健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