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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一编 总则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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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8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条是对裁判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的规定。物权变动除了依照法律行为引起之外,还有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本节规定的都是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规则。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是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一种,是指人民法院以国家裁判机关的身份,就物权争议制作判决书、调解书,以及仲裁机构就物权争议作出裁决书,确定了物权变动的结果,在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效力之时,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结果。因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此时物权变动完成。
因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是指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作出对他人的物权进行征收的决定,该征收决定一经生效,即引起物权发生变动。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自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发生变动,由原权利人享有的物 权,变动为政府享有的物权。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本条是对因继承取得遗产物权时间的规定。
继承也会发生物权变动,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成为遗产,该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而导致被继承人的物权消灭,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发生了物权变动。发生继承的事实,遗产的物权变动究竟是在何时发生,本条规定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具体的时间确定,是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时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尽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好像并未直接发生继承,还要办继承手续,有的还要进行诉讼通过裁判确定。无论在继承人死亡之后多久才确定继承的结果,但实际上,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物权,都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因为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该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遗产的物权变动的时间,是被继承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编纂民法典中,将原来规定的受遗赠取得物权也适用这一规定的内容删除了,原因是受遗赠取得物权有一个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的问 题,且接受遗赠还有可能与继承人之间发生争议。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条是对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间的规定。
事实行为也是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非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类型之一。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自然事实包括两种:(1) 状态,即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下落不明、权利继续不行使、未成年人已成年等。(2)事件,即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生死、果实自落于邻地等事由的出现。不过,引起法律后果的自然事实是有限的, 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人的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因而是表示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属于无关乎心理状态的行为,即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由于事实行为是人的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与自然事实是不一样的;事实行为又是一种法律事实,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产生、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且由于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 态,法律并不关心,只要某种事实行为存在,便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
 在物权变动中,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事实行为,主要是利用建筑材料建造房屋,或者用木料制作家具,用布料缝制衣服等。这些事实行为都能够引起物权变动。这些事实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都是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即在房屋建造完成之时、家具制作完成之时、衣服缝制完成之时,取得这些物的所有权;同样,将建筑物拆毁、将家具或者衣服损毁之时,是这些物的所有权消灭之时。不过,本条所指的还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条是对非以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规定。

物权变动须以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进行,如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等。在民法典第229~231条规定的非以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况 下,不必遵循依照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应当遵循的一般公示方法,这就有可能损害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原因在于,这三种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方式并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公示方法进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民法典在规定上述三种非以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方式和时间之后,对其进行适当限制,明确规定,上述三种非以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尽管享有该物权,但是在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故在处分该物权之前,一定要办理不动产登记,否则无法取得转让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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