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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1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49433次
发布时间:2010/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 1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45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 11 1 日起实施。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O章和6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液化天然气供应和燃气的应用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第2章术语,将原规范中"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并作了补充与完善。

2.第3章用气量和燃气质量中,取消了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了采暖用气量的计算原则。补充了天然气的质量要求、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质量安全指标和燃气加臭的标准。

3.第45章制气和净化中,增加了两段煤气(水煤气)发生炉制气、轻油制气、流化床水煤气、天然气改制、一氧化碳变换和煤气脱水,并对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等条文进行了修订。

4.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中,提高了城镇燃气管道压力至40MPa,吸收了美、英等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成果,增加了高压燃气管道敷设、管道结构设计和新型管材,补充了地上燃气管道敷设,门站、储配站设计和调压站设置形式、管道水力计算等。

5.增加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配站、瓶组供气站及配套设施要求。

6.第8章液化石油气供应,对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和混气站、气化站、瓶组气化站及瓶装供应站等补充了有关内容。

7.增加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气化站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站内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及配套设施等要求。

8.第10章燃气的应用中,增加了新型管材,燃气管道和燃气用具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内的敷设,室内燃气管道的暗设以及燃气的安全监控设施等要求。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对本规范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函寄: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天津市气象台路,邮政编码:30007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沈阳市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煤气公司 苏州科技学院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市煤气工程设计院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公司长春市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珠海市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北京中油翔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志清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华涛不锈钢管材料有限公司华北石油钢管厂沈阳光正工业有限公司天津新科成套仪表有限公司乐泰(中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金石坚 李颜强 冯长海 王昌遒 陈云玉 沈余生 孙欣华 李建勋 曹开朗 李猷嘉 贾秋明 刘松林 应援农 沈仲棠 曹永根 杨永慧 樊金光 周也路 郑海燕 田大栓 王广柱 韩建平 吴国奇 李绍海 牛铭昌 张力平 边树奎 苏国荣 陈志清 缪德伟 王晓香 孙建勋 沈伟康

 

 

1

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0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0.1 城镇燃气 city 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0.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

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 gas for domestic use

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

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205 基准气 reference gas

代表某种燃气的标准气体。

206 加臭剂 odorant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即被察觉。

207 直立炉 vertical retort

指武德式连续式直立炭化炉的简称。

208 自由膨胀序数 crucible swelling number

是表示煤的粘结性的指标。

209 葛金指数 Gray-King index

是表示煤的结焦性的指标。

2010 罗加指数 Roga index

是表示煤的粘结能力的指标。

2011 煤的化学反应性 chemical reactivy of coal

是表示在一定温度下,煤与二氧化碳相互作用,将二氧化碳还原成一氧化碳的反应能力的指标,是我国评价气化用煤的质量指标之一。

2012 煤的热稳定性 thermal stability of coal

是指煤块在高温作用下(燃烧或气化)保持原来粒度的性质(即对热的稳定程度)的指标,是我国评价块煤质量指标之一。

2013 气焦 gas coke

是焦炭的一种,其质量低于冶金焦或铸造焦,直立炉所生产的焦一般称为气焦,当焦炉大量配人气煤时,所产生的低质的焦炭也是气焦。

2014 电气滤清器(电捕焦油器) electrc filter

用高压直流电除去煤气中焦油和灰尘的设备。

2015 调峰气 peak shaving gas

为了平衡用气量高峰,供作调峰手段使用的辅助性气源和储气。

2016 计算月 design month

指一年中逐月平均的日用气量中出现最大值的月份。

2017 月高峰系数 maximum uneven factor of monthly consumption

计算月的平均日用气量和年的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2018 日高峰系数 maximum uneven factor of daily consumption

计算月中的日最大用气量和该月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2.019 小时高峰系数 maximum uneven factor of hourly consumption

计算月中最大用气量日的小时最大用气量和该日平均小时用气量之比。

2020 低压储气罐 low pressure gas 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lOkPa以下,依靠容积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分为湿式储气罐和干式储气罐两种。

2021 高压储气罐 high pressure 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大于04MPa,依靠压力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又称为固定容积储气罐。

2022 调压装置 regulator 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调压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2023 调压站 regulator station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的调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及调压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2024 调压箱(调压柜) regulator box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设于用气建筑物附近,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悬挂式和地下式箱称为调压箱,落地式箱称为调压柜。

2025 重要的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指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信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大楼等。

2026 用气建筑的毗连建筑物 building adjacent to building supplied with gas

指与用气建筑物紧密相连又不属于同一个建筑结构整体的建筑物。

2027 单独用户 individual user

指主要有一个专用用气点的用气单位,如一个锅炉房、一个食堂或一个车间等。

2028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

指压缩到压力大于或等于1O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

2029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CNG fuelling station

由高、中压输气管道或气田的集气处理站等引入天然气,经净化、计量、压缩并向气瓶车或气瓶组充装压缩天然气的站场。

2030 压缩天然气气瓶车 CNG cylinders truck transportation

由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并固定在汽车挂车底盘上,具有压缩天然气加()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散等的设施。

2031 压缩天然气瓶组 multiple CNG cylinder installations

具有压缩天然气加()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散等设施,固定在瓶筐上的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

203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CNG stored and distributed station

具有将槽车、槽船运输的压缩天然气进行卸气、加热、调压、储存、计量、加臭,并送人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

203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应站 station for CNG multiple cylinder installations

采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组作为储气设施,具有将压缩天然气卸气、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人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设施。

203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 liquefied petroleum gases(LPG) supply base

城镇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统称。

203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 LPG stored station

储存液化石油气,并将其输送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场。

2036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 LPG filling station

进行液化石油气灌装作业的站场。

2037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LPG stored and delivered station

兼有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和灌装站两者全部功能的站场。

2038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LPG vaporizing station

配置储存和气化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2039 液化石油气混气站 LPG-air(other fuel gas) mixing station

配置储存、气化和混气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后,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混合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2040 液化石油气-空气混合气 LPG-air mixture

将气态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符合城镇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

2041 全压力式储罐 fully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

在常温和较高压力下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

2042 半冷冻式储罐 semi-refrigerated storage tank

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

2043 全冷冻式储罐 fully refrigerated storage tank

在低温和常压下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

2044 瓶组气化站 vaporizing station of multiple cylinder installations

配置2个以上15kg2个或2个以上50kg气瓶,采用自然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后,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2045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bottled LPG delivered station

经营和储存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场所。

2046 液化天然气 liquefied natural gas(LNG)

液化状况下的无色流体,其主要组分为甲烷。

2047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LNG vaporizing station

具有将槽车或槽船运输的液化天然气进行卸气、储存、气化、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人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又称为液化天然气卫星站(LNG satellite plant)

2048 引入管 service 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距室内地面1m高处)之间的管道。

2049 管道暗 piping 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设在墙体、地面内。

2050 管道暗封 piping concealment

管道敷设在管道井、吊顶、管沟、装饰层内。

2051 钎焊 capillary joining

钎焊是一个接合金属的过程,在焊接时作为填充金属(钎料)是熔化的有色金属,它通过毛细管作用被吸入要被连接的两个部件表面之间的狭小空间中,钎焊可分为硬钎焊和软钎焊。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1.1 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气量:

1、居民生活用气量;

2、商业用气量;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燃气汽车用气量;

6、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3.1.4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1.5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6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2 燃气质量

3.2.1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 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3.2.2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除应符合第3.2.1 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 款的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 9052.1 或《液化石油气》GB 11174 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 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 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3.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至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3.2.4 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5、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4 制气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

 

4.1.2 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4.1.4 制气车间的"三废"处理要求除按本章有关条文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4.1.5 各类制气炉型及其辅助设施的场地布置除按本章有关条文规定以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4.2 煤的干馏制气

4.2.1 煤的干馏炉装炉煤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

挥发分(干基)         25%

坩埚膨胀序数          -4

葛金指数              F-G1

灰分(干基)          25%

粒度                 50mm(其中小于10mm 的含量应小于75%

 

注:1、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粘结的块煤。

灰分(干基)         10%

粒度                 15-50mm

热稳定性(TS        60%

2、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10%的煤种,粒度要求与直立炉装炉煤粒度相同。

3、当装炉煤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做工业性的单炉试验。

 

2、焦炉:

挥发分(干基)             24%-32%

胶质层指数(Y            13-20mm

焦块最终收缩度(X        28-33mm

粘结指数                   58-72

水分                       10%

灰分(干基)≤11%

硫分(干基)               1%

粒度(<3mm 的含量)        75%-80%

 

注:1、数据仅指出范围,最终按配煤试验结果确定。

2、采用焦炉炼制气时,其灰分(干基)可小于16%

3、采用焦炉炼制冶金或铸造焦时,应按焦炭的质量要求决定配煤的质量指标。

 

4.2.2 采用直立炉制气的煤准备流程、应设破碎和配煤装置。

采用焦炉制气的煤准备宜采取先配煤后粉碎装置。

 

4.2.3 原料煤的装卸和倒运应采用机械化运输设备。卸煤设备的能力,应按日用煤量、供煤不均衡程度和供煤协议的卸煤时时间确定。

 

4.2.4 储煤场地的操作容量应按来煤方式不同,宜按10-40d 的用煤量确定。其操作容量系数,宜采取65%70%

 

4.2.5 配煤槽和粉碎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煤槽总容量,应根据日用煤量和允许的检修时间等因素确定;

2、配煤槽的个数,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配煤比和煤的更换等因素确定;

3、在粉碎装置前,必须设置电磁分离器;

4、粉碎机室必须设置除尘装置和其他防尘措施,室内含尘量应小于10mg/m3

排入室外大气中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标准为150mg/m3;

5、粉碎机应采用隔音、消声、吸声、减振以综合控制噪音等措施,使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的噪音A 声级不得超过90dB

 

4.2.6 煤准备流程的各胶带运输及其相连的运转设备之间,应设联锁集中控制装置。

 

4.2.7 每座直立炉顶层的储煤仓总容量,宜按36h 用煤量计算。辅助煤箱的总容量,应按2h 用煤量计算。储焦仓的总容量、宜按一次加满四门炭化室的装焦量计算。

焦炉的储煤塔,宜按两座炉共用一个储煤塔设计,其总容量应按12-16h 用煤量计算。

 

4.2.8 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可按表4.2.8 采用:

4.2.8 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主要产品名称    直立炉     焦炉   

煤气    350380 m3 /t     320340 m3 /t    

全焦    71%74%     72%76%    

焦油    3.3%3.7%   3.2%3.7%  

硫铵    0.9%   1.0%  

粗苯    0.8%   1.0%  

注:1、直立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6.3MJ/m3

2、焦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7.9MJ/ m3

3、直立炉水分为7%的煤计;

4、焦炉为干煤计。

 

4.2.9 焦炉的加热煤气系统,宜采用复热式。

 

4.2.10 煤干馏炉的加热煤气,宜采用发生炉(含两段发生炉)或高炉煤气。

发生炉煤气热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 的规定。

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宜按表4.2.10 选用。

4.2.10 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kJ/kg(煤)]加热煤气种类   焦炉    直立炉     适用范围 

焦炉煤气  2340    -    作为计算 生产消耗用  

发生炉煤气   2640    3010         

焦炉煤气  2570    -    作为计算 加热系统设备用

发生炉煤气   2850    -         

注:1、直立炉的指标系按炭化室长度为2.1m炉型所耗发生炉热煤计算。

焦炉的指标系按炭化室有效容积大于20m3炉型所耗冷煤气计算。

2、水分为7%的煤计。

 

4.2.11 加热煤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焦炉采用发生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混入回炉煤气装置;当焦炉采用回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煤气予热器;

2、应设置压力自动调节装置和流量计;

3、必须设置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其取压点应设在压力自动调节装置的蝶阀前的总管上。管道末端应设爆破膜;

4、应设置蒸汽清扫和水封放散装置;

5、加热煤气的总管的敷设,宜采用架空方式。

 

4.2.12 直立炉、焦炉桥管上必须设置低压氨水喷洒装置。直立炉的荒煤气管或焦炉集气管上必须设置煤气放散管,放散管出口应设点火燃烧装置。

焦炉上升管盖及桥管与水封阀承插处应采用水封装置。

 

4.2.13 炉顶荒煤气管,应设压力自动调节装置。调节阀前必须设置氨水喷洒设施。调节蝶阀与煤气鼓风机室应有联系信号和自控装置。

 

4.2.14 直立炉炉顶捣炉与炉底放焦之间应有联系信号。焦炉的推焦车、拦焦车、熄焦车的电机车之间宜设置可靠的联锁装置以及熄焦车控制推焦杆的事故刹车装置。

 

4215 焦炉宜设上升管隔热装置和高压氨水消烟加煤装置。

4216 氨水喷洒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氨水的喷洒压力,不应低于015MPa。氨水的总耗用量指标应按直立炉4m3t()、焦炉68m3t()选用;

2 直立炉的氨水总管,应布置成环形;

3 低压氨水应设事故用水管;

4 焦炉消烟装煤用高压氨水的总耗用量为低压氨水总耗用量的34%~36%,其喷洒压力应按1527MPa设计。

注:1 直立炉水分按7%的煤计;

2 焦炉按干煤计。

4217 直立炉废热锅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座直立炉的废热锅炉,应设置在废气总管附近;

2 废热锅炉的废气进口温度,宜取800900,废气出口温度宜取200

3 废热锅炉宜设置1台备用;

4 废热锅炉应有清灰与检修的空间;

5 废热锅炉的引风机应采取防振措施。

4218 直立炉排焦和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直立炉应采用连续的水熄焦,熄焦水的总管,应布置成环形。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34m3t(水分为7%的煤)计算;

2 排焦传动装置应采用调速电机控制;

3 排焦箱的容量,宜按4h的排焦量计算;

采用弱粘结性煤时,排焦箱上应设排焦控制器;

4 排焦门的启闭,宜采用机械化装置;

5 排出的焦炭运出车间以前,应有大于80s的沥水时间。

4219 焦炉可采用湿法熄焦和干法熄焦两种方式。当采用湿法熄焦时应设自动控制装置,在熄焦塔内应设置捕尘装置。

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2m3t(干煤)计算。熄焦时间宜为90120s

粉焦沉淀池的有效容积应保证熄焦水有足够的沉淀时间。清除粉焦沉淀池内的粉焦应采用机械化措施。

注:大型焦化厂有条件的应采用干法熄焦装置。

 

4.2.20 当熄焦使用生化尾水时,其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酚≤0.5mg/L

CN-0.5mg/L

CODCT350mg/L

 

4.2.21 焦炉的焦台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两座焦炉宜设置1 个焦台;

2、焦台的宽度,宜为炭化室高度的2倍;

3、焦台上焦炭的停留时间,不宜小于30min

4、焦台的水平倾角,宜为28°。

 

4.2.22 焦炭处理系统,宜设置筛焦楼及其储焦场地或储焦设施。

筛焦楼内应设有除尘通风设施。

焦炭筛分设施,宜按筛分后的粒度大于40mm4025mm2510mm 和小于10mm,共4 级设计。

注:生产冶金、铸造焦时,焦炭筛分设施宜增大于60mm 80mm 的一级。生产铁合金时,焦炭筛分设施宜增加105mm 和小于5mm 两级。

 

4.2.23 筛焦楼内储焦仓总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的储焦仓,宜按1012h 产焦量计算;

2、焦炉的储焦仓,宜按68h 产焦量计算。

 

4.2.24 储焦场的地面,应做人工地坪并应设排水设施。

 

4.2.25 独立炼焦制气厂储焦场的操作容量应按焦炭销售运输方式不同采用1520d 产焦量。

 

4.2.26 自产的中、小块气焦,宜用于生产发生炉煤气。自产的大块气焦,宜用于生产水煤气。

 

 

4.3 煤的气化制气

4.3.1 本节适用于下列炉型的煤的气化制气;

1 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

2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3 流化床水煤气炉。

注:1 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为连续气化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为循环气化炉。

2 鲁奇高压气化炉暂不包括在本规范内。

432 煤的气化制气宜作为人工煤气气源厂的辅助(加热)和掺混用气源。当作为城市的主气源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煤气组分中一氧化碳含量和煤气热值等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标准。

433 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433的规定。

433 气化用煤主要质量指标指标项目      煤气发生炉   两段煤气 发生炉     水煤气 发生炉     两段水煤 气发生炉 流化床 水煤气炉    

粒度( mm     --   --   --   --   --  

1 无烟煤       613 1325 2550  --   25100    -    013 其中 1 以下 10% 大于 1315%  

2 烟煤      -   2040 2550 3060    -   2040 2550 3060     

3 焦炭      610 1025 2540  -    25100    -         

质量指标  --   -- --   --   --  

1 灰分 (干基)     35% (气焦) 25% (烟煤) 33% (气焦) 25% (烟煤)    --     

      24 (无烟煤)     --   24% (无烟煤)  --   35% (各煤)

2 热稳定性 TS)+6 60% 60% 60% 60% 45%

3 抗碎强度 (粒度大于 25mm  60% 60% 60% 60% --  

4 灰熔点 ST     1200 (冷煤气)    1250  1300  1250       1200 

      1250 (热煤气)    --   --   --   --  

5 全硫(干基)  1%  1%  1%  1%  1% 

6 挥发分(干基)   --   20% 9%  20% --  

7 罗加指数(R.I  --   20    --   20    45   

8 自由膨胀序数 F.S.I --   2      --   2      --  

9 煤的化学 反应性(a    --   --   --   --   30% 1000时)   

注:1 发生炉入炉的无烟煤或焦炭,粒度可放宽选用相邻两级。

2 两段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用煤粒度限使用其中的一级。

4.3.4 煤场的储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和交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宜采用1030d 的用煤量;当作为辅助、调峰气源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 的用焦量。

 

4.3.5 当气化炉按三班制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应符合表4.3.4 的要求。

4.3.5 储煤斗的有效储量备煤系统工作班制    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一班工作  2022h 气化炉用煤量 

二班工作  1416h 气化炉用煤量 

注:1、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

2、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4.3.6 煤气化后的灰渣宜采用机械化处理措施并进行综合利用。

 

4.3.7 煤气炉煤气低热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发生炉应不小于5MJ/m3

2 两段发生炉,上段煤气应不小于6.7MJ/ m3

下段煤气应不大于5.44MJ/m3

3 水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10MJ/m3

4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13.5MJ/m3

下段水煤气不应大于10.8MJ/m3

5 流化床水煤气炉宜为9.411.3MJ/m3

 

4.3.8 气化炉吨煤产气率指标,应根据选用的煤气发生炉炉型、煤种、粒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经用于气化的的煤种,应采用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参照表4.3.8 选用。

4.3.8 气化炉煤气产气率指标原料 产气率( m3 /t )(干基)     灰份含量 

      煤气发生炉   两段煤气 发生炉     水煤气发生炉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流水床水煤气炉      

无烟煤     30003400    --   15001700    --   9001000 15%25%    

烟煤    --   19002300    --   8001100      18%25%    

焦炭    31003400    --   15001650    --         13%21%    

气焦    26003000    --   13001500    --         25%35%    

4.3.9 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4 台宜另设一台备用。

 

4.3.10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3 台宜编为1 组;流化床水煤气炉每2 台宜编为1 组;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和废气处理及动力设备。

 

4.3.11 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4.9 条的要求;

 

4.3.12 循环气化炉的煤气缓冲罐宜采用直立式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宜为0.51 倍煤气小时产气量。

 

4313 循环气化炉的蒸汽系统中应设置蒸汽蓄能器,并宜设有备用的蒸汽系统。

4314 煤气排送机和空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一台备用。

4315 作为加热和掺混用的气化炉冷煤气温度宜小于35,其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应小于20mgm3;气化炉热煤气至用气设备前温度不应小于350,其灰尘含量应小于300mgm3

4316 采用无烟煤或焦炭作原料的气化炉,煤气系统中的电气滤清器应设有冲洗装置或能连续形成水膜的湿式装置。

4317 煤气的冷却宜采用直接冷却。

冷却用水和洗涤用水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

冷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大于28,热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小于55

4318 废热锅炉和生产蒸汽的水夹套,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 1576中关于锅壳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4319 当水夹套中水温小于或等于100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 1576中关于热水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4320 煤气净化设备、废热锅炉及管道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时,可仅在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设备和煤气管道放散管的接管上,应设取样嘴。

4321 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出管道和设备及其走台4m,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0m

2 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4m

4322 煤气系统中应设置可靠的隔断煤气装置,并应设置相应的操作平台。

 

4.3.23 在电气滤清器上必须装有爆破阀。洗涤塔上应设有爆破阀,其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在设备薄弱处或易受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位置;

2 离操作面的净空高度小于2m 时,应设有防护措施;

3 爆破阀的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或窗。

 

4.3.24 厂区煤气管道与空气管道应架空敷设。热煤气管道上应设有清灰装置。

 

4.3.25 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爆破膜。煤气排送机前的低压煤气总管上,应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3.26 煤气设备水封的高度,不应小于表4.3.26 的规定。

4.3.26 煤气设备水封有效高度最大工作压力( pa     水封的有效高度( mm

3000      最大工作压力(以 Pa 表示)×0.1150 但不得小于250

300010000  最大工作压力(以 Pa 表示)×0.1×1.5

10000    最大工作压力(以 Pa 表示)×0.1500

注:发生炉煤气钟罩阀的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力(以Pa表示)乘0.150mm

 

4.2.27 生产系统的仪表和自动控制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空气、蒸汽、给水和煤气等介质的计量装置;

2、宜设置气化炉进口空气压力检测仪表;

3、宜设置循环气化炉鼓风气的压力、温度测量仪表;

4、宜设置连续气化炉进口饱和空气温度及其自动调节;

5、宜设置气化炉进口蒸汽和出口煤气的温度压力检测仪表;

6、宜设置两段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自动调节;

7、宜设置汽包水位自动调节;

8、应设置循气化炉的缓冲气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别与自动控制机和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9、应设置循环气化炉的高压水罐压力与自动控制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0、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煤气排送机(或热煤气直接用户如直立炉的引风机)与空气总管压力或空气鼓风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1、应设置当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或电气滤清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或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规定值时,能立即切断高压电源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2、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低压煤气总管压力与煤气排送机连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3、应设置气化炉的加煤的自动控制、除灰加煤的相互联锁及报警装置;

14、循环气化系统应设置自动程序控制装置。

 

 

 

 

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4.1 重油制气用原料油的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碳氢比       C/H)<7.5

残碳          12%

开口闪点      120

密度          900970kg/m3

 

4.4.2 原料重油的储存量,宜按1520d 的用油量计算,原料重油的储罐数量不应少于2 个。

 

4.4.3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制气应采用催化裂解工艺,其炉型宜采用三筒炉。

 

4.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反应器液体空速:宜为0.60.65m3/m3·h

2、反应器内催化剂层高度:宜为0.60.7m

3、燃烧室热强度:宜采用50007000MJ/m3·h

4、加热油用量占总用油比例:宜小于16%

5、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值:宜为1.01.2(质量比);

6、循环时间:8min

7、每吨重油的催化裂解产品产率可按下列指标采用;

燃气:11001200m3(低热值按21 MJ/m3 计);

粗苯:6%8%

焦油:15%左右;

8、选用含镍量为3%7%的镍系催化剂。

 

4.4.5 重油间歇循环催化裂解装置的烟气系统应设置废热回收和除尘设备。

 

4.4.6 重油间歇循环催化裂解装置的蒸汽系统应设置蒸汽蓄能器。

 

4.4.7 2 台重油制气炉应编为1 组,合用1 套冷却系统和动力设备。

冷却系统和动力设备的能力应按1 台炉的瞬时流量计算。

 

4.4.8 燃气冷却宜采用间接式冷却设备或直接-间接-直接三段冷却流程。冷却后的燃气温度不应大于35,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4.4.9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量应按空气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2、风压应按油制气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口压力之和确定;

3、每12 组炉应设置1 台备用的空气鼓风机;

4、空气鼓风机应有减震和消声措施。

 

4.4.10 油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流量应按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2、压力应按输油系统的阻力和喷嘴的要求压力之和确定;

3、每13 台油泵应另设1 台备用。

 

4.4.11 输油系统应设置中间油罐,其容量宜按1d 的用油量确定。

 

4.4.12 燃气系统应设备缓冲罐,其容量宜按0.51h的产气量确定。缓冲气罐的水槽,应设置集油、排油装置。

 

4.4.13 在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应采取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并应设防爆装置。

 

4.4.14 油制气炉宜露天布置。主烟囱和副烟囱高出油制气炉炉顶高度不应小于4m

 

4.4.15 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室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控制室应布置在油制气区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4.16 油水分离池应布置在油制气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对油水分离池及焦油沟,应采取减少挥发生气体散发的措施。

 

4.4.17 重油制气厂应设污水处理装置,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的规定。

 

4.4.18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动手和自动切换操作;

2、能调节循环周期和阶段百分比;

3、设置循环中各阶段比例和阀门动作的指示信号;

4、主要阀门的检查和联锁装置,在发生故障时应有显示和报警信号,并能恢复到安全状态;

 

4.4.19 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传动系统的型式应根据程序控制器的型式和本地区具体条件确定;

2、应设置储能设备;

3、传动系统的控制阀、自动阀和其它附件的选用或设计,应能适应工艺生产的特点。

 

 

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5.1 轻油制气用的原料石脑油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比重(200.650.69

2、初馏点>30;终馏点<130

3、直链烷烃>80%(体积分数);芳香烃<5%(体积分数);烯烃<1%(体积分数);

4、总硫含量1×10-7碳(质量分数),铅含量1×10-7碳(质量分数);

5、碳氢比(质量)55.4

6、高热值47.348.1MJ/kg

 

4.5.2 原料石脑油储存应采用内浮顶式油罐,储罐数量不应少于2 个,原料油的储存量宜按1520d 的用油量计算。

 

4.5.3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装置宜采用双筒炉和顺流式流程。加热室宜设置两个火焰监视器,燃烧室应采取防止爆燃的措施。

 

4.5.4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反应器液体空间速度:0.60.9m3/ m3·h);

2、反应器内催化剂高度:0.81.0m

3、加热油用量与制气用油量比例,宜小于29/100

4、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值宜为1.51.6(质量比);有CO变换时比值增加为1.82.2(质量比);

5、循环时间:25min

6、每吨轻油的催化裂解煤气产率:24002500m3(低热值按15.3214.70MJ/ m3 计)。

7、催化剂采用镍系催化剂。

 

4.5.5 制气工艺宜采用CO变换方案,两台制气炉合用一台变换设备。

 

4.5.6 轻油制气增热流程宜采用轻质石脑热增热方案,增热程度宜限制在比燃气烃露点低5

 

4.5.7 轻油制气炉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进行CO变换时应另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4.5.8 轻油制气炉应设置蒸汽蓄能器,不宜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4.5.9 2 台轻油制气炉应编为一组,合用一套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

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能力应按瞬时最大流量计算。

 

4.5.10 燃气冷却宜采用直接式冷却设备。冷却后的燃气温度不宜大于35,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4.5.11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4.9 条的要求,宜选用部分自产蒸汽透平风机,空气风机入口宜设空气过滤装置。

 

4.5.12 原料泵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4.10 条的要求,宜设置断流保护装置及联锁。

 

4.5.13 轻油制气炉宜设置防爆装置,在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应采用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并应设防爆装置。

 

4.5.14 轻油制气炉应露天布置。

烟囱高出制气炉炉顶高度不应小于4m

 

4.5.15 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5.16 轻油制气厂不可设工业废水处理装置。

 

4.5.17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器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8 条的要求,宜采用全冗余,且宜设置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4.5.18 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9 条的要求。

 

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6.1 液化石油气制气用的原料,宜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不饱和烃含量应小于15%(体积分数)。

 

4.6.2 原料液化石油气储存宜采用高压球罐,球罐数量不应小于2 个,储存量宜按1520d 的用气量计算。

 

4.6.3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反应器液体空间速度宜为0.60.9m3/(m3·h)

2 反应器内催化剂高度宜为0.81.0m

3 加热油用量与制气用油量比例,宜小于29/100

4 过程蒸气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宜为1.51.6(质量比),有CO 变换时比值增加为1.82.2(质量比)。

5 循环时间宜为25min

6 每吨液化石油气的催化裂解产品产率:

24002500m3(低热值按15.3214.70MJ/m3 计算)

 

4.6.4 液化石油气宜采用液态进料,开关阀宜设置在喷枪前端。

 

4.6.5 制气工艺中CO 变换工艺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5 条的要求。

 

4.6.6 制气炉后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选择CO 变换时,在制气后和变换后均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4.6.7 液化石油气制气炉应设置蒸汽蓄能器,不宜再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4.6.8 冷却系统和动力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9 条的要求。

煤气冷却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10 条的要求。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5.11 条的要求。

 

4.6.9 原料泵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5.12 条的要求。

 

4.6.10 炉子系统防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13 条的要求。

 

4.6.11 制气炉的露天布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5.14 条的要求。

 

4.6.12 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室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6.13 液化石油汽催化裂解制气厂可不设工业废水处理装置。

 

4.6.14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8 条的要求。

 

4.6.15 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9 条的要求。

 

4.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4.7.1 天然气改制制气用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二类气的技术指标。

 

4.7.2 在各个循环操作阶段,天然气进炉总管压力的波动值宜小于0.01Mpa

 

4.7.3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装置宜采用双筒炉和顺流式流程。

 

4.7.4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反应器内改制用天然气空间速度:宜为500600m3/m3·h);

2 反应器内催化剂高度:宜为0.81.2m

3 加热用天然气用量与制气用天然气用量比例:小于29/100

4 过程蒸气量与改制用天然气量之比值:宜为1.51.6(质量比);

5 循环时间:25min

6 每千立方米的催化改制产品产率:

改制炉出口燃气:26502540m3(高热值按12.5613.06MJ/m3 计)。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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