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5
表9.2.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 天然气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名称 项目 储罐总容积(m3) 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
≤10 >10 ~≤30 >30 ~≤50 >50 ~ ≤200 >200 ~ ≤500 >500 ~ ≤1000 >1000 ~ ≤200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45 50 55 60 70 30
办公、生活建筑 18 20 25 30 35 40 50 25
变配电室、仪表间、值班室,汽车槽车库、汽车衡及其计量室、空压机室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钢瓶灌装台 15 18 20 22 25 30 25
汽车库、机修间、燃气热水炉间 25 30 35 40 25
天然气(气态)储罐 20 24 26 28 30 31 32 20
液化石油气全压力式储罐 24 28 32 34 36 38 40 25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30 40 50 20
站内道路 (路边) 主要 10 15 2
次要 5 10
围墙 15 20 25 2
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 25 --
注:1 自然蒸发的储罐(BOG罐)与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2 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执行;
3 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9.2.6 站内兼有灌装液化天然气钢瓶功能时,站区内设置储存液化天然气钢瓶(实瓶)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m3。
9.2.7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内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气化及调压等装置区)和辅助区。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9.2.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生产区应设置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
9.2.9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1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积超过1000m3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30m。
9.2.10 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储罐直径之和的1/4,且不应小于1.5m;储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
2 储罐组四周必须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墙的设计应保证在接触液化天然气时不应被破坏;
3 防护墙内的有效容积(V)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因低温或因防护墙内一储罐泄漏着火而可能引起防护墙内其他储罐泄漏,当储罐采取了防止措施时,V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最大储罐的容积;
2) 当储罐未采取防止措施时,V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所有储罐的总容积;
4 防护墙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
5 严禁在储罐区防护墙内设置液化天然气钢瓶灌装口;
4 容积大于0.15m3 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容器)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任何容积的液化天然气容器均不应永久地安装在建筑物内。
9.2.11 气化器、低温泵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环境气化器和热液流媒体为为燃烧体的远程间接加热气化器、天然气气体加热器可设置在储罐区内,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的规定。
2 气化器的布置应满足操作维修的要求。
3 对于输送液体温度低于-29℃的泵,设计中应有预冷措施。
9.2.12 液化天然气集中放散装置的汇集总管,应经加热将放散物加热成比空气轻的气体后方可排入放散总管;放散总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不得小于10m。
9.2.13 液化天然气气化后向城镇管网供应的天然气应进行加臭,加臭剂应符合第2.2.3条的要求。
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9.3.1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采用气瓶组作为储存及供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组总容积不应大于4m3。
2 单个气瓶容积宜采用175L钢瓶,最大容积不应大于410L,灌装最大不应大于其容积的90%。
3 气瓶组储气容积宜按1.5倍计算月最大日供气量确定。
9.3.2 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露天(可设置罩棚)设置。气瓶组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3.2 的规定。
表9.3.2 气瓶组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气瓶总容积 (m3) 项目 ≤2 >2~≤4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民用建筑 12 15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4 30
道路(路边) 主要 10 10
次要 5 5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单个气瓶容积不应大于410L。
9.3.3 设置在露天(或罩棚下)的空温式气化器与气瓶组的间距应满足操作的要求,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或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9.3.2条气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m2一档的规定。
9.3.4 气化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气化装置的配置台数不应少于2台,且应有1台备用。
9.3.5 瓶组气化站的四周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9.4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
9.4.1 液化天然气储罐、设备的设计温度应按-168℃计算,当采用液氯等低温介质进行置换时,应按置换介质的最低温度计算。
9.4.2 对于使用温度低于-20℃的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 的规定。
9.4.3 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不大于50mm的管道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也可采用法兰、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连接应采用法兰或焊接连接;法兰连接采用的螺栓、弹性垫片等紧固件应确保连接的紧密度。阀门应能适应于液化天然气介质,液相管道应采用加长阀杆和能在线检修结构的阀门(液化天然气钢瓶自带的阀门除外),连接宜采用焊接。
9.4.4 管道应根据设计条件进行柔性计算,柔性计算的范围和方法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 的规定。
9.4.5 管道宜采用自然补偿的方式,不宜采用补偿器进行补偿。
9.4.6 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该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防潮性和耐候性。
9.4.7 液态天然气低温管道上的两个切断阀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阀,放散气体宜集中放散。
9.4.8 液化天然气卸车口的进液管道应设置止回阀。液化天然气卸车软管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波纹软管,其设计爆裂压力不应小于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5倍。
9.4.9 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容器本体及附件的材料选择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 18442和国家现行《压力容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9.4.10 液化天然气储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及阀口总通过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9.4.11 液化天然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选用奥氏体不锈钢弹簧封闭全启式;
2 单罐容积为100m3或100m3以上的储罐应设置2 个或2 个以上安全阀;
3 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口的管径。放散管宜集中放散;
4 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置切断阀门。
9.4.12 储罐应设置放散管,其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4.12条的规定。
9.4.13 储罐进出液管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门,并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
9.4.14 液化天然气储罐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两个液位计,并应设置液位上、下限报警和联锁装置。
注:容积小于3.8m3的储罐和容器,可设置一个液位计(或固定长度液位管)。
2 应设置压力表,并应在有值班人员的场所设置高压报警显示器,取压点应位于储罐最高液位以上。
3 采用真空绝热的储罐,真空层必须设置真空表接口。
9.4.15 液化天然气气化器的液体进口管道上宜设置紧急切断阀,该阀门应与天然气出口的测温装置联锁。
9.4.16 液化天然气气化器或其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环境气化器的安全阀泄放能力必须满足在1.1倍的设计压力下,泄放量不小于气化器设计额定流量的1.5倍;
2 加热气化器的安全阀泄放能力必须满足在1.1 倍的设计压力下,泄放量不小于气化器额定流量的1.1倍。
9.4.17 液化天然气气化器和天然气气体加热器的天然气出口应设置测温装置并应与相关阀门连锁;热媒的进口应设置能遥控和就地控制的阀门。
9.4.18 对于有可能受到土壤冻结或冻胀影响的储罐和设备基础,必须设置温度监测系统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9.4.19 储罐区、气化装置区域或有可能发生液化天然气泄漏的区域内应设置低温检测报警装置和相关的联锁装置,报警显示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9.4.21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报警显示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内设置的事故切断系统应具有手动、自动或手动自动同时启动的性能,手动启动器应设置在事故时方便到达的地方,并与所保护设备的间距不小于15m。手动启动器应具有明显的功能标志。
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9.5.1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其消防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
液化天然气储罐消防用水量应按其储罐固定喷淋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容积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储罐直径(卧式储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范围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的储罐按其表面的一半计算。
2 水枪宜采用带架水枪.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5.1 的规定。
9.5.1 水枪用水量总容积( m3 ) ≤200 >200
单罐容积( m3 ) ≤50 >50
水枪用水量 (L/s) 20 30
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总容积小于50m3 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m3 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储罐区,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水枪,其消防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9.5.2 液化天然气立式储罐固定喷淋装置应在罐体上部和罐顶均匀分布。
9.5.3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h计算确定。但总容积小于220m3 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 的储罐或储罐区,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3h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9.5.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消防给水系统中的消防泵房,给水管网和供水压力要求等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10节的有关规定。
9.5.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生产区防护墙内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天然气流入下水道或其他以顶盖密封的沟渠中的措施。
9.5.6 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工艺装置区应设置小型干粉灭火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表9.5.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表9.5.6 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场所 配置数据
储罐区 按储罐台数、每台储罐设置8kg和35kg各1具
汽车槽车装卸台 (柱、装卸口) 按槽车车位数,每个车位设置8kg、2具
气瓶灌装台 设置8kg不少于2具
气瓶组 设置8kg不少于2具
工艺装置区 按区域面积,每50m2设置8kg、1具,且每个区域不少于2具
注:8kg和35kg分别指手提式和手推式干粉型灭火器的药剂充装量。
9.6 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
9.6.1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9节的有关规定。
9.6.2 设有液化天然气的工艺设备的建、构筑物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通风量按房屋全部容积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在蒸发气体比空气重的地方,应在蒸发气体聚集最低部位设置通风口。
9.6.3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二级负荷"的规定。
9.6.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6.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防雷和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11节的有关规定。
10 燃气的应用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内部的燃气系统设计。
10.1.2 燃气调压器、燃气表、燃烧器具等,应根据使用燃气类别及其特性、安装条件、工作压力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
10.1.3 燃气应用设备铭牌上规定的燃气必须与当地供应的燃气相一致。
10.2 室内燃气管道
10.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10.2.1 的规定。
表10.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燃气用户 最高压力
工业用户 独立、单层建筑 0.8
其他 0.4
商业用户 0.4
居民用户(中压进户) 0.1
居民用户(低压进户) <0.01
注:1 液化石油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14MPa;
2 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2MPa;
3 室内燃气管道压力大于0.8MPa的特殊用户设计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10.2.2 燃气供应压力应根据用户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的压力波动范围确定。
民用低压用气设备的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宜按表10.2.2 采用。
表10.2.2 民用低压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表压kPa)燃气 燃烧器 人工煤气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矿井气 天然气、油田伴生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
民用燃具 1.0 1.0 2.0 2.8 或 5.0
10.2.3 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也可选用铜管、不锈钢管、铝塑复合管和连接用软管,并应分别符合第10.2.4 条~第10.2.8 条的规定。
10.2.4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燃气管道应选用热镀锌钢管(热浸镀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 的规定。
2)中压和次高压燃气管道宜选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燃气管道的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 时,也可选用本款第1)项规定的焊接钢管。
2 钢管的壁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符合GB/T 3091标准的焊接钢管时,低压宜采用普通管,中压应采用加厚管。
2)选用无缝钢管时,其壁厚不得小于3mm,用于引入管时不得小于3.5mm。
3)在避雷保护范围以外的屋面上的燃气管道和高层建筑沿外墙架架设的燃气管道,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其管壁厚均不得小于4mm。
3 钢管螺纹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部位除外)、室外压力小于或等于0.2MPa 的燃气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管道公称直径大于DN100时不宜选用螺纹连接。
2)管件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道公称压力PN≤0.01MPa 时,可选用可锻铸铁螺纹管件。
管道公称压力PN≤0.2MPa时,应选用钢或铜合金螺纹管件。
3)管道公称压力PN≤0.2MPa 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55°密封螺纹第2 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 7036.2 规定的螺纹(锥/锥)连接。
4)密封填料选择,宜采用聚四氟已烯生料带、尼龙密封绳等性能良好的填料。
4 钢管焊接或法兰连接可用于中低压燃气管道(阀门、仪表处除外),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5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铜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铜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18033 的规定。
2 铜管道应采用硬钎焊连接,宜采用不低于1.8%的银(铜--磷基)焊料(低银铜磷钎料)。铜管接头和焊接工艺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铜管接头》GB/T11618 的规定执行。
铜管道不得采用对焊、螺纹或软钎焊(熔点小于500℃)连接。
3 埋入建筑物地板和墙中的铜管应是覆塑铜管或带有专用涂层的铜管,其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燃气中硫化氢含量小于或等于7mg/m3 时,中低压燃气管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 18033 中表3-1 规定的A 型管或B 型管。
5 燃气中硫化氢含量大于7mg/m3 而小于或等于20mg/m3 时,中压燃气管道应选用带耐腐蚀内衬的铜管;无耐腐蚀内衬的铜管只允许在室内地上的低压燃气管道中采用;铜管类型可按本条第4 款的规定执行。
6 铜管必须有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10.2.6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不锈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薄壁不锈钢管:
1)薄壁不锈钢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6mm(DN15及以上),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 的规定;
2)薄壁不锈钢管的连接方式,应采用承插式管件氩弧焊连接或卡套式管件机械连接或卡套式管件机械连接,并宜优先选用承插氩弧焊式管件连接。承插
弧焊式管件和卡套式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不锈钢波纹管:
1)不锈钢波纹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2mm,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 197的规定;
2)不锈钢波纹管应采应卡套式管件机械连接,卡套式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 薄壁不锈钢管和不锈钢波纹管必须有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10.2.7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铝塑复合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塑复合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塑复合压力管 第1部分:铝管搭接焊式铝塑管》GB/T 18997.1 或《铝塑复合压力管 第2 部分:铝管对接焊式铝塑管》GB/T 18997.2 的规定。
2 铝塑复合管应采用卡套式管件或承插式管件机械连接,承插式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承插式管接头》CJ/T 110的规定,卡套式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卡套式管接头》CJ/T 110和《铝塑复合管用卡压式管件》CJ/T 190 的规定。
3 铝塑复合管安装时必须对铝塑复合管材进行防机械损伤、防紫外(UV)伤害及防热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2)工作压力应小于10kPa;
3)在户内的计量装置(燃气表)后安装;<, /SPAN>
10.2.8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用具连接部位、实验室用具或移动式用具等处可采用软管连接。
2 中压燃气管道上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 14525、《液化石油气(LPG)用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 散装运输用》GB/T 10546 或同等性能以上的软管。
3 低压燃气管道上可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煤气软管》HG 2486 或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 197规定的软管。
4 软管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压力的4 倍。
5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
6 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 个。
7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8 软管不得穿墙、天花板、地面、窗和门。
10.2.9 室内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居民生活用燃气计算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Qh=ΣkNQn (10.2.9)
式中:Qh-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
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居民生活用燃具可按附录F 确定;
N-同种燃具或成组燃具的数目;
Qn-燃具的额定流量(m3/h)。
2 商业用和工业企业生产用燃气计算流量应按所有用气设备的额定流量并根据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10.2.10 商业和工业用户调压装置及居民楼栋调压装置的设置形式应符合本规范第6.6.2 条和6.6.6条的规定。
10.2.11 当由调压站供应低压燃气时,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应根据建筑物和室外管道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2.12 室内燃气管道的阻力损失,可按本规范第6.2.5 条和6.2.6 条的规定计算。
室内燃气管道的局部阻力损失宜按实际情况计算。
10.2.13 计算低压燃气管道阻力损失时,对地形高差大或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因高程差而引起的燃气附加压力。燃气的附加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ΔΗ=9.8×(ρk-ρm)×h (10.2.13)
式中:ΔΗ-燃气的附加压力(Pa);
ρk-空气的密度(kg/m3);
ρm-空气的密度(kg/m3);
h-燃气管道终、起点的高程差(m)。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 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 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 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10.2.19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0.2.20 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 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10.2.22 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10.2.23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 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烽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5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10.2.2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O.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3 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
4 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5 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0.2.28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10.2.29 燃气水平干管和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宜采用Ⅱ形或波纹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补偿量计算温差可按下列条件选取:
1 有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20℃;
2 无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40℃;
3 沿外墙和屋面敷设时可取70℃。
10.2.30 燃气支管宜明设。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厅)。敷设在起居室(厅)、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
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应设在钢套管内。
10.2.31 住宅内暗埋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埋部分不宜有接头,且不应有机械接头。暗埋部分宜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
2 暗埋的管道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管道宜采用钢盖板保护。
3 暗埋管道必须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覆盖。
4 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Omm。
5 覆盖层面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管道位置,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10.2.32 住宅内暗封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封管道应设在不受外力冲击和暖气烘烤的部位。
2 暗封部位应可拆卸,检修方便,并应通风良好。
10.2.33 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暗埋在楼层地板内;
2 可暗封在管沟内,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砂;
3 燃气管道不得暗封在可以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4 当暗封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设套管。
10.2.34 民用建筑室内燃气水平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层内。
工业和实验室的室内燃气管道可暗埋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引入和引出处应设钢套管。钢套管应伸出地面5~10cm。钢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10.2.35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O℃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其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10.2.3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10.2.36的规定。
表10.2.3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管道和设备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cm)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电气设备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10 (注)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5 (从所做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1
电压小于 1000V 的裸露电线 100 100
配电盘或配电箱、电表 30 不允许
电插座、电源开关 15 不允许
相邻管道 保证燃气管道和相邻管道的安装和维修 2
注:1 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套管的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时,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1cm。
2 当布置确有困难,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10.2.37 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管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管支架、管卡、吊卡等固定件的安装不应妨碍管道的自由膨胀和收缩。
10.2.38 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管,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39 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安全处,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10.2.40 室内燃气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燃气引入管;
2 调压器前和燃气表前;
3 燃气用具前;
4 测压计前;
5 放散管起点。
10.2.41 室内燃气管道阀门宜采用球阀。
10.2.42 输送干燃气的室内燃气管道可不设置坡度。输送湿燃气(包括气相液化石油气)的管道,其敷设坡度不宜小于0.003。
燃气表前后的湿燃气水平支管应分别坡向立管和燃具。
10.3 燃气计量
10.3.1 燃气用户应单独设置燃气表。
燃气表应根据燃气的工作压力、温度、流量和允许的压力降(阻力损失)等条件选择。
10.3.2 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检修的地方。
2 严禁安装在下列场所:
1)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内;
2)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有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
3)环境温度高于45℃的地方;
4)经常潮湿的地方;
5)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
6)有变、配电等电器设备的地方;
7)有明显振动影响的地方;
8)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
3 燃气表的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O℃;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5℃以上。
4 住宅内燃气表可安装在厨房内,当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在户门外。
住宅内高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得小于1Ocm。
5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表宜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
10.3.3 燃气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输送燃气过程中可能产生尘粒时,宜在燃气表前设置过滤器;
2 当使用加氧的富氧燃烧器或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时,应在燃气表后设置止回阀或泄压装置。
10.4 居民生活用气
10.4.1 居民生活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用气设备前(灶前)的燃气压力应在0.75~1.5Pn的范围内(Pn为燃具的额定压力)。
10.4.2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10.4.3 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0.4.4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 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
3 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O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4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然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5 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10.4.5 家用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
2 有外墙的卫生间内,可安装密闭式热水器,但不得安装其他类型热水器;
3 装有半密闭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30mm的间隙;
4 房间净高宜大于2.4m;
5 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和地板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6 热水器的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
10.4.6 单户住宅采暖和制冷系统采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2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阳台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
3 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和墙壁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0.4.7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规定。
10.4.8 居民生活用燃具在选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的规定。
10.5 商业用气
10.5.1 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10.5.2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4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10.5.4 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 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0.5.5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2 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6.6条的规定。
10.5.6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2 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3 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4 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 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10.5.7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2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10.2.21条的规定。
10.5.8 当需要将燃气应用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处时,应设置护栏或车挡。
10.5.9 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
2 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的荷载;
3 操作面应有1.8m宽的操作距离和1.1m高的护栏;
4 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0.6.1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气用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定型燃气加热设备,应根据设备铭牌标定的用气量或标定热负荷,采用经当地燃气热值折算的用气量;
2 非定型燃气加热设备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或参照同类型用气设备的用气量确定;
3 使用其他燃料的加热设备需要改用燃气时,可根据原燃料实际消耗量计算确定。
10.6.2 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需要安装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镇低压和中压B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2 在城镇低压和中压B供气管道上间接安装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应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储气罐容积应按生产量较大者确定;
2)储气罐的起升压力应小于城镇供气管道的最低压力;
3)储气罐进出口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由城镇低压管道供气时,储罐进口处的管道上应设止回阀;
4)储气罐应设上、下限位的报警装置和储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停机和自动切断阀连锁。
3 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为中压A时,应有进口压力过低保护装置。
10.6.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烧器选择,应根据加热工艺要求、用气设备类型、燃气供给压力及附属设施的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6.4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烟气余热宜加以利用。
10.6.5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有下列装置:
1 每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或火焰监测装置,并宜设置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
2 用气设备上应有热工检测仪表,加热工艺需要和条件允许时,应设置燃烧过程的自动调节装置。
10.6.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 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 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 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10.6.7 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和氧气回到燃气管路和回火的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路上应设背压式调压器,空气和氧气管路上应设泄压阀。
2 在燃气、空气或氧气的混气管路与燃烧器之间应设阻火器;混气管路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07MPa。
3 使用氧气时,其安装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8 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2 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3 每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必须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4 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必须设置阀门;
5 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必须设置阀门。
10.6.9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当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1条和第10.5.3条的规定。
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10.7.1 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必须排出室外。设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207w/m3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将烟气排至室外。
注:有直通洞口(哑口)的毗邻房间的容积也可一并作为室内容积计算。
10.7.2 家用燃具排气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灶具和热水器(或采暖炉)应分别采用竖向烟道进行排气。
2 住宅采用自然换气时,排气装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99中A.0.1的规定选择。
3 住宅采用机械换气时,排气装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99中A.0.3的规定选择。
10.7.3 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其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10.7.4 商业用户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排气罩。
10.7.5 燃气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2 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 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泄爆装置;
4 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5 从设备顶部排烟或设置排烟罩排烟时,其上部应有不小于0.3m的垂直烟道方可接水平烟道;
6 有防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无防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在至总烟道的每个支管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孔;
7 安装在低于o℃房间的金属烟道应做保温。
10.7.6 水平烟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平烟道不得通过卧室;
2 居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5m,弯头不宜超过4个(强制排烟式除外);
商业用户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6m;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囱抽力确定;
3 水平烟道应有大于或等于O.01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
4 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水平烟道时,应顺烟气流动方向设置导向装置;
5 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不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燃烧材料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注:当有防火保护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10.7.7 烟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的各层烟气排出可合用一个烟囱,但应有防止串烟的措施;多台燃具共用烟囱的烟气进口处,在燃具停用时的静压值应小于或等于零;
2 当用气设备的烟囱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0.6m;
2)当烟囱离屋脊1.5~3.Om时(水平距离),烟囱可与屋脊等高;
3)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Om时(水平距离),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
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面0.6m;
5)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
3 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以上;
4 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和防倒风的装置。
10.7.8 用气设备排烟设施的烟道抽力(余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负荷30kW以下的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余压)不应小于3Pa;
2 热负荷30kW以上的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余压)不应小于1OPa;
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工业炉窑的烟道抽力,不应小于烟气系统总阻力的1.2倍。
10.7.9 排气装置的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竖向烟囱出口应符合本规范第10.7.7条第2款的规定。
2 建筑物壁装的密闭式燃具的给排气口距上部窗口和下部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3 建筑物壁装的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的排气口距门窗洞口和地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口在窗的下部和门的侧部时,距相邻卧室的窗和门的距离不得小于1.2m,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2)排气口在相邻卧室的窗的上部时,距窗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3)排气口在机械(强制)进风口的上部,且水平距离小于3.Om时,距机械进风口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9m。
10.7.10 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最大排气能力,应按在海平面使用时的额定热负荷确定,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最小排气能力,应按实际热负荷(海拔的减小额定值)确定。
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10.8.1 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 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 燃气管道竖井;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10.8.3 在下列场所宜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燃气用量大、人员密集、流动人口多的商业建筑;
4 重要的公共建筑;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0.8.4 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用气场所的燃气人口管、干管或总管上;
2 紧急自动切断阀宜设在室外;
3 紧急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
4 紧急自动切断阀宜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报警后关闭。
10.8.5 燃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2 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3 防静电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 28的规定。
10.8.6 燃气应用设备的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应用设备和建筑物电线、包括地线之间的电气连接应符合有关国家电气规范的规定。
2 电点火、燃烧器控制器和电气通风装置的设计,在电源中断情况下或电源重新恢复时,不应使燃气应用设备出现不安全工作状况。
3 自动操作的主燃气控制阀、自动点火器、室温恒温器、极限控制器或其他电气装置(这些都是和燃气应用设备一起使用的)使用的电路应符合随设备供给的接线图的规定。
4 使用电气控制器的所有燃气应用设备,应当让控制器连接到永久带电的电路上,不得使用照明开关控制的电路。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表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项目及 名称 场所及装置 生产类别 耐火 等级 易燃或可 燃物质释 放源、级别 等级 说明
室内 室外
备煤及 焦处理 受煤、煤场(棚) 丙 二 固体状可燃物 22 区 23 区
破碎机、粉碎机室 乙 二 煤尘 22 区
配煤室、煤库、焦炉煤塔顶 丙 二 煤尘 22 区
胶带通廊、转运站(煤焦), 水煤气独立煤斗室 丙 二 煤尘、焦尘 22 区
煤、焦试样室、焦台 丙 二 焦尘、固状 可燃物 22 区 23 区
筛焦楼、储焦仓 丙 二 焦尘 22 区
制气主厂 房储煤层 封闭建筑且 有煤气漏入 乙 二 煤气、二级 2 区 包括直立炉、水煤气、发生炉等 顶上的储煤层
敞开、半敞开建筑或无煤气漏入 乙 二 煤尘 22 区
焦炉 焦炉地下室、煤气水封室、封闭煤气预热器室 甲 二 煤气、二级 1 区 通风不好
焦炉分烟道走廊、 炉端台底层 甲 二 煤气、二级 无01 通风良好,可使煤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煤塔底层直接式计器室 甲 二 煤气、二级 1 区 变送器 在室内
炉端台底层 甲 二 煤气、二级 2 区
直立炉 直立炉顶部操作层 甲 二 煤气、二级 1 区
其他空间其他操作层 甲 二 煤气、二级 2 区
水煤气炉、两段水煤气炉、流化床水煤气 煤气生产厂房 甲 二 煤气、二级 1 区
煤气排送机间 甲 二 煤气、二级 2 区
煤气管道排水器间 甲 二 煤气、二级 1 区
煤气计量器室 甲 二 煤气、二级 1 区
室外设备 甲 二 煤气、二级 2 区
发生炉、两段发生炉 煤气生产厂房 乙 二 煤气、二级 无
煤气排送机间 乙 二 煤气、二级 2 区
煤气管道 排水器间 乙 二 煤气、二级 2 区
煤气计量器室 乙 煤气、二级 2 区
室外设备 煤气、二级 2 区
重油 制气 重油制气 排送机房 甲 二 煤气、二级 2 区
重油泵房 丙 二 重油 21 区
重油制气 室外设备 燃气、二级 2 区
轻油 制气 轻油制气 排送机房 甲 二 燃气、二级 2 区 天然气改制,可参照执行。 当采用LPG为原料时, 还必须执行本规范第 8章相应的安全条文
轻油泵房、轻油中间储罐 甲 二 轻油燃气、二级 1 区 2 区
轻油制气 室外设备 燃气、二级 2 区
缓冲 气罐 地上罐体 燃气、二级 2 区
煤气进出 口阀门室 1区
注:1、发生炉煤气相对密度大于0.75,其他煤气相对密度均小于0.75。
2、焦炉为一利用可燃气体加热的高温设备,其辅助土建部分的建筑物可化为单元,对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等级进行划分。
3、直立炉、水煤气等建筑物高度满足不了甲类要求,仍按工艺要求设计。
4、从释放源向周围辐射爆炸危险区域的界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执行。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表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项目及 名称 场所及装置 生产类别 耐火 等级 易燃或可 燃物质释 放源、级别 等级 说明
室内 室外
备煤及 焦处理 受煤、煤场(棚) 丙 二 固体状可燃物 22 区 23 区
破碎机、粉碎机室 乙 二 煤尘 22 区
配煤室、煤库、焦炉煤塔顶 丙 二 煤尘 22 区
胶带通廊、转运站(煤焦), 水煤气独立煤斗室 丙 二 煤尘、焦尘 22 区
煤、焦试样室、焦台 丙 二 焦尘、固状 可燃物 22 区 23 区
筛焦楼、储焦仓 丙 二 焦尘 22 区
制气主厂 房储煤层 封闭建筑且 有煤气漏入 乙 二 煤气、二级 2 区 包括直立炉、水煤气、发生炉等 顶上的储煤层
敞开、半敞开建筑或无煤气漏入 乙 二 煤尘 22 区
焦炉 焦炉地下室、煤气水封室、封闭煤气预热器室 甲 二 煤气、二级 1 区 通风不好
焦炉分烟道走廊、 炉端台底层 甲 二 煤气、二级 无01 通风良好,可使煤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煤塔底层直接式计器室 甲 二 煤气、二级 1 区 变送器 在室内
炉端台底层 甲 二 煤气、二级 2 区
直立炉 直立炉顶部操作层 甲 二 煤气、二级 1 区
其他空间其他操作层 甲 二 煤气、二级 2 区
水煤气炉、两段水煤气炉、流化床水煤气 煤气生产厂房 甲 二 煤气、二级 1 区
煤气排送机间 甲 二 煤气、二级 2 区
煤气管道排水器间 甲 二 煤气、二级 1 区
煤气计量器室 甲 二 煤气、二级 1 区
室外设备 甲 二 煤气、二级 2 区
发生炉、两段发生炉 煤气生产厂房 乙 二 煤气、二级 无
煤气排送机间 乙 二 煤气、二级 2 区
煤气管道 排水器间 乙 二 煤气、二级 2 区
煤气计量器室 乙 煤气、二级 2 区
室外设备 煤气、二级 2 区
重油 制气 重油制气 排送机房 甲 二 煤气、二级 2 区
重油泵房 丙 二 重油 21 区
重油制气 室外设备 燃气、二级 2 区
轻油 制气 轻油制气 排送机房 甲 二 燃气、二级 2 区 天然气改制,可参照执行。 当采用LPG为原料时, 还必须执行本规范第 8章相应的安全条文
轻油泵房、轻油中间储罐 甲 二 轻油燃气、二级 1 区 2 区
轻油制气 室外设备 燃气、二级 2 区
缓冲 气罐 地上罐体 燃气、二级 2 区
煤气进出 口阀门室 1区
注:1、发生炉煤气相对密度大于0.75,其他煤气相对密度均小于0.75。
2、焦炉为一利用可燃气体加热的高温设备,其辅助土建部分的建筑物可化为单元,对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等级进行划分。
3、直立炉、水煤气等建筑物高度满足不了甲类要求,仍按工艺要求设计。
4、从释放源向周围辐射爆炸危险区域的界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执行。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表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项目及 名称 场所及装置 生产类别 耐火 等级 易燃或可 燃物质释 放源、级别 等级 说明
室内 室外
备煤及 焦处理 受煤、煤场(棚) 丙 二 固体状可燃物 22 区 23 区
破碎机、粉碎机室 乙 二 煤尘 22 区
配煤室、煤库、焦炉煤塔顶 丙 二 煤尘 22 区
胶带通廊、转运站(煤焦), 水煤气独立煤斗室 丙 二 煤尘、焦尘 22 区
煤、焦试样室、焦台 丙 二 焦尘、固状 可燃物 22 区 23 区
筛焦楼、储焦仓 丙 二 焦尘 22 区
制气主厂 房储煤层 封闭建筑且 有煤气漏入 乙 二 煤气、二级 2 区 包括直立炉、水煤气、发生炉等 顶上的储煤层
敞开、半敞开建筑或无煤气漏入 乙 二 煤尘 22 区
焦炉 焦炉地下室、煤气水封室、封闭煤气预热器室 甲 二 煤气、二级 1 区 通风不好
焦炉分烟道走廊、 炉端台底层 甲 二 煤气、二级 无01 通风良好,可使煤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煤塔底层直接式计器室 甲 二 煤气、二级 1 区 变送器 在室内
炉端台底层 甲 二 煤气、二级 2 区
直立炉 直立炉顶部操作层 甲 二 煤气、二级 1 区
其他空间其他操作层 甲 二 煤气、二级 2 区
水煤气炉、两段水煤气炉、流化床水煤气 煤气生产厂房 甲 二 煤气、二级 1 区
煤气排送机间 甲 二 煤气、二级 2 区
煤气管道排水器间 甲 二 煤气、二级 1 区
煤气计量器室 甲 二 煤气、二级 1 区
室外设备 甲 二 煤气、二级 2 区
发生炉、两段发生炉 煤气生产厂房 乙 二 煤气、二级 无
煤气排送机间 乙 二 煤气、二级 2 区
煤气管道 排水器间 乙 二 煤气、二级 2 区
煤气计量器室 乙 煤气、二级 2 区
室外设备 煤气、二级 2 区
重油 制气 重油制气 排送机房 甲 二 煤气、二级 2 区
重油泵房 丙 二 重油 21 区
重油制气 室外设备 燃气、二级 2 区
轻油 制气 轻油制气 排送机房 甲 二 燃气、二级 2 区 天然气改制,可参照执行。 当采用LPG为原料时, 还必须执行本规范第 8章相应的安全条文
轻油泵房、轻油中间储罐 甲 二 轻油燃气、二级 1 区 2 区
轻油制气 室外设备 燃气、二级 2 区
缓冲 气罐 地上罐体 燃气、二级 2 区
煤气进出 口阀门室 1区
注:1、发生炉煤气相对密度大于0.75,其他煤气相对密度均小于0.75。
2、焦炉为一利用可燃气体加热的高温设备,其辅助土建部分的建筑物可化为单元,对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等级进行划分。
3、直立炉、水煤气等建筑物高度满足不了甲类要求,仍按工艺要求设计。
4、从释放源向周围辐射爆炸危险区域的界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