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实施时间】1995-11-13【发布单位】建总发字[1995]第155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建总发字〔1995〕第155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经总行第4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住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为符合国家安居工程条件的城镇(单位)居民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而开办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原则是:先存后贷,存贷挂钩,抵押加保,分期偿还。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属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镇(单位)的家庭居民,符合安居工程购房条件,均可申请本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年满二十周岁的具有完全居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二)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借款人必须在建设银行开立住宅储蓄存款帐户,有不低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40%的存款(包括购房首付款)。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将所购房产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抵押给贷款银行。
(六)借款人同意提供有为其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
(七)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借贷双方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必须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借款申请表》(附式一)。
(二)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材料:
1.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2.贷款银行认可的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居工程购房条件的证明文件;
3.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
4.贷款银行认可的估价机构提供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5.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6.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核实合格并同意贷款后,在借款申请表上盖章,表明贷款银行已承诺贷款。
(四)贷款银行审批后,由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共同签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附式二)和《保证合同》(附式三),并进行公证。同时,借款人须按第五章和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投保及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60%。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的不同,实行档次利率。一至五年期(含五年)贷款,年利率13.50%,五年以上至十年期(含十年)贷款,年利率15.12%。
如遇国家利率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贷款的抵押和保证
第十条 购买安居住房的借款人,以所购商品房(期房和现房)向贷款银行设定抵押,分别情况办理以下手续:
(一)以期房作抵押,借款人应会同贷款银行持经公证的预售合同向期房座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同时由住房开发公司保证待该期房竣工交付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后,借款人应会同贷款银行至原登记机关申领《房产他项权证》,并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贷款银行执管;确认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
(二)以现房作抵押,借款人应会同贷款银行持《房屋所有权证》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房产他项权证》,并将《房产他项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交贷款银行执管;确认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无权转移、变卖抵押物或对其再次设定抵押;借款人也不得将所购房产的使用权出租给第三人。
第十二条 借款双方应正式签定抵押合同(附式四)并详细开列抵押物清单。
第十三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 借款人的保证人应为具有代借款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未有法人授权的)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五条 保证人应协助和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当借款人不按贷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时,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为清偿。
第六章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在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签订前按贷款银行指定的险种办理抵押物的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期,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现值,并应明确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因灭失而消灭,其灭失所得的财产赔偿金银行有优先受偿权。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于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抵押期间,保险单交贷款银行保管。
第十七条 抵押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间,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和收回
第十八条 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贷款本息采用先还息、后还本,每月等额偿还法归还,其计算公式为:
AI(1+I)T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1+T)T-1
其中:A:贷款本金
T: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I:贷款月利率
第二十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贷款银行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以及借款合同期满后,借款人仍未偿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在逾期期间,银行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至六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其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贷款银行提出,借款人未予纠正;
(二)借款人借入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
(四)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五)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新保证或新抵押时。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贷款银行应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的规定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若由于银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银行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的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向贷款银行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各地实施的地方性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95年 月 日
附式: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借款申请表
(参考格式)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 业│ │├─────┼────┴──┼────┴──┼───┼────┼───┤│身份证号码│ │工 作 单 位│ │单位电话│ │├─────┼───────┼───────┼───┼────┼───┤│户口所在地│ │工作证号码 │ │家庭住址│ │├─────┼───────┼───────┼───┼────┼───┤│现家庭住址│ │现有住房面积 │ │家庭人口│ ││ │ │(平方米) │ │ │ │├─────┼─────┬─┴┬──────┴───┼────┴───┤│ │ 地 址 │ │售房或批准建房单位名│ ││ 拟购住 │ │ │称 │ ││ ├─────┼──┼──────────┼────────┤│ │建筑面积 │ │合同或协议号 │ ││ 房情况 ├─────┼──┼──────────┼────────┤│ │房价总金额│ │房 屋 类 型 │楼房、平房 │├─────┼─────┼──┼────┬────┬┴────┬───┤│ │存款帐号 │ │存款金额│ │起止日期 │ ││存款情况 ├─────┼──┼────┼────┼─────┼───┤│ │存款帐号 │ │存款金额│ │起止日期 │ │├─────┼─────┴─┬┴───┬┴────┴───┬─┴───┤│ │申请贷款金额 │ 元│ 申请贷款期限 │ 年││贷款期限 ├───────┼────┼─────────┼─────┤│及金额 │贷款占房价款比│ %│首付款占房价款比例│ %││ │例 │ │ │ │├─────┼───────┴─┬──┴────┬────┼─────┤│ │家庭月平均经济收入│每月可归还借款│每月还款│每月还款时││还款资金 │ │ │额占经济│间 ││及还款计划│ │ │收入比例│ ││ ├─────────┼───────┼────┼─────┤│ │ 元│ 元│ %│ 日│├─────┼─────┬───┼──────┬┴─┬──┴──┬──┤│ 抵 押 │抵押物名称│ │抵押物价值 │ 元│有无估价文│ ││ │ │ │ │ │件 │ │├─────┼─────┼───┼────┬─┴┬─┴─┬─┬─┴┬─┤│ 保 险 │保险物名称│ │投保金额│ 元│保险受│ │保单│ ││ │ │ │ │ │益人 │ │号 │ │├─────┼─────┴───┴────┴┬─┴───┴─┴──┴─┤│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 │保证人: ││及保证人盖│ │ ││章 │ 签名(章) │ 签名(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贷款银行 │ ││审批意见 │ 签名(章) ││ │ 年 月 日 │└─────┴────────────────────────────┘
附式: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参考格式)
立合同人: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购买国家安居工程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 年,即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计算
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如遇国家利率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贷款利息自贷款划存到甲方贷款帐户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还款方式
贷款本息采用先还息、后还本每月等额偿还法归还,甲方必须于每月 日向乙方归还贷款本息 元。
甲方如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还款日前一个月内通知乙方,其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六条 贷款抵押和保证
1.甲、乙双方应签订《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2.对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费用,由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如保证人以抵押物作保证,应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的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2.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及其从合同的各项条款。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发放贷款。
4.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有关费用。
5.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贷款期内,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乙方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以及借款合同期满后,甲方仍未偿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在逾期期间,乙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至六计收利息。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1 甲方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乙方提出,甲方未予纠正;
2.2 甲方借故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3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
2.4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2.5 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甲方又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新抵押时。
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及其从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办妥公证、抵押登记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有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和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式:三保证合同(参考格式)
立合同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________
根据甲方的请求,丙方经对甲、乙双方签约资格及签订的____年___字第____号合同内容认真审查后,愿为乙方提供担保。经乙方审查,同意丙方为甲方的还款保证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金额
根据甲、乙签订的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丙方的保让金额为甲方向乙方借款的人民币本金___及利息和有关费用、罚息和违约金。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约定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催款通知一个月内向乙方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 保证期限
丙方的保证期限为:从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
第四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丙方若发生变更,应提前___天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保证人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保证人不适宜承担保证责任的,应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原主合同的变更条款无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提供其资金和财产情况等材料,丙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有权从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工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帐户中代为扣收,并可按担保金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没有落实新的保证人,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3.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有权按担保金额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4.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应由变更后的保证人按担保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还应赔偿乙方实际经济损失。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三方商定如下:
第十条 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丙方保证在保证期间不再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2.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保证合同》为___号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从主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主合同终止时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式:四抵押合同(参考文本)
立协议人:
抵押人:______
抵押权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 _<, /SPAN>
为了明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自责任、权益和义务,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抵押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抵押人自愿以"抵押物清单"(自定)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权,担保借款人______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之借款合同,按期履行债务偿还借款。该贷款种类为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金额_____万元。借款期限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借款合同编号为____。
第二条 当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三条 抵押人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拥有所有权,并在抵押期内将所有抵押财产的产权证书及有关材料交由抵押权人执管。
第四条 此项抵押的抵押额为____万元,抵押率为____%,抵押期随____号借款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五条 此项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使用,抵押物的产权证书、保险单及有关凭证交抵押权人执管。
第六条 抵押人对自己占管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和验证。抵押人不得以出租、出售、转借等形式处分自己所占管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对所占管的抵押物保管不当或有减损其价值的行为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其他等价的财产充当抵押物。抵押人不予执行的,抵押权人可以收回部分直至部全贷款。
第七条 因抵押权人过失造成抵押物的有关文件损坏、遗失的,由抵押权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本抵押所保证的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九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解除,抵押权人将自己执管的有关文件退还抵押人。
第十条 抵押人应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期。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意外损毁,财产保险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待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退还抵押人。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抵押权人有权从财产保险赔偿金中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
2.
3.
(说明:其他约定中应包括抵押期间财产保险赔偿处理方式等约定)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本《抵押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三条 本《抵押合同》为____号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一式___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从主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主合同终止时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抵押人(签字): 抵押权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