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原告(反诉被告)陈X林与被告(反诉原告)刘X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51451次
发布时间:2012/8/6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苏民初字第11号


原告(反诉被告)陈X林,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郴州市苏仙区XXX镇XXX村X组。居民身份号码43282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楠章,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刘X学,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中专文化,农民,住郴州市苏仙区XX乡XX村XX组。居民身份号码432821XXXXXXXXX。

原告(反诉被告)陈X林与被告(反诉原告)刘X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贤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乐及人民陪审员李大华参加评议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X林及委托代理人李楠章,被告(反诉原告)刘X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陈X林诉称,2008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经营,租期四年,租金1000元/月,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权利义务,被告无故拒绝向原告交纳2009年1月—10月的房屋租金和水电费,共计12 876.75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交纳房屋租金和水电费共计12 876.75元。

原告(反诉被告)陈X林提交的证据有:

1、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租金每月1000元;

2、催缴电费通知单,证明被告欠原告电费1791.35元;

3、水费单,证明被告欠原告水费1085.4元;

4、诉讼费缴款书,证明原告针对租金向法院主张过权利。

被告(反诉原告)刘X学到庭答辩称,被告与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被告不存在拖欠房租的行为;被告不存在拖欠水费、电费的行为。

被告(反诉原告)刘X学针对原告(反诉被告)陈X林的本诉提交证据有:

5、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09)苏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不是被告违约造成酒店关闭;

6、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房屋租赁事实和1000元每月租金,以及房子去向,租金已交;

7、酒店营业执照、卫生执照、税务登记证,证明被告经营酒店执照齐全,不存在违法关闭问题;

8、收条,证明起诉被告拖欠10 000元资金的事实不符。

9、供水系统安装质量保证协议书,证明供水系统由被告安装和缴费,不存在拖欠水费;

10、工业园幼儿园向胖刘酒楼借水的协议书,证明安装水是被告与房东协商同意后由被告出资安装;

11、自来水公司2009年8月4日下发的水价协议书,证明在正常经营期间水费由被告缴付;

12、跟自来水公司的供水合同,证明被告出钱安装开户、预存银行账号等,供水公司产生费用均由被告支付;

13、预存水费明细单,证明水费由被告交,与预存账号一致,与陈X林交费账号不一致,他的是伪造;

14、电费交付明细表,证明表箱表号与陈X林提交的表箱表号不一致,他的是伪造的,2008年3月致2009年12月10日都按时交付电费,被告不存在拖欠电费问题。

被告(反诉原告)刘X学反诉称,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2009年10月13日被反诉人违约强行关闭本人正在正常经营的酒楼,反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2月4日苏仙区法院作出(2009)苏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生效,被反诉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诉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0)苏诉执字第259号],但被反诉人拒不履行义务,致使反诉人投资的9万多元的财产仍由被反诉人出租给别人用于酒店经营。被反诉人的行为给反诉人造成停业经营经济损失44 000元,及财产损失97 360元,共计141 360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停业经营经济损失44 000元,及财产损失97 360元,共计141 360元。

被告(反诉原告)刘X学提交的反诉证据有:

15、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09)苏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反诉人违法,以及2010年3月至2012年2月停业损失的标准;

16、财产投资的凭证,证明财产投资金额97 360元;

17、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证明被反诉人违法不履行合同,致使反诉人无法经营的事实;

18、照片,证明被反诉人不履行判决,强占我的财产,违法租给他人经营,使反诉人无法经营。

19、财产清单明细表,证明反诉人所具体投资的财产被违法侵占出租给他人使用;

20、白露塘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反诉人阻碍法院强制执行,并强行霸占反诉人的财产。

原告(反诉被告)陈X林答辩称,反诉请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该请求已有生效判决,属执行事项不得再起诉;反诉时间段的损失没有造成,应驳回;反诉人没有任何财产在被反诉人处,请驳回。

原告(反诉被告)陈X林未对反诉提交证据。

原、被告对本诉、反诉的证据质证意见是:被告(反诉原告)刘X学对原告(反诉被告)陈X林本诉举证的证据1予以认可,对证据2、3不予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证明原告起诉过拖欠水电费的事。原告(反诉被告)陈X林对被告(反诉原告)刘X学提交的本诉证据5、6、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方向有异议;对证据7、9、10、11、12、13认为与本案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4认为不是同一类表,不能证明对方已缴费。原告(反诉被告)陈X林对被告(反诉原告)刘X学提交的反诉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支持其反诉请求;证据16、19真实性有异议;证据17、18及20与本案反诉人无关联性。

本院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意见及结合庭审情况,分析认为:证据1、4和5、6、7、8、9、10、11、12、13、14、15、17的真实性及与本案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2、3与原告本诉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证据16、18、19、20证明效力不足,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是:2008年2月24日,刘X学作为乙方与甲方即陈X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陈X林以自己的楼房第一、二层出租给刘X学用于酒店经营,租金1000元/月,租期4年。2008年4月24日,刘X学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开业经营,当日付给陈X林租金3000元,2009年1月9日,陈X林出具领条,领取刘X学交纳的至2009年1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6000元,2009年8月28日,陈X林出具收条收到刘X学租金3000元。陈X林要求提高租金至2800元/月,刘X学未同意,2009年10月13日,陈X林将刘X学经营的酒楼大门强行上锁,至刘X学无法继续经营,刘X学以陈X林及其妻子王X金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09)苏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X林立即履行原租赁合同,赔偿刘X学2009年10月14日至2010年2月停业期间经济损失9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刘X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陈X林拒绝履行,现该案件仍在执行过程中。

陈X林曾于2010年6月向本院提起过房屋租赁合同之诉,后撤诉。2011年12月21日,陈X林再次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刘X学于2012年1月10日提出反诉。

本院认为,1、本诉中原告诉请的相关问题。陈X林与刘X学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以刘X学作为原告在本院2010年2月4日作出的(2009)苏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已有处理结果,并已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该判决书中认定刘X学交纳的2008年房屋租金至2009年1月30日,而后于2009年8月28日交纳了房屋租金3000元,即使刘运学拖欠房屋租金也只有6个月计6000元,而该判决书责令陈X林赔偿刘X学2009年10月14日至2010年2月停业期间经济损失9000元,两项相抵陈X林仍应当赔偿刘X学3000元,故陈X林诉请刘X学支付2009年1月至10月共10个月的房屋租金计10 000元的诉请,已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X林要求刘X学支付水费、电费的诉请,其提供的证据与诉请的事实不符,且刘X学提供相关证据足以反驳陈X林之诉请,故本院对陈X林的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2、反诉诉请的问题。刘X学针对陈X林就本案的本诉提出的反诉,实际是对原已提起的诉讼之延续,该案生效判决且在执行过程中,是陈X林不履行(2009)苏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而引发的纠纷,依法应当由案件执行部门处理,刘X学提起反诉不妥,故本院对刘X学在本案中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陈X林的本诉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刘X学的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22元,由原告陈X林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564元,由反诉原告刘X学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贤技

                        审  判  员       李  乐

                        人民陪审员       李大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奇伟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