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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标准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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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26

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标准

 ( 1 )一般标准

《 民法通则 》 第 136 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租金的支付,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通常支付时间确定,因此,承租人在约定时间没有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支付时间第二日起计算,时间为 1 年。

分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的,诉讼时效起算比较复杂,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应从整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分期支付租金属于同一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每期租金或者拒付每期租金之日起计算,适用 1 年诉讼时效。

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合理。理由是:第一,诉讼时效是以“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不是以侵害行为终止为起算点,否则,违约行为一直在持续,就不能计算时效,时效制度将形同虚设。第二,约定分期支付,并不一定要分期起诉,只要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可以中断。第三,约定分期支付,赋予出租人可以在合同尚未终止时要求承租人给付租金,承租人只要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侵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否则,分期支付的约定作为合同内容将牛去法律意义。第四,分期支付租金,每一期租金都有各自产生的时间,都是一笔独立的债,债务人只要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该笔债务,即侵害了债权人关于该笔租金享有的权利。

( 2 )欠款结算单的诉讼时效认定标准

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欠款结算单,计算诉讼时效是适用租金的诉讼时效 1 年,还是适用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 2 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囚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 《 民法通则 》 第 136 的规定,即诉讼时效为 1 年。

( 3 )追索租金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认定标准

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 2 年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与追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一致为 1 年。我们认为,利息是由本金产生的法定孽息;滞纳金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租金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是独立于租金给付之外的给付,但是它们都以存在租金这一主债权为前提,所以它们是由给付租金这一主债务产生的从债务,因此,追索租金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与追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一致,也是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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