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民一终字第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三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建平,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骏祥,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沃才,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远翔,男,1956年2月6日出生。
上列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包晨亮,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林,男,55岁,郴州市东健帝景大酒店业主。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包晨亮,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郴州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黄沃才、陈远翔工程款279,009元,质保金29,000元,合计308,009元,并由黄沃才、陈远翔承担尚未维修部分发霉墙纸的维修责任或维修费用,及经营损失3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8日以三和公司为甲方,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所属分公司为乙方,双方就帝王大厦(推广名)酒店工程的装修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对工程概况、双方权利、义务、工程变更、工程延误、工程验收、工程垫资及工程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2008年6月8日,黄沃才与三和公司就同一酒店一楼大厅及茶啡吧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工程期限60天即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6月28日,合同金额1,384,388元下浮20%即1,107,510元。合同其他的内容与2008年1月28日的合同内容一致。由于增加了工程量及其他客观原因,黄沃才、陈远翔于2008年9月28日完成了酒店的全部装修工程,同年10月1日酒店正式营业。2008年11月4日双方组织人员对该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但约定发霉墙纸等明年秋天后由黄沃才、陈远翔全部返新。工程存在的一些小问题黄沃才、陈远翔也已于同年12月15日解决。2009年4月24日,黄沃才、陈远翔与三和公司、郴州市东健帝景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成立)签订了《东健帝景大酒店装修工程结算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工程结算总金额、付款方式、客房抽水马桶的更换等。黄沃才、陈远翔按照协议,在两个月内完成了抽水马桶的更换,但发霉墙纸未进行维修。三和公司亦未按以上协议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2010年7月黄沃才、陈远翔向三和公司及东健帝景大酒店出具催付函,三和公司复函以黄沃才、陈远翔未按2008年11月4日约定的所有发霉墙纸等明年秋天后全部返新,要求黄沃才、陈远翔在十日内完成返工,否则将委托他人施工。2010年11月8日,郴州市东健帝景大酒店委托他人对酒店发霉墙纸进行了维修,支付维修费43,000元。由于酒店的客房卫生间渗水,需重新做防水处理,郴州市东健帝景大酒店委托他人进行修护,支付维修费28,000元。2010年9月10日,经双方对账,三和公司已付工程款5,012,991元,尚欠黄沃才、陈远翔工程款379,009元(其中工程款279,009元,质保金100,000元),三和公司从所欠黄沃才、陈远翔工程款中扣除了其支付的消防检测费2000元。三和公司开发的酒店原推广名为帝王大厦酒店,2007年7月1日,该酒店在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为郴州市东健帝景大酒店,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林。2010年11月23日,南海公司所属装修分公司向三和公司及东健帝景大酒店出具了债权转让告之函,将东健帝景大酒店工程结算余款及从权利全部转让给黄沃才、陈远翔。黄沃才、陈远翔与南海公司所属装饰分公司系挂靠关系,工程的实施施工人为黄沃才、陈远翔。因三和公司及东健帝景大酒店未将工程款支付完毕,黄沃才、陈远翔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一、判令三和公司及王林立即支付工程款381,009元及违约金114,3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三和公司及王林负担。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限被告郴州市三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沃才、原告陈远翔工程款281,009元,质保金57,000元,合计338,009元;二、被告王林、第三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黄沃才、原告陈远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30元,财产保全费2997元,合计11,727元,由原告黄沃才、原告陈远翔共同承担2727元,被告郴州市三和房地产责任有限公司承担9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郴州市三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黄沃才、陈远翔工程款、质保金共计338,009元;
二、黄沃才、陈远翔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480元,减半收取4240元,由郴州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上述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斌 海
代理审判员 雷 闻
代理审判员 杨 利 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韩 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