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
【实施日期】2004/12/21
【颁布单位】法(2004)2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对此,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也建立了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于2004年8月23日召开了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10月29日下发了国办发〔2004〕78号《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在三年内完成清欠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任务,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解决。11月29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又下发了建市电〔2004〕57号《关于抓紧做好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要抓住这一机遇,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做好涉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为此,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借助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所建立的工作机制,及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将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通报给相关的人民政府和部门,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助、支持和配合,使这类案件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执行。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2004年12月20日以前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按照中央政府预算拨款工程项目、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开发工程项目分类统计,逐级上报到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属于中央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执行案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汇总后于今年12月30日前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三、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需转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尽快制订适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并将转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的案件列表通报给省级人民政府。
四、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分别不同情况,迅速处理:对于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转国务院有关部门,由其负责清理并协助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底前执结;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执行法院分别转有关地方政府,由其负责清理并协助人民法院于2005年年底前执结;对于企业投资开发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借助各级人民政府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最迟于2006年年底前全部执结。
五、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立案,尽快审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尽快执结;需要转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处理。
六、对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形成的合同结清拖欠工程款的公证书,债务人应按经公证的结清工程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其中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经债权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执行中及时转由政府的项目主管部门,由其监督落实经过公证的还款计划或者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七、凡转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或解决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执行当事人,并定期向相关人民政府和部门了解清偿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这类案件在清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清偿工作落到实处。必要时,执行法院应当依职权直接予以执行。
八、在集中执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制裁。必要时,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媒体上公布债务人名单。
九、对于转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地方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清理和协助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层报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省级人民政府。
十、各级人民法院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工作中,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采取措施,推进清欠和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要注重作好群众工作,力避矛盾激化,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