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本条是对物权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权法律关系,是因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定义的关键点是:(1)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社会生活中代表着的是财富。对物的支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物权编调整的范围。(2)归属,是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确定特定的物归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关系,在物权体系中,表现为所有权,即自物权,
是最典型的物权,包括单独所有权、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 利用,是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利用他人的物为自己创造利益的关系,在物权体系中是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及占有,构成我国的物权体系,这些物权法律关系是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本条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与原《物权法》第3条规定相比较,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
度的内容。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表现是:第一,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而是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只有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才能够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第二,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也不排斥其他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的分配方式并存成为基本的分配方式体系,能够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共同建设国家。第三,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是搞计划经
济,向计划经济倒退。
在这一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下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最大要求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民法典保障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都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条是对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原则在民法典第113条就作了规定,物权平等保护包含在第113条规定的财产权利平等保护原则中。由于在物权法律关系中,存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区别,《宪法》还有关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为避免在物权法律关系领域出现对私人所有权的歧视,因而仍然有保留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规定的必要。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表现为:(1)物权的主体平等,不得歧视非公有物权的主体;(2)物权平等,无论是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还是其他权利人的物权,都是平等的物权,受物权法规则的约束,不存在高低之分;(3)平等受到保护,当不同的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在法律保护上一律平等,不得对私人的物权歧视对待。
上述平等保护的权利主体中的“其他权利人”的称谓,是指国家、集体和私人之外的捐助法人等。捐助法人享有法人地位,但其为财团法 人,既不是国家、集体,也不是私人,因此称为其他权利人,其物权同样受到平等保护。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本条是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二者是相互依存的两个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经过法定公示方法而取得物权的公信力。
公示,即公开揭示,使之周知之义。物权公示,是指在物权变动 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法基本规则。
公信,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以后所产生的公信力。物权公信原则所着眼的,正是物权变动中公示形式所产生的这种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按照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才能取得公信力;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交付产生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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